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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失地农民;保护权益;社会保障
一、国外发达国家失地农民权益保护制度及措施
由于国外发达国家土地征用的目的必须是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要对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以自愿互利的原则的基础上平等协商,按照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并对失地农民的职业转型、社会保障的问题制定合理的法规政策。
(一)完善的土地征用制度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英国依据《强制征地法》,并需要获得议会批准后才可进行土地征收。同样,土地征用必须符合公众利益,所造成的损失要小于所带来的利益,政府部门也会就此召开调查会,并向议会提交调查报告,议会有此来判断是否满足《强制征地法》。
美国鼓励农民保护农业土地资源,不会轻易征收农民的土地,1976年之后农转非用地只占了全国耕地的4%。美国的宪法规定:“不合理的补偿以及非正当的法律程序,不能征用私人财产供公共使用。”如政府因发展公共事业需要而征用土地,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
日本在二战结束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用需要从公共利益出发,并有严格的征用程序:提出申请;对土地和建筑物进行登记;申请政府裁定;让地裁定;征收终结等。
(二)合理的征地补偿
英国在征地过程中向失地农民提供的土地补偿款一般超过土地的市场价值,将土地赔偿款和土地征用费纳入土地补偿款中。土地赔偿款用于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基费用,土地征用费则是对土地本身进行的赔偿。通过这种方式,使得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较高的土地补偿费用使得土地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
美国的土地补偿款以征地时的市场价值作为价格标准,并且还考虑其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并切对征用土地的周边土地所用者,因土地征用可能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除土地补偿款外,政府通过税收对失地农民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来减轻失去土地后的损失。
日本的土地补偿款一般情况下有五种方式:土地征收赔偿、通损赔偿、少数残存者补偿、离职者赔偿和失业损失赔偿。对失地农民的土地价值、附带损失、生活补偿、离职补偿和土地开发后的影响进行分类的赔偿。
(三)完善的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
美国政府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教育与培训工作,通过对失地农民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增强他们再就业的能力。美国会给失地农民申请救济,并且还会对她们进行专业的培训,使他们能够实现再就业。日本则为失地农民提供了社会保障,其主要有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并且还为失地农民进行有就业培训,加大失业者再次寻找工作的机会,保持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缓解了失地农民面临的各种风险。
二、中国各省市失地农民权益的政策措施
为了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中央从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健全征地程序和法律制度等方面,加强对失地农民权益保护。
(一)浙江省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从2011年,浙江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11]26号)、《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劳社农[2011]79号)等文件,逐步建立健全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浙江省建立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失地农民构建了基本生存保障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资金,采取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多渠道筹集。针对被征地农民就业难问题,《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①规定:在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规划并组织实施,培训经费从征地调节资金户中调剂,纳入财政专户。做好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开展专业技能的培训,促使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
