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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时期的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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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时期的土地政策

过渡时期的土地政策范文第1篇

1998年开始起跑,2004年土地招拍挂实行后开始加速,2006年后走向疯狂,2010年走火入魔,中国楼市犹如一匹发疯的野马,一路狂奔。历经十年调控,我们也未能将其制服。

中国房地产到底怎么了?人们苦苦寻觅,却未找到答案。经历过泡沫、崩盘、暴跌洗礼的日本楼市、香港楼市或许会有所启示。

昨日重现

“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几乎成了每个国家的头等大事。尤其是对经历过经济波动、房市震荡的国家和地区而言,稳定楼市更是当务之急。

日本:辉煌与疯狂

上世纪90年代初期,日本房地产泡沫破裂,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最大也深刻的一次房地产危机,由此导致了日本经济随后十年的停滞不前。

197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并很快超越英德,成为了亚洲第一经济强国和世界第二经济强国,日本人一下子成为了世界上最富有的人。富有的他们不仅买下了美国纽约最具代表性的洛克菲勒中心,还炒高了本国的土地和房子。日本的土地也成为世界上最昂贵的土地。有资料显示,当时日本的住房均价是美国的一百倍。东京大阪的土地价格更是比战后初期猛增了10000倍。

有人说日本房地产泡沫的破裂是可以避免的,但是被“繁荣”冲昏头的日本政府并没有看到问题所在,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引导资金流向,只是听之任之。

日本人“不差钱”,甚至一直在为钱多而发愁。于是便出现了,银行低利率贷款给居民炒楼,居民再拿楼盘抵押贷款,得到贷款后再炒楼。贷款、炒楼、贷款、炒楼……形成了一个周而复始的圈。

“嘭”的一声,1990年代,不断膨胀的泡沫终于撑破了。东京银座低价一下子暴跌了六成,美国人也以净赚1000亿日元的价格高高兴兴地买回了自己的洛克菲勒大楼。

总结教训,除了日本政策的主观失误,经济发展周期的客观因素也不容忽视。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介绍,从房地产周期的角度看,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70年代前期和80年代后期分别经历了两次周期性波动。

20世纪70年代前期,房地产价格在1973年达到阶段性顶点后,受第一次石油危机的影响,曾在1974年出现小幅回落,但此后不久便重回上涨路线。然而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那一次,房地产价格急剧上涨,于1990年冲到顶点后便开始一路下滑,此后整个20世纪90年代一直处于长期大幅下跌的局面。

日本楼市两次周期性调整的幅度明显不同,巴曙松的解释是,“第二次周期性调整幅度较大,持续的时间也较长,原因在于城市化已经接近尾声,真实需求基本释放完毕,投资性需求主导的房地产市场极容易随着流动性和利率的变化而出现大起大落。”

美国:金融的推拉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房地产泡沫, 100%,110%,120%……美国住宅价值占GDP比重开始快速上升,2005年达到历史最高点,172%。

空中楼阁不会稳固,吹起的泡沫也终将破灭。在过去的30年里,美国共有三次大的房地产危机,分别产生于80年代世界第一次经济危机爆发、1991年的小规模房产市场波动以及2008年次贷危机。

“对美国房地产市场进行系统性的历史回顾表明,美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始终受到两个因素的推动:一是金融体系的发展,尤其是大萧条后确立的房地产金融体系框架以及80年代以后的金融自由化;二是政府的作用,‘居者有其屋’的理念一直贯穿美国战后,不管政治理念有多大差异,历届政府的一个共同信念是鼓励私人拥有住房。在这种模式作用下,房地产市场更容易与现代金融体系相结合,并反过来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导致房地产市场出现巨幅波动并成为危机的导火线。” 对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的表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研究院葛瑛在其文章中如此评价。

始于2008年的那场美国房地产市场泡沫破灭,至今仍处于纠正过程之中。

香港:也曾美丽

香港地产真正发展起来实在二战之后。暨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冯邦彦在《香港地产业百年》一书中回顾称,二战至1960年代,香港人口急剧膨胀,经济起飞,“房荒”成为当时社会经济中一个严重问题。及至1970年代初,香港证券市场进入空前牛市,大批地产公司纷纷借此时机挂牌上市。这一时期,由于人口持续增长、经济欣欣向荣以及受到中国内地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影响,香港地产市场呈现战后以来空前的繁荣景象。

随着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香港进入1997年回归祖国的历史性过渡时期,地产业再次进入新一论循环周期的上升阶段。这一时期,香港地产业寡头垄断的局面逐渐形成。地产业也成为了香港经济的最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在香港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并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被誉为香港经济的“寒暑表”。

不过,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香港地产市道从高位大幅下跌,受到重创,其发展前景正受到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

香港楼市泡沫的起因,一是香港经济对楼市依赖性太强,二是地少人多,地域限制强烈。

财税政策,是福是祸?

其实,国外很早就有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出台。尽管各个国家国情不一样,但只要是房地产政策实施较为成功的国家和地区,都具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财政、税收、利率等政策措施体系,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善于利用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美国:财政、税收、信贷三管齐下

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国家对于经济的直接干预通常很少,但在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上却是个例外。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美国政府在立法、金融、税收等方面都大力干预,同时也提出了许多针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计划,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

美国政府针对低收入人群的鼓励购房性措施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信贷优惠。财政补贴是指以公共住房及住房券形式对家庭收入未达到所在地区家庭平均收入80%者进行补贴。税收减免是针对低收入者减免抵押贷款利息支出、财产税以及出租税等。信贷优惠指利用信贷杠杆鼓励开发商参与建设适合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住房;为住房需求者提供信用。另外,自2000年以来,美联储连续14次降息鼓励购房者买房。

可以说,美国税收减免等鼓励性政策大大刺激了购房需求,使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获得保障。目前,美国有房户接近70%,在发达国家处于较高水平,这与宽松的房产政策密不可分。但是,过度鼓励购房成为次贷危机发生的助推器,为后面的楼市崩盘埋下了伏笔。这是我国政府在把握局势、制定政策时应引以为戒的。

日本:滞后的房产政策使房价一泻千里

同美国一样,日本在鼓励购房方面也采取了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不同的是,日本在保障房方面也有所作为,政府专门设立实施公房建设的机构为住房公团,开发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公共住房。可以说这些政策确实解决了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但对于房地产市场环境的改善效果甚微。

日本的政府的紧缩政策主要出现在80年代后期的房地产“牛市”, 这一阶段是日本房地产泡沫快速膨胀的时期,但是从当时日本当局的观点来看,并不认为泡沫会破裂,所以采取的政策也都是比较保守的措施。虽然1987年以后制定了一些针对降低地价的财税政策,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有的甚至发挥了相反的作用。

日本政府不仅错过了财税政策尤其是金融政策调控的最佳时机,而且出台了不合时宜的调控措施。另外,政府也没有把握好土地财税政策的调控力度,多管齐下,用药过猛,导致硬着陆,从而对经济造成了重创。

香港:制度化、市场化的政府干预

香港住宅业的发展及政府的介入要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其住房政策的演变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的消除“房荒”阶段,政府推出“公共房屋计划”救助和安置最底层居民;第二阶段是随着战后香港经济发展的住房条件改善阶段,政府推出了“十年建屋计划”, 将住在贫民窟和木屋的居民迁移出来,并全面改善香港人住房品质;第三阶段是“居者有其屋”计划,帮助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居民购房置业。

对于楼市的打压控制措施,港府一方面对土地租用进行限制,规定政府每年批租的土地不能超过50公顷;另一方面设立房屋税收,对所有商业及住宅楼宇征收房屋税,对土地和房屋业主征收物业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楼市调节的过程中,香港一直采用市场化和制度化的干预手段。政府除直接投资兴建公屋以外,更多是利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私营部门优化住房供给结构,包括优惠的土地政策、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等。

