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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单位部门
港口社区
职 务
党委书记
申请外出活动范围(省内市外、省外),,
申请外出活动形式: ;
申请外出时间(公休日、节假日): 年10 月2 日至2020 年10 月7 日,共6 天;
出行方式:参团、个人自驾游;旅行社名称:;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 名: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政工副书记(经办人)签名: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 名: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不改变拟安置人员原企业人员身份及非在职现状,按照拟安置人员原在机关事业单位时的不同身份,区分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发放“特定生活补贴”,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发放“附加生活补贴”。强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社会化养老,同时参加医疗保险,实现病有所医。
二、安置范围
此次安置人员的范围为:*年12月31日以前经组织研究决定安排到市属企业工作的原事业单位一般干部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且安置人员原所在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原所在单位按照最后一次下企业前的最后一个所在机关或事业单位确定。具体范围的界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议记录有记载的;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相应干部任免文件的;
3、有从原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调转到下派企业的《干部调动呈报表》、《干部介绍信》或《干部介绍信存根》,工人有《工人商调表》、《工人调动介绍信》或《工人调动介绍信存根》的;
4、部分经济主管部门转制为经济实体,有文件依据的;
5、部分行政主管部门撤消,职能和人员并入所属相关企业,有文件依据的;
6、*年全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有文件依据的。
三、安置办法
(一)对未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发放“特定生活补贴”。
1、一般干部“特定生活补贴”基数的核定。由人事部门一次性按2009年底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一般干部退休金标准核定,今后除物价上涨等因素外,不再做调整。
2、工人“特定生活补贴”基数的核定。由人事部门一次性按2009年底事业单位同等条件普通工人退休金标准核定,今后除物价上涨等因素外,不再做调整。
(二)对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发放“附加生活补贴”。
达到退休年龄后,上述人员全部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开始从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基本养老金。如出现原事业单位一般干部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一般干部退休金标准的,或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事业单位同等条件普通工人退休金标准的,可发放“附加生活补贴”。
1、一般干部“附加生活补贴”的核定。
(1)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附加生活补贴”的核定。由人事部门按照其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一般干部退休金标准,加上本人退休后国家历年增加的退休金,减去上述人员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的养老金的差额予以核定。即某人实际获得的“附加生活补贴”加上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的养老金之和,与其本人退休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一般干部领取的退休金相同。今后除国家规定的对事业单位一般干部退休金标准进行调整外,不再做调整。
(2)今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附加生活补贴”的核定。今后凡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由人事部门按照届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一般干部退休金标准,为其核定“附加生活补贴”。“附加生活补贴”基数应等于届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一般干部退休金标准减去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今后除国家规定的对事业单位一般干部退休金标准进行调整外,不再做调整。
2、工人“附加生活补贴”基数的核定。
(1)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附加生活补贴”的核定。由人事部门按照其本人退休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普通工人退休金标准,加上本人退休后国家历年增加的退休金,减去上述人员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的养老金的差额核定。即某人实际获得的“附加生活补贴”加上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的养老金之和,与其本人退休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普通工人领取的退休金相同。今后除国家规定的对事业单位普通工人退休金标准进行调整外,不再做调整。
(2)今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附加生活补贴”的核定。今后凡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由人事部门按照届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普通工人退休金标准,为其核定“附加生活补贴”。“附加生活补贴”基数应等于届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普通工人退休金标准减去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今后除国家规定的对事业单位普通工人退休金标准进行调整外,不再做调整。
(三)“特定生活补贴”和“附加生活补贴”的发放。
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数额,将“特定生活补贴”、“附加生活补贴”拨付给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并由其负责发放。
(四)下企业人员属于企业身份,除享受“特定生活补贴”和“附加生活补贴”外,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的其他任何待遇。
(五)拟安置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1、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情况的处理。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个人按照我市历年个体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的100%一次性补缴从1996年至2009年底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向上争取,想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管理,其所欠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按照我市历年个体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的100%一次性补缴,并补办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依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由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应退未退人员,必须将养老保险补缴至2005年1月,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2、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情况的处理。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由个人按照我市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00%,一次性补缴从1996年至2009年底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我市个体养老保险的参保方式参保,缴费基数统一为每年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根据《*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对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欠费情况的处理。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个人按照我市历年个体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00%,一次性补缴至2009年底,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我市个体养老保险的参保方式参保,缴费基数统一为每年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欠缴医疗保险费的,由个人按照《*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继续缴费。