(二)广东省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平等地位
2012年6月23日,广东省政府《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标志着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了明确的规范,实现了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平等地位,切实地保护了失地农民的权益。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使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享有同等的平等地位。
(三)其它省市对失地农民保护权益的措施
江苏省明确指出增加征地补偿费用,并且规定了对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和标准。吉林省则是通过个人与集体筹集为主,政府筹集为辅的方式筹集部分征地补偿金,建立失业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偿金用于支付失地农民的养老。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支付给本人,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最多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同时,征地农民可以享受社会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
三、全文总结
本文通过对国外农村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应对措施可知发达国家(例如英、美、日等)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化政策,他们是严格按照法律和征地程序进行公益性征地、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并且加大了对失地农民的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障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外发达国家对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所建立的法规措施对我国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国内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农村失地农民的问题进行不断地探索,并且在不断完善我国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措施。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
参考文献:
[1]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J]新农村,2005(7)
[2] 韩松.集体建设用地市场配置的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08(3)
[3] 田浩.江苏省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政策分析[J]安徽大学,2009
[4] 王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分析[J]南开大学,2011
2005年8月8日,记者驱车来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清苑镇郎庄村,该村居住着600多户人家,这里是远近闻名的蔬菜种植专业村。1998年,为了方便村民卖菜,村里建了一个蔬菜批发市场,2003年该村被列为无公害蔬菜基地、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保定科技专家工作站分站、河北农大农民增识训点郎庄分试区。菜农户亩均年产值都在3000元以上。正在施工中的保沧高速公路从村北穿过,征用该村土地80多亩,涉及农户62家,征地赔偿至今没能落实。
提起保沧高速征地,法律义务宣传员申××就一肚子的火,据申介绍,郎庄村属半菜半农区,村里种蔬菜的特别多,每年早春茄子开始上市时,不光河北各市的客商前来收购,而且北京、天津、山西、内蒙、江苏、山东等地的客商也有过来收购的,高峰时每天运往外地的茄子高达100吨左右。秋冬季的西葫芦、黄瓜、西红柿等常年采摘不断,大棚蔬菜亩均年产值一般在3000元以上。土地被征后,村里仅给被征地户生活安置费、土地补偿费每亩15000元,青苗费300元。申表示,既然是国家建设征地,肯定应该有各种手续和相应的补偿标准,并应向村民公布,村民享有知情权。村民找村里理论,得到的答案是,补偿标准按每亩补偿费71%归征地户,29%归村委会提留。对于老百姓的质疑,清苑县人大副主任、清苑镇书记张红启是这样跟群众解释的:保沧高速征地根本就没有公告,公告给老百姓看不着,征地也跟老百姓协商不着,每亩地赔偿15000元的标准是按年产值1320元,11倍核算得来的,清苑县大庄村种植麻山药,年产值最高,年产值按大庄算的。
