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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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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的定义

农村养老的定义范文第1篇

研究农村养老模式,首先应界定“什么是农村养老模式”?在现有的研究中,不少学者都没有对“农村养老模式”的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在参考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采用郝金磊(2011)“养老保障模式”的定义:在特定历史阶段,某一区域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养老所需的经济支持资源、生活照料资源和精神慰藉资源,而构建的相对稳定的养老标准式样或框架体系。

(一)农村养老模式的分类查阅现有的文献,发现目前农村养老模式的分类有很多,但是由于缺少分类标准,使得按不同分类标准划分的农村养老模式被放在一起。根据农村养老模式的定义,任何一种养老模式都应涵盖经济供给、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这三方面养老内容,因此,本文采用穆光宗的“养老资源供给”方式,将农村养老模式分为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实际上,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有对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主要生活来源的分类,这种分类标准与穆光宗的“养老资源供给”方式是相互呼应的。1.家庭养老家庭养老是指主要由家庭成员(包括子女、配偶和亲戚)来提供养老资源的养老模式,具有“家庭成员养老”和“在家养老”的特点(穆光宗,2000)。家庭养老是我国农村社会传统的养老模式,也是世界各国最为普遍的养老模式,是最经济、最温馨、最有人情味的养老模式(张汉玲,2011)。虽然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家庭养老功能在不断地弱化,但是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老年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养老模式,特别是对于健康状况较差和高龄的老年人来说尤其重要。如表1所示,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主要生活来源中,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所占比重最大,即47.74%,远高于全国的40.72%和城镇的31.36%。2.社会养老社会养老指仅仅或主要靠社会保障维持生活的老年人的养老模式(穆光宗,1999)。例如,在农村,老年人主要依靠离退休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进行养老。如表1所示,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依靠离退休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进行养老的比例仅占9.08%,而在城镇,这一比例高达53.23%,全国的比例为28.01%。这说明农村的社会养老发展缓慢,老年人主要依靠的还是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但是随着农村人口向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病残化发展,社会养老终将成为农村老年人主要且重要的养老模式。3.自我养老自我养老指既不靠子女和亲属赡养(或无从依靠),又没有离退休金和其他社会保障收入而主要靠储蓄或其它收入(如租金、股金)来维持生计的养老模式(穆光宗,1999)。它是健康状况较好的农村老年人采用的主要养老模式。例如,农村老年人主要依靠劳动收入或财产性收入进行养老。如表1所示,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依靠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进行养老的比重占41.37%,仅次于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比例。实际上,在农村,老年人仅仅只采取单一养老模式的情况并不多见,很多老年人选择或正在选择的其实是这三种养老模式中两种或三种并存的混合养老模式。

(二)儒家文化中的“孝”和“共同体”儒家文化起源于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是传统文化的主体,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儒家文化具有孝敬父母、尊敬长辈、以民为本、以和为贵、道德教化、互助互济、大同社会、体恤弱者、注重教育、重视家庭成员间的血缘关系等诸多特点。综合这些特点,本文所涉及的儒家文化的核心是“孝”思想和共同体意识(朴炳炫,2012)。1“.孝”思想“孝”是以家庭为中心、孝敬父母的一种理念、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朴炳炫,2012)。我国古代典籍中不乏孝道的训示。例如,《尔雅•释训》中的“善父母为孝”,《论语•为政》中的“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韩非子•忠孝》中的“家贫则福之,父苦则乐之”,等等。除了具有道德约束作用以外,我国还通过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明确家庭的赡养与扶养义务。在我国,“孝”主要表现为尊敬老人、赡养老人和繁衍后代。尊敬老人是指尊崇敬重老人,具体表现为尊重老人、常回家看看老人、主动关心老人、打电话经常问候老人等;赡养老人是指要从经济上供养老人、生活上照料老人、精神上慰藉老人,照顾他们的需求,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2.共同体意识“共同体”(Gemeinschaft)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Tonnies)提出,指一种成员之间唇齿相依、感情深厚、关系协调,靠习惯和共同的价值来维系的社会组织形式(王思斌,2010)。英国学者齐格蒙特•鲍曼认为,“共同体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它就像是一个家(Roof),在它的下面,可以遮风避雨;在共同体中,我们能够互相依靠对方。如果我们跌倒了,其他人会帮助我们重新站立起来(齐格蒙特•鲍曼,2007)。”儒家经典著作之一《礼记•礼运》中的“大同社会”和“小康”社会正是以共同体思想为基础而建立的理想社会。在儒家文化里,认同利他主义,认为人不是孤立存在的,人与人之间要相互交往、相互帮助和相互支持,个体存在于共同体中,共同体意识要优于个体观念,例如,中国人习惯用“我们”,而不是“我”。

