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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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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制度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林木采伐管理;林地;非林地;审批权限;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版)(以下简称新法)自2020年7月1日实施以来,进行了多方面的修订[1],本次也修订了林木采伐许可管理制度。已有的研究主要是对我国林木采伐许可制度的发展、采伐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国内外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异同等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2]。本文主要以国内已有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文件和新法林木采伐内容为基础,从地类划分、林木采伐管理等方面分析了审批流程、审批权限的划分,明确审批机关,分析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更好地进行采伐管理提供便利。

1两类林地的划分

在森林经营方面,新法本次修订的主要方向是严格贯彻分类经营管理制度[3]。在采伐管理制度方面,本次修订的主要方向是两类林地分类管理制度,对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即林地)实施严格的采伐管理,对非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即非林地)逐步放活采伐管理。对比来看,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版)(以下简称旧法)规定了采伐林木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这一强制性规定指出,采伐林木必须办理采伐证。新法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4]。这一改变在加强林地林木采伐管理的同时,也科学放活非林地林木的采伐。这为林业的更好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林木采伐管理

2.1零星林木的采伐。新法规定了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这一规定明确了自留地、房前屋后林木的所有权归属,为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林木所有权的取得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新法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这部分林木多为非林地林木,是林农种植的薪炭柴、自用材,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从方便群众生活的角度出发,放开这部分林木采伐管理,能激活林农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可有效提高房前屋后、自留地土地的利用率,保证自用材的供给。2.2农田防护林的采伐。农田防护林在自然生长达到一定的树龄后,其生态防护功能会逐步退化,因而要根据实际生长情况,合理有序地进行采伐更新管理。已有的法律法规对采伐限额的管理、采伐更新标准、采伐许可证的管理、采伐更新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规范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提供了保障。2.3护路林的采伐。对于护路林的更新采伐,已有法律法规指出,护路林的采伐应当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有关规定。由公路部门组织营造、管护,权属属于路政部门的护路林,其更新采伐由公路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非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营造、管护,林木权属不属于路政单位,其不是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更新采伐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2.4护岸护堤林的采伐。针对护岸护堤林的更新采伐,已有法律法规指出,河道、湖泊管理机构营造和管理的,采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在征得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办理采伐许可手续。但是,采伐集体经济组织营造和管理的、不属于河道湖泊管理机构营造和管理的护岸护提林木,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2.5城镇林木的采伐。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应当按照《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同时,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应按照规定,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6退耕还林地林木采伐。退耕还林地在实施退耕还林、享受退耕还林补助后,其耕地属性依法转变为林地,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林权证,同时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还林地的林木所有权。在采伐管理方面,退耕还林地可以依法申请采伐,但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退耕还林地必须在原政策补助期满后申请采伐,在享受政策期间的退耕还林地不能申请采伐;二是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规程,控制单次采伐面积和采伐强度,制定严格的采伐作业设计方案;三是采伐后要及时更新造林,应当在采伐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工作;四是在采伐过程中应明确申请采伐的原因,做好政策宣传,防止采伐后借机复耕复垦的行为发生,避免破坏退耕还林成果。2.7古树名木的采伐。针对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已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古树名木的保护是不区分原生地天然生长还是人工种植的,二者都应严格保护,禁止破坏,不得随意移栽砍伐,即便是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也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并查明死亡原因,做好档案记录。同时,有关规定还指出,生长在私人宅院、房前屋后的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也要做好保护宣传,不应按照一般树木管理,应按照珍贵树木进行管理,认真保护,防止古树名木被随意破坏、采伐。2.8珍贵树木的采伐。珍贵树木应该认真保护、严格管理,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对管理不到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在采伐管理方面,珍贵树木与古树名木的管理不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5],但属于人工培育的树木,可按照一般树木进行采伐利用管理。采伐、采集列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6]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中的树木时,除应当依法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外,还需要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审批管理方面,珍贵树木与普通树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也有所不同,如云南省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珍贵树种,挖取珍贵树种树根,采集其枝叶、果实、种子,剔剥其活树皮。因科研、教学、人工培育种植、国家建设项目和对外交流等特殊需要的,按照以下规定报批:国家一级珍贵树种,由云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由云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9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在基层实践中,林地的永久占用或临时占用,均改变了林地的现状和用途,林地和林地上的附着物作为一个整体,同时被改变,因而应该依法依规办理相应的手续,即林地占用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法律法规也规定,申请采伐占用征用重点公益林地的林木,如果已经获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文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云南省法律法规也规定,采伐被占用、征收、征用或者流转林地上林木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采伐。

