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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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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管理法范文第1篇

[关键字]小城镇 农村 土地整理

[中图分类号] F301.23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5-10-1

1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增长,小城镇也得到快速发展,许多农民离开农村到城镇居住及就业,农业的现代化、规模化以及生活环保化已经成为小城镇发展的重要趋势,而所有的这一切需要建立在对土地进行科学整理和规划的前提上,因此本文对有关小城镇发展过程中的农村土地整理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2 土地整理的概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该有效负责和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按照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对田、水、路以及村进行综合整治,以此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并且对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进行改善。小城镇发展过程中的土地整理可以分为耕地整理、农村居民点整理以及土地开发和复垦等。

3 小城镇发展过程中的农村土地整理需求

3.1 小城镇的快速发展

现阶段,党和政府以实现农村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出发,并且提出小城镇发展战略。数据调查显示,从1978年到2007年,我国建制镇从2200个增加到2万多个,按照《中国城市发展报告》的数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我国城镇人口已经突破6亿人,城镇化水平持续上升,已经达到45%左右,小城镇的快速发展,给农村带来更多发展机会,农村土地整理的需求正在持续上升。

3.2 农村土地整理的必要性分析

现阶段,农村开展土地整理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2.1 农业生产机械化

我国在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过程中,农村机械化程度也得到了快速提升,尤其是近些年我国对购买农机具实行政策补贴,农业机械迅速增长。这不断促使传统农业生产模式的转变。然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际情况和农业机械的大规模应用有些冲突,处于经济利益考虑的话,许多比较宽的田埂现在已无法行人,何谈机械化?因此,在农业生产方式经历变化的状况下,以及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趋势,都需要开展土地整理。

3.2.2 农业经营规模化

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传统小农经济,是以农户为单位的进行小规模经营的,在进行生产过程中投入大量劳动力,而且产量高。然而当前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农业科技的不断应用,替代了许多劳动力,且城镇化的发展创造了许多工作机会,造成许多农民背井离乡,去城市发展,逐渐脱离土地的束缚。因此,土地只有两条出路,要么是被抛荒,要么是转包给其他人。以上两条出路都会导致农业经营的规模化,这是城镇发展的必然趋势,确保土地利用率的提高,以及保护国家粮食安全,因此就农业经营规模化方面来说,土地整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3.2.3 农业基础设施

我国在进行优先发展工业化的过程中,对农业投入相对较少,尤其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开始实施之后,农业基础设施的资金和劳动力投入严重不足,造成许多地方还存在农业基础设施极度落后的状况。现阶段,许多地方开始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比如广修路、当家塘以及整修渠道等,这对于农业生产能力大提高是非常有必要的。还有许多地方的基础设施不配套的问题,也导致工程难以发挥出作用。因此,土地整理中对田、水、路以及村的整治,和农业基础设施方面的诸多问题不谋而合,是可以解决农村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

3.2.4 农业生产、生活的环保化

目前,“村容整洁”是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现阶段农村的环境状况还有待提高。农村环境问题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农村生活污染、农业生产污染以及城镇转移的污染。农村生活领域的污染,是和居民的生活水平以及消费结构是有很大关联的,农村普及的一次性消费方式也属于农村生活领域的污染问题,而且农村的垃圾回收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不太健全,因此加剧了农村生活污染。而且,农村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许多农村居民转移到城镇,因此造成居住点空心化和荒芜化,以及管理和经济等原因,许多城市将生活垃圾处理转移到农村进行。所有这些原因,统统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土地整理可以有效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加大农村土地面积的利用率,便于农业生产规模化的经营和管理,从而确保农业生产污染得到降低。因此,对于农业生产、生活的环保化来说,土地整理也是相当重要的。

4 土地整理的路径

结合我国目前土地整理中的实际情况,以及国际土地整理经验,我国土地整理的路径选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4.1 资金来源

首先要增加经费来源,可以以国家专项经费为主,广开财路,增加其他经费来源途径。可以采取谁收益、谁投资的原则,让已经获益的农民承担投资,国家可以给与一定的补贴。除此之外,还可以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我国实际国情,也可以尝试发展BOT模式和PPP模式,也就是建设、经营以及转让模式,和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进行合作的模式。

4.2 组织机构

在组织机构方面,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引入农民组织参与机制,努力发挥农民在土地整理中的作用。不仅是投资、申请阶段,以及其中的实施阶段和后期维护阶段,都要有农民组织参与,确保项目的长久运行。