4、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代扣代缴。
为防止出现新的欠费情况,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对该部分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实行统一管理,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在发放“特定生活补贴”或“附加生活补贴”时代扣代缴。
5、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特别困难情况的处理。
对于本人特别困难,不能一次性补缴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一次性补缴的数额,协调给予借款,其本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在其“附加生活补贴”和“特定生活补贴”中,按月以一定比例扣缴。
6、缴费基数统一确定为每年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即使出现擅自降低缴费基数的情形,计算“附加生活补贴”时,也仍按缴费基数为每年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的标准,计算差额部分。
7、如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即使达到退休年龄,也不发放“附加生活补贴”;如不参加医疗保险,因疾病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操作程序
1、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人事部门依据本人档案及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的《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核定其“附加生活补贴”。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保的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档案、一寸照片1张,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大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携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缴费证明到人事部门核定“特定生活补贴”。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将相关审批手续送交财政部门并装入本人档案,财政部门依据人事部门审批额度将资金拨付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特定生活补贴”。
3、今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核定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并携带退休审批表到人事部门核定“附加生活补贴”基数,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将相关审批手续送交财政部门并装入本人档案。财政部门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附加生活补贴”总额按月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拨付,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附加生活补贴”标准发放。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起,停发其“特定生活补贴”。
4、“附加生活补贴”调资办法:随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金政策和企业基本养老金政策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如企业基本养老金标准提高,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未提高,从“附加生活补贴”中调减企业基本养老金提高部分,“附加生活补贴”额降低;如企业基本养老金标准提高,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同时提高,“附加生活补贴”提高部分为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增加额减去企业基本养老金标准增加额;如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标准未提高,“附加生活补贴”提高部分为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增加额。
5、安置后的下企业人员档案保管、调资等管理工作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负责。如:下企业人员需调资时,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负责到相关部门为下企业人员办理调资相关手续等事宜。
6、采取联合审档的办法,审定下企业人员档案基本信息。即由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人员共同审核档案,明确该部分人员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并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以后凡涉及该部分人员的审批事项,均按联合审档的审核意见办理,不得擅自更改。同时,鉴于该部分人员属企业身份,出生日期的审核确定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文件执行。
7、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二寸照片三张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办理企业退休手续后,携带退休审批表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的退休手续,再按照规定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组织实施
(一)本意见由人事部门牵头落实,劳动、财政部门配合。
(二)此次安置不包括原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派到企业的工作人员。
(三)根据本意见及操作办法确定的受理范围,今后如有再提出申请的人员,可由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市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按本意见规定办理。
根据《护士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市卫生局关于统一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咸政卫发[]39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统一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合格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1、《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2、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
二、换证时间及步骤
时间:年12月15日—年1月20日结束。
步骤:
1、单位审核及信息录入。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注册详细信息。
