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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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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管理

药品经营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立医院;药品经营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R9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2

近几年两会的热点问题都离不开医改,这是民生的大问题。针对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国家也在不断偿试着各种改革。从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加大基层医疗机构资金扶持的力度;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出医生多点执医;降低药品加成到药品零差价即将在全国推行。“以药养医”即将成为历史,医疗与药品分离成为必然的趋势,公立医院在新的医改中如何变革创新,直接影响医院未来的发展道路。医院首先面临是如何弥补药品在医院的运营中不再直接产生利润,造成医院收入大幅减少,同时还要保证药品供应畅通及有效配送到临床科室。药品的物流成本成为医院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一、我国公立医院药品经营管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公立医院药品供应渠道主要采用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各医院根据实际需要在政府药品采购平台上进行采购,再按规定加成通过住院医嘱和门诊处方形式卖给病人。院内流通渠道,一般分为“药库-药房-科室”三级流通管理形式。公立医院药品管理手段普遍落后,即使医院建立药品物流管理系统,也处于药品入出库登记管理阶段,许多医院甚至没有药品物流管理系统。在传统的管理方式方法下,面对品种众多,用量庞大的药品,大多数医院药品管理还处于向供应商、药库药房如何进行采购申领、入库验收、储存管理、发药、人工配送初级阶段。药品搬运配送都是由医院的药师或护士承担,每天来回不停地搬运配送药品。造成药师和护士工作发生了偏移,加重医护比例严重缺乏,同时增加医院药品物流成本。目前,公立医院药品使用量主要通过医院HIS信息系统进行统一计算收费管理,然而医院HIS信息系统主要用于患者的诊疗环节,专注于医嘱、处方的流转记录。药品流通管理仅做到与医院收费系统相连接,方便计价收费和药品使用量的统计。如何提高医院药品物流管理水平,降低医院的运营成本, 将有限的医护资源从药品物流运转中解放出来更好地为患者服务,这是医院面临并要解决的问题。

二、公立医院药品经营新尝试

过去医院招标采购的是药品,现在医院招标采购的是供应商。医院的药品经营主要采取二种形式:一种是通过招标的形式把院内的药品供应全部对外承包。医院提供场所和客源,药商提供硬件设备和药品货源,医院的药师负责审核医嘱和处方发药,药商负责配送和药品的包装工作。月底医院根据病人对药品的销耗量与药商结算(即先用药后结算),医院药库、药房里所有的药品在病人没用前属于药商,只是暂时存放在医院里的,医院真正实现了零库存。医院为了防止药商垄断药品价格和流通渠道,大医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招二家或者三家供应商,通过与供应商合作的形式达到双方共享。既可以增加医院的收入减少成本,又可以节省流动资产。另一种经营形式:医院药房主要经营医疗服务中基本需求的、必要的、急需的药品,保证医院临床医疗服务的基本需求。辅助用药部分直接通过出租场地让药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医院招标时必须把好质量关,选信誉好的大公司进入医院来经营。通过双方合作,既可以满足病人用药需求,又增加医院收入,同时降低药品的比例。

三、条形码技术改变药品管理模式

信息技术的进步不仅带动医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也改变了医院原有的管理模式。条形码技术已经成为现代物流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力的促进了物流管理体系的自动化,对物流各环节的管理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医院信息化管理除基础的HIS系统之外,医院还有许许多多的软件管理系统。医院如何将所有的软件系统放在一个专业的管理平台进行运营,通过信息系统平台的标准化流程规范连接。药品物流系统作为医院运营管理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管理系统,需要与其相关的管理系统对接。条码识别技术的应用使物流运转规范简化、降低差错、提高作业效率,对管理人员素质要求降低了,使药库原本只有专业药师才能进行的药品物流管理变成普通物流人员即可完成的工作。药品验收入库时,工作人员只需要通过条码机扫描包装箱条码进行验收入库,扫描时还可以实现采购信息、供货商信息、配送批号信息、发票数量金额信息的比对工作,并且可以自动提示该药品在药库内存放的具置。既简化工作流程,又提高入库效率,同时降低差错发生。 药品物流系统还可以自动将接近有效期的药品罗列出来并提示做退货处理。 在日常盘点中,可设定动态盘点或循环盘点指示,通过手持终端机扫描条形码进行库存的盘点。根据盘点信息进行批次、数量的药品补充和调整,做到账物相符,帐账相符。

