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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限制性股票 激励方案 实施效果
一、概述
20世纪90年代股权激励开始引入我国,1993年万科推出股权激励,是我国第一家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开始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成为上市公司采用最多的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的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本公司的股票,授予价格低于激励计划公告日前一定期间的股票均价。在公司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卖出被授予的股票从而获得收益。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在限制期内不得随意出售股票,只有达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下面以博彦科技(002649)2015年11月公告的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研究对象,对激励计划的核心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
二、博彦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核心内容分析
(一)公司概况
博彦科技主要为企业级客户提品及解决方案、IT技术服务,支持和满足客户的IT服务需求,是一家面向全球的IT咨询、行业解决方案与服务提供商,在中国、日本、美国、印度、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设有32家分支机构、研发基地或交付中心。
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8,914名员工,其中业务技术人员8359人,所占比例是95.23%,业务人员中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6435人,所占比例是72.2%。人才流失风险是公司面临的风险之一,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和关键管理人员流失的风险会对公司经营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了应对这一风险,公司积极优化薪酬体系,提高核心技术人员和关键管理人员的待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就是公司采取的主要激励方式,公司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面主要对2015年的激励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
(二)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核心内容
2015年12月7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核心内容是:
1.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1,000万股,占截止激励计划公布之日总股本16,770万股的5.96%,授予董事长王斌和总经理马强每人160万股,副总经理韩超20万股,财务总监李光千10万股,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共301人)650万股。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被授予股票数量远远大于其他员工。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2.45元/股。
3.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16-2018年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锁条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以2014年公司经审计的利润总额为基数,2015年、2016年、2017年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增长率分别不低于5%、15%、25%,“经审计的利润总额”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作为计算依据。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股权按照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锁。若第一个和第二个解锁期内公司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
三、博彦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效果分析
(一)激励对象稳定性
根据公司公告,从2015年12月7日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到2017年3月22日,包括财务总监李光千在内的51名激励对象离职,占激励对象总数的16.7%,未解锁的53.26万股被公司回购注销,2017年4月15日公司公告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韩超辞职,其被授予的20万股票中还有12万股没有解锁,按规定应被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就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稳定公司核心员工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之一,博彦科技激励方案并未达到此目的,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有的员工直接放弃参与,有的虽然缴款、但未等到限制性股票解锁就离开公司,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被公司回购注销。通过对激励计划分析,造成此种局面的原因是与限制性股票分配方案有关,董事长和总经理两人被一共授予320万股,占授予股票总数的32%,而除高管以外的293人被授予646.8万股,平均每人2.21万股,最低的员工每人被授予0.4万股,未来从限制性股票获得的收益与员工工资相比,对员工的吸引力较低,同时160万股和0.4万股的巨大反差,也会对员工的稳定性有负面影响。
(二)公司业绩
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主要是通过稳定的核心员工提高核心竞争力,从而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根据2017年1月博彦科技的《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司2015年公司经审计的利润总额是210,281,658.25元,比2014年经审计的利润总额190,831,597.59元增长了10.19%,满足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根据博彦科技2015年年度报告,2014年和2015年非常性损益分别是18,119,380.13元和53,861,570.64元,如果扣除非经常损益,2014年和2015年的利润总额分别是172,712,217.46元和156,240,087.61元,2015年反而比2014年降低了9.5%,2016年利润总额是132,432,636.01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利润总额是125,396,473.56元,和2014年同口径相比,降低了27.4%,没有实现公司经营业绩持续稳定增长的目的。
