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

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

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范文第1篇

第二条凡从事和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第四条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一)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二)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

(三)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报告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六条需水利部审定的报告书,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代部审查。

水规总院应按本规定组织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专家评审组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审查修改后的报告书及时报部审定。

第七条从事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规总院(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应严格依据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按照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向具有报告书审查权的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申请时应附具以下材料:

(一)报告书一式二十份;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三)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按照第四条规定应当由水利部审定的报告书,业主单位直接向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第九条审查机关应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的,审查机关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向业主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

对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审查会的,可采取书面函审方式,由审查机关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查机关应结合地区和专业审查工作的需要选聘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并指定专家评审组组长。

专家评审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其中从水利部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审查机关应距审查会召开10日前将报告书送交专家和有关单位审阅。

第十三条报告书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参与报告书编制咨询工作的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专家不得参加审查活动。

第十四条审查机关应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确定审点。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提出署名的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组应出具由组长署名的专家评审组意见。

审查机关应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和有关单位代表的意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其中报告书经评审需要修改的,业主单位应补充修改。审查机关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审查机关认为必要,可组织现场查勘,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提出专门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和单位代表应维护业主单位和报告书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退回审查机关。

第十八条审查机关应自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逾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对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报告书审查时限,经报请水利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于审查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

(二)专家评审组意见;

(三)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四)经审定的报告书(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

(五)与审查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审查机关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具体情况组织复审。

(一)业主单位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

(二)项目取水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且第三方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

(三)其他单位或组织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

第二十一条水规总院在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时,对流域管理机构审查的报告书有不同意见,且未能协商一致的,应当提请水利部复审。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关违反本规定组织审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禁止审查机关越权审查,越权审查的报告书审查意见无效;从事越权审查的审查机关应当对越权审查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报告书审查工作的评审专家,弄虚作假,的,由审查机关停止其审查活动。其中属于水利部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水利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业主单位提供审查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业主单位负责。

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与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

第六条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各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下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全国性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四)国际河流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4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委审批的;

(二)在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干流上取水的;

(三)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五)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

第八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

第九条申请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四)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甲级证书,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乙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乙级证书后的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水利部备案。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证书的,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

第十二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报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直接报水利部审查。

第十三条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水利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名单和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上岗培训证书。

水利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培训证书。

持证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书中载明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

持证单位受委托完成的成果,必须附有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签名以及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七条对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

年检期间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者年检不予通过:

(一)不按规定填报《资质年度检查表》的;

(二)没有在合同或完成的成果上注明资质等级、编号、技术负责人等有关内容的;

(三)一年内完成的成果两次没有通过审查的;

(四)不参加年检或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

(五)人员或设施设备发生变动,不符合资质申请最低标准的。

第十九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地址变更的;

(三)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四)其他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距期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其评价或者论证报告无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资质证书,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收缴其资质证书:

(一)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的业务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活动的;

(四)出借资质证书的;

(五)连续两次年检不予通过的;

(六)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取得资质证书后两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

