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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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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政策

土地征收的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共利益;和谐;优化配置

中图分类号:[Z-0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4-0036-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量就越来越大。由于国有土地存量有限,无法满足经济发展对土地需求的供给,因此就以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来填补对土地需求的不足。土地征收制度是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用地发挥巨大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一些问题日益凸现。

1 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弊端

1.1 法律对土地征收范围规定不够明确

国家法律规定,土地征收制度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规范,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法律中规定的是公共利益需要,没有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因此现行征地由于用途的界定不明确而造成征地混乱,鱼目混珠,具有随意性。

1.2 土地征收程序不严格,违法现象严重

征地程序是先批后征,征供分离。征地前国土部门到现场踏查,核实具体情况然后组件报批,经批准后予以实施进行两公告、一登记。但由于种种原因,征前不告知,批后不落实,没有按程序进行,没能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没能达到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造成征地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为此农民集体上访现象时有发生,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1.3 滥征滥占现象造成耕地资源严重浪费

由于各种原因和以各种方式、手段进行征地,占用大量土地资源,使耕地锐减,与国家法律规定“切实保护耕地,坚守耕地红线”形成矛盾。发展经济必然要占用土地,耕地越来越少,而又要解决我国人口吃饱饭问题,从而形成了不成比例的现实。非农建设用地需求量的膨胀和国土部门监察体系不完善,监察机制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造成耕地资源的浪费,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无限压力。

1.4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问题

土地征收第一要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也是核心问题,也是尖锐的焦点问题,是农民最关注的问题。土地征收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使用权的转移是有偿进行的。国家为公共利益建设需要向农民征收土地,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但就补偿费和安置存在诸多问题。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偏低与当今社会的生活消费水平不成比例,很难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再者就是土地补偿费支付不到位,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截留,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安置不落实,导致农民对其不满,造成农民集体上访。土地问题上访是国家上访量最大的,这样给社会安定造成影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问题对农民保护不力,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长远生计没有保障。

1.5 腐败现象存在

由于土地征收权利集中在政府,审批权利大,个别相关人员为利益所诱,视国家法律于不顾,滋生腐败现象,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

2 实施的对策

由于土地征收存在诸多问题,那么国家就应通过采取合理办法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

2.1 明确土地征收范围

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只能为公共利益需要用地采取征收行为,对非公共利益用地应利用盘活存量土地,杜绝征用耕地,保证耕地总量平衡。

2.2 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使其合理化

实现征地的公开化、民主化。做到征用土地前进行公告,公开申请用地单位,同时公开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让其了解征地对其自身权利影响的程度。公开征地补偿安置的协议,让被征收土地成员知道补偿安置的相关事宜,判断其利弊,实现民主化。有效地限制了在征地过程中出现的腐败现象,给农民一个透明度的判断空间。

2.3 加强管理,严格限制

在土地征收中应加强管理,合理规划,严格控制各类用地建设指标。优先占用非农用地和劣质土地。少占耕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土地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给土地市场创造一个稳定的环境。

2.4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行市场化

一是政府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不能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标准。而征地又具有强制性,所以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无法保障。因此政府应根据土地的实际价值提高补偿标准。拓宽征地安置途径,确保农民长远生计,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对无地农民优先纳入就业体系,真正做到落实安置,使农民以后长远生活得以保障。国家还应制定相应优惠政策鼓励有技术的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发挥所长,体现自身价值。

土地征收的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用;问题;策略

一、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征收范围乱

我国土地征收征用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就表现在征收范围乱。征收范围乱指的是对土地征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所谓的“公共利益”模糊。土地征收作为国家的一种集体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为了国家建设的发展以及城市化建设的需要,农民应该无条件的服从国家利益。然而在我国土地的征收征用过程中,法律并没有规定我国土地征收征用的范围,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范围标准,这就使得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征收的范围出现偏颇。土地征收征用范围乱主要还表现在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内容和范围限制不够。我国土地征收征用范围乱,势必会导致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农民的部分利益受到伤害或者是不能够完全得到保障。

