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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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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法

农村土地流转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流转;纠纷类型;争议焦点;审判结论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099-01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概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自然人、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依据承包合同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家庭承包和公开取得(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原承包方依法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的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纠纷类型

(一)以法律视角归纳纠纷类型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他方式主要指入股和抵押。

(二)从成因视角,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分为以下几类

1.土地流转不规范,普遍存在民间化、口头化、短期化、随意化问题。2.土地的租金不断攀升导致的毁约现象。3.流转合同签订不规范。4.流转程序不规范,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或内容违法。5.因情势变更等原因导致纠纷产生。6.因征用土地引发纠纷。

三、纠纷审判结论之分析

(一)流转协议有效的情形分析

1.实体有效

(1)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土地流转纠纷案件都是以口头协议或者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因此,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当今,只要合同双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基本肯定合同的效力,除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不会无效。

(2)户主代表家庭集体签订的合同,但损害家庭成员利益的除外。

户主是家庭集体的代表人,在实际流转中,以户主对外签订合同的现象较为常见,但损害家庭成员利益是无效的。

2.程序有效

(1)流转程序虽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双方已经长时间稳定的维持流转后的关系。

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农村土地流转很少走完备的流转程序。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签订;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没有申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没有备案。这些现象屡见不鲜,但仅因如此就否定协议的效力吗?答案是否定的。

(2)流转程序事先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事后拖延表态,完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另外,关于备案制度,仅具有社会公示的效果,其法律效力体现在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而非承包经营权变动的生效条件。

(二)流转协议无效的情形分析

1.实体无效

(1)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导致协议无效是流转无效中的常见情形。

(2)协议的签订有损家庭成员利益。

(3)以出租方式流转的,租赁的期限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或者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0年。

这一现象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另外,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2.程序无效

(1)未取得原承包方同意,将已流转的土地再流转。

农业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这一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

(2)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于该流转牵涉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稳定,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进行办理。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参考文献:

[1]张红宇.中国农地调整与使用权流转:几点评论[J].管理世界, 2002(5).

[2]孙丹玲.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司法实践研究[J].人民司法,2009(21).

农村土地流转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2 ― 0115 ― 02

引言

土地问题是农村三农问题的关键,而三农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我国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开始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由于立法建设不足,在其流转过程中相关法律制度不相符,出现了很多无法避免的问题,因此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对立法建设非常重要。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念及其特征

1.1概念

从广义与狭义上来划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广义上主要指坚持土地所有权不变,其他农民或经营者获得土地原承包人对所属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利。只要符合农村经济发展规律与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暂不考虑承包地用途是否改变。在狭义上,其主要是在坚持其物权属性基础上,确保无敌所有权归属与农业用途不变的基础上,自愿合法原则,通过转让、出租、互换、入股及抵押等形式将土地承包经营占有、所有、收益及处分权转嫁农民或经营者,这一行为在本质上,就是对土地占有、所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利的流转。

1.2特征

(1)、封闭性。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法律规定不多,这是基于其内部安全与方便流转过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不但可以确保土地农业用途,不会为其他成员利益带来风险。但在其向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流转时,就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法律流转程序比较严格。这种不同的内外部流转形式,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封闭性比较显著。(2)、特定性。相关土地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要有一定的农业生产能力,土地农业用途不能改变。众所周知我国人口与用地占比不大,耕地面积对我国粮食总产量有很大影响,一旦土地农业用途改变,就会降低耕地面积,无法保障粮食生产,从而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3)、限制性。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获得发包方同意。其次,在流转中,双方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归属权及其农业用途。在相关流转法律关系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流转客体,属于物权性质的用益物权形式,这也说明土地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土地农业用途与粮食产量及农村社会和谐问题紧密相连,因此在经营权流转中,双方没有权利改变土地r业用途。(4)、契约性。其经营权流转时间性是在承包期限内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超出承包期限。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针对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签订有效合同加以约束,以免出现不必要的责任纠纷。(5)、自愿性。《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了明确规定,必须要遵循自愿原则。这一自愿性,能够加快土地经营权流转,提高其流转效率,增强土地使用价值,承包方权益获得保障。

2我国农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重要意义

2.1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实现产业化发展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形式,这就使得农村土地经营规模普遍不大,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农业现代与产业发展。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自由进入市场,开展大规模集中化的产业化经营,能够有效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农民不断涌向城市,使得部分农村土地被弃耕抛荒。这一现象违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初中,不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所需主体可自由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集中开展规模化经营,尽最大可能发挥土地使用价值,促进的有序发展,从而促进农业生产实现规模与产业化经营。