另一方面,博彦科技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依据是激励计划公告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44.90元的 50%确定,为 22.45元/股,2017年4月2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是34.6元,比授予股票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下降了22.9%,公司股东的股票价值没有增加,激励计划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员工将来解锁后出售股票的收益也会下降,反过来又影响员工的稳定性。
四、结束语
从博彦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公司的激励计划没有完全实现稳定员工、经营业绩持续稳定增长等目的。因此,公司在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心条款时要从多方面考虑,包括授予价格、股票数量、股票分配方案、解锁条件等方面,使方案科学合理,实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马,郑双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的比较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3(3):5-6.
[关键词] 股权激励;动态股权制;动态股权激励模型;分配创新;研究框架
[中图分类号] F27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11-0043-03
[基金项目] 江西省社科规划基金课题“对企业动态股权激励机制的研究”(05YJ201)
[作者简介] 郑玉刚,宜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
汤幼平,宜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战略管理。(江西 宜春 336000)
动态股权激励模型(郑玉刚和蔡根女,2005)孕育的是一种全新分配标准和理念,是继动态股权制后一种新的实现股权和分配动态化的激励体系,它将按资分配与按绩分配两种截然不同的激励形式有机融合于同一模型,既有很强短期激励效果,同时通过当年未分配利润转增能自动使股权份额随业绩增减发生相应变化,有利于对员工的长期激励。此外,通过对业绩指标适当定义,还能广泛应用于各行业领域、各管理层级和岗位的考核与分配,以及其他任何存在分配的社会活动,比如家庭财产分割等,真正做到在实务当中的无限制使用。
一、对两种激励模式的分析借鉴
1.岗位津贴转股模式。该模式由复旦大学吴嵋山(2002)设计提出。其运作机理是量化关键人的岗位津贴(额度),用以购买风险收益分配股(虚拟股权)。①岗位津贴(额度)。总额由公司按上年净收益20%暂定,某关键岗位津贴额度为该岗位权重比各关键岗位权重之和再乘以20%。②风险收益股。每个关键人的岗位津贴(额度)转为风险收益股。风险收益股的所有权和盈亏分配权归个人。③分配方式。以企业上一年收益(净利润)为分配基数(100),其中包含所有关键人岗位津贴(额度)转购风险股总额(20)。例如:公司利润500万,某关键人岗位津贴(额度)3%(15万),则利润增长30%、0%、-20%时,该关键人风险(贡献)分配收入为19.5万、15万、12万,分别高于、等于和低于额定的岗位津贴。
对岗位津贴转股模式的分析:第一,此种动态模式实际上是一种浮动年薪制,即按结果与目标的比值确定最终收益的方法,但套用了虚拟股权的激励形式,其实质是将股权淡化为收益分配权,以缓冲现有出资股东对股权再分配的抵触。在此,每个关键人必须把其所担任的关键岗位的津贴额度作为岗位股,与公司当年收益挂钩分配,强化激励,共担风险,构成命运共同体。这表明经理人只有通过持续不断地追求业绩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同步增长,相对固定年薪制,此种模式还是有很强的改善作用。第二,该模式也存在弊端。经理人如亏损100%,其承担的充其量不过是其岗位津贴罢了,而所有者承担的则是全部责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人这种有限责任太轻。很显然,这样的模式对人的约束是不够的。从激励效果上看,如经营者认为本身岗位津贴的额度或虚拟股权的比例就不够,那此种机制调控他的积极性亦有限。从可比性来看,甲分公司经理业绩亏损而乙分公司盈利,两人股权相同,则结果是他们将拿一样的风险(贡献)分配收入,如此显然不合理。最后,由于经理层最终的收益是围绕着核定的目标值上下波动,将无可避免地使经理为个人利益最大化谋求考核机构如董事会的特殊支持(串谋),从而使其设置的绩效目标值降低,这样,在经理层取得较丰厚报酬的同时而企业的绩效并不见得就会提高。由此可见,当该模式运用于国有企业时,其考核标准和监控机制(针对全体班子)不容忽视。借鉴思路:动态股权制有一个实行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以股份制形式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方能进行动态股权制的改革。而吴嵋山的岗位津贴转股模式则给我们的启示是,即使在不实行股份制的组织中,通过采取虚拟股份制的形式我们也可以把工资、资金、岗位津贴等收入的货币形式甚至是工时、工作量等非货币形式转化为一定的“股份”,进而便可进行模拟股份制操作。这种改革思路对许多因条件、环境限制暂不能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事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及更广泛意义上的各类盈利性及非盈利性组织其理论指导和实践意义都是深远的。
2.增量奖股模式。该模式三大特点:不动存量动增量、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捆绑、促进产权多元化。这一点与MBO是不同的。MBO动的是股份存量,增量奖股则在保证存量基础上实现对关键人激励。1997年TCL老总李东生与惠州市政府签订了一个为期5年经营协议,核定当时TCL集团净资产为2.43亿元,每年企业净资产增长不得低于10%;如果增长在10%~25%,管理层可获得其中15%的股权奖励;增长25%~40%,管理层可得其中30%;增长40%以上,管理层可得其中的45%。这一措施促使了当时TCL集团的飞速发展。那么,现在的增量奖股制度又将如何规定呢?据新浪网2005年9月3日报导,广东省国资委出台的增量奖股办法较之前对经营者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其考核主要指标是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能进行奖股: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本企业前三年指标实际完成平均值×30%+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前3年平均良好标准值×40%+同期银行5年期贷款利率×30%。除了这个主指标,还有一个限制性指标和一个否定性指标。所谓限制性指标,就是经营性现金流指标,看企业的利润是怎么来的,扣除掉一些非经营性的成分。限制性指标还有一个作用,如果企业现金流超过了净利润,则考虑以净利润为主提取。如果现金流净流入低于净利润,则以现金流净流入来衡量了,两者之间取低者。至于否定性指标,则是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如果没有达到预期保值增值率,奖励将被取消,同时,还将按相应比例扣除经营班子预先交付的押金。对于净资产增长超过目标值以上的,则拿出50%作为奖励。其中,公司高管享有50%(法定代表人不超过12%),另外50%分配给企业骨干及普通员工。奖励股在持有者离职时企业不予回购。对此,首都经贸大学刘纪鹏则认为,奖励的计提最好按经营业绩实行累进制,比统一比例更为合理。
