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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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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制度

法治教育制度范文第1篇

 

  一、专业标准是教师准入制度建构的依据和应然目的

    教师专业标准,是对入职教师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教师准入制度建设的依据;而国家教师准入制度,是教师队伍建设把住“入口”质量关,实现专业标准的根本保证。“教师准入制度是在教师职业专业化过程中出现的,要求从业人员经过严格系统的教育和培训以获得胜任工作的专业知识、理解力、技能、价值观等,并以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为重要标志的一种职业管理制度。”[1]我国现行的教师准入制度是20世纪90年代实施的教师资格制度:师范专业学生,通过在校学习规定的教师教育课程,提交学历证书等,经个人申请、审查合格后,就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书;非师范专业学生,通过教育理论课程考试等,经审批后,就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由于我国原来没有教师专业标准,从总体上说,教师准入制度实际上是只关注教育理论知识和专业学历的制度,缺乏对入职教师的专业能力、专业理念等素质结构要素的考查,更谈不上按新近颁布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的要求,对教师质量的把关了。因此,改变我国目前教师准入“失准”的现况,整体推进基于教师专业标准的教师准入制度变革,为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具有重要的时代特征和紧迫性。

    教师专业标准,通过多维度、多领域目标明确、体系完整的具体指标,勾画出了对“合格的未来教师”的素质结构要求。我国新近颁布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均具有三个维度: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是国家根据教师面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群体,从3个大的维度、13或14个领域,对教师职业(职位)的基本要求进行了系统化描述,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视角看,专业标准明确地构建了教师职业素质结构模型,为教师的培养和招募等提供了具有国家权威的参照系统,这必将有力地推动国家教师准入制度的变革与重构。

    二、基于专业标准的教师准入三段式模式构想

    根据教师专业标准对教师职业素质结构要求的描述,在教师的培养、招募与选拔、考核等活动中,需要建构、甄别具备相应素质结构的、与之相匹配的人。透过“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三个维度所涵盖的具体内容,我们认为,教师素质结构由教师的专业知识素质、专业能力素质、社会心理素质三个维度体系构成,其中,专业知识素质是基础,专业能力素质是关键,社会心理素质是根本。教师准入制度变革的核心,也应围绕这三个维度而推展,应根据其特征和功能,建构开放式、三阶段、递进准入的教师资格管理机制和准入运行模式。

    (一)教师专业知识素质结构与专业学位教育体制的建构

    教师专业标准中,“专业知识”直接列在顶层指标,是三个维度之一,主要包括了“教育知识、学科知识、学科教学知识、通识性知识” 4个领域。专业知识是基础,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能力维度指标的实现,也是由“专业知识”作为支撑的,教师专业知识在专业标准中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而现行的教师入职制度中,教师的“专业知识”是通过教师教育机构内部设置的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学论等教育课程的考试成绩认定的,学生无需参与教师资格考试,在学校一毕业,就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对此,有学者明确指出:“当前一些院校实施的教师资格课程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专业基础,将之称为教师资格教育是不妥当的。”[2]我国的教师教育制度,没有统一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专业发展规范,“似乎只要是经过机构培养的毕业生即是合格的未来教师”[3]。

    基于教师专业标准的教师准入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和科学、规范、有效管理教师队伍的基本手段。伴随着教师专业标准的推行和教师职业专业化水平要求的提高,我国教师教育应由教育机构的定向式、学历化培养向开放式、专业化培养模式转变。具体来说,教师教育课程,不应再简单纳入高校的学历教育课程体系,而应突出其教师职业专业化课程的地位和性质;教师教育课程不能再是高校零散的、随意的开设,而应进行模块化设置,纳入教师职业专业学位教育体系;教师准入制度不能再是对高校开设的教育课程一门门单科成绩的认定,而应是对具有专业化规范和教师职业教育功能的教育专业学位的认证,实行教师职业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具体的构想是,对小学教师的准入要求是必须具有教育(学)专业学士学位,对中学教师的准入要求是必须具有教育(学)专业硕士学位。小学教师可以通过国家设置的小学教育本科专业教育平台实行的全科式教育学学士学位教育模式,亦可以通过本学科专业学历教育后的教师教育专业学士学位教育平台实行的开放式教育模式,获得申请教师职业的资格;中学教师可通过教育学硕士学位、教育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平台的开放式教育模式,获得申请教师职业的资格。英国实施的小学教师“教育学士学位”(BED)课程培养模式和中学教师的“研究生教育证书”(PGCE)课程培养模式给予我们有益的启示。通过对教师入职时的教育专业学位的准入要求,使教师资格教育与教师准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