2.2提高农民收入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二、三产业比重不断提高,随着产业发展劳动力需求量也不断提升,因而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农民工群体不断涌现,大量土地被抛荒,土地资源闲置浪费现象非常严重,农民工的土地收益逐渐消失。通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通过出租或转包等手段将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民或经营者,土地资源得到优化,农民也能获得相应的土地市场价值,收入增加。

2.3加快了城镇化建设进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成就显著,农民收入水平与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日益加剧的城乡发展,使得城乡发展不平衡现象日益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不利于解决三农问题。但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一体化经济发展模式,就要积极促进城镇化建设,加快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通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安心进程务工并安家落户,以此促进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

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3.1颁证流程缓慢

国家明确规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确权颁证工作需要5年时间,但在实际工作中,确权登记比较落后。比如某市土地流转率已经达到70%,且很多地方开始土地流转,但在实际工作中,本地区还未开展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这就增加了风险隐患。土地流转后进行整理,流转前土地承包界限不存在,这就为日寇土地确权颁证埋下了安全隐患。

3.2土地流转不够规范

土地流转制度约束不够完善,不规范的流转行为普遍存在,使得流转问题不断出现。首先,流转行为不规范,使得土地产权关系混乱。产权不明,利益分配机制发展不平衡,使得土地流转激励措施流于形式,难以顺利开展土地流转。其次,流转行为不规范削弱了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土地是农民的生计手段,没有土地就代表着其失去了生存基础,在此背景下,不规范的流转行为使得农民失去了流转信心,不愿主动分局国家或集体要求对所有土地进行流转。

3.3土地纠纷解决机制法律保障不足

权益保障,是土地流转目的实现的基础,权益保障制度不合理,就难以实现预期流转目的。在实践中土地流转矛盾纠纷比较多,目前针对这些纠纷,我国还未建立程序、规范化的解决机制,同时各地政府与法律工作者自身法律素质不高,不能及时解决矛盾纠纷,阻碍了土地流转的顺利实施。

3.4监管制度有效性不足

目前我国土地流D还处于自发阶段,针对土地流转管理,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还未颁布统一的办法,缺乏有效的土地登记规则,土地流转缺乏有效的监管,服务认可度不高,流转市场比较混乱,信息传播不够流畅,经营者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

3.5法律属性与主体不明确

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属于一种复合型权力,包含身份、物及债等权利。受复合性质影响,权力行使比较混乱,法律属性不明确。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要积极细化权力,明确权利主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其主体是流转合同的实施与签订者,如果主体不明确,就会影响权益划分,法律保护对象不明确,保护方法不够完善。从目前来看,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不明确,难以统一规定,出现理解误区,公信力不高。

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解决措施

4.1要明确立法任务与目的

在立法过程中,要以为基础,确保现有承包关系的稳定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同时,还要积极听取农民建议与意见,允许农民可采用不同的土地流转形式,扩大经营规模。通过明确相关法律的立法任务与目的,是为了促进土地流转更加规范化,维护与保障流转人合法权益,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4.2明确土地流转原则与前提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要在承包关系与稳定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及平等协商与有偿等各项原则,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考虑农民基本诉求与意愿,在平等基础上自由协商,严防不法分子的破坏,农民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获得相应利益,实现共赢,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4.3明确流转主体

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是流转主体,即所说的出让与受让方。其中出让方要排除村委会主体地位,把承包户或组织、单位等作为主体。村两委会不具有法人地位,也不属于权利所有人,不能完全知晓承包经营,如果让其参与土地流转,就会出现干扰。将其主体地位排除在外,能够有效预防主体不合法性及基层干部造成的破坏,确保土地流转的公平性。

4.4增强政府服务职能

在行政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基础上,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从行政角度出发,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如积极财政政策的制定、优惠税收与贷款政策等,为土地流转提供资金支持;设立离农补贴与奖金,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从而提升保障水平;在土地流转中规范政府扶持经营、财政补贴等行为;对于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经营而言,政策扶持是重要推动力,对农田水利设施、电网改造、土地整理及测土配方施肥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农业问题中,土地问题是非常关键,其对我国农业长远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只有积极有效的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才能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受关注。但目前,相关流转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必须要重视这些问题,明确立法任务与目的、流转原则及前提、流转主体。才能更好的做好土地经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参 考 文 献〕

〔1〕黄河.试论农地政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J〕.河北法学,2009,09:33-39.