相比之下,中国在引进市场机制时,制度建设却严重滞后。我们在推进土地交易市场化的进程中,对政府滥用权力没有做出限定,加剧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使用效率低下问题。我们在推进住宅商品化的进程中,对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的市场秩序却没有建立起来。我们在将银行推向信贷市场的同时,没有从制度安排上为他们提供规避和防范金融风险工具和路径,造成金融风险的集中和银行经营风险的加大。

楼市政策 各出“奇”招

对于目前争议颇多的保障房、房产税以及限购政策,国外其实“早有先河”。

作为一项服务于民的房地产政策,两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公平、要有效率。不讲公平,偏袒富人的政策,普通老百姓自然会怨声载道;政府办事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政策的效果难以显著。以限购令为例,如果政府能严格审核购房者户籍身份,完善审核程序,那么“假户口”买房的现象或许能减少很多。

目前我国楼市政策之所以争议颇多、不能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是因为我们缺乏像美国那样完善的税收体制、像日本那样周全的住房保障体系、像欧美国家那样严密的金融监管体系。所以,完善住房体制、税收体制、强化金融市场监管是我国走向成熟房地产市场的必经之路。

过渡时期的土地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业房地产税收政策长效机制税制改革

正确认识房地产业及税收调控的地位

(一)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需要摆正位置,坚决扭转“房地产依赖症”

房地产业从2003年开始,被确认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地位的特殊性一直受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视。但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也会产生一系列负面作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惜违法用地;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加剧了人口、土地、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房价上涨过快加剧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高房价必然抑制居民对其他领域的合理消费,不利于扩内需、促消费;地方收入“房地产依赖症”对其他产业产生资本和土地的挤出效应,使其他产业可能被忽视,因此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受到影响;大多数中央调控政策的执行最终都要靠地方政府,而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的过度依赖让地方政府既无力建设保障性住房,也无心抑制高房价,这可以说是当前宏观调控政策作用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摆正房地产业的地位,房价一味上涨和房地产业“一枝独秀”的发展绝不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模式,必须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认识和局面。

(二)房地产税收调控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改善税收调控方式

房地产行业具有的“资金密集型”和对土地的高度依赖性特征,决定了土地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房地产市场调控最重要的手段,而税收调控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不宜频繁使用,相对稳定的税收体系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对房地产市场可以采取的常用调控政策中,税收调控具有明显的优势。因为金融、信贷等政策调控往往是“一刀切”,而税收政策更多是结构性调整。因此,虽然税收调控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但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就税收调控而言,现在的问题是:当前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没有一项是从房地产市场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台的。

对前一阶段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梳理

(一)2005年以来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

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从2005年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至2008年上半年,其间为应对房价偏高、增长幅度偏快等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紧缩性政策;第二阶段,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这一阶段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配合国家的扩内需、保增长、惠民生的指导方针,为鼓励国民购买住房和扶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以宽松政策为主。从以上两个阶段来看,宏观调控措施尽管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从税收政策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国内大部分城市房价波动较大,同时在总体上延续着不断上涨的趋势。第三阶段,2009年底至今,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又出现过快增长的势头,宏观政策又开始趋紧,相应税收政策方面也开始收紧。

(二)2008年以来国家采取的具体房地产税收政策

2008年3月,为了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国家减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和运行当中涉及的有关税收。2008年11月,为了减轻个人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同时还规定个人住房买卖的时候可以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2008年12月出台的国办131号文,规定对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次税收政策调整和原来执行的政策相比,调整了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征免期,同时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通过这次营业税的政策调整可以降低住房转让交易成本,促进二手房市场发展,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消除了内外资企业在房产税征收方面的“双轨制”。2009年12月22日,国家下发财税[2009]15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次政策调整把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后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时间从2年恢复为先前的5年,体现了政策较以前开始趋紧。

下一阶段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尽早全面开征物业税,改革现行房地产税制和土地出让金制度

开征物业税主要是完善财税制度的需要,同时对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分税制体系以及抑制房地产投机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至于调控房价,虽然短期内效果尚待考察,但从长远来讲增加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负、改革现行“土地批租”制度,肯定对房价的合理化和避免过快增长有积极的作用。当务之急是需要认真研究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各项现实问题,包括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税目、减免税、税收征管以及过渡时期新旧体制的衔接等具体问题,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解决。考虑到改革的难度,可以采取分步骤,由易到难的办法进行,可以考虑先行开征“房屋空置税”和“土地闲置税”等简单易行的税种,将来再逐步过渡到全面开征物业税。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必须改革。中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税制不合理已经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两会”期间,有委员提出房地产税费涉及12种税,50项费,一套房合计征收62项各种税费,这也是高房价的原因之一。

(二)调整房屋租赁税负,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理论上,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房产的所有人即业主,但业主会不会把此税转嫁给租户?事实上,从香港的情况来看,业主普遍会把物业税转嫁到租客身上。租户除承担租金外,还多交了税,可以说政府征收物业税是从租客身上收了一笔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必须调整房屋租赁时的税负,降低租赁成本,活跃房屋租赁市场。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要征收六税一费,不仅税种多、税负重,而且在实际征管中偷逃税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建议统一税率,对普通住宅个人住房租赁统一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以此来盘活空置住房,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

(三)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配合物业税的征收

从世界各国财产税征收的情况来看,大多都会配以完善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以使财产税的征收不至落空或有漏洞。在房主在世时赠与或者去世后由子女继承的房产征收遗产税,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房产的长期收益预期。联系到我国的实际,如果征收大额的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降低富人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动机。那么相应就应该能起到降低需求的作用,从而起到影响房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

2.陈真诚.不表态不代表物业税不会开征.法制日报,2010(2)

过渡时期的土地政策范文第3篇

农村发展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土地制度则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通过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国内各土地流转试点的农业发展成果进行了综合分析,试图提出对我国土地制度的适应性改革中政府应该承担的职责。

关键词:

土地制度;农村经济;土地流转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但是经济总量的迅猛发展是以初期牺牲农业发展为资本原始积累促进工业发展而取得的,处在当前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瓶颈期的土地制度一定会经历一次彻底的制度改革。当前的国内外学者对中国农业发展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数据搜集和“实证研究”。林毅夫在土地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的研究中认为从生产队体制向家庭责任制体制的转变是1978-1984年农业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并且这种影响是动态的。盛济川通过基于“技术非效率”的“残差分析法”对土地制度变革分析发现农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经济增长效用不大。乔榛认为制度是实现农业增长的最重要因素,我国必须要通过制度创新促进农业增长。

一、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其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1.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农村土地制度是包括农村土地的所有、占有、使用、管理、流转、经营等体制和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有直接影响。我国自1950年代以来经历的土地制度改革主要有:1950年代初开始实行土地人民私有制;1953至1957实行农村合作化,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的组织形式;1958至1978开始实施高级农业合作社和的组织生产方式;1979至今则发展成为一直持续到现在的形式。

2.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1949-2014年期间我国农业总产值的发展状况。1949-1957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为7.33%,土地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1957-1958年年均增长率达到了14.17%,之后的20年里年均增长率为6.02%。1978-1979年增长率达到了18.58%,每一次的过渡时期农业总产值都大幅度提高,农业总产值稳步增长。1979-1988年均增长率达到了19.63%,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化和与之紧密相联系的分配方式的转变,使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清晰简明,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权责关系及其义务明确,这是农民发挥生产积极性、创造性的强大激励机制。1988-1998年均增长率达到了28.83%,1998-2008年均增长率为9.69%,2008-2014年均增长率为8.36%,由1978至今的数据显示,在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农业总产值经历一段飞速发展的时期之后,年均增长率呈现下降的趋势。

