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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本)
附件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样本)
1.1个别村土地延包时遗留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有的村当时采用动账不动地方式延包,实际土地承包不均,现在需要重新分配土地;极个别村因为规划建设占用土地不确定和种植业结构复杂等原因导致延包不到位。
1.2人口回迁和新增人口造成人地矛盾 税费改革前有的村民为了回避统筹提留等税费负担而进行外迁户口,按照土地承包法规,这些人没有土地承包权,但农村形势和政策变化的吸引,使他们要求回迁户口和分配土地;也有的农户在这些年增加了户口,按照农村的传统观念,增加户口就要增加土地,而按照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承包关系要长期稳定,确需小调整的也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这两方面造成的人地矛盾解决不好就会出现问题。
1.3违法调整土地,引起群众不满 这类问题近年来逐渐减少,但有的村仍然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延续《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做法,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就根据人口增减调整土地,有的甚至一年一调,被抽地的农户往往有意见。还有的村在机动地能够满足新增人口需要的情况下,仍然抽回减少人口的土地,或把减少人口的土地变为机动地收取土地承包费。
1.4预留土地群众要求均分 有的村延包时有预留的机动地、建设预留地、果园、桑园、黄烟地等土地。这些土地有的到了承包期,有的已成了可耕地,现在村民要求均分这部分土地,但原承包户不肯,产生纠纷。
1.5土地流转不规范产生纠纷 前些年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民因为当时种地有税费负担、效益低等原因,口头流转了土地,大多没有签订流转合同,现在想收回土地,双方产生矛盾和纠纷。这样的纠纷处理难度较大。
2.当前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主要原因
2.1个别基层组织对土地延包问题重视不够 个别基层组织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对存在的土地承包问题重视不够,对问题解决无措施无办法,畏难发愁,使群众反映突出的一些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
2.2基层干部群众传统的土地承包观念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 随着农村政策的调整、支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强以及失地补偿的增多,农民占有土地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要求增人分地,甚至不顾及法律的规定。基层干部如果不注意掌握政策,就难以正确认识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2.3村级存在不依法行政的问题 有的村仍然按过去的管理方式来对待土地承包,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土地调整和土地管理,引发减少土地农户的不满。
3.处理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建议
3.1进一步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 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广大基层干部深入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让他们吃透精神,消除模糊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不断提高处理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要向农民群众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3.2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好土地延包突出问题 各级农经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帮助基层组织处理土地延包存在的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稳定。要总结典型经验,指导帮助基层组织对存在问题的村开展综合治理,在建好村级班子、理顺好干群关系的基础上,做好延包完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保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和保障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要求,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从根本上保护郊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大多数农民的意愿,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利益关系;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支持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坚持依法办事和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近郊、远郊第二轮土地延包的不同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和稳定发展的关系
(一)做好与第二轮土地延包的衔接工作。各区、县政府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好与第二轮土地延包的衔接工作,对郊区第二轮土地延包的成功经验,要予以肯定。*年3月1日前,已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规定完成土地延包工作的,视为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或者调整承包地;对其中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除法律规定之外,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调整承包地。
(二)维护承包方的权利,同时,承包方也应履行相应义务。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既要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又要教育引导农民履行承包合同的约定。农民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征用或者占用承包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农民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三)促进郊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各区、县政府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及规范征用地制度,保障农民利益,推进郊区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小城镇建设,加快环境绿化,促进郊区可持续发展。
三、依法实施农村土地的承包和管理
(一)合同的签订和发放证书。农村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位置、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区、县政府应当依法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加盖区、县政府公章),并加强审核和检查。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应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予以完善。
(二)关于机动地问题。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前已留机动地的,机动地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超出部分应当承包给农民;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所留机动地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登记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款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流转合同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当事人要求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由相应区、县政府做好受理登记工作。
(四)进镇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已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郊区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承包土地的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过承包地退包协议,自愿放弃承包地进镇的农民,应当维持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协议,土地不作调整。
