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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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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相关政策

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范文第1篇

1.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自以来始终进行着,实践中表现为“三不”。

1.1规模化流转不容易,模式有待突破 股份合作――土地经营权的股份化这一有效形式未及时进行引导和支持,始终在小范围内进行;以企业、业主为主体开展的规模化租赁受到经营权保护的制约,一旦个别农户拒绝流转,就可能“流产”或受到影响;转包、转让、互换只是在个别农户间进行,难成规模化气候。

1.2规范化操作不普遍,管理有待加强 普遍表现为流转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规模化流转对农民的风险保护不够;农户之间的小规模流转一般只有口头约定。部份表现为基层干部干预、强迫承包权人流转,不尊重农民的意愿,引发社会不稳定;承包权人脱离所在合作经济组织监督,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发生纠纷时没有权威机构调解、仲裁,流转双方相互扯皮。

1.3社会化服务不到位,体系有待健全 流转平台未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不畅,农户有意转出土地却找不到合适的流入方,而需要土地的流入方又难以找到有流转土地意向的农户,造成转入转出两头难。没有专业的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金融服务支持。

2.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成因

2.1思想认识错位 各级政府和部门普遍把经营权流转当成流转主体的经济行为,没有认识到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意义,以致管理决策层对有利的模式不加以鼓励和推广,不利的模式不加以批判和限制,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以致基层干部在实践中表现为重视引进企业、业主而不重视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以致一些干部群众在对待股份合作态度上,把它等同于第一次合作化中的“归大堆”、“吃大锅饭”,谈合色变。

2.2政策法规错位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仅限于“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的合作,即产品生产和服务领域的合作,对农民在土地生产资料领域开展的股份合作缺乏相应规定和政策支持;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限制。《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入“用益物权”,但同为“用益物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后,使用权人有权将其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均规定不能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虽规定经营权可以入股,但相关政策规定不能折资作为资本金;三是后续政策不配套。中央提出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后,没有像在《土地承包法》中那样作出“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类似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很长或无限期流转,势必影响今后国家政策的调整和执行;四是土地流转受相关政策制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由于种粮比较效益低,规模流转者多发展比较效益高的林果业甚至非农产业,该《条例》在实践中必然成为反对流转者的政策武器。

2.3管理服务错位 县、乡镇管理机构力量薄弱,人员编制受限制,流转过程中没有相应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指导;过去建立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纠纷处理机构陷于瘫痪。

3.规模化、规范化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由于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农村土地流转价值取向应是规模化和规范化,为此,需要从政策法规、模式引导、管理服务等方面努力。

3.1大力扶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 农村第一次土地合作中途夭折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生产关系超前,分配制度不合理,“皇粮国税”重,农民饿肚子;二是生产力水平低。特别是当时没有“两杂”种子,单位面积产量低。三是二、三产业不发达,农村富余劳动力无处吸纳,以致出现出工不出力。今天,伴随改革开放、科技进步和惠农政策实施,这些不利因素皆一一消除,已经具备“第二次土地合作化”的条件。二次合作带来的土地集中,有利于农民将农田进行改造,以适应现代化的机械作业。土地合作后,农民可参加集体作业、承包作业或自由择业,收入扣除劳动、物质等成本后按土地股份分配,其权利可继承、可转让。

3.2修改完善配套政策法规 一是出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相关政策法规。出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化法》或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专章规定,确立其法律地位,同时,在计划、财政、投资、金融等有关政策中对此强力扶持。当前,世界性经济危机尚未过去,经济结构由外向型向内需拉动型转变是大势所趋,国家拉动内需投资应重点向农村土地合作中的“改田改土”集中投入;二是修改《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按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并根据粮食自给率的要求,在现有“基本农田”内进一步划分“基本粮田”。“基本粮田”实行严格保护,实行占补平衡原则,划设在平原地区或丘陵、山区的沟谷地带,只能种植规定的粮食作物,其土地整治、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投入,对农民因种粮减少的收入给予差额补贴。“基本农田”中未划入“基本粮田”部份,既可根据占补平衡要求,由国家投资整治后转为“基本粮田”,也可以退耕还林或转为建设用地;三是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地位,允许其抵押、折资入股等流转;四是完善土地承包政策。出台促进规模经营的政策措施,有针对性解决规模化流转困难问题;出台流转期限的指导意见,可设定为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20~30年;五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替代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