4.3 实施机构

从实施机构方面将确保项目施工中的实施机构的监督,可以从招投标、质量管理以及资金管理的立法方面开始加强,也可以在进行具体施工中,加强监督作用。确保土地整理施工按照相关规定以及质量管理要求进行。

5 小结

总而言之,土地整理是我国现阶段和今后兴农政策实施的重要方面,本文对土地整理的概念进行总结,对小城镇发展过程中的农村土地整理需求进行分析,从资金来源、组织机构和实施机构三个方面对土地整理的路径进行探讨,以期对于我国城镇发展过程中农村土地整理,起到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林琼慧. 对小城镇用地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 中州学刊. 2009(05).

农村土地管理法范文第2篇

1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1农村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明确,产权残缺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关于土地产权问题,在不同主体间的归属安排并不是十分合理,使得各个权力主体对于农村土地的权力、义务、收益等内容不能够明确认知,这也是我国农村土地经济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国家对农村土地权力的控制,直接表明农村土地的最终归属权是属于国家的,但是国家并不是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主体。我国广大农民群众虽然是农村土地名义上的拥有者,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所有权并没有充分展现,农民土地权益受到很多外界因素的干扰,可以说农村基层政治民主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农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角色混乱,对于农村土地的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分歧。

1.2土地分配制度不完善我国农村目前采用的是在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内部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对农村土地进行承包,虽然它能够有效保证农民对于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和所有权,而且使得每一个农民所拥有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但是受时间的影响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因为合同签订之后就没有办法再对其进行更改,这样就会导致农村家庭中新增加了人口而土地不会增加,同时家庭中的人口有所减少而土地也不会随之减少,而且农村家庭中新增的人口是无法获得土地的,最终导致相同的农村集体下,农民人均承包的土地不均匀。我国较多农业地区的亩产量不高,很多农村人口向外界流动,依靠打工获取经济收益,目前还不会产生较大的问题,但是长此以往粮食生产力下降,粮食的价格也会不断上涨,最终会使得农民有不满的情绪,对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必定会产生强烈的冲击力。

2对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

2.1赋予农民永久农村土地使用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不能将农业土地私有化;二是不能改变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农村土地经营方式。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的重要经济基础。目前,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已经形同虚设,所以不如将其全部打破,将农村土地全部收回归国家所有,但是给予农民群众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利。在此基础上,国家作为农村土地的拥有者,可以颁布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农村土地使用过程中的转让、继承等问题进行系统化的规范,保证我国农业发展,保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我国的农民群众获得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民成为了农村土地真正的“主人”,而且不会改变原有的家庭承包模式,同时还保证了农民自主经营的主体地位。因为国家赋予农民群众永久的使用权利,而且土地权利还可以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下转让和集成,农民会将农村土地看作是自己宝贵的财富,能够有效避免农业生产中的短期行为,充分展现市场机制,将农业生产中的规模效应良好地发挥出来。

2.2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不断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使得农村土地行政由传统的审批管理方式转变为登记管理方式,不仅是对农民群众农村土地使用权利的保护,同时还能够有效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可以说是具有深远意义的重要改革内容,这一改革需要尤为注重的就是如何体现公平分配,使得农民群众的权利平等。因为每一个农村家庭都有着属于自身的生命周期,劳动人口的比例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所以在土地权益分配的起点上必须要做到“公平、公正”。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农村土地进行首次登记过后,在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益交给农民时,就废除原有的按人分配制度,农民群众想要获得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主要途径就是在家庭内部采取继承的方式或者是在家庭外部采用买卖的方式解决土地需求。

3结语

农村土地管理法范文第3篇

1.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不够完善,由此诱发了大量土地违法行为,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很模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用于非农业建设”。一方面法律规定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另一方面村民对自己拥有的土地没有处置权。缺乏处置权的所有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正是这种土地所有权的被弱化,导致了农民集体在许多征地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其次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也可以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也可以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由村民居委会经营、管理的,很难避免缺乏监督机制的村干部为了自己的私利,不做出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的,大多数村民小组无组织机构、法人资格和独立帐户,而且“集体”一词不是我国民法上的主体概念,本身在法律上就无主体地位,管理者自身也就不硬了。第三就是被弱化的所有权对所有权主体内部成员的约束也是软弱无力的。据调查,还有不少农民认为农村土地是属于国家的,虽然同为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但国家与集体所有的制度本质仍是大有不同。正是由于忽视了这种不同和集体观念的淡薄,导致农村集体土地几乎成了农民的私有财产,谁占到了就是谁的,强行割占宅基地,土地权属纠纷层出不穷。而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却无法处置自己的土地,严重丧失了所有权主体的所有权利,对内部成员的管理也就必须是松散的。