当村民对张书记的年产值提出质疑时,张书记表示,“分给你们承包地是让你们种小麦、种玉米的,而不是让你们种蔬菜的,所以蔬菜不能算产值。”就这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村民的蔬菜大棚和小麦就给推平了。
采访中一位郎姓村民告诉记者,县里来推地时,申××因懂法,提前给村民做了动员,阻止了村民闹事,村民们虽然现在有的还没有领取补偿款,但推地当天没有一人闹事。该村民表示,不闹事并不表示软弱,他们将通过合法途径继续向上反映,直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后记者又来到清苑镇滕庄村,村民听说来了北京的记者后,主动去叫被征地户。牛大妈第一个来到现场,牛大妈来时气喘吁吁,见到记者的第一句话是,“可把你们盼来了!”经过记者多方走访调查,终于弄清了征地的前后经过。
3月31日,大队一帮人在未通知村民的情况下,偷偷在村北量了地。4月20日上午,县里执法部门开始推地,直到这时村民才知道自家的地被征了。村民听到消息后,前去制止。让人琢磨不透的是,执法队伍中有几个人拿着摄像机,把村民的行为全都拍了下来,由于村民极力反对,当天地没有推成,但是60多岁的老党员卢××让“他们”抓走了。
“4月30日上午,乡政府又来推地,一共来了九辆车,有公安的、司法的、还有一辆大面包,一下子下来一百多口人,吓的占地户都没敢出门,就这样在一分钱没给的情况下就把地推了。”村民牛大妈如是告诉记者。
下午,村民袁××拿大喇叭召集占地户到村北开会,不到15分钟,镇书记张红启的汽车就到了村里,村干部用大喇叭通知征地户到大队开会。最初商议调闲散地给村民,可是土地资源也很紧缺的村里根本就没有闲散地。后又商议给村民每亩地补偿7920元,最终还是没能谈妥。乡党委书记大发雷霆,通知大队锁队部大门,准备把村民关在队部。同时,打开村里的大喇叭,大吼大嚷,大骂村民素质太低,张书记“愤怒”的声音传遍了整个村庄。
5月1日,被征地户派牛大妈前去队部商谈,如果村民接受了每亩地补偿7920元这一标准,能否领钱,大队会计表示同意。村民们纷纷前去队部领钱,正准备领钱时村民被告知,7920元是一次性的补偿,按完手印就可以领钱,领完钱后终身不再有地。而且,人死后还要从子孙的地中扣除,当问其原因时,张红启表示这叫做“父债子还”。由于镇里开出的条件苛刻,征地补偿工作再度陷入僵局。
5月12日,大队再次召集被征地户去队部领钱,大队会计号召牛大妈带头签字。牛表示,如果牵涉到她自己,她早就签了,她签了无所谓,她不能害乡亲们。这时牛大妈和村干部发生冲突,在推搡当中牛大妈晕了过去,而且一直抽风,村干部见势慌忙离去。
采访中,村民刘××告诉记者,麦收前她和苏×、樊××还有滕×的媳妇上访到县局,县局通知张红启前去接访,张红启把她们接了回来,回来后就把她们扣了起来,一人一间房子给隔离了,直到晚上才把她们放回家。
次日,她们又上访到保定市局,四名妇女铁了心了,只要不处理,坚决告到底。四人去市里上访了九次以后,终于有了音讯,每亩地又补了7080元。
据了解,保沧高速征地涉及清苑13个行政村,各村赔偿情况均不一样,截至记者发稿时,郎庄每亩地为15000元,腾庄为15000元,大庄乡草桥为18000元,何桥乡蔡桥为18000元,大福村列入开发区的为18000,未列入的为16500元。青苗补偿,地上附属物赔偿更是五花八门。而且涉及拆迁的赔偿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南候村拆迁每平米赔偿300元,北大冉村的拆迁每平米仅赔偿100元。由于高速征地赔偿的不公开,加之有的村也未进行财务公开,导致部分村民以谣传谣,以讹传讹,部分村民处于观望状态,有些村民开始上访。
离开清苑,记者又来到南市区五尧乡南沟头村,南沟头村现有人口2000多人,被征土地300余亩,该村因紧邻保定市二环路,土地已多次被征,因征地引起的遗留问题甚多。保沧高速征地后,区里给出每亩地三万元的最高价,村民仍不同意征地,原因是村民想要亲眼见到征地批文和补偿公告。后区里又将补偿款调至每亩35000元,村民还是坚持原来的要求,不给看公告不让征地,至今村民在被征土地上搭着窝棚轮流值班看地。
接着记者又来到南市区其它几个被征用土地的村,尽管都属南市区,各村的补偿标准也不一样。丰台村占地163亩,公布的却是150多亩,每亩补偿21600元。安庄占地10.8亩,共补偿40多万元。唐村是唯一一个张贴公告的村,公告显示唐村被占地2.2857公顷,每亩3.5万元。地上附属物一栏没有任何显示,青苗补偿费1093.75元/亩,落款是保定市人民政府。
保沧高速征用满城土地涉及于家庄乡五里铺、郭村、郎村三村庄。五里铺村第一次征用200多亩,铁道南涉及一半以上村民,每亩赔偿21600元,青苗补偿500元/亩。原来说机井每口赔偿10000元,截至记者采访时也没给。土地原来说的是每亩补偿24000元,结果只给了21600元。一位姓刘的村民告诉记者,土地被征时,小麦已经灌满粒了,离麦收只剩了十多天,推后一亩只给了500元青苗补偿费,刚够化肥、农药、浇地的成本。如果迟几天,每亩按产粮900斤,每斤按0.7元计算,也不止这个数。而且推了地之后,土地就闲置着,到现在也没施工。郭村被占地200多亩,每亩地补偿17600元。郎村则只有17200元/亩。
之后记者又来到高阳县晋庄乡苇元屯村,该村的情况和清苑县滕庄村相似。据了解,因修建保沧高速公路,2004年9月,该县开始路用征地工作。仅晋庄乡宋桥、苇元屯、杨家左、南晋庄、北晋庄5个村庄就征用土地437亩,其中征用苇元屯土地129.1亩。
2005年春节前,高阳县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高阳县委书记袁振江代表县委、县政府发表电视讲话,袁书记向全县人民承诺:保沧高速征地补偿款2.112万元/亩,必须发放到户。不准县、乡、村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截留土地赔偿款!