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状况。随着我国工业化步伐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人数越来越多,在农民的收入越来越高的同时农业的总产量却没有相应的上升,工业化使工人的工资越来越高,吸引更多的农民放弃农业生产,选择工业化劳作,使得大量的土地被闲置;由于土地流转效率低下,大量掌握农业知识和先进技术的农民劳动力无用武之地,他们想要通过农业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农业、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想法不得不因为土地流转效率的低下而放弃。1979年推行的迅速地提升了农村生产效率。但是其存在明显的缺点:第一,土地收入占农民收入来源的比重逐渐变小,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脱离土地的羁绊,使得土地利用率降低。第二,度使得土地存在细碎化、规模小、无法进行科学化管理、不利于农业技术的大面积推广等缺陷。

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人口流动及其就业情况。1978—2012年我国的农村人口数整体变化不大,但是占人口总比中越来越少,乡村就业人数总体变化不大,但是在第一产业中的人数却越来越少。因此中国开始实行以度为基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流转为目的的二次土地制度创新。但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范围较小,相对规模很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小规模、小范围的流转现象当前所急需的政策不协调使农地流转的效率显得更加微弱。所以,全面深入分析农地流转效率有利于为中国的土地制度进一步改革创新提供理论依据,促进农村经济更好的发展。

二、土地流转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1.我国土地流转现状

1.1从流转区域来看。从农村土地流转区域的比较看,华北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占全国总样本数的30.22%,在全国六大地区中占比最高;其次是华东地区,占21.78%;再次是东北地区,农村土地流转比重占19.53%;以下依次是:华南地区占10.71%,西南地区占7.52%,华中地区占6.92%,西北地区占3.33%。华北和东北地区各地农业发展不均衡,差距较大,并且同一地区中经济发达的省市,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活跃。

1.2从流转方式上看。我国目前的土地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和入股等五种形式。另外,在实践中还出现了反租倒包、代耕代种、托管等新型的土地流转形式。出租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最常见的方式,也是最容易被农户接受和认可的。其他方式则相对较少。

1.3从土地流转面积来看,首先1986—2009,我国农村居民户均耕地面积、户均耕地块数均出现下降;其次2002年以前土地流转的效率并不明显,土地流转规模没有明显变化。然后2002年以来土地流转规模迅速增大,土地流转趋于集中。最后在流转规模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农户希望进行中等规模的土地流转。

2.农地流转对农户生产投入—收益的微观影响。中间要素投入情况来看,转入户中间要素投入远大于转出户和未流转农户,转入户从别的农户中转入土地采用集约化生产方式进行规模经营减少生产成本。从农户劳动投入情况来看转入户劳动投入明显比转出户和未流转户大,主要是因为转入户从事专业化农业生产进行长时间农业经营和劳动投入。

3.农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效率的理论分析。首先土地流转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土地收益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还有利于社会公平。农户在得到租金的同时,还能通过大规模生产提升生产效率。其次,有利于提高农业产出率,加速农业经营现代化、科学化、规模化、产业化。农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得农业生产规模化,有利于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农业产出效率。然后,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减少农村失业,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向工业生产中去,提高了劳动力的利用效率。最后,有利于提高农耕地利用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

三、我国现阶段试行的土地流转模式和对政府的建议

1.我国目前的土地流转模式及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优缺点。近年来学者对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分析以及农民的积极探索逐渐产生了多元化的演变,各个农村试点的相继推出也多少都有相应的成效,其中主要包括股份合作制、租赁制、村办集体农场并存制、两田制、使用权拍卖制、活化使用权制等。以上几种土地流转模式在试点推行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才能够有效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各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而不能一味的选择相同的成功模式套用。

2.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的建议。

2.1完善农村土地的收益权与处置权。根据科斯定理可知,不同的权力界定,会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引发不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会形成土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的变化,但是如果变动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完善增加了交易成本,会影响土地流转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及边界,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

2.2发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农地流转效率低主要在交易费用高昂,很多农户流转土地的途径少,交易繁琐,法律知识淡泊,而且没有合理的途径,所以很多土地即使被荒芜,也很难流转出去。政府应该鼓励鼓励土地流转中介组织。

2.3政策扶植,并鼓励土地承包农户专业化。很多农户承包土地进行种植,没有专业化的知识和管理方式,加上农村经济不发展,交通运输不方便,没有健全的保障措施,所以农户收入少,没有保证,风险大等。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户的培训和专业知识培养。

2.4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保障。首先严格控制土地流转的转入,避免农村土地的流失;其次是严格农村土地流转的征用和补偿制度;然后是继续农村户籍改革,加强对非农户口的农村居民的就业指导;最后是建立合理的税务调节机制,多退少补。

四、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一直在适应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每一个土地政策在实施初期都高效的推动了当时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逐渐表现出一定的束缚效应。目前我国的土地制度也在政府以及民间的积极改进中走上了新的道路,逐渐形成了以度为基础,以土地流转为主要方式,积极开拓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和科学化,使中国的农业走向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的现在农业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三联书店出版社1992版.

[2]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3]陈章喜:《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效率:学理与实证》,载于《暨南学报》2014年第1期.

[4]张允:《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宁夏大学,2011年.

[5]邹伟,孙良媛:《土地流转、农民生产效率与福利关系研究》,载于《江汉论坛》2011年第3版.

[6]孙霄汉:《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分析》,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版.

[7]吴桂英:《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解释与经济分析》,2014年05月17日.

[8]盛济川、施国庆:《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科学出版社2013版.

[9]榛、焦方义、李楠:《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与农业增长—对1978—2004年中国农业增长的实证分析》,载于《经济研究》2006年第7期.

过渡时期的土地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轮转;金融改革;教育改革;社会保障;人口转移

一.对农业生产中劳动力价值的重新认识以及如何建立农村土地资源的轮转制度

近来对于农村土地问题的争论越来越多,多数意见认为土地所有权问题是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我们认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并容许土地轮转并不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根本途径,农村问题主要是农民问题,是多数农民不知道该如何在商业化社会中寻找到适合自己的生存方式的问题。一旦土地私有化,可以自由买卖,大量手头缺少现金、生活贫困的农民会立即以很低的价格出卖土地,而在出卖土地一段时期之后并不能保障自身生活条件的长久改善,这样农村问题就不能得到根本上的解决。我们说农村问题的关键在于针对中国国情对农村土地和劳动力价值的重新认识。

农村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二元化的社会结构中农村的劳动力价值没有得到社会的充分认可,农业群体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没能得到社会的恰当评价。这牵涉到依据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而形成的理论对发展中国家问题解释能力的问题,涉及到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对相同行业在国家中地位的价值判定是否应该依据相同标准的问题,它的解决涉及到是否要依据自身情况而突破传统理论的问题。

我国农业成本的低廉不是开放的国际环境下的成本低廉,而是建立在我国社会的二元化结构基础上的农村和城市两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生活水平差距过大造成的相对的低廉。这种低廉是与我们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目的相违背的,也是诸多农业问题的根源,急需改变。

参照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土地集中是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降低劳动力成本的根本途径,在我国这样的农业人口大国土地的集中是需要十分慎重的,如果措施不得力就可能引起社会动荡。如前所述土地所有权的确定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土地集中以及农民与土地分离之后的生活保障问题。

承认农民对于土地拥有绝对的使用权就可以作为土地轮转的基础,依此以农民现实承包土地为基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具体的土地使用权确认,颁发法律凭证。容许农村现有资金以及城市资金注入成立大型的农业公司,从事种植业为主的农业生产,公司依据法律程序向自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征收土地,采取每年或者每月给与一定现金补助的形式把土地征用款发放给农民,在农民进城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农民可以按照自身意愿转让和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对于种植业这样有一定周期性的行业,随时交换土地使用权时不现实的,可以采用适当的形式如每年可以在一个特定时间段进行轮转,或者采用农业公司留取一定机动土地进行轮转的方式即可。公司在一定时期后对于已经在城镇安居的农民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得到土地长期使用权,政府和农会共同对此行为进行督管。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公司进行扶持或者补助,以及针对其主体部分对于城镇化的具体措施采取微调以配合整体战略的实施。

