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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加强自身建设,营造内部监督氛围。一方面,要强化内部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要对组织部门的干部经常开展监督理论、监督知识、监督规则的教育,组织学习、学习党规党纪、学习典型案例,加强党风党纪教育和监督意识教育,增强组工干部接受监督和参与监督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营造浓厚的内部监督氛围。另一方面,要切实提高组工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敢于接受监督。首先,要加强组工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坚持不懈地抓好职业道德教育,帮助组工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建设一支公道正派、严谨细致、清正廉洁、无私奉献的组工干部队伍。其次,要加强组工干部的业务能力建设。组工干部是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必须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等干部工作的条例、规定烂熟于心、运用自如,并在实际工作上辩证地准确运用,不断提高新时期干部工作水平。
二、要健全监督机制,规范内部监督行为。加强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内部监督,关键是要建立健全一套切实可行的内部监督机制,并狠抓落实。一是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网络。要明确部长、副部长、内设部门和有关人员在内部监督上的职责权限和责任义务,切实履行好各自的监督职责。二是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运行制度和内部联系制度。干部工作各个环节只有环环相扣、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才能充分发挥干部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因此,组织部门内部必须相互加强联系,规范各个环节,在坚持和完善部务会的同时,还要建立内部联系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制度等,使内部监督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三是要建立健全组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在干部的推荐、考察、讨论、研究等环节,都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对发现的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做到环环有人把关,事事有人负责,每一个程序都坚持原则,每一个结论都有事实依据,切实防止和克服因组工干部作风不深入、工作不细致、程序不严谨等原因造成的考察结论失真,用人失误等问题出现。
三、要创新监督办法,拓宽内部监督渠道。干部选得准不准,组工干部是否行为规范,群众最有发言权。要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实现干部工作由封闭运行向注重群众广泛参与的开放式运作转变。一是依靠举报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群众言路,及时发现和解决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立“部长接待日”制度,定期接待群众来访,面对面地听取群众反映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水平。二是开展民主评议监督。要制定科学的民主评议表,将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各项指标进行量化,通过召开评议会、登门走访等方式,对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开展评议。实行定性评议与定量评议相结合,把评议结果与组工干部的评优评先、升迁降免挂钩,对评议结果得分偏低的,要批评教育,帮助查找问题并限期整改。三是聘请组工干部形象监督员进行监督。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干部、普通党员群众中聘请有一定政策水平、公道正派、群众比较信任的代表作为组工干部形象监督员。要定期召集监督员碰头收集、通报情况,组织他们经常参与不需要保密的干部工作有关活动,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检查督导,确保对组织部门干部的监督落到实处。
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垦区上下建设现代化大农业,推动城乡一体跨越发展,关键在于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尤其在制约发展的问题较多、矛盾突出的地方,领导干部的作用更为突出。在总局党委突出“抓城、强工、带农”统筹方针指导下,八五八农场党委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党的干部工作,从干部教育培训、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强力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以干部工作科学化保障农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一、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
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不断提高各级干部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农场党委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摆在干部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以多种方式集中培训各级各类干部,努力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近年来,农场党委强化学习型组织建设,把政治学习改造主观世界与增强工作能力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扩大培训规模与改进培训方式相结合,在推动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有效地促进了干部思想观念的转变、知识结构的改善和能力素质的提高。为进一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农场党委着重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探索。
一是注重把握理想信念、党性教育的时代特征。明确新的时代条件下党性修养的内涵和要求,教育广大干部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是创新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方法。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行业干部的知识结构和实际需求,倡导围绕垦区建设现代化大农业和“抓城、强工、带农”城乡一体跨越发展方针,进行专题调研、研讨和学习,以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一大批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培养一批熟悉社会建设和管理的优秀干部,以此推进垦区现代化大农业建设。
三是创新教育培训的体制机制。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引进竞争机制,提升教育培训水平。抓住农垦总局、分局党校的干部培训主阵地作用,选派优秀干部到各级党校学习。精心组织各类各期干部培训班,聘请各高校专家教授授课。选派优秀干部到著名高校脱产学习、到沿海发达地区学习考察、挂职锻炼等方式提高各级干部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突出实践特色。定期安排机关和生产一线干部进行工作大交流,安排干部到生产一线、艰苦地区和复杂岗位锻炼,让他们在应对复杂局面、处理疑难问题和突出的矛盾中接受教育、提升能力。
二、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关键是选拔任用制度工作的科学化,以科学制度保证把人选准选好。农场党委围绕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努力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
近年来,八五八农场党委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不断完善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同时,建立和完善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实行党委会讨论干部票决制。这些措施有力地推进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一是扩大民主,改进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程序。首先,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提名方式,扩大提名范围,落实群众的参与权,实现提名环节的公开化、规范化,落实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倡导竞争性提名,落实群众的选择权。变以往的“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变少数人“相马”为广大群众“相马”。其次,扩大推荐环节的民主,扩大群众的参与程度,注重社会公论、搞好民意调查。再次,改进民主推荐方式,在组织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鼓励以个人名义对表现确实优秀的干部进行署名推荐,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干部推荐责任制,增强推荐人的责任感、使命感。二是知人善任,提高领导干部识人用人的本领。密切联系群众,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发现那些埋头做事、作风扎实、群众信赖、清正廉洁的干部,做到因事设岗、以岗选人,人尽其才。能不能选好人用能人,是执政能力高低的体现,选任人民满意的干部是干部选拔工作的生命线,因此坚决区分和远离不讲党性、不重品行、为了个人私利和仕途升迁捞资本、做虚功、拉关系、搞奉迎、弄虚作假,把心思和精力都用在“造势”和“谋官”上的人。三是树立导向,形成尊重老实人的良好氛围。
三、推进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科学化
干部考核评价既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础,又对引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有导向作用。八五八农场把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努力推进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化。