4月底,村委会的大喇叭开始召集被征地户去领钱,村民到了村委会后才知道,每亩地的赔偿只有7920元,对此乡村两级干部对被占地户做出如下解释:土地赔偿款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13200元的土地赔偿款归村集体所有。对青苗补偿费和占用临时便道只字未提。
随后晋庄乡党委、晋庄乡人民政府又写了一封致保沧高速公路占地户的信,信中写到,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13200元,安置补助费为7920元。根据《土地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补助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县领导明确表示要将赔偿款发放到户,而乡村两级却以法律条文来压制被占地户,村民们百思不得其解。为了得到一个明确的解释,4月28日,苇元屯村三位村民咨询了省局,一位女同志告诉他们:“村与村的情况不一样,根据《土地法》和《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果村里能补分土地的话,被占地户可以根据土地好坏的差值得到相应的补偿,如果没有补分土地,土地的补偿款基本上应该全部归土地承包户。”
采访中一位姓张的村民告诉记者,本来高阳全县补偿都很低,后来因为城东的村民极力争取,并找到了省里的领导,最后每亩地给补了17500元。5月16日乡里广播了一个通知,通知说当日12时之前领款的奖励1000元,下午4时之前领的奖励400元。尽管如此,现在还是有很多村民未领。村民只想看看公告,闹明白他们究竟该拿多少钱。
邢南乡的补偿则更是离谱,斗洼村一位姓唐的村民告诉记者,他们村每人只分得耕地0.5亩,其余土地由村里以每亩120元的价格再承包给村民,他家在村南承包了10亩地,正在征地的范围之内,承包地里种了很多杨树,每棵树赔了10元钱,大队里还扣了2元,村民每棵只分得8元。高速公路占了该村600亩地,村里把这些地全部收回,又重新分村里原来的地,到目前为止,村民们没见一分钱的土地赔偿款。
司法的严谨,使得美国地方政府在动用拆迁特权问题上非常谨慎,而民众也会更多地考虑到公共利益。
拆迁补偿有标准。在美国,私人开发商如果想在一块土地上搞开发,就需要事先购买这片土地,包括这里住户的房产。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开发商必须给予拆迁者一个合理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双方以公平市场价格为基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要么放弃,要么“法庭上见”。
相对来说,政府征地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因为这涉及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孰轻孰重的问题。美国是一个强调与保护个人利益的国家,但对公众利益也不能不管。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无权征收个人土地和财产,除非给予合理的赔偿。这里“合理赔偿”的标准,也是以公平市场价格为参考。
公平市场价格是为双方达成拆迁协议提供一个标准。如果当事双方不能就合理补偿达成一致,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在公私之间寻求平衡。如果政府要强制性拆迁,在最高法院做出决定之前,普通居民可以对政府特权及规定做出挑战。
美国各州均制定了不同版本的“重要空间法”及动迁细节和补偿办法,赋予政府因水电、道路、公用基础设施、国防等公益事业进行征地的特权。
康涅狄格州的一个城市因军事基地被关闭,当地经济迅速萧条。为扭转局面,政府打算在原军事基地建设公园。然而,一些被涉及的私有土地拥有者反对动迁,无论政府给多少补偿金他们都不搬,“合理补偿”不好确定。动迁户还一纸诉状把政府告到了法院。官司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后,9个大法官以谨慎的“5∶4”裁决驳回动迁户的上诉,支持当地政府强制性拆迁。
法官们的谨慎,反映了美国司法努力在公私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而总的来看,美国地方政府和居民在征地特权的法律纠纷中各有输赢,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在动用拆迁特权问题上更加谨慎,而民众也渐渐习惯了更多地考虑公共利益。
韩国:依法处理一草一木
韩国有很多关于土地征用与房屋建设的法律,对土地征用补偿有着非常详尽的规定。
高额拆迁费令开发商却步。韩国有很多关于土地征用与房屋建设的法律,比较重要的是《城市开发法》和《土地补偿法》。如果某公司想购买并拆迁某住户的私有房屋建大楼,那么,一场漫长的谈判就开始了。
首先,要由双方认可的中介认证机构对土地价格做出基本评估,以此为基础,双方开始讨价还价,内容涉及房屋、草坪、树木、围墙、石阶、狗屋等等,甚至如果房主在院子里先垫过一层沙子然后又铺了地砖,这沙子与地砖都要分别计入补偿费之内。
如果有一处临街的房屋,房主听说拆迁动议了,突击把房子改造成饭店,这个法律不予认可。但是,如果某一处房屋原来是饭店,现处于歇业之中,那么拆迁前宣布饭店恢复营业,开发商就没有办法了,只能按饭店给予高价补偿。
如果是连片开发,居民们第一件事不是收拾东西准备搬家,而是走家串户先把“拆迁对策委员会”成立起来,以群体的名义维权。他们的原则是:一草一木都要付钱,拆迁的结果必须保证每一家的生活都能得到改善。这样算下来,拆迁费用十分惊人。因此,在韩国,很少能看到成群连片的旧区改造。
向“钉子户”妥协。在韩国,存在纷争比较多的是公营事业征用土地,如修建城市铁路、高速公路等,如果居民坚决不让步,政府往往也无可奈何。
据韩国朋友介绍,韩国也有最牛的“钉子户”。数年前,京畿道内一公司成片开发,遇到一房主,对祖业极为热爱,坚决不卖房子。不是给多少钱才合理的问题,而是不管给多少钱都不卖。此住户四周的房子全部出卖了,该公司也启动了工程,但这一家到底挺了下来。该公司毫无办法,最后只好用大楼把这一家围了起来,成为京畿道一景。
印度:强行征地难见效
地方政府以强制性手段征购土地的极端做法,反而引发种种矛盾日趋白热化。
警察干预反使矛盾升级。“征地”是近几年才经常见诸印度报端的字眼。自从政府推出“特别经济区”政策,需征用农业用地或荒地建设工业园区之后,由征地引起的纠纷就越来越多。发生警察开枪事件的南迪格拉姆村,就是被政府相中建设一个以化工业为主的特别经济区,计划征购4050公顷土地。
南迪格拉姆村村民对此甚为不满,他们不愿意改变长久以来的生活方式。在与示威者纠缠了两个月后,政府采取了极端措施,2000名警察进驻南迪格拉姆村,强行驱散了示威者。
事件的后续发展其实对政府很不利,不仅西孟加拉邦高等法院要求印度中央调查局对警察向群众开火一事展开调查,而且迫于各方压力,西孟加拉邦政府软化了态度,表示放弃在南迪格拉姆村的建设计划。
受害者是以地为生的农民。在西孟加拉邦的几个征地纠纷里,政府其实提出了相当合理的赔偿方案,比如,在信格尔,1英亩一年收获一季的农田赔偿85万卢比(即1公顷4.6万美元),1英亩一年收获两季以上的土地赔偿115万卢比(即1公顷6.3万美元)。