采取这种方式的优势是:⑴实现了土地集中,为现代化农业的实施打下了基础,给中国农业生产力成本的真正降低创造了条件。⑵避免了土地所有权的争论,土地仍然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不参与对其产业利益的分配,产业利益的分配只在原有使用者和现有使用者之间进行,操作层面仅仅存在土地使用权的转换。⑶避免了土地私有化和自由交易可能带来的农民抛售土地后失去长期保障的现象。土地使用费阶段性发放无论是对于进入城镇的农民还是继续在农村的农民都相当于一种社会保障。当然这种保障是比较低的,仍然需要农民在进入城镇后谋求新的职业。⑷给农业人口城镇化在农村方面的进行打下了基础,起到了一定的社会保障作用,为农业资本的形成和积累奠定了基础。

二.教育改革问题

我们说学校教育的目的是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人才,这是从社会角度来说的,它需要我们首先能够认清社会现实、了解社会需求。在我国现阶段需要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这要求可以从直接增加就业机会和增加就业层次两方面入手。前者在某个层面可以理解为增加企业数量,后者在某个层面可以理解为构建新的就业形式。我们在对人才成长的研究中发现这些能力的产生需要以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增强为基础。针对于此要求学校教育的目的应该调整为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这在一方面让学生能够更迅速更清楚的看清所处环境的结构,运作机制,另一方面让学生能够在具体操作中达到知行统一。那么现阶段教育改革的方向就应该是,重新构建教育的评价体系,增加教育层次,增加教育和社会就业的联系程度。

现有大学生就业难的现象并不是说高学历的人太多了,更多的是大学生本身和家长没有从以往人才培养的意识下走出来并忽略了社会发展现状,从而对大学生能力的认可程度过高。本科多了读硕士,硕士多了读博士,似乎高学历成了保障,事实上这种考试和评价制度下很多学生的认知能力和社会生存能力都不高。这就需要改变教育制度和评价体系。

⑴在社会舆论方面引导整个社会重新认识教育的目的,把大众从高等教育是为了培养人才的意识下唤回,而真正认识到教育仅仅是社会成员自身丰富并获得一定认识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一个过程。而在人才选拔上丰富各方面人才的选拔评价方法,甚至设立专门的人才评价机构。

⑵在学校和教育部门方面增加教学科目设置,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增加教育的深度,特别是把教学科目和现在的科学研究以及文化研究的前沿相结合。这就为就业层面的丰富打下了基础。同时以学校带动图书馆,带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为接纳和承载更丰富层面的供给打下需求的基础。

⑶增加教育和社会就业的联系程度,一个很好的方式就是建立高效创业实验园区,由城镇与高校相结合,社会各方出资构建一个产业链的龙头,采取共同投资共同受益的方式架构这个产业链条。实验园采取实验组,孵化器,保障机构以及评审机构相结合的方式,学生可以根据自己所学计划创业项目,报送评审机构审核,通过审核则启动孵化器进行创业,实验园的保障机构给与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辅助,多方共同获利。

这些措施让学生所学是自己所向往的方向,并且能在学校直接和社会相接触,避免了教育同社会、同就业的脱节,并且为社会生产多元化奠定了基础。高校创业实验园与城镇的合作避免了科研对大城市偏重的现象,更大程度调动了资源。也由于研究成果当地实施的原因,对当地经济发展,就业问题解决,整体人群文化素质的提高,以及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劳动力吸纳能力等问题的解决都有利。

三.资本的启动和转移问题

在中小城市和城镇集团建设过程中,项目启动资金问题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我们看到,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个人并不是没有资金,而是我们没有对这些资金的投资加以很好的引导。我们看到部分省市已经开放民间资本对大型项目的投资,这是一种引导,但是我们说对于城镇化这样需要大范围、全方位投资的建设来说这是不够的。

我们说一方面进行农村和小城镇的金融改革,一方面增加城市金融机构的投资范围,规范投资方式,引导资本向农村和小城镇方向流动是很必要的。除了金融机构还可以放开和鼓励民间资本对农业的投资,并给与一定的政策倾斜。对于农业相关产业减免税收和其它费用,利用金融机构开办针对优质农业项目投资的基金,深入研究信贷基础,在增加监管力度的基础上加大放贷力度。政府拨款筹建大型工、农业项目,发展战略性投资项目,发展军工项目,从而带动所在地区相关产业发展,让一个项目带动一个地区,这就是把钱花在刀刃上。同时增加融资手段,建立民间融资机构,使企业闲置资金可以进行自主的投资项目选择,得到更高的增值空间。

四.农村,小城镇金融改革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主体是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以来它的操作都不是十分规范,这就带来了很多争论。我们看到多数争论的焦点都在在我国是不是要走合作化道路上。有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合作制原则改造农村信用合作社,另有意见认为应该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而双方都是以现有的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为依据。在我国一直存在这样一种思想,就是用某种理论来规范行为,而没有意识到理论的存在仅仅是对现象在某个时空条件下的解释,拿出一种理论,哪怕是一种在发达国家百试不爽的理论对于我们来说也可能是根本没有借鉴价值的。所以我说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问题不在于“合作制”要不要存在,因为这种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不是能够很好的解释、解决中国现阶段的问题本身就是有待研究的,所以我们说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不在于用如何现有的理论来指导,而在于用什么具体方式解决农村金融所存在的问题,这就是走中国特色道路思想的根本所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金融领域也表现出一些特征。那就是金融总量的扩大,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体制的市场化。但是我们看到,这种金融总量的扩大在很多农村地区并不是建立在更好地为农民服务的基础上的,而是为金融机构自身利益服务的,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对于多数农村地区还是显得很遥远的,而金融体制的市场化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意识,是为了市场化而市场化,而不是在经济发展的潮流中根据用户需求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自然的向市场化方向靠拢。因此我们说在城镇化过程中,金融机构要对自身利益的定位进行一些调整,要把长远利益的眼前利益相协调,把胆子放大,工作做细,从具体的运作方法上回避风险,这就要求在市场化的同时更多的为城镇长远发展建设服务,使服务种类和数量与当地的实际经济需求相适应,在一定时期内淡化某些指标的概念,把城镇化的金融保障工作做的深入、切实。还可以一方面对信用社进行改革,一方面引入新的大型金融机构,这就从内在改变原有金融机构的结构,又从外部引入了竞争。让它在新的思路下运作,又在新环境下学会服务的规则,自然而然的向市场化方向转变。这样既改变结构又构造环境的方法正好是针对旧有金融机构存在的各种问题开刀,所以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根据各地自身情况,对于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采用把信用联社改造成为服务性农业银行的方式,对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地区可以采用组织较高级别的农村信用联社的方式,便于更好的控制风险,以及在更大的范围内调动资源。总之是以为农民、为将要构建的大型农业企业、为城镇化提供更好的、更周到的服务和保障为前提,有利于这个前提怎么样行式的改革都可以。这就是解决方法从单一模式向多元化的转变,这就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仅仅要容许组织形式上的多元化,也要容许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容许城市资本、民间资本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注入,在各地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一方面为农村和小城镇建设带来了更多的资金,一方面也是构建环境利用市场手段对于闲置资源的有效调动,是为金融领域的市场化转变营造了大的环境。形成一系列的农村合作联社,一系列的城镇商业银行,让他们更多的针对个体服务,甚至可以在一定时期以后可以把这种针对个体服务的金融机构组织起来形成一两家新的农业银行。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初期要对这些改革后的金融机构加以保护,对其在市场环境下的不利因素加以控制,在某些方面减少大型银行对它的竞争威胁;金融机构的自身定位在城镇化过程中应该更偏重于服务性,让它能够在农村城镇扎根并长期发展;在城镇化过程中与地方政府紧密联系,更好地为城镇化服务,在一定时期以后,城镇建设初具规模,政府逐渐与其脱离;尽量做好基层工作,对于大项目最好移交大型银行运作,避免资金上的紧张。