(二)征地补偿低

我国土地征收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其次还表现在征地补偿低。一般国家在城市建设中占用了农民的土地,对农民进行补偿这是一种惯例,同时也是众所周知的。在我国土地征收征用的过程中,对农民进行补偿的一般都是建立在直接损失之上的,对农民的间接损失就不予考虑。并且面对农民的直接损失,其补偿的标准也是过低的,没有按照一定的农业产值来计算或者是补偿。由此看来,这样的补偿标准对农民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再加上,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也是比较单一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农民的补偿只是规定了农用地的补偿,对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没有规定,补偿的方式单一,其土地对农民的重要社会保障价值也忽略了。

(三)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

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也是我国土地在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之一。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强制征收土地;还有的一些地方没有严格的按照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进行。有的一些地方在对土地进行征收与征用的过程中降低土地征收的标准,还截留土地征收的补偿金,或者是非法占用农民的土地等。有的一些土地征收行为完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的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与需求。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主要还体现在对土地征用的评估缺乏一定的目的性,主要考虑了征地者和国家的利益,却忽视了个人的利益。这些都是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的表现。

(四)保障制度落后

这里所谓的保障制度落后,指的是在我国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社会保障措施滞后,不能够满足农民生活的需要。农民的土地被国家征收与征用之后,农民也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并且失去了一定的生活来源,很多人会感受到无助与迷茫,且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的保障制度不能够及时的解决农民的需求,给农民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扰。例如,在农民土地被征收征用之后,农民虽然获得了一部分的补偿金,但是其生活方式与之前相比却发生很大的变化。农民需要的日常生活品以前是自己供应,现在必须是去市场上购买。还有沉重的子女教育费,医疗费使得农民所获得的补偿金杯水车薪,因此,这就造成农民生活得不到保障引发的一系列社会不安定的问题。

二、如何解决我国土地征收征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运用法律规范征用土地范围

要解决我国土地征收征用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就应该运用法律规范征用土地范围。土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是农民最为重要的社会保障。对土地的征收与征用如果得不到一个合理的安排,就会使农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难以生存与发展,也会间接地引起社会问题和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产生。因此我国的法律应该对土地征收征用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做出一定的限制。在《宪法》和一些城市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是以国家需求或者是城市需求为主要目标的,不可以任意征收或者是征用土地,损害农民的公共利益,使得农民的生活时期基本保障。如果是为了某种个人利益或者是经济组织的利益,是不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与征用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审查与审批的,在此过程中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这就是运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土地征收征用的范围,对土地征收程序的规范有着积极地意义。

(二)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要解决我国土地征收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其次还应该完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制度。最重要的就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的标准与原则,以宪法的规定作为基本的标准。在确定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与原则的时候,应该对国家利益与农民利益进行协调,确定一定的公平基础与原则,切实的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从而较好的解决农民的问题。完善土地征收的补偿制度,还应该合理的安置失去土地的农民。减少在土地征收与征用过程中的政府随意性,对农民进行合理的补偿。只有这样,完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制度,才能够进一步的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需求,才能够更好地促进城市化建设与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

(三)完善土地征收法律程序

在我国土地征收与征用的过程中,完善土地征收法律程序也是相当重要的。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急需建立土地征用法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再者还应该逐步的完善土地征收的标准与原则,从而为我国的土地征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此外,还应该建立一定的土地征收机制,强化对土地征收行为的监督与控制。其司法人员应该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严格执法,强化土地征收的监督与法律机制,不仅要保障国家的利益,而且还要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的进一步稳定与发展。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在我国土地征收与征用的过程中,最重要的策略就是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的去保护和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和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第一,在农民的土地被征收或者是征用之后,国家应该给予农民充足的补偿金。建立完善的社会基本保障体系,一旦征地行为发生,就应该立即启动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的生活得到最为基本的保障。第二,国家还可以建立农民再就业机制,引进一些就业岗位来供农民选择,给予他们再生活的来源。积极地拓宽就业的途径极其领域,鼓励用人单位接受农民,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农民的基本培训与上岗培训,帮助他们适应新的生活。第三,国家还应该鼓励和扶助土地征用农民进行自主创业。在创业上不仅提供政策扶持,而且还提供贷款扶持,从而进一步帮助农民更好地适应土地征收征用之后的生活。

三、结语

国家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两种形式,土地的征收往往会涉及到公共利益,因此解决好我国土地征收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不仅细致的分析了我国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而且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为我国土地征用程序的规范提供了相关的参考。