(三)契合儒家文化的农村养老模式以上分析了农村养老模式包括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儒家文化核心是“孝”思想和共同体意识,那么如何将儒家文化的核心融合到农村养老模式中呢?以下是儒家文化与农村养老模式的契合框架(图2所示):倡导孝的思想和理念,强化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发扬共同体精神,社会成员之间要相互帮助和相互支持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共同抵御养老风险,发挥其主体作用;另外也不能缺少自我养老的补充作用;最后,无论哪一种养老模式,都需要发挥社会养老服务的支持作用。

二、结论与政策建议

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病残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主要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空巢老人逐渐增多,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发展农村养老事业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政府亟需解决的难题。党的十以后,同志提到:“要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并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要继承发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我国是儒家文化的起源地,儒家文化中“孝”和“共同体”的理念至今仍然深深影响到我们国民的生活。因此,将儒家文化与农村养老模式契合,符合时代精神和现实需要,要使儒家文化中的优秀理念在新时代背景下仍发挥积极作用,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随着农村主要劳动力转移,以及家庭规模和结构的变化,农村家庭的养老功能不断弱化,老年人“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的生活状况令人堪忧,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老人村”,例如,山东青州杨集安村。家庭养老是我国农村传统养老模式,也是目前和未来相当长时间内的主要养老模式。虽然农村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弱化,但也不应该动摇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反而应巩固其地位。第一,古人云:“百善孝为先”,应通过制作宣传画、小手册、公益广告等方式在全社会倡导“孝”思想,形成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全社会对侮辱老人、诽谤老人、虐待老人等行为应强烈谴责,而不是无视和纵容。第二,对青少年进行家庭孝道教育和学校孝道教育。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作为父母,应首先言传身教,做好孝敬老人的榜样,其次通过家庭对话、家庭孝道小册子等方式让儿女明白为什么要孝敬老人和如何孝敬老人。作为学校老师,应在思想品德课程中加强对学生孝道的教育,并通过理论讲授和实践操作来达到教学目的。例如,举行“以孝为主题,致我们终将到来的老年”的演讲比赛,开展“孝敬老人”的实践教学活动等。第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里面提到了家庭赡养和扶养义务以及国家对家庭养老的支持,但缺乏一些配套实施细则。例如,第二十七条中提到“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这说明国家对家庭养老模式的重视,但实际缺少配套的支持政策,形同虚设。建议借鉴日本、瑞典和韩国等国家的做法,通过住房补贴、贷款优惠、家庭养老补贴、声誉等方式激励家庭养老来增加家庭成员(包括子女等其他亲属)的养老收益(余飞跃,2011)。例如,赡养60岁及以上农村老年人的直系亲属可获得贷款优惠或部分税收减免;与有农村户籍的父母同住的子女在购房或建房时可获得一定的住房补贴;与70岁及以上农村老人同住的亲属可获得一定的家庭养老补贴;每年村委会组织评选出年度“孝敬父母之星”等。

(二)发挥社会养老的主体作用由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刚起步,目前主要依靠离退休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进行养老的农村老人很少。随着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深入发展,以及受农村家庭和个人抵御养老风险能力的限制,政府、家庭、个人、村集体、社会应摒弃“养老只是个人或家庭内部事情”的观念,树立共同体思想,意识到农村养老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它的解决需要建立健全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未来社会养老将成为农村养老的主要模式,农村老人将依靠养老金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进行养老。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以下简称《意见》),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从制度上实现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权益的平等。各地根据《意见》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积极参保。例如,广西出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政府对100—2000元缴费档次分别给予不同数额的补贴,这一条文的目的是鼓励城乡居民参保,实行“多缴多补贴”的缴费激励政策。但是其中“对900—2000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贴”的规定不合理,900元缴费档次和2000元缴费档次之间相差1100元,但是给予的补贴却都是一样的,这并没有起到缴费激励的作用。而第十九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解决。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农民看不到“长缴多得”的实惠。建议各地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具体配套细则;加强对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和服务的培训,改善服务态度和提高业务水平,对于农村居民,更应做到微笑服务,耐心解答,认真办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宣传工作的有效性;例如,每年1月份以后,农民工会陆续返乡过年,可以选择这个时候通过城乡居保手册、文艺演出、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向农村居民宣传城乡居保,耐心向他们解读政策,让其了解透彻,知道参保的好处多多,从而自愿参保。另外,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70岁及以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老年人,可适当提高待遇。

