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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调整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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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调整新方案范文第1篇

对许多在职场打拼的中年人来说,想到再过几年,到自己50岁或者60岁以后就可以安安稳稳地领取国家发放的退休金,一定是件非常让人期待的事情。但当有一天,国家告诉你说,你的退休年龄可能将被推迟到65岁的话,你会做何感想呢?

“小步渐进”推迟退休年龄

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对外界表示:“相关部门正在酝酿条件成熟时延长法定退休年龄,有可能女职工从2010年开始,男职工从2015年开始,采取‘小步渐进’的方式,每3年延迟1岁,逐步将法定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

据了解,我国目前实行的法定退休年龄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男性60岁退休,女性55岁;在企业工作的男性60岁退休,女性50岁。一旦新方案实施,我国绝大部分男性的退休时间将延后5年,而女性的退休时间则将延长10-15年,其影响之大,可想而知。

尽管退休年龄改革方案目前还在酝酿阶段,退休年龄究竟何时推迟,怎样推迟,其实还是一个远没有敲定的事情。但不管我们个人是否愿意接受,我国推迟法定退休年龄已经被公开提上了议事日程,推迟的时间和方案还有待探讨和完善,但法定退休年龄必将推迟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了。

“未富先老”引发养老危机

为什么国家一定要推迟退休年龄呢?直接原因是目前我国的社保养老金缺口过大,社保基金账户已入不敷出,政府无力继续维持。而其背后的根源则在于我国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未富先老”的窘境。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实施,全国人口出生率不断下降,由此而来的是新生婴儿和年轻人在人口中的比例逐年降低,而老年人口的数量在人口总数中的比例则不断升高,人口构成呈现出迅速老龄化的趋势。2007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8.1%,说明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根据国际社会通例,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超过7%的社会被称为老龄化社会)。更严重的是,由于我国目前人口总量巨大,计划生育政策依然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出生率依然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但同时建国后的第一批“婴儿潮”(“50后”)则即将进入老年,因此我国的老龄化进程还在不断加剧中。据人口专家预测,到2025年,我国65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将超过14岁以下少儿人口的比重。而到了2050年则将接近少儿人口的一倍。

除了老年人口比重的不断增加,老年人的寿命也在不断增长。以全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上海为例,2000年,上海80岁以上老人占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量的12.6%,但到2006年这一数字则达到了17%,2015年将上升到20%以上。可以预见的是,在不久的将来,退休生活可能将占到我们一生的1/3时间,是我们一生中最漫长的人生阶段。

现行社保体系难以为继

无论是老年人口比例的上升还是老年人寿命的增加,都对我国现行的社保体系构成了巨大的负担。据了解,发达国家在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GDP一般在5000美元到1万美元之间,但我国目前才只有2000美元,老龄及高龄老年人增加所带来的养老、医疗和照料的负担,已经让国家财政无法负担。

事实上,在1997年以前,我国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养老金管理模式,即以现在在职人群所缴纳的养老金来支付已退休人群每月的养老金,然而这种缴费模式不利于调动在职人群缴纳养老金的积极性,并且随着退休人员的迅速增加,“现收现付”的模式已经无法满足退休金发放需要,据统计,1978年到1997年间,我国退休人员增长了约11倍,但我国政府用于退休职工养老金和各项福利费用支出总额却增长了近120倍。

因此1997年开始,我国实行了全新-的“统账结合”的养老金管理模式,即退休人员获得的养老金数额是由国家统筹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在工作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这是由“现收现付”模式向“个人缴费账户”模式过渡的中间模式。然而为了保障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作的中老年人的利益,这种模式又将缴费对象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三类,对其中的“中人”(即1997年前参加工作,1997年后退休的人群)采用了发放过渡养老金的政策,但由于在新的退休养老制度下已没有相应的筹资途径,因此便构成了社保基金的隐形债务。

另一方面,对于许多原本收入较低的职工来说,由于退休后可以获得国家的“补贴”,退休金可能反而比工作时的收入高,因此往往愿意采用各种方式提前退休。同时,对许多历史负担较重的国有企业来说,也愿意让职工早些退休,从而将企业的负担转嫁给政府和社会。这就导致中国目前实际上的平均退休年龄还不到52岁,比国外的平均数字年轻了10岁。

这样的结果一方面造成了社会劳动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增加了社保基金的支付压力。事实上,由于统筹养老基金入不敷出,国家不得不向在职人员的个人养老金账户“透支”,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用未来的支付风险为代价,如不妥善处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将面临严重的危机。

为了解决潜在的养老金支付危机,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延长退休年龄。这样一方面减少了支付养老金的人数(节流),另一方面则增加了缴纳养老金的人数(开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社保基金的收支状况。因此法定退休年龄的逐步推迟,将是我国未来必然的发展趋势。

对退休生活有何影响

那么法定退休年龄的逐步推迟将对我们的退休生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最明显的影响是:职工获取法定退休金的时间将变晚,但总量将变多。

2006年,我国实施了养老金计发的新办法。新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基础养老金不再“一刀切”(居住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0%),而是缴费满15年后,每增加1年,多发放居住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例如,王女士20岁参加工作并开始连续缴纳社保金,原本如50岁退休,则退休后的基础养老金将是居住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但如果她在65岁退休,这个数字则将变成45%。如果按照上海2007年社会平均工资2892元计算,原来王女士只能拿到867元的基础养老金,但现在可以拿到1301元,多了433元。

而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的发放同样与缴费年限息息相关。月支付标准为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余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时间确定,退休年龄越大,计发月数越小,相应的收入就越多。还是以王女士为例,若她在5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90个月,若在65岁退休,则为101个月。假如王女士每年有1万元打入其个人退休金账户(忽略投资复利因素),则50岁退休时共缴纳了30万元,相应的每月能获得1579元个人账户养老金,65岁退休时共缴纳45万元,相应的每月能获得4456元,比原先多了2877元。

从王女士的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她的退休年龄从50岁延迟到65岁的话,虽然其基础养老金增长幅度较大,达到50%,但实际上每月养老金增加总额并不多;同时,尽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增长较为明显,但考虑到王女士多缴纳了15万元以及推迟退休的15年间的通货膨胀因素,王女士的实际获益也非常有限。更重要的是,推迟15年退休,将对王女士中老年时期的生活状态造成巨大影响,这15年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上的成本,又该如何计算呢?

