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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如下意见,农业部、国家档案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1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并结合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管理工作实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整理工作,统一标准。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业务中形成的档案材料,主要集中在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社区)各地要按照不同档案门类进行准确区分。应该纳入专门档案管理;对各种会议材料、统计汇总等档案工作材料,应当纳入文书档案管理;对电子声像类档案材料,应当纳入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管理。
一)文书档案类文件材料
包括机构成立、意见、方案、指导性通知、计划、总结、简报、会议记录、规划、报告、检查记录、统计汇总等文件材料。1.归档范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分为永久和定期,2.保管期限。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要求。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以“件”为单位,3.整理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应纳入机关文书档案统一整理归档。按照《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4号)进行整理。
按《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行政村(社区)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统一纳入村级文书档案的经济发展类”按照《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或《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要求,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二)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类文件材料
1.归档范围。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材料包括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入户核实(汇总)表、国土“二调”面积核实表、田(土)面积丈量记录表、现场勘界确认材料、承包土地空间位置图、农户委托书、承包土地确认面积公示表、农户签字确认的承包地块及面积分摊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表、新证领取表、原证注销登记表、公告材料;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台账;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人员花名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形成的承包面积确认落实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补充完善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方案、注销(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材料;其他方式承包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登记等材料;其他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材料。
2.保管期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永久保管。
此次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3.整理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作为自身全宗内一种专门档案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一式二份。必须移交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一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作日常登记管理留存一份。
应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独立全宗单位,乡镇(街道)级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集中统一整理,参照《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4号)要求,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每户形成的且能按户分开的所有文件材料作一件,用线或不锈钢钉装订,同一全宗内以行政村(社区)顺序依次排列,同一行政村(社区)中按村民小组顺序依次排列并从1开始编制顺序号,加盖归档章、编制归档文件目录,装入文书档案盒保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及整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时,可根据需要一式数套。
村(社区)级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参照上述方法整理。
三)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类文件材料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电子、声像档案的归档整理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要求执行。其中电子档案按照《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细则》执行;照片档案按照《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6号)执行;声像档案按照《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声像档案管理的通知》渝档发〔〕43号)执行。
请按《意见》要求,原缺失二轮承包方案、合同、申请书、台账等补充完善材料。分类归档。
二、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移交和利用工作,强化服务。
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意见》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充分抓住本次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有利时机,认真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全面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关键词:农村土地权益;存在问题;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发展农业经济和建设农村经济社会的重要法律,它能够响应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样做有利于制度的长期稳定,从根本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对于农民来说,土地使用权是农民最重要的土地权益,要想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政府就应该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
1 土地承包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1 由于土地流转的不规范引起的纠纷
在土地承包期间,农村的土地流转程序还不完备,不规范,从而引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是转包转让型、代耕代种型和流转合同不规范型三种。
1.2 由于人地不均产生的矛盾
由于增人少地或减人多地的现象存在导致问题的产生。比如有一些出嫁或离异后的妇女,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在原土地承包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就被单方终止了合同,使得那些妇女丧失了土地承包权。
1.3 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要田种地
由于国家下达的一系列文件和出台的惠民政策,许多外出务工人员都纷纷返乡,要田种地。而农民外出务工后,有的原承包土地被侵占,有的被村委会单方终止承包合同进行土地流转,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容易因要地而引发纠纷。马上就要在全国范围实施产权制度改革了,原来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规范,关系着农民的土地权利是否能够明确。
1.4 由政府引发的纠纷
政府对农民土地经营权的过多干预和不规范行为等也容易引发纠纷。有些地方政府推进城镇化进程心情迫切,为了开发项目忽略农民的意愿强行征地,不惜牺牲被征地农民利益。还有的为了追求土地财政,不仅越权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甚至在未到承包合同期限时就收回土地或另行发包。土地是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农民为了维护土地,就由此引发了许多征地纠纷和矛盾,甚至是各类恶性事件。
2 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法律政策
法律手段是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可缺少的手段。随着我国一系列的惠农政策出台,随着中国城市化城镇化的高速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也逐日增加,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能否妥善解决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因素。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已经进入了法制化建设的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根本法律依据。明确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政策,无疑是提高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这是从农村改革的历史经验当中总结而出的,它的出发点是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