(三)发挥自我养老的补充作用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自我养老是目前我国农村老年人的主要养老模式,仅次于家庭养老。农村老人选择自我养老,既有主动选择,也有被迫无奈。老年人主动选择自我养老,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身体健康或基本健康,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收入或财产收入进行养老;二是父母对子女基本上是无私奉献,不求回报,即使父母已经年老了,他们还是不希望成为子女的负担,甚至还有不少农村老人帮助子女减轻负担,例如,子女外出务工,农村老人帮忙照看他们的小孩。而无奈选择自我养老的农村老年人主要是由于身体不健康,子女没有能力赡养(有心没力),或者是有能力而不赡养(有力没心),同时又没有养老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只能无奈地进行自我养老,可想其晚年生活的艰辛。农村老人无论是主动选择自我养老,还是被迫无奈之举,都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在下降,并且有些老人由于常年辛苦劳动积累下了病根,已经无法单纯依靠劳动收入进行养老。2014年8月,笔者对广西全州S村部分60岁及以上老人进行了访谈。李XX,男性,今年65岁,患有类风湿关节炎二十几年,由于担心医药费而没有去医院进行过全面治疗,痛了就吃些止痛药,去年还外出打工,主要靠自己的劳动收入进行养老,今年病情加重,手脚关节都严重变形,走路不方便,现在已经不能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只能依靠子女供养进行养老。另外,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农村老人70岁以后,自我养老的功能在不断减弱,主要依靠家庭其他成员的供养进行养老。因此,自我养老并不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长远之计。伴随着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以及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完善,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将成为农村老年人主要的养老模式,自我养老将逐渐退出主要地位,发挥补充作用,并且农村自我养老模式的选择应遵循老年人的意愿和身体状况,因为老年人的意愿直接关系到他今后的生活质量。

农村养老的定义范文第2篇

养老保险老龄化社会政府职责

一、什么是社会保障制度

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义,最早出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被译为“社会安全”。到了20世纪70年代,欧美各发达国家普遍陷入经济膨胀,人们对“福利国家”有了较清醒的认识。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有关专家经过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调查之后,提出“社会保障”的目标不只是防止和减轻贫困,应该更为广泛。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必备条件。

二、我国目前农村居民养老的现状

1、老龄化加快。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据统计,2000年中国农村8.33亿人口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估计占7.36%,到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7.39%为1.29亿。因此要解决中国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是关键,如同没有九亿农民的小康就没有中国的小康一样,没有九亿农民的养老保障,也就没有真正实现中国居民的养老保障。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中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亿人,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3、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的功能被削弱了。与城市不同的是,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主要以家庭自我养老为主。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封闭的自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现实以及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决定了家庭养老是目前我国农村居民养老的主要方式。几千年来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积谷防饥,养儿防老”已成为我国农村居民的传统思维与行为模式,子女赡养老人不仅成为一种社会道德责任,而且旱已写人我国的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及刑法等法律。据调查,截至近几年,我国农村以上的老年人依靠家庭赡养,养老内容主要是经济上供养及少量生活照料。集体养老主要是对于农村中的特殊人群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三无”老人及优抚对象由村集体供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方式,资金主要来源是村集体计提的公益金和乡镇统筹资金,供养的主要形式有集体人住敬老院和分散供养两种。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特色的农业社会中,生产技术基本稳定,社会分工程度很低,“子承父业”高度概括了上下两代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这种稳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内部自然的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

三、发展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农村养老方式的必然选择

随着农村的非农化和城镇化,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城,有些甚至常年居外,就业的巨大压力以及自身社会保障问题的困扰使他们对老人无暇照顾。近几年来,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农业不仅面临巨大的自然风险,而且还要承担严酷的市场风险,农民收入增长趋缓,土地的保障功能日渐衰退。