在印度,反对政府征购土地的往往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土地私有化使得大量农田集中在少数地主手中,他们拥有土地却不见得自己耕种。比起日益微薄的田租,巨额的政府赔偿显然更有吸引力,这也正是尽管抗议声浪不断升级,征地计划却依然能顺利进行的原因。信格尔的一位地主曾经对当地媒体说:“我们应该把塔塔集团老板的照片供起来,因为他要来建厂,这里的地价涨了一倍。”
[关键词] 农民失地 问题 原因 对策 探讨 就业困难 分红
[中图分类号] F323.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4-0029-01
一、失地农民的探讨
失地农民指的是一个国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因城市化和工业化用地而产生的失去土地的农民[1]。在农民土地失去的原因上,从意愿探究的角度上,分为自愿失去土地和因外界环境影响而被动失去土地。
1.主动意愿
自愿失去土地的原因是农民为了获得更好的生活和社会地位,户口等,以自愿失去土地为交换,自愿放弃土地的拥有权。
2.被动失地
被动性失地则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构或个人为实现其需求而使农民放弃土地经营承包权以及其他衍生物[2]。比如农村因为修建公路搭桥等而进行的公共征收,或者因为企业建厂房的需要而向农民征地。
二、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生活问题
1.收入下降
农民所生活的区域本来就是乡镇地区,一旦土地失去,农民就失去了在这片土地永久的生产劳作。长武县人民的土地不仅包括耕地,还包括果林,鱼塘等。这些土地多带来的是永久的收入,而一旦失去土地后,由于失地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和没有掌握专业的就职技术,农民只能通过打工,充当廉价劳动力等形式来补贴家用,面临着入不敷出的困境。
2.就业困难
目前市场上对劳动力的要求比较高,对于劳动力的选择上都要一定的标准。年龄,教育层面,技能等都是企业所考虑的问题。由于失地的农民在失地之前本身就是纯农民,所拥有的的技能也就是农业的专业技术,失去土地后所谓的专业技能也没有了意义。这些失地的农民生活的地方大部分是偏远的山村,受地域影响,农民们的思想相对传统,突破性的不强。落后的观念导致他们的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意识不强。此外,在农转非的人员中,政府的安置工作也没有深入落实好,并没有及时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的介绍和培训,导致失业村民面临着严峻的失业问题。因此,许多农民在失地后就面临着困扰的的就业考验,又因为失去经济来源,生活出现贫困的窘境。
3.生活缺乏保障
目前,农村的土地仍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就业和养老上具有重要深远的意义。由于现在的征地补偿是“一次性买断”[3],一些农民获得失地补偿款后,并没有及时利用好有限的偿款,而去进行修建房屋,买车等消费,因而错过创业的机会。长此以往,随着赔款的日益花费,缺乏长久的收入,生活缺乏保障,生活质量也逐渐陷入困境之中。
三、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原因
1.征地制度缺陷
征地的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并给与补偿的行为[4]。这是申请建设农村集体土地的唯一途径。但法律制度对于公关财产的的范围规定模糊。导致统一征收的土地主体不明,资金分配不均。
2.补偿标准落实出现偏差
目前的土地赔偿单一的针对土地面积单位进行理赔,却没有考虑土地长远的价值。因此,目前的土地赔偿标准不够完善,导致农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
3.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失地农民虽然户口向城镇户口转变,但是由于于长期形成的的城向距离结构跨越大,农民在失地后在医疗、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落实到位,没有享受到该有的福利。
四、对策与措施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问题,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缩小城乡差距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深化失地农民的问题解决,帮助农民处理好生活问题。
1.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根据现实基本情况,修正征地的补偿标准。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年产值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5]。政府在统一控制土地征收,根据有关法规,提高补偿标准,保障补偿到位,不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
2.在针对对商业性、经营性的土地征用上,可以组织农民和开发商集体开发,让村民成为股东,进行分红
以长远的分红入股的形式取代传统的短期土地赔偿金。培养农民的经商意识和长远的眼光,以分红的方式来获得长远的利益,避免因为失地而失去生活来源的尴尬境遇。同时,也要帮助村民培养投资的眼光,在获得土地赔偿款后,要引导村民进行正确使用,避免过度消费带来的不良影响。
3.将土地征用补偿机制科学规范化
长武县相关政府部门要对所征用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以长远的眼界对待村民的土地赔偿,并对村民提供就业指导帮助。在赔偿问题上,不仅仅是根据土地的面积来进行赔偿,还要根据土体的使用价值和使用年限来进行统筹规划安排。
4.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和相关管理机制
在缩小城乡差距上,要依法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民再就业。切实维护好失地村民在医疗,养老上的基本合法权益。
5.加强就业培训,提高村民的素质
可以举办相关技能培训班,让失业农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通过加强对村民的培训,加强村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科学文化水平,有利于推进失地农民再就业,帮助失地村民解决就业难的问题。
6.积极引导村民参加职业培训,并鼓励村民就地创业
出台相关政策对村民的创业进行扶持。比如资金鼓励,技术指导,管理咨询等。制定相应优惠减免政策。譬如在一定一定期限内,和相应范围内,对失地农民办理工商经营许可、经商办企业等给予优惠待遇政策。
四、结束语