3 完善延长土地承包期后续工作
土地承包工作中,延包后续这一项一直是难度较大的工作,但也是党和政府进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首要任务。从2000年全国基本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以来,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土地承包管理的相关政策还要继续完善。我国产业工人当中,大部分是农民工,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直接影响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也是国家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战略性问题。要依照有关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做好农民工承包土地确权发证、规范流转和调解纠纷的工作。
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后续完善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补充、完善延包后续工作,积极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的管理,并由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土地承包方案、合同、证书和登记簿,力争确保土地承包档案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相一致。进一步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制度,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转包、互换、出租、退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操作程序予以规范完善并纳入村务公开,指导农民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确保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4 创办多个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
仲裁是解决人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它的特点在于程序简便,费用低廉,是群众解决纠纷争议的快捷途径。创办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以来,受到农民群众的积极响应,化解了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试点受理的案件中,农民群众最关心的是土地承包30a不变和土地收益分配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人口迁移后土地调整问题;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问题;农民外出务工后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土地流转带来的纠纷问题。
调解仲裁体系是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核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指出县区应成立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乡镇应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办公室,村级的应建立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小组,每一级都有相应调节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体系。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参照法院的办案模式开展仲裁工作。按照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由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先进行调解,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再到县区仲裁庭申请仲裁。对每个案件严格实行回访制度。
创办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4.1 成立机构
各县区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各乡镇也应对应成立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配备专兼职调解、仲裁人员。
4.2 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仲裁程序
参照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土地承包体制的特点,制定涉及仲裁程序、仲裁回避制度、仲裁员规则、职责仲裁规则流程、仲裁庭纪律、庭审规则、规范文书、档案文书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确保纠纷仲裁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4.3 强化对仲裁员的培训
强化仲裁人员的法律和政策知识的培训,努力搭建仲裁员实践观摩平台,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确保仲裁质量。
4.4 落实办案经费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不好向农民直接收取费用,也没有收费标准可循。但办理案件所需的调查差旅费、文书材料费、实地查证等费用要有经费保障。
4.5 法律效力要给予保障
试点仲裁庭没有执行权力,仲裁、调解后的案件难以执行,需要国家出台系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或实施细则。
4.6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了解相应的法律政策,以维护自己合法土地权益。政府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栏、条幅等载体广泛宣传《调解仲裁法》,使得广大的人民群众了解这个机构,支持依法行政,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工作提供便利。
5 结语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社会保障,也是农民生存基本和发展的依靠。由于农村土地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根本利益,与此相关的主体众多,关系和情况就变得十分复杂。能够顺利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的问题和纠纷,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工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未来将会遇到更多复杂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因此,对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解决和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还需要经过长期的认识和重视,完善一系列的保障政策。
参考文献
[1] 危朝安.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J].农村财务会计,2006(11).
[2] 王建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J].三农视点,2012:295.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根据《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建立村级集体财富积累机制的意见》(办发〔〕1号)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总体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为抓手,以培育规模经营主体为重点,以健全管理服务体系为保障,以加大扶持力度为支撑,进一步推动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标任务
从年起,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机构,建立我县乡镇以上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全县农村土地流转率每年要增长1.8%以上,力争经过三年的努力,使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0%左右,流转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要立足我县实际,一要坚持稳定放活原则。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持二轮土地承包的长期稳定,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进一步放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农业生产经营新形式。二要坚持自愿原则。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严格做到“五个不准”,即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不准非农产业动用基本农田参与土地流转;不准借土地流转将承包地打乱重分;不准截留、扣缴或挪用土地流转所得;土地流转年限不准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限。三要坚持协商有偿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引入市场机制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不得采用行政手段包办代替。流转的条件、方式、期限、价格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四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动保障状况,分类指导,逐步推进。流转条件较好的地方,要积极引导,加快发展,流转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流转,不能急于求成。
