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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及弊端
我们在审计调查中发现建筑企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虚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与入账反映资本不符,夸大注册资本数。
2.工程结算收入、成本不实,核算方式五花八门。第一种方式是收入不按照已决算完工工程,而是按照项目出具的税务发票金额列收入,成本按照扣除代收代缴的税金及收取的管理费的余额列支;第二种方式是账面只反映收取的管理费作收入,管理人员的费用开支和财务费用作成本支出,收取的工程款只在往来款中反映,收取的管理费也不单独反映,造成往来事项越来越多,余额越来越大;第三种方式是收取的工程款不在账上反映,另设一套账或流水账记录反映。
3.部分公司对工程资金及收费资金管理不严,降低了企业控制力。有的公司为了做大工程量,默许分公司或挂靠项目经理自行管理工程资金,失去了财务监督;有的公司为收取管理费,擅自降低收费标准,少收甚至不收管理费,签订的合同成了摆设一纸空文;有的公司将工程款、保证金、收费资金放在一起核算,混淆了资金性质。
4.部分建筑公司存在互相担保的现象,加大了企业经营风险,如甲公司为乙公司担保,乙公司又为甲公司担保。丙公司又为甲公司担保,一旦某公司倒闭就要牵连到几个公司倒闭,甚至牵连到有关乡(镇)政府。有的公司对贷(借)款行为不加控制,以公司名誉贷款,实际上由个人支配、使用,财务账未反映。还有的公司向典当行、个人借款支付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几倍的高额利息。
5.部分建筑公司资料管理不善。有的业务介绍信存根、收费收据丢失,也未对个人责任追究;有的因为重复开具介绍信支付赔偿款,给公司造成损失;有的公司重大决策未见会议记录,或记录得比较含糊,在执行过程中由公司某个领导说了算等现象扰乱了公司管理秩序,无法做到有章可循。
6.部分建筑公司或公司主要领导财经法纪观念淡薄,把集体(国家)所有制企业看成了私人企业,公司管理层及要害部门都是由妻子、儿女、亲戚、朋友掌控,在财务收支上不按规定制度办事。收费不入账,乱支乱列,白条支出等现象时有发生。
7.部分乡(镇)政府将所属建筑公司转让给个人所有,在此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①程序简单。所采取的方式只是简单地签一份转让协议书,通过县价格认证中心简单地对公司盈利水平做一个评估,根据评估价格就转让出去,未经上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也未采取公开拍卖等科学的方式取得资产处置利益最大化;②内容简单。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就是核定转让价格,要求对方上交多少利税,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给予对方优先权等;③利益倾斜。转让过程既未考虑政府投入股份应在企业中所处的位置,也未考虑企业职工的应得利益、人员安排,明显对收购方有利,国家和当地政府及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
8.部分建筑公司所在地政府对公司缺乏有效监督,放任自流。有的对签订的承包协议长期不清算,或清算后也无书面结果。合同规定的承包方的责、权、利不清楚,有的监督流于形式,只要求对方完成一些简单的税收任务,企业对国家和社会及群众应承担的义务没有实现,有的不闻不问,任其自生自灭,对其在承包过程中的违规经营,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视而不见,直至企业经营风险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后又不采取果断措施予于补救,企业现状及今后的发展道路堪忧。
二、建议
根据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其主要特点是,企业资产属于该企业劳动者组成的群体集体所有;产权不在企业劳动者群体内分割,每个劳动者都对企业全部资产拥有完全重合的财产权利,但又都无权单独行使其财产权利;资产收益不作为独立的收入项目在企业成员之间按产权比例分配等。上述特点决定了其无法避免的缺陷,产权不清、责任不明、分配不公、政企不分,出资者无权管理,不出资者掌握着集体企业的人、财、物生死大权,基本上否定了职工的民主管理,建筑行业也不例外。有鉴于此,综合比较上述十三家公司经营状况,我们建议:
1.县乡(镇)建筑企业必须改制。
2.由县政府牵头,组织财政、监察、城建、审计、社保、国资局及当地政府共同组成建筑企业改制小组,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对企业产权进行改制:(1)股份制。对规模大、经营效益好的企业,通过市场途径改造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并相应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2)股份合作制及有限责任公司制。对基础较差、条件有限的企业,通过资产量化或购买股份,职工成为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政府从企业中退出,从体制上彻底实行政企分开;(3)拍卖转私。通过将企业转卖给经营者,变集体企业为私人企业。
3.改制之前,应理顺企业几个方面的关系:(1)与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主要是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完全兑现,是否是企业成立时的唯一或部分投资主体,确定改制后与企业的关系等;(2)与经营管理者的关系。全面准确地评价经营管理者在企业中的位置,对企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经营管理能力,以及执行政策、制度、公司章程的行为等;(3)与其他企业的关系。主要是企业债权、债务是否清楚、合理、准确,经济往来关系(如合同)是否合法清晰等;(4)与企业职工及其他自然人的关系。主要是职工个人利益是否得到维护,改制后的利益保障问题,职工个人及其他自然人与企业的经济往来关系等。
代表性地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基本情况
广东省