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地;流转;规模;收益

中图分类号:[Z—00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8—0035—1

1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状况

1.1 农用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调查,当前农用地的流转形式不断创新,主要流转形式有:一是转包,是农民之间经过口头协商达成协议,将土地经营权转包给另一方进行经营,一般是一年一结算承包费。二是租赁,农民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在一定的年限里租赁给他人或单位,由他人或单位行使土地使用权进行生产。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三是互换,是农户与农户之间为了方便耕作,互相经过协商进行等价值的交换地块的经营权,不改变承包关系。四是入股,农民将土地经营权交给农业经营合作社进行入股,由合作社进行经营的一种托管的形式,由农民支付经营费用,这样农民就空出时间外出打工搞创收,年终分红,收益大大增加。这种形式一般也是一年一签协议。但采取这种形式进行土地流转的很少。

1.2 流转规模不断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增长

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使流转速度不断加快。减少了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加大了农民的收入,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1.3 流转政策不断完善,服务水平得到提高

政府部门为了农民利益的需要出台了土地流转相关政策,保障农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减少了风险,提高了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信心,提升土地流转的服务水平,推进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平稳发展。

2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土地流转的规模尚小

在目前的农村下,土地单户经营,分散性大。土地都是零散经营,一般都是一户一小块,很难进行大面积调整。农业结构制约规划成片耕种,规模经营难以实现,阻碍了实现农业机械化生产,使种植效率降低。

2.2 土地流转形式单一

当前土地流转形式只局限于转包,和一少部分出租,至于转让、入股和其他形式很少,所以单一的流转形式影响土地的规模经营进程。

2.3 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

虽然相关政府出台了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但仍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没有相关的交易场所,没有相关的服务人员,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有的合同不健全或没有书面合同等都存在很大隐患。

2.4 流转的动力和积极性不足

由于农民受传统思想的束缚,把土地看做命根子,存在有土地就有粮食吃的观念,不想脱离土地,又想外出打工的矛盾思想,使土地流转的速度变慢。

2.5 进行土地流转的宣传不到位

由于土地流转的宣传知识不到位或不全面,使一大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理解不够透彻,只限于转包的形式。致使农民积极性不高,存在后顾之忧,造成土地流转滞下。

3 促使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存在许多相关的弊病,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几点对策仅供参考:

3.1 加强加大土地流转知识的宣传,促进土地大规模流转

通过广泛进行土地流转知识宣传,让农民深入理解土地流转的利益所在,提高农民的信心,让农民放心,促进土地大规模的流转,提高土地的规模经营和合理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有效地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增加农民的经济收益。

3.2 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利益的长效机制,提高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政府相关部门应成立相关的土地流转部门,对土地流转进行统一管理,完善土地流转的制度,保证农民的合法收益。一是完善运作机制,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建立土地流转的合同文本档案,保证土地流转自愿、公平、公正。二是强化监督管理,制定相关规划,使流转的土地高效、合理利用和生产,严防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三是成立服务体系,做到有服务地点,有服务信息,有咨询政策的接待与解答服务。加强土地服务的综合效率,促进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自愿性,加快农村土地的规模流转与经营。

3.3 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其他多种形式,加快土地流转

发挥农村土地的作用,探求多种土地流转形式,突破单一的流转,可以实行入股或合作社,对土地经营权进行托管,使农民空出时间外出打工,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增强农民的经济收入。

3.4 加大扶持力度,推进土地流转

建立土地流转扶持资金,扶持农民创业,建立农业生产保险机制,使其避开风险,加大农民工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增加农民工的就业数量,维护农民工的权益,解决农民工的因风险存在的后顾之忧,让其安心就业,从而提高了土地流转面积,加快土地的流转速度,为土地的规模经营提供保障。