    (二)教师专业能力素质结构与国家实习教师制度的建立

    “现行的《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只是对教师的道德、学历、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不能真正起到强化专业标准、加强教育专业训练的作用。”[1]也可以说,无论是在内容上或是在形式上,对教师的专业能力的要求都很不够。在教师专业标准中,“专业能力”列在三个顶层指标维度,具体又从“教学设计、教学实施、班级管理与教育活动、教育教学评价、沟通与合作、反思与发展”等6个领域对教师职业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明确的结构化要求。心理学认为,人们各种能力的获取是离不开实践活动的,教师的专业能力也只有在学校教育教学的实践活动中得以养成和提高。教师职业所要求的教育教学技术与能力的培养,不是大学自身的职能所能独自承载的,这也是我国高校在教师教育学生专业能力培养方面,长期困惑和 尴尬的地方。在这个方面,德国实行的实习教师制度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教师职业在德国备受青睐,高素质的教师为德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而这一切是与德国不断完善的教师培养体系、严格的教师认证制度、逐层的选拔聘任程序等息息相关[4]。德国法律规定,中小学教师必须要有一定年限的执教经历才能取得教师任职资格。具体来说,德国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取得,要经过2次国家考试。首先,学生在大学完成1-2个学科专业和教育学科知识的学习,通过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后,可获得实习教师资格;其次,通过第一次国考者,由本人向州文教部申请到教师培训中心学校(一般是中学)担任实习教师,经过18-24个月的实岗实习,由实习学校的教师培训机构作出评价,这就是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通过者方可获得教师资格[5]。可见,德国教师专业能力的良好发展,一方面是教师准入第二阶段的实习教师资格制度要求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是近几年在欧美兴起的、具有政府主导和社会性特征的教师发展学校培养平台的支撑。

    (三)教师社会心理素质与人员测评机制的引入

    对于教师的职业素质,《教育大辞典》中的表述是“教师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应具备的心理和行为品质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基本”,强调的是教师应具备的职业素质的“底线”,可以理解为,没有达到这些要求的,就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教师。有学者经过综合研究,认为教师素质结构主要由职业道德、教育理念、专业知识、专业。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这些素质要素都属于教师的社会心理素质范畴。教师的服务对象是具有主体特征的学生,学生身心全面发展,是教师专业化的旨归和教育的价值诉求,因此,对教师社会心理素质结构的要求,在教师专业标准系统中处于根本性地位。

    英国教育家斯宾塞认为,胜任力是“能将某一工作中表现优异者与表现普通者区分开来的个人潜在的、深层次特征,它可以是动机、特质、态度或价值观、某领域的知识、认知或行为技能等可以测量的,并能显著区分绩效优劣的个体特征”[7]。判断一名教师是否是合格教师,就是要看他能否满足教师专业标准中各个维度、各个领域的基本要求,这就要引入教师素质测评机制,特别是对具有内在性的教师个性心理品质的评价,通过考试的形式是无法进行检测的。教师素质测评,应成为教师准入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人员甄别选拔的关键环节。对此,山东某地对在职教师的综合素质与岗位胜任力测评的研究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为教师准入与素质评价,做到了先行先试。他们通过对教师价值观、教师职业倾向、教师人格特质、教师工作冲突解决能力、教师个人性格及相关因素判定与人格、教师行为风格、教师工作动力、教师逻辑推理能力与工作情商、教师职业发展能力等进行专项测评,对教师素质作出综合评价[8]。