2001年10月,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批准广东省顺德市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2003年,广东省政府下发《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2005年6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两年多来,广东全省21个地级市中有12个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流转土地1611宗,计1108公顷,涉及价款14.3亿元。流转工作基本以补办手续为主。开展流转的12个市中,经济比较发达的佛山市、东莞市开展得较好。佛山市5个区中,1个区(顺德区,原试点的顺德市)开展得较好,两个区刚起步,两个区未动。
顺德区开展流转以来,自2002年12月至2006年3月,共办理流转494宗,流转面积224公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收益3.8亿元,政府收取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金3410万元、契税1461万元,流转土地中工业用地占98%以上;办理再次流转5宗,面积约3公顷;办理抵押23宗,面积约17公顷,贷款金额2521.3万元。从流转分布区域上看,流转的基本是城市周边的零散地块,没有大块土地。
江苏省苏州市
苏州市属于苏南经济圈,乡镇企业一度异常发达,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乡镇企业开始改制。为配合乡镇企业改制,1996年苏州市政府出台《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充分利用当时政策比较宽松的机会,处理了历史遗留问题,为绝大多数乡镇企业改制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该市的乡镇企业改制早已基本结束,全市共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约5333公顷(当时乡镇企业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约1.33万公顷),其中有1/3掌握在村里,只租不卖。
苏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已经过去,现在面临的难题是流转以后如何完善、产权如何明晰。
安徽省芜湖市
安徽省芜湖市位于安徽省东南部,濒江近海,处于沿海开放向内地梯度推进的交汇点,是国务院确立的五个沿江开放城市之一,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水平位居安徽省前列。
1999年11月,国土资源部批准芜湖市开展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试点方案及《芜湖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试点工作首先在5个镇封闭进行。2003年4月,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将流转试点扩大到15个镇。从2006年2月起,芜湖市流转试点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
芜湖市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基本围绕乡镇政府实施镇域规划、建设工业小区进行。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动因与模式
根据广东省、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芜湖市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践分析,依据动因,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可归纳为三种模式。
经济发展驱动型的广东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珠三角经济发展迅猛,特别是工业得到长足的进步。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不仅国有建设用地市场流转频繁,集体建设用地也被卷入市场进行流转,形成广东模式。
广东省因势利导,对流转进行规范,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制定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具体的操作与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的出让、转让、租赁等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主体发生改变。
乡镇企业改制型的苏州模式
在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为了使乡镇企业原来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纳入资产管理,苏州市要求乡镇企业改制时更换土地使用权人,形成苏州模式。
具体规定是:乡镇企业通过转让、出租、作价入股改制的,必须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办法转换土地使用权人或更换实际使用者。
乡镇政府推动型的芜湖模式
芜湖市为加快小城镇建设,实施城镇化战略,开展了乡镇政府推动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形成芜湖模式。
流转的实质就是乡镇政府自行供应建设用地、经营建设用地。具体做法是:首先明晰集体土地产权,承认土地承包现状,确定土地所有权;然后由乡镇的土地发展中心同农村集体和承包者签定有偿流转合同;将流转来的建设用地进行前期开发,再按照“三集中”原则,将建设用地转包、出让或者租赁给用地者。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三地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这项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一定问题。
土地市场失灵问题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质是允许农民集体土地进入土地一级市场。我国现行的土地一级市场是国家垄断的,由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为各项建设供应建设用地。如果允许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会不会造成新的混乱?会不会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冲击,影响政府土地收益?会不会出现征地难,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会不会最终导致市场失灵?