在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信用问题,特别是针对农民个人的贷款,经常是并不是没有钱,而是不敢放贷,很多地方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可以说是花样百出。总的来说是现有的信用基础有问题。片面的强调自由和法律的作用并不能解决信用基础的问题,如何解决呢?既然承认劳动的价值,既然在农村和小城镇又有那么多需要做却没有人做的事情,可不可以采用金融机构投资做劳动密集型公益事业的形式来解决?就是说容许金融机构运作一些有长远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和城乡建设项目,这样由于项目本身的盈利性能保障金融机构的收益,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的项目,可以对无力还贷的贷款者优先雇佣,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以其劳动余额偿还贷款。这样就达到了建立放贷信用基础的效果,缓解了个人贷款中出现坏账的压力,并且给小型金融机构以稳定的收益,而且还能建设一部分公益事业,这是四全其美的事情。在这样的金融改革过程中,要加大监管力度,特别是对于基层银行和信用社的内控机制的监管。一方面是保证对于农业和城镇化的投资方向,一方面是保证资金运作的安全性,一方面是抵制新的腐败滋长。在这个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问题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日后进入市场经济时代驱除障碍、构造环境。

五.人口向城镇的转移

人口向城镇的转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农业人口的城镇化过程,一方面是大城市人口的向城镇转移的过程。前者的转移在数量上是主要的,这个过程对于接纳城镇来说是总的需求增加的过程,是我们城镇化的主要目的;后者在数量上并不是主体,他主要给城镇带来技术,思路,方法以及更多的就业机会,只要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以扶持就可以解决很大一部分劳动力就业问题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所以对于接纳城镇来说是一个总供给能力增强的过程。对于人员流动的具体的环境构建可以从以下一些层面进行运做:

⑴大城市低收入人群的转移。

大中城市低收入群体及老年群体转移问题主要针对人群大致三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离退休职工,他们有一定财产,有一些技术经验,能吃苦对生活要求不高;一部分是初高中毕业闲散人员,没有什么财产或者家庭可以提供一些小额投资,有一些知识或技术和再学习能力,向往好的生活,不适合大城市激烈竞争;一部分是有一定能力不喜欢大城市紧张生活的人员,有技术可以独立创业,有一定经济基础,喜欢平淡的生活。这三种人在大城市中基本属于活力相对不足的人群,但是只要给他们适当的环境就可以开发出他们的潜力,改善自身生活水平,并为社会建设出力。

大中城市人员向小城镇移动的益处是可以解放大中城市中无活力人群对城市资源的占用,降低其生活成本,比如住房交通等,由于他们的让出使城市能够更大程度接纳农村能吃苦的年轻劳动力,和一部分高学历就业,提高城市活力,进而加大城市用工需要,进一步促进就业和农业人口非农化进程;同时带动乡镇发展,相当于一部分知识技术资金投资,为农村人口城镇化增加接收能力,同时也能相对提高这部分人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城乡交流。

相应措施在城市方面要多方式启动移民工程,拿出多种针对不同情况人群的具体的操作方式,从生活环境改善和就业机会增加上引导;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转移人口给予优惠政策,养老保险等按期拨付;开辟固定财产主要是房产转让市场,甚至可以政府接管一些,促进其流动;进行正确的宣传引导,组织考察团等形式的组织让有移动意向的群体真正知道好处;开放户籍制度。在乡镇方面提供足够的房屋,良好的置业政策;提供小额创业贴息贷款;按照自身发展需要引导就业;尽量稳定其工资待遇,解决子女教育等问题。构建良好的交通设施,便于往来。

需要考虑的问题有:人民群众的城乡差别观念——可以通过宣传和引导将移动人口实地考察来改变;传统的赡养关系观念——可以通过制度保障,说服来改变;故土难离的观念——可以用实际的生活水平提高作为主要引发点,并采取就近安置,提供便利交通来引导;与政府现有经济政策有抵触——可以做战略上调整;资金困难——可以启动一部分民间资本,改造城镇级金融服务项目,政府做贴息贷款等来实现。

⑵建立高校创业实验园区。

在高校教育改革方案实施的基础上,采取高校与小城镇合作创办创业实验园的方式,把地方硬件和资金,市场资源直接提供给高校使用,把高校的学术和研究资源直接通过这种形式引入到城镇建设中。让就业和社会直接联系起来。一方面对于学生相当于在就业前直接接触社会,在这个过程中就将有很大一部分人可以寻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方向,大大缓解就业难的问题,一方面对于城镇总将有一部分学生留在城镇居住工作,这相当于为城镇留下了人才,为其日后的发展打下了基础。高校创业实验园区的建立还将附带很多相关的科技文化研究成果,这些将有利于产业多元化和就业层次多元化的实施,从而在根本上改变我国的产业结构,为进入后工业时代打下基础。

⑶招商引资及建设老教授再创业机制。

招商引资就是继续依靠自身自然资源和构建的资源等条件吸引外来商业投资的过程,这里城镇的引资主要是在前期以自身自然资源引资,在中期依靠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时规划而得来的资源优势,以及本地高校实验园研究成果等来吸引投资者。这主要是一个自身经济环境改良的问题。发动大企业参与到小城镇建设中来,小城镇的建设不仅仅是当地政府的问题,不仅仅是移民的问题,而是全国人民共同面临的发展问题,是中华民族能不能持久维系的问题,是党的战略规划能不能实施的问题,是共同富裕能不能实现的问题。所以我们要把企业投资与地区和全国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把对口支援与扩大西部市场相结合,把企业投资和解决城镇就业相结合,这才是解决农村问题和企业长久发展问题的根本途径。

我们经常在城市的公园,茶舍看到很多离退休的老专家,老教授,其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对于赋闲在家并不觉得舒适,反而喜欢去思考,喜欢融入社会,并且他们往往有独特的视角,更高的认知能力,以及丰富的社会经验,如果能够在大城市人口移动的过程中给他们提供好的生活条件,让他们在城镇养老,并且开始自己的第二次创业无疑是给城镇增加了很大的社会资源。当然对于这一部分老人有身体上和精力上的不足,我们可以通过组建适当的组织结构的形式来弥补这些,并给与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特别是致力于城镇社会保障方面的项目要给与扶持。本着自愿的原则,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的基础上更大的开发社会资源,为城镇建设服务。

⑷创办政府或金融机构督管下的创业投资咨询公司以及资金上的保障。

很多民间项目无法启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对市场清醒的认识,这样也就没有办法做投资前景分析,甚至很多小本生意都让投资者由于彷徨。而民间的投资咨询公司很少针对中小投资者,能够疏导的不能得到很好的疏导,这也是造成城市就业压力的一个原因。

建立政府或者金融机构督管下的针对小型投资者的咨询公司就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由于从业人员的眼界和专业分析能力能够对小型投资者的投资给与保障,又能够适时掌握城市各行业的整体情况,甚至可以指导性的调整,这对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也是十分有利的。在政府或者金融机构的督管下才能保证真正的为中小投资者服务而不是谋求自身利益,并且可以和金融机构在城镇化过程中为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服务相协调,能够更好的保障贷款的安全性。