法治教育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优化我国法学教育结构,根据院校自身的实际情况、教学资源,确立不同的教育目标。普及型的法律教育以普法为首要任务,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强化人们的法治观念;实务型法律教育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比如,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推理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还培养学生一个或多个相关领域的基础知识,如经济学基本知识掌握的不好,就不能很好地处理民商法、经济法类的案件纠纷;研究型的法学教育则以培养法学教育和法律研究人员为目标,更倾向于法学理论的学习与科研能力的提升。因此,建议我国大专层次以及成人、在职性质的法律教育以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为目标;本科层次、法律硕士教育应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为目标,既要学习现有法律制度还要注重应用能力的培养;法学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教育则以培养研究型人才和法学教育人员为目标。第二,尽快建立对法学院有效的准入控制体系。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法学教育扩张扩招日益膨胀,已超出了社会需求量。面对400多所可以授予法学本科学位的法律院校系以及法学专业已经成为所有文科专业中就业率最低的现实,建立对法学院系有效的准入控制体系,实现对法学教育有效的数量和质量规制,已刻不容缓。

    (二)引入案例教学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律属于应用型学科,不能仅停留在书本上,它要与实际相结合。要想很好的应用法律,就要具备分析法律的能力、概括法律事实的能力、多角度的说服力、缜密的论证能力等。按照这个标准,法学教育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1.真正落实案例式教学。案例教学是先设定条件与问题或者引入实际案例,调动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的主动思维,老师作为引导者,与学生通力合作,在寻找解决问题方法的过程中让学生自己理解和掌握法律。目前,很多学校和老师都主张案例式教学,但大多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辅助工具。2.引导学生确立多个思维方向。一般法学教育都是从法官的角度看待案例,通常是假设你自己是法官你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中法官的职责是严格遵守法律,法官要探求的是法律的本意;而对于律师而言更重要的则是在法律的环境之下怎样让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所以,法学教育中应让学生们尝试用不同角色来看待相同的案件,为不同角色的利益找到最有利的解决方法。3.授课教师要多元化。学院教师队伍不要只局限于有很高学历的法学研究型人员,同时也可以邀请从事实务的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官、企业法务人员,来学校实务讲座,每一个来自不同领域的法律工作者给学生带来的都是不同的经验与思考;同时学院也可以采取措施,增强本校教师的实践能力,让老师抽出一定的时间从事法律实务。4.重新定位学生的实习课程,让学生真正在实习中有所收益。实习课程是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有效手段。学校要与实习机构及时进行沟通与协调,科学安排实习课程的时间,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各类考试的时间冲突。学校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实习基地,配备自己的实习指导老师,让实习课程真正成为法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

法治教育制度范文第3篇

随着阅读教学实践的不断深化,新课程日渐显示出她强大的生命力,她为我们的教育工作者带来了新的希望,为我们的教学指引航向。结合教学实践,我对语文阅读教学做了以下几方面的探讨:

一、 以“情”为主线,让文本“活”起来

在阅读教学的过程中,不容忽视情感教育,情感、态度、价值观这些是语文课程标准的主要目标之一,它们应贯穿语文教学的整个过程,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水无鱼不活,文无“情”则空,情感是语言文字的灵魂,是语言文字的命脉,是中华文字博大精深的骨髓。孩子的心灵是纯洁的,我们教育工作者应在孩子的天空中涂抹上绚丽多姿的色彩,让孩子接受到良好的熏陶教育。记得学完《桂林山水》《林海》《阿里山的云雾》后,我引导学生搜集许多描绘祖国大好河山的图片资料,让学生真切的去感受祖国河山的壮美,并引导学生深入地思考作为一名少年儿童我们应如何去做?又能做到哪些呢?激发学生热爱祖国的情感,并引导学生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保护环境,树立远大的理想。当学到《“诺曼底”号遇难记》时,我抓住时机对学生进行“走近英雄,做和平年代的新英雄”的教育,体会英雄的高贵品质,对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教完《鲁本的秘密》后,结合课文内容,引导学生回想自己的成长历程中,父母付出的心血,让学生了解父母,夸夸自己的父母,然后对父母说说自己的心里话,并让他们回家送给父母一份特殊的礼物,看看谁送的礼物最有意义,最有新意。提醒学生,父母的爱贯穿我们成长的每一天,是无微不至的,我们应牢记并回报父母是应该的。