政策本身需要完善
广东省认为由于目前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只是政府规章,处罚措施力度不够。对于流转后闲置或进行房地产开发,以及不进行公开交易等行为,只能责令改正,措施不够有力。
芜湖市认为需要进一步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需要在充分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地确定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关系。
流转的前提需完善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前提,一是完成土地利用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二是拟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完成权属调查、登记发证工作;三是用地必须合法,不存在纠纷和矛盾。一般看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开展得较好的地方,往往是前提工作做得好、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而大部分地区由于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权属、用地合法性等问题没有解决好,加之经济不太发达,即使有相应法规,也难以操作。
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些地方的金融机构拒绝集体建设用地抵押,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资企业不愿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这说明集体建设用地要获得国有土地同等权利,不仅要修改土地管理的法规,还要修改金融、税收、财政、司法等配套政策。
同时,一些试点地区的情况表明,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流转土地后农民的长远生计。
此外,要加快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实中,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容易演变为村干部所有,流转的土地收益也经常被村干部支配,因此必须对集体产权制度进行改革。
流转新增建设用地操作困难
各地均认为由于规划、用地计划、占补平衡、规费制约等方面因素的制约,流转新增建设用地操作困难。每年各地农转用指标非常有限,对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的需求都难以满足,不大可能保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新增建设用地。同时,流转的农转用报批规费标准与征用相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积极性。
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建议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不必搞一刀切,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流转的实际需求、国家宏观政策环境、土地市场建设和城市规划实施等,根据征地安置等情况,以及管理现状,开展试点,逐步推进,积极探索流转管理办法。
在试点范围的选择上,一要看规划、权属、合法性等流转前提条件是否具备,二要看经济发展状况,三要看乡(镇)政府和农民是否有积极性。
实施流转管理必须做好流转的基础工作
一要高起点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要界定好集体土地产权;三要摸清底数,解决好原来的违法违规用地。
完善流转的配套法制建设
一要在制定流转政策的同时,修改完善金融、税收、财政、司法等配套政策,打开实现集体土地抵押权的通道;二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流转土地后农民的长远生计;三要加强集体产权制度的研究,完善农村集体资产、集体积累的处置办法,加快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农民财产权益。
2002年8月至2004年10月,我在安徽省宿松县挂职担任副县长。由于多年从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挂职期间常以特殊的视角观察政府职能运转情况,有所感悟,兹录如下。
联席会议
上任不久,就接到县委办公室通知,参加县几大班子联席会议。第二天下午2:30,会议准时开始,议题只有一个,即研究县棉麻纺织厂破产改制及该项目招商事宜。
县棉麻纺织厂是县供销社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已多年停产。县供销社提出了对该厂实行破产改制并同步对外招商的一揽子方案。这是宿松县第一个破产改制企业,大家都拿不准,所以要上联席会议研究,对县供销社提出的方案进行讨论、评议和决策。
参加会议的有企业改制和招商引资涉及的县发改委、财政、工商、税务、建设、土地、环保、银行、公安、招商、体改等十几个部门和单位,这些部门的发言大多是从本部门的职能出发,提出政策性意见或建议。县几大班子主要是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成员,他们的发言相对宏观一些,大多是先谈改革改制的重要性,表明自己是支持还是反对的态度,然后再谈谈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等等。如此下来,除列席会议的县委办、政府办工作人员外,参会的几十人都做了发言,间或还有争议、讨论,会议一直开到晚上。最后形成的决策意见是:原则同意供销社的改革改制方案。成立县棉纺厂改革改制领导小组,下设改制组、招商组。县棉纺厂的改革改制决策就这样形成了。该厂改制很成功,工作很平稳,也成功引进港商对该厂实施整体收购,一个5万锭规模的“香港互益纺织有限公司”诞生了。
联席会议是县里除县委常委会以外的最高决策会议,主要是研究关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诸如一年一度的计划生育考评和检查、县城规划和旧城改造重点工程等,都是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做出决策的。
