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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棚改、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加强房屋征收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入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认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相关文件;
(四)征收补偿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实施房屋征收时,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计户补偿。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分户手续;
(二)暂停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手续。
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前期调查、征收费用概算等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按照规定将评估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征收的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落实产权调换房源。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合法的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其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本地城市规划提供征收范围内或就近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信用管理、估价技术标准、估价纠纷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用同一估价时点,采用相同价值内涵及技术路线进行评估。
市征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征收公有房屋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征收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20%的套内建筑面积,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为私产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款;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征收独立营业用房采取大厅式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第三十一条 征收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30%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结算房价款,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未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在过渡期内按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费用: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
(二)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2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三条 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房屋(七层以下含七层)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小高层、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四条 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三十五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20xx元/户。
(二)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三)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层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交房顺序号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
(三)达到入住条件。
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每种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8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作出补偿决定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偿决定方案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实行产权调换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给被征收人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缴存产权调换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5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原批准的实施方案,继续沿用原有规定执行,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棚改、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加强房屋征收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入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五、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修改为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
七、将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修改为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八、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九、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
十、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按照规定将评估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征收的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落实产权调换房源。
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其中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修改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本地城市规划提供征收范围内或就近的房屋。
十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征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十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作出补偿决定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偿决定方案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六、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分析
0.引言
我国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管理,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存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问题,进而造就了房屋征收这一特有的制度。根据土地所有人和房屋占用范围的不同,这一制度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两种[1]。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扩张,城市中可以利用的土地日趋饱和,政府部门可以回收利用的国有土地也越来越少,城市的范围逐渐向农村扩张,随之出现了大量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但目前我国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还存在法律不健全、补偿混乱等问题,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日益突出,农民的损失十分惨重。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研究,并加快相关立法进程是当前农民的迫切需求。
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影响因素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房屋征收补偿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征收补偿原则、补偿范围和补偿方式等都有一定的关系。从宏观角度来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征收补偿原则的影响
土地征收是为了满足国家公共利益的需求,强制性取得被征收者土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2]。征收过程中被征收者丧失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因而承担了比普通民众更大的负担,也为公共利益做出了很大的牺牲。为了保障被征收者和普通民众之间的平衡,必须给予被征收者一定的补偿。分析各国和地区立法的不同,征收补偿原则可以大致分为:完全性补偿、适当性补偿和公平补偿三类。我国现有的立法中还没有对征收补偿原则做出统一的规定,《宪法》中虽然肯定了征收补偿的作用,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征收补偿的原则,导致很多地方出现了征收补偿原则不统一,实际使用混乱等情况。
1.2征收补偿范围的影响
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征收补偿范围的规定比较宽泛,例如美国的不动产征收范围不仅包括不动产本身,还包括不动产的附加产物和与地产相关的无形资产等。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中包括了房屋价值、搬迁损失和临时安置补偿这三个方面,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该立法中对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这两者没有进行区别划分,很多学者对此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该有别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集体建设中的土地使用权区别对待,如果可以无偿获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的终止不需要进行补偿,反之,就需要增加土地征收补偿的金额。但笔者认为,不论集体建设用地的获取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用易物权的行为,征收作为剥夺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并纳入征收补偿的范围中。
1.3征收补偿办法的影响
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主要以多种费用的形式体现,其中征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临时安置补助和农作物补偿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法主要由各级政府规定,农村地区和城市远郊一般采用迁建安置的方式,进行宅基地建房,按照房屋拆迁成本进行补偿,宅基地征收按照当地规定的征收标准。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一般不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通过实物和货币补偿,由政府提供安置房或者被拆迁者自行购房。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方法
2.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的确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非住宅房屋,集体建设中的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限制流转性,很难评估它自身的价值。可以采用区分是否搬迁重建的方法确定补偿标准,需要搬迁重建的非住宅房屋,应该聘请相关专家进行重置成本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对于提供土地重建安置的征收补偿,应该由资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评估,评估中去除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2临时安置和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征收房屋的情况下被征收者才能得到搬迁补偿;只有在符合产权调用补偿方式的基础上,被征收者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征收时无法按期交付时才能获得临时安置补偿。但是相关法律中对于搬迁和临时安置的具体补偿标准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在征收中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聘用第三方评估机构并不经济。对此征收者和被征收者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聘请专业搬家公司进行搬迁,并由征收方提供周转房作为补偿。
2.3停业停产补偿标准的确定
停业停产补偿是指被征收者由于房产被征收,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导致的损失,这种补偿和被征房屋属于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没有直接关系。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停业停产补偿标准可以一致[3]。停业停产损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是由于停业停产导致被征收者失去了获取利润的机会,第二是征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仪器、设备和商品搬迁费用,以及停产期间员工的福利、工资等。补偿标准应该对相关的利润损失和必要的费用补偿进行分别设定,做出停产停业效益评估的指导性规定,避免政府由于执行不当损害了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3.结语
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研究,并加快相关立法进程是当前农民的迫切需求。国家应该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相关立法的关注和重视。建立有法可依、公平公正的土地补偿操作机制,促进国家、集体和农民三方的利益达到平衡状态。
参考文献
[1]王达.征收补偿决定及其合法性审查[J].中国房地产,2011(21).
