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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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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相关法律问题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问题范文第1篇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程序的概念

1.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概念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我们可以将土地征收的概念理解为:为了国家、人民公众的利益,可以要给与一定的补偿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但是“公共利益”的概念及补偿的标准并没有硬性规定。

2.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辨析

土地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不仅包括土地还包括土地上的附着物。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国家征用土地之后,会给与一定补偿,并且经土地归还原有的土地拥有者。

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程序现状及补偿措施的建议

1.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程序

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土地,材料经过受理之后拟定征地的方案,接着是进行公告和确认,接下来是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并且逐级上报,在此之后会制定征地补偿方案并举行听证会解决补偿安置问题,当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且实施之后才能颁发建设用地的批准书。

2.我国农民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

土地是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大量的土地征收导致大量的人员失业,他们涌进城市,但是城镇化的发展不完善并没有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岗位,,会造成城市竞争更加激烈,社会问题突出,严重的更会危及社会治安,他们当中很多人只能从事一些技术含量小、对文化素质要求低的行业这也就相当于他们是“隐性失业”,而政府对被征地人的补偿是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并不考虑以后土地升值的潜力,对于这一大笔钱财很多人事没有足够的能力去打理,会造成这些人一夜暴富,从而失去生活的目标。农民失去土地之后他们再也得不到土地给与他们的保障,同时甚至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一些社会保障,他们成了“社会夹心层”,这些没有给与他们幸福感,反而使幸福指数降低。在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完全是行政力量的主导,市场的规律并没有发挥作用,造成农民得不偿失严重侵害他们的权益。

3.我国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存在很多的违法行为,其中法律制度的缺陷是其本质原因。河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并且是全国的产粮基地,每年存在因为征收土地造成人员失业和粮食总产量下降的情况,这些要求我们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土地在中国的历史上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如今征收土地不合法势必不造成社会的动荡。在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当中存在出现“钉子户”,甚至会暴利执法造成群体性冲突,也有的因为补偿安置不到位的问题造成工程延期,造成了很大的资源浪费。征地的主体是政府且监督也是政府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这种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行为很容易因为自己的利益的获得而去损害公民的利益,造成对土地所有者的侵害也容易衍生腐败问题。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政绩和税收出现卖地的行为,但是政府由于政府制定土地征收制度不透明,监督体质不完善,无法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河南省已有的法律文件难以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供充实的法律根据。其中《宪法》与《土地管理法》就有一定的冲突,《土地管理法》存在一定的违宪行为,但是当前中国的法律制度并没有违宪审查,所以《宪法》难以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在进行土地补偿方案过程中要举行听证会,但是听证会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听证的主体不能及时得到信息且听证主体不广泛,其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4.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建议

要明确合理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机制,补偿方式要多样化,扩大补偿范围,考虑以后土地增值的因素,将征收土地补偿与就业、养老、实物、等进行结合,以促进“人的城镇化。;重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框架加大对土地征收救济程序的建设,制定《土地征收法》为土地征收提供有法可依的局面,同时加大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程序的透明度,对政府集体土地征收进行体制外的监督,并制定征地补偿复议程序;加强公民的参与并维护被征收土地人的听证权利和表达权利;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和相关的配套措施,用社会保障制度替代土地的保障制度,同时建设同地同价公平的补偿制度,对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合理的赔偿。

三、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程序的建议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保护权益;社会保障

一、国外发达国家失地农民权益保护制度及措施

由于国外发达国家土地征用的目的必须是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要对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以自愿互利的原则的基础上平等协商,按照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并对失地农民的职业转型、社会保障的问题制定合理的法规政策。

(一)完善的土地征用制度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英国依据《强制征地法》,并需要获得议会批准后才可进行土地征收。同样,土地征用必须符合公众利益,所造成的损失要小于所带来的利益,政府部门也会就此召开调查会,并向议会提交调查报告,议会有此来判断是否满足《强制征地法》。

美国鼓励农民保护农业土地资源,不会轻易征收农民的土地,1976年之后农转非用地只占了全国耕地的4%。美国的宪法规定:“不合理的补偿以及非正当的法律程序,不能征用私人财产供公共使用。”如政府因发展公共事业需要而征用土地,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