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范文第3篇

实施细则明确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对象、签署时机、省市县三级水行政部门审查签署权限以及申请、受理及审查签署程序与监督管理方案,规范制度实施。二是制定了《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对全省范围内的河道水系进行了梳理,确定了727条骨干河道名录,提出了河道分类体系,用于指导河道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工作;提出了河道等级划分标准,用于区分不同等级河道治理、保护、管理要求;提出了河道功能体系,用于规范河道功能管理。分别明确727条骨干河道的类别、级别、功能及排序,2010年经省政府批复向全社会,并在新版江苏省水系图上增加了河道分类属性。据此,明确了厅负责审查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河道(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三是完善了江苏省水利规划体系。近年,编制完成了《江苏省防洪规划》《江苏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江苏省湖泊保护规划》等省级重点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根据国家安排,编制了中小河流、大中型涵闸、泵站等专项规划,在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中强调了工程措施研究,为骨干河湖上水工程建设提供规划依据。2011年中央1号文件作出加快水利发展改革决定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水利现代化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形成了省、市、县三级水利现代化规划体系,基本明确了“十二五”“十三五”水利工程建设重点项目。2013年,又启动了17个区域的水利治理规划编制工作,重点研究防洪、治涝、调配水工程方案,为区域水工程建设提供规划依据。四是建立了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体系。明确由厅规划计划处负责制度的实施与管理,厅规划办公室具体负责水工程规划论证报告的技术审查。同时,明确了管理程序与审查签署要求,初步规范了论证报告编制内容与深度要求,加大了省对市县工作指导力度,开展了审查审批人员和规划论证报告编制人员的技术交流与培训。目前,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取得较大进展。其中,对相关行业实施的水工程项目,已全面实施了规划同意书制度;对流域性河湖上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强化了规划论证,大力推进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工作;对区域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在立项环节技术审查中,强化了规划相符性审查。现已签署的规划同意书,涉及河道、堤防、涵闸、泵站、航道、船闸、橡胶坝等多类工程,初步建立起制度实施的有效机制,基本保证了各类水工程建设符合水利规划的要求。

二、新形势下应强化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水利部出台的《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加快水行政管理职能转变部分,要求大幅度减少水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江苏省水利厅也出台了《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方案》,对深化江苏水利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立现代化的管理体系、保障江苏水利现代化目标实现和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作出安排。深化水利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从水利建设责任主体看,国家正在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加强分级水利治理事权划分,原则上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在此情况下,属于地方事权的水利治理项目,实施主动权主要在地方,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落实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地方利益给流域或相邻地区带来不利影响。从水工程项目投资与实施主体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水工程的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将进一步多元化,而水工程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特点,往往投入大、占地多、社会影响广,需要政府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从水及河湖水系自身特性看,水工程建设具有流域性、区域性效应特点,在确定水工程的功能、规模、选址、实施时机及其调度运行方案时,需要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兼顾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以及防洪、治涝、发电、航运、水产养殖等综合功能与布局,平衡等各相关方的利益与影响。因此,新形势下,依据水法、防洪法,在加强水利规划制定的同时,继续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强化工程项目立项环节规划管理,既符合政府改革的总体要求,也符合水利管理的特点,法律依据明确,将促进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更高效、更规范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基于对水利规划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后,2014年1月,省发展改革委与水利厅对改革水利工程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工作进行了研究,发出《关于加强区域水利治理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区域水利治理工程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后,强化水利规划管理,明确对列入国家或省专项治理规划、省区域治理规划的区域水利治理项目,在报请审批可行性报告时,须附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由此,对区域水利治理项目,在省级审批权限下放后,水利规划管理仍然得到有效落实。