2、区卫生局审核。区卫生局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报送的材料和软件录入信息进行审核。
三、换发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单位及省、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2、原版护士执业证书(正本、副本)或省人事厅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六个月内免冠正面两寸照片五张(四张贴在申请审核表,一张贴在护士执业证书)
5、健康体检证明(申请人六个月内陕中二附院(原二纺医院))
6、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证书的医疗机构,可集体出具本单位所有护士的聘用证明,必须由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公章。
7、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年按照《护士管理办法》施行考试前未及时换发执业护士证书的个别人员,必须提供区级以上人事部门或职改领导小组下发的护士资格认定文件和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同时需医疗机构和所辖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说明。
原版护士执业证书的正本或副本遗失其中1本的,在递交材料时,需医疗机构书面说明;原版护士执业证书的正、副本全部遗失的,在递交材料时,同时需医疗机构和所辖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说明。
四、注意事项
1、护士换证工作关系护理事业的发展,关系广大护士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换证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情况繁杂,工作量大,各单位要由专人负责,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2、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履行护士管理职能,组织好本单位护士(包括聘用护士)信息的收集和录入,确保录入信息的完整、准确。审核材料1人1袋,按顺序装订,以便集中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只接受单位集体换证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
3、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为非本机构人员出具聘用证明,凡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财务审批管理办法一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资金支出安全,并能尽量减少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
第二条生产性支出。在既要满足生产的正常需要,又要在库存合理的前提下,根据签订的购货合同和月初经审批同意的用款计划,购买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等生产用物资。一般情况下采取货到验收付款,根据发票和入库单由部门经理签字、财务部主管复核后方可报销(在预算范围之内)。
第三条非生产性开支。办公用品、非生产性低值易耗品等物品的购置,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和管理,各部门不得自行购置。否则费用自理,不予报销。办公室根据部门批准的申请计划组织购置,办公室主任、总会计师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四条对外投资统一由公司本部开展,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不允许从事任何对外投资。对于50万元以下短期投资款项的支付由总会计师、总经理联签;50万元~20xx万元的短期投资由总经理会议决定,报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核准;20xx万元以上的短期投资必须由董事会决议后实施。对于长期投资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即可投资;投资金额在500万元~20xx万元,投资方案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投资金额在20xx万元以上的,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在建工程项目开支。公司下属各部门(包括下属分店、分公司及子公司)在投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时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和实施。
拟新建或改造项目的职能部门要对拟投资项目提出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书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下属各店为店总经理批准),即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后由项目小组(由各分店或子公司的总经理、财务部主管、公司资产管理部、基建工程部及财务部组成)进行集体讨论。讨论通过并会签后,根据拟投资项目概算总额与公司所规定的核准权限呈报不同的职能部门。审议通过后,再行实施,具体核准权限如下:
3万元以下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由各分店总经理、财务部主管、本部基建工程部及资产管理部组成的项目小组会签后即可实施;3万元~50万元的在建工程项目还必须在上述小组会签后报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联签;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上述会签及联签后,还必须由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才能实施。
财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按工期进度支付工程款。付款时,由客户写出申请,项目小组和设备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财务部审核,其款项的支付,3万元以下由各分店(或分公司)的总经理签字,3万元~50万元应由公司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联签;超过50万元时,还应报董事长核准。在建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不得低于合同总价款的30%)的结算须在审计部门审计及监理部门出具监理报告后,才能付清全部价款。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置。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及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一)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在预算范围之内,如果购置的固定资产单位金额在5000元以下,则由各分店(或分公司)拟使用部门提出购买申请,报各分店(或分公司)的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决定是否购置,而后报各店(或分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方可购买;对于单位金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在履行上述程序后,报经公司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联签后方可购置;对于单位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在前述审批基础上,必须由董事长审批和加签。
(二)公司本部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在预算范围之内,如果购置的固定资产单位金额在5万元以下,则由拟使用部门提出购买申请,报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决定是否购置,而后总经理审核审批,最终必须由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联签后方可购置报销;对于单位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在前述审批基础上,必须由董事长审批和加签。
第七条通讯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日常费用报销程序。
公司本部报销的审批权限:对于一次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1000元以上至1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核批准;1万元以上至3万元,必须由总会计师和总经理联签;超过3万元,则必须由董事长加签。