条码技术的应用不但把药库与药房连接起来,更重要的是药房与临床科室之间的连接,药品最终目的地是病人身上。院内各临床科室药品使用消耗的信息,基本上可以通过HIS系统内的医嘱、门诊处方的直接统计获取。药库通过条形码技术主动回收扫描来确认相关药品在病区的消耗量,按照各临床科室的消耗量定期对药房进行补充,院内的药品供应模式从传统的“药房申领药库发货”转变为“药库根据消耗量主动补充药房”。药房和中心配液室根据医嘱集中配好药,再由配送人员送达各临床科室交护士执行医嘱,集中统一的药品配送制度,使院内药品供应流转变得更加精细透明。特殊药品:如酒精、碘伏等外用药品作为临床科室内部消耗的药品,我们医院几年前就把它归入医用耗材管理使用,由物资仓库采购配送管理,计入科室的直接成本费用中。

四、新的药品物流管理方法

近年来,随着国家医改的不断深入,医院更加强调医护人员回归到医疗服务队伍中去,实现医护人员的劳动价值。医院后勤服务渐渐走向社会化,把医院非主要业务的后勤服务通过项目形式对外承包出去,医院定期对他们进行考核评价。医药流通企业、第三方物流服务公司等社会资源逐渐深入参与到医院后勤业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医院药品物流管理作为医院物流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更加应该实行社会化管理,我们可以利用专业物流公司来承包药品的物流配送,而条码识别技术的应用使药品管理变成普通人都能完成的任务,改变过去只有药师能识别完成的工作,药品的物流成本显著下降。公立医院药品物流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改善之处还有许多,我们无论以药商合作经营管理,还是通过对外承包方式包给专业的物流服务公司来管理,首先应该考虑是如何利用好医院现有的资源,既保证药品供应链的通畅,又能节省药品的物流成本。

五、结束语

在新时期医改背景下,医院必须树立为病人服务的理念。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通过引进新技术增加医疗服务项目;通过品牌的提升来蠃得医疗市场;通过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药品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是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必然趋势,利用医院信息化平台共享数据资源,动态化管理医院药品供应链,使供应链的运转实时可视化,条码识别技术的应用又为药品供应链的运转效率和准确性提供技术保证。与供应商合作经营模式,充分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做强药品这个品牌。医院在竞争中不断优化药品的经营管理,势必降低药品流通成本,实现医院、供应商以及患者三方的共赢。

参考文献:

[1]陈悟朝.条形码与物流现代化[J].物流技术,1996(06).

药品经营管理范文第2篇

一、药物经济学与药品经济管理

(一)药物经济学

具体而言,药物经济学是经济学原理与方法在药品领域内的具体运用。它通过经济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结合医药领域的特殊性,研究如何利用有限的药物资源实现最大的健康效果,对临床合理用药和药品资源的优化配置至关重要。狭义的药物经济学是一门将经济基本原理、方法和分析技术运用于临床药物治疗过程,并以药物流行病学的人群观为指导,从全社会角度展开研究,以求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现有医药卫生资源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广义的药品经济学主要研究药品供需方的经济行为、供需双方相互作用下产生的药品市场定价及药品领域的各种干预政策措施等。

(二)药品经济管理

随着我国医院管理逐渐规范化,药品经济管理逐渐走向了系统化、制度化和信息化管理轨道,有效控制了药品经济管理的各个流程。从商品管理角度考虑,药品经济管理主要包括药品购入、药品入库、药品周转、药品付款、各调剂室领药、核查、退库药品与残损药品报告及药品调价等内容。由此可见,药品经济管理渗透于药物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需要医院加大对其的管理力度,严格控制每一个管理环节。为了有效增强药品经济管理的有效性,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和质量,药物经济学才会被广泛应用于医院药物管理中,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二、我国药品经济管理现状