3.5 建立土地流转的监督机制

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范文第3篇

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以及赖以生存的生活保障就是土地,怎样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和广大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也和当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相连,因此,对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视,努力寻找解决方法,具有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使得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某些村出去为数不多的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无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债务。因此,某些地方将机动地对外发包,强制性的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地或者高价对外出租而获取高额回报,挪用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流转费的现象较为突出。

2.土地流转过程不够规范,农户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缚、约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规范性使其执行具有随意性,基层干部私自变更合同、收回或调整农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经承包户许可,就迫使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补偿款难以落到实处,财务制度如同虚设。存在并不按照规则办事、严重违反财政纪律、私设账外资产、账务不清、部分村干部许可企业拖欠征地补偿费等现象,引起群众不满情绪。

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对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没有落实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干群关系是否紧密。目前,应当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升农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觉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运用人民富裕的权力。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保障农村在稳定中某发展的局面。

2.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在农村掀起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热潮,让农民对国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规有所了解与熟悉,明确自身的义务,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干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培养与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转变思想,端正作风,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应当积极引导、努力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土地承包期间,农民应当有权利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以及通过何种方式流转,不管以什么方式,包括土地流转补偿措施以及标准等都应当由流转双方自行商讨决定,严厉制止妨碍或者强迫农户依法对承包地进行流转的行为。以稳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以有偿、自愿、依法为原则,努力寻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新机制。对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农民有序、合理流转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扩大经营规模。积极为农民提供各种土地信息,让土地依法转的动、流得出。应当对土地流转管理制度以及流程予以规范,对流转用途、流转对象严格审核,对流转收益的主体以及范围予以明确,依法、有条不紊的进行。

3.转变思想,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两手抓。目前,国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实施了较为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在这样的环境下,应当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在保证耕地不受损坏的基础之上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积极开发新耕地,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应的使用权流转进行试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4.要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低,土地增值分配严格不合理,是农民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用占用的重要因素。必须尽快提高土地的补偿标准,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补偿。要改革土地补偿标准的计算办法,不能只单纯考虑征地前几年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考虑当地农民的最低生活标准,让土地回归其应有的市场价值。要改革补偿的分配机制,合理确定集体和农民个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农民所有的补偿费要直接分配到农民手中。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要仅仅盯住招商引资上项目的成果,同时,还要看到对大量失地、失业、失保农民产生的隐患。

5.要强化征地监督机制,切实增加透明度。为确保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增加征地行为的透明度和农民的参与程度。要积极实行征用农村土地听证制度,在征地前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乡村干部、所在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业及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征地决策的科学性。

6.为失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近些年来,农民由土地所创造出来的净利润有所降低,农业经营效益不高,仅靠土地收入维持生计较难实现,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正在逐渐弱化。而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覆盖面并不广,落实力度不够。因此,必须做到:第一,大力建立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尤其对失地农民,更要将这项制度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第二,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大多数失地农民没有技术、文化不高、缺少资金的来源以及经营门路,难以稳定就业。因此对失地农民加强就业培训,能在一定程度是促进其稳定就业,保障他们的生活。?

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范文第4篇

我国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机制框架基本形成,即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较好地适应并初步解决了日益增多的农地流转纠纷中出现的新难题,对稳定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经营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农地流转纠纷中出现了主体多元化、影响社会化、时间长期化的新特点,各地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不齐等原因,农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也一些不足之处,以下对这四个环节的运行情况作逐一对比分析。

(一)协商

协商是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互谅的基础上平等磋商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无需第三方介入,是对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自由合意的一种尊重,具有很强的自治性。在当前中国农村亲缘文化、宗法社会的背景下,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利于农村社会和谐秩序的建立。即使协商不成,也容易为后续的调解甚至于更为“高端”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一种前期性的信息交流和准备,为后续第三方的调解以至于判决设立对应的“底线”信息系统[6]。但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加,以及外出务工人员生存压力的增大,双方处理纠纷更倾向于用简单暴力或强权加以解决,传统的以和解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不断弱化的趋势。加之我国法律对和解缺乏相应的确认、引导与规范,更使其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强大功能。