日本在二战结束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用需要从公共利益出发,并有严格的征用程序:提出申请;对土地和建筑物进行登记;申请政府裁定;让地裁定;征收终结等。

(二)合理的征地补偿

英国在征地过程中向失地农民提供的土地补偿款一般超过土地的市场价值,将土地赔偿款和土地征用费纳入土地补偿款中。土地赔偿款用于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基费用,土地征用费则是对土地本身进行的赔偿。通过这种方式,使得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较高的土地补偿费用使得土地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

美国的土地补偿款以征地时的市场价值作为价格标准,并且还考虑其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并切对征用土地的周边土地所用者,因土地征用可能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除土地补偿款外,政府通过税收对失地农民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来减轻失去土地后的损失。

日本的土地补偿款一般情况下有五种方式:土地征收赔偿、通损赔偿、少数残存者补偿、离职者赔偿和失业损失赔偿。对失地农民的土地价值、附带损失、生活补偿、离职补偿和土地开发后的影响进行分类的赔偿。

(三)完善的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

美国政府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教育与培训工作,通过对失地农民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增强他们再就业的能力。美国会给失地农民申请救济,并且还会对她们进行专业的培训,使他们能够实现再就业。日本则为失地农民提供了社会保障,其主要有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并且还为失地农民进行有就业培训,加大失业者再次寻找工作的机会,保持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缓解了失地农民面临的各种风险。

二、中国各省市失地农民权益的政策措施

为了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中央从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健全征地程序和法律制度等方面,加强对失地农民权益保护。

(一)浙江省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从2011年,浙江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11]26号)、《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劳社农[2011]79号)等文件,逐步建立健全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浙江省建立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失地农民构建了基本生存保障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资金,采取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多渠道筹集。针对被征地农民就业难问题,《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①规定:在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规划并组织实施,培训经费从征地调节资金户中调剂,纳入财政专户。做好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开展专业技能的培训,促使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

(二)广东省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平等地位

2012年6月23日,广东省政府《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标志着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了明确的规范,实现了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平等地位,切实地保护了失地农民的权益。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使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享有同等的平等地位。

(三)其它省市对失地农民保护权益的措施

江苏省明确指出增加征地补偿费用,并且规定了对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和标准。吉林省则是通过个人与集体筹集为主,政府筹集为辅的方式筹集部分征地补偿金,建立失业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偿金用于支付失地农民的养老。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支付给本人,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最多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同时,征地农民可以享受社会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

三、全文总结

本文通过对国外农村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应对措施可知发达国家(例如英、美、日等)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化政策,他们是严格按照法律和征地程序进行公益性征地、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并且加大了对失地农民的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障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外发达国家对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所建立的法规措施对我国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国内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农村失地农民的问题进行不断地探索,并且在不断完善我国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措施。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

参考文献:

[1]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J]新农村,2005(7)

[2] 韩松.集体建设用地市场配置的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08(3)

[3] 田浩.江苏省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政策分析[J]安徽大学,2009

[4] 王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分析[J]南开大学,2011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纠纷;法律救济

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发生和存在,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完善和统一,绝大多数纠纷是通过行政权的介入来解决。从而使得此类纠纷在法律层面上缺少衡量的根本标准。而农村土地纠纷的当事人,由于涉及利益重大,往往表现的情绪激烈,非理性的表达自己的诉求,极易引起集体上访而激化矛盾,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以何种方式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需要我们建立起法律层面的逻辑性,进而引导建构和谐的社会关系。纵观农村土地问题的制度安排,虽然政策调控痕迹明显,但法治化的轨迹亦清晰可辨。而且这种法治化的进程正与日俱增。司法救济已经成为解决涉农土地纠纷的重要手段。我们有责任对涉农土地纠纷的司法实践进行认真的总结和思考,借以提高农村土地纠纷法律救济的效率和水平。

一、农村土地纠纷主要表现形态

农村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因此纠纷表现形态多样。在司法实践当中,比较常见和影响较大的纠纷主要有:

l、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在实质上是被重用土地所有权定价中的问题。被征地的当事人对土地征用补偿、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表现出来的激烈情绪,实际上就是对征用土地一方给出的价格表示不满。此类纠纷固然可以通过行政权参与后,以强制力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被征地的当事人利益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干扰和侵害之后,所选择的集体上访、群体诉讼,使得此类纠纷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期待从土地使用权转让 之后获得的利益亦将不稳,社会成本随之加大。