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够,对社会养老保险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由于基层干部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不到位,致使农村居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知之甚少。缴纳保费,许多农民误认为是政府巧立名目集资摊派,对于个人能否从中受益持怀疑态度,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的投资回报期一般都很长,他们更是怕政策变、领导换、贬值难兑现、上当又受骗。许多农民认为与其将钱投人“无底洞”,还不如留给儿孙以期将来得到善待、虽然部分适龄农民也投保,但许多是出于一部分村干部的压力和从众心理。

2、参保率低,投保档次低,保障水平差。截至目前全国有个省多万农民参加了农保,基金积累多亿元,但参保率不足。即使这不足的参保人中,大多数是投了《基本方案》中规定的个人投保档次中的最低一档,即使不考虑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领到的这些养老金对于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更何况随着经济的发展,一般物价会上涨,通货膨胀亦不可避免。

五、增强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和投保积极性,采取广大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如采取电视、广播、标语、文艺下乡等方式,使农民逐步认识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注意在广大民身边树立典型,充分利用其示范带动作用,,村干部要充分利用村民身边的人和教育素材,切实从农民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想群众之所想,把动员工作真正做到农民的心里。

2、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发放管理继续积极筹集养老保险基金,使筹资结构合理化。一要积极动员未参保的农民踊跃参保,二要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提高保费中由集体缴纳的比例,三要逐步提高国家财政的投人力度。就筹资模式而言,目前不宜采用完全积累制,因为这种模式较高的保费缴水平,会抑制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个人、集体和国家三方应按比例共同负担。此外,保费应按年缴纳,遇灾害欠收年份可以缓缴。对于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可以提倡社会化发放,即充分利用农民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信任,委托它们进行养老金发放。这些金融机构可以了解服务区内的受益老人的身体状况,必要时可实行上门发放。

参考文献:

[1]郑远霞.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综述[J].现代商贸工业,2009(16).

农村养老的定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老龄化 老年人权益保障 问题与对策

一、引言

据民政部的《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称,截至2009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6714亿,比上年增长了4.53%,占总人口的12.5%,比上年上升了0.5个百分点。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1309亿,比上年增长了3.22%,占全国总人口的8.5%,比上年上升了0.2个百分点。根据联合国《人口学词典》对老龄化的定义,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并已超过老龄化国际标准7%的水平。与其他国家人口老龄化不同的是,我国农村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快、高龄人口多,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随着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青壮年人口大规模流向城市,农村的老龄化程度将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将更大。但相对于城镇而言,农村生产力水平发展较低、经济基础较弱,在此背景下,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和紧迫。

二、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未富先老”,农村老年人贫困问题严重

根据老龄委提供的相关数据,我国城乡老年人口人均收入比例为4.7:1,高于一般城乡居民收入的比例(3.22:1)。目前,我国城乡贫困老年人约有1010万人,其中城镇150万,农村860万,城镇老年人贫困发展率为2.5%,农村约为8.5%,农村老年人贫困发生率相当于城镇的3倍以上。没有经济权,就没有发言权,农村老年人缺乏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在许多应得利益面前被“边缘化”。在农村,有经济来源的老人子女争着赡养,无经济来源的老人却无人问津的现象屡见不鲜。贫贱家庭百事衰,农村老年人贫困是引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纠纷等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主要原因之一。

2、子女对赡养义务缺乏正确认识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种义务是基于亲权关系而产生的,一般情况不能解除。按说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为人之子女却以各种借口不尽赡养义务、失去劳动能力又缺乏养老保障的老人得不到子女赡养甚至遭受暴力的情形。有的子女以分家不公为由不赡养;有的子女以不继承财产为由不赡养;有的以不帮子女照看晚辈为由不赡养;有的以父母再婚为由不赡养,致使老人生活无着,困苦不堪。在大部分农村家庭,所谓赡养老人也仅限于经济上的供养,认为给老人生活费就算尽了赡养义务,而忽视了老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3、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目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表现出弱化的趋势,导致这种趋势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农村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核心化。“421结构家庭”呈增多趋势,这种倒金字塔式的家庭模式,使处在塔尖的子女不堪重负。二是青壮年农村人口大规模流向城市,农村“空巢”老人日益增多。农村老人长期与子女分居,使得家庭和亲属网络可以为老年人提供的资源减少,导致农村老年人经济来源不稳定、精神生活困乏及医疗保障问题难于解决。三是传统尊老敬老爱老观念淡化,重幼轻老、重葬轻养、儿媳重父母轻公婆现象突出。现在竞争异常剧烈,青年夫妇往往把精力和财力向子女倾斜,难于顾及老人。代际之间不和谐,以少欺老、恃强凌弱的现象也并不鲜见。