对增量奖股模式的分析:第一,关于增量奖股的约束机制。增量奖股动得是股权的增量而非存量(期初的股权计算基数),这一点与动态股权制相同。其约束效力是在于经营者预先交纳的押金会因为业绩不良而扣除,而且,当初实际业绩达不到预定目标时,奖励将被取消,所以经营不善的机会成本还是很大的。另外,增量奖股下关键人离职时股份不予回购,届时关键人所持股份价值的高低取决于其平时的经营效益,由于免除了企业和出资人的保底责任,这一举措无疑对关键人的制约作用会更强。第二,增量奖股下经营者所能取得的收益。在增量奖股下企业经营者能否取得收益取决于三方面因素:净资产收益率、现金流量和资产保值增值率,这一规定较之过去无疑更加严格了。在此考核机制下,管理部门预先设定的目标值便会对经营者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这里面如何设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指标值是至关重要的。借鉴思路:从本质上看,增量奖股与传统动态股权制有很多相通之处。相比之下,最大的不同就是动态股权制在原始股份的设置上分成了岗位股和风险股两块,岗位股是无偿赠予的,其股份所有权与盈亏分配权阶段性分离,即虚拟股份性质,而风险股则是按岗位股数量一般为1:1比例追加资本设立的,其所有权归持有者,最后一块即是引入了股权“动”的因素即按贡献分配的贡献股,而这贡献股则与增量奖股方式同出一脉。但不同的是,增量奖股对于获得股份奖励的考核要求更为严格,相对粗放式的管理也更科学,当然这也是许多经营者对增量奖股方式的犹疑之处,而这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供动态股权制的进一步完善所借鉴。
二、动态股权激励模型的提出
动态股权激励模型借鉴吸收了动态股权制、岗位津贴转股、增量奖股等股权激励模式的优点,在此基础上实现了进一步的创新。动态股权激励模型是指在预先划定每位员工所享有静态股权比例(初始股权比例)基础上,按其所负责业务(项目)给公司带来的税后贡献率超过其初始股权的部分进行奖(罚)股比例(一次性分配权)的直接计算,是一种按资分配与按绩分配有机结合的方法。这种动态股权分配比例每年都根据所有员工当年贡献计算一次,是一种直接对当年业绩的回馈,不能延续到下一年使用。如果用Rn'表示某员工动态股权比例,Rn表示某员工静态股权比例,Pn表示该员工当年负责项目的净利润,∑Pn表示公司当年所有项目的净利润,∑Rn'表示全体员工当年动态股权比例的总和,r表示股东大会通过的当年贡献分配率,则其静态模型的分配公式为:Rn'=[(Pn/∑Pn-Rn)×r+ Rn]/∑Rn',易证∑Rn'和∑Rn 值为常数1,则Rn'=(Pn /∑Pn-Rn)×r+Rn。其中,贡献分配率r也可由全体有表决权股东根据各自不同业绩率和股权比例计算加权系数,然后再将所有股东提出的分配建议值r进行加权,最后得出公允的r值。该模型优点:第一,动态股权激励模型不是作为一个单一模型提出,它是建立在传统按股分红基础上的分配模型,是一种对传统分配模式的改良。它通过对不同部门和人员的业绩进行适当量化定义,从整体上使企业的绩效考核和分配真正统一起来,在组织内部建立一个宽屏全动态化的考核和分配系统,并且可实行自动化管理。在这里,管理者所需要做的只是适时调整指标和权重,控制政策的方向。基于此,动态股权激励模型的应用范围十分宽广。第二,动态股权激励模型克服了传统按股分红不能和员工股东业绩挂钩而带来的激励弱化缺憾,其原因是传统的按股分红实际上是一种待遇而不是激励。股份制能把所有的人凝合成一个群体,但是却并不能保证群体中的每个人都能尽力地去工作。而静态模型则巧妙地将传统按资分配与按绩分配两种截然不同的分配方式有机融合成为一个整体,短期激励效应大大增强。如,“在弟弟当年业绩分别是0万、10万、50万、100万四种情况下,弟弟的股权为3%,假设所有项目净利润∑Pn为100万元,r经兄弟协商为30%,则弟弟、哥哥二人的动态分配比例为如下集合:(2.1%,97.9%),(5.1%,94.9%),(17.1%,82.9%),(32.1%,67.9%)。而此前不论何种情况,即无论弟弟和哥哥是否努力,他们的分配比例始终为(3%,97%)。”可见,采用模型后由于分配能更直接地与员工业绩挂钩,从而较之前对短期激励能产生更显著影响。另外,通过对股东当年未分配收益转增股本的设计,可自动实现企业股权结构的优化和调节,产生长期激励效果,既有利于促进对优秀人才长期激励,对长期业绩不良而不思进取者也起到了一个非常有力鞭策作用。“为了缩小经营者和所有者对合理股权配置认识的差距,在企业利润分配方面,可以构建经营者更高股权比例激励的自动转化机制,……将应分而未分的利润按面值转作员工股本,使其静态股权比例发生改变。”转增后,便得到如下结果:“若经营者业绩率上升(即Pn /∑Pn大于Rn)时,静态股权比例上升;若业绩率下降(Pn /∑Pn小于Rn)时,静态股权比例下降;若业绩率保持应有水平(Rn)不变,则静态股权比例维持不变”。这样的转增结果与当期业绩增减的对应关系无疑等同于在经营者与大股东之间构筑了一条“软约束”机制,使每个人相对其他竞争者其业绩都必须保持在一定水平(相对比例)而不能偷懒,即“不进则退”。
三、模型的整体研究框架
以促进动态股权制完善为出发点,以构建动态股权激励静、动态模型及其配套应用模式(合称新动态股权制)为基本目标,通过深入企业复杂环境的研究,探索出现实环境中应用科学模型来实施人才激励的有效模式,切实促进企业发展。
1.国内相关研究动态和企业应用实践情况概述。包括动态股权制基本内容、动态股权制在企业的实施状况、效益以及学术界对动态股权制探讨的几个方面问题。需要指出,现行动态股权制在激励方面仍然存在制度缺陷,还需要进行新的制度创新加以解决。如果有一种新的激励体系能使企业股权和分配结构真正随业绩不断“动”起来,这无疑是使企业绩效实现持续增长的真正出路。
2.静态模型的构建及其审视分析。静态模型优势:一是将按资分配和按绩分配两种截然不同的分配方式有机集成在同一模型,既克服了传统按资分配和动态股权制下贡献股调节的不足,又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二是股东未分配利润的转增能自动使原股权结构发生动态变化,并且这一变化与个人当期业绩情况的升降是对应的(实际上是建立了隐性的退出机制),较之传统动态股权制能更好地实现股权的动态性和效率;三是适用面广,兼容性强,只要对业绩的定义稍作调整,就能作为各种激励方式的插件,对企业、事业等各种类型和所有制(未实行股份制的按虚拟股份制计,如岗位津贴转股)的组织均适用。但静态模型在应用上仍有一定的弱点,即对企业各方面环境的变化考虑不足,还不能马上就在企业复杂多变的现实环境中得到实践和应用。
3.静态模型的应用研究。虽然现在得出的激励静态模型还不能马上成熟地应用到企业实践当中,但是在假设企业环境是静止不变的条件下,该模型还是能够得到很好的应用。例如,关于该模型在一种企业化的社会服务组织――高校社会服务中心的应用分析和比较。
4.企业多变环境下的应用研究。通过对静态模型引入各种环境变化参数,包括企业人员调整和股权的变动,以及企业内部实施的其他奖励政策等,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得到动态股权激励动态模型,通过对动态模型在实际情境中应用模式的分析,得到分类分层分配和全企业(组织)统一分配两大模式,为组织内部不同部门和层级的个体采用提供借鉴。
5.应用前景分析。静态和动态模型可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组织,当之无愧是一个普适的模型,而且更是一种全新和独立激励方法体系,一种模型化的激励指导思想,一种新的分配标准,它既能独立存在发挥作用,更能与其他激励方法体系实现兼容,这正是这一模型最大魅力和实用价值。
6.应用个案研究。如兄弟公司案例(郑玉刚和蔡根女,2005)、高校服务中心案例(郑玉刚和王红毅,2005)以及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薪资计划研究(宋晓东和张立寒,2006)。此方面的研究方向可进一步拓展,比如可围绕一些传统行业、新兴行业以及某些特定职业类型的分配模式展开,前者如高校、医疗单位、科研院所、公益和行政性组织等;后者如金融保险、交通、电信和高科技企业;特定职业比如直销员(当前许多企业的直销薪酬可说是非常复杂,也存在许多问题)、研发人员、服务工程人员等。
参考文献:
[1]郑玉刚,蔡根女.动态股权激励模型对按股分配缺陷的修正[J].企业经济,2005,(8).
