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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机电一体化 技术运用 机械制造
中图分类号:TH-39;TD63 文献标识码:A
1机电一体化概要
机电一体化是指在机械的主功能、动力功能、信息处理功能和控制功能上引进电子技术,将机械装置与电子化设计及软件结合起来所构成的系统的总称。机电一体化发展至今也已成为一门有着自身体系的新型学科,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还将被赋予新的内容。但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综合运用机械技术、微电子技术、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传感测控技术、电力电子技术、接口技术、信息变换技术以及软件编程技术等群体技术,根据系统功能目标和优化组织目标,合理配置与布局各功能单元,在多功能、高质量、高可靠性、低能耗的意义上实现特定功能价值,并使整个系统最优化的系统工程技术。
2航空工业领域机电一体化的发展状况
航空工业机电一体化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前为探索阶段。在这一时期,各国都在积极探索航空航天技术,并将最新电子技术积极的运用于完善航空机械产品的性能方面,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战争刺激了航空工业的发展,对于先进战斗机的需求,推动了航空领域机械产品与电子技术的结合,这些机电结合的军用技术,战后转为民用,进一步推动机电一体化技术的普及。但是,由于工业技术基础的限制,这一阶段总体上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机电一体化技术运用程度还不深,也无法进行广泛的推广;20世纪70到80年代为初步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由于计算机技术、控制技术、通信技术等更先进技术的出现,航空技术领域得到了蓬勃发展,规模集成电路和微型计算机等充分运用到了航空工业领域,为机电一体化与航空工业的深度融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世纪90年代为快速发展时期。这一时期,机电一体化技术世界航空工业领域得到比较广泛的承认,以机电一体化技术为基础的航空工业得到了极大发展,基本成为航空工业的支柱性技术,90年代后期,航空工业开始向智能化方向迈进,光学、通信技术等进入了机电一体化,微细加工技术也在机电一体化中崭露头脚,出现了光机电一体化和微机电一体化等新分支;21世纪以来,人类进入了宇宙时代,航空工业领域对于机电一体化的运用更为精纯,大规模系统的建模设计、分析和集成方法、人工智能技术、神经网络技术及光纤技术等领域取得的巨大进步,为航空领域的机电一体化技术开辟了发展的广阔天地。
3航空工业领域机电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3.1航空制造业的智能化
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智能化已经成为目前航空工业领域机电一体化技术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也是最主要的方向。人工智能的研究日益得到重视,机器人与数控机床的智能化就是重要应用。这里所说的“智能化”是对机器行为的描述,是在控制理论的基础上,吸收人工智能、运筹学、计算机科学、模糊数学、心理学、生理学和混沌动力学等新思想、新方法,模拟人类智能,使它具有判断推理、逻辑思维、自主决策等能力,以求得到更高的控制目标。特别是在飞行系统的建设,自动导航、自动驾驶等以机电一体化技术为基础的航空智能化已经取代传统的飞行操控方式,成为航空领域主要的飞行控制技术。
3.2航空管理技术的网络化
航空管理技术的网络化也是机电一体化技术背景下,航空工业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20世纪90年代,计算机技术得到突破性发展,世界进入计算机时代。计算机技术的兴起和飞速发展给航空工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计算机网络将整个航空技术领域和各种设备连成一体,实现了生产和操作、空中和地面的一体化发展。而基于计算机技术的各种航空远程控制和监视技术本身就是机电一体化产品。因此,航空工业机电一体化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成为必然趋势。
3.3航空设施设备的微型化
得益于机电一体化技术,航空设施设备还呈现出了微型化的发展趋势。微型化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指的是机电一体化向微型机器和微观领域发展的趋势。国外称其为微电子机械系统(MEMS),泛指几何尺寸不超过1cm3的机电一体化产品,并向微米、纳米级发展。微机电一体化产品体积小、耗能少、运动灵活,在生物医疗、军事、信息等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微机电一体化发展的瓶颈在于微机械技术,微机电一体化产品的加工采用精细加工技术,即超精密技术,它包括光刻技术和蚀刻技术两类。而航空航天工业中所需要的各种特殊材料的生产、重要零部件的制造、关键技术的革新都都离不开设施设备的微型化。机电一体化技术无疑为实现航空设施设备的微型化提供了条件。
3.4航空工业生产的绿色化
节能环保、绿色生产也是航空工业领域探索的重要方向、航空技术的发展为人类的航天事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由于航空工业是一个大动力、高耗能、高投入的产业。在自然资源不断减少,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背景下,探索绿色航空工业技术成为航空领域的重点攻坚任务。在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帮助下,绿色航空产品概念应运而生。机电一体化使航空工业在设计、制造、使用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的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少,资源利用率极高。因此,促进航空产业的绿色发展,也是航空工业机电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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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磊,涂万阳.机电一体化在数控机床中的应用[J].经营管理者,2014(04).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促进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第四条《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制,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
第五条《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地区《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并受理消费者投诉。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章《行程单》的印制