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在加大监管和建立指导性投资咨询公司的基础上放宽放贷条件,对有前景和有战略性的投资项目甚至可以给与政府保障或贴息的贷款。商业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开展相似的高监管力度下的投资性贷款。

⑸构建商务信息平台。

小城镇经济生活的不活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一个很好的信息交流平台,不能够给居民提供很好的信息渠道,不能够给企业提供更多的商业信息。如果各城市能基于自身情况构建一个电子化商务信息平台,并在一定区域内达到对各城市信息平台的连接,那么他就将成为城市对外宣传的一个窗口,同时使城市的整体商业环境的建设得到一个提升,也为本地企业走出去做好了基础工作,为日后创业园的产业化打下伏笔。

⑹建立区域经济合作联盟制度,促进区域内商品流通,打造区域性品牌。

在建设城镇集团的指导思想下,依靠区域联网的商业信息平台,实现区域内的经济合作,促进区域内的商品流通,并在此过程中打造区域性品牌,以优质优价以及地域性优势占领市场。地区各行业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让本地区供求尽量在本地区解决,加快产品流通速度和数量,达到资本的本地积累本地化。从城镇小而全的产业结构向地区大而全的结构转变。一方面合理保护了本地产业,一方面达到资本积累,为进一步发展打下基础。⑺居住和文化方面。

在城镇建设问题上要重视本土文化的延续,各地域要有自身的文化特色,不要都按照大城市的建设方法拉建设。重视生产与环境的关系,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为进一步吸引城市和农村人口创造条件,做到“引其来、使之安”。并且加大城乡道路建设,便于城乡交流。

对于个人购房贷款进一步放开,采取多种形式为城市和农村移民在城镇的定居提供便利。对于农村移民可以由政府和企业来投资进行一部分移民的房屋建设,可以借鉴三峡移民的工作经验。特别是对于移民和原住民的融合问题,甚至可以把它当作一项政治工作来作,细致到街道、居委会。加大对各地区历史文化的深度发掘和宣传教育工作,在教育学习和相互交流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各地于自身的新的文化特质。重视对这种新型文化积累的记录、分析、整理工作。以居住的小区域为基础使之成为文化交流的基层载体。

六.城镇化过程中的社会保障问题

我们看到农民主要是靠土地、靠子女或者靠自我积累为自己提供保障。这种保障是对传统思想的继承,在历史上对于社会结构的稳定是十分有利的。但是在当前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这种保障体系在保障能力上就显得捉襟见肘。诚然它为我们建设国家,发展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赢得了时间,减小了压力,但是这是与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相违背的。所以在当前这个条件已经具备了的时候就需要着手对它进行改变。

社会保障的作用是为低收入者提供生活保障、维持社会的稳定并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我们看到我国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是很不相同的,这就要求在具体实施中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形式,不要把社会保障在这样的过渡时期模式化。各地区要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考虑到现阶段的经济发展和长远发展因素,照顾到社会承载能力等问题来实施社会保障。由于经济基础不同坚持采取城市和乡镇分制的原则,对于城市和部分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城镇应该尽量把社会保障的相关事务交给市场来运作;对于农村部分根据土地流转的具体办法将一部分保障资金以农业公司土地租赁款的形式发放,对于进城的农民再由当地政府扶持就业,这就有了生活保障,当经济条件逐渐转好的时候可以把这一部分人的保障交给市场来运作。对于留在农村的农民,一部分将进入农业公司工作,社会保障由公司承担,国家可以给与一定补贴和政策上的优惠;一部分将仍然作为个体农户存在,但是将由于整体农村人口数量的减少使收入增加,这一部分人可以采用联保的形式,再由国家补贴一部分作为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人口城镇化过程中的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灾害与事故保险四个方面。对于养老部分在这个时期应该依然采用社会和家庭相结合的形式,这样不会给社会造成过大压力,也由于对亲情的提倡利于整体社会的整合。医疗保险可以采用国家补贴,群体联保的形式来作为过渡。对于最低生活保障的问题由于经济能力原因可以暂时搁置,只对于个别无劳动能力的进行救济,在整体经济发展到更高阶段的时候再进行规划。灾害与事故保险要以保险公司为主,大面积铺开,这需要政府的政策参与和支持。我们看到上海周边地区的农业投保率是比较高的,其中不乏经济情况好的因素,但也有很多其他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在城镇化过程中的灾害与事故保险事务中借鉴。

七.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政府的退出

我们说在城镇化过程中要更多的利用政府的指导、调配作用,能够更好的集中力量办大事,营造环境。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并不能忽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这就要求政府意识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是经济行为主体独立化的过程,给生产者,消费者更多的自主性,让经济行为主体能够自己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以及对制度改善的参与。要求政府的经济决策分散化,从微观决策领域退出,只在宏观领域起作用。要求政府引导所有制形式向多元化转变,要求政府逐渐退出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定价过程,要求在政府的监管下使经济行为逐渐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秩序化、信用化。

我们看到很多社会问题的研究者都对城镇化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看法,而且很多看法都是有理论和现实依据的,对于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有一定价值的。而城镇化进程的缓慢在很大程度上是实施者对问题的认识不足或者顾虑太多而带来的实施力度不够造成的,这就需要进行一次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的思想梳理,使实施者通过这个学习、交流和再认识的过程了解到城镇化问题的实质和具体运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能够选择适当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城镇化战略的顺利实施。

过渡时期的土地政策范文第5篇

国际直接投资2001~2002年出现下降,这种趋势目前仍在持续。短期来看,由于战争因素的影响,美国经济复苏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大,国际资本市场很快再现繁荣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国际FDI流动趋缓的势头将持续一段时期。但是,从中长期来看,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推进,国际直接投资仍将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并出现快速增长。英国经济学人资讯社(EIU)4月1日发表的分析报告指出:全球FDI将在2003年出现复苏,2004年实现较快增长,2003~2007年期间的增长速度可能超过世界GDP和国际贸易的增长水平(新加坡《联合早报》2003年4月2日)。

近年来的国际直接投资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跨国购并仍然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主导方式。统计表明,2001年世界直接投资的急剧减少,首先是跨国公司之间的购并大幅度下降所造成的,但是,由于跨国购并额的下降幅度与全部直接投资流入额的下降幅度相近,前者在后者中所占比重并没有降低,跨国购并仍然是最主要的投资方式。

第二,IT投资是引发国际直接投资波动的决定性因素。IT产业购并投资的快速增长曾经是90年代后半期国际直接投资的显著特点之一,2000年该行业购并增长对全部购并投资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2.8%。另一方面,在2001年跨国购并的下降额中,仅IT投资购并的下降额就占了55.5%(日本贸易振兴会《贸易投资白皮书》,2002年9月)。2002年起IT商品和服务开始进入缓慢复苏阶段,但是由于海湾战争的影响,国际著名机构(美国高技术调查公司IDC)已经将原来IT产业投资6%的增长预测值下调为3.7%(《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4月1日),据此估计,短期内IT相关的直接投资仍然难以出现较快增长。

第三,流向发展中国家的FDI比重有所提高。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直接投资占全部直接投资的比重,1997年曾经达到41%,但以后逐年降低,2000年仅有17%。2001年,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直接投资虽然也出现下降,但由于下降幅度明显低于发达国家,使得所占份额上升到28%。主要原因在于流向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以绿地投资方式为主,而这种投资受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波动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

第四,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引资竞争日趋激烈。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出现两极分化倾向,2001~2002年,中国、菲律宾、印度等国家仍然保持了较大幅度增长,其中中国2002年的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已经上升到发展中国家流入总量的37%(根据世界银行《2003年全球发展金融》,2003年4月2日;另外,2001年中国吸收外来直接投资占发展中国家的比重是23%);其他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下降幅度很大。二是墨西哥作为NAFTA(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同时又与EU(欧盟)建立FTA(自由贸易协会)关系的发展中国家,吸引直接投资方面成效突出,在连续几年增长的基础上2001年再增86.1%,占世界FDI总额的比重也由0.9%提高到3.6%,表明已经加入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中国家在吸收直接投资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三是各国竞相采取更为开放和优惠的吸收外资政策,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注意。