[2]罗辉.再造企业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3]郑玉刚,谢永建.动态股权制再创新的几点思考[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7,(6).
内容提要: 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审查长期坚持以程序正义为导向的标准模式。面对高管影响力超越了董事会控制的现实,提高股东在薪酬决策事项上的控制力十分必要。原有的合理性审查标准也因此需要作出相应修正方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高管薪酬的激励性与合理性一直是人们不能回避的矛盾。高管的问题薪酬主要表现为薪酬与业绩不符。在股东利益遭受损失的时候,高管们却能通过控制薪酬决策使自己实实在在地受益。因此我们不得不考虑: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审查标准是否存在问题?应如何提高股东对高管薪酬的控制力?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对合理性审查标准的检讨
国外成文公司法通过要求管理层严守信义义务来实现对薪酬决策过程的控制。然而,董事和高管们对于信义义务的遵守并不能控制管理层薪酬的水平和具体形式。[1]更多过程控制的规范主要通过上市规则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来体现。合理性审查最基本的要求是:1.薪酬对于公司来说是公平的;2.薪酬是由被授权的非利益关系董事制定的,并且符合商业判断原则;3.薪酬由非利益关系董事根据商业判断原则正式批准;4.薪酬由非利益关系股东正式批准并且没有构成对公司财产的浪费。[2]
然而,由于高管权力对董事会的侵蚀和影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与高管们身处同一战壕。在薪酬决策时,董事“结构性的偏向”[3]容易导致其违反忠实和注意义务。因此,以往以尊重公司自治、尊重董事商业判断原则为主要内容的合理性审查标准需要完善。
二、股东控制的主要路径——参与薪酬决策
如何使股东在控制高管薪酬上真正有所作为?关键是重构高管风险的控制机制。将公司事务决策权交回股东手中是处理问题最直接的办法,但会丧失董事会集中管理的高效率和低成本。所以应当发挥股东行使权力的长处并吸收董事会行使权力的某些经验。股东会的职权除了有关选举事项外,股东会职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基础性的规则型事项,如公司章程的修改和公司重组决议事项。另一类涉及一些具体的重大商业决策,如解散公司或出售公司重大资产等。第三类属于公司的特殊商业决策,如公司的利润分配、薪酬政策等事项,与前两类相比这一类决策的特点是需要依赖更多的内部信息以及解决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行使决策权策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股东提出动议并表决之后付诸实施,称之为发起;另一种则由公司的董事或管理层提议并获股东批准之后实施,称之为否决或表决。从实践来看,股东以发起的方式参与决策有更多的主动性,也更能体现股东利益。而表决却往往让股东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因为董事会作为议案的提出人更能够在表决事项中体现自己的意志。
股东参与薪酬决策的注意点为:首先,股东要充分运用章程规则的制定与适用。因为公司章程修改的权力其实已经部分包括了对公司分配政策的干预权,适用章程条款足以保障这种干预权的实现。其次,股东没有条件具体参与分配政策的制定,因而无需赋予股东上述发起权。最后,董事和管理层有义务向股东披露与决定高管薪酬相关的信息。股东在能获得可靠信息的前提下作出理性的判断。
(一)参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一般而言,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整个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很强的控制力。但股东享有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如果章程中载明公司股利分配的主要事项,股东对分配的干预权是切实存在的。即使股东不具体实施干预,章程中的规定也会使董事会在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时有所顾及。
股东对高管业绩薪酬影响的两个重要方面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第一,股票期权计划的使用会使公司管理层对会计政策产生某种偏好,例如可能会更多地采用股份回购而不是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股东对分配决策的干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扭转这种偏好;第二,公司管理层为了赢得名誉、地位或者是营造公司业绩良好的形象,都喜欢扩张公司规模。而这种行为不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恰恰相反,是为了管理层获得更多私利,包括丰厚的业绩薪酬。股东对分配政策的干预能够限制管理层的这种思维。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参与分配决策的规定更加直接。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作为公司章程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同时赋予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要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需要股东大会表决通过。[4]这意味着,股东不仅可以通过章程修改干预分配决策,而且对该事项享有表决权。对比司法的直接介入,股东参与分配决策的制度安排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替代方法。股东的干预能够让股东对董事会提出的分配方案享有一定的控制权,并且根据对各方面的考虑作出集体决策。
(二)参与制定高管薪酬方案
在参与制定高管薪酬方案上,美国和英国的经验是值得关注的。一些公司已经在管理层薪酬问题上给予了股东没有任何限制的表决权。[5]2003年,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都规定,上市公司股权薪酬计划必须经过股东批准。[6]2007年美国House Financial Committee颁布了H.R.1257要求公司赋予股东上述表决权。1992年,英国的Cadbury委员会要求管理层的薪酬方案由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决定,并且委员会的成员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如今联合法案(Combined code)规定,管理层的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对上述计划进行的实质性的修改应当获得股东批准,并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应当向股东报告下一年度的管理层薪酬的详细情况,该报告同样需要股东表决。[7]薪酬报告的内容包括:1.薪酬委员会的信息以及公司下一年度的薪酬政策,包括:(1)业绩薪酬政策,对实施股票期权的业绩标准要做出详细解释;(2)管理层服务合同的期限以及离职时的薪酬支付;(3)过去5年内公司股东回报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的比较;2.公司辞退管理层时的责任;3.管理层薪酬包的详细分解,包括每一项与业绩有关的薪酬奖励;4.关于股票期权的详细信息,以及管理层从长期激励计划和养老金计划中获得利益的详细信息。上述报告需50%以上表决权支持方可通过。[8]这些规定,无疑使股东对公司的薪酬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把握。为了使股东在参与制定高管薪酬方案上更有实效,应当赋予股东对薪酬政策的质询权,并且在董事会或管理层未能响应股东质询时,股东有权将该议案的表决搁置;而且,股票期权等公司长期激励计划应当单独表决。