农村失地问题深刻影响着村民的日常生活,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由于农村的失地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我们应该果断面面,不逃避问题。因此,长武县政府要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为失地农民而服务。从土体的赔偿问题和就业指导上,长武县政府可以针对性的对失地农民的进行相关帮助,譬如政策扶持,就业指导等。以此来促进长武县当地失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摆脱经济来源不稳定的窘境。
参考文献
[1]周诚 《中国改革》[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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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维百科.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是对《条例》部分条款的补充和具体化。
第二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爱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省人民的重要职责,一切建设必须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劣地、坡地、旱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平地、水地。严格控制占用菜地、园地、林地、苗圃地、农业科研试验场地。禁止在文物古迹和自然风景等保护区征地建设和开矿。
除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及其他必需的以外,在人均旱地一亩以下或人均水地五分以下的集体生产单位(指人民公社的生产队,下同),一般不再批准征用土地。
第三条 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因此造成损失的,用地单位必须进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补偿。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用地单位、受害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当地县(市、区)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协商决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不了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建设占地要与造地相结合。凡有造地条件的,用地单位应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可按造地数量相应扣除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 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征用土地须根据《条例》规定,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经过申请选址,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核定用地面积,划拨土地等程序。
二、经批准征用的土地,银行凭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通知书,办理拨款手续。
三、土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征地通知书和施工计划,一次或分次划拨土地,并督促按时移交土地。
四、城建部门凭征地批准通知书发给施工执照。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含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含一万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征用耕地、国营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园地、草地十亩(含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含二十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耕地、国营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园地、草地十亩以下、三亩(含三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五亩(含五亩)以上,由地区行署代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耕地、国营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园地、草地不足三亩,其他土地不足五亩,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征用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市所属县、区的土地,三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亩(含三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项基本建设所需征用土地,必须一次报批,根据施工计划分批划拨,不得化整为零,多次报批。对化整为零多次报批者,追究用地单位和批准者的责任。
征用国有林地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征用集体林地须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征用土地所需呈报的文件和资料:
一、经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该项工程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三、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
四、征地协议书;
五、用地单位的征地申请书;
六、报地区行署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的工程项目,须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征地呈请报告;报省审批土地的工程项目,须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征地呈请报告;