参考文献

土地征收的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土地权属 税收征管 问题 对策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权属的税收征管环节中,时常遇到一些税收政策未予明确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涉及拆迁补偿等问题的土地权属转移问题。这些问题界于政策之外,基层征管人员和纳税人受到了一定的困扰,易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欠税,影响税收征管秩序。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对这些特殊情形进行了梳理,并对其成因和对策进行了探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征管遇到的问题

由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不甚了解等原因,遇到以下四种特殊情形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以此为由形成欠税。

第一种情形: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办土地使用证,也未实际交付使用

受让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与出让方(国土部门,下同)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土地交付时间,受让方已交付大部分土地款,但由于拆迁进度等原因生产土地纠纷,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项目,征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金额1.2亿元,土地面积9.32万,实际支付土地款1亿元。出让方由于厂房拆迁进度等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导致双方产生土地纠纷,受让方以此为由不办土地使用证,对该宗土地不申报缴纳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种情形: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办土地使用证,但已实际交付使用

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土地交付时间,受让方已付大部分土地款项,但由于个案的拆迁、补偿等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出让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受让方也已实际使用土地。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项目,征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金额1.3亿元,土地面积9.8万,实际支付土地款1.2亿元,由于个案的拆迁、补偿等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出让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该公司实质上也进行了房地产开发,但仍以未办土地使用证为由,不申报缴纳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种情形: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部分土地未交付使用

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土地交付时间,受让方已付清了土地款项,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因特殊原因(如拆迁遇上钉子户等)导致部分土地未能及时提供给受让方使用。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项目,征地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1.5万中因拆迁遇上钉子户导致有3000土地不能开发,该公司对这部分土地不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种情形: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部分土地属于生地,需通过开发才能使用

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土地交付时间,受让方已付清了土地款项,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出让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征用的土地有部分属于生地(如荒山等),在进行房地产开发前需投入大量的资金对荒山进行平整,荒山平整成为熟地后才能开发。

二、主要成因分析

(一)土地交易信息不对等,导致纳税义务时间认定难

由于地方政府部门间未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地税部门的土地交易信息来源,主要依靠基层征管人员日常巡查巡管收集的资料,以及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资料信息。然而,通常得知这些特殊情形的土地交易信息滞后于纳税义务时间,既需要通过合法有效渠道证实这些资料信息,又需花大量时间了解整个土地交易过程,从而产生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欠税问题。

(二)违反合同延期交付土地,导致土地计税面积认定难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基本上是由当地政府代表国家对外出让土地。由于拆迁、补偿、安置等种种原因,造成当地政府延期交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影响了纳税人按合同总土地面积办理土地使用证。于是,纳税人采用分解土地出让合同的办法,分期办理部分土地使用证,分期申报部分土地计税面积,给地税部门核定土地计税面积带来难度,给纳税人少申报土地计税面积带来理由。

(三)纳税人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导致税收政策执行难

纳税人在前期签订土地招标拍卖成效确认书,取得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受当时政策、市场、资金等因素影响,推迟房地产开发计划。在利益的驱动下,能推则推迟办理土地使用证,以规避政府“两年不开发的土地要无偿收回,一年不开发的土地要收闲置费”的风险,从而达到拿地扩大土地储备的目的。同时,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认定为企业资产,在税务处理上则以未实际交付土地使用为由,不申报缴纳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而达到困扰基层征管人员执行税收政策的目的。

三、工作对策

(一)摸清土地交易过程,正确认定纳税义务时间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的来源主要有政府出让和企事业单位转让,取得的方式大多是通过拍卖形式。如果延期交付土地,出让方将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征用非耕地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土地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土地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耕地的,受让方自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化解认识误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合同签订时间”和“合同约定时间”,不少企业就是因为没有弄明白这两个时间概念而少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此同时,少数企业利用四种特殊情形与地税部门周旋,从而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目的。作为地税部门,应通过报刊、媒体、网络、短信平台等载体进行税法宣传,以及税收管理员与纳税人面对面税法宣传,为纳税人解疑答惑,促进征纳互动,改善了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只有解决认识上存在的误区,才能真正维护纳税人自身合法权益。

(三)巧用先征后补政策,合法规避企业税收风险

针对第一、三种特殊情形,由于拆迁、补偿等原因导致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或者部分土地未交付,而出让方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以国家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实质上是政府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政府就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谈判中,要巧用先征(地税部门先征)后补(政府补偿)政策,既收回因政府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而产生的损失,又合法规避企业的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1]徐波.强化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探讨[J].当代经济.2008.11.