第七条《行程单》的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共同确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第八条《行程单》印制企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数量确定。确定后的印制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九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于每年4月和11月底,统一编制《行程单》半年印制计划,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向印制企业下达《行程单》印制计划。
第十条印制企业应严格按照印制计划和印制要求印制《行程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发放单位如需增印,须提前60天提出申请,并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行程单》使用防伪纸印制。《行程单》防伪纸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生产。
第十二条《行程单》印制企业根据下达的印制计划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防伪纸订货申请单(一式三联),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一联退印制厂家,一联交防伪纸生产企业。印制企业凭批准的防伪纸订货申请单向防伪纸生产企业订货。
第三章《行程单》的领购和发放
第十三条《行程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确定的单位负责发放、回收、缴销和组织鉴定工作,同时负责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供《行程单》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应使用统一的《行程单》管理信息系统,按计划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申请领购《行程单》。
第十五条印制企业按照批准的数量和号段印制《行程单》,并将《行程单》运送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营业部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提出领用申请,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审批后对其进行实物派发和号段匹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营业部下属的销售机构向营业部提出领用申请,营业部批准后对其进行实物派发和号段匹配。
第十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应定期将《行程单》配送至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并保证其一定的周转库存数量。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提出领购申请,发放单位审核通过后,向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及其所在地的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下达领购信息,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凭发放单位的领购信息和领购凭证到发放仓库领购《行程单》。
如航空运输销售企业所在地没有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由发放单位负责配送。
第十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领购的《行程单》只在本企业范围内使用,禁止发放给航空运输销售企业使用。
第四章《行程单》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遗失不补。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
第十九条《行程单》打印错误或打印失败时,应在《行程单》打印软件中进行作废操作。空白《行程单》发生毁损、丢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和印制企业应于事故发生当日报告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并在媒体公告声明作废;发放单位在《行程单》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毁损、丢失的空白《行程单》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转借《行程单》,不得擅自扩大《行程单》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旅客发生退票或其他变更导致票价金额与原客票不符时,若已打印《行程单》,应将原《行程单》收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行程单》打印系统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统一开发并由其负责系统运行维护与技术支持,提供查验《行程单》真伪的网站、热线电话、短信和彩信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印制、使用《行程单》的单位,应严格保管《行程单》,保证《行程单》的存放安全,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章《行程单》的缴销
第二十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负责作废《行程单》的回收工作,定期对作废《行程单》进行缴销;负责《行程单》发放、打印和作废数据的汇总统计,并按期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相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应在每年3月份将作废的《行程单》分别上交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总部和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发放单位应于每年4月份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总部和发放仓库进行现场缴销,并将缴销情况分别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六条《行程单》电子数据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发放单位妥善保管5年,期满后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清除。