三、对推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尽管江苏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该制度实施时间较短,认识不够统一,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在管理层面,一是规划同意书制度与水利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制度、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排污口设置论证等制度,在适用范围、管理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叠,造成被其他制度替代规划许可管理的现象。对水利专业知识了解不深的其他部门和社会公众,也提出涉水行政许可制度分类合并实施的建议与要求;二是在中央政府层面上,目前国家发展改革等综合部门尚未在项目立项审批环节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仅水利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约束力不够强;三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同意书制度执行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技术层面,一是规划依据不充分,一些规划论证深度不够,不能起到规划指导的作用,一些规划没有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对社会的约束力不强,不同类型规划、不同层级规划在治理标准、规划布局、工程任务等方面还不够协调,带来规划相符性分析的困难;二是规划论证标准体系不健全,“水工程规划论证编制导则”尚未出台,现有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导则还比较概要,而专业规划编制导则匮乏,导致规划论证报告编制规范性不强。针对当前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一是加强水工程建设规划管理法规建设。虽然防洪法、水法都规定了规划同意书制度,但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水利部出台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限于部门规章,权威性不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不强,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建议联合国家发展改革等综合部门,共同出台水工程建设水利规划许可规章,使规划同意书制度成为更具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的一项制度。或统筹研究防洪治涝布局与调度、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调度、河湖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规划许可管理制度,制定综合的水利规划管理条例;亦可联合国家发展改革等综合部门出台建设项目水利规划许可规章,强化规划统一管理。同时,加强上级对下级规章、政策性文件的合规性审查,保证各级各类规章制度的协调。二是协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权限。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水利事权的基础上,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进一步协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同时要求,上级签署规划同意书前征求相关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下级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定期向上级备案,保证制度协调推进。三是进一步规范规划同意书受理、审查、签署程序。按照管理审批权限受理规划同意书申请,对非水利类的水工程,项目必要性由有关综合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受理前,建设单位须提交相关许可文件。申请材料审查时,要重点审查工程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相符性,工程对公共利益、利害相关人和其他水工程利益影响分析的合理性,以及补偿补救措施的可行性,保证工程任务、标准、规模、调度运行符合有关规划、规范及其他管理规定的要求,保证工程实施不危害公共利益、利害相关人和其他水工程利益,或得到有效补偿、补救。在行政许可文件中,除明确规划许可意见外,还要明确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阶段的监督管理要求,落实后续监管主体和责任。四是进一步规范规划同意书申请材料。区分水工程项目的等别与其水利规划依据的充分性,分别明确申请材料格式、论证深度和论证单位资质要求,形成技术导则,对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对水利规划依据充分的,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或项目建议书中落实规划相符性分析和相关利益方影响分析等规划论证内容,可不单独编制规划论证材料;对没有水利规划依据的,或工程建设任务、规模等规划依据不足的,编制规划论证报告;对与流域、区域水利规划布局关系不大的中小型水工程,可编制规划论证表,简化论证要求。五是进一步强化水利规划工作支撑。根据有关水利规划管理办法,优化水利规划体系,强化规划编制、审批、修订管理。兼顾流域水系关系和行政管理层级,合理确定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定位,形成覆盖完整、布局协调的工程规划体系,支撑规划相符性论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预测和现状水利工程调查等基础工作,深化规划方案论证比选,提高规划成果质量。强化规划审查批准,严格按审批权限规范审查审批,提高规划效力。建立规划滚动修订机制,响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水情变化,及时优化工程布局和调度方案。六是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备案、定期检查、重点项目日常督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检查制度实施到位情况和管理规范性,评价规划同意书申请材料、规划论证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行政许可文件的质量,依法查处制度执行缺位、论证深度不够、行政许可不合规等问题,提高制度执行水平。

四、结语

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对策;张掖市甘州区

张掖市甘州区位于甘肃省河西走廊中部,黑河流域中游,总面积4 240 km2,人口49.8万人,灌溉面积108.85万亩,是张掖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全区可利用水资源量8.97亿m3其中地表水6.74亿m3,地下水2.23亿m3,人均占有水资源量1800m3,亩均占有水资源量824m3,分别为全国平均水平的82%和46%,属中度缺水地区。

1全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2000年以来,国家对黑河流域进行综合治理,随着黑河调水方案的实施,分配给张掖市及甘州区的黑河地表水资源大幅度削减,当黑河莺落峡水文站来水l5.8亿m3,高台正义峡下泄水量达9.5亿m3,。甘州区地表水引水量从调水前的8亿~9亿m3,减少到目前的6亿m3,左右,而地下水开采量从90年代的0.8亿m3,增加到现在的2.1亿m3,。目前,甘州区40%的农业用水、95%以上工业用水及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主要靠开采地下水解决。地下水资源已成为甘州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1.2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由于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2007年全区机井数量已达2800余眼,地下水开采量达2.1亿m3,已接近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据张掖水文水资源局提供的观测资料,甘州区地下水位整体呈逐年下降趋势,下降幅度0.15~0.30m/a,特别是石岗墩滩、盈科灌区上秦镇、西干灌区沙井镇的局部地区地下水下降幅度达0.5~0.6m/a。由于地下水位下降,致使北部滩等局部地区生态林草大量枯死,荒漠化加剧,生态环境恶化。从大满、盈科、西干、乌江4个井河混灌区来看,由于井灌面积不断扩大,河灌面积不断减少,导致灌区水费收入减少,已对灌区今后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影响。城区一些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未进行达标处理直接排放,造成城区及东北郊浅层地下水水质受到不同程度污染,黑河下段、山丹河靖安桥以下河流水体受到一定的污染,无法满足生产生活用水要求。从全区当前面临的水资源严峻形势来看,如果不注重对地下水加强管理保护,不对地下水开采加以限制和规范,不对滥打井、乱取水行为加以控制,任其发展下去,在不久的将来,甘州区的命运比武威市民勤县的状况好不了多少。因此,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对实现甘州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加强地下水管理保护的措施和做法