在语文教学的过程中,我始终做到以课本为媒介对学生进行情感、价值观的教育,以“情”为主线,让文本“活”起来。并结合口语交际以及心得体会、写作相结合,开阔学生视野,丰富学生的生活,让文本与学生实际生活结合,从而学以致用,丰富学生的涵养,提高学生的道德情操,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新课程标准指出:课堂不仅是传授学科知识的殿堂,更是人性养育的圣堂,课堂教学蕴藏着丰富的精神食粮。语文是博大精深的,她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向孩子们传授知识,进行语言文字训练,更在于她的人文性,这种人文教育贯穿古今,涉及到方方面面,这是我们最不应该忽视的。因此,我们应活学活用,发挥语言文字的最大功能,作到既教书又育人。

二、放开学生的头脑,让阅读教学“活”起来

新课程下的阅读教学教学应成为学生喷薄智慧的竞技场,让学生在这个竞技场里思接千载、浮想联翩、彰显个性、燃烧激情;在这个竞技场里让智慧如洪流开闸宣泄,如火山喷涌激情,放飞想象,激活学生的头脑,张扬学生的个性。

在教学《鹿和狼的故事》时,我创设情景,引导学生想象假如你生活在那个年代,你想怎样帮助罗斯福总统,保护鹿,让被毁灭的森林重现当年的风采?一石激起千层浪,激发了学生的探究欲望,学生各抒己见,有的说:改变现状的好办法是把狼放入森林;有的说医治鹿,清除病鹿;有的说植树造林,种植植被,再把鹿和狼放入森林。他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活学活用把生态平衡的知识融入课堂,智慧在竞技中闪光,知识在竞技中升华。

没有竞技的课堂如干涸的小河,怎能让学生张扬智慧的风帆?怎能让学生“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呢?学生的内心世界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这就需要教师创设燃烧激情、倾泻智慧的竞技平台。

三、以“欢乐”为目标,让阅读教学“活”起来

法治教育制度范文第4篇

一、推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的几点做法

1.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有效整合教育资源。我区针对农村校点布局分散、教育资源不能综合利用、专任师资不足、办学效益差等问题,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共撤并规模小、质量低、效益差的学校96所。区教育督导室跟踪督导,全面评估,保证教育资源科学重组。同时,开展乡镇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把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乡镇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督导乡镇政府着眼长远,科学谋划,落实农村学校布局调整规划,有效整合了教育资源,提高了办学效益,为推进我区教育均衡发展奠定了基础。

2.加大教育投入力度,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十一五”期间,我区投资1.44亿元,新建和改扩建学校50所,被改造的学校基本实现了楼房化;投资3980万元,教育局建成教育资源库和共享平台,各学校共建成“班班通”教室1112个,目前,全区共有计算机7145台,师机比达到1.2:1,生机比达到10:1。2011年我们出台甘州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开展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的督导评估验收,至2013年有70%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

3.城乡学校捆绑发展,实现教育资源共享。我区于2012年制订义务教育区域均衡改革方案,进行区域“一体化办学”改革,组建了14个城乡学校捆绑发展联合体,实行教师对等交流,统一管理,统一评价,实现城乡学校帮扶发展。区教育督导室将督学责任区工作和区域“一体化办学”改革紧密结合,召开督学责任区工作推进会议,落实督学责任区工作制度,加强随访督导和专项督导,实行区域内学校全覆盖、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有效推进了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共享,城乡学校共同发展。

4.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区教育督导室坚持开展中小学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积极开展德育工作先进校,办学水平示范校、素质教育特色校,学校文化示范校评估验收,督导学校提高办学水平,推进特色发展,涌现出了张掖一中的“绿色教育”、张掖四中的“孝德教育”、党寨中学的“十美校园”、北街小学的“幸福教育”、南关学校的“生本教育”、马神庙街小学的“快乐教育”等一批学校文化建设特色校。

二、对今后工作的几点思考

1.学校布局调整要处理好规模效益与方便就学的关系。在学校布局调整上,教育督导部门一是要建议教育行政部门正确处理规模效益与方便就学的关系,本着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先建后撤、方便就学,规范办学、提高效益的原则,合理确定区域内中小学、教学点的布局和规模。二是要在原有的基础上,把解决学生交通、饮食、寄宿等状况作为督导工作的重点,促进实际问题的解决,有效巩固布局调整的成果,使学校的工作做到安全、有序,正常运转。