四、突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重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用二至三年的时间,以乡镇为重点,建立健全县、乡镇两级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开展土地流转信息、资质审查、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及签证、纠纷调处等服务。我县作为试点县要在年全面建立起县、乡镇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包括乡镇中心数据库和县中心数据库及信息机制。
(二)完善纠纷调处机制。由业已成立的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仲裁,并免费受理相关的仲裁申请。仲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加大扶持力度。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重点支持流转市场建设,支持中介服务组织发展,保证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正常运转。加大资金、项目和用地向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力度,加大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对于从事粮食规模生产,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入股面积3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优先给予扶持。加大金融和保险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促进土地流转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就业政策,对承包地全部流转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工,要优先纳入各类教育和培训计划、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为流转土地的农民解除后顾之忧。
五、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摸底调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
各乡镇、村要按照威政办〔〕8号文件要求,充实完善土地流转机构,并对现有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督促各村流转农户规范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各乡镇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统计表发放到各村认真填写,并对各村土地流转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各乡镇要切实做好这次土地流转的调查工作,并把各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于年6月15日前报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六、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业务指导、调查研究及督导检查。各乡镇也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领导机构,乡镇党委书记要亲自调查抓点、亲自组织实施,要建立乡镇干部包村责任制,每个村都要有乡镇干部驻村指导工作。
农村改革30多年来,海东地区二、三产业快速发展,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大量增加。与此同时,全区高原现代特色农牧业发展较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大户和龙头企业不断增加,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日益提高。在此情况下,海东地委行署顺应土地流转的现实需要,及时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意见》,有力推进了全区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但土地流转存在行为不规范、流转规模较小、对流转认识不足等问题,有等解决。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海东地区是全省农业大区,2011年,全区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0万亩,累计达到50.39万亩,通过土地流转增加农民人均收入147.36元。其中,民和县土地流转累计8.94万亩,乐都县土地流转累计5.62万亩,平安县土地流转累计3.74万亩,互助县土地流转累计15.24万亩,化隆县土地流转累计10.71万亩,循化县土地流转累计6.14万亩。流转土地主要用于辣椒、核桃、樱桃等特色农业和设施农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模据统计,2011年全区共完成土地流转面积10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3.31%,涉及全区33491户农户,流转的方式主要有:转包41220亩,16541户;出租20452亩,9307户;互换12788亩,2508户;转让12060亩,2291户;委托流转1280亩,512户;其他方式流转12200亩,2332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特点海东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土地流转地区分布不平衡。该地区各县农业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水平各不相同,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和形式也各不相同,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分布不平衡态势。一些交通比较便利、耕种条件比较好或人均占有耕地较多的县,县城附近、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流转速度较快、流转面积相对较大,而偏僻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缓慢。二是流转土地的流向多元化。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发展效益农业、实行连片种植和规范化经营,迫切需要调整土地,土地由分散经营向连片种植、集约经营转移。农村土地流转由初期农户之间的相互流转逐步发展到向有实力的种植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农业投资主体流转。三是流转土地用途及模式多样化。随着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种田收益日趋回升,土地流转从农户相互间的自发流转向组织化、有序化流转发展;土地流转的对象由本社、本村内流转逐步向村外、乡外、县外、区外、省外流转;经营内容也由种粮为主逐步转向蔬菜、花卉、水果和养殖等高效农业方向发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做法
(一)广泛宣传,普及法律政策近年来,海东地区利用每年5000名干部下基层、宣讲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的机会,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宣传,使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认识到,承包土地的合理流转是对家庭承包经营的完善和发展,不会改变和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基本制度,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解决人地矛盾的有效途径,还能有效地遏制耕地撂荒,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和农民收入。
(二)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近几年,根据中央和省、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关政策要求,各县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模式,按照“依法、有序、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使农户每年除获得一定的租赁收入外,还可以获取一部分劳务收入,既有效带动了农业规模经营又增加了农民收入。2011年,全区实施设施高效农业力度加大,新建日光节能温室2.065万栋,推广马铃薯、玉米全膜覆盖双垄栽培70万亩,同比增长36%。平安县新建日光节能温室2000座;全县农作物总产量达到12.26万吨,农业总产值达4.82亿元,同比增长6.9%;种植大果樱桃1000亩,枸杞200亩;农民人均纯收入5400元,同比增长15%。
(三)采取措施,支持鼓励土地经营权流转从去年开始,地委出台意见要求各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100万元,地区财政也挤出一定资金建立土地流转奖励基金,对转让方和接转方进行不同比例的奖励补助。同时,对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在信贷、项目、税收、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性政策引导。2011年,平安县农业示范区建设成效显著,精心打造以下红庄村、大寨子村富硒设施红提葡萄、沈家村无公害富硒蔬菜、大路上庄无公害富硒番茄、富硒大果樱桃为主的五大千亩富硒特色种植基地,完成投资2.01亿元;地、县政府在信贷、项目、税收、技术等方面扶持引导下,建立了天源富硒畜牧科技开发公司奶牛养殖基地、金阳光高原富硒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宇大蒜深加工等基地。