近年来,甘州区加大地下水管理保护力度,从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整章建制,规范管理;分析论证,严格审批;严肃执法,强化保护等方面人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使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轨道。

2.1加大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每年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集中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水法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三禁”政策、市政府《关于禁止开荒加强地下水管理的通告》。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单,召开干部群众大会等形式,并充分利用有线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强“三禁”政策、取水许可和机井审批等方面的宣传,使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对地下水开采管理、取水许可及机井审批的原则、程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提高公众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认识,使《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甘州区地下水管理保护的政策文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2建立健全甘州区地下水管理保护的制度体系

《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对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甘州区从完善执法体系,依法治水,依法取水,依法用水的角度出发,建立并完善了地下水管理保护体系,区政府出台了《甘州区地下水资源开采及机井管理办法》,区水务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地下水管理、取水许可、打井审批、水资源费征收和严禁开荒的暂行规定》、《甘州区机井审批程序及管理办法》、《甘州区地下水管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从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论证、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水资源费征收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使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2.3加强凿井施工企业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违章违法打井行为

针对甘州区境内凿井施工企业管理不规范,打井市场混乱、监督工作不到位的现象,按照《行政许可法》、《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区境内国营、集体、个体凿井施工企业统一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区境内从事凿井施工的国营、集体、个体打井队,必须向区水务局提出登记备案的申请报告,向区水资办报送相关材料,材料包括:①打井申请报告;②本单位企业法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③企业(个体)税务登记证;④拥有的凿井设备和其他主要辅助设备清单;⑤工程技术人员及从业人员花名册;⑥其他可以证明具备从事凿井施工能力的材料等。区水务局对申请单位报来的材料进行审查,具备打井能力和条件的进行登记注册,发给《甘州区凿井施工企业登记证》,为凿井设备统一编号、上牌,准许在甘州区境内开展打井活动。对报送材料不全,打井设备、技术力量达不到要求,不具备打井条件的打井队,不定资质等级,不予备案登记,不准在甘州区境内从事打井活动。2.4严格执行机井审批的各项规定,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在机井审批中,严格执行《甘州区机井审批程序及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申报、取水审查、复核、审批、发证五个审批环节,加强审批管理,并根据甘州区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及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取水许可和打井审批的一些原则和规定,这些原则和规定主要有:①在纯井灌区,按照“报废一眼,新批一眼”、“先报废,后审批”、“先论证,后审批”的原则,进行论证、审批。②在井河混灌区,实行以河水灌溉为主,机井补充为辅的原则,在现有地表水能保证灌溉的村社和单位,一律不予考虑新打机井;若因水源、地形、地势、引水工程的限制,现有地表水无法满足需水要求,可适当打井补充,但要认真论证,从严控制。③对河灌区,除区政府和水务局同意发展高新节水农业、设施农业项目、集中畜牧养殖区项目外,其他一律不予审批新打机井。④严禁开荒,对新开荒地和没有水权的三荒地,一律不予新打机井配水。⑤在城市规划区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地区,不予审批新打机井。⑥建筑施工、基础降水、城市园林绿化等需要临时用水的,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水指标。⑦建设水源热泵系统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和水环境评价,并向水务局做出相关承诺,加强水质监测,确保回灌水量,防止水环境污染。⑧对年取水量大于50万m3,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根据审查结果和专家论证意见及甘州区水资源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取水许可。⑨新打机井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对报废旧井注销取水许可证,并进行填埋处理。⑩对各类机井进行建档立卡工作,实现“五个一”的管理目标,即“一井、一证、一表、一号、一卡”。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有效地促进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