4、农村老年人的财产权和婚姻权经常受到侵犯

农村老人早出晚归,辛苦一辈子积攒下来的钱经常以分家、继承等形式被子女侵占。有的子女见利忘义、自私自利,根本不尊重老年人的财产自由处分权。有的老人将全部积蓄用于子女婚嫁,却遭儿媳白眼相待。此外,老年人也有自己的感情需要,比年青人更需要伴侣之间的情感交流,相互支持。尽管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然而在现实中,老年人再婚除了承受世俗观念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外,更多的是遭受子女的反对和压制,甚至有的子女以老人再婚为由不尽赡养义务。许多老年人怕再婚引起家庭不和谐而忍受煎熬。

5、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维权意识淡薄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其他国家实施的相关法律相比,其内容比较单一,涉及领域较窄,不能涵盖老年人全部权益,且没有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及《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相结合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立法体系,可操作性较弱,其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失于空泛,难于衡量条款内容实施效果。各地区制定的大部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相关政策,在广大农村地区也缺乏有效实施,流于形式。农村老年人身为弱势群体,或孤苦无依,或知识匮乏,或行动不便,或怕家丑外扬,面对侵权行为,大多数只会选择忍辱负重,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6、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完善

建立集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老年人救济制度等为一体的生活保障体系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本对策。但在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特征仍然明显,城乡发展差距较大,绝大部分农村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滞后,保障项目少、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这样的保障体系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需求,不能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

三、保障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思考和建议

1、发展农村经济,为保障农村老年人权益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经济建设是推动社会建设和解决包括老龄化在内的一切社会问题的经济性活动。农村经济是构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友好型老龄社会的物质基础。针对目前农村实际,发展农村经济主要要提高农业经营效用和比较效用水平,提高闲置农田的利用率,激活农村土地的保障能力。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此发展农村经济要因地制宜,不拘一格,应积极探索适应各地区农村特色的发展模式。只有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加物质财富积累,才能在农村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实现国家建设、人民生活水平及老年人生活水平提高的统筹兼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为保障老年人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一是要修改完善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形成完整的体系,注重其目标的明确性、内容的可操作性、结果的可衡量性。并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工作,依法惩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二是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和老年人法律援助等制度,并提高老年人对现有政策制度的认知程度,简化可以享受的所有待遇的申领程序,鼓励他们积极申领他们应享受的待遇。三是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敬老爱老助老的法制观念。

3、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营造尊老敬老助老及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敬老助老养老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二是要在广大农村开展“文明户”、“五好家庭”等评选活动,创建敬老文明镇、村活动,表彰尊老敬老先进典型,用榜样力量影响激励。通过评选“敬老孝星”,张贴“赡养红榜”,设立“孝敬父母奖”等形式来推动敬老助老养老风气的形成。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曝光、警示不养老的反面典型。四是在农村提倡和推广签订“赡养协议书”,并将精神慰藉的内容明文列入,增强人们家庭养老的责任感,督促人们全面履行家庭养老的义务。

4、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各种社会组织也开始关注老人,在保障老年人权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可以组织志愿者、支教队等到农村开展知识讲座加强赡养老人道德教育,增强子女的孝心。支持各种社会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此外,农村老年协会作为老年人基层组织,其作用不容忽视,政府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将老年人组织起来形成老年人权益维护队,走街入户,开展老年人维权活动;并从资金、政策上大力支持协会开展各种文体活动,让老年人发挥余热,帮助老年人锻炼身体愉悦心情,减少疾病,增强自我养老的能力。

5、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基于现实国情,从实际出发,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是多向度、多层次的。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分级推进,建立起灵活务实的多元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发展较好的东部沿海地区农村,要在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追求更高层次的生活。政府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资力度,加强社区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努力建设设备齐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老年人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兴办多层次、多样化、多档次的老年人福利院、护理院、疗养院、老年公寓等,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满足老年人更高层次的需求。而对于发展相对欠佳的中西部广大农村,政府要根据地区经济状况、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相关政策,确保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有保障,保障其公平、公正地享有受养权、就医权、参与权等基本权益。切忌盲目攀比,急于求成。

【参考文献】

[1] 晓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的有关问题详解(一)(二)[J].山西老年,2007(7、8).