土地征收的政策范文第4篇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补偿原则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宪法》对征地补偿应依据何种原则进行也并没有明确。我国虽然在2004年的宪法修改中明确了补偿条款,但是对补偿的原则却没有明确,征地补偿原则缺乏宪法基础。

(二)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

土地征收征用激发社会矛盾的直接诱因是补偿的公平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是不合理的。

(三)征收补偿权利种类不明

虽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并未具体规定,补偿是何种权利,如果说宪法是根本大法,仅作了原则性规定,那《土地管理法》总应予以明确了吧,但答案是否定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也没去明确补偿是补偿何种权利损失,《物权法》对此也未给出答案。从征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害的分析可以看出,对补偿权利种类进行界定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补偿程序不完善

征收补偿价格确定的随意性则是未引入民主协商程序,目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缺乏公正性。二是未设置事前补偿程序。土地补偿款屡被拖欠是因程序未作刚性限制,因《土地管理法》未明确将土地补偿规定为土地征收的事前程序,所以无法彻底杜绝拖欠补偿款现象。三是土地补偿救济程序缺失。任何权利的实施必须有保障,而程序无疑是最为有效的,但我国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保障,没有为土地权益人设立出现争议后向人民法院的救济途径。司法实践中,有关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出现争议,许多法院尽量不予受理,导致对公民财产保障的极度弱化。

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对策

(一)科学确定补偿原则

我国在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但《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征收实行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因此,在宪法中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十分紧迫。

(二)合理设定补偿标准

1、加快我国农用地定级估价步伐。土地征收补偿不论采取何种补偿原则,其核心问题关键在于土地价格的确定问题。为了避免地方政府为自身利益而在土地定价问题上侵犯农民利益,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未来一定时期可能被征收的土地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据此制订土地价格级差目录,用于指导土地征收补偿。

2、要适当提高现有补偿标准。在近期不改变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考虑适当再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具体增幅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三)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

土地发展权不论土地所有权属性一律归国家所有的制度安排不利于保护集体的土地财产权,因为照此按排农民集体将与土地发展权无关,农民集体权益没有得到落实,这是违背《宪法》关于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的。既然是所有权,就应当包括发展权益,同时此种安排也不利于保护耕地,因为这样土地补偿价格仍旧是征收方一方说了算,农民没有保障。笔者主张我国可借鉴美国土地发展权归属于原土地所有权人的模式,规定土地发展权归原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即国有土地的土地发展权归国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发展权归农民集体,这样的制度设计既能做到公平,又能产生效率。

(四)完善补偿程序

法律的正义唯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得以维护,法律程序是人治和法治的分水岭,是防止权力专横和权力滥用的屏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一是补偿方案应将双方协商作为必经程序。二是有必要确定事前补偿原则。所谓事前补偿就是指政府在取得土地所有权之前,必须先对土地权益人进行补偿,至少必须与其就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及补偿金的支付时限等问题达成协议。三是有必要明确土地征用补偿款的救济途径。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司法救济途径。具体来说,就是要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集体组织组成人员的成员权,确定成员的土地权利,确定他们的诉讼主体资格,要明确土地征收中哪些纠纷法院应该受理,包括被征收主体和土地需用人。

(五)建立补偿款分配监督程序

土地征收的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土地征收;农民;合法权益

一、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很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被征地农民数量持续增加,如何保障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前城市建设以及国土管理的重要内容。如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不当,很容易引发征地纠纷问题,这对于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都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完善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补偿机制,这对于促进城市化建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农民土地权益有关内容概述

农民土地权益主要是指农民基于拥有土地,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享有土地经济权益。一方面农民作为土地所有权者,依法享有土地财产的拥有、使用以及处置等相关的财产权益;另一方面,由于土地在土地市场中可以进行承包经营、产权抵押、担保等,因而通过土地市场的交易也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第二,享有土地政治权益。这方面主要是指农民凭借享有土地所有权而衍生来的相关的政治权益,包括了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决定权以及监督权等相关的土地政治权益。第三,享有土地社会权益。有专家研究提出农民享有的土地社会权益,主要是相关的住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权益,也就是被征收土地农民同样应该确保就业、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三、当前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分析