从党政职能和行政管理的角度看,党政承担着各自的职能和任务,因而工作上相互间也有适当区分。但县级工作往往很具体,县委要做出决策和部署,政府组织实施,人大、政协统一思想全力支持,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具体落实。这样,通过一个联席会议,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既是民主协商、科学决策的过程,也是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的工作部署,同时又是落实任务、狠抓落实的过程,几个环节紧密相联,几大班子相互协调,相关部门力量整合,把许多问题在一个会上都解决了。在县级,联席会议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决策方法和管理模式。
小孤山管理体制
到宿松挂职之前,就知道宿松境内有一个著名景点小孤山,大家都劝我尽快赴小孤山一游。
那是一个晴朗的上午,秋阳将江北平原镀上一层金光。远远地看见小孤山尖尖的山峰,一行人的心情有点激动。但当真正走近小孤山,才发现景区远没有我想象中的繁华热闹。空地左侧一排约10多间低矮破旧的平房,好象无人居住;通向山脚入口处约有50米的便道,便道两旁售货亭破破烂烂、东倒西歪没有一点生机;山脚下几个零星的小贩在向游客兜售当地的土特产。
下山后,风景区管理处徐主任把我们领到一排低矮破旧的平房里,这时我才知道这里原来是管理处办公用房。管理处是隶属县旅游局的股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小孤山景区的安全、修缮、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表面上整个风景区是由县旅游局管理,但实际上县里有4家单位都有管理权。按照国家《风景区管理条例》,风景区的规划和建设由建设部门负责,县建设局负责风景区整个规划、建设的管理;风景区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所以县文化局也在管;风景区主要由小孤山及山上寺庙组成,寺庙管理职能在县宗教局。县旅游局与县建设局、宗教局、文化局都是平级单位,在整个风景区管理上根本无法协调,管理体制不顺、多头管理带来的恶果就是整个景区建设各行其是、随心所欲,不按规定和程序建设。
最激烈的冲突发生在1994年,山上有一景点“龙耳洞”,寺庙欲将景点封闭用于堆放生活用煤,管理处发现后上山制止施工,双方发生冲突,导致关门三个月。此事一度闹到市里,市里协调达成三点意见:保留管理处,门票收入由寺庙和管理处四六分成,所有居士由寺庙发证免费上山。这次协调,虽暂时缓解了管理处和寺庙的矛盾,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小孤山风景区管理体制上的问题。寺庙既享受门票的分成,又有居士发证收入和香客进香收入,但对整个景区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宣传、规划等没有明确的责任与义务,而管理处及旅游局对此又显得无能为力。小孤山每年游客约12-15万人次,约一半为免费的居士、香客。所以每年实际门票收入平均在20万元左右。管理处在编正式职工10人,另聘请了4位农民工,年工资支出12万,办公经费3万,剩下的只有5万左右,根本无法满足整个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维护需要。
小孤山风景区管理上的问题,典型地反映政府对风景区管理上的职能交叉和多头管理。风景区管理体制的调整,必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部门间职责分工,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按照统一管理的模式,设立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风景区的规划、建设、安全、宣传、宗教、文物保护等职能。
市管县与“效率漏斗”
2002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原则上每个县都要设立县工业园区,作为县域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载体和平台。在这一大背景下,宿松县决定在县城西北方向以将军山为中心约1.4平方公里的荒丘地带建立县工业园区。设立工业园涉及县城规划调整、林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征地报批等,审批程序复杂。
作为分管城建、土地的副县长,这项工作毫无疑问地落到我的身上。此时已是10月初,12月底省国土厅将停止受理用地审批,要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完成这么大的工作量,难度可想而知。
内容提要: 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用法律规范来确立国有企业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更要求通过法律对企业产权的确认调动企业内部投资者、管理者、技术人员及普通劳动者的积极性来创造企业活力。因而,构建国有企业法律体系以确立其市场主体地位,着眼企业增量利益的调整,确认劳动者、企业家、技术人员产权以激发企业活力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立法方向。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关企业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1]由于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典型的企业制度。具有其固有的优势,有利于使国有资产决策和利用分散化、民主化。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决策模式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化、正规化的惟一途径。问题是目前的企业法、公司法和民法以及劳动法都只是从把国有企业重构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市场主体这一层面来规范国有企业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偏重于明确企业的民事或商事主体地位。也就是在没有把国有企业内部关系调整好(政策性、社会性负担没有剥离、自生能力、内部活力没有产生)之前就把他们推向市场,让他们去与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具有“狼”性的非国有企业去竞争,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很多大中型企业徒具公司制的形式,而人员、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还是跟以前一样。要么是政府的执行机构,要么“内部人控制”,无法建立起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与我国企业立法不完善性有关。笔者认为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立法应该:
1.在法律体系上应以投资责任作为分类标准,体现企业主体平等性。我国企业立法单从体系上看是较为完备的,以所有制为标准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外资企业法等;以投资者责任为标准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但是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对同一企业有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调整而且其规定相互矛盾。例如:国有企业、乡镇企业与公司法之间、独资企业与私营企业法之间都存在这种问题。二是法律条文在各企业立法之间重复较多,浪费了立法资源。三是各企业主体地位不平等。有的企业享有较多优惠政策,造成企业之间形式上和实质上的不平等。基于此,现阶段做好企业立法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对现有的企业立法进行梳理。理清企业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漆多俊教授提供了一种分析框架,即把企业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分为并立关系和交叉关系。从而对《公司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之间的关系、《公司法》与外资企业法之间关系、《合伙企业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民法通则》之间的关系作了较为明析的分析。 [2]但是,这种分析框架中最为关键的一般法与特别法、普通企业法律形态与特殊企业法律形态的划分标准并不容易掌握。且这两种关系是否一定是在效力等级相同情况下才能使用,由于其提供的例子全部是同一效力等级,又没有作出说明。如果是,那末这种分析框架的作用就会受到限制;如果不是则如何建立这种分析框架。只有在对现行的企业立法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十分明晰的了解才能对现有的企业立法进行整合,形成一个相互之间界限分明、覆盖全面的企业法体系。第二是设立法制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的设立法制是以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而牺牲了经济效率。企业设立的特许主义与核准主义还是主要的准则,程序繁琐,耗时费财;立法内容多有重复且规定严格的法定资本及其交付期限,实行实缴资本和资本维持制度以及对企业经营范围严格限制;企业设立主体的法律责任偏重。在注重交易安全的同时失去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效率。而且过分地注重交易的安全并不能带来真正的安全,因为只有效率法则才是市场经济的最高法则。谁没有效率谁就会被市场淘汰。因此,企业立法应该效率与交易安全并重,让企业的设立主体有多种选择,既能灵活的设立,同时又能顺利的退出;把市场准入制度与企业设立准则主义结合起来;合理分配企业设立主体与中介机构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设立法律责任,真正提高企业交易安全。
针对国有企业立法有的学者主张采用特殊形态企业立法,名称可以为公营企业法、国有企业法或国有企业改制法;有的学者则主张只按投资者责任立法,不单独针对国有企业立法。笔者认为既应考虑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有很多国有企业要承担国家的战略和社会责任,不能采用公司制,只能采取国有国营的形式。又要考虑到我国已加入了wto,对国内外企业一律实行国民待遇。需要平等对待企业、实行无歧视立法。因此,将外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法等分解整合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国有国营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中,再辅之以国有资产管理法及特殊行业准入立法。基本上可以既保证了立法的统一性,又体现了企业的平等性。目前,国有企业在许多方面难以与非国有企业实质上平等,非国有企业没有沉重的历史包袱,又占有了先发的优势(一开始就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因此,依据《公司法》第21条规定,国务院应对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与具体办法作出统一规定,如不能作出统一规定则应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指导性意见。其原则是体现平等性。这是国有企业在第一层面上重构市场主体的前提。只有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放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才能培育成具有独立人格的经营者和市场竞争者。只要存在特权就很难转变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2.企业立法在理论上着眼于企业增量利益 [3]调整。目前我国企业立法受民法理论影响较大,重点是界定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关系,所有制立法是主流,就是1993年出台的以投资者责任形式的企业立法《公司法》也主要界定投资者的所有权(股权)与企业经营权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虽然涉及了股息的分配,它只是股东-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并没有涉及投资者、投劳者、管理者(严格意义也是投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1)民法理论对增量利益的调整采取理论逻辑是:确定物权所有者物权产生法定孳息(民法上把企业经营利润作为法定孳息)物权所有者享有法定孳息的收取权。但这种调整方法只能适用于农业社会时期工厂的所有者、经营者甚至生产者三者合一的时代,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生产的社会化和信息化,以这种调整方法来调整企业利益的分配根本不适应时代的需要。第一是忽视了增量利益产生的劳动的存在。物是不能自行增值的,资产只有投入运营,在生产环节产生增量利益。而活劳动是产生剩余价值的惟一源泉。