第八条工资的支付: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按时发放职工的工资。
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的工资由所属的人事部门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经分店(或分公司)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支付;公司本部的工资开支,工资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无误后,经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联签后,由财务部负责核发。
三、其他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暂借款的审批。由于业务需要,因公出差或购买货物需预支现金的,预算内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部长签字批准,1000~5000元由财务主管领导签字批准,5000~10000元由总经理批准,10000元以上由董事长批准。所支付的现金,前款没有结算清的,一律不再借款。
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的借款,预算范围内5000元以下一律由各分店(分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5000元以上的,必须按照上款要求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担保合同由财务部起草,经法律部(或法律顾问)复核,按公司有关程序会签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对外担保(抵押)500万元以下的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方可提供担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担保(抵押)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方可实施。
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不允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银行借款的审批权限。借款金额在20xx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负责人报公司总经理同意并由董事长批准;20xx万元~6000万元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借款;超过6000万元,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借款。
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不允许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借款。
四、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
财务审批管理办法二一、原则
1、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公司发生的各项开支都必须由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支出事由、项目、发票张数、报销金额、和经办人签名、部门经理签字、财务经理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分计划内和计划外相关程序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
2、加强报销管理,当月帐,当月了,25日以后帐最迟不得超过下月3 日。
3、为了分清责任,进行部门核算,不同人员支出的业务费用不得混淆在一张报销单上。
二、支出相关部门审核
对所有报销内容,相关部门经理必须就其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
三、财务部门审核
财务部门对所有报销票据,依据相关财经法规及内部财务制度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审核权限同审批权限
五、费用报销及借款时间
六、报销手续
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款项支出时填写支出凭单并将发票(所有票据须开明细发票,经手人须在票据背面签字)交给财务。由客户或分公司报销的要向财务注明并留复印件,原件给客户。 计划内报销必须提供的原始凭证:
1、 版面费、广告费:由部门凭发票填写费用(成本)报销单,财务部对票具进行核实(附上媒体刊登的详细清单),核对无误后付款。
2、 印刷费(出片费):部门凭发票,附印刷品结算单,进行核实无误后,填写费用(成本)报销单,财务审核无误后付款。
3、 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由运营管理中心统一购买的,运营管理中心保管人员根据发票同实物核对无误后,填写验收单后(低值易耗品还需有出库单),凭发票(附上验收单及分摊明细)填写费用报销单。各单位自行购买的凭发票填写费用报销单经相应级别的领导审批后报销。
4、 机房与OA设备:技术部保管人员根据发票同实物核对无误后填写验收单和出库单。凭发票(附上验收单)填写费用报销单。
5、 资料费:各单位购书及其它资料,首先将书、资料和发票拿到资料管理部门(运营管理中心)进行登记验收,并在书、资料上盖章、编号。经手人凭发票(附上验收单)填写费用报销单。
6、 差旅费:于返回3天内必须报销,由部门经理审核票据的合理性并在报销单上随同差旅者签字认证,后至财务核销借款。各单位经理报差旅费凭报销单经大区总裁审批后到财务核销借款。对3天内无故不及时报销的,财务部应催办一次,仍不办理者,财务部有责任从其当月工资和奖金中扣除。试用人员出差借款须由经理担保,视同经理借款。
7、 业务费用:所有业务费用票据须开明细发票,经手人须在票据背面签字。各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业务费用,任何人不得用于除业务需要以外的个人消费。业务招待费须有两人以上签字并注明时间及招待客户名称;加班用餐费须有全体用餐人签字;交通费须注明起始、地点及原因;礼品费须注明所送人名及礼品名称、数量;快递费单据上请注明客户名称。所有费用均计入部门成本。未按规定填写说明或签字的,财务人员应将报销凭证退回并说明原因。
8、 超计划报销手续必须有审批报告,其它同计划内报销手续一样。
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为保证公司差旅费的合理使用,规范差旅费的开支标准,特制定此规定,具体如下:
(1)出差人员是指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离开本市一天以上进行各项公务活动的员工。
(2)出差人员出差需持有经部门经理、运营中心、公司总经理签字的《出差申请表》。申请表中需注明部门名称、出差人姓名、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出差事由、 出差来回乘坐交通工具、预计差旅费金额,报总经理审批,凭申请单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后将申请单交运营管理中心存档。
(3)报批手续:
一般人员出差,在特殊情况下需乘飞机,必须有总经理审批同意,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①员工出差到外地,可预借一定金额的差旅费。出差回来后凭单据在三日内报销,逾期不报销者,将从工资中扣除所借款项。
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详见后附差旅费报销标准),由出差人员调剂使用,节余归己、超支不补。
③出差乘坐火车,一般以硬卧为标准,如买不到硬卧票,按硬座票价的60% 予以补助。
④出差期间的交际应酬费,须事先请示总经理特批。
⑤往返机场、车站的市内交通费准予单独凭车票报销(不含出租车费用)。
⑥出差参加展示会的运杂费、门票等准予单独凭票报销;对于到外地参加会议、展览、及其他活动的人员食宿及其他费用由对方负担的,不得在公司报销路费并领取补助。
⑦出差或外出学习、培训、参加会议等,由集体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其统一标准报销,不享受任何补助。
9、 出差补助天数的计算方法:
(1) 出发日补助计算:以有效报销车票或飞机票的准确开车或起飞时间为准:上午12:00前出发的可享受全天补助;12:00后出发的,当日不能到达目的地的,可享受半天补助;12:00后出发的,当天到达目的地的并住宿,可享受全天补助;
(2) 到达日补助计算:以有效报销车票或飞机票的准确开车或起飞时间为准:上午12:00前返回的可享受半天补助;12:00后返回的可享受全天补助。
10、 出差天数的计算方法:按照实有天数计算。
11、 费用核算:公司所有人员出差费用均计入各部门成本。
12、 其它
(1) 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出差期间相应票据(如住宿费、市内交通费、餐费等),以便财务部进行帐目财务处理。如无法提供相应票据,日补助超过30元以上的部分将由财务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凡购买打折机票的(票面有不得签转更改字样的),在报销时必须按打折后的实际价格填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后将加倍扣还。