2、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

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事实上,由于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的这一强制性规定,并未能有效遏制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的“地下交易”,而且愈演愈烈。在此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是农村集体组织以租赁、联营等形式转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没有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手续,也没有到城建部门办理房屋建审手续,随意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建筑物。村民在征地拆迁时恶意抢建房屋,相关部门并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导致大量违章建筑存在。

3、土地收益分配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在实践中包括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费以及农业人口安置的补助费,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确定之后还出现针对该费用分配的问题。农村集体组织对某一些村民的待遇进行限制,一些因为身份关系户籍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落实村民待遇。

二、农村土地纠纷的司法状况

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救济正是权利保障的重要方式之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解决和处理各类农村土地纠纷已被纳于法治化的轨道,对农村土地纠纷进行司法救济显得尤为重要。

1、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断扩大

人民法院不断扩大受案范围,使得诸多农村土地权益纷争和土地行政纷争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得以解决。以铜川市某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入赘婿”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参与土地收益分配的案件为例。童××为铜川市某区自强村二组村民,生有两个女儿一童清、童贞。1998年童贞的户口自铜川市某区自强村迁出。2008年11月14日,杨成与童清登记结婚,成为童清的丈夫、童保元的女婿,并一直在自强村二组生活。2008年11月15日,童××即开始通过自强村村委会及其所在的村民小组向区农副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请求为杨成办理户籍事宜,一直没有结果。2006年2月27日,自强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纪要载明:本村姑娘找农民女婿的,女婿户口不能转入自强村。2006年6月25日,童保元向被告自强村村委会书写保证书,载明:杨成进门入户口一事,经多次与村委会协商,因村委会不同意将场成户口直接迁入村中,现按村委会决定,女婿杨成在童保元家中生活,赡养父母,只将户口迁入童××家,不享受待遇。望村委会给予办理,解决杨成户口问题。2010年6月27日。自强村村委会主任及村民小组组长,在童保元向区农副事业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书上签字表示同意迁入。2010年12月13日,杨成的户籍迁入被告村组。2011年1月17日,自强村第二村民小组在给村民分配2010年度决分款时没有给杨成分配。但自强村还有八个村民因婚姻户籍迁入该村民小组,一直享受村民待遇。该区法院受理的诸如此类间接的土地收益纠纷一直处于上升的态势。

2、相关立法不断完善

有关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为人民法院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较多,且已严重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4月12日实施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1999年6月28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了前《意见》。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4年,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对诉讼主体资格,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的收回、调整和交回,纠纷的解决方式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问题范文第4篇

1.行政权力干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问题其一,当前法律制度体系缺乏对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地方政府的公权力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干预实质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同时参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市场交易活动,其结果势必弱化农村居民依法行使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能力。当前公权力介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交易的主要领域是征地拆迁,并通过行政权力干预交易过程的方式来拉大农村集体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价差。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级交易市场价格远低于二级市场的土地出让价格的问题直接降低农村居民可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获取的收益水平,损害农村基层农民的切身利益。其二,当前司法体系缺乏对农村居民因耕地征用而提请的诉讼给予有效的司法救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法条说明,当征地方与村委会完成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价格谈判后,基层农民就谈判价格的实质公正性产生质疑后无法通过提请诉讼的方式来伸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行权能力受制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存在权利虚置问题。当前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隐含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主体地位虚置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农村居民集体所有。农村居民集体所有者被归于村民集体的制度设计存在逻辑问题,这是由于既非具有物质属性的自然人且非具有法律地位的法人的村民集体缺乏依法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能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可能是自然人,否则就会导致土地私有制;也不可能是法人,因为法人可能破产,破产就会导致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瓦解。故围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定位问题一直存在着理论争议和实践争议。其二,基层农民缺乏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权能力。《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地方政府可通过征收对农民集体土地享有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权利。这说明农民集体并不能完全拥有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方式分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部分权属。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确权工作滞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制度不完善使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边界界定模糊。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持续推进过程中,农村集体土地的地籍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难以有效落实,进而妨碍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市场的有序运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主要为体体现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制度缺乏规范性,工作流程缺乏科学透明性,由此所造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纠纷层出不穷。个别地方政府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以及社会维稳的需要而未能及时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未能全覆盖。

