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土地处理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第六条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
(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六)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
(七)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
(九)其他纳入整理储备范围的土地。
第七条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拟定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三)年度末储备土地的存量规模。
第八条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按照项目实施管理。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下达,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和下达。经批准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对纳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土地整理,应当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被整理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土地整理的范围、补偿标准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须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根据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实施整理国有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根据批准的土地整理实施方案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整理补偿协议书。委托拆迁的,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房屋拆迁等各项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土地整理实施方案批准文件及其他要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后的土地纳入储备。纳入储备满2年未供应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十四条被整理土地使用权的注销与变更登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上房屋需要拆迁的,按照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地上房屋需要保留并转移所有权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原权利人的委托书及其他要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整理非住宅房屋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状况、土地现状利用条件等进行土地和房产价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结合经济测算分析,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整理城镇住宅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拆迁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实施企业产权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人民政府对土地资产有优先购买权。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毕相关程序,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交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第二十条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整理国有土地,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达不成土地整理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申请对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
第二十一条整理完毕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为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政府储备土地或者在其地上取土。
第二十二条政府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可以将政府储备土地连同地上物,采取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政府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三条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制定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政府储备土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委托公开出让。
政府储备土地公开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第二十六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关键词:软土地基;处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TU4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1
软土是指天然含水量大、压缩性高、强度低、而渗透性低的一种软塑到流塑状态的粘性土,从广义上讲就是强度低、压缩性高的软弱土层。根据孔隙比及有机质含量,结合含水量、压缩系数、渗透系数、快剪强度及天然容重等,可将软土划分为软粘性土、淤泥质土、淤泥、泥炭质土及泥炭五种类型。建设部颁布《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规定:以天然含水量、液限、天然孔隙比等3 项指标来划分软土;交通部《公路土工试验规范》则以天然含水量、孔隙比、压缩系数、饱和度和内摩擦角等5 项指标来划分软土。习惯上常把淤泥、淤泥质土和软粘性土总称为软土,而把有机质含量很高的泥炭、泥炭质土称为泥沼。
在软土地基上修筑路基,若不加处理,往往会发生路基失稳或过量沉陷,导致公路破坏或不能正常使用。而泥沼比软土具有更大的压缩性,但它的渗透性强,受荷后能迅速固结,工程处理比较容易。软土地基的性质因地而异,因层而异,不可预见性大。在设计、施工过程中,稍有疏忽就会出现质量事故,现就几种常用的软土地基处理方法进行比较分析和探讨。
一、浅层处治法