〔2〕王铖.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实证研究〔D〕.安徽大学,2012.

〔3〕熊夏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法律规制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5.

农村土地流转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专业农场;土地流转;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4.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5.18.002

1 发展情况

国家逐年增加农业各项补贴,使农民种地的生产积极性得到很大提高,但土地生产效益仍相对较低,农民纷纷外出打工,从事务农的农民越来越少。显然,分片经营、各自为战的家庭经营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当前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创新土地流转和经营方式,适度规模经营,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已成为必然发展趋势。发展专业农场,成为农村新一轮的一个亮点。

专业农场是由种田大户、合伙人、城乡法人或自然人通过承租农民自愿流转的土地,创办不同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标准:经营面积在30公顷以上;流转时间在10年以上;投资总额要达到50万元以上。2009年汪清县开始试点专业农场,几年来专业农场发展迅速,目前已通过认定的专业农场有95家,农作物种植类专业农场有73家,占总数的77%左右。专业农场投资总额为13637万元,经营土地面积为8627公顷,流转土地面积为7482公顷(其中:流转家庭承包耕地面积5622公顷,非家庭承包耕地面积1860公顷),带动农户6000多户。经营范围以种植玉米、大豆、水稻等大田作物为主,此外还有大棚蔬菜、蓝靛果、白瓜子、甜叶菊、青玉米、中药材、五味子、葡萄、水飞蓟等经济作物。专业农场的发展壮大,促进了土地流转,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城镇化步伐,推进了新农村建设,但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 存在的问题

2.1 思想意识落后

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缓慢,土地流转规模小,村民思想保守,村民不愿意流转土地。主观原因:办理流转的手续麻烦,村里、镇里多次往返;缺乏信心,经常看到土地流转的纠纷,流转土地后,担心再要回来时麻烦多;土地流转租费少,租出去事还多,在自己手里还能领些补贴。客观原因:承包耕地分散,集中耕作起来很不方便,效益也受到了不小的影响;非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多,实际面积难以认定。汪清县耕地面积71404公顷,家庭耕地面积28301公顷,耕地流转面积8600公顷,专业农场流转面积占总流转面积的37.2%,非家庭承包耕地面积中未流转面积要占相当大的比例,土地承包大户需要流转的土地大多数属于非家庭承包耕地,这部分耕地在确定面积、所有权、经营权上都存在困难,很难进入流转市场;由于历史原因,土地四至交叉,地块重叠多,确权难度大;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口头合同还占有很大比例,而外出村民流动性大,不规范的合同很难重新补签。

2.2 农业科技含量低,经营模式单一,行业间缺少联系

主要以农业种植业为主,含金量高的农产品初加工业、精加工业和销售业,少有人介入,目前只有5家,主要从事大米精加工、瓜子加工、青玉米加工、蔬菜冬储等行业;机械化利用率低,虽然普遍实行了机械化作业,每个农场都有8台左右的播种机或收割机,但是却出现农业生产设备重复投资,单兵作战,缺少行业间强强联合作战,效益低,组织优势未得到完全发挥;农场间缺少有效的沟通和联系,各自为战,村内或乡(镇)间同类经营的专业农场又成为竞争对象,浪费了各种资源,相互内耗,实际又成为了新的“农业大户”,失去了成立专业农场本身的意义。

2.3 管理水平差,人才缺乏

农场主经营管理水平低,不能完全发挥农场的优势,缺少适应和开拓市场的能力,竞争能力弱,专业农场的潜力未得到完全发掘;农场主文化水平低,大多数是初中毕业,接受新生事物能力差,一贯求稳求准的心理较强,不轻易冒险。

2.4 融资困难

专业农场贷款难度大。农业生产周期较长,效益比较低,回报见效慢,缺乏有效抵押物,贷款条件苛刻,贷款融资很困难,一般都得不到银行贷款;贷款程序复杂,贷款门槛高。专业农场起步不久,农场农作物生产经营基本上都需要进行贷款融资,支付完土地流转费用、购买了农机具后普遍缺少生产经营资金,而农房、农机具又不能抵押。专业农场作为新生事物,银行没有相关政策,贷款方式单一,过程复杂,涉及到的费用较高,目前全县仅有6家专业农场通过信用抵押、自住楼房抵押在银行获得了贷款,占需贷款总额的15%。生产需求资金缺口很大。

