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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原则与方式;信托
作者简介 廖荣兴(1968-),男,江西公安专科学校讲师,法学硕士。(江西南昌 33010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成为“三农”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法律原则和方式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取得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改变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将该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能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让渡给他人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流转主体具有特定性。流转主体的特定性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流转主体的特定性;二是受让主体的特定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即流转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包括发包人在内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体。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主体也应具有特定性,即受让主体须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人,一般为农户。笔者认为,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户间进行转让,目的是尊重农村社区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与社会结构,避免土地价值潜力凸现之后引致农民之间利益纠纷的发生。
(二)流转的客体具有特定性、法定性。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体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体应分两种情况界定:一是互换、转让等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流转的客体,它是整体发生了流转;二是除互换和转让外的其他形式,占有权能及附着于其上的部分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不发生流转,土地使用权是流转的客体,或准确地说,使用权能及附着于其上的部分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是流转的客体。对流转客体作出这样的划分,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
(三)流转的内容具有法定性。流转的内容也就是流转关系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支配权、对世权,其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流转的金额以及采取何种方式流转等问题都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享有自。在流转过程中,受让人所得到的只是用益物权,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农地使用权流转活动中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流转的法律原则贯穿于整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对整个流转过程具有指导意义。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出发点和根本依据;其二,其本身具有规范作用,任何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在进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活动中,都必须以流转的法律原则为根本依据,一旦违反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必须坚持农户自愿有偿流转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流转必须由承包方完全自愿提出;流转双方依法自主协商流转形式、流转内容、流转期限、流转条件等;签订的流转合同必须真实反映流转双方的意愿。由乡村集体组织的流转,必须有农户书面委托书,不得采用行政手段强迫或阻碍农民参加流转。
(二)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农业用途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象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属于集体的所有权权属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以不改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为前提;在稳定乡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实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流转的土地不能转为非农业用途。
(三)必须坚持登记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要做到流转的安全性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公示手段。确定登记原则的理由是:其一。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效力。通过登记依法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公信力,便于明确权利归属,使第三人知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在及权利状态,防止因所有权强大的排他性而遭受不测之损害,也使第三人能自动履行不侵权之义务。其二,维护交易安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属于转移物权合同,不经登记不生效力。坚持登记原则,不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性质的需要,而且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必然要求。
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一)完善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根据我国《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转包、出租、转让、互换、人股和抵押六种方式,外加一种模糊的规定,即“其他方式”。笔者认为有些方式必须加以完善。
1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第一,《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明确严格禁止土地的二次转包,为防止因多次转包而弱化权利人对土地的支配力,立法上应明确严格禁止土地的二次转包。第二,以转包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转包的现实意义,应当还原其在现实中的功能,并在物权法中规定转包时肯定受让人的物权权利。并要求进行登记,对未登记的则认为是出租。严格禁止土地的二次转包,是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秩序,防止农村土地投机的重要措施。
2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农村土地承包法》应对出租的内容作进一步规定:第一,承租人不得再转租农地,为防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多次出租而影响对土地的利用,避免多次转租而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出租土地的支配力,法律应禁止转租;第二,租赁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该权利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出租赁合同对买受人继续有效。
3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第一、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财产权利和生产经营自,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转让。担心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会导致土地兼并的现象并使农民失去基本的生产保障是没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限制土地兼并,如限制最高的土地拥有量以及农民对土地的最低拥有量等来防止出现较大规模的土地兼并现象;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是土地所有权本身的转让,不会因此导致土地所有权的兼并,土地所有权仍然在集体手中,即便在使用权转让之后,集体也可以对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
并可以对受让的承包经营权形成一定的制约。
第二、取消转让农地使用权必须要发包人同意的条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人将承包合同转让给第三者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符合双务合同中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或部分转让的特征,而不是物权转让的特征。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农户当然享有自主流转其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无须发包方的同意。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之后,居于法律和承包合同被赋予发包方身份的组织只享有承包合同的权利。而不能干涉他物权享有人的处分行为,除非合同这一设立行为不得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4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此条规定用词不太科学。按法理与实践分析,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证在公司破产时,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至于流失,这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是指承包方(即入股者)在保留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从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依法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农地的使用权)转移给股份合作社的行为。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下来的流转形式,股份合作社并不能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取得农村承包地的使用权。