我国法律在股东参与薪酬决策方面同样肯定了股东对董事、监事薪酬的表决权,其中,作为利润分配方案一部分的股权激励计划需要由股东会审议并表决,并且,一旦该事项涉及修改章程时,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9]我国现有规范的缺陷是:遗漏了股东对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公司高管的非股权薪酬的干预,这一部分的薪酬决策仍然由董事会来决定,无需股东表决,所以这部分薪酬的透明度是最低的,股东有可能不了解这部分人的具体薪酬收入。
三、股东控制薪酬决策的辅助路径
(一)股东任命权的行使
股东任命权作为控制高管薪酬的辅助路径,表面上似乎与高管薪酬无关,实际上是一种对高管薪酬的强烈干预措施。一旦董事和高管滥用薪酬机制,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任命权,免去那些追逐私利的董事以及高管的职务。对于希望当选或连任的董事或监事来说,更让他们担心的是不能被提名。所以在《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由谁提名的情况下,应该明确选择经营者的权利是属于股东的。股东在提名时应能表达自己的意愿。[10]
为了减轻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上市指南在其上市准则中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提名委员会,并且要求在经过一年的过渡期后,提名委员会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合格的人选进入董事会。[11]在具体的工作方面,提名委员会有权自行咨询人力资源公司获得建议或帮助,有权按照委员会的章程处理内部程序性事务。
具有独立性的提名委员会虽然不能加强股东与董事之间的联系,但是专业化并且独立的提名程序,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司董事的人才库,确保合格的董事进入董事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03年颁布了“股东提名规则”,使股东能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推举董事会的少数成员候选人。[12]选举挑战对于发起股东来说有着非常巨大的实施成本,并且,即使挑战成功也只能获得董事会中很少的席位。但是监管部门对这一类机制的肯定态度,会使董事们更加审慎地对待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形成一定的威慑。
我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上市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命作出了较《公司法》更加细致的规定。[13]同时,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了提名委员会的详细职责,提名委员会成员多数由独立董事构成。[14]但是,设置提名委员会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授权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组建,并且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如此一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问题,发挥咨询和建议作用。[15]
(二)股东提案权的行使
股东提案权作为控制高管薪酬的辅助路径,具有限制大股东滥用权力控制高管薪酬的功能,包括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直接针对股东会议案提出有关薪酬的议案,也包括就滥用高管薪酬机制行使股东任命权提出议案。
值得肯定的一点是,股东提案权在董事、监事任命事项的使用对股东在该事项上的影响有着积极的作用,为股东在提名、撤换方面意见的表达提供了一个通道,并且《公司法》规定的3%股份的提案人资格的要求不难实现。然而,在现实操作中,仍然存在对股东提案权行使的挑战。这是由于《公司法》虽对股东提案权作出了规定,但过于笼统、模糊,缺乏操作性。
总的来说,所有妨碍股东行使任命权与提案权的问题缘于沟通和交流机制的孱弱。不可否认,信息披露是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重要保障机制,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强化股东权方面,应该为股东提供更加直接的交流和沟通渠道。否则即使赋予股东提案权,对于持股份额较少的股东来说行使起来仍然非常吃力。不难想象发起提案的股东将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资源联系其他股东并说服他们接受自己的想法。因此,为了能使股东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容易实现,首先公司应当承担股东之间交流的费用,因为公司已经承担了管理层之间交流的费用,为什么不能承担股东的交流费用呢?其次,股东除了能够在股东大会时以投票的方式表达自己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不满,也应当可以让他们以书信或通知的方式说明为什么不满。
四、结论
对高管问题薪酬的股东控制,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依赖决策权、任命权乃至提案权等基本的公司治理法律策略,从规则构建的思路出发,针对具体的操作程序加以修正,从根本上实现对高管影响力的制约。第二,重视股东与董事和高管之间的协商与沟通。由于协商在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方面的重要性,因此在管理层薪酬问题上,《公司法》的改革应致力于将这种协商放到一个显著的位置,并引导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设计出相应的程序规则。第三,要求董事会引起“合理注意”。在高管薪酬方面赋予股东的干预权,其实不一定都能付诸实施,而有的干预权即使得到了实施,也未见得能实现真正的干预。但是这些规则型策略的设计,能够提示董事会在薪酬事项上的合理注意。
可见股东对高管薪酬的控制具有丰富的内容,而不仅限于程序上的“正式批准”。对薪酬合理性的司法审查标准的修正,应当引入股东控制的其它方面。法官在判断薪酬安排是否合理时,除了需要考虑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正式批准程序,还有必要考虑股东行使决策权、任命权和提案权时的综合情况。
注释:
[1]Barris,L.J.1992.The Overcompensation Problem:A Collective Approach to Controlling Executive Pay.Indiana Law Journal,68:59-100.
[2]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5.03(a),American Law Institute Publishers,1994,p.245.