现如今,人们对社会卫生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药品经济管理在医院管理中的地位越加重要。严格控制药品经济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减少药品消耗、控制成本,成为医院提高经济效益和质量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之一。鉴于药品经济管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医院对其每个管理环节加大了人力、物力及财力投入,加强了药品经济的规范化管理,使得以往医药药品经济管理中管理制度不健全、药品保管絮乱、药物品种杂、药品价格不规范、用药不合理等情况有所减少。除此之外,还加大了“有效期”药品管理及“无失效期”药品管理力度,提高了对药品细节问题的重视程度。这种健全的药品经济管理内容使得医院管理的深度和信度有了质的提高,对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药品经济管理的方式逐渐向信息化和集约化发展。信息技术在医药管理中的成功应用,大大提高了药品经济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性,而新兴的经济核算方法则是医院药品经济管理集约化发展的特征之一。

三、药品经济管理对医院经济效益与质量的影响尽管医院在深刻改革的过程中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就,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医院运行过程中存在着整体效果不高、药物资源浪费、财务管理弱化等问题,尤其是片面引入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和经验、过度强调规避经营风险及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最优化等问题。这些行为完全背离了医院的服务方向和社会责任感,以至于形成了不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基本医疗需求的药品经济运行机制,阻碍了医院的发展。药品经济管理把药物的经济性与安全性、高效性、适用性置于同等位置,可为临床优化治疗方案和治疗决策科学化提供相应的依据,它一方面保障患者的健康,另一方面又能有效的降低药品费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对其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实际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必将使药物的利用更加趋于合理,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得到最经济、合理的应用。科学有效的药品经济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

药品经营管理范文第3篇

摘 要:药品管理的GSP法规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一种管理手段,文章针对如何增强药品经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以及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了用药安全上的探讨,希望可以在探讨的过程中将药品经营企业实施的GSP管理的意义得到整理,仅供相关专业人士的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体系;药品监管

GSP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国家出台的一种管理手段,目的是为了让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可以得到有效监督。通过控制药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每个流通步骤,进而有效对药品在流通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进行监控,保障国民药品的使用安全。与此同时,这套管理程序可以从源头上对药品企业的管理部门进行较为严格的约束,对其经营过程进行质量上的监控。充分体现了这些措施的实行,可以有效维护药品市场以正常的秩序进行发展。GSP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可以将药品经营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保障人民群众可以摆脱疾病的折磨,维护社会公共治安的稳定与和谐。

1 实施GSP有助于增强药品经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实施GSP是药品经营企业实现规范化经营管理的起点,是企业今后谋求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实施GSP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企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综合素质,企业通过建立严格的制度和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等,控制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各种因素,消除发生质量问题的隐患,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实施GSP可以使药品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市场激烈竞争的今天,谁拥有先进的经营理念与品质管理,谁就能最终拥有市场。

我国的GSP作为当前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工作的基础规范,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措施作了具体统一的规定。为加快推行GSP和体现推行GSP的强制性,推行GSP与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确认结合起来,GSP已经成为衡量一个持证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继续经营药品资格的一道硬杠杆,成为药品市场准入的一道技术壁垒,提高了医药行业市场准入的门槛。因此,推行GSP对改变目前药品经营企业过多过滥,药品经营秩序混乱的现状,促进药品经营行业的经济结构调整将发挥重要作用。

2 实施GSP有助于提高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JSP药品监管手段可以从四个方面对药品的流通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其中包括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设备、药品进货与药品验货。这套管理程序需要相关新兴技术的硬件与软件支持,同时也需将管理手段进行技术上的革新,明确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各项职责,让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可以得到全面的提升。这些管理软件的应用,可以让人员的培训内容得到更新,及时得到素质上的再教育。与此同时在考察供货单位的合法性以及药品管理的合理性时,相关管理手段也可以对药品保管的规模进行设施上的维护,药品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得到产品供应与服务水平的提升,有效维护药品企业在管理过程中的整体竞争能力,让这些企业在药品流通市场中可以占据一个较有优势的位置。想要一个药品企业发展方向能够更为明确,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必须对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基础素质进行相应的提升,其中包括组织药品的各项功效、食用禁忌以及储藏保管办法等,这不仅可以让企业增加软实力,同时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也能让人员的素质得到不断的提高。