财务审批管理办法三为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审批行为,明确公司财务支出的内部流程、决策程序及审批权限,完善健全公司内控制度,确保全公司的各项预算目标的实现,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公司财务工作实行预算管理模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本制度规定范围内行使审批权。
第二条 审批范围:本公司直接经营活动、对外投资活动、融资活动发生的款项收支,纳入董事会审定通过的年度预算计划。
第三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一只笔审批制度,财务总监及公司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公司各项经济业务的发生,若应审核不严给公司造成的缺失,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四条 经办人为审批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该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审批人为审批事项的决策人,对审批事项承担决策责任。
第六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对本公司全部审批事项承担决策责任,超过规定限额提交股份公司领导核准的事项,股份公司层面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 任何审批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
签署审核意见、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公司财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审核要求。
第八条 子公司总经理可对公司预算范围内的审批事项授权行使,但必须报股份公司财务审核。
第三章 财务审批程序
第九条 预借款及公司关联往来款项审批规定
1、预借款包括出差临时借款、采购临时借款、办事处支付备用金以及其他临时性借款,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各分管副总审批,公司财务总监核准。超过此限额的预借款,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批准。
2、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事项,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财务总监核准。
第十条 预付款审批规定
1、公司各项预付款项的支付均按经济业务发生所签定的合同约定执行。预付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经济业务,由业务部门经理初审后,经分管副总审批,公司财务总监核准后支付。超过此限额的预付款支付,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2、超合同约定支付的预付款项,应由业务部门初审后,经分管副总及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公司总经理核准后支付。
第十一条 涉及员工薪资、福利费事项的财务审批规定
1、每年年初,由公司人事部及财务部参与,会同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及业务提成的所属部门共同制定计件工资及业务提成标准方案,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经公司总经理签发后实施。
2、公司的薪资发放,由各所属部门制定月工资发放金额,同时将工资发放计算标准一并提交公司人事部门审核,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发放。
3、公司固定福利费事项的调整由公司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公司总经理签发后实施。每月发放时,在实施方案范围内,由公司人事部门审核,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发放。
4、公司临时性员工福利发放,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公司总经理核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涉及保证金退返的财务审批规定
合同保证金的退还由公司业务归口的部门在保证金退还到期日出具相关意见,经公司分管的副总审批,公司财务总监核准后支付。
第十三条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财务审批规定
1、股份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与公司股东发生关联交易均由股份公司统一管理。
2、公司投资运用资金(含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银行借款、对外担保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财务部门依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均应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要求,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实施。
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内资本性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业务,实施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下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事项在相关决策程序履行完毕后,由所属部门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公司分管副总审批后,经公司财务总监核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工程建设、装修改造、设备大修理等建设性支出的财务审批规定
1、公司单项建设性支出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按相应权限审批。项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2、公司单项建设性支出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相关的资金支出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后,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支付。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各项费用的审批规定
1、公司对所属控股子公司实行全面预算控制和月度计划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年初由公司财务部核定控股子公司全年各项费用预算,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2、各控股子公司在全年预算额度内进行指标分解,控股子公司按月度分解指标,向公司财务部上报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在月度内由控股子公司总经理逐项安排,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后支付。
3、控股子公司在年度内发生的超预算费用,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支付。
第十六条 公司费用报销审批规定
1、公司对部门费用支出实行预算与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各部门按相关费用明细:差旅费、办公费、资料费、培训费、招待费、宣传费等项目由公司财务部门核定全年预算总额,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由公司总经理签发后实施。
2、各部门严格控制全年费用开支,在预算额度内发生的费用支出,由部门经理初审后,报分管的公司副总审批,由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销。
3、单项费用支出在2 万元以内的临时费用预算申请,可由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讨论决定。单项费用支出在2万元以上的临时性费用预算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4、公司组织的大型活动,应制定详细的费用预算实施方案,该方案经公司分管副总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依据批准的预算方案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的审核职责:公司财务部在办理财务审核工作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审核事项做决定。