一、房屋征收搬迁类型与协议搬迁的定义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使用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权,这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征收条例》作了明确的规定,而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只是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了属于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涉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从实践来看,房屋征收搬迁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征收条例》出台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拆迁条例》),在对房地产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后实施房屋拆迁。2011年《征收条例》施行后,拆迁为征收所取代,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实施征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二是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对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建设用地使用人的房地产实施评估补偿。三是国有土地上非征收项目和办理征地手续前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搬迁。本文所指主要是第三种情形。因此,协议搬迁方式可定义为:为了项目建设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非征收项目的房屋和办理征地手续前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根据民事自治的原则,通过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房地产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和安置,实现房屋搬迁的方式。协议搬迁方式所涉及土地权属转移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当前房屋征收搬迁现状与原因分析
我国的房屋征收拆迁制度经历了政府拆迁-市场化拆迁-政府征收的转变过程。由于拆迁制度目的是为项目建设需要,与《宪法》和《物权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精神相悖,所以出台了《征收条例》。《征收条例》已经施行4年多时间,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行为作了许多程序性规定,其实施要比拆迁规范严格得多。但由于《征收条例》限定征收的范围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比过去缩小很多,而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包括项目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对土地的需求并没有减少,因而出现了以民事的方式解决困局而打“球”的现象。
据笔者调查,《征收条例》实施后征收拆迁的主要特点呈现为:房屋征收项目少,一般城市由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只占三分之一左右,有些小城市和县城城区甚至没有征收项目。以盐城市区为例,今年以来实施征收项目(含上年结转)30个,占征收搬迁项目总数的26%。11个县(市、区)有7个没有新的征收项目。协商搬迁比例大,一般城市征地拆迁和协商搬迁占三分之二以上,甚至更多。盐城市区今年前三个季度实施114个征收搬迁项目,其中协商搬迁项目84个、占74%,完成面积占58.6%。搬迁项目矛盾多。《征收条例》实施后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是因过去拆迁遗留问题和协议搬迁纠纷引发的呈上升势头。有些已经拆迁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遗留问题,仍在不断和诉讼之中。协议搬迁项目一般没有统一的政策标准和规范,信息公开不够,尺度把握上区域之间差异较大,导致被搬迁人诉讼和比较多。分析出现当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经济发展的需求与集约节约用地、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的矛盾。城市要扩张、项目要实施,受制于老城区存量国有土地开发成本高,新征集体土地指标紧、难度大、周期长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城中村改造等“边用边征”“先用后征”“先租后征”等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土地性质所限无法实施房屋征收,征地手续难到位难以实施征地拆迁,只能采取协议搬迁的方法解决问题。
二是城市扩张的需求与法定征收程序要求严、法律规范不完善的矛盾。城市扩张和更新改造必然要实施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历史原因形成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混杂交错的状况,按照房屋征收的程序难以进行,采用协议搬迁方法处理比较简单。城乡结合部、各类园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土地性质一般仍为集体,国家层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未出台,现行征地过程中对于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补偿没有顶层的法律规定,在征地过程中一般也不作处理,而是留给用地过程中参照征收处理。最高法2005年曾经有答复,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这也是造成协议搬迁比例大的原因。
三、协议搬迁房屋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思考
协议搬迁方式从法理上分析应当属于民事行为。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签订协议只要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在法律上就应当予以支持。协议搬迁房屋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需要研究。
一是政府和基层组织在协议搬迁过程中的角色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协议搬迁方式离不开基层组织的推进,项目建设同样为政府行为,这就导致被搬迁人对将协议搬迁定义为民事行为的不认可。笔者认为,协议搬迁方案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为实施主体,更能体现民事的性质。政府或者基层组织可以作为组织者和推动者的角色,这样可以规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风险。
1、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进行监察。
2、对商品房销售管理进行监察。
3、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进行监察。
4、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管理进行监察。