3 实施GSP有助于降低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风险

经营管理企业中的人员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等环节,在药品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不是四个较为独立的体系,而是在共同协作的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一环节都有可能对药品流通的质量产生影响,所以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风险来源较为复杂,既存在人为因素的影响,与此同时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因素也可能会影响JSP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每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JSP管理办法上的相关手段以及规定,才能让这些管理条例发挥出最大的效用,药品的购进环节、储存和保管等方面运行得更为高效,与此同时,也可以从源头上将风险因素的发生进行杜绝。药品生产企业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事物的运行过程中也要对比较容易发生风险的步骤,进行强化性的管理,必要时,可以进行素质水平上的再教育,这样可以让风险产生的因素降低到最小。

近年来,许多药品经营企业重视质量体系的建设,在质量管理方面已具备一定的基础,但GSP的要求仍然有一定差距,需按规范的要求进行整改、完善,增添必要的设施设备,保证各项条件达到GSP要求,满足药品储存、陈列与销售的需要。为保证企业各项经营质量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操作,企业应依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GSP等法律法规对原有的质量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与完善,并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做到。

实施GSP的关键在人员,为此,企业必须成立以总经理为首,包括采购、仓储、配送、销售等业务部门和质量管理部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小组,下设GSP认证办公室,配备精干的专职人员负责对认证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落实。各层次质量管理组织的建立与完善,可以为GSP认证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的保障。实施GSP期间,为了解工作进展情况,企业还应组织多次模拟检查,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找出差距,进一步整改落实。直至各项工作均达到GSP的要求。

4 实施GSP有助于保障人民用药安全

实施GSP之前,必须对员工进行全方位的动员培训,从药品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从企业的长远发展到保证员工自身利益等方方面面详细讲解实施GSP的必要性,使全体员工真正明确个人的生存离不开企业的发展,企业要发展离不开先进的规范化管理。

在药品的流通环节中,通过采用各种严格和具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的人员素质和经营条件,严格企业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控制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各种因素,消除发生质量问题的隐患,保证了药品在流通环节中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大大减少了处方药品滥用的发生,有助于消费者进行正确的自我药疗,杜绝了因处方药滥用导致的有害事故的发生。

结束语

综上所述,JSP药品管理制度的提出,可以让药品经营企业运作的更为高效,同时也从各个方面将可能会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的因素进行源头上的预防。GSP管理执行人员应该通过各种严格且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让药品的流通环节可以得到有效监督。药品生产企业也应该对自己未来的长远发展进行规划,在企业运作过程中要依法经营,同时对遇到的问题也要依照法律相关条例进行处理,保证经销的药品质量,让用户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良好的维护。用药安全不仅关乎着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对于我国人民身体健康的影响也非常巨大,而严格按照GSP药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的企业,可以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储备更多社会效益,让企业的运行与发展拥有更多良好的声誉。

参考文献

[1]黄翠贤,肖辉明.论新版GSP规范下的批发企业配套建设[J].黑龙江科学,2014(04).

药品经营管理范文第4篇

重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内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之规定,第83条规定的情形的;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即必须有1名执业药师,2名以上从业药师或药师。身体健康,能在职在岗,履行质量管理等职责。

(四)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五)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经营中药饮片的必须建立中药饮片库。各库区实行色标管理,并配置温湿度监测仪。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六)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的条件;

(七)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的;

(三)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为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药师、药师、医师)。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农村乡镇(含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医学、化学、生物)中专以上学历,并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的业务人员。

企业营业时间,质量负责人及处方药审核人员应当在岗在职。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在市(区)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营业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县城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乡镇村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营业和仓储面积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统一制定。特管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5.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质量负责人、验收人员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在原注册单位工作的证明;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五)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4.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企业,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应向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七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在岗履行职责情况;

(四)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五)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现象,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九条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编号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标准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拟办企业名称:申请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 申请人完成企业筹建工作后,填写封面和表1,报开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2. 填写内容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3. 报送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4. 其他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5.申请人填报本表时应附如下申报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2)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药品经营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药品经营;专业人才;培养

基金项目:1.吉林省教育厅2015年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课题“药品营销专业职业技术人才创新素质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项目编号:2015ZCY263

R9-4;G712

药品经营与管理(旧版:药品营销)专业是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传统专科专业之一,该专业以中药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为支撑,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在原有培养方案的基础上,培养具备药品经营与管理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知识,拥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能在中药相关企事业单位,生产部门或自主创业,适应中药材识别、鉴定、管理、营销、策划第一线需要的,具有医药贸易、中药材经营管理、营销技能的知识和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一、凝练培养目标,强化毕业要求