[3]“结构性的偏向”(structural bias)是指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由于关联关系或者是身处相同的社会和经济圈子等原因而对管理层的过度妥协和服从。
[4]《公司法》第38条、第82条。
[5]例如Aflac Inc.宣布在2009年将给予公司股东在管理层薪酬事项上的表决权。
[6]SEC Rule No.34-43108,2003年6月。
[7]The Combined Cod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2008):B.2.4.
[8]Tibir Sarkar,Artbur Kobn and Cbris Macbeth:Shareholder Approval of Executive Pay:The UK Experience,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Cleary Gottlieb,March,2007:14-17.
[9]《公司法》第38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第40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37条。
[10]王保树:《是采用经营集中理念,还是采用制衡理念》,载《商法的改革与变动的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95页。
[11]The NYSE Listed Company Manual,2008,303A.04(b).(i),(ii).
[12][美]卢西恩·伯切克、杰西·弗里德:《无功受禄:审视美国高管薪酬制度》,赵立新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第190-191页。
[1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第56条、第53条第1款、第82条第1款。
[1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第55条。
关键词:优化 罗盘 激励 晋级
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以下简称“装备集团”)是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4.8亿元,拥有资产近30亿元,人员5100余人。下辖机械制造公司、天工公司、天成公司、中南检测公司、电气事业部、天工输送带公司、矿益胶管公司、河南化工设备公司、沈缆公司等11家专业化公司,是集采掘机械成套化、安全环保系列化、矿用通用产品配套化于一体的专业化集团公司。产品范围不仅涉及矿用“三机一架”等大型综采综掘设备,而且涵盖胶带、胶管、油等相关配套产品,主要负责煤矿重型机械及通用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等全方位业务。
一、系统优化升级实施背景
(一)管控衔接缺乏有效性
装备集团内部同类业务较多,在归口不同主办单位的前提下,形成以产品为核心的管理职能发生重叠,造成管控体系沿袭“装备集团所属单位专业业务实体”三级管控模式,形成以单项产品为核心的各项投入、决策信息“不对称”,造成管理成本高,管控效率低。
(二)产品布局缺乏合理性
装备集团内部关联配套产品较多,且由于统一资源配置职能的不到位,造成产品的重复投资、重复生产,并行发展的业务造成无法集中优势资源发展核心主业,形成主业不突出、辅业上不去的恶性循环,各企业之间缺乏沟通,形成市场“孤岛”,产品生产经营呈现“羊群”效应,无法形成集约化经营优势。
(三)激励机制缺乏针对性
装备集团作为具有国有单一产权性质的大型煤机企业,在承担安置职工就业等社会职能方面占有较高比重,企业经营者的市场竞争意识、经营责任意识淡薄,内部缺乏经营活力,发展缺乏动力,经营成本高、人才流失严重,核心竞争力偏弱,企业发展缓慢,难以适应煤机行业智能化、精细化、大型化发展趋势。
二、系统优化升级的具体做法
(一)创建以管理资源集约化为目标的罗盘“向心”
1、组织管理架构优化
从装备集团现实经营需要出发,采取“战略管控型”管理模式,按照“横向集成、纵向压缩”的原则,减少部门之间的交接和直接协调活动,压缩管控环节,打造以装备集团为决策层,以所属专业化公司为执行层的二级管控模式,实施“决策执行”直线式管理。
2、职能管理结构优化
装备集团作为装备产业资源罗盘的“方位针”,重点做好以下两项措施:
(1)打造一条法人治理主线
装备集团发挥股东职能,分别对11家专业化单位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监事,提名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对涉及专业化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股利分配方案、财务预决算等行使决策监督职能,将装备集团内部重大决策贯穿于“董事会”运作体系与流程,提高管控决策的科学性、法理性。
(2)推动两种经济合作方式
一是开展资本合作。针对装备集团内部现有存量资产,积极开展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的资本合作,装备集团以实物为基础,合作方以现金为基础,共同组建新的专业化公司。一方面吸收外部资金,确保经济下行周期内企业资金链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引进、消化、吸收合资方先进的生产加工工艺,成熟的管理模式和灵活的市场运作机制,推动产品技术升级。
二是开展技术合作。加强“产、学、研”技术合作模式,借助科研院校的技术实力,培育具有高端性、前瞻性的产品,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降低新产品研发投入及入业风险。
(二)创建以产品资源专业化为目标的罗盘“内环”
1、主体产品的专业化再造
按照“关联配套、分类整合”的原则,对装备集团内部关联配套业务实施资源重组,打造以单一产品为主、配套完善的产品制造加工链,将其定义为装备集团的“生活经营中心”和“成本利润中心”,形成以装备集团为中心的主体业务群。
2、同类产品的专业化管控
――创建产品联盟,打造“群岛”效应。按照 “差异布局、分类指导”的发展思路,贯彻落实产品资源专业化管控整合,对非直属管理的相关或相近产品实施资源整合,创建以内部优势企业为核心的专业化产品联盟,发挥联盟核心企业的核心优势和品牌优势,打造同类产品群岛效应。
――创建产品事业部,打造“集成”效应。针对装备集团内部分散业务,组建专业事业部,其定义为装备集团专业化管理机构,经营性质类同于专业化公司,由事业部对内部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的管控管理,打造资源集成效应。
(三)创建以激励措施立体化为目标的罗盘“外圈”
1、推行“多通道”物质激励
(1)股权激励
针对国有单一产权企业,采取“股权激励”方式,在专业化公司内部引入高管及核心员工持股,将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实行绑带,自主形成企业内部的经营监督体系。
具体做法是在高管及核心员工持股者中推选1~2名持股人作为“代持人”,代持全部自然人股东投资资金,“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并在持股的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备案,根据年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由股东会出具利润分配方案,由财务部门公平合理分配股权投资收益。
(2)薪酬激励
针对专业化公司内部经营者,建立以经营业绩分档设置为导向的薪酬体系,综合考虑经营者所管理企业的资产规模、经营难度、目标利润、安置人员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改变以往的以职级为基础的薪酬标准,打破专业化公司经营者现有行政级别。
2、推行“多层次”成就激励
(1)技术人才成长激励
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则科学设置“技术大拿”、“ 骨干人才”、“ 后备人才”月薪标准,以年度作为考核周期,由装备集团人力资源部整体负责考核以上三个人才库技术人员,对符合标准、考核优秀人员实施人才库级别的逐步晋升,月薪标准随之晋升,对不符合标准、考核较差人员实施人才库级别的逐步降低,月薪标准随之降低。
Abstract: Dividend policy, as one of the three core contents of financial activities of listed companies, is paid attention to by the users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such as company management and investors. Firstly,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general theory of dividend policy, and then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dividend policy.