(五)土地承包期限。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承包,承包的耕地期限为30年或30年以上的,应当继续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剩余期限。郊区今后在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和推进规模经营时,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确定期限。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郊区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已经按照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发放给农民的,应当继续有效;对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仍留存在乡镇政府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书发放给农民。
(七)统一印制权证和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合同,由市农委统一印制。
四、加强领导和进行宣传培训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土地承包
中图分类号:C921文献标识码: A
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利落实,确保土地流转的运行机制,权利确定机制必不可少,而权利确定机制的主要内容就是权利登记制度。我国土地承包制度虽日臻成熟,但与之相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存在法律制度供给不充分的问题,这给目前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也直接影响了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正常流转。
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意义
1.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可以解决农户多年来由于分户未改变土地台账导致地块与台账不相符,账实不一问题。通过试点实测,解决了土地等资源面积不清、农户承包地块边界四至不详、人口底数不准等问题。
1.2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可以查清了家庭承包到户土地面积,查清了机动地、册外地等土地资源的实际面积,摸清家底。了解现有承包户数、人口情况以及没有参加延包的户数和人口情况。
1.3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不仅可以梳理出延包过程中存在的遗留问题,还可以梳理出试点本身反映出的问题。确权后通过建立了实测档案,进一步把农户家庭承包地块名称、面积、基本农田等落实到户,标明了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编制了农户家庭承包登记簿,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微机录入工作,初步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电子档案,进一步完善、充实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
2确权登记管理及登记工作的困难
2.1“证地不符”,即农户承包证书上的地块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农户承包证书上的地块和实际面积存在较大出入。当年分地时为保证农户承包地块集中连片,将该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耕地按照等级计量,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
2.2个别村社没有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即使开展工作的,由于法律程序不完善,没有指定承包方案,没有召开群众会议,没有通知外出人员回家换证等。
2.3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办证程序不合法。如外出人员的土地没有经过本人书面同意而填入别人的土地证;漏填共有人,错填地块,地块填写不全或不填写;以及管理混乱等。
2.4大部分地区“人多地少”,在承包地的分配中,按照好、中、差搭配,因此,各家承包地较为分散,地形不一,空间标记存在困难。此外,由于“证地不符”,土地又不能丈量,数据无法确认,在这样的情况下登记工作要做到准确无误难度较大。
2.5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而实践中,主要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站操作,而镇农业经济管理站却面临“三无”情况,即“无人员、无场所、无资金”,因此,登记工作力不从心。
2.6由于大多数农民并不清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没有将其作为自己的财产权,所以没有登记需先申请,没有土地承包权的变更和注销也需申请的意识,影响了确权登记工作的推进。
2.7实测后因承包户“拱地头”或“扩边”导致面积增加。
3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要求
3.1开展摸底。为实测工作奠定基础,保证实测工作顺利进行,开展工作之初必须要对当地的人口、资源等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摸底。一方面,通过公安部门调出当地村民的户口底册档案(农户、非农户),把户口底册与二轮承包经营权证档案相关数据进行了全面核对,对死亡、迁出、新生、婚嫁人员认真逐一核对登记造册,摸清了承包农户人员情况。另一方面,全面清查整理了原有的土地台账等资料,提前对农户地块顺序、坐落等进行摸底,掌握土地承包基本情况,做好了实测前的基础工作。
3.2认真实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须制作 1:5000 比例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底图,1:500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村为单位的宗地总图;1:500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现状图;1:500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类斑图,在此基础上进行地籍调查和权属调查,核定每户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界线和面积,并登记发证。无人机航空摄影可对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数据采集、影像拍摄,获取高精度的地表三维数据,并通过协同作业的侧视图像进行快速建模,绘制比例尺较大的地形图,协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3.3测量结果公示,农户签字确认。实测结束后及时把测量数据按二轮承包时的农户为单位汇总、登记,汇总、登记的结果在当地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公示结束后,由户代表对实测公示结果签字确认。
3.4建立台账,完善登记档案。登记建档是开展试点的主要目的。实测公示无误后,及时把实测登记表、农户签字确认表登记造册,存档保管。同时,根据农户签字确认表,重新建立了家庭承包土地台账,编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农户姓名、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地块平面图等,并对基本农田进行了标注。对农民的土地面积、地块、承包地共有人等情况进行校对核实,按照制定的统一土地台账文本,建立的各类台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
3.5建立数据库。经核对无误后,将所有摸底的数据及测量的数据全部录入电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然后建立查找目录索引,方便以后查询核实。
4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开展的措施
4.1 加大对土地承包工作的管理力度。要加强对承包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当前重点要抓好规范完善工作,在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规范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和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
4.2 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和监管。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关键靠乡(镇)和村两级干部,特别是村干部。当前针对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干部换届后变动较多,加上农经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对乡镇、村干部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以提高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干部的依法办事和执行政策的水平。
4.3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坚持以合同、证书为依据确权是稳定的需要,也是依法确权的重要凭证。以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差异不大、矛盾不突出、群众认可的,应以实测面积确权登记。若差异较大的,遵循民主协商原则,将多出部分以其他方式承包确权登记。共有人应当以参加承包的人口登记。二轮承包时有资格但没有获得承包地,现要求承包土地的,如集体清查后有可用于分配的耕地,可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统一分给承包地,如果集体没有耕地,则只能通过候地的办法予以解决。