在处理表层分布厚度小于3m的软土时,可采用浅层拌和、换填、抛石等方法。浅层拌和添料可用石灰等无机结合料,换填材料宜用水稳性好的材料。换土能根本改善地基,不留后患,效果较好,适用于软土层不厚且易于排水的情况。但因软土地区地下水位较高,挖掘困难,换土深度一般不宜超过2m。抛石挤淤是强迫换土的一种形式,它不必抽水挖淤,施工简便。爆破挤淤也是一种浅层处治的换土方式。利用炸药爆破时的能量将软土扬弃或压缩,然后填以强度较高的渗水土或一般粘性土,达到换土的目的。爆破挤淤法的换填深度较深,工效较高,适用于软土层相对较厚、稠度大、路堤较高、施工期紧迫的情况。
二、真空预压法
真空预压法是在需要加固的软土地基内设置砂井或塑料排水板,然后在地面铺设砂垫层,其上覆盖不透气的密封膜使其与大气隔绝,通过埋设于砂垫层中的吸水管道,用真空装置进行抽气,将膜内空气排出,因而在膜内外产生气压差,气压差即转变成作用于地基上的荷载,地基不会产生剪切破坏,这对软土地基是有利的。
真空预压法的特点是工期短,而且不需大量预压材料,加固效果显著,真空预压抽气时无须控制加荷速率,可一次加上而不必担心地基失稳,排水固结速度快,故可缩短工期;施工机具设备简单,且可重复使用,费用相对低廉;真空预压不仅沉降大,均匀,而且侧向位移向着预压区中心,不像堆载预压那样侧向挤出、隆起。所以真空预压的地基比堆载预压的地基密实度大,此法特别适用于加固超软地基。
三、强夯加固法
对于孔隙较大的地基及含水量在一定范围内的软弱粘性土地基,可采用重锤夯实或强夯。它的基本原理是:土层在巨大的冲击能作用下,土中产生很大的压力和冲击波,致使土体孔隙压缩,夯击点周围一定深度内产生裂隙良好的排水通道,使土中的孔隙水(气)顺利排出,土体迅速固结。强夯后地基承载力可得到一定的提高,压缩性可降低200%~1000%。
强夯加固法主要目的在于处理好场道地基下沟、河塘软土。强夯加固法是技术上比较可靠、经济上相对合理的浅层处理方法。此方法在实施时要特别注意场区地下水位和地基土粘粒含量较高的问题,可通过采取填筑粗骨料强夯垫层、插塑料排水板和优化强夯工艺等措施加以解决。
四、粉喷桩法
喷粉桩法的正式名称为粉体深层喷粉搅拌法,是胶结法处理软土地基的一种。它利用水泥或石灰等材料作为固化剂的主剂,通过特制的深层搅拌机械,就地在软土中利用压缩空气喷射石灰或水泥干粉,与软土强行搅拌,利用固化剂与软土之间所产生的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使软土固结成具有整体性、水稳定性和一定强度的地基,以达到提高地基承载力、减少地基沉降量的目的。其地基应视为复合地基,桩同承担应力。它具有施工速度快,设备轻便,便于移动,方法容易掌握,处理深度较大等优点,且工后沉降较小,排水固结时间短。
五、反压护道法
反压护道指的是为防止软弱地基产生剪切、滑移,保证路基稳定,对积水路段和填土高度超过临界高度路段在路堤一侧或两侧填筑起反压作用的具有一定宽度和厚度的土体。公路施工过程中针对积水路段和路基填方较高等薄弱路段实行路段外侧填筑了2 m宽的反压护道,使路堤下的泥炭向外侧隆起的趋势得到平衡,以提高路堤在施工中的滑动破坏安全系数,达到路堤稳定的目的。反压护道虽然简易,但占地过多,在路堤填料来源困难地段也难于应用。况且,反压护道只能解决软土地基上路堤的稳定问题,对于沉降问题非但无益,往往还加大沉降量。
以上这些常用的软土地基处理方法各有优势和利弊,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来处理软土地基,是需要对施工环境和条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研究之后才能决定的,不能盲目地选择,要选择合适、有效的方法进行施工,既要节约资源,又要保证工程的质量。同时,对软土地基的施工过程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监管,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谭照荣.关于公路施工中软土地基处理技术探析[J].科技风,2013(01).
[2]陈红妹,李兰.软弱土地基处理方法探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18).
[3]杨勤.市政道路工程中软土地基处理技术探讨[J].才智,2011(24).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复耕的闲置土地及复耕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组织农业、建设、规划等部门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反映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视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分为国有闲置土地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已实施基础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称实施基础施工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七条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辖区内闲置土地认定的调查工作,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八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九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过程中,应当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及其相关证据,书面报送调查部门。
第十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用地单位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申请。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用地单位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已依法办理闲置土地转让手续的,应当告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处置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继续开发建设;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四)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五)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开发建设计划、资金实力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延期申请后,对继续开发建设的计划、继续开发建设的资金实力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目有闲置土地,用地单位申请安排,临时使用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领取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使用期限届满,用地单位应当在十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并动工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征用农民集体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在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之前,应当办结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用地单位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闲置土地自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闲置之日起满一年的,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向用地单位下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