Key words: logistics industry; dividend policy; research
1 股利政策概述
1.1 股利的性质和形式
股利是指上市公司从净利润中提取一部分按持股额分配给股东,这属于一种投资回报,也就是“股息”和“红利”的简称。在实物界,将股利分配叫做“分红派息”,所谓“分红”是指股票股利,又称“送股”,而“派息”则是指现金股利。股利从两个方面来看,以公司为对象的话,股利即指公司从盈余中派发出去的现金。以投资者角度,股利就是股东从公司收益分配当中获得收益。
目前我国使用最普遍的就只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股利的形式有如下几种:
(1)现金股利。上市公司通过金钱这种方式给股东支付红利就是所谓现金股利,是平时比较容易见到的股利形式。
(2)股票股利。在会计领域称它为股利分配形式中的公司收入分配。它是公司把股利通过增发股票来支付的,也将股票股利叫做“红股”。
(3)财产股利。将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和红利中除了运用现金的方式分配的其他资产就是财产股利。
(4)负债股利。上市公司将分给股东的股利中以债券或者应付票据的方式来形成一种负债。
1.2 股利政策的含义与内容
以前我们认为“股利政策”就是指公司支付给其股东们现金股利的一种策略,当时只包含着支付多少和支付周期的问题。现在跟以往不一样,多了许多另外一些方面的内容,例如可以以股份回购的方式去发放股利,不按照正规形式向股东分配现金;也可以是向股东支付股票股利等不是支付现金股利,等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支付股利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但是,对于像股东支付多少股利却未做出硬性规定。其次就是股利支付的形式,股利支付的形式就是公司支付股利时所选择的一种形式,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等等。
1.3 影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因素
1.3.1 法律法规限制
首先国家的公司法、税法这些有关企业在股利分配方面?定,涉及到股利分配政策确定。如果公司想要自己决定股利分配政策,就需要在遵守法律硬性要求下才可以执行。例如在公司法中规定:必须在补上前些年度亏损和提取一定比例的法定公积金后,本年的税后利润才可以分利。法律方面主要有以下三原则:保护资本完整、股利出自盈利、为了保护各方的利益需要保证债务契约。
1.3.2 企业外部环境
一个市场相对活跃、投资机会相对较多、经济环境相对宽松,那么企业就选择多发放股利和少留存盈利的政策;相反,如果经济环境相对较差、投资机会相对少,企业就会适当选择少发放股利和多留存盈利的政策。当一个公司规模越是庞大,实力越是强大,它的市场融资能力越强,可以推测出它对于股利的支付力度就越强;反之,则弱。在一些刚刚成立的新公司以及小规模企业,对于它们来说想要在初期来筹集资金和打入资本市场都不是易事,正是这样,跟那些大公司比较平均股利支付率,它们也会低很多。国外资本市场或者相对成熟的证券市场,最基本、最重要股利形式就是现金股利,但目前在我国,股票股利成为更被投资者们所喜爱的股利形式。
1.3.3 企业内部因素
首先是盈余的稳定性。如果仅仅考虑以前的盈利能力,企业很难决定是否分配股利或者是如何分配股利,需要进一步考虑当前公司的经营业绩能力以及未来发展能力。通常来看,当一个企业的盈利稳定且有规律性时,对于未来发展前景就更易于控制,它的股利支付率也会越高;相反的话,则低。还有就是公司的投资机会。要想让股东心甘情愿把利润留在企业,那么就需要企业给股东带来更多的收益才可以。所以,公司如果有较多好一些的投资机会,就应该选择少发放现金股利的政策。
1.3.4 股东因素
在国外一些成熟的资本市场,例如英国或者美国,当股东偏好某一种股利形式时他们一般会满足股东,对公司经理层来说有很多外部的压力,再加上股权属性较为分散,但是在我国公司经理层会通过股利分配形式来满足自己的效益,利用特别的股权结构导致出现明显的不对称的权利分配;有避税的嫌疑让高股利收入股东们不同意多发放股利。对于股利政策的决定来说,股东和投资者们对股利分配持有的态度是其中重要的因素,为了有效地平衡各个股东之间和公司的关系,需要客观全面地考虑他们的态度问题。
1.3.5 其他因素
资产流动性、资本规模、财务状况、管理风险等都影响着股利政策的制定。但这些因素对股利政策制定的具体影响程度存在差异性,而研究的重点是有限的内部影响因素,而忽视了外部因素的影响,如企业的融资环境,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企业所在的行业等的影响。
2 物流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
2.1 股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很强的盲目性和短期性
公司一般通过股利支付率的高低以及支付形式是否稳定来制定股利政策。因为在物流上市公司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未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这就使在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更加注重大股东的利益,而忽视了中小股东的相应权益,导致在制定股利政策时,并没有根据公司长远的战略发展制定政策,并且政策目标性不强,股利分配政策周期短且随机性大,致使股票价格波动频繁。这实际上不仅对公司信誉造成了直接影响,而且由于股票价格代表了上市公司的价值,也因此阻碍了公司最佳财务管理目标(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实现。
2.2 既派又配现象普遍
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关系,因此,在承担巨大风险的同时,股东有权利要求获得更高的收益。自1995年至1999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上市公司总数呈递增趋势,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中微利的占有相当份额,并且资金流动速度慢,如果进行派现,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有巨大影响;二是因为有些上市公司总股本数量以及流通股规模很大,相应的其扩张能力就会遭到削弱,送股无法成为现实。但自2000以来,这种情况有所改变,派现送股的上市公司逐渐增多,导致这种变化的原因并不是上市公司业绩的良好,也不是公司转而考虑大多数股东的利益,而是因为上市公司想借用这种手段来进行融资。证监会对公司配股资格有以下规定: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须连续三年超过10%,因而,一部分公司就采用了发放现金股利的方式来提高净资产收益率,?_到相应配股资格。
2.3 股利分配行为极不规范
主要有两方面的表现形式,一是一部分公司的董事会对股利分配方案进行经常性的修改,导致股利方案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使得在二级市场上,股票波动频繁。二是在一家上市公司的内部会有多种并行的分配的方案。为了满足不同投资主体对股利分配不同的喜好,一家上市公司通常同时持有许多性质不同的股票,公司就会依据股票分配的不同制定多个方案,导致有时这些方案是相互制约甚至会损害股东利益。