当前,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收到了影响,主要表现在:在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对于一些土地征收项目审批实施过程中,农民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有些地方对于农民的补偿,在标准上没有按照经济发展水平作出调整,在具体补偿过程中也没有充分考虑土地的增值收益,赔偿范围有的仅仅是直接损失,对于各项间接损失没有考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上,深入分析问题成因,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1.土地征收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健全完善。在土地征收制度上,有些地方还没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配套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体系中还有着不少的漏洞。比如,有些地方的土地征收政策制定过程中,违反了市场经济原则,往往政府部门或者是用地企事业单位在征地过程中处在土地增值收益的优势位置,农民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有的地方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滥用土地征收权的问题,甚至在一些不合理的招商引资活动中,随意开展土地征收。

2.土地征收程序还不够规范完善。当前,有些地方的土地征收程序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关于土地征收的决策程序,以及土地补偿的有关标准、落实时限等方面,农民群众当前还主要处在被动接受的地位,很多农民无法直接参与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制定落实中,主要是由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等作为政策制定的主体。当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难以满足农民群众的心理预期时,很容易出现各种征地纠纷问题。

3.土地征收的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现阶段土地监督部门主要是由国土资源部门来落实,但是土地征收工作往往是涉及到地方政府重大项目建设的核心工作,因此仅仅依靠国土资源部门,对于土地征收过程中有关政策程序的制定、有关补偿标准的落实等,还无法进行有力的监督约束。此外,一些地方政府政绩观不够合理,在政绩的驱动下,没有合理摆布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土地资源的位置,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急功近利的问题。

四、土地征收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相关问题研究

1.对土地征收有关政策、制度体系进行设计优化。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关键在土地征收政策、制度上应该进一步细化完善,提高政策体系设计的合理性。一方面,应该坚持土地征收在程序方面的公正、公平、公开,对土地征收权进行严格限制,坚持以国家利益和征地范围控制要求开展土地征收,严格落实土地征收管理中有关两公告一登记的相关程序要求,进一步提高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农民的参与程度,强化对土地征收工作整个环节流程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在土地征收有关政策的设计制定方面,应该把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核心内容,既要充分明确农民作为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应当享有的合法嘁妫进行合理的补偿,同时也应该妥善处理好被征地农民在教育、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民被征地的后顾之忧。此外,还应该进一步建立完善土地征收仲裁机构,为农民土地权益维护提供健全渠道,这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土地征收工作稳步推进也非常重要。

2.土地征收过程中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利益。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作为国土、社保等部门应该综合采取多项措施,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第一,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该完善征地补偿测算方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尤其是应该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土地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区位等一系列相关因素,制定更加合理公平的征地补偿标准。同时,还应该坚持土地征收补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完善与社会总体收入、消费水平相适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第二,应该注重通过多种方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妥善地安置,特别是在征地补偿方面,应该改变传统的单一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增加拓展就业途径、为被征地集体和农民保留适当产业发展用地或资产经营权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形成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第三,应该注重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力度,特别是政府部门和用地单位等,应该全面落实好有关的社会保障资金,进一步提高土地增值收益中用于被征地农民的比例,逐步提升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3.提高土地征收实施过程的规范化水平。在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应该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坚持把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核心内容,严格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严格按照既定的征地补偿的内容和标准,做好土地征收工作。首先,在经办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认定程序,对被征地对象基本资料进行审查、审核、公示,准确界定好征地面积、承包土地面积、纳入保障对象的户籍人口等。其次,应该注重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将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操作规程进行合理完善设计,确保政策明确易操作。进一步落实征地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用地获批后,将征地批复文件、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向社会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应该针对土地征收工作建立联动机制,组织人社、财政、国土、公安、扶贫、审计等部门协同,严格按照政策标准、经办程序、经办时限等要求,开展土地征收以及农民权益保障,加强对违规申报的清理排查,以真正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应该坚持法治化道路,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规范优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并依法保障农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及时的补偿安置,以有效地减少征地纠纷,避免各类社会矛盾问题,推动城市化建设进程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陈胜祥.“农地产权”有意的制度模糊说”质疑[J].中国土地科学,2014,28(6):3-9.

[2]朱宝丽.中国土地用途监管失灵的法律分析[J].国土资源科技,2014,31(5):11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