第六章《行程单》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组织实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必要时,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行程单》各个环节的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缴销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向当事各方询问与《行程单》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时可对其开具、取得《行程单》的情况进行检查。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措施。
第三十条使用《行程单》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必须接受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行程单》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过程中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并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发生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或本办法行为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责成相关行业协会取消其销售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印制企业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行程单》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备案。
关键词:航空运输;违法干扰;法律对策
为遏制航空违法干扰行为,首先就需要明确航空器登记国的具体优先管辖权,加强行政法律制裁机制的建设,进一步协调统一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以此减少航空违法干扰行为的发生。
一、我国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基本定义和类型
(一)基本定义。航空运输违法干扰指的是在飞行过程中,发生在航空器内、民用航空机场内以及正在使用的航线上、航行设备上的,因为人为因素造成的威胁航空运输安全的一种行为。
(二)类型。现阶段,将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分成以下三种。其一,违反国际航空运输刑事公约以及中国刑法的干扰行为。例如:爆炸航空器,实施抢劫,袭击或爆炸机场等。其二,对飞行安全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这种行为对行安全所造成的危害存在着不确定性。例如:电话威胁或当面威胁爆炸机场,未经许可随意进入到驾驶舱,不听机组人员的劝阻,企图打开驾驶舱门,在洗手间内吸烟,在机舱内打架,谎报险情,未经许可使用电子设备,故意损坏救生设备等行为。其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例如:扰乱公共秩序,性骚扰,在禁烟区喝酒,偷盗机舱上的设备及物品,强行登占航空器等行为。
二、限制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法律对策
国际航空组织以及各个国家的政府,对于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曾多次举行过会议,并针对限制违法干扰问题进行了讨论,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措施。为此,笔者结合已有文献资料,针对限制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法律对策,提出相应的观点。
(一)优先管辖权
1、国际管辖权模式
其一,行为地国。结合国际犯罪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原则,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一旦在某国领土上产生了后果,将结果发生地国作为行为地国。即违法干扰行为发生在该国领土上,该国就具有管辖权。这是国际犯罪刑事管辖的最基本原则。其二,航空器登记国。按照《东京公约》以及《海牙公约》等相关规定,假设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是在该登记国的航空器中发生的,登记国将具有管辖权。其三,航空器降落国。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一旦发生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航空器在降落到该国后,行为人仍然在航空器中,降落地国将对行为人具有管辖权。其四,承租人永久居所在地国及主要营业地国。按照《海牙公约》等有关法律规定,假设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是在租来过程中并未带机组的航空器中发生的,承租人的永久居所在地国及主要营业地国,将有权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其五,普遍管辖权。为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进行有效保护,《海牙公约》等相关法律条文,已经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所有在本国境内发生危机航空安全疑犯的公约缔约国,一旦没有按照公约规定对疑犯进行处置,就需要将疑犯引渡至相关国家,对疑犯行驶管辖权。
2、航空器登记国应赋予优先管辖权
因为公约中规定的五种管辖权同时存在,并没有先后之分,在国际上实施管辖权的过程中会存在冲突。在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下,如何优先行驶管辖权,成为了现阶段法律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而笔者认为在区分上述五种管辖权的先后顺序的过程中,首先应结合航空运输的安全及便捷这两个价值目标。所以笔者认为航空器登记国营具备优先管辖权。其一,在发生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时,行为地国行驶管辖权并不明确。所以,当违法行为经过地与结果发生地并不是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情况下,将会存在管辖权行使冲突,无法明确优先行使管辖权的国家。而航空器降落国行使管辖权并不利于惩治以及预防各种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此外,如果承租人的永久居所在国或主要营业地国优先行使管辖权,将会加大抓捕疑犯的难度。而普遍管辖权是在世界主义的基础上提出的,并不适用所有的航空运输违法行为。如果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管家和危害航空违法行为的国家并没有存在直接的联系时,将会引发各种纠纷,也将难以和平解决违法事件。其二,为保护乘客的信赖利益提供了方便。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航空竞争中,选择选择乘坐登记国的航空器,充分体现了乘客对于该国航空安全以及法律保障的完全信赖,如果出现危机航空安全运输的违法行为,乘客将有权要求航空器的登记国履行相应的保护责任,对疑犯及时进行惩治。其三,航空器登记国优先行使管辖权更容易被认可。按照国际有关公约规定,所有民用航空器必须要在一个国登记,切不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登记,只有唯一一个航空器登记国。因此,当发生航空运输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航空器登记国应优先行驶管辖权,从而避免各种纠纷及争议问题的发生。