5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可以作为抵押标的。诚然,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全部作为抵押标的。因为,无论何种抵押贷款都存在着债务人不能还本付息的可能。如果允许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抵押。当土地承包经营人遭遇自然灾害或市场风险,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则会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移转。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危及到土地承包经营人的生存。
(二)创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一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根据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笔者认为,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承包方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承包方的利益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必须在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进行。
1 我国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我国农村土地资本市场的核心和关键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已经获得了政策上以及法律上的认可和支持,但是并没有达到我们确立政策以及制定法律的初衷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将信托制度引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不仅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现实需要,而且对于农村土地资本市场建立和完善具有推动作用,还可以避免在传统的诸如转包、互换、转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发包方的肆意介入,以及因此而损害承包方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确立和推行,对于推动土地流转,遏制土地抛荒,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保障农民权益以及提高土地投资效益都有积极的意义和价值。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成为信托财产。浙江绍兴、河南安阳等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引入了信托制度,将信托制度在管理财产方面的天然优势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展结合起来。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合理的,并且必将成为我国农村土地资本市场中流转中的亮点。
【关键词】 大理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一、大理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位于云南西部的大理州是我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中唯一的白族自治州,是典型的集边疆、民族、山区、贫困为一体的欠发达地区。全州辖十二个县市,110个乡镇,1103个村委会,14022个村民小组。2011年末全州总人口354.71万人,农业人口308万,占总人口的86.83%,共有农户81.3万户。由于自然地理条件的特殊性,大理州山区面积占总面积的93.4%,耕地资源十分稀缺。
1、大理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
随着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农村经济结构的逐步调整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大理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得到了一定发展,截至2011年底,全州以不同方式流转土地总共144653亩,占总承包面积的6.5%,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52213份,其中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为14559份,其余37654份为口头流转合同。在参与流转的土地中,流入农户的面积为119694亩,占流转面积的82.8%;流入合作社2070亩,占1.4%;流入企业9705亩,占6.7%;流入其他主体13184亩,占9.1%。
2、大理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形式
大理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其中,转包83121亩,占流转面积的57.5%;出租29387亩,占20.3%;互换21124亩,占14.6%;转让3477亩,占2.4%;股份合作入股813亩,占0.06%;其他方式流转6731亩,占4.4%。在流转土地总面积中,农户间自发流转的面积为124546亩,占86.1%;乡村组织提供信息流转面积为9345亩,占6.5%;委托乡村组织流转的面积为7022亩,占4.9%;其他方式流转的面积为3740亩,占2.6%。
二、大理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大理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流转规模较小,制约了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2011年底大理州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占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仅为6.5%,远低于2011年上半年全国16.2%的平均水平,而且其中有86.1%的流转面积属于零星的农户之间的转包,规模经营(50亩)以上流转的面积仅为11371亩,仅占流转土地面积的7.9%,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非农企业参与流转土地的比例还很低。
(2)流转行为不规范,流转程序不合法。在土地流转中,普遍存在土地流转户不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流转土地自发性、随意性强的问题。大多数地土流转都是民间自行操作,没有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流转行为不完善,程序不合法。据2011年的调查,在全州52213份土地流转合同中,口头协议就有37654份之多,占72.1%。有些即便签订了书面流转协议,但多数存在协议内容不健全、条款不完备、文本不规范、手续不全等问题,给土地流转管理造成很大困难,一旦发生流转纠纷,解决难度较大。
(3)流转市场发育不完善,流转机制不健全。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普遍缺乏土地流转中介平台和服务网络,即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由于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形成滞后,土地流转的信息交流机制、价格形成机制、流转服务机制、政策引导机制、纠纷处理机制等还没有真正形成,直接导致土地流转有地无市,流转范围窄、规模小、流转速度慢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土地流转的有序发展。
(4)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农地用途,造成耕地资源流失。中央反复强调,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然而在实践中,土地流转后随意改变其农业用途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地方在土地受让后出于利益的趋使,将耕地变成了市场、停车场、企业场院,甚至是取土取沙等。少数地方甚至将受让的连片土地集中后不进行农业规模经营,而是搞非农开发。据调查,在全州144653亩流转土地中,流入企业的面积为9705亩,其中用于非农用途的土地为8641亩。有的地方搞集体反租倒包,由于包费过低或合同难以兑现等原因,引发了纠纷,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2、大理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成因
大理州农村地址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问题主要是因为: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和村级组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没能很好地将农村土地流转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生产率、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等辩证有机地结合起来;政府部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服务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农民因为思想观念的束缚,不敢或不愿参与土地流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制约了土地流转,大理州受自然地理条件和区域发展水平限制,土地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远远高于发达地区,因而限制了土地的流转。
三、推进大理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流转的对策建议
1、切实转变思想认识,强化宣传引导工作