(二)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定,农地流转纠纷调解是指农村纠纷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农地流转纠纷的活动。其中农村纠纷调解组织主要指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机构,既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也了解当地的文化背景、习俗村规,它们充当第三方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解决纠纷能起到独特作用。但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法律效力有限,无法强制执行,权威性不足,这些年来通过调解处理农地流转纠纷的数量有减少趋势。

(三)仲裁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我国农地流转纠纷仲裁制度搭建了基本框架与基本平台。因其高效便捷、免收费用、适应乡土文化等特点,仲裁逐渐成为农地纠纷流转解决的主要方式之一。河南省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已有124个,2010年以来纠纷调处率达到77.3%,较好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但我国的仲裁行政色彩较浓,举证规则不完善,资金与设备匮乏等原因,同时近期农地流转纠纷又呈现出结构复杂化、主体多元化、影响社会化等新的特点,仲裁解决农地流转纠纷的方式将面临新的挑战。(四)诉讼相对于以上农地流转纠纷解决方式,诉讼更加中立、客观、公正、严格与法定,同时,诉讼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特点也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随着“送法下乡”活动的深入展开,诉讼已成为当今农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中最权威、最正式、最规范的一种方式。但由于诉讼是一种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法律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且成本较高,时间较长,又不符合农村人情社会的文化背景与“和为贵”的处世哲学,在农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中也是较为僵硬且使纠纷当事人与法院负重的一种方式。

二、农地流转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优化

(一)农地流转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原则优化

1.正当性原则。现阶段的农地流转是在党与国家相关农村政策的认可或倡导下的实践产物,其相关法律规范多是对各地长期以来在流转实践中通行行为方式的共性总结与法律确认,具有明显的实践性与发展性。所以,在农地流转相关政策与法律规范的嬗变过程中处理农地流转纠纷要体现正当性原则。它是合法性、合理性、政策性的有机统一。合法性是指在处理农地流转纠纷时,既要注重现行法律规范与习惯法、民间法的协调适用,又要注重程序上的合法与公正。合理性是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及时、高效、公正地处理纠纷,达到双方当事人较为满意的法律效果。政策性是指在处理农地流转纠纷时,要充分考虑既定时期党与国家的整体农村政策与地方政府的农村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如有相关法律规范时,要使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政策精神;如无相关法律规范时,要使处理结果既符合政策要求,又符合乡情村规。2.便民原则。农地流转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应充分尊重农民及其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处分权,倡导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理念,以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保障农民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不断完善现有纠纷解决途径,探索与实践新的贴近农民群众、适合农民群众、使农民群众满意的纠纷解决方式,使纠纷能够得到及时、高效、彻底解决。3.和谐原则。农地流转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经济的良好发展均离不开安定有序的农村社会环境。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必然导致矛盾纠纷的产生。所以,农村流转纠纷解决必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协调运作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积极深入地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农地流转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的功能优化