土地闲置费按月计征,闲置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其闲置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
用地单位应当在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
第十六条闲置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并同时注销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两年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且闲置期间累计两年的。
土地闲置是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后,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
闲置土地被收回后,原用地单位仍然应当承担其原有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收回闲置土地:
(一)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三)公告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四)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收回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进行征地补偿的,土地归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
(二)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政府征地机构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安置后,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三)已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由政府征地机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政府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单位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小于用地单位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政府征地机构不再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大于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政府征地机构按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与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差额,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按照批准征用土地时的补偿标准和征用土地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
(二)已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已实施房屋拆迁,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原拆迁人在限期内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原拆迁人在限期内仍未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政府可以指定拆迁机构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并向原拆迁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回闲置土地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的,可以采取以下补偿方式:
(一)政府收回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补偿总额大于用地单位已支付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给用地单位;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小于用地单位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按不超过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给用地单位。
收回国有闲置土地,按照不超过用地单位支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投入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予以补偿。
(二)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三)用地单位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用地单位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土地。
(四)用地单位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拆迁费的,按照规划要求和实际支付额占应支付总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用地单位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按照前款第一项进行补偿的,政府征地机构和政府指定的拆迁机构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用地单位实际已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投入总额。所需审计费用从应当支付给用地单位的补偿费用中扣除。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闲置土地能够复耕,用地单位不履行复耕义务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土地复垦费二倍以下的罚款。
地理图象导学法是近年来在福州市部分中学开展研究的课题之一,有一定的教学使用价值。本文就该课题概念、观点、教学过程及其现实意义谈谈个人的初步看法。
一、地理图象导学法的概念
图象是指根据教学大纲的目的要求、教材内容和学生的知识水平等而设计的地理图和画组成的系统,包括 教学挂图、地图册、附图、插图、填充图册、地理图片、自制教学挂图、板图、板画、幻灯、投影和录像等,以及地理模型、地理标本和地理教学仪器(地球仪、三球仪等)等的示意图。
导学是指在教师启发指导下,学生积极思维,自觉探索、解决问题的教与学的过程。