2.4 重股票股利,轻现金股利,公司不重视股民的现金回报
物流上市公司不重视现金股利政策,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投资者,都很重视股票股利。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氛浓厚,但是对于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而言,现金股利则应更受重视,现金股利可以作为最直接,最稳定的投资回报,对投资者更加有利。物流上市公司为了融资的需要或者扩大股本规模,会在执行股利分配方案的同时,进行配股、公积金转股等的扩张行为,但是转股、配股都不属于股利分配范围。如上市公司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超过国债比率更高的现金回报,是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一个高风险的补偿。
2.5 股利分配形式受股权结构、股本规模影响较大
根据实证分析,物流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股利分配倾向于股票股利。股利分配和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往往以现金股利方式;上市公司股票股利分配规模较大,往往通过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分配相结合,上市公司股票股利分配是很小的,通常采用股票股利分配,这与股权结构、资产规模对股利分配的形式有关。
2.6 股利政策变动大,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
总体上分析,连续和稳定的股利政策,对上市公司的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也显示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在一个成熟的股票市场上,上市公司都会使股利政策稳定连续,让企业长期拥有较高的市场评价。在做出大量分析后,管理层确定在改变股利政策的情况下会带来更多利益,企业才会调整股利政策。相比之下,中国一些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只顾眼前,不顾长远,不考虑现金股利的稳定性。这种无长远考虑的股利政策不仅会损害企业的信誉度,还会对未来公司的发展埋下隐患。
3 对于物流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建议及改进措施
3.1 法律制度方面
政府部门应完善宏观调控及各项法律法规。2000年末,当证监会要求现金分红成为再筹资条件时,派现公司数量就已经逐渐变多,导致股利支付率有所升高,由此看来政府调控是一种可以改变政策的强而有力的手段之一。
3.1.1 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督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的法律之外,还需要有一些外部市场在监督方面的法律,更好地完善法律监督的体系。对发放股利的资金应加强法律限制,纠正我国上市公司以前出现的很多不分配现象和非良性派现的现象。同样现象在内蒙地区上市公司中也出现过,不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会对公司的未来长远发展有一定影响。
3.1.2 强化外部监督和约束,减少行政干预
相关外部监管部门应该通过法律监督股票市场的运作,政府等行政方面相关部门避免直接参与其中,使得提高股利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让投资者更好地预测未来企业发展前景。
3.1.3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上市公司信息的准确性和质量问题,决定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各方面价值判定和投资决策问题,进一步影响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够得到保证,更关系到股票市场是否能够正常运行。所以应该让上市公司将信息披露做到具体详细,对于信息披露的内容以及方式进行细化规定,为了让投资者获得的公司相关信息更加准确、真实,更加增进投资者对投资的理性判断和价值选择,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
3.2 物流上市公司本身方面
3.2.1 保障股东权利的实施
上市公司在红利分配时,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要做出重大决策。每当股利分配的政策明确以后,因特别重大客观原因上市公司可以对分红方案上进行改动或者调整,但随意改动分红方案使得造成股东的回报降低是绝对不允许的,这些事项的前提都是要以股东权利为出发点,需要详细规定和说明原由。
3.2.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自身应该建立起单独的董事会制度和健全的监事会制度。在招股说明书上企业需要直接表露自己单位的股利政策。其中内容可以包括上市公司完善的对于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分红方案和决策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需要仔细研究对股利分配的规定和决策,让社会对此进行外部监督,让投资者通过进行各方面进行比较,采取适合自己的投资形式。
3.2.3 健全公司经理人激励机制
为了让经理人能够尽心尽力为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着想,可以采取薪酬激励、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激励的方式,或者综合多种激励方式结合在一起的方法,一心从股东利益出发,使得成本方面的问题得以解决,从而让股东得到最大的利益。
调节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影响因素。为了防止公司盈余被过度的保留,需要提高股利支付率。通过分析我们知道,2000年后现金股利的分配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发展成为股利分配的主形式,但股利支付率低造成股民对其没有太多回应,首先需要让公司的留存利润对公司未来发展和股东利益实现变成有利因素,通过制定相应法律规定对连续几年或者其中一年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进行分配一定股利,否则要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
3.2.4 分红政策不搞一刀切
很多以往经营业绩良好、发展相对成熟的企业股东收益大部分以现金分红的形式发放。由于一些业绩增长速度较低,股价也不高的企业分红不多。但有一些快速成长的公司分红较少,甚至不进行分红,其原因快速成长的企业有着大量资金需求,若是这时在分红政策上搞一刀切,强制性对企业按照规定实现大量现金分红,肯定会影响到股东们的利益。所以说单独看现金分红一定不是越多就越好,应该多方面考虑公司自身情况和市场需求情况来加以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