(二)协调统一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及行政制裁措施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中国对于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这对于保护我国航空运输安全,推动国际航空运输稳步发展有着深远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我国加入到《东京公约》、《海牙公约》等有关航空违法的国际民航刑事公约中,作为航空大国,承担了相应的国际责任,并履行维护航空安全的有关义务。在此基础上,国内对于国际公约的各种航空运输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立法规定,在中国刑法以及民航法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二,已制定了反航空运输违法的行政处罚机制,对各种航空违法行为作出了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惩治措施。其三,在民事制裁措施中,对航空违法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处罚的同时,还要求对个人、单位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等,依法承担责任。
(三)完善有关法律措施
中国航空运输行业在稳步发展的同时,也频繁出现各种航空运输违法行为。这使得中国的反违法干扰的相关法律措施所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在刑法原则上,《刑法》与《民航法》相互矛盾;虽然我国部分法律对航空运输违法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然而每部法律对于违法干扰的规定并不够完善、系统。其中《刑法》针对限制航空运输违法干扰方面进行了多次修改,但是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也无法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使得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时有发生。此外,我国《民航法》是将1979年出台的《刑法》作为蓝本,但是并没有对航空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此,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刑事法律的作用及效能。其二,难以对潜在的、危害性极大的航空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惩治。对于危害极大的航空违法行为,在我国只能利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例如:对于在航空器中打架、蓄意闹事、盗窃、故意损坏救生物品及设备、吸烟等行为,对航空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但是在处理过程中,只是有民航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过程中,明确惩治措施,还应明确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类型,避免发生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等现象的出现。
三、结语
我国在遏制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的过程中,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然后结合法律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加强教育,让行为人能够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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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发展现状;问题;应对措施;
1.引言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经济以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融入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之中,到2009 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额已达2万亿美元,占到了我国经济总量的30%多,成为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三架马车”之一,也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强国。随着我国贸易的不断发展,物流这个行业近10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推动各类贸易快速、便利发展的基础服务业。其中,航空物流业的发展最为突出,在物流行业中占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因此,研究我国航空物流业的发展现状,从中总结我国航空物流业发展的问题,并研究应对措施,对我国航空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我国航空物流业的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航空物流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航空快递业的发展,然而随着国内物流业竞争的日益加剧,一些国际性的物流企业如:DHL、TNT、UPS等凭借他们强大的管理技术和资本实力,在国内航空物流业中大力拓展市场,增加市场份额。然而反观国内航空物流企业[1],在国内货运市场份额节节败退,已经下滑到10%左右,国外的航空物流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80%,在民航快递市场上,邮政EMS 在业界的市场占有率从最高的95%下降到20%。而民营快递公司,由于经营体制比较灵活,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最大的民营快递顺丰公司营业额已达到43亿元。第二位的申通超过40亿元。北京的宅急送也已经超过11亿元。从国内航空物流企业整体分析,普遍缺乏端到端的产品及服务的创新,不少航空物流企业没有从根本上转变观念,仅仅将自己定位为“交通运输者”,不能进行流程管理和系统整合,进而提供扩展性合作方案,也就无法满足大客户的要求,无法为客户创造价值增长源泉,从而导致同国外大物流公司同台竞争时毫无竞争力。在新产品及服务的价格方面,我国以“物流”企业命名的有70 多家,但这其中仅有1%的是真正的综合物流企业。其余的大部分是单纯的货运、运输或仓储经营者。我国物流业的整体水平还处于行业发展的初级水平,加之不断增长的油料成本及人工成本,在价格制定上也上下两难,已经失去对外资物流企业的价格优势。