地理图象导学法是指以图象系统为媒介,教师提出一系列问题并引导学生通过观看图象,积极思维、自觉 探索问题,从而获取地理知识,提高地理能力、智力的教学模式。
二、地理图象导学法的教学过程
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一课时由一个或数个教学环节组成,例如“黄河的忧患、根治”一节课可以由“黄 河的忧患”和“黄河的根治”两个环节组成。而每个教学环节又由四个教学步骤组成。
这四个教学步骤是:
①创设问题情境:是指教师提出问题前的准备阶段,包括教师启发式的导言、展示系统图象、学生的读、 听、看等。例如“黄河的忧患”的教学,教师可以先通过导言,激发学生兴趣,然后展示系统图象(中国地形图、黄河流域水系图、黄土高原景观图片、“地上河示意图”等,让学生观察。
②提出问题:教师根据教学大纲、教材内容、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所展示的图象,提出一个或几个问题(同 一个教学环节的几个问题具有相关性)。同时,指导说明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例如,上述“黄河的忧患” 四个问题,教师可以引导学生通过阅读图象和利用已学的知识思考和解答。
③探索问题:在学生独立思考和探索问题的基础上,请个别学生起来解答问题或上台指着图象解答问题, 其它学生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其间,教师可根据学生回答情况,作适当的补充说明和启发,以便于帮助和引导学生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
④总结问题:教师根据学生的发言情况,指图作补充、修改、归纳和总结。
三、地理图象导学法的基本观点及其理论依据
第一,地理图象不仅起直观教具的作用,而且是围绕系列问题,精心设计的,符合逻辑思维规律(由简到 繁、由已知到未知,由具体到抽象等规律),有利于启发学生思考问题和解答问题的教学媒体。它始终贯穿于教学的每一个环节、每个步骤。
第二,要求教师“变教为导”,强调教师所起的作用不仅仅是传授地理知识,更重要的是教会学生自己获 取知识的方法。
第三,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主张学生自己思考、探索问题,从而获取知识,提高能力。
第四,要求一课时分为数个教学环节,每个环节提出的系列问题具有相关性和逻辑思维规律性,便于学生 由浅入深探索、解答问题。
该课题的基本观点,符合地理学科“综合性”、“区域性”的特点;符合地理教学的直观性原则;符合地 理逻辑思维的规律;符合地理教学的启发性原则。体现了“以教为主导,学为主体”的现代教学论观点。
四、地理图象导学法的现实意义
中学地理教学中,如何设计出既能吸取古今中外各种教学法的优点,又能体现地理学科教学特色;既能发 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能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既有利于打好基础知识,又有利于培养学生地理兴趣、地理能力,开发智力的教学方法或模式,正是当今地理教学改革所要探讨的问题之一。而地理图象导学法较好地解决 了这些问题,因此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
1、体现地理学科的教学特色
利用图象进行教学是地理教学最重要的方法,最突出的特点。地理图象导学法对地理图象的要求比一般把 图象作为直观教具有更高的要求。它不仅考虑到单一的图象设计,还考虑到图象的组合;不仅考虑到图象的直观作用,还考虑到图象的启发作用。它要求图象为教师提出的问题服务,为学生思考和解答问题服务。它要求 图象的作用始终贯穿于每个教学环节,从而把对图象的要求和作用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最高层次。
2、体现了“以教为主导,学为主体”的现代教学论观点
图象导学法强调教师语言的引导和图象的引导贯穿于每个教学环节。它重视学生动脑(思考)、动眼(观 察)、动口(回答)、动手(答题)解决问题。使学生的学习活动与教师的引导有机结合起来,达到全方位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教与学和谐统一。
3、有利于培养地理能力
由于图象导学法主张在教师引导下,学生利用图象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因此有利于学生各种地理能 力的培养。如地理综合分析能力、地理比较能力、地理判断推理能力、地理图象判读能力、地理图象再现能力、地理图象填绘能力、地理记忆能力、地理自学能力的培养等。
4、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习地理的兴趣
由于图象导学法图象多,直观性强,提出问题富有趣味性,学生的独立思考也容易产生学习动机,故有利 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地理的兴趣。
5、有利于素质教育
地理图象导学法体现了新的教育观、教学观、教师观、学生观、质量观、人才观,有利于学生素质的培养 。
一、会应、勤用地图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在地理教学中,教师首先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用图习惯,会用、巧用地图获取地理知识,直观易记,应试性强,有效提高地理学习效率。其次,教给学生会看地图的方法,让学生学会阅读和运用常见地图、地理图表和填绘简单地图和图表的技能,培养学生观察、记忆、想象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初步自学地理的能力。如何提高读图能力?一是看地图三要素(图例、注释、方向)。这是指导学生看图的基础。二是看图表内容。看时要细,要详。要引导学生结合图表标题、图例和地理热点对图表进行分析,紧扣图表标题和设问谈图表,从图表上获取地理信息,并适时板书。三是在图上做注记,把重点内容在图上标注、说明,或重新复制地图,突出重点识记的内容。四是局部的地理区域图能在《在世界地图》或《中国地图》中迅速、准确定位,力求做到让学生观其“图”而知其“地”,知其“地”而求其“理”。
二、绘制地理简图,强化看图效果
为了有效发挥新教材中各种插图的作用,在教学设计中,教师要根据教学需求,灵活应用图片和活动内容,有更多机会和学生互动。在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氛围中,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淡化对具体地理知识的要求,强化绘制地图的技能和能力的培养。教学中,对精确度要求不高但是很复杂的地图,通过绘制简图、示意图,简化知识要素,突出重点难点,强化理解和记忆,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根据学生知识生成的需要用简便快捷的方法绘出课堂教学所需要的示意图、简图,边讲边画,既能帮助学生快速理解记忆,又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丰富课堂教学活动,使学生的注意力集中于教师所要引导的问题上。譬如:大洲轮廓图、地形图、高线地图、铁路、公路干线分布图和河流流域水系图等往往是各种要素叠加,学生一时很难直观看出所要掌握的内容。我们可以结合教材精心设计,突出简图所表示的主题和重点,帮助学生理解和学习。例如:教学“全国主要铁路干线”一课时,教师边讲边在黑板上绘出铁路干线交汇点,然后用直线条连接成为铁路干线,讲一条干线,画一条,画完南北铁路干线,再到东西铁路干线。最后熟悉重要的铁路交通枢纽。师生同步进行,而且根据铁路干线结合外出旅行的实际需要思考从本地区出发到北京、上海等地所要经过的近便线路。整节课课堂气氛活跃,充分调动了学生的视觉、听觉、记忆,使学生视听结合,思维集中,印象深刻。可见简图在地理教学中用处很大,对提高地理课堂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三、妙用裁剪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