第二是只重视有形资产,忽视人力资源和无形资产。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企业在二个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是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有重大的作用。二是知识工人在职工中的比例越来越大,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跟企业中知识工人的创造性和创新性劳动密切相关。而我国企业法并没有承认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产权性质(有的学者以人力资本的概念来代替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产权)否认其参加利润分配的权利。就是对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也是采取限制的态度。公司法对专利、工业产权、信誉(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高新企业不超过30%。第三是否认了按劳分配,实质是按资分配。目前,我国企业法所体现的分配关系还是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得利润、工人得工资。
(2)企业法理论应该是着眼于增量利益的调整(但并不否认对存量利益的界定),通对企业内部增量利益关系的调整调动投资者和投劳者的积极性来注入企业的活力。这是企业立法的最主要的指导思想。通过法律界定投资者以决策劳动和资本所有者两重身份取得利息和部分利润,管理者以管理劳动以及形成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技术人员以其科技劳动和技术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普通劳动者以其生产劳动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出现职工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的多种途径:一是利润分享制。在美国、法国和英国普遍实行:在法国,1990年参加利润分享的人数达到1400万人,约占职工总数的60%;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末有15%的公司实行了利润分享制,参加人数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2%;英国政府1978年制定了利润分享法规,1980年参加利润分享的职工达到51万人 [4]而且这部分收入可以享受法律的税收优惠。二是企业价值分享制,即采取股票期权方式对企业的价值的增值分享的制度,1997年《财富》杂志评选的1100家上市公司中有53%的公司授予全部职工股票期权, [5]80年代英国政府制定了鼓励企业授予职工股票期权。 [6]三是企业所有权分享,即职工持股计划(esop)。四是管理权分享制。职工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参与企业管理,代表全体职工利益,主要在德国普及,1976年德国颁布的《共同决定法》规定,职工在2000人以上的公司监事会(相当于董事会)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比例为各占50%。 [7]企业职工通过参与利润的分配使企业的所有者与职工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共同关心企业的发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应以各自的贡献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社会主义法律也应该给予明确的确认,确认其劳动力所有权(包括企业家产权)同资本、技术、信息共享利润分配。
3.在法律制度上应通过企业家产权制度、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制度、技术产权制度的确认及对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实施,引导企业进行各种形式按劳分配制度和按要素分配制度,施行投资者、投劳者的利益制衡的各种公司法律制度,重构国有企业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1)企业家产权制度。企业家是经济发展的生产力主体。确认企业家产权制度是解决我国企业家资源稀缺和国有企业企业家行为失范的关键,是建立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要条件。确认企业家产权制度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一是确认企业家阶层的法律地位。法律上有阶级划分,如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也有职业划分,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干部,但没有根据所有权和经济职能进行的阶层划分。如雇主和雇员,董事、经理和雇员的划分。法律地位不明确,也就谈不上权利与地位及法律上的保障,鲍莫尔(baumol)提出,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快慢主要不是处决于该社会企业家资源多少优劣,而是取决于社会的制度机制对企业家资源 [8]的引导和发挥。并提出三条定理:各时代各社会间,决定企业家资源各种用途酬劳的游戏规则;各个社会企业家资源应用的方向因上述游戏规则的不同而不同;企业家资源在生产性领域和非生产性领域的应用配置。即用法律确认适合企业家资源向生产领域配置和应用的游戏规则是社会发挥企业家生产力作用的首要的制度条件。因此,明确确认企业家的法律地位,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是企业家产权制度的确认的首要条件。二是企业家产权的内容包括经营权、管理创新所有权、信息所有权、企业家以自己的经营形成的无形产权。法律确认企业家产权内容的合法性并赋予其剩余索取权。在公司法律制度设计上,是以企业家产权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产权股份化方式参与剩余索取还是在公司章程中以契约(合同)方式参与剩余索取;是以强制性条款规定企业家产权还是用任意性条款来确认企业家产权。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欧美公司法对此规定也不尽一致。三是企业家市场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家产权的界定和定价。国有企业的企业家90%以上是国家通过行政机关任命的。对企业家的评价不是来自市场而是来自政府,而政府对企业家的评价实际只是另一种形式的公务员考核,不能体现企业家的产权价值。
目前,国有企业中进行试点的“年薪制”,“股票期权制”以及“mbo”(managementbuy-outs)即“管理层控股收购”或“管理者收购”。实际就是对企业家产权取得剩余索取权的承认。它的主要作用是有利于形成企业家与所有者和企业利益的长期相关和一致性。使企业家剩余控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尊重企业家的劳动成果,发挥其创新、开拓精神,塑造企业的活力机制。