二、周边国家吸收外资政策的新特点

(一)韩国的外资优惠政策

90年代中期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韩国政府开始改变以往限制外资流入的政策,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首先是大幅度放宽行业准入和各种限制性规定,其内容:一是放开准入行业,在所有1058个行业中,仅有近海渔业、沿岸渔业、广播电台、电视台等4个行业禁止外资进入,其他全部放开。二是放开关于外方持股比例的限制,1030个行业允许外方100%持股,只有24个行业有不同程度的比例限制。三是取消过去对外资企业持有土地用途和面积的限制。四是放宽关于外国投资者投资资金下限的要求,目前的规定是投资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韩元(约5万美元)和投资比重不得低于10%。

其次是实施外商投资的鼓励和优惠政策。1995年4月韩国开始实施新的《引进外资法》,将电子信息、电气机械设备制造、精密机械、新材料、生物工程、航空、运输、环境能源领域、社会基础设施等行业列为鼓励行业,此后在1998年11月又进行了补充。目前总共有533个行业被确定为鼓励外商投资领域。对于这533个行业,主要实施了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最初7年免征,以后3年减半征收的“七免三减”政策;二是对投资用机械设备免征进口关税、特别消费税和附加值税;三是对投资企业进口提供通关便利。

(二)泰国的外资优惠政策及其特点

按照泰国政府2000年3月公布的《外国人事业法》,所有行业都允许外资进入,只是在43个行业外方持股比重或外方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重不得超过50%。其中绝对禁止的行业有9个,需要经过内阁会议同意并由商务部长批准的行业有13个,需要经过外国人事业委员会同意并由商业登记局批准的有21个行业。绝对禁止外方持股超过50%的领域包括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农业、果树园、渔业、药草采集、文物交易拍卖、佛像和僧钵的制造和贩卖、土地交易等。

按照泰国的产业分类,鼓励外资进入的行业有126个,第一类是26个农业和农产品加工行业;第二类是18个采掘业;第三类是16个轻工业行业;第四类是22个机械、运输设备和金属制品等行业;第五类是电子、电气机械零部件行业;第六类是15个化学、造纸、塑料等制造业;第七类是20个服务和公共事业行业。对鼓励类行业的优惠程度根据投资地区有所不同。所有外资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从盈利之日起的3~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在免征期内发生亏损可以从优惠期结束后的税前利润额中扣除。其次,还根据不同地区对外资企业给予不同的机械、原料进口关税减免优惠政策。

(三)日本的外资企业鼓励政策

不仅发展中国家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一些发达国家也开始在这方面进行尝试,日本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日本从80年代中期实行资本项目自由兑换以来,基本取消了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但是由于其国内企业之间所特有的序列纽带关系,以及人工成本高昂等因素的影响,外资进入相对困难。90年代以来,长期的经济萧条使得日本政府开始大幅度调整经济政策,希望通过吸收更多的外国资本给日本经济带来活力,尤其是许多深受人才外流困扰的地方政府也准备通过积极吸收包括外资在内的投资者来本地投资,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1998年日本政府出台了一项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决定对157个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贷款,最高担保额可以达到企业全部资产的95%。此外,为了完善面向外资企业的服务体系,日本还在政府设置的企业信息服务机构“日本贸易振兴会”建立了专门的咨询窗口和网络。

近年来,日本政府进一步提出了通过制度创新促进结构调整、振兴经济的方针,其中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允许地方政府建立各种形式的“经济结构改革特区”,并通过颁布专门法律在特区内实施特殊政策。其中包括了以吸收外资为主要目的的“经济特区”。例如在日本冲绳县设立的“特别自由贸易区”,在吸引外来投资方面实施了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区内企业可以从事加工贸易、保税(关税和消费税)加工产品并出口,如果产品需要在国内市场销售,企业可以在按照零部件、或按照成品自由选择一种税率缴纳关税。二是对区内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法人事业税、固定资产税、土地保有税等减免优惠待遇;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规定:在开业后连续10年中企业所得税按照从企业所得中扣除35%之后的基数征收;照此计算,在前5年企业所得税率仅为22.9%,相当于法定所得税率(40.9%)的55.9%;后5年的所得税率平均为27.4%,相当于法定税率的67.0%。三是对制造业设备投资给予一定减税优惠,如可从企业所得基数中扣除相当于机械设备购入价值的15%、建筑物投入金额的8%;同时投资设备可享受特别折旧优惠。四是对区内企业吸收当地30岁以下年轻人就业给予特别补助和奖励,其中补助最长可享受两年,补助金额最高可达补助对象员工工资的1/3。五是区内企业还可以享受冲绳县的其他鼓励性政策优惠,如对制造业、公路货物运输、仓储、包装、批发商业、软件、信息处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设计、自然科学研究等行业给予产地调查、清理和购置费用补贴等。该区从2001年建立以来,已经在吸收外来投资方面取得明显成就,其中包括来自德国、意大利、加拿大等国企业的投资。

除了以上三个国家之外,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越南和印度等国家都在继续实施、并不断增加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三、我国在引资竞争中面临的主要压力

长期的经济增长潜力和巨大市场规模以及大量存在的廉价劳动力是我国在吸收外资方面的明显优势,这也是2001~2002年我国吸收FDI能够实现恢复性增长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许多国家竞相调整外资政策,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多优惠,各国之间的引资竞争日趋激烈,再加上我国目前在市场体制、投资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今后吸收外资的总体形势不容盲目乐观。

(一)政策优势正在逐步消失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经济主体结构单一、市场化程度很低,投资环境与国际水平相差甚远,为了加快经济发展进程,采取了积极有效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经济发展战略,并向外资企业提供了各种政策优惠。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多元化的经济主体结构已经初步形成,投资环境也得到了明显改善。外商投资企业长期享有的部分超国民待遇陆续取消,目前仅在投资设备进口、加工贸易管理和企业所得税方面保留了一些区别于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但实际上这些政策与韩国、东南亚国家相比已经没有什么优势,在优惠期限、行业准入限制等方面甚至处于劣势。

(二)流入我国的直接投资增长存在不确定性

90年代的经验表明,我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增长趋势与国际直接投资增长趋势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年份出现反向变化,即在国际直接投资快速增长时期流入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增长明显回落;而在国际直接投资萧条时期我国吸收的直接投资会出现强劲增长。这种特点说明二者之间、特别是我国与美国等主要资本流入国之间在吸收国际资本方面存在一定替代关系。2002年中国吸收外资首次超过美国位居世界第一位,并不能说明我国的引资竞争力已经超过美国,主要是由于“911”和美国股市疲软、企业信誉危机等因素的影响,带有很大的偶然性。短期来看,美国资本市场的低迷仍然要持续一段时期,这有利于我国吸收外资的增长,但是随着美国等世界主要国家经济复苏、资本市场再度出现繁荣,同样有可能导致流入我国直接投资的减少。英国经济学人资讯社(EIU)4月1日发表的报告认为,中期内美国仍为全球FDI的主要目的地,在2004~2007年期间将占世界FDI总量的1/4,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三)在建立自由贸易区方面相对滞后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快,各种层次的自由贸易区纷纷建立,世界经济格局出现了很大变化。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区域内成员之间的相互投资,同时能够吸引区域外企业为了达到零关税进入自由贸易区市场的目的到区域内进行投资。因此,作为重要自由贸易区成员的发展中国家在吸引外资方面更具有竞争力,墨西哥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墨西哥是NAFTA成员,并且与EU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因此,在墨西哥投资的企业,其产品可以零关税进入两大市场)。目前在东亚范围内各种形式的自由贸易区开始出现,日本、韩国之间已经在建立自由贸易区方面取得进展(2002年7月日本和韩国正式启动了由政府官员、学者和企业代表共同参与的日韩FTA研究计划,预计2004年完成研究报告,2005年启动政府谈判),而且都在积极准备与东盟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这将十分有利于韩国和东南亚国家吸收更多外国投资,对我国吸收外资会带来一定分流压力。