养老金调整新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行为监管;银行业;监管改革

JEL分类号:G21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3-0061-05

一、引言。

行为监管关注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行为问题及其市场影响,其核心目标是保障并增强所有金融消费者的信心、维护金融市场有序竞争秩序。区别于审慎监管对公司稳健运营和金融体系稳定的关注以及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状况和流动性等方面的稳健经营要求,同时,区别于功能监管是指按照被监管机构的业务性质进行分类监管以及按机构类型划分的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关注从维护整个金融市场有序竞争秩序角度监管金融机构行为。行为监管强调主动干预,强调信息透明度监管,因此,功能监管中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性同样在行为监管中体现。行为监管不仅推动风险监管关口前移,而且深化了审慎监管层次。

在传统的监管实践中,银行监管主要是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主要为证券业监管机构所采用。随着金融监管理论的深化和监管实践的发展,银行业监管机构也开始重视行为监管机构。强化行为监管是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反思2008年金融危机中监管失败和众多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而采取的一个改革举措。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将行为监管作为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行为监管的国际经验与法理研究

(一)国际经验

从理论到实践,各国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密不可分。根据英国经济学家泰勒(Taylor,1995)提出的“双峰”理论(twin peaks),监管应着重于两大目标,即系统稳定的确保(指审慎监管)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指正常的商业行为监管)。根据该理论,审慎监管对有可能危害金融安全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处罚,行为监管则着眼于保护购买金融产品或对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消费者。与审慎监管关注金融机构的安全和健康发展不同,行为监管的任务是保持市场的公正和透明。维持金融消费者信心。英国、美国、澳大利亚、荷兰等国秉承的金融监管理念以及实施的金融监管框架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双峰”理论的内容。

1、英国经验。尽管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专家学者以及新闻舆论从不同角度对金融危机进行了反思和检讨,但促使金融行为监管变为一种体制改革动作并落实到制度建设层面上,却首先是在英国。英国在2011年2月公布了《金融改革新方案:构建更强健体系》的文件,其中涉及新设立一个专门负责行为监管的金融行为监管局(以下简称“FCA”)。FCA唯一的战略目标是保障并增强英国金融体系的信心。其战略目标细分为:一是增强市场有效性;二是丰富市场选择,对消费者提供适当的保护:三是保障和增强英国金融体系的公正性,FCA必须遵守这些战略目标和操作目标,履行职能以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在2011年7月英国的《金融行为监管局之监管方法》中,又进一步明确了FCA的监管范围与职责,FCA负责对英国27000家公司进行行为监管,包括零售和批发银行业。投资、证券、保险市场;还负责对其中约24500家公司进行审慎监管,在具体监管方法中,采取预防性早期介入的手段,采取“风险为本”的方式,致力于发现和解决问题发生的根源,采取跨机构的专项监管方式实施行为监管。

2、澳大利亚经验。目前,澳大利亚和荷兰的金融监管体制最接近所谓左眼监管安全、右眼监管服务的“双峰监管”模式。以澳大利亚为例,双峰之一——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负责对认可的接受存款机构、养老金基金和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监管工作。行为监管由双峰的另一峰——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承担。ASIC的监管重点体现在四个方面:在金融经济中帮助和保护个人投资者和消费者;建立和保持对澳大利亚金融市场完善程度的信心,确保金融市场公正、有序和透明;为国际资本流动提供便利。

3、美国经验。尽管美国并未像英国等国设立独立的行为监管机构,但仍将加强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美国在美联储内部新设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下简称“CFPA”),将原先由不同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的消费者保护职责加以归并,统一执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减少多头监管,避免监管冲突。该机构虽设立在美联储系统内,但保持独立的监管权力,署长由总统直接任命。

4、中国香港经验。一是香港金管局(以下简称“HKMA”)监管架构的新调整。为加强产品与行为监管的专业性,HKMA于2011年4月做了部门重组和职能调整,新设立银行操守部,主要负责投资产品保障、消费者保障、存款保障计划和支付系统监察及牌照审批。二是在理财业务监管中以行为监管而非产品监管为重点。香港金管局对理财业务监管的重点是行为而不是产品本身。操守部重点检查银行内部的制度与流程,评估其能否确保相关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做到行为规范。对具体的销售行为,金管局聘请专业的第三方调查机构,采用“神秘人”等方式,获得第一线销售人员,的不良信息。操守部综合检查信息,如果认为需要采取惩处手段,就转交法规部执行。

5、日本经验。日本近10年来一直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强化法制建设与监管维护不仅加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而且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一是在立法中对理财产品进行明确区分。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把金融投资商品区分为企业理财型商品和资产理财型商品,根据不同商品特性分别规定其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二是在《金融商品销售法》中对于信息弱势一方有选择地加强保护,提高信息披露标准;三是在信用卡市场管理中对信用卡发行机构进行监管,防止信用卡发行公司向消费者过度借贷,对信用卡公司催收债务的行为进行限制,侧重对消费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