要改变这一现状,必然要触及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强化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确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律主体地位,强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观念。土地是农民集体的,管理也是农民集体应尽的职责,充分调动所有权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2.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是一种静态管理,没有建立土地市场机制,土地缺乏流动性,土地的资产价值不能显化,土地利用效率很低

导致这一现状,有其立法上的主要原因,《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六十二、六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在法律上是禁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这种静态管理模式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第一,它不利于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小城镇建设需要大量农民向建制镇、集镇、中心村集聚,而缺少农村集体土地的供给,城镇化建设是不可能进行的。我国在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同时,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建设却滞后了。第二,它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当然也离不开市场的优化配制。农民的集体土地的资产价值要显化,必须要通过市场运作,农民的土地收益才能得以体现。第三,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是农民集体最大限度实现所有权的强烈要求。只有让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流转中获得土地收益,他们的积极性就会发挥出来,对土地管理、保护和利用就会重视,土地利用效率自然会得到提高。第四,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有利于形成农村土地市场,土地供应、需求的增加,必然加速土地资产的流通,从而促进土地交易市场化的建设。

由于我们现行法律禁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时下城市郊区、集镇的农村集体土地只能隐形交易。因无规范的程序和标准的价格体系可参照,隐形交易就成了没有规则的交易,交易者的利益难免遭受损失,引发诸多土地权属纠纷,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要解决,就是要防止借“流转”之名,行商品住宅之实,为切实保护耕地,必须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是农村集体土地能否流转的决定性门槛,要严把规划关。

3.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严重缺乏规划,管理很不规范,是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另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大部分的农村村庄,宅基地没有规划,房子不整,样式、座向不一,村庄里的道路弯弯曲曲,东抹西拐,两边又没有排水设施,污水满地横流,一到下雨天就根本无法行走,居住环境十分恶劣。这里面有其历史原因和体制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

(1)尽管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花了很大篇幅强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编制本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到了乡一级的建制镇、集镇规划,村一级的村庄规划的编制几乎是空白,农村土地管理根本就无规划可依,也无规划可言。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个现状,必须要加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加大规划的执行力度,树立规划的严肃性、法律性。

(2)农民的土地“私有”观念还根深蒂固,认为谁使用的土地就是属于谁的,许多村庄的宅基地都划分为一块一块,每户都“霸占”了一块,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建房时宅基地界址不清,隐藏和出现了大量土地权纠纷,甚至大打出手、对簿公堂者也为数不少,这种无序的“霸占”导致农村村庄建设非常混乱。

(3)还有许多农民的封建迷信思想很严重,建房时都要请风水先生来选地址、定座向,时兴避邪,本来规划好好的宅基地,被分割的支离破碎。国土资源部门的科学规划执行严重受阻,从另一方面正好反映农村基层国土资源部门无得力执法措施可采用,执行力度也不大。

农村土地管理法范文第4篇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相关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管理法范文第5篇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本市土地管理基本上走上了法制轨道。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大文件中提出的“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和“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精神,以及国务院明电(92)13号紧急通知的要求,依法全面管好用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每寸土地。根据《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就土地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全市土地统一管理问题(略)

二、关于“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问题(略)

三、关于农村土地范围问题

农村土地,大量是集体所有的和一小部分国家所有的土地。农村土地由土地管理局直接管理,不存在代的问题。

四、关于土地确权发证盖章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是地籍管理的核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区、县土地管理局负责”。确权发证,是一个复杂、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然后,由土地管理局确权并组织测绘、量算面积、登记造册,报政府审核批准。填写国家统一制定的证书,盖政府章(或政府土地权属证专用章)。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地籍调查工作,在土地管理局的统一组织管理下,房管局参与“办理”地籍管理“事项”,即代办一些具体事宜。

五、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划拨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以及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向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准权限经批准后划拨土地”的规定,应该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关于征用土地的程序办理。即:计委立项,规划选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建设用地”,报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局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等等。

六、关于临时用地审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