3 解决对策

3.1 积极给予政策引导,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宣传国家、省、州有关政策,有条件的乡(镇)引导成立不同类型的大户创办领办专业农场。积极推动乡(镇)、村示范户,带动企业、自然人、农户开办专业农场。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抓紧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权颁证后,非家庭承包耕地的流转就不会再有后顾之忧。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县、乡、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职能。在县、乡、村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土地流转登记、信息公告、土地评估、土地政策咨询等基础工作,村级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村内的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信息的收集汇总以及上报工作,把闲置的土地充分利用起来,有效解决土地流转的供需矛盾,使土地流转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3.2 政策上支持,资金上扶持

积极争取现有的国家财政扶持政策,争取国家、省补贴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多方筹集专业农场的发展资金,推动专业农场进一步发展;积极协调金融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为创办专业农场登记办证开绿灯。协调金融部门降低贷款的门槛,创新农场借贷新模式,如农场主联保、自然人联保、农房农机具抵押贷款;创新贷款抵押担保形式,拓宽融资渠道,如采取集体林权抵押、信用担保、农村土地收益担保、邮储银行等多种借贷形式,缓解专业农场的贷款难题;政府引导成立担保公司,如通过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立物权公司等方式,扶持和引导专业农场发展壮大。

3.3 加强培训,积极引导,分类指导

农业、农机、特产、供销社等部门要对专业农场定期开展农业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农业生产、管理、销售、财务等全面知识,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倡导一村一品或是一乡一品,充分发挥乡村地区优势、地缘优势、产品优势,集中土地资源,发展最适宜本地生产的农作物、蔬菜、烟叶、中药材等农特产品。

3.4 创新土地家庭经营方式

3.4.1 民间组织 宣传鼓励农民把土地向种粮大户、专业农场流转,构建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3.4.2 协会联合 打破行业壁垒,鼓励强强联手。组织引导成立县级或乡(镇)级专业农场协会。通过协会来组织、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类会议或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使协会成为各专业农场与政府相关部门、金融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3.4.3 政府引导 政府通过奖励和扶持的手段,培育和树立示范专业农场,以点代面,鼓励和带动大批农户成立专业农场。

农村土地流转法范文第4篇

1.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基本情况

二道甸子镇位于桦甸市东部山区,幅员面积841.43平方公里,二轮延包面积7279公顷,其中水田面积587公顷,旱田面积6692公顷。共有12个村,90个村民小组;农业户数5972户,农业人口21305人,农村劳动力10735个,人均耕地面积0.694公顷,户均2.47公顷土地。

截至2012年5月,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共为636户农户办理相关手续,土地流转面积达到527公顷,占二轮延包面积的7.2%。

承包经营权流转具体情况是:转包38户,流转土地41公顷,占流转面积的7.8%;转让585户,流转土地479公顷,占流转面积的90.9%;出租13户,流转土地7公顷,占流转面积的1.3%。

2.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成效

2.1促进了土地的规模经营 随着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多数土地流转农户的土地向种粮大户、合作社集中,形成适度规模经济的同时,转移出一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既取得了规模效益,又有利于二、三产业的发展。据了解,全镇通过土地流转,改善了生产条件,提高了生产能力,进一步加大了土地流转的速度。通过土地流转促进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2011年底统计,全镇共转移农村劳动力达2600人,其中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1980人。

2.2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 全镇经营100亩以上的流转大户26家,超过50亩的流转大户有78家,达到100亩以上的流转大户有4家,涉及3个村。主要流转到食用菌、优质稻、瓜菜种植等优势行业,此举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如桦甸市家利瓜菜合作社采取集中连片搞瓜菜种植,合作社成员人均增收4500余元,受益农户 60余户。

2.3推进了专业化生产 通过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农村经济形势有了较大转变,土地集中流转到优势产业,专业生产相对集中,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区域布局,形成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的格局。如暖木村食用菌协会,流转土地72亩,种植袋装木耳,发展特色产业,进行专业化生产,年种植木耳180万袋,实现销售收入700万元,协会成员户年收入10万元以上,效益十分可观。

2.4优化了农业产业结构 土地流转为镇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搭建了很好的经济平台。不少种养大户和生产能手纷纷依托土地流转,组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一产前、产中、产后和技术指导服务,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有效降低了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农民组织化程度得到较快提高,实现了合作社与农民利益双赢。帽山村通过土地流转,种植优质水稻集中连片达100余公顷,进行集中经营,规模开发,标准化生产,实行统一播种、统一机插机收、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防治病虫害、统一加工销售的产业化管理模式,每亩节省资金100元左右,实现了农村土地经营的规模化、机械化和产业化,年产稻谷600吨。实施订单220户,降低生产成本增效约10万元,合作社增加收入100多万元,成员增收5000元。