(2)劳动者产权制度。劳动者的劳动包括投资者的决策劳动、经营管理者的指导与协调及监管劳动、技术人员的脑力劳动及普通劳动者的生产或服务劳动。经营管理者的劳动已包含在企业家产权中,技术人中的脑力劳动分两部分进行确认,一部分是技术人员的创新劳动的结果: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法律上已给予确认。另一部分内化于技术人员劳动中科技劳动在法律上也应给予确认(将在下面技术产权中予以阐述)。因此,这里需要法律确认的劳动者产权制度主要是指投资者决策劳动与普通劳动者的生产或服务劳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劳动产权因为与投资者的资本所有权的合一而容易被忽略,认为投资者仅仅以资本所有权而享有剩余索取权,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因为在信息化时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纯粹的生产劳动或服务劳动对商品价值创造的影响越来越少而容易被忽略。另外“英雄史观”的深刻影响,忽视了普通劳动者的地位和作用, [9]总认为企业的活力只是来源于企业家经营管理才能,殊不知,没有企业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发挥。企业是不可能搞好的,一个好的企业家最根本的作用只不过起到了激发全体职工的职工积极性与创造性,凝聚了企业职工的意志,上下同心、共担风险和利益的作用。知识经理也从监督劳动转变为亲自参加劳动;从加强工作方案和方法转变为理解工人。 [10]台湾《天下》杂志里有一句话说得好“经理与工人间相互理解,便能撑起企业大厦。”因此,劳动者产权制度的合法化是劳动者提升自己产权价值的催化剂,将极大地促进劳动者学习知识、掌握技术和关心企业利益。因而它是企业活力的一个重要来源。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方式是劳动者产权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典型结合,在公司制中引入劳动者产权制度也应是个很好的尝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指导意见》,各省市也制定了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法规,上海、北京、深圳等十几个省市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关于组建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目前,我国实行职工持股的方式大体有四种:一是根据国家体改委原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在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内部职工股。二是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职工以自然人身份入股。三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个人股;四是组建职工持股会向公司投资。严格地说,职工持股(esop)并没有真正体现劳动者产权制度的法律化。它还是以投资方式取得股权。没有体现以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取得股权产权制度,与职工持股收购(ebo。employeebuy-outs)一样,还只是一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
(3)技术产权制度。知识技术的载体是基本的生产要素即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活劳动。知识技术创造的价值一方面依赖了大量内化在活劳动中的知识技术,另一方面依赖了大量内化在生产资料中的知识技术,形成合力,在创造新使用价值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使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相应地,知识技术产权制度内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它是知识技术内化于生产资料中形成物化劳动,是物权的一种形式。另一部分是知识技术内化于科技劳动者上的活劳动。这种活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是几倍、几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简单劳动,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的表现形式,是一种“内物权”。“内物权”的股权化,是体现知识技术产权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的结合,基于知识技术在企业利润中的贡献,在公司法中应对技术产权出资比例给予适当的提高,当然,这与技术市场和评估市场的成熟和完善有很大的关系,但不能因市场的不成熟而限制技术产权的价值。这里有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考虑到目前生产力水平的不够发达,资本还具有稀缺性,对技术产权在公司法中的规范还是以任意性条款予以规定,但在税收方面应有优惠的法律规定予以引导。
注释:
[1]史际春.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法律问题[db/ol].http//civilaw.cn.2001—04—26。
[2]漆多俊.市场经济企业立法观—企业、市场、国家与法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68。
[3]陈乃新.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析法[j].法商研究,2000,(2):12。
[4]韩宝江.西方世界的拯救—现代西方收入分配制度变迁与贡献[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251。
[5]nceo.employee stock options fact sheet.nceo.org/。
[6]lesley baddon,people's capitalism:a critical analysis of profitsharing and employee share ownership,roatledge,london,(1989).31~32。
[7]李永杰.国外股份制经济100年[m].广州:广州出版社,1997,161~168。
[8]丁栋虹.企业家产权制度建设及在中国的实践[j].学习与探索,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