近年来,为解决对干部了解不深不透、考察失真失实等问题,农场努力在考核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工夫,运用新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发挥纪检、宣传、审计、计划财务、政研等部门的作用,拓宽评价依据,提高了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性。但也应看到,在干部考核评价工作中还存在个别考核指标设计没能完全体现部门职能、岗位性质、发展阶段、基础情况、行业特点等差异,一些考核程序相对烦琐,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运用不够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科学化,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农场不断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分类合理、程序严密、简便易行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考核评价指标的科学性、程序的可操作性;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评价体系,将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事后考核与过程考核、政绩考核与德才考核相结合,以便对干部做出更全面准确的评价;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综合运用组织调整、诫勉谈话、纪律惩处等多种手段,选拔使用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干部,惩戒急功近利、作风漂浮、弄虚作假的干部,引导干部真正把心思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上。
____年上半年,在部内各科室的支持帮助下,干部科结合年初工作计划,较好完成了上级组织部门和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科室内同志以深入拓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为载体,紧紧围绕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本领这个目标,认真学习了全国、全省和全市组织部长会议精神,认真领会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组织工作的中心和重点,特别是深入学习了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的精神和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相关文件精神。
一是反复校对并形成新的全区科级以上干部空缺岗位名册;二是针对____区加强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基层一线工作中培养选拔干部力度制定并通过了《关于加强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基层一线工作中培养选拔干部的实施意见》;三是不断完善干部信息采集系统,逐步推进干部工作的信息化。以上制度的建立和干部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设维护,为以后干部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配合区工商联合会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组织做好选举工作中的人数清点、选票发放及计票工作,有效的保障了选举工作有序高效的进行。
(二)指导____区共青团委完成换届工作。
(三)选派101名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和10名党建工作指导员进驻非公经济企业进行党建指导。
(四)竞争性选拔团区委副书记、区旅游局副局长、区商务局副局长3个副科级职务。
(五)配合市委组织部完成了对2名处级干部和参加市级的县处、科级公选 名干部的民主推荐和考察工作。
(六)协助德____委组织部完成对区商务局长李红同志竞选德____碗町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的考察和民主推荐工作。
(七)做好区内干部考察、考核工作。
一是完成了11名科级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及上会的相关工作,并按程序进行了正式任职。二是做好2次区委常委会所涉及的105名干部的任免职,其中: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队长、副队长任职7人,非领导职务晋升12 ,提拔任用43人,交流、轮岗、转任、兼任、改任等37人,免职6人。做好部务会、书记碰头会、常委会所需要的一切材料及会后的谈话安排、文件拟写、送任等工作。
(八)办理好各项干部调动及工资工作。
共办理干部人事调动35人次,办理退休手续12人,办理工资套改等71余人次。
(九)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一是收集、整理零散档案材料300余份。
二是为干部任免考察考核和干部待遇落实等提供干部人事档案查阅48次。
三是校核全区副科级以上干部的简要情况表。
1、认真抓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法规的学习宣传。
2、按照省、市要求,做好____区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试点项目的相关工作。
3、配合市委组织部做好全市联合公选科级领导干部的相关工作。
4、做好后备干部的管理和培养工作,研究制定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5、加强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研究提出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的意见。
6、进一步排查和清理未登记公务员人员,对存在问题不予登记的人员,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与市人事局沟通协调,近期内完成登记工作。
7、做好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考核、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年度回访谈话工作。
一、督查员条件
督查员是我部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完成特定任务而聘用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
2.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3.在职或已离开领导岗位的厅(局)级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督查员职责
督查员在执行干部监督工作督查任务时,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了解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和《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情况。
2.受理反映领导干部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方面的举报;对省委和省委组织部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调查核实的重要问题,负责督促查办。
3.对违反《条例》规定,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重要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和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
4.督查任务结束后,向部领导汇报督查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督查员工作方法
督查员在执行督查任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以下方法:
1.列席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人事工作的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2.约请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或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3.查阅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人事工作会议的记录和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干部考察、任免、干部个人档案等有关材料。
4.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
四、督查员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督查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省委组织部请示报告,不干预被督查地区和部门的人事任免工作。非督查期间不履行督查职责。
2.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3.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被督查地区、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4.督查员在执行督查任务时,凡与被督查地区、单位或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关系时,应当提出回避,以利有效开展工作。
五、督查员的管理
1.督查员人选由省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干部监督处负责督查员的日常联络、协调和督查情况的综合工作,定期向督查员通报有关情况,提供学习材料。
2.督查员由部领导派出执行督查任务,干部监督处和有关干部处派人协助其工作。
3.督查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至二年。聘任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4.督查员执行督查任务所需费用,可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六、其他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正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二条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十三条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三章考试
第十五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六条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以及经认定合格的省级组织部门题库中提取。
第十七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十九条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
第二十条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二十一条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第二十三条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市(地)、县(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允许时可以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考试。
第四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五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第二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二十八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第三十条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出具鉴定材料。
第五章决定任用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第三十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条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三十四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三十五条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