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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在江西省行政区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所在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安全预评价后,建设单位应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订完善;
(三)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考核合格并对考核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带危险物料试生产。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产量应为年许可产量的10%-20%;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完成并通过安全验收评价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并对验收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五)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时,应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从国家民爆行业专家库或我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5名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若干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由国家标技委或咨询委专家担任。专家组应对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审查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质询,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应由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
(六)组织试生产安全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告省、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六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省、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wj9048)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第八条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文件(集团公司);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后,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按程序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现场核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委托设区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组织部门成立现场核查专家组,专家组应从国家或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3名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由现场核查组织部门指定。
第十三条专家组应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审查有关资料,确认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必要的质询,形成专家意见,意见应由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专家组对现场核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通过现场核查的,按程序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认为需整改的,整改完成后经专家组组长确认。
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7日内,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布,并在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撤下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延续,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提交材料。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审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布;
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在5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重新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的品种、能力和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生产线(现场混装作业地面站)为单位核发。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类型、有效期、生产地址、安全生产的品种及能力等内容,其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与生产许可证一致。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量情况;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合格”;
(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三)企业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年检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对原有生产线不改变生产品种和能力的局部技术改造,及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应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设计审查,由企业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生产线及危险性建筑发生变化的,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一)变更危险性建筑物用途、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的,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
(二)局部调整原生产线生产工艺、改变工艺参数和设备布置、更新专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论证,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
第二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及《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暂时终止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必须向所在地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20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所在地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三十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参加安全培训人员包括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居委会或社区)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注册安全主任以及其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依法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范围
第五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和颁发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取得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承担中央在浙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全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下同)特定范围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人员及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承担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承担高级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资质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除规定须二级资质培训机构培训以外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中级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村级(居委会或社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除规定须二、三级资质培训机构培训以外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安全培训管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课时等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制订的培训考核大纲进行,培训前,各类培训机构应填写《浙*安全生产培训申请表》(见附件),并附培训计划上报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培训教材由国家总局和省局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编写,各类培训机构统一使用省局认定的培训教材。
省局对各级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年对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年度工作考核,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或省局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师资证书后方可上岗执教。
师资采取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管理、择优使用。
第九条省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在浙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企业高级注册安全主任、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生产经营单位(除高危行业外,下同)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级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居委会或社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除高危行业外,下同)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级注册安全主任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工作。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条省局组织、指导和监督高危行业中煤矿、非煤矿矿山年开采规模在50万吨及以上的露天矿山企业或开采规模在5万吨及以上的地下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颁发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条上款以外高危行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各类人员,报名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和有关部门审核后,培训报到时上交安全培训机构。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标准,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单位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按照国家局规定组织实施。
除上述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局制定。
第十六条考核工作按照第九、十条培训职能,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章安全培训发证
第十八条按照“谁考核,谁发证”的原则,分别由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十九条各类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证书:安全生产监察员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乡(镇)安全生产检查员发浙*乡(镇)安全生产检查员证;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浙*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发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安全培训考核机构师资发安全培训考核机构师资资格证;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发浙*企业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其他人员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各类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换证培训申请,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换证手续。
各类培训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各类证书由省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证书的编号按《浙*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编号办法》(见附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将辖区内培训考核发证情况,报省局备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
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旅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条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许、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八)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七)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十)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十一)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十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七条 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条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三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四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三)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五章 附则
[关键词]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3. 030
[中图分类号] F2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23- 0049- 02
由于国内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加之生产型企业对信息化的认识较为滞后,导致许多企业在安全生产信息化领域的建设十分落后。企业内部各部门间难以实现安全生产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企业管理层难以进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和远程控制。要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则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监管的执行效能,将信息化不断渗透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融入到安全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
1 基本建设目标
生产型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是实现统一安全生产基础信息管理、统一安全生产在线监控以及统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1.1 统一安全生产基础信息管理
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进行有效监测和预警,实现安全生产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分析,对安全生产各项活动、日常管理、监控、应急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交流和规范管理。
1.2 统一安全生产在线监测监控
通过对生产过程的在线监测监控,实现企业内部重大危险源、重点岗位、重要部位的在线、实时监控,实现监测监控信息与生产的有机结合。
1.3 统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实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协调指挥的信息化、科学化和智能化,实现应急管理由静态管理到动态管理的转变,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有效监管;实现对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的科学管理;实现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预测预警。
2 建设原则
生产型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可以参考如下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在线监测监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多个方面,要进行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步骤、分阶段实施。
(2)经济合理,整合资源。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充分依托企业现有信息化系统,充分利用现有设备,促进资源整合,防止重复建设。
(3)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要依靠科技,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开展建设工作,注重系统设备的可靠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采用符合当前发展趋势的先进技术,并充分考虑技术的成熟性。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分步实施、逐步完善,既要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又要适应未来技术和应用的发展。
3 基本建设内容
生产型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内容如图1所示。主要包括: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标准规范体系、运行维护体系、基础设施平台(环境设施、网络系统、数据处理与存储系统)和应用系统平台。
其中,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标准规范体系、运行维护体系和基础设施平台均属于企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范畴,这里不详细说明。
而应用系统平台是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和核心,涵盖了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的核心业务处理逻辑。包括:安全生产基础信息管理、在线监测监控管理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三大部分。
3.1 安全生产基础信息管理
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安全文件、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与处理、互动信息、安全考评等10个管理模块。各模块均设置可填报具体内容的功能,各级生产部门通过及时登录、填报相关信息与活动内容,将各类信息在系统中自动存储、处理,生成各种统计数据、报表和信息,便于各级管理层及时了解、掌握和查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状况以及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实现生产的远程监控和动态管理。
3.2 在线监测监控管理
主要由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重点部位监测监控及重点岗位监测监控等3个模块组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程度,确定在线监测监控点,在作业现场安装视频头,采集图像信息,实现各级管理层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实时监控,达到监测、预警和控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3.3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两个模块。应急管理模块:收集企业各级应急组织机构、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应急培训、应急模拟演练、应急专家以及出险情况等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汇总、统计、分析,实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培训、预防性检查等日常管理功能,提高对应急资源的管理水平。应急救援模块:收集企业应急值守、应急响应以及应急指挥调度等相关信息,在应急指挥大厅,实现应用软件、音视频系统的集成,提升企业总体应急协同指挥能力。
4 与其他重要信息系统的关系
4.1 与ERP系统的关系
安全生产信息化初步建设完毕投入使用,并积累了一定规模的数据量,可以将数据通过ERP中的“商务智能系统”进行充分的数据分析和挖掘,及时掌握企业生产安全整体情况,通过数据逐级钻取,找出数据背后实际联系,从而有效改进安全管理。
4.2 与生产过程控制信息化的关系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在线监测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基础信息管理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而生产过程控制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生产过程在线监控、生产过程信息管理。
一、考核组织领导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纳入局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杨龙任组长、局班子成员和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二、考核范围
局属各单位。
三、考核依据
《县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细则》(附后)。
四、考核等次
根据考核结果,考核等次分为先进单位、合格单位、黄牌警告单位和“一票否决”单位四个等次。
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在合格单位中是产生,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选。
考核得分在80分-90分并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
局属各单位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或一起死亡达2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发生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一)局属各单位年度内发生一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局属各单位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
“一票否决”单位:按照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有关标准进行。
五、考核结果运用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纳入单位绩效考评内容。对考核评为先进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单位绩效考评评先资格,并在全县水务系统通报批评。
六、表彰奖励
(一)表彰方式: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报请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纳入局安全生产工作大会进行表彰。
(二)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