(四)按照法律政策,妥善调处土地纠纷为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纠纷调处力度,地、县农业部门由专人负责接待土地纠纷群众,并及时安排人员深入村社进行调查,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实事求是、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妥善化解矛盾。2011年,全区共调处土地纠纷40多起,移交司法部门2起,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土地流转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因素分析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近年来,全区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明显加快,从2009年至目前,全区因土地流转转移农户99602户230695人。劳动力务工收入成为海东地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说明农民对承包的土地不仅吃下了“定心丸”,而且离开农业谋发展的意识已经逐步形成。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是加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原因。
(二)农业机械化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的影响到2011年底,全区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116.9万千瓦,拥有大中小型拖拉机87513台,加上没有报户的农业机械,总计超过10万台,有各种配套农机具56886部。农业机械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农业机械作业面积逐年增加,每年为农户节约了一定的劳动力成本和资金投入。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服务能力的增强,使农村劳动力进一步得到了解放,为土地流转奠定了基础。
(三)农业比较效益变化的影响农产品价格低、农业比较效益低,是多数农民愿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因。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种田收益日趋回升。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价格逐步提高,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由最初的“无偿”甚至“负偿”转为“有偿”。如循化县一些乡镇耕地每亩年租金一般达到500~800元,最高的达到1200元,山区耕地每亩年租金也达到了300元左右。
(四)农民收入水平及构成变化的影响近年来,海东地区农民收入逐年提高,2011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5260元,同比增长15%。从构成看:(1)工资性收入占49.2%,比上年增长26.9%;(2)家庭经营收入占39.5%,比上年增长7.8%;(3)财产性收入占1.3%,比上年增长44.8%;(4)转移性收入占10%,比上年增长18.8%。上述情况说明,收入构成从以前单一的种粮为主转为多元化收入。
四、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土地流转在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保护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业规模效益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调查中发现,由于制度、管理、操作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海东地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流转行为不规范,土地承包纠纷隐患较多经调查,全区土地自发流转的较多,流转土地分散,农村土地流转的随意性明显。农村土地流转多以农户间自发流转为主,以口头协议进行流转的多,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内容简单,形式不规范,程序不合法,未经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定和备案,这些都是产生土地承包纠纷的隐患。
(二)土地流转规模较小,层次较低一是自发流转的多,规范流转的少。二是小范围内流转的多,大范围内流转的少。绝大部分的农村土地流转仅限于在本乡镇的村、组(社)范围内进行。三是一般农户间流转的多,流转给专业大户的少。四是短期流转的多,长期流转的少,有七成流转面积流转期1~5年,10年以上的不足两成。
(三)对土地流转的认识不足一方面,农民具有很强的恋地情结,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土地的依附性,一些农民想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而又心存疑虑,看到流转后的土地实行了设施农业、规模经营,害怕彻底失去土地。因此,选择协商代耕、临时性转包等简单流转方式。加之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取消了农业税,对种粮农民实行了各种补贴,增大了农民增收的空间,致使部分农民宁可粗放经营,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制约土地流转进程。另一方面,一些干部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影响土地正常流转。
(四)机制不健全,相关管理服务滞后一是土地流转管理程序不规范,合同签订内容条文不完善,基层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队伍不稳定,业务水平低,致使土地流转无法规范、有序进行。二是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土地流转合同纠纷处理不及时,使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三是土地经营权流转虽然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土地流转无论有形还是无形的市场都未形成,转出、转入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联系,阻碍着土地流转在更多方式、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进行。转包费、租赁费缺乏科学依据,没有与之相关联的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农民因土地仍为养老保障的主要来源,恋土情节浓厚;二是农民的非农产业收入少且不稳定,经营土地仍然是农民收入的可靠来源,绝大多数农户尚不具备转出土地的条件;三是农民素质不高,经济实力不强,有能力大规模经营土地的所谓“种田能手”、“经营大户”还只是极少数;四是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如农民的基本生活、养老、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五是农业产业化发展较慢,从事农业开发和经营的投资者少,土地规模经营缺乏有效载体。六是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机制、市场服务机制不健全。
五、正确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的意见和建议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就必须在稳定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促进土地经营权的依法流转。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不断优化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环境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建议把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组织机构,综合协调、统一领导本地区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政策,积极稳步地推进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环境。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不断提高农民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农民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让农民意识到土地流转的重要性,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引导农民增强流转土地的自觉性。要按照中央、省、地委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要求,引导农民知晓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和政策,做到依法、自愿、有偿、规范。通过典型示范,使广大农民看到土地流转带来的实际利益,从而转变思想观念,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三)保障农民利益,畅通土地流转渠道一是要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商品化、市场化步伐,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土地价格形成机制,让农户有较高的流转收益,提高农户自觉流转的积极性;二是要解决土地流转后的风险问题。农业是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双重影响的弱质产业,要确保投资业主一旦失败,农民能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得到相应补偿。为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可尝试采取向业主收取土地风险保证金,在农民每年所得租金中提出一定比例的信用保证金,防止流转双方单方毁约风险。
(四)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能,加强土地流转管理监督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职责,明确土地流转合同审查签证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土地流转的实施细则,规范行为,形成配套的流转管理办法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积极地去引导、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探索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仲裁体系。