(1)加强土地流转政策法规的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掌握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向农民讲清土地流转不会改变和动摇家庭承包关系,帮助农民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方式、流转合同、流转管理等内容,讲明土地流转的积极作用等,通过正面宣传,打消农民的思想顾虑,逐步强化土地规模经营的意识,大胆进行土地流转。
(2)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要积极引导扶持具备条件的地方的农民进行探索性示范试点,及时总结和推广土地流转的成功经验,让农民实实在在地看到土地流转的好处,因势利导,以点带面,不断激发农民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1)加强和规范农户依法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工作,这是开展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情况进行系统梳理,查缺补漏,规范管理,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落实到承包农户。
(2)县乡政府要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以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为依托,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土地流转平台、信息网络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为开展土地流转的有关法规政策宣传、流转信息登记、流转咨询、土地价格评估、流转手续办理等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良好的服务。
(3)进一步规范、统一土地流转程序和手续。土地流转必须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明确规定流转土地的坐落、面积、期限和起止日期、用途、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流转合同应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提供鉴证服务。
(4)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制度。县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一户一表、一村一册、一乡一柜、一县一网的土地流转台帐制度和信息资源库,及时办理流转的有关手续。对以转包、出租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以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的变更手续并分类归档,妥善保管流转合同及相关文件、文本和资料,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5)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各级农业、监察、司法、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创建多部门协调解决土地流转重大问题的工作联动机制。在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流转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乡村调解,也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
3、创新方式,制定实施农村土地流转的扶持政策和鼓励措施
(1)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和农户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同村同组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合理、有序”的原则,以转包、转让、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对流转土地农户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促进土地相对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2)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区域性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并享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引导投资主体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结成利益共同体,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3)对二、三产业发展条件好、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的村组,经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可实行土地集中经营或统一流转。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承包人自愿放弃的承包地、通过土地整理新增的土地以及集体的“四荒”地,可以由集体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公开发包或流转,发展专业化的适度规模经营。
(4)对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实施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扶持政策,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业经营大户、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农科组织等,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品受让土地,通过统一农作物生产基地布局、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质量标准、统一农资采购供应、统一营销等实现规模经营。
4、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1)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责任;各级农业、财政、国土、、监察、司法、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政策环境。
(2)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认真履行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职能,要进一步强化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仲裁承包经营纠纷、指导承包和流转等重要职责,加快机构队伍建设,尤其要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建设。
(3)加强对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力度,确保农地农用。各级政府和村级经济组织在引导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时,必须严格遵循“三个不得”原则,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努力实现土地节约集约经营。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纠风、司法、、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坚决纠正和查处流转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1] 赵美玲、杨秀萍、王素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问题与对策[J].长白学刊,2010(6).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措施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1-0348-02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近几年呈快速上升趋势。针对这一现状,商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因势利导,坚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发展现代农业为主题,以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为重点,以政策法律为导向,以培育经营主体为抓手,以强化服务管理为手段,以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为核心,以维护农民权益为目的,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了显著成绩[1-2]。截至2012年底,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11 778.67 hm2,占耕地总面积的15.2%,较2010年增加3 486.20 hm2,增幅为42%,涉及农户41 388户,流转形式以转包、出租为主,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方式并存,其中,转包面积为6 705.4 hm2,占流转面积的56.9%,出租面积为4 311.87 hm2,占流转面积的36.6%,其他形式流转面积为761.4 hm2,占流转面积的6.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商水县农业高产开发、农产品深加工、良种繁育、花卉种植和畜禽养殖等高产高效农业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和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商水县委、县政府深刻认识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贯彻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3];是党根据当前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把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趋势、顺应广大农民意愿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4];同时也是商水县农村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此,商水县委、县政府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放在农业农村工作中的重要位置,深入调查研究,出台政策,组织成立了“商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商办〔2010〕88号),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为推进商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奠定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制定了《商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商政〔2010〕52号),其中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奖励措施和流转原则,各乡镇场、办事处按照县政府意见成立了相应组织,出台了更为细化的实施意见。为商水县农村土地流转健康有序的进行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支持。