3.存在的问题

3.1对土地流转认识不高 全镇人均耕地面积0.694公顷,依靠耕种土地可以满足温饱,并有一定结余。针对自己的承包地,部分农民自行处置,进行私租、乱包承包土地。打工虽然可以赚钱,但是城市不能为农民工提供住房、医疗和教育等社会保障。因此,农民始终惦恋土地,依靠土地养老。

3.2对农业结构调整认识不足 个别村社干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法规、方式方法、矛盾问题等认识不深,宣传不够,引导不力,服务措施跟不上,基层干部群众对土地流转问题的认识还比较模糊,没有把它作为当前农业生产条件下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放在应有的高度认识。还有部分村社干部对土地流转工作有畏难发愁情绪,尽管能够认识到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但是这项工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操作起来存在着怕麻烦,怕出事的思想倾向。这说明,“三化统筹”中的农业现代化理念对于镇村干部群众来讲,仍然处在思想认识的层面,还不能很好地用于实践,农业产业化、农业规模化、农业集约化、农业现代化依然任重道远。

3.3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 土地流转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比较明显。2009年以前,全镇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行为多为自发行为,流转程序、方式很不规范,土地流转的自发性、随意性、盲目性比较大,已经转让的土地都没有经发包方批准,没有履行签约和登记手续。镇政府于2009年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农户之间的流转行为指导签订流转合同,并予以鉴证,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对以前年度个别流转行为存在的矛盾问题,则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化解;市场中介组织匮乏。当前,土地流转的市场中介组织相当匮乏,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大户为数甚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村、委会的服务功能也发挥得不够,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4.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化经营;现状;问题;措施;贵州纳雍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5-0338-02

纳雍县属于典型的喀什特地貌山区,全县地形破碎,土地零星分散。共有农村家庭承包耕地面积3.40万hm2。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温饱问题已不再是农村的主要问题。为了发展,大量劳动力向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土地流转已成必然趋势。同时,现代农业发展也需要适度规模土地资源[1-2]。

1 纳雍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1.1 流转基本情况

近年来,纳雍县按照“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取向,以推进规模经营为动力,以实现农民增收为目标”的主导思想,积极引导和推进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据统计,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为1.44万hm2。其中“四荒地”流转面积8 146.67 hm2,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6 213.33 hm2,共签订流转合同2.45万份,确定流转面积3 620 hm2。流转主要形式有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其中出租面积2 440 hm2、转包面积1 206.67 hm2、互换面积440 hm2、转让面积553.33 hm2、入股面积993.33 hm2,分别占耕地流转总面积6 213.33 hm2的39.3%、19.4%、7.1%、8.9%、16.0%。

1.2 流转去向及用途

据调查统计,纳雍县农村承包耕地多向茶叶、经果林、蔬菜、中药材及烤烟等优势主导产业流转,向规模种植、养殖项目流转,向经营能手、种养殖大户、农民合作社、农牧业生产企业流转。其中流转入农户面积1 886.67 hm2,占耕地流转总面积的30.4%,流转入农民合作社面积1 680 hm2,占耕地流转总面积的27.0%,流转入企业面积1 953.33 hm2,占耕地流转总面积的31.4%,流转入其他主体的面积为693.33 hm2,占耕地流转总面积的11.2%。

1.3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作用

土地经营权流转能够加快农业经营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通过土地流转,大量农业人口进入第二、第三产业,加速了城镇化发展进程,也提高了农村居民的整体收入与综合生活水平。并且土地流转有利于农业资金、专业技术的引进,有利于推动农业资源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促进现代农业精品化与标准化发展。通过土地流转,使土地逐步向种养能手、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种植大户集中,可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拓展农业经济发展空间,有利于农村各项农业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农业和精品农业,极大地提高了土地收益和农业效益。通过土地流转,解放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农户不仅可以从出租土地中获得租金收入,还可从事其他行业增加收入,促进了农民增收。

2 纳雍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思想认识问题

一是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存在认识误区。有些人认为大范围进行土地流转不利于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有些人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应由农民自愿自发进行,还有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认为进行农村土地流转难以有现实利益,因而不愿积极推动。二是流转双方心存顾虑。农户怕丢失土地,宁愿让土地抛荒也不愿流转。流转受让方则担心政策不稳,对于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感到忧虑。