2.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要统一要求,整体推进。要依据国家和省上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加大督导力度,积极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促进公共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和资源共享。通过重点实施“四改四配套”,即危房、宿舍、食堂、厕所的改造和图书、实验仪器、信息技术装备、体卫艺设施的配套;“五园建设”,即和谐校园、平安校园、书香校园、绿色校园、数字化校园建设;达到“六提升”,即提升建设标准、提升管理水平、提升文化品位、提升教师素质、提升科研层次、提升教育质量,整体推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

法治教育制度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中国 韩国 法官选任 比较 借鉴  

 

韩国与我国相邻,在文化传统上与我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韩国的法官选任制度有其一定的特点,对中韩两国初任法官的选任制度进行比较式探究,可以为我国当前法院体制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一、韩国与中国的初任法官选任之比较 

(一)韩国的初任法官选任 

在韩国要成为法官,公民必须首先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通过了考试之后,这些韩国公民还需要到司法研修院进行为期两年的培训,主要系统学习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对于司法研修毕业考试成绩优秀而自愿从事法官工作的,经向大法院提出申请,由大法院任命为预备法官后,再统一分配到全国的地方法院。预备法官的任期为2年,期间不能独任审理案件,主要从事的是与案件审判有关的调查和研究工作。豍期满后,由大法院全体大法官组成的大法官会议根据预备法官任职表现决定是否正式任命其为法官。 

(二)中国的初任法官选任 

在中国,对于初任法官,要进入法官队伍,实践中,我国现行的是公务员准入制。要成为一名法官,首先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以浙江省为例,目前法院系统招录“预备法官”的报考条件除了学历要求至少法学本科以上之外,还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考入法院的“预备法官”需要经过两次法官学院的培训,并接受结业考试,通过者经过法院内部的选拔成为助理审判员人选,最后由本院院长任命。 

一、中国、韩国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比较 

(一)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共同点 

把法律专业知识作为初任法官选任的最重要考核指标。两国都要求成为法官之前必须接受一定程度的法律教育,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在韩国,公民要成为法官首先需要考入大学的法律系学习,继而通过难度较大的司法考试。通过之后,还要参加司法研修。在中国,担任法官的条件之一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特殊的地区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学历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毕业)。此外,考取“预备法官”职位除学历要求之外,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二)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同点 

1.进入法院的程序不同。韩国公民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之后,需要到司法研修院系统性地学习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两年后,大法院从提出意愿的申请者中择优任命为预备法官,然后分配到全国的地方法院。即优秀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申请成为预备法官。而中国公民是通过报名参加相关组织部门举办的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体检及考察后,合格者被录取为公务员,进入法院工作。即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工作。 

2.成为初任法官的程序不同。在韩国,预备法官的任期为2年,期满后,由大法院全体大法官组成的大法官会议根据预备法官任职表现决定是否正式任命其为法官。这两年可谓是个见习期,见习期满通过任命才可以算是真正意义上正式的初任法官。而在中国,通过公务员考试以“预备法官”资格进入法院工作之后,先从事书记员工作。同时,要求“预备法官”参加法官学院组织的培训,而各地方有不同的法官培训方案。以浙江省为例,预备法官们要成为助理审判员需要接受两次法官学院的培训,同时必须具备相关部门的实习经历,其中立案庭是必须实习的部门。通过法官学院的结业测试之后,才具备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的资格,成为一名初任法官。 

二、韩国初任法官的选任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首先,初任法官选任是一项重要但却繁琐的工作,如果设置一个独立的专门机构来承担这项职能,则更能优化准入队伍,考核方法也会更加系统化、科学化。韩国设置司法研修院,不仅可以起到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的作用,而且从这些优秀者当中,优中选优,充实到法官队伍当中。基于我国国情,我国可以考虑设置初任法官培养中心。通过这一专门性质的机构,负责招录“预备法官”,这种模式将招录工作专门化,有利于选拔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到法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