5 结束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困境与现行法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上的缺陷有着直接的联系。现行法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上的缺陷主要有四种: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性质二元,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效力不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不统一,部分流转方式是否登记存在空白;农民集体成员资格不明确,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受阻;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效力低,权利人救济渠道缺乏。因此,应当从制度上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 王世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给农民吃下定心丸[J];农村经营管理;2010年11期
一、上半年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继续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今年上半年,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点:一是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年初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活动的建议,主动争取领导支持,市里除利用电视讲座、宣传车、张贴标语等形式宣传外,还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对全市818个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分批进行了以学习《土地承包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培训。同时,各乡镇也对村“两委”成员进行了集中培训。二是认真抓好各项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我市的土地延包工作全面结束后,我们针对部分乡镇(村)存在的“两园”(果园、桑园)承包问题,本照既依法办事,又切实可行的原则,进行了稳妥处理。部分乡镇(村)的“两园”在土地延包时按当时政策不在5%以内,现在按《农村土地承包法》应计在5%以内,目前已陆续到承包期,为此我们要求有关乡镇(村)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三是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查处工作。为及时查处案件,市经管局设立了科,并建立健全了接待、查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今年上半年共办理土地承包案件13起,处结率100%。
(二)完善制度,量化考核,促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首先,为解决全市各乡镇存在的农村财务“双代管”业务操作规程不统一的问题,在搞好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局印发了《*市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规范标准》,同时统一设置了定期报表,从而统一了口径,为统计报表和工作信息准确及时打下了基础。其次,突出抓了资金代管率和代管质量。截止今年5月底,全市818个行政村,已实行资金代管的789个,占总村数的96.5%,全市代管资金结余额达6670万元。再是,强化考核机制,根据*市政府《二五年农村工作综合考核办法》,我局印发了《*市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百分考核办法》,对各项工作进行了分数量化,市经管局每季度对各乡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书面通报到乡镇。
(三)加大督查,落实政策,农村负担工作常抓不懈。在这项工作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加大督查力度,三月份,我局以市减负办的名义向市委市政府上报了关于对农民负担工作进行执法大检查的请示,市委组织减负办成员单位分四个组对全市15处乡镇2004年农民负担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采取看文件、资料、账簿和入村入户调查相结合方式,共抽查了34个村,102个农户,并对检查出的问题制定落实了整改措施。二是认真落实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粮食直补、“两工”管理、“一事一议”等政策。经查2004年度全市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位,共发放粮食补贴852万元,公益事业金全部取消,“一事一议”资金全面停收。三是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制》、《违犯农民政策责任追究制》、《农民负担责任制》等各项制度,市、乡、镇三级都签订了责任状。同时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和报刊限额制。2005年度农民负担卡,已于麦收前发放到农户手中。
(四)农经信息化建设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今年上半年,我们重点抓了镇级农经信息站的制度建设和信息员业务培训工作。第一季度,市局安排专人在奎聚街道和饮马镇两个信息站抓了制度建设示范,四月份召开了农经信息化制度建设工作现场会,同时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了业务培训。拟于10月份对全市各乡镇制度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收放信息条数等量化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市乡两级已建立了专门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全市的统一章程和规章制度正在征求意见当中,各项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措施即将出台。
(五)工作。为切实做好工作,今年4月份,经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市经管局设立了科,配备了专职人员,并逐步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今年上半年共办理各类案件15起,处结率达100%。同时,市经管局还对涉农案件的查处工作制定了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列入全年乡镇经管工作考核内容。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由“两园”问题导致部分村叫行地超5%。在进行二轮土地延包时,我市的“两园”大多是采取叫行承包的形式,根据当时的政策,“两园”不在5%机动地以内。《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农民普遍要求将超5%部分分地到户,现在“两园”已陆续到期,又鉴于“两园”生产管理的特殊性,群众持分地和分承包费两种意见,不好统一,“两园”问题难以解决。由此引起部分群众上访,这是当前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大难题。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对村级原土地承包方案中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如何变更与法接轨问题,由于在时效等方面上级没有明确规定,基层在具体工作中很难把握。如有的在校学生土地已在省《实施办法》实施前收回,现又上访要求归还。也有的村准备将已毕业的在校学生的土地收回集体,对这方面的和咨询我们很难答复。
(二)农村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会计聘任制难获实效,村级财务人员变换频繁。去年村委换届期间全市各乡镇村级会计队伍的稳定都受到不同程度影响。有的乡镇变动面近四分之一,不少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村会计,由于受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坚持原则得罪了人的因素)而被撤换。有不少不懂业务的人上了岗,会计聘任制难以实施。二是部分乡镇经管站对代管资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以存单形式管理的资金数额较大。这种方式存在许多弊端,不符合财务制度,必须予以解决。三是全市还有个别村因种种原因尚未进行资金代管,亟待解决。
(三)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方面,从全市组织检查的情况看,仍存在个别中小学收费收据不规范、城建部门借办理审批手续搭车收费、村报刊费超限额等问题。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及对市的工作建议
(一)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近期召开各乡镇经管站长会议,全面摸清全市村级“两园”的底子(包括总面积、超5%面积、到期年限等),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力争今年秋种前,拿出一个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确保积极稳妥地解决好“两园”问题,维护农村稳定。
(二)在农村财务管理方面。一是立足村级资金“双代管”这个重点,抓好我市制订的村级财务“双代管”工作规范标准的实施,促进农村财务“双代管”的规范化。二是重点协助有关乡镇政府解决好个别村未纳入“双代管”的问题。三是积极做好农村会计培训工作,下半年分批举办全市农村会计培训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促进经管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