3对地下水管理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3.1切实搞好地下水资源规划和评价

鉴于甘州区地下水调查及评价已经过了整整10a,这10a当中,水资源利用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应根据目前地下水资源开发的现状,并考虑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水资源需求增加的客观事实,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建议开展新一轮地下水调查评价,切实搞好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完整、科学的全区地下水资源规划体系,促使地下水资源与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3.2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工作,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要按照《甘州区水资源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在全区范围内布设地下水位、水量、水质观测井开展监测;对城市重要的工业、生活、城镇集中水源地取水口、重点排污口安装远程监控设施,进行数据传输的控制,建立地下水资源动态自动监测系统,运用微机技术定期分析监测资料,监测区的水情预报和预测,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防治地质灾害提供科学依据。

3.3实行严格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控制地下水开采规模,合理调整地下水开采井布局。

要根据地下水保护重点及开采现状,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在禁采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对现有的开采井要逐年进行关闭;在限采区内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规模。对开发建设项目严格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环境评价制度,禁止新上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对新打机井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批;对地下水超采区,要按照行业用水定额,对取水单位逐步削减取水量,逐步恢复地下水资源采补平衡。

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范文第5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全面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大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经济社会和人类发展所必需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既不可或缺,又无以替代。多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始终坚持把加强水资源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全面加强水资源规划管理、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我市属资源型缺水地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与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同时,随着全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水资源的总量需求和品质要求越来越高,水资源安全保障压力越来越大。为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开源节流、跨流域调水的同时,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需水管理,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二、认真落实《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全面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一)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建立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十二五”期间,我市年均用水总量控制在2.16亿立方米之内。其中地表水13800万立方米,地下水6500万立方米,引黄调水800万立方米,引江调水500万立方米。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工作,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及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要按照“以供定需”的原则,加强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暂停审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停止审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不受规划期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限制。

(二)实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遏制用水浪费。建立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十二五”末,我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要降到50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8立方米以内,农业节水灌溉率提高到89.4%以上。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区域节约用水管理,逐年提高用水效率。通过提高用水效率节约的水量,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用于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对用水效率指标达不到控制标准的,核减有关单位下一年度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建设项目必须加强节水设施建设,制定节水方案,严格执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工业企业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农业领域要加快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末级渠系建设,大力发展管灌、微灌、滴灌、喷灌,提高农业节水灌溉率。

(三)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严格控制入河排污量。核定水功能区纳污容量,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十二五”期间,我市重点水功能区化学需氧量(COD)年排入量要控制在262.96吨以内,氨氮(NH3-N)年排入量要控制在13.39吨以内。“十二五”末,全市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5%,城乡主要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把限制入河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治污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须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污染物排放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容量的,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对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的,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的用水控制指标。

(四)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管理。认真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严格执行超计划或超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监督管理,规范水资源费征缴行为。所有取水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申请取水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水资源论证要坚持“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中水”的原则。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报告未通过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改、经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行政审批中心要协调相关部门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纳入工作流程。

(五)实行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强化责任落实。认真落实水资源管理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把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容量控制指标作为结束性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水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以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顺利实施。要建立健全水资源论证和水污染防治部门协调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发改、经信等部门要严把项目审批关;环保部门要衔接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并做好与水功能区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二)增加管理投入。要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科研工作,提高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突出抓好对重点取水单位的远程监控,尽快解决管理手段落后、监测设施滞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