2 搭建服务平台,规范服务管理,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1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
2010年5月,县政府以农业局为依托,成立了商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大厅。截至2011年底,大部分乡镇场、办事处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同时行政村确定1名村级土地流转联络员,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县有服务大厅、乡镇(场办)有服务中心、村有信息联络员的三级联动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确保“流”得动、“转”得出[5]。
2.2 强化管理,完善制度
一是制订了土地流转信息采集、上报、、存储制度。二是规范了基本操作规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依法、自愿、有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由县农业局统一印制标准合同文本,各乡镇场、办事处及流转农户按照县里提供的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从源头上解决了农民因土地流转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三是及时把土地流转资料登记归档[6]。四是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时间较长的项目加强监管,及时登记备案,确保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3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商水县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2011年商水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成立了《商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商政办〔2011〕47号),依托县农业局农经管理部门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指导乡村健全调解机制。各乡镇场、办事处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庭,逐步建立健全乡镇村调解、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7-8]。
3 落实扶持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调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性
3.1 制定财政奖补政策
2010年县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商政〔2010〕52号),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扶持基金,对当年一次连片流转土地面积达到6.67 hm2、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流入主体1万元的奖励。以6.67 hm2为起点,每增加6.67 hm2财政奖励资金增加1万元,用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经营主体的生产能力。同时整合各项涉农项目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土地流入主体的支持力度。对乡镇场、办事处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并经验收达标的奖励1.5万元。
3.2 核实6.67 hm2以上规模流转面积,确保财政资金落实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商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制定了6.67 hm2以上规模流转核实认定程序:一是土地流入户持和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标准文本向乡镇场、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核申请;二是乡镇场、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受理后,组织专门人员对土地流入户申请认定的地块进行实地丈量,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填写《商水县农村土地百亩以上规模流转认定材料》,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是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办事处报送的认定材料进行复核,采取实地丈量、走访土地流出户、夏季验收的秋季回访,秋季验收的次年夏季回访,2季核实予以认定、在商水县农业信息网站和县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公示等方法,切实把6.67 hm2以上土地规模流转面积和户数核准、核实。2011年6.67 hm2连片规模流转认定面积448.47 hm2,占流转面积的3.8%,涉及农业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植大户25家。
4 做好宣传,示范引导,解除农民群众后顾之忧
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农业和农村资源配置、转变农业经营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基本途径,也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9]。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宣传,如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举行专题讲座、利用农业部门在电视台开设的技术专题栏目讲解、宣传车下乡等,广泛深入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帮助群众算好生产账、经济账、生态账、资源账,消除顾虑。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认识,增强农民群众进行土地流转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促进商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农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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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是中国最为稀缺的资源之一,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农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的核心。构建良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以此来促进农村土地要素在法律范围内的合理流动,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率。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极不完善,加上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必须尽快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一、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过于笼统而简单,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其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面临各种障碍、出现各种问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对土地产权主体虚置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是指全体农民集体,但“集体”这个泛指的概念无法落实到个人,实践中自然会出现集体的代言者。目前,在农村土地的使用管理上,这个代言者往往为县(镇)、村、村民小组三级组织交叉担任,并未建立起一个独立的农民集体组织,由此导致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我国农村集体同时扮演着土地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双重角色,其职责规定不明确。由于土地产权关系混乱,导致各方的权责利不明确,使得各利益主体行为极不规范、利益分配也不合理,因此土地制度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2、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对土地流转方式规定模糊
《物权法》第133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以上规定存在以下模糊之处:
第一,关于抵押方式规定和“其他方式流转”规定不明确。我国《担保法》规定承包人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并经发包方同抵押的,可以抵押。但是由此可以推理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抵押的。此种规定很不合理,目前很多动产、不动产所蕴含的动态价值已经超过其静态价值,如果这些财产不能抵押,其经济效用就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从而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目前农民可以作为抵押的其他财产有限,导致农民贷款、融资很困难。既然我国法律已允许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就应该允许其可以进行抵押,这也符合担保法的原理。另外,对于农地的“其他方式流转”规定不明确,“其他方式”到底是何种方式,是否可以任意创造,规定非常含糊。如果没有法律和政策上的明确指引,很多农户对土地流转可能性无法判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无法顺利进行。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l条第1款在实践中难以落实。该规定指出:“耕地或草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明确为“继承”,对“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法律却规定能够继承,同一权利因客体不同而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法律应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继承的方式流转。否则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一旦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收益,但继承人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由发包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如果承包方家庭最后一位成员死前将耕地或草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或入股)给继承人之外的其他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的规定就会落空。如果规定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依法继承,避免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或矛盾,更有利于提高承包方在农村承包地上投入的积极性和信心。
3、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机构效率不高
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服务机制没有专门规定,实践中对某些地方新生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老百姓仍持观望态度。比如2008年成立的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管理中心”,旨在对渝北区可流转土地进行整理、登记、汇总,进而土地流转信息。开张不久即引来了周边地区农民的关注,但多数都没有实际开展业务。从市场经济的需求而言,市场中介服务体制是市场本身形成的必要条件。土地经营权流转涉及到多个主体,即所有权主体、承包权主体、使用权主体的经济利益,复杂的转让程序要求有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之服务,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这需要利用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因素,构建一个包括土地供应、使用、收益、权责、服务五项机制在内的科学完备的调控体系。
4、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性规定过于严格
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和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互换要求是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进行,转让要求受让方只能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且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入股限定在承包方之间}转包限定在本集体组织内部等。这些限制性的规定使得“农民退出土地的成本非常高”,导致一些缺乏经营能力而又想退出的农民可能被禁锢在土地上,而一些富有管理经验、拥有先进技术设备的组织和个人无法进入农地从事生产经营,使得土地的利用率和农户的种地积极性受到极大影响,农业的市场化和规模化进展缓慢。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一直处于薄弱和被忽视的状态,大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以后,根本就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我国对不动产的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
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这样就产生了矛盾。因此加强土地权属管理是解决农村长期存在的土地问题的关键。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侵权现象严重
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市场没有完备的地价评估体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的估算缺乏相应的参考标准,农村土地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尚未形成,缺乏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和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从而导致土地市场供求失衡。以上因素导致农民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问题较为突出。比如有些地方为了降低开发成本和便于招商引资,借土地流转为名,强迫农民长期低价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些地方随意调整承包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与民争利。
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议
1、制定颁布《农地产权法》以明确土地产权主体
土地产权明确是交易的前提,没有明晰的产权制度,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就会导致物质交换法律关系的混乱,农民的合法权益易受到侵害。这需要统一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取消乡(镇)、村以及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分化现象。具体做法是确立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代表。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农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基层组织,具有较高的威信,能够代表农民的共同意愿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最适宜充当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2、鼓励承包经营权人采取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首先,要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农地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物权人对其权利在效力上具有可处分,法律应当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抵押权;其次,要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继承的方式进行流转。从保护耕地、鼓励承包人对土地持续投入以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的角度,允许其继承人继续承包利大于弊。为平衡农户间的利益及农村集体的利益,可以采取继承人与发包人签订新的合同方式,适当增加新承包人的义务。如果继承人均为非务农人口,除非该继承人自此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人;第三,对其他流转方式可予以一定的明确。我国法律还应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采取多种方式流转,如入股、出典、委托转包、家庭联产承包合作经营、交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他人代耕代种等等。
3、取消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合理限制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不合理限制与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不相吻合,其实质是对农民行使土地权利的一种干预。随着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及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农民的就业途径更为广阔,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也日趋松散,依赖土地而生存的现象将越来越少。因此,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做如此严格的限制完全没有必要。建议取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合理限制,尤其是废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须经发包人同意的规定,从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4、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通过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可以使农民获得对农村土地的物权的法定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公示作用和公信力是以健全的制度为基础的,不健全的登记制度反而会破坏登记的作用。国家也可以出台相关措施和政策,减免农民的登记费用或者进行补贴,为农村土地的流转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提供的土地信息为国家准确拟定土地税率、平横征收税收提供了必需的依据,为实现土地税收征收的国家公平与效率、国家收入最大化提供了必要保障。