七、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八、凡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提交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防治设施方案及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耕地补偿费标准:
征用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市规划区范围内耕地,按被征地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征用榆次、临汾、侯马、运城、晋城、忻州市和河津、潞城、离石、孝义、朔县、原平、霍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按被征地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计算。
征用上述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和其余各县耕地的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被征地年产值的四倍。
年产值的计算:根据统计年报算出征地前三年该耕地的平均年产量(也可以采取由地方政府根据统计年产量,分区域定出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牌价(包括征购价和超购价)或议价(指没有国家牌价的农产品),得出年产值。
二、青苗补偿标准:凡下种未出苗的,按种子和工本费计算;已出苗未吐穗的,按当季产量的一半计算;已吐穗或接近收获的,按当季产量计算。
三、征用市、县和工矿区的商品菜基地,应向地方财政缴纳新菜地建设基金,每亩七千元。菜地建设基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掌握,用于新菜地的建设,专款专用。
四、征用国营林地和集体林地,被征地范围内有个人成片林或零星树木的,其补偿标准,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商定。
五、征用牧场、渔塘等其他有收益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征地双方协商补偿标准。
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和抢栽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安置补助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的计算,以征用土地的面积除以征地前每个农业人口平均占有耕地面积,计算出征地后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的农业人口数,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土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
每征一亩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人均耕地多少而定。人均耕地二亩,每亩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一至一点五倍;人均耕地一亩,每亩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人均耕地半亩,每亩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人均耕地三分,每亩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六点六倍至九点九倍;人均耕地三分以下,每亩地的安置补助费一律按年产值的十倍计算。
个别特殊情况,按照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十八倍,征用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市郊区商品菜基地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九条 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产权确属个人的附着物及承包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应付给个人,集体种植的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可以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外,应当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开辟新的生产门路,以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准私分,不得移作他用。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第十条 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费。因征地需拆迁集体和个人的房屋,由集体或房屋所有者按村镇规划重建。拆迁户不得乘国家建设征地之机,扩大住房面积或提出无理要求。拆迁补助费由用地单位支付,根据房窑新旧程度,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为:混合结构五十至一百元,砖房三十至六十元,砖石窑洞三十至五十元,土坯房二十至四十元,土窑洞二十至三十元。
二、水井补偿费。被征地内的水井,按新旧程度折旧补偿,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打新井费用。废井一律不予补偿。
三、坟墓迁葬费。被征土地上的坟墓应限期迁葬,每座付给二十至四十元。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妥善处理。烈士墓或少数民族墓,应与当地民政部门协商处理。
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按下列办法安置:
一、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发展农业生产。
二、因地制宜地发展集体和个体工副业、商业、服务业。
三、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单位,有条件的可以组织迁队。
四、按照上述办法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征得集体所有制单位同意后,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用地单位如有招工指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选招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所需劳务,应优先使用被征地单位的剩余劳动力。
