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土地征地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1、地方政府公务员在政策执行中曲解政策
地方政府公务员存在自利倾向,在执行过程中,曲解政策,将政策朝自己有利的方面理解并执行。征地费与出让费之间如此之大的差价对地方政府产生巨大的诱惑,导致地方政府在强大的利益驱动下,以公共利益为幌子占用农村集体一些有很大增值潜力的“黄金地段”,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另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监督的缺失,公开性不够,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滋生寻租行为。政府由于自利性而随意征收农民土地,致使农民失去生活来源与依靠,势必会增加农村的不稳定性。
2、土地征收管理缺乏透明度和问责制
在县一级政府中,国土资源局承担土地管理工作,涉及土地调查、评估、利用等诸多方面,就其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审批及土地规划工作过程,公开性不够,缺乏内部沟通与外部沟通,导致政策的不合理、不科学,政策执行遇到阻碍。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缺乏知情权与参与权,常常被动接受地方政府征地及补偿安排。部分农民因为违法征地及补偿不公平损害其利益,却苦于没有有效的利益维护机制,在上访无下文后,通常采取围堵政府、阻挠工程建设、拒不搬迁等不正当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外,地方政府土地政策执行过程中缺乏对失职官员的问责机制,加上法律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基于行政失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相当笼统,造成实践中责任人员有规避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以及土地工作的随意性,影响土地政策目标的实现。
3、政策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
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公开性不够,存在暗箱操作,滋生腐败行为。在政策实践中仍然严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法律不健全,导致对地方政府执行土地征收政策的过程中出现监督真空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监督力量不足,监督部门独立性不够,监督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也是造成监督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农用地征收政策,是地方政府出于公共目的,依法运用行政权力征收农村土地的一项公共政策。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必然导致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严重损害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
二、提高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执行力的对策
1、加强地方政府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及思想政治教育政策执行主体(包括政府组织及其人员)是政策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核心作用,执行力的其他一切要素包括组织结构、制度、资源技术等,都必须通过执行主体即人才能发挥作用。因而,采取积极措施,培育优秀的执行主体是提高政府执行力水平的关键途径。优秀的执行主体的素质必须包括执行主体的思想素质和职业技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主体,可以使其正确理解土地征收政策的精神,按要求准确执行土地征收政策,从而降低滋生腐败的几率,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生活,维护农村地区的稳定。
2、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必须做到以下:一要明确责任,层层分解从首长到各级执行人员的职责,并公示职责范围、惩戒办法等内容,有利于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二是职、责、权一致。执行人员所负的政策责任与其所掌握的权力、所处的职位、所执行的任务一致。将责任分配到具体的岗位,落实到具体的个人。三是要启动问责机制,只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才能保证各级政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专心致力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形成上下一心,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局面。
3、完善土地征收政策执行监督机制
首先,改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系统。实现由市级政府对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垂直领导,摆脱现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局面。
其次,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听证制度。土地征收主体必须认真听取征地农民的意见与建议,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有关问题必须予以合法合理的解答。要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做好土地征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通过设立仲裁机构,裁决征收者与被征收者之间的争议,保证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及公平性。在法律上有效的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一、基本情况
1、县动员大会结束后,各乡镇党委、政府高
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乡镇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制定了实施方案,分别于4月13日至4月18日召开了乡村两级干部大会,进行了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落实了工作责任,明确了自查自纠工作时限。
2、到目前为止,我县没有一个乡镇实现了权证、合同两个100%到户,就是单个实现100%到户的乡镇也找不出来。总的说来,全县权证、合同到户状况不容乐观,其中:权证、合同到户率达90%以上乡镇3个(其中一个乡镇合同到户率只有80%左右);权证、合同到户率达80%左右的乡镇4个,但合同到户率均小于权证到户率,多数不足80%;权证、合同到户率在70%以下的乡镇3个,其中有一个乡镇到户率还不足20%。
二、主要经验做法
1、乡村主要领导重视是自查自纠工作落实的重要前提。督查中发现大多数乡村主要领导都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乡村干部开展工作积极主动,针对性较强,工作效果明显。
2、有些乡镇每星期调度一次,一是汇报工作进度,二是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集思广益,制定出台一些行之有效的整改纠正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到位。
3、有的乡村针对分户登记表、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填写不规范的现象,组织村干部上户纠正,并核对落实相互之间数据、信息的一致性。
4、有的乡村针对农户承包合同因保管不善丢失较为严重的现象,组织村组干部与农户重新补签合同。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仍然有个别乡村主要领导重视不到位,认为土地政策落实不如涉农资金落实重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只为应付,查找问题大事化小,整改纠正措施不到位。
2、部分乡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处理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对省、市、县减负、农业部门转办的群众件调处不力,存在踢皮球的行为,意在矛盾上交。截至目前,仍然有2起省、市农经部门转办的群众件未得到妥善处理。