4.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侵占农民合法利益其一,当前法律体系未能有效协调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中的公共利益和村民利益。依据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法条的规定有力的排除了部分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为谋求商业利益而采取的征地行为。但是该法条及其配套法律措施并未清楚的界定公共利益的边界,从而致使部分地方政府和利益集体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恣意扩张行政权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占,从而降低农村居民所获得的土地流转收益。其二,现行法律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权利问题上存在矛盾。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让过程中,地方政府通常主张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言人即村委会展开谈判。但是这一制度安排使得村委会在全体村民行使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过程中易于受利益诱惑而形成实质上的权力垄断,进而将村委会的权力转换为个别村干部的个人收益权,从而损害农村居民合法土地收益权。

二、重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法律制度体系的策略

1.规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中的行政权力其一,立法机构应当从立法层面限定公权力介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制约公权力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干预有助于规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市场秩序,提高农民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交易中的获利水平。当前公权力介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交易的主要领域是征地拆迁。立法机构应当将行政机构的征地拆迁行为纳入到行政执法的程序性立法框架内,通过程序性立法的方式来保障行政权力按照法律预设的轨道来行使。其二,立法机构应当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过程中的农民司法救济相关法律。立法机构需要完善土地行政处罚救济立法工作,确保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交易纠纷中,农民可向上级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中的司法救济制度建构应当重视对农民合法诉求的合理补偿。

2.增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行权能力其一,立法机构应当完善当前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市场化征地补偿机制。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有助于地方政府与地方利益集团联合起来侵占农村集体土地权益,防控公益性质用地与商业用地的混淆,压缩农民在一级土地市场上获取的征地款与二级土地市场上的土地出让款之间的价格差空间,将农村土地权益有效反馈给基础农民。立法机构应当改变传统的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仅同村委会进行谈判并确定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价格的征地机制,转而建立起包括全体农户在内的征地价格谈判机制,以切实维护农民自主伸张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其二,立法机构应当通过实体性立法的方式来清晰地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交易定价机制,以确保地方政府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可以给予当事人农民以公平补偿。这要求立法机构需通过立法方式清晰界定为公共利益而采取的征地措施和为商业利益而采取的征地措施之间的边界,将政府的强制性征地拆迁限定于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活动中。

3.强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的确权工作其一,地方政府应当在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制度。农村集体土地的地籍调研是执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程序的信息基础,地籍调研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质量。地方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统计部门的全国农村土地普查工作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契机,并借助卫星遥感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来制定本地农村集体土地的地籍调研方案。地方政府应当完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在执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地籍调查工作的过程中应当规范地籍调查工作内容,将农村各类集体土地纳入到地籍调查工作系统中。其二,地方政府应当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并将其主要行政力量用于协调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工作上。国土资源部应当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为基础,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地籍管理信息优势来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合理有序流转。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补偿 存在问题 对策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需要大量的土地加以建设用于国防、交通、水利等,而我国农村拥有巨大的土地资源。从农民手中征收土地并加以补偿已经成为保障我国经济发展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举措对于建设美好安宁的家园,交通运输,实现城乡一体化等等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有关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不完善,在对农村施行土地补偿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纠纷事件,这也表明了我国在这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找到问题并对之加以解决和调整对于农村土地征收和更好更快的发展经济建设都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深刻分析我国农村土地补偿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我国农村土地补偿当前的状况以及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农村土地征收及土地补偿政策的推进,在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相应贡献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种纠纷事件。造成其发生的原因包括违法征地,不经相应农户同意,克扣或者挪用农民土地补偿资金等等,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政府征收行为不规范