五、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条件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前的本单位原有在册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在此期限以后迁入的农户,一律不得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
第十二条 被批准征用的土地,凡属交纳农业税的,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税额。
第十三条 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原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收回的土地,可按《条件》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偿拨给其他符合征地条件的建设单位使用;也可借给集体耕种,但不准在土地上兴建任何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用时必须立即交还,不得再提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申请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经批准后,用地单位同集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被占土地的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用地单位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期满及时归还,并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以及地质勘探、测绘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征用土地的,私订协议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土地的,占地协议或批准征地书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罚款。
二、抢占、侵占土地,擅自进行建设的,责令退还土地,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征收、没收或限期拆除。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罚款。
三、少征多占或占用临时用地逾期不归还的,责令退还土地,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罚款。
四、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转让土地的,一律无效,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没收或限期拆除。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罚款。
五、在征地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坚持无理要求,敲国家竹杠,拒不签订征地协议,由土地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执行征地协议,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罚款。
六、挪用或占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七、弄虚作假,侵占招工、转户指标的,招工、转户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八、在征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
九、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干部在审批土地过程中,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制裁、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上列各项,行政处分由土地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制裁和罚款由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并限期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后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个人罚款的数额,最低为人民币三十元,最高不超过本人六个月的收入。罚款由个人负责交纳。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应从该单位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摊入基本建设费用。
第十七条 因地界不清、地权不明发生的土地纠纷,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土地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抢占土地。土地纠纷一经裁决,有关各方必须执行。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后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执行。
第十八条 省、地、市、县(市、区)设置土地管理机构,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机关。其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土地政策、法令;进行土地登记,填发土地证;负责土地统计,编制土地统计年报;审核办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负责土地的划拨;检查土地管理情况,制止和纠正浪费土地及其他违法行为;调处土地纠纷;办理惩罚事宜。
乡、镇设专职或兼职土地管理员。村民委员会要有人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建设单位过去占而未征的土地,必须在1984年年底以前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