住房公积金指南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由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地职工,在本地购买自住住房,并提供担保所申请的贷款。
(一)贷款种类:
购单位房改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集资建房、组合贷款。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在6个月以上;
3.购房首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所购房价30%;
4.签订了购房合同;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6.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7.本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 按现行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买住房总价款的70%;
2.公积金贷款每户不得超过20万元。
(四)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0年,并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限。
(五)贷款利率:
1--5年的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 3.6%;
6--30年的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05%。
(六)贷款保险:
贷款年限1-5年的,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的1‰;
贷款年限6--10年的,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的0.8‰;
贷款年限11-20年的,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的0.6‰;
贷款年限20年以上的,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的0.4‰;
房产抵押保险费须在贷款时一次性付清,若职工提前还清贷款,可按提前年数退还多付保险费。
举例:某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8万元,贷款期限10年,该职工应付房产抵押保险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1)贷款年限为10年的8万元公积金贷款,月均还款额为811.86
(2)还款期数:10年x12月/年 120个月
(3)贷款本息:811.86x120 97423.20元
(4)年保险费:97423.20x0.8‰= 77.94元/年
(5)10年应付保险费合计:77.94x 10=779.40元。
(七)贷款程序:
1.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先到本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书》,按照规定内容 如实填写;
2.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从收到借款人填写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一周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本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及《委托贷款通知书》;
3.借款人持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签定借款合同;
4.若职工所购住房的开发商不能提供按揭担保,职工可以用银行存单质押或其他房产抵押贷款,用其他房产抵押贷款须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
(八)贷款偿还:
借款人应自银行发放贷款后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偿还贷款,逾期加收滞纳金。若借款人拟将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清时,可向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使用指南
如果您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和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三年仍未重新再就业,且男职工年满45岁,女职工年满40岁的。
如果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各项共需资料
1.职工本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本人签名);
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注明售房款账户户名、账号及开户行行名);
(以上资料在下列项目中均需提供,不再赘述,以下所列的各项目是在以上资料的基础上需再补充的资料。)
(一)职工购买单位自管房应提交下列证明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评估部门意见栏,审批部门意见栏未签章的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如系购买配偶方住房,应出具结婚证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二)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员安居房应提交下列证明
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系购买配偶方住房,应出具结婚证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3.出售方提供收款账户户名、账号及开户行行名;
4.出售方提供购房人交款情况证明;
5.交款单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交下列证明
1.《私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施工合同》复印件及《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翻建另需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如系购买配偶方住房,应出具结婚证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四)职工参加所在单位集资兴建住房,应提交下列证明
1.职工所在单位有关集资文件、通知及花名册复印件;
2.自治区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复印件或与开发商签定的购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3.如系购买配偶方住房,应出具结婚证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五)职工离、退休应提交下列证明
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离、退休文件复印件或离、退休证的复印件。
(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交下列证明
1.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复印件;
2.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批文复印件。
(七)职工出境定居应提交下列证明
1.前往国出具的移民(定居)签证,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通行证或港澳身份证复印件;
2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迁出证明。
(八)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提交下列证明
1.贷款合同或按揭协议复印件;
2.贷款行提供的个人贷款户户名、账号及贷款行名、行号;
3.贷款余额表。
(九)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交下列证明
1.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
2.租赁房屋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十)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受遗赠人或合法继承人应提交下列证明
1.受遗赠人或合法继承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本人签名);
2.受遗赠人或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4.公证处出具的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的公证书。
(十一)职工调往外地应提交下列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