一是以高校转型发展为契机,社会需求为导向,继续贯彻落实药品营销专业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要求学生具有营销、管理、交易等方面的能力整体培养目标未改变,职业技术人才培养目标更加明确;二是课程结构由传统三元结构即必修课、选修课、实践课调整为3+1结构即通修课程模块、专业平台模块、专业能力模块和素质教育类模块,更加重视学生职业技术能力的培养;三是减少必修环节,必修课程学分由80学分缩减为40学分,增加能力、拓展环节,其中选修课程由18学分增加为38学分,实践及能力培养增加到40.5学分,学生拓展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自主学习的时间及权利,使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学生积极性得到很大提高。

二、优化课程体系,强化技能培养

一是专业骨干课程进行适当调整,在原有课程基础上,增设《中药学》、《药事管理》两门主干课程,加强学生对中药学、营销学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及掌握;二是学院成立课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实行课程模块化运行,使每门课程能力培养目标与人才培养方案目标一致,教学内容符合生产实际需要,教学方法符合课程建设要求。三是提高实验、实践教学比例,使学生掌握药材识别、鉴定、分类、销售、管理等技巧,培B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设置不同学期教学实习、顶岗实习等实践活动,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实习前要有计划、实习中有指导教师进行指导与管理,实习后要有总结及评语,其中顶岗实习要有实习单位鉴定意见,通过实验、专业劳动、教学实习、顶岗实习等实践环节,锻炼学生的基本技能,增强学生对专业的热爱。

三、产教融合,服务地方

一是结合吉林省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培养适合本地企业所需的职业技能人才。学院近年来先后与吉林大药房等20余家药品经营与销售企业进行校企合作,建立紧密的校企合作机制,企业用人单位参与人才培养建设过程中来,使培养的人才符合企业需要;二是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聘请企业专家到学院进行授课或专题报告,使学生了解前沿知识,掌握企业经营销售实际,开拓学生视野,通过多年来合作与交流,学院累计向企业输送1000余名学生,深受用人单位好评。

四、形成“四结合、一保障”职业技术型人才培养模式

随着高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学院自该专业成立以来,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不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改善教学条件与方法、形成”四结合、一保障“的职业技术型人才培养模式。

1.职业技术与课程教学相结合。一是每年定期派遣教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熟练掌握职业技能本领,加强教师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使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与课堂教学有机结合。经过教师培训与管理,药学经营与管理专业双师型比例达到62.5%左右,学生获得职业技能资格80%以上。其次优化课程体系,充实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建立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环境。三是通过采取课堂讨论、作业和小论文、现场销售等多种形式和途径进行研讨式教学,使创新能力的培养由“点”到“线”到“面”,融入教学的全过程。

2.职业技术与实验教学相结合。在实验教学中,以学科为依托职业技术与教学互动,及时地将职业技术引进实验教学,更新、丰富实验教学内容。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向学生传授职业技术训练的新方法,开阔学生的视野,激励学生的学习热情,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全面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

3.职业技术与设计实践相结合。把学生在一或二年级时就分配到指导教师,实行导师制,让学生全面参与指导教师所在课题组的技能活动。导师指导学生围绕指导教师所在课题组的职业技术工作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引导他们运用职业技术所必须的创造精神、实践精神去自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主动跟踪学科前沿,提高科研创新能力。

4.职业技术与顶岗实习相结合。职业技术与顶岗实习相结合,使学生进入企业,了解企业文化,掌握企业发展的运行规律,根据个性,从事不同的岗位,以岗代练,增强学生的实践意识。

5.制定科学的学生考评和奖励制度,激发学生从事职业技术的热情

根据专业特点,每年定期举办学生职业技能大赛,指定科学的学生考评和奖励制度,营造职业技能训练氛围,丰富学生第二课堂,不断增强学生的职业技术能力与创新意识.设立各种职业技能大赛奖励基金,保护和激发学生参与职业技术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总之,高等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在高等学校中加大职业技术人才创新素质模式的研究,它不仅是我国高等院校转型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高校解决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工作。

参考文献:

[1] 付梅莉,创新石油化工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初探[J],石油教育,2015(01)7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