3、有些乡村承包合同与经营权证因种种原因(上水片乡镇大多数村组都存在3~5年重新调整承包地的做法,下水片乡镇部分村组存在前述做法,县城周边村组及部分乡镇所在地和道路沿线因土地即将被征用,部分村组因群众土地承包纠纷难以调解,少数村组因农户修路集资款项未上交,如此等等)尚未全面换发到户,这个问题有的乡村已引起高度重视,但整改纠正措施不力,或不切实际,或违背法律规定,或无从着手;有的乡村则抱着无所谓的心态,听其自然,放任自流,根本就不想纠正过来。特别是下到3~5年重新调整承包地的村组,农户问及合同、权证有什么用,一是说明群众对权证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二是让我们不知如何回答好。
4、有的分户登记表承包面积抄写出错,或合同、权证编号漏填等。
5、经营权证填写不够规范,表现为:
(1)有的权证上共有人只填写户主一人,且共有人年龄误填成出生年月;
(2)有的权证上“农地承包权()第号”漏填,合同编号漏填或错填;
(3)有的权证发证时间漏填或填写不全;
(4)有的权证地块四至界址漏填或填写不完整;
(5)有的权证承包期限不足30年,甚至整整少了1年;
(6)有的权证未加盖“换证”章。
6、每个乡镇都或多或少存在农村土地承包调查摸底表、分户登记表、基础数据库、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农户实际承包情况数据、信息互不一致现象,有的乡村“六不相符”现象还比较严重。
7、大多数乡、村、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只履行口头协议,未签订流转合同,缺乏规范管理,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埋下隐患。
8、有的乡镇由于电脑通用,基础数据库安全性差,甚至由于人动丢失软件安装光盘等;大多数村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保管不规范、不完整。
9、部分乡村干部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给日后工作留下许多难吃的馊饭和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四、建议
1、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综合督查力度,给乡村主要领导施压,促进整改纠正措施落实到位。对敷衍塞责、整改不力的乡村,一定要严肃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2、每3~5年重新调整承包土地的做法虽然违背法律政策规定,但有时候又比较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对于这种行为,一是要明确一个截止的时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上一页[1][2]间界限,否则,势必成为今后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隐患;二是向上建议针对小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作些修订,以适合农村的实情。
3、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是当前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点和调解工作的难点,规范和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应该作为乡镇党政工作的一个重点抓好抓实,要积极创建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示范点,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引导农
村土地规范流转,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4、进一步督促*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妥善处理省、市、县减负、农业部门转办的2起久拖未决的群众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处理结果。
5、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影响,消除部分乡村干部在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中的抵触情绪,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严肃性。
五、当前工作中的难点
1、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要求对土地资源进行市场化配置
城市土地是城市经济体系中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城市土地使用和管理制度的改革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两者的目标模式应当协调一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使用完全否认土地的商品属性,排斥市场的自发调节,导致了土地利用效率低下、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市场经济体制对城市土地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求土地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通过公平竞争机制获得,价值规律要对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资源供求发挥积极的作用,从而使市场机制在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体系中处于先导和基础性地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愈益完善,经济多元化趋势不断增强,市场机制的主导地位已经基本建立。与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相比,由于受城市土地国有、资源相对稀缺、土地价值高昂等因素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城市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进程相对滞后,对城市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城市经营理念的出现要求对土地经营机制进行优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速,"城市经营"作为一种全新的城市发展和管理理念,正在全国许多大中城市兴起。这一理念的核心就在于对构成城市空间和城市功能载体的自然生成资本(如土地资源)、人力作用资本(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及其相关的延伸资本(如广场、街道的冠名权)等进行集聚、重组和营运,走以城建城之路。现阶段城市的迅猛发展,给基础设施的建设及运行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城市迫切需要开拓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土地作为城市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市场化经营已是必然。目前,已经有一些城市从"经营城市"的角度出发,通过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优化土地供应机制,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了资金,改善了城市硬投资环境,推动了土地价值上扬,从而增加了土地级差收益,形成了城市发展的良性循环。
3、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比例居高不下
我国城市土地出让方式主要包括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挂牌出让则是实践中由拍卖出让派生而来的。这四种城市土地出让方式中,协议出让方式的市场化程度以及交易透明度都是最低的。自1987年9月9日国内首块体现有偿使用原则的土地在深圳市以协议方式出让至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正式生效的15年间,协议出让方式一直在我国城市经营性用地出让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截至2000年底,全国土地出让面积总量为30万公顷,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仅占其中5%左右,大量的土地都是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进行配置的。受市场竞争弱、交易不透明、人为因素多等的影响,经营性用地的协议出让造成了土地收益流失严重、权力寻租现象普遍、土地投机行为活跃等诸多问题。