2.2 流转规范问题

主要是流转规程不完善。很多土地流转行为没有流转合同,即使有书面流转合同的,也没有按省农委、省工商局下发的合同范本拟定合同,使得合同约定不明、权利义务规定模糊。由于缺乏流转规范,无法有效保障流转双方权益,易引起土地流转纠纷[3-4]。

2.3 服务机制问题

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不健全,全县各乡镇名义上成立了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但由于经费和人员问题,没有正常开展业务,形同虚设,不利于土地供求双方信息畅通,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2.4 政策扶持问题

纳雍县虽然已有一些乡镇尝试性地制定了土地流转相关政策,但尚未形成规范性的文件,政策规定不完善,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践性仍不够高。土地流转双方积极性不高。

3 合理引导和推进土地流转的措施

3.1 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领导和管理

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认真抓落实。一是认真抓好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保障工作开展必要的经费和所需人员。二是建设农村土地资源流转信息平台,方便供需双方信息互通,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提供土地流转信息管理、更新、咨询、联系等服务,确保信息平台稳定运行[5-6]。

3.2 深化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农村经济高速发展,传统的农业经营已难以适应当代农业生产的发展趋势。应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性,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新型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转变思想,提高认识,站在统筹城乡协调和科学发展的高度,把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工作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来抓,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和谐发展。

3.3 培育土地流转主体,引导土地流向

一是扶持壮大龙头企业。重点扶持和培育茶叶、蔬菜、经果林等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将分散的土地集中流转,以促进规模经营。二是培育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大户。鼓励农业大户典型引导、规模示范,带动农民积极进行土地流转,引导广大农民发展规模化农业。三是大力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民合作社+农户”的产业经营模式。引导土地向特色农业、高效产业流转,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如姑开乡云雾坡茶场、乐治蚕箐茶场实行经营权流转后,进行有机茶叶种植、加工,使投资者得到了利益,集体经济有了创收,农民得到了经济实惠。

3.4 出台土地流转扶持政策,激发流转活力

一是出台补贴政策,激励土地流转。建议在县财政农业资金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土地流转双方进行补贴,对流转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土地转入方给予适当奖励。二是从银行贷款、项目倾斜等方面促进土地流转。银信等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流转的金融政策支持,以保障土地流转资金需求,农业和计划等部门应对土地流转从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三是出台优惠政策,改善农业投资环境,吸引城市和外来人才、资金、技术等资源要素参与农村土地流转。

3.5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化解农民土地流转忧虑

一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应加强农村医疗、教育、生活等各方面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消除农民对于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从而实现农村土地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最大化。二是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完善农村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的保障机制,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三是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制定土地流转风险扶持政策,积极支持建立农业风险保险基金等,支持开展多险种的农业保险,降低农村土地流转风险。

3.6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模式

一是严格坚持土地承包政策,切实维护农民的经营自。二是规范土地流转服务。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媒介作用,积极开展土地评定、评估、登记、签证等工作。三是规范土地流转手续。严格按照省农委、省工商局下发的合同范本,详细明确合同内容。四是加强土地流转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县制定的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办理申请、登记、签证、备案等相关手续,认真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五是加大土地流转执法。对浪费、闲置和撂荒土地采取停发国家政策性补贴,并按标准收取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地块,要依法收回其经营权。对骗租、强租、倒包等非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不按流转合同履约、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行为的依法,终止流转合同。

3.7 努力探索,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对于边远山区闲置土地,可以鼓励有能力、懂技术、有资金的大户进行承包,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茶工程,兴办林场、牧场、茶场,将土地资源转化为优势经济。对于城镇郊区农用地,可以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制”,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采取公司或合作社经营,满足农业结构调整和“三化”建设的需要,保证农民依靠土地实现增收。对于农业园区建设,可以采取分期补偿、多占少征的办法进行流转,解决园区建设用地,保障农民的长期合法权益。

4 参考文献

[1] 胡波.山区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1(17):390-391.

[2] 戴友英.赤壁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与思考[J].地方财政研究,2009(3):23-27.

[3] 黄远芬,赵庆祥.纳雍县流转土地发展蔬菜规模生产实践与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10(6):386-387.

[4] 成素英,张秀兰.山东省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土地流转问题与对策[J].山东农业科学,2011(4):1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