3存在的问题

3.1零星林木的界定。新法对零星林木的数量尚未做出明确界定。非林地上个人所有、具有一定数量的林木采伐管理无法确定,对于这一问题现阶段的基层实践主要存在2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一是新法已经对不需要办理采伐证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说明,对具有主管部门的非林地林木采伐管理也进行了说明,除此之外的采伐应该严格纳入林木采伐管理;二是一定数量的采伐可能存在商品易行为,在取消木材运输许可制度的情况下,林木采伐许可证成为木材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将采伐数量超过零星林木限定的上述非林地上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依法办理采伐证具有必要性。第二种观点:应该按照本次新法修改的主要意图和“放管服”改革精神,放开非林地林木采伐的管理,由市场调节,逐步与市场需求对接,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对于非林地林木采伐,无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且不纳入限额管理。总的来说,围绕上述问题,现阶段基层存在的2种不同看法,亟须有关部门作出法律解释,这与基层执法过程中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认定等密切相关,对于基层执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7]。3.2非林地特殊用途林木采伐管理。新法规定,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条款的先决条件是针对非林地,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但对比有关部门已有的法律法规,其也存在着一些不契合的情况。旧法中有关部门采伐的规定主要是从主管单位出发作出规定,对两类林地的划分并不突出。对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主要以“谁管理,谁审批”的原则办理审批手续,并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但是,新法主要从林地和非林地的角度出发做出规定,突出了两类林地的划分。已有的法律法规指出,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采伐不需要办理采伐证,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林业用地上的林木继续实行采伐限额管理。云南省在“十三五”期间采伐限额管理工作通知中也指出,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同时也指出,铁路、路政、农垦等部门森林资源纳入所在县(市、区)进行编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向资源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并在下达限额内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可以看出,二者在是否纳入限额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主要是旧法在制定理念和新法的理念已经有所不同。因此,在现阶段的基层林业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有关部门旧法进行参考的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当对涉及林木采伐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更新,使其更好地与新法相协调。

4结语

我国作为一个森林资源数量有限的国家,林木采伐许可管理制度可对有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主体、范围、审核、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内容进行规范,严格控制林木采伐量,保证林木有序采伐、持续更新,使林木资源得到永续利用。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在林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已有法律政策对林木采伐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分析,同时从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机关角度出发,对林地与非林地采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可更好地帮助基层林业工作者理解禁止采伐、按照许可证采伐、无须许可证采伐的情况。

参考文献

[1]马瑞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探析[J].现代农业科技,2020(12):163-164.

[2]周兆林.论我国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的改革[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6.

[3]国家林业和草原办公室.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新森林法解读(三)[J].浙江林业,2020(8):22.

[4]国家林业和草原办公室.完善林木采伐制度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新森林法解读(六)[J].浙江林业,2020(9):13.

[5]唐宇,高华,谢玉利.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公布北京14种陆生野生动物被列入“国家一级”[J].绿化与生活,2021(3):33-34.

[6]张玉山.国家珍贵树种名录[J].大自然,1993(1):39-41.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第2篇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全县20*年度森林采伐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坚持和完善森林采伐分级负责、专项控制和森林资源消耗全额管理制度,按照林业分类经营和管理要求,严格控制采伐指标,不得超额采伐林木、不得挪用、挤占采伐指标。各乡镇、街道下达年度采伐计划时,要在预留火烧木采伐指标(采伐限额的30%)的前提下,及时下达到各村,并积极向发展香榧、山核桃、竹林和松木林分改造倾斜。林地征占用采伐计划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非商品材采伐计划由县实行总量控制不分解到基层采伐单位,对农村居民生活烧材试行定点定时采伐管理制度。

在城镇和县、乡道路采伐林木的,应依法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依法接受检查、监督。

坚持“采育结合,采造挂钩”制度,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未按规定完成造林和采伐迹地更新任务的,按2立方米/亩标准扣除采伐计划指标,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停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坚持林木凭证采伐和伐区作业设计制度,推行林木采伐全程公示,加大群众监督力度。采伐林木的单位(个人)必须持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规定的地点、四至、树种、数量、方式、期限实施采伐。对超核定面积或材积采伐的,必须严肃进行查处。对未达到采伐许可证核定面积或株数,但已达到核定材积;或已达到核定面积、株数,但未达到核定材积的,都应立即中止采伐。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第3篇