在我国的《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很多政府部门并不是真正的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某些单位或企业的少数人的需求,对土地进行非法征收。例如有些国营企业为了最大化的盈利,滥用征收职权不惜破坏环境,损害公共资源生产和操作,违背了实现公共利益的初衷,没有为老百姓做出实事,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我国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都首先要提出申请。在涉及征收农用地作为建设用地时,应该办理相应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是在现实的操作中,各级政府在对于土地征收不严格履行相应程序,采用默许态度,造成许多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土地时,采取先建后报,私买私卖等违法征地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对于土地征收进行了有关立法,但是仍然不完善,政府的执行力不强,不能真正的发挥土地征收的作用,并且侵害了农民的权益,这是引起纠纷的首要原因。

(二)补偿标准以及分配管理存在问题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其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料,征收土地对于很多农民来说都失去了生活的来源。而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一般为该土地在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到10倍,安置费是4到6倍。而这种标准的制定本身就没有考虑到农产品价格低廉等实际的现实情况,对于农民来说,在农民安置需求上本身就偏低。而在农村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中却还存在着管理问题,有的补偿款是发放到村委会,有的是直接发放到农民的个人账户上,在这个过程中,就出现了补偿款被占用,挪用,私吞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形象,引起农民的不满。

(三)政府执法和监督不到位

出现征收行为混乱以及土地补偿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有关监督单位没有很好的起到监督的作用。监督部门对各个环节没有密切监管,对于滥用征收职权和克扣农民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中打击力度不够,对于征收过程中操作不当的行为没有进行立即的整改和纠正,为这些违法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漏洞。

(四)农民本身的局限性

农民由于在知识和认识存在局限性,使得他们不能够通过正确合理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农民属于弱势群体,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而有些政府部门或企业正是利用了这一点获取私利。

(五)纠纷解决的机制不健全

由于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健全,农民在土地征收和土地补偿的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时,因为解决纠纷渠道的不通畅,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矛盾得不到解决。农民在土地补偿款分配引起的纠纷中,也会因为证照不全等原因,在向法院提讼时,往往以不属于其案件受理范围而拒绝。

二、针对农村土地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农村土地征收以及补偿中所存在的漏洞制定一部完整的征收补偿行政法规,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让土地补偿的工作更加具有操作性,规范政府在征收和补偿过程中的行为。对各个环节都制定出细致以及完善的处理办法。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政府规范行政程序,实行阳光政策

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征收农民土地和补偿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办理,积极让农民参与其中,了解各个程序的进行和目的。并且对农村土地的开发利用过程,应该从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符合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对有效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加以保护,对滥用、乱占农民土地的行为给予坚决的打击,与乡镇以下各级建立信息联系,必要时对征用土地进行审查,保证土地使用产权明晰。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不仅有关主管部门参加,还要有农民参加,听取民众意见,并且施行信息公开,严格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

(三)增强监督和惩治力度

在补偿款的核算和分配方面,各级政府和乡镇部门应该加强监督,实行专户储存,避免在分配环节上出现挤占、挪用、私分、克扣等腐败行为的发生。除此之外,也要对违法行为给予坚决的打击,将违法行为扼杀于萌芽状态,严重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到司法机关。

(四)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很多农民在知识和认识问题上都存在局限性。在征收补偿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不断的加大宣传有关土地的教育工作,让农民理解国家的意图以及纠正他们认为承包地为私有地的误区,转变他们的观念,并且为他们在纠纷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告诉他们合理的解决途径。并且有些农民在得巨额的土地补偿款后,不能合理使用,大肆挥霍,甚至用于赌博,针对这个问题,政府也应该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宣传教育,避免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

(五)确立合理补偿标准及改进分配方式

我国在对农村土地补偿的规定仍然存在不明朗的现象,应该合理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补偿办法及标准,再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确立合理的补偿原则。建立完善的土地评估政策和土地评估方法。在对被征地合理评估后,以市场价格作为标准,综合考虑国家,社会及个人的利益,合理制定补偿标准。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补偿的标准首先要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质量。其次补偿款直接通过一本通方式发放到农民账户上。

总而言之,农村土地补偿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都有重要意义,更有关于农民群众切身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平衡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将各个环节归于合法的轨道,是发展经济建设,维护人民利益的重点。这个过程需要国家政府以及各级部门和个人共同的努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农村土地补偿一定会更加合理,更加完善,农民切实从中获益,真真切切的达到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为经济建设做好保障。

参考文献:

[1]董文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