5、发挥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指导和管理作用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作为直接管理的政府部门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切实履行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服务与管理职责。比如加强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职能机构如农村土地流转中心,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工作。另外,要注意做到政府行政权力与农民权益保障的平衡,依法规范政府征地行为。
6、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规范流转市场秩序
要着手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运行机制,着重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格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的中介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分配机制的建设。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格实行公平地价制度,确定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相协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准地价,由土地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制度,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活动公开化、契约化、货币化,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透明度。出台法规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使双方权利义务法定化,以供当事人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予以借鉴。
三、结语
妥善解决“三农”问题,关键是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及其流转制度,使法律赋予的农民的“财产权”真正落到实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信我国必将会将这一问题解决好,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搞活,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模式,从而推动中国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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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问题对策
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业规模越来越大,产业化经营和结构调整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为了配合农业发展,我国提出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并且在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下,该项制度也为我国农业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本文将简要分析论述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对策。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1、流转机制不合理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象主要是经营人自身的亲戚和朋友之间,由于流转双方之间相互熟知,因此往往采用无偿转让的方式完成流转,在此过程中流转双方基本上没有任何既得利益,另外流转程序也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完成流转。这也直接导致流转双方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的责任和主体地位均不明确。另外在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方面也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比如说没有统一的登记机关,因此最终的登记效力也难以达成统一状态。
2、流转方式不合理
在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中,仅仅只明确了可以流转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经营权,对于其他承包方式的土地经营权是否可以流转、如何进行流转却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在《物权法》中也只是粗略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进行大致的规定,而对于具体的抵押、继承、赠与等详细的流转方式却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解释说明,因此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相当混乱,农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3、管理主体不明
翻阅当前的《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法律将生产小组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人,但是具体代表者和实际的管理主体却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而法律规定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生活中根本就不存在,村民委员会也无权掌握农村土地,而一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并从中获利时,享受利益的农村土地所有人没有明确指示,因此流转效率和流转成效皆因管理主体不明而造成巨大的影响。
4、法律相互矛盾
我国为了能够明确规范和约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主要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但是各法律之间却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比如说在《农村土地承包法》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属于物权保护范围内,而在刚刚制定和推行的《新物权法》当中却明文规定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物权保护,由此可见,现行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阻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利完成。
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对策
1、健全法律法规
根据前文可知,我国现阶段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方面存在法律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情况,为此需要尽快将矛盾冲突的地方进行调整和修改,并且联合立法机构尽快制定出台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对经营权的流转程序、流转方式和具体的管理主体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等进行统一明确规定,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2、完善流转管理
在当前我国农村中,几乎没有专门从事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部门和人员,更缺乏相关方面的服务体系,因此需要尽快建立专门的服务部门和服务小组,切实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另外,政府和相关部门机构也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划制定的土地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流转公平,特别是需要加强监管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中产生的税收和财政,严防因不正当行为或是钱权交易而给我国财政收入造成损失。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当中,政府需要切实做好管理工作,监督流转双方严格遵照相关管理条例,签署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采用书面协议形式对流转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进行明确的划分,避免因口头协议未对权责进行明确从而导致日后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
3、完善登记制度
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切实保障流转成效的必要条件,因此我国需要加大对土地登记的宣传与监管力度,督促农户进行土地产权登记,另外需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需要的文件材料进行统一规范,特别是对于合同的格式、版面设计等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土地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结论
总而言之,本文通过分析研究得知当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中存在流转程序、流转方式不合理,管理主体尚不清晰、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等诸多问题,为此本文提出通过加强法律建设,尽快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登记制度,同时将土地流转价格和流转方式标准化,明确土地产权等一系列方法,全面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完成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梦想。参考文献:
[1]杨光.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对策[J].当代经济研究,2015(10):8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