[2] 杨冠明:中国农村养老问题研究[EB/OL].http://省略/ReadNews.asp?NewsID=348.

[3] 曾庆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予以修正[J].法学杂志,2004(5).

[4] 张向阳、张志芳: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J].乡音,2007(11).

[5] 丁金胜: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6] 绍兴华:农村人口老龄化若干问题研究[J].河南农业,2007(5).

农村养老的定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空巢老人

引言

伴随着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入城镇,而许多老人则仍滞留在农村,产生了空巢老人的现象。调查显示,空巢家庭中老人在全国范围内有2339.8万人,占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的26.6%,其中农村空巢老人数目约1633.0万人,大致占全国空巢老人的69.8%。农村养老问题越来越凸显。如何解决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障问题成为城镇化进程中的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农村空巢老人这一群体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需要得到社会更多的重视和关注。空巢老人保障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现状,面临的困难以及对解决现状问题的一些政策建议是本文关注的重点。以期为新时期我国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模式的构建提供一个思路,为中困城乡和谐发展及城乡一体化建设尽绵薄之力。

1. 农村空巢老人概念的界定及分类

1.1农村空巢老人概念的界定

“空巢老人”这一名词同时包含了“空巢”以及“老人”这两个层面的概念。一般把60岁或者65岁以上的人称为“老人”,但是对于“空巢”家庭的定义则仍然存在着分歧。截至到目前,对农村空巢老人的这一概念的界定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学者们往往根据自己研究对象的不同对“空巢老人”有各自的界定方式。很大一部分学者将其界定为没有子女或虽有子女,但因子女在长大成人后离开而独自居住的老人。

1.2 农村空巢老人的分类

对农村空巢老人群体的分类,学者们根据各自不同的标准分成了不同的类别。按照老人意愿情况把农村空巢老人分类为自愿型空巢老人、无奈型空巢老人以及被迫型空巢老人三种。而另有一些学者则依据空巢老人的生活状况把这一群体分为一般空巢家庭和困难空巢家庭两大类。

2. 农村空巢老人的成因

空巢老人形成的原因复杂多样,可归结为社会原因、家庭原因、个人原因。

2.1 农村空巢老人形成的社会原因

农村空巢老人形成的原因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社会的快速发展使“空巢”家庭的出现成为某种必然的结果。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以后计划生育的推行,对于那些独生子女之间结婚而组成的家庭,有一部分老人主动或被动独立生活而“空巢”成为必然结果。

农村空巢老人形成的社会原因总体可以归结为三点。第一,伴随着我国住房条件的不断改善和提高,不少子女因为在婚后有了自己的住房而与老人分开居住。第二,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的农村青壮年离家进城务工,老年人滞留家中成为农村空巢老人。最后,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展开,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造成部分有子家庭可能形成空巢。

2.2 农村空巢老人形成的家庭原因

家庭原因也是农村空巢老人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可具体归结为四点:第一,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之间的差异使得老人虽然希望与子代孙辈住在一起,但是为了避免冲突与矛盾而选择独自生活。第二,由于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老人选择不去加重子女负担宁愿独自生活。再者,受子女住房条件限制,不在少数的老人无法与子女同住。最后,虽然具有相应的物质条件,但是赡养老人的观念却淡薄,使老人不得不独守空巢。

2.3 农村空巢老人形成的个人原因

有一部分老人成为空巢老人的原因,是因为老人希望在晚年能够得到更多的自由和自主而选择去过独立的生活。这样的老人大多数是在经济上能够独立,精神生活丰富且身体健康状况较好的低龄老人,这样的老人随着年龄增大,有放弃空巢的可能。另一些老人对原来生活的农村有着较深的感情,不愿意离开居住已久的环境而跟追子女居住。