4、土地供应总量迅速膨胀
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城市建设的不断加速,城市人口数量急剧上升,城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等方面需求的迅速膨胀,对土地供应形成了巨大的拉力;另一方面,不健全的土地供应机制以及巨大的土地升值空间,导致了土地的权利寻租以及灰色交易,对土地供应形成巨大的推力。在以上双重动力机制的作用下,我国现行城市土地供应存在着明显的自发性、盲目性、投机性,严重影响了城市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转。1995年,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为438.5公顷。1998年以后随着房地产经济的复苏发展,土地购置面积大幅攀升。1998年的197.5公顷相比,大约增长了959.5%,年均增长率约80.4%。1998年,北京市土地出让面积约为829公顷,2002年上升到了3416.6公顷,大约增长了312.1%,年均增长率约为42.5%。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人士称,2003年北京市国有土地出让总量将继续保持较高增幅,根据2002年底土地出让备案情况统计,已经立项和规划的成熟用地,总面积将近9000公顷,国有土地出让将进入新一轮的高峰。
国土部将组织全国调研
近日,本报连续报道了,在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试点的过程中,有些地方发生了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上楼的情况。
10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称,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对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侵害农民利益等问题。
在前日召开的国土部会议上表示,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总体形势和方向是正确的,但将立即着手修改相关文件,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明确提出在实施过程中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需要注意什么;其次,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尽快投入使用信息监管系统,并提早准备配套政策。
同时,国土部也将立即启动面上调研和典型调研工作,全面掌握了解动态。
专家建议赋予农民否决权
关键词:金融政策;促进;土地管理;健康发展
推进城镇化的重要突破口是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是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深化改革既要做好顶层设计,又要允许地方摸着石头过河,进行探索试点,成熟后再制定成法律。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存在四方面问题:
1.耕地不能得到保护,同时城市的存量土地也不能集约利用。因为集约用地成本高,旧城改造、拆迁安置不如征农民的地来得快。
2.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不仅被征地农民受损害,低价补偿、高价出让,农民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未被征地农民也受损害,因为现行制度限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3.土地财政、土地金融孕育政府信用风险和社会金融风险。土地财政的风险,主要由社会分散承担,而土地金融的风险则集中在政府身上。现在土地金融的负债规模太大,陷入了“借新还旧”的恶性循环。万一兜不住,就可能诱发金融危机。
4.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造成市场不规范,正常市场经济秩序难以建立。
尽管有关方面的改革一直在推进,但是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院长郑凌志看来,改革进行到这个阶段,已经触及一些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自下而上的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的制度变迁已经陷入改不动的艰难困境,根本无法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层次矛盾。因此,针对改革面临的瓶颈,急需在明确目标的前提下加速推进,超越既得利益。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突破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是征地制度改革题中应有之义。征地制度改革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缩小征地范围,二是提高补偿标准,三是拓宽安置途径,四是完善征地程序。其中,缩小征地范围的含义就是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他认为,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农民就可以凭借土地财产自主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增加财产性收入。而且只要符合规划,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商品房,可以增加土地供应,可以打破开发商的自然垄断,对解决城市老百姓住房问题,也有好处。
因此,土地制度改革一定要与城镇化进程相适应,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权益。城镇化过程中要解决转移人口变市民的问题,就要允许宅基地和房产流转,提高他们在城市中购买和租赁房屋的能力。他认为,土地管理新机制应该包括增量土地的征地制度改革、宅基地的流转、城乡建设用地的增减挂钩、城市存量土地的盘活等,这些是跟城镇化中的建设有关的。
对于宅基地制度改革,他建议,宅基地买卖不要限制买卖者的身份,合法宅基地应先办理登记,发生交易要办变更登记,同时对购买人开征财产税。农民自用部分可以免征,超出规定面积的则不能免。合规登记和纳税的,受法律保护,将来即使拆迁也可以得到补偿。“这样对存量土地征税,不仅对宅基地,包括经营性用地也要交财产税,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同时,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对政府经营土地制度构成冲击,依靠增量土地的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没有了,城市建设怎么发展?建设资金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接踵而至。其实,一些地方的改革探索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广东的“三旧”改造,事实上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调动了农民和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人和地的问题解决了,钱的问题也解决了。政府职能也根本转变,主要是规划、协调、监管、服务。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以后,在土地增值收益的诱惑下,一部分农民会有冲动把农地变为非农地,给耕地保护带来新情况。“但现在政府抓住不放,耕地保护住了吗?外延扩张,是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的必然逻辑。政府退出经营,专心做裁判员,农民的违规行为还愁管不住?”
业内专家认为,征地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单靠地方政府推动是不能完成的,需要中央进行顶层的系统设计。缩小征地范围、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让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涉及土地收益分配格局的调整。因此,未来的土地政策应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同时,应从基层吸取好的成功做法上升为政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