3.我国航空物流业的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我国航空物流业之所以会有如此大的挑战,这主要是因为航空物流业发展中面临的以下几点问题[2]。
一、航空运输在国家战略层面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国家综合交通规划中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公路、铁路的线路规划上,而对机场和航线网络的宏观远景规划还考虑不足。已有的综合交通规划中对民航的规划只提及机场数量和大致的分布情况,对航空的规划内容相对比较简单,难以满足航空业当前快速发展和长远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民航与其他运输方式网络衔接不畅。民航与其他交通基础设施网络的建设缺乏综合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既有网络能力得不到充分发挥。民航、公路、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各自为政,网络布局自成体系,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此外,民航与城市内部其他交通场站之间缺乏通畅、高效的互连。机场作为城市重要的交通枢纽,与城市交通系统衔接不畅,削弱了航空的快速优势。
三、运输服务一体化运行水平较低。首先,缺乏公共运输信息的共享。各种运输方式分别发展,信息平台之间缺乏必要的接口,公共运输信息分属不同的部门和区域,不能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难以为运输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不能为物流提供完备的信息服务,货运往往只能提供单一运输方式的服务,难以实现现代化物流。其次,技术标准不统一。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技术标准不统一,相互间缺乏衔接和协调,造成了多式联运效率低下,不同运输方式难以进行合理分工协作和有效的衔接配套,降低了交通运输系统的整体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了物流效率,也是物流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最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运营管理水平差异较大。民航运输服务和管理均处于领先水平,航空服务已成为优质服务的代名词,航空运输管理已与国际接轨。铁路、公路的管理相对落后,管理服务水平低下。
4.我国航空物流业发展应对措施
首先,充分发挥比较优势,配置运输通道资源。1、加快发展长距离国际航线。“十二五”期间,为更好的服务国家的对外政治经济发展战略,我国航空物流业必须加大力度发展长距离国际航线,拓展国际航线网络的通达广度和加强主要国际航空市场的连接深度;2、培育富有竞争力的网络型航空公司。通过联合重组、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积极扶植具有发展潜力的网络航空公司,增强企业实力;3、鼓励航空公司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只有走出去,才能历练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确保我国国际航空运输网络的全球通达。
其次,构建快线化运营的国内航空干线网络。1、鼓励航空公司加强合作,调整航线、航班和时刻,提高快线航班频率,改善航班正常率,充分发挥民航在中长距离上的比较优势。2、改进服务流程,提高航空快线服务效率速度快、服务优是航空运输突出的技术经济特点,航空快线的运营更进一步突出了航空的比较优势。要发挥航空快线的运营效率,离不开航空公司、机场等多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最后,积极推动支线航空轮辐化网络运营。1、鼓励航空公司分工合作,提高枢纽航班中转效率。航空枢纽可通过代码共享、联合运营等多种方式,实现支线航班与枢纽航班的有效衔接,增强枢纽航班的中转效率。2、实施基本航空服务计划,保障支线网络通达能力。通过航线补贴的形式,确保支线机场与近邻枢纽机场日均航班量2班,以确保支线航空网络的基本通达能力。3、发挥支线航空比较优势,改善西部偏远地区可达性,发展航空运输具有占地少、投资少、见效快的特点,在西部偏远地区新建支线机场,发展航空运输比依靠高速公路、铁路改善这些地区的可达性,更具有比较优势。
5.结论
我国航空物流行业虽然发展迅速,但是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与世界航空物流业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我们只有不断地总结我国航空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才能保证我国航空物流业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张军说:“航空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与民航快速发展的矛盾、业务量的快速增长与机场基础设施规模相对落后的矛盾、安全服务设施的投入与提高经济效益的矛盾已经凸显。许多制约发展的关键问题还有赖于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才能得以解决。”
张军认为,加大航空市场开发力度,需要吉林省政府切实把民用机场作为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和重要战略资源,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融入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需要地方政府、机场、航空公司和旅游企业等利益相关方统一认识、明确职责、科学分工、密切配合,多方合作,建立整体联动的长效协作机制,合力开拓航空市场。张军建议成立民航机场管理局和航线开发协调小组,实现吉林省机场运转高效、保障有力,充分发挥民航业对区域经济的巨大拉动作用。
“尽快出台综合配套政策,才能更快促进我省航空运输业发展。在资金投入上,应由省政府和机场所在市(州)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航空市场开发专项基金,根据各级政府财政状况及航空运输业发展需要确定出资额度及比例,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出台《基金管理办法》,通过规范管理,充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张军说:“此外,还应出台土地使用、税费减免等配套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软环境,鼓励更多航空公司来我省设立运营基地,才能促成我省航空市场的良性竞争。”
张军认为,组建本地航空公司,是解决吉林省支线航空运力投放严重不足的关键。为了尽量规避组建地方航空公司高投入带来的巨大风险,可暂时采取租机、包机等多种形式模拟运作,深入探索运营模式,积累航空公司运营、管理经验。一旦时机成熟,即可与各大航空公司深入开展战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