1.1采伐制度的适用性原则

在采伐的过程中,不断的制度改革就是要采伐制度与时展相适应,与社会现实发展相适应,在采伐的管理方式和采伐技术的运用上,要体现时代性的特征,森林采伐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木材运输证制度、木材检疫制度等。在采伐管理的制度中,不仅是对于采伐量的控制、整体数量的把握,还要对于商品林的开发价值有所了解和合理使用。一般情况下,商品林的种植都是采用材林木和经济林木混种的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是考虑混种可以提高林木抗病虫害的能力,而且全面规划土地的开发和使用,所以在采伐的过程中,注意保护和共同开发经济林木,主要就是实现开发商品林中的经济林的经济价值,这样可以节省人力,也能提高采伐的效率。在采伐技术的使用过程中,注意采伐用材林木,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一般用材林木使用是树身和主干的粗壮部分,对于树根和树枝的需求量不大,所以在采伐的过程中,可以采用树根切割法,将树身的粗壮枝条提前清理干净,保证在采伐过程中林木运输的便捷性。需要注意的是,在采伐的过程中要有选择的采伐即择伐、有间隔性地采取即渐伐,不能大面积的一次性皆伐,这样会损害林区的林木生长环境,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

1.2商品林的自主经营权

商品林的开发、管理、采伐是由法律规定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对于基本的林业管理制度和条款都是政策性文件,所以在商品林的采伐过程中,要根据商品林的自主经营权的管理和使用来进行采伐。比如说,采伐商品林要经过商品林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同意,而且采伐的数量和采伐队伍组成人员所代表的采伐企业要有政府的管理文件,只有出示这些管理文件,才能采伐商品林林区,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在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中重视商品林自主经营权,也是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保护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林农的经济效益。只有利用政策和法律文件对于商品林的自主经营权落到实处,才能促进林农对于商品林种植和开发保护的责任心,同时对于农业发展又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商品林的自主经营权主要是商品林的承包者和土地所有者对于林木资源的自主开发和管理,这是时展的需求,而且也是中国商品林林区发展的必然趋势。

2制度改革的策略

在对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改革过程中,通过对制度改革系统的论述,可以总结出2条重要的建议。第一是建立完善的采伐管理制度,通过全面统一的采伐管理制度能够对于中国商品林的开发管理实现重要的控制,以统一的标准和制度将整个商品林资源开发结合在一起,保证中国商品林开发管理的不同。第二是要有法律的保障,前面虽然提过有政府文件可以作为依据,但是文件有不确定性,所以只有规范和明确文字的法律才能真正保证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实施力度。

2.1建立完善的采伐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采伐管理制度主要是2个方面,

(1)以系统合理的规范对于商品林采伐管理的工作细节实现整理和规划,以完善管理制度对于采伐工作实现统一控制。在建立完善的采伐管理制度过程中,以采伐的目标、采伐的需求、采伐的原则、采伐的问题、采伐的措施、采伐的管理工作等等方面,有条理性的对于采伐管理制度实现分层次的总结和归纳说明。

(2)重视网上采伐管理系统的建设,通过程序设计将商品林林区的基本信息建构模型,利用模型实现对于采伐和开发的管理,及时更新模型里的数据,增加模型的实用性。在网上采伐管理系统的辅助之下,能够合理实施采伐的范围和面积,并且通过互联网上的采伐管理交流网络,实现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交流和融合,为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献言献策。

2.2有关法律的依据和保障法律的保障是维护采伐管理制度的重要保证,不管是林区自主经营权的红头文件,还是采伐证明这些都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和管理,有了法律的借鉴以后,政府的审批管理就能够有依据性的进行,而且在商品林采伐管理的过程中,能够合法地开发和经营,维护林农的经济效益。在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法律建设过程中,主要是林业部和司法机关合作,针对采伐管理制度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土地经营权的问题还有开发管理的权利等问题进行探讨和协商,从法律的层面上为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实现一层基本的保障。有了法律的保障,就能够对于采伐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的现象实现司法的管理和惩戒,保护基本权利的使用。

3结语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16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筹城乡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13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集体林采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伐林木,必须按规定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章采伐限额的编制和管理

第四条森林采伐限额是林地范围内各种采伐消耗林木总蓄积量的最大限量。采伐限额管理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根据用材林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编制,实行采伐蓄积量控制。

第五条全区森林经营规划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各森林经营单位依据区森林经营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批准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对全区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对林地上的林木和区级及其以上政府规划造林项目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其余土地上农民所有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第三章林木采伐管理

第八条森林采伐实行分类管理,严管公益林、放活商品林。公益林可依法进行抚育、更新采伐及低效林改造。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商品林可进行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人工商品林原则上放开经营权,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采伐。