1.协商。土地权利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农民处分权的行使有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土地政策与土地制度的限制,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公权力的介入。此时,就存在意识自治与国家干预的协调问题。乡村社会是人情社会,且其居民思想观念、权利意识、文化背景相对较低,乡规民约对乡村社会关系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所以,应当通过对土地公权力行使的程序性规定来限制公权力侵犯农户的自由意志与权利的合法处分。同时,鼓励行政部门通过教育、指导、协调的方式促成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对经公正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赋予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2.调解。农地流转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础是调解。应当在组织建设、培训指导、经费保障方面确保调解在解决农地流转纠纷中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首先,优化调解组织。在各乡(镇)、村的调解组织中吸收有群众威信,或丰富调解经验,或懂法、懂政策的人员参加,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其次,实行调解员定期培训机制。定期讲授国家新的土地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农地流转纠纷案例,提高调解员的综合业务能力,促进农地流转纠纷的良好化解。最后,加大对调解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落实调解工作经费,提高调解员的待遇,使调解员能安心工作,热心工作,并吸引更多的有能力人员加入调解队伍,解决调解人力不足的问题。3.仲裁。农地流转纠纷仲裁解决方式因其高效、便捷已成为农地流转解决机制中的生力军。应不断建立稳定的专兼职仲裁队伍,吸收农业代表与相关专业人员代表,并加强仲裁员的培训工作力度,同时,保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的要求,加快完善农地流转纠纷的仲裁体系,实现仲裁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应按照各地区的具体情况,适时建立巡回仲裁庭。农民申请仲裁更为方便,既可以使简单纠纷当场高效解决,又能使仲裁过程与结果得到群众的监督,还能起到相关法律与政策教育的效果;应赋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的以一定金钱为给付内容的仲裁裁决以“一裁终局”的法律效力。4.诉讼。因“三农”问题的特殊性,农地流转纠纷诉讼解决方式应以重点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村社会秩序为原则;应增大农民担当人民陪审员的比例;应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促进司法的公正性;应完善监督体制,提高司法审判质量;应完善诉讼主体、证据制度、程序制度与执行程序等法律制度,更好地保障农民权益,提升司法权威。以上四种农地流转纠纷解决方式各有特点与利弊,在纠纷解决实践中,应建立裁判案件共享制度,各相关部门共同研讨制度与互助制度等制度,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与联系,整合各种农地流转纠纷解决方式的资源与优势,实现功能互补,更好地化解农地流转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保障农地流转健康、稳妥发展。

(三)农地流转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外部环境优化

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范文第5篇

1、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难度大。一是规模流转涉及的农户多,每个农户的想法不一致,意见不统一,又不能强求,协调难度大。二是租金与农民自种收益有差距,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特别是专业蔬菜地、公路沿线的好土良田,农民不愿流转。三是由于国家征地等原因,人均耕地普遍偏少,农民恋土情结较为严重,认为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宁可粗放经营,甚至撂荒,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四是种养大户偏少。农村缺少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致富带头人,真正懂经营、善管理、有带头作用的能人少,也有的因受资金、技术等限制影响规模经营的发展。

2、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公布不及时。

有的村级土地愿意流转而找不到承租方,有的承租人不知道到什么地方承租土地;建议政府应及时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以行政村为单位,公布土地流转的面积,土地所属位置,土地质量的等级,土地流转的时限等信息,让人们及时了解准备流转土地的实际情况。

3、土地流转后,失地农民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引发了社会治安不稳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除了具有生产功能,还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由于农村就业机会较少,失去土地的农民只有到城市务工。随着城市用工对技能的重视以及城市生活成本高,导致失去土地的农民重返农村。当前土地流转没有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农民补偿较低,农民出现“流转贫困”现象,农村贫富差距拉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4.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5.加大农村劳动力“走出去”和资本、技术、农业龙头企业“引进来”的良性互动机制。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取决于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的投入,各要素并非孤立的发挥作用,它们通过耦合、补偿和替代,促进各要素彼此间的吸纳和辐射,增强要素各自组织能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加大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减轻农村人口对土地的压力,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使转移到城镇的农村劳动力更好的生活。引进优质的资本、技术、龙头企业等当前农业发展稀缺的生产要素,向农业现代化迈进。

6.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要制定鼓励土地流转的相关优惠政策,为土地合理流转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对土地流出方和受让方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要深化农村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培育农村劳动力市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加大农村户籍制度改革力度,改变农民的”恋土”观念,减少农民对土地的直接依赖;加快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社会就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弱化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消除农民离土的后顾之忧。要加速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过程,依靠科技进步,积极主动地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业和城镇转移,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财政和金融支撑体系,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转包农民土地较多,规模化经营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和龙头企业,在项目、资金上给予专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