5、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进行监察。
6、对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进行监察。
7、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进行监察。
8、对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进行监察。
二、服务内容:
1、维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对象的利益,解答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对象的疑问。
2、受理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中介公司的投诉。
3、监督房屋权属登记。
4、监督房屋租赁管理。
5、监督白蚁防治工作。
6、监督商品房预售、销售。
三、服务对象:
房地产企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对象、投诉人员
四、服务承诺:
1、凡是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受理的征收与补偿项目,要监督其严格执行征收与补偿政策,公开征收与补偿条例,实行拆迁公示制度,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绝不优亲厚友。
2、规范执法行为。树立为基层服务、为客商服务、为项目服务的理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不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以教育引导和督查整改为主要手段,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罚款。
3、使用文明用语。依法办事,和气说话。在服务过程中,自觉使用文明用语,杜绝各种忌语,不得说不管、不行、不能。要主动化解纠纷与矛盾,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
ⅹⅹ路南段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主持词
(2016年月日)
现在开会,请与会者关闭通讯工具或调静音状态。
尊敬的各位领导、听证代表、列席代表、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请各位代表和旁听人员找位置坐好。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ⅹⅹ路南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切实维护被征迁户的合法权益,使补偿方案更切合实际,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今天在这里召开ⅹⅹ路南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今天会议共有七项议程: 一是说明听证主题,介绍听证代表、出席及受邀人员,并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及到场情况。二是宣布听证纪律及注意事项。三是陈述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说明。四是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五是听证陈述人进行答辩。六是听证代表最后陈述。七是总结归纳。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说明听证主题,介绍听证代表、出席及受邀人员,并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及到场情况。
听证主题是:“贤路当广不当狭,言语当开不当塞”。为完善ⅹⅹ路南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加快推动项目实施进度。今天,我们在此以公开的方式召开听证会,这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的要求,在此对ⅹⅹ路南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透明度,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诚恳地希望各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建言献策。
6月1日,项目指挥部在政府网站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并采取公开报名和推荐的方式征集参会听证代表,截至昨天总共报名 人,经过社区和职工代表确认,我们从个人报名和推荐代表中产生 人,分别来自 人、 人、 人。另外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办、监察局、公证处、审计局、物价局、新闻媒体、城关镇、社区等单位邀请代表10人。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听证代表、应邀代表和参加听证会的表示热烈欢迎!
受指挥部委托,今天的听证会由我担任主持人,本人是ⅹⅹ; 听证员由ⅹⅹ担任。听证陈述人由ⅹⅹ担任。记录人由 律师事务所注册律师 担任。这里说明一点的是:会议全程录音录像。下面,请听证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及到场情况。……
核对完毕,参加今天听证会的应到听证代表 人,实到听证代表 人,符合法律规定,会议可以举行。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宣读听证纪律及注意事项:
1、会议纪律:
(1)参会人员不得随意提前离开会场。
(2)全体参会人员应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会场内严禁喧哗、哄闹或随意走动。
(3)与会人员应相互尊重、真诚相待,严禁使用偏激语言攻击、指责或诋毁他人。
(4)代表发言时,请举手示意,经同意后方可发言。其他人应认真听取,不得随意发言、提问和插话,影响代表发言。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影响听证正常进行。
2、注意事项:
(1)因会议时间较紧,每位代表发言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之内(发言超过时间,将被提示)。
(2)代表发言时,请先介绍自己的姓名、单位和职业,并围绕会议主题,简明扼要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对本次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3)旁听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会务工作人原则不在会上发言,如时间允许,旁听人员也可发言(2至3 人),意见建议相同的则不重复,其它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
……
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县征收办主刘佩冉同志陈述《ⅹⅹ路南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听证稿)》。
……
现在进行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下面,请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也可递交书面材料,请记录人员做好记录、收集和汇总工作。
……
现在进行第五项议程。请陈述人就听证代表提出的相关建议和询问进行现场解答。
……
现在进行第六项议程,请听证代表最后陈述。考虑时间问题,允许2名旁听发言,现在想发言的请举手
……
现在进行会议最后一项议程,总结归纳,会后请各位代表、听证员、记录员在听证记录上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