(四)投资环境还存在很大差距

调查显示,尽管我国已经在完善基础设施等“硬件”环境方面取得明显效果,但是诸如政策制定缺乏透明性、变动频繁,各地政策执行不尽统一、具有随意性,政府工作效率低、缺乏服务意识,市场监管不力、出口退税困难重重等外商关于“软”环境方面的批评依然强烈。此外,从企业税赋来看,一方面,我国的企业社会保障支出相对于薪酬的比例高于韩国、印度和东南亚各国;企业所得税率(法定税率)仅低于印度2.7个百分点,高于韩国、东南亚国家5~10个百分点;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仅低于越南5个百分点,高于韩国、印度和东南亚国家5~20个百分点(参见日本贸易振兴会《亚洲的投资环境比较》2002年5月)。由此可见,在没有政策优惠的条件下,外资企业税赋成本明显高于主要竞争对手。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存在的法定税赋之外的“乱收费”现象对外资企业投资环境的危害更为严重。

(五)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是投资环境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国内存在的侵权行为成为困扰外资企业的难题之一,许多企业为此付出了高昂成本。虽然政府加大了打击力度,但是效果不够明显,制假售假现象依然十分猖獗。根据日本贸易振兴会2002年一项针对在华日资企业所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回答说自身受到侵权的企业和认为中国国内的侵权行为具有进一步恶化趋势的企业比重都超过了50%。此外,近60%的企业对中国政府打假行动的实际效果表示不满意。由此可见,这种状况对外资企业的投资信心已经产生了很大影响。

(六)有利于购并投资的制度环境尚未形成

随着资本市场趋于稳定和经济复苏,购并形式的直接投资仍然会出现大幅度增长势头。尤其是IT制造业和金融、石油化工、机械设备等大型投资多数是按照购并方式运作的,墨西哥2001年吸收外资的高速增长主要就是来自美国城市银行集团大规模购并投资的贡献。但是我国的购并活动刚刚起步,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形成,并不具备大量吸收购并投资的制度与操作条件。这将大大降低我国吸收外资的竞争力。

四、取消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目前理论界和实际经济部门关于外资政策调整问题存在一些不同看法。一部分观点认为应该尽快调整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在实施内外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同时,取消外资企业设备进口免税政策。毫无疑问,构筑一个多元化的经济主体结构,实现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随着投资环境的逐步完善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取消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所享有的优惠税率等“超国民待遇”也是一种必然。但是,在目前形势下如果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将会进一步加大我国在引资竞争中所面临的压力和困难,并给经济增长带来一些不利影响。

首先,取消优惠政策可能导致流入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增长趋缓,甚至出现下降。在我国原有的政策优势已经基本消失的情况下,取消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意味着外商投资的成本、特别是其中的进口设备关税和海关代缴税税赋会明显上升,并改变投资者的收益预期。为了回避这些成本,跨国公司可能选择其他具备政策优惠和综合成本优势的国家进行投资。1996年4月我国一度取消了对外商投资设备进口征税的减免优惠,结果导致1996~1997年连续两年出现外商直接投资协议额的大幅度下降,流入东南亚国家的外资比重却明显上升。直到1998年重新恢复对鼓励类和允许类直接投资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之后,协议额的下降趋势才得到抑制。但已经对其间及以后实际到位资金增速的大幅度回落、甚至转为负增长产生了一定影响。

其次,外商直接投资增速回落或出现负增长,将对全社会投资增长、乃至经济增长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按照实际到位资金计算,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在我国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超过10%,新增投资的减少或下降,都将对全社会投资增长产生直接的影响。以1999年为例,当年外商实际到位资金减少11%,仅此一项因素的影响,就使得全社会投资少增长了1.1个百分点,在当时通货紧缩趋势加剧、投资需求严重疲软(全社会投资增长仅达到5.1%)的背景下,对宏观经济稳定的影响很大。2002年我国能够在世界经济普遍萧条的背景下实现8%的较快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外商直接投资的恢复性增长和外资企业出口的强劲增长。此外,目前主要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涉外税收、外资企业工业增加值、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在全国税收、工业增加值和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也分别达到了19%、28%和52%左右的水平,因此,外商投资增长形势的变化会对这些经济总量产生相应影响。

再次,通过吸收外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效应可能减弱。引进先进技术、资本和管理知识,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是我国产业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20年来吸收外资的实际经验表明,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明显优势,对提升我国制造业整体的装备程度和技术水平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比较优势等内在因素的影响、跨国公司的投资相对集中在我国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或资本密集型行业的劳动密集型加工环节(如电子通讯设备的非核心技术部分的加工、装配环节),这样的结构性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抵销了外商投资本身的资本和技术优势,使得外商企业投资对整体产业结构的提升效应有所减弱(赵晋平:“吸收外资的产业政策研究”《管理世界》2002年5期)。为了进一步提高吸收外资对资本和技术装备水平升级的影响,吸引外商向资本密集型行业和加工环节投资的产业政策导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需要保持有效的政策调控手段。从鼓励发展的资本密集型产业投资来看,投资设备和技术投入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因此,在国内缺乏足够替代能力和进口关税仍然较高的条件下,对这些鼓励类行业的投资设备进口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实施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仍然是最为有效的政策手段之一。1997年我国取消新批外资企业设备进口税收优惠之后,外商投资项目平均规模比上年下降了18.5%,1998年重新恢复这项政策后,这一指标又很快上升了8.4%;此外,从产业结构的变化来看,1997年外商工业投资比重比上年下降了9个百分点,其中机械、交通运输设备、电气机械行业等资本密集型行业的合计比重由上年的9.6%下降到2.8%,1998年又出现不同程度的回升。这些变化反映了此项政策对外资项目的资本、技术水平以及产业结构的直接影响。

五、政策建议

(一)将建立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政策体系确定为我国外资政策调整的中长期目标

从长期来看,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我国目前存在的许多制度性成本因素将逐步消除,综合实力会真正成为各类企业之间竞争的决定性因素,在这种环境下,吸收外资将具备由政策鼓励向市场引导转变的条件,方能真正实现各类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现阶段,应当保持吸收外资鼓励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为了提高对跨国公司投资的吸引力,在世界各国的引资竞争中保持必要的优势,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需要继续实施吸收外商投资的鼓励性政策,对面向国家鼓励行业或地区的外商投资给予减免投资设备关税、海关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三)为实现长期政策调整目标作好过渡性安

为了防止过快的政策调整可能对经济增长产生的负面影响,对于中长期的政策调整目标,有必要作好过渡性安排。其基本方向是由按照企业身份确定的政策优惠逐步向按照鼓励内容确定的优惠政策转变。进口设备的减免税收政策应当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结合,对于面向鼓励行业投资的所有企业逐步给予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则应当与地区政策相结合,如对于面向国家鼓励的中西部和其他特殊区域投资的所有企业逐步给予优惠等。

(四)对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区域的外商投资实行长期的鼓励性政策

由于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加工贸易,便于政府对其进行海关和税收监管,应当成为继续政策鼓励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对于向这些地区集中的企业除了长期给予投资设备、原材料等必要生产手段以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的海关代缴税等优惠之外,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税收(包括地方性税收)优惠方面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