第九条申请采伐林木,应当由林木所有者提出采伐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采伐林木的位置、林种、树种、树龄、株数、蓄积、目的、采伐方式,更新时间、更新树种、更新方式等,并提交林木的权属证明,经村委会、乡街审核,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发放采伐许可证。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森林采伐 限额制度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一、限额采伐存在的问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限额采伐制度,在实践中表现出诸多的先天不足。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采伐限额的管理和分配制度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矛盾日趋明显,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制约营造林生产和林业产业开发的“瓶颈”。那种自上而下的采伐限额编制和下达分配常常与地区森林资源状况、营造林生产需要、林业产业开发需要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意愿相脱离,甚至有时大相径庭。集体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和使用的实际情况是,由国务院、省、市政府逐级下达的采伐限额,最后由县林业局分配给各个乡(镇)。而分配给乡(镇)的采伐限额往往掌握在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手里。由于森林经营者采伐意愿和采伐限额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性,采伐限额竟至奇货可居,一时间“权力限额”、“人情限额”和“金钱限额”屡禁不止,林区广大群众意见很大。具体问题表现为:

1、采伐限额编制的依据不够精确。科学而准确地编制采伐限额是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首要保证,按照现行采伐的编制程序,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基层单位在森林经营方案中提出的合理年伐量(年采伐限额指标),理论上说,各经营单位是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结果提出森林年采伐量的,但是由于森林资源本身的动态性和复杂性,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内在结构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这种特点决定了基层单位提报的林木面积、蓄积数量的不准确性。同时,有的基层单位由于其经营目标是发展地方经济及维持本单位的生存与发展,不考虑其经营行为对生态效益带来的影响,更多的是倾向于通过多报采伐量来获得经济效益,因此,他们制定并上报的合理年伐量(年采伐限额指标)的科学性、准确性带有很大的人为因素,这就导致许多林木的采伐实际不受限额的控制。

2、超限额采伐现象很难杜绝。本来,森林采伐限额作为国家对森林和林木采伐限定的最大控制指标,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现实的情况是,虽然国家每年都限定了采伐数额,并且采取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单独下达木材生产计划的双轨管理机制,但是,采伐限额的实际控制,一般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掌握,由于目前对采伐限额的实际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的监测机制和法律监督,这就使限额采伐的准确与否取决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是否依法行政上。加之不少单位少报多伐现象的存在,以及未经许可的盗伐、滥伐问题仍然突出,使得超限额采伐成为森林采伐中的一个公开秘密。

3、凭证采伐制度的管理力不从心。为了使限额采伐制度得以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凭证采伐制度,还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行政干预和庸俗关系等因素的出现,很难杜绝超限额发证、发人情证、关系证的情况,许多超限额采伐都与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有关。而按照规定,进行林木的采伐,林政机构进行伐前作业设计和伐中监督、伐后验收,还要组织对更新面积、树种、质量进行验收,上述规定不能说不详尽、不完善,但是,由于森林面积太大,结构复杂,执行上述关于伐前设计审批、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规定有严格的技术要求,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执行成本太高,基层林政部门人员少,作业条件差,几乎无法承受,因此,上述规定在基层实际上很难得到执行。

4、对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构成制约。随着正在进行的林业经营体制改革,将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商品林,通过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流转给个人经营,以激励非公有制主体参与林业建设,但在此过程中,投资者最担心的就是自己在经营期间受采伐限额的制约不能通过对林木的采伐、销售取得经营效益。现行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在遏制林业乱砍滥伐现象的同时,也对非公有制林业投资者的合理采伐权进行了限制,致使林业经营者不能按照市场的供求关系去进行调整采伐数量,限制了所有者的收益和处分权,从而极大地影响了林业经营者的投资积极性,限制了非公有制林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执行限额采伐制度应采取的对策

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必须坚持不动摇,否则会给林木资源的培育和管护带来灾难性后果,但面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又必须在维持限额制度的前提下,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

1、大力稳定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稳定,是保证林木限额采伐的前提和基础。

2、进一步完善分类经营政策。实行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政策,对于控制生态林采伐无疑起到了有效作用,但许多山区农民承包了本村的山林地,由于他们在承包前还没有被划为生态补偿性公益林,而现在划入生态补偿性公益林后,树木被禁伐,不能通过采伐和销售木材获取效益,但每年还要按期向村里交纳土地承包费,国家发给的生态补偿金标准不高,许多农民觉得吃了亏,势必引发滥伐林木问题。

3、适当放宽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国家对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政策规定,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龄由树木所有者确定,这就对林木采伐年度计划和限额要求带来冲击。

4、进一步加快确权发证的进程。确权发证是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林权证是凭证采伐的权属依据,但受各类因素制约,林权证的发证速度不快。一是责任明确不够到位,不能完全按政府行为去运作,组织、计划难落实。二是经费保障难落实,成为主要制约瓶颈。三是一些来自基层的观念性问题难克服,有的乡镇政府和村两委不愿意为农户发放林权证,怕制约了土地调整,村集体是林地和大部分林木的权利人,在明晰产权、承包拍卖、签定合同等过程中是最具体的责任人,由于他们的不配合,使这项工作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