(五)出台优惠政策,激活土地流转有针对性、有层次地制定海东地区土地流转相适应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细则,对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给予政策、资金支持,从体制和国家政策导向上促进土地的合理、健康、有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土地,通过土地承包合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对农业用地等自然资源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具有流转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保留(土地)承包权、转移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经营权人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必须依法、慎重进行。
1法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我国相关法律上得到充分的肯定。《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物权法》没有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里的流转方式主要针对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对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则严格限制,不允许抵押。
2实践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分析
2.1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受让方依照转包合同规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转包方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让方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受让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方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双方根据当时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条件签订转包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目前转包这一种流转方式采取口头方式进行的平均达到60%以上,即使有书面协议,协议的条款不规范、不齐全、不具体的情况也很普遍。加上流转期限比较短且不稳定,大多数转包合同关系可能随时终止。这种状况极易引发纠纷,而且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又难以解决,受让方在土地上的投入和造成的损失无法收回、得不到补偿,受让方利益的保护不能充分保护,从而给农村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2.2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包括个人、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方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通常情况下,承租方要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如北京市有农民向笔者进行法律咨询:在耕地性质的建设设施农业大棚,建设完之后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停止租赁或遇到拆迁占地,出租期限到期是否可以续租?续租的权利和义务?耕地性质的建设设施农业大棚是可以流转的。遇到拆迁,合同解除,应当补偿承租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第47号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租赁合同期限要遵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北京市2010年5月出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意见》,规定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应建价格调整机制,明确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转租期限到期后再续签《土地流转合同》,续租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合同规定。
2.3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互换根据组织者的不同,主要有2种形式:1)由村组集体出面促成的互换。某些乡(镇)村进行土地整理,统筹规划产业带,农户通过换地,从事自己愿意的种植方式。2)农户自发组织的互换。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种管理,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互换的流转方式可以占到流转总面积65%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改变,不是土地用途和承包义务的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受让方依然按照承包方承包时确定的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承包义务。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双方同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未经登记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互换方式灵活,互换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沟通,可以对不等值部分进行适当实物和现金补偿。
2.4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近城郊区和厂矿工业区附近,原承包方在有了稳定的来自二、三产业的非农收入后,不必再依赖土地来维持生存,按程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农户,原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随之终止。这一流转方式占到实际流转总面积的不到10%。在农村税费改革及免除农业税之前,个别农户因耕地收益少,或是有其他收入来源,不愿耕作土地。为避免土地撂荒和上缴税费,经村委会协调,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了其他农户。近年来,随着惠农政策实施和土地收益增加,以此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趋势是不断减少。
2.5代耕举家外出或主要劳力外出务工的农户,又不愿意放弃土地,委托给他人代为耕种,原有的承包关系不改变,收益分配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这种方式实践中操作简便,手续简单,一些精明的农民,通过股份制、联办或独办等方式购买农机具组建农机代耕队,走村串户揽业务,把联系方式印成名片发送给缺少劳力的农户,农户预先和农机代耕队签订委托耕种合同,代耕队承担保质保量完成耕作的义务,并根据收割、犁地、播种等农活的轻重收取费用。这种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推出,受到众多外出务工或劳力不足的农户的欢迎。北京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意见》规定,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以前没签订合同的需补签。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确权土地的,须经民主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发展
土地流转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又有了新的变化。
3.1土地流转方式更加多样化各地不断提高的土地流转发生率,表明了经济环境条件变化对新制度安排的强烈需求,也是农村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反映了以土地为代表的农业生产要素要求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紧迫性。但是法定的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只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不能入股、抵押。这样的规定跟不上农村改革的实际发展,也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法律应当进行适时的修改,增加流转方式。
3.1.1入股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入股应在承包方间进行,主体只限于农户,是农户之间自愿联合。1)登记注册。有条件的村民组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制订有关章程和制度等。2)作价入股。承包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加入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入股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回原承包农户。3)签订协议。合作社与入股农户户主签订入股协议,确定保底分红。协议一式四份,合作社、入股农户、发包方及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4)统一发包。由合作社将入股土地调整集中连片后,对外统一发包,发展高效农业。同时,合作社每年年底进行年终结算,实行二次分红。
3.1.2抵押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可以转让的用益物权,作为农户的主要财产,应当允许其依抵押方式流转。当前资金不足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瓶颈。扩大融资渠道,获得足够的资金是发展农村经济的一大要务。应以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指导,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政策引导相结合,在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情况下,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户、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或涉农企业在不改变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融资。抵押当事人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