3. 解决农村空巢老人问题的政策现状及建议

3.1 农村养老保障情况的现状

(一)由于我国的传统观念,家庭养老这种模式仍然是农村养老的最主要的方式。具体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老人与子女共同生活,从旁协助子女料理家务以及照料孩子,相应的,子女为老人提供物质上和精神上的需求,这种模式下不会有空巢老人的现象产生。另外一种是子女和老人分居,按时提供老人生活费用,平时予以一般的生活照料,这种模式较容易出现空巢老人的情况。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新的农村社保体系正在逐渐形成,其主体内容为农村最低保障、新型合作医疗、农村医疗及救助以及五保供养制度。

(三)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障,不仅仅面临着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同时还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面临着更大的困境。

这是因为,首先,农村过去以家庭和土地为依托的传统养老方式面临着新的巨大挑战,这一养老模式将越来越难以继续实施,家庭养老功能也越来越弱。同时,在社会养老政策上,城乡二元的结构导致农村养老保障具有碎片化特征。对于不同地区的空巢老人,其享有的保障程度是不同的。对于一些保障水平较差的地区的空巢老人,依靠社会养老保障系统来保障生活,将会面临一系列的困难。

3.2 解决农村空巢老人养老保障问题的建议

(一)建立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重点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推进该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普及。新农保制度弥补了过去制度中的公共财政缺失问题。我国人口最多的广大农民群体将会因此获得最基本的养老保障,健全和完善该制度将会成为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根本手段。

(二)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将建立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与建立农村为老服务体系结合起来,为农村空巢老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照料以及精神需求。一方面应该发展公益性的老人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农村社会的公共养老设施建设。

(三)逐步提高管理运营水平,从而使农村养老基金得到保值增值与安全监管。与此同时,探索农村保障基金保值和增值的新渠道。

农村养老的定义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南通市农村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农民养老问题也日益突出。文章分析了农村养老保障的性质,对南通市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做了相关的分析,进而在明礁相应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南通市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莫尼汉(Moynihan)指出:“一个民族的文明质量可以从这个民族照顾其老人的态度和方法中得到反映。”可见,养老保障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间题日益突出。南通市地处长江三角洲,濒江临海,自古为“崇川福地”,今有“长寿之乡”的美称。作为中国沿海的一个经济比较发达的地级市,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上同样也面临着挑战。

1农村养老保障的性质

一些学者认为,农村养老保障是一种公共物品,其实并不全然如此。经济学家对公共物品的定义比较多,其中经济学大师萨缪尔森对公共物品的理论界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1954年,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一文中提出“公共物品”这一概念,他认为公共物品是这样一种物品:即每一个人对该物品的消费不会造成其他个人消费的减少。通常而言,公共物品在消费上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非排他性。这是指在技术上没有办法或者很难将不付费的消费者排除在公共物品的收益范围之内。一般而言,公共物品一旦提供给社会中的某一个人,社会中的其他人也都可以从该物品中受益。(2)非竞争性。即公共物品既定的情况下,消费者数量的增加不需要追加任何生产成本,“某个人或厂商对公共物品或劳务的享用不排斥也不妨碍其他人或厂商享用该物品.也就是说.增加一个消费量的边际成本等于零。”此后,布坎南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中指出,萨缪尔森所定义的公共物品只是少数的纯公共物品,他认为公共物品是“出于某种原因,有集团或社会团体决定并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物品或服务”。现实世界中绝大多数的物品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被称之为“准公共物品”。

考察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其实现方式有三种:自我养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由于实现方式的不同,农村养老保障的性质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并非就是单纯的公共物品。自我养老和家庭养老,由于其提供主体是私人,并且具有排他性,所以属于私人产品。社会养老是指由社会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的职责,社会养老保障的提供主体可以是集体,可以是商业组织,也可以是政府。其特点也是不同的:集体提供的养老保障其范围比较小,对象比较集中,且每增加一个人会使整体成本增加,或是降低原有成员的福利,可以看出是具有半排他性的,是准公共物品。商业组织提供的养老保障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具有非排他性,所以是公共物品;而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障范围比较广,同样具有非排他性,也是公共物品。

2南通市农村养老保障现状

2.1人口老龄化加速与农村老年人口激增

2000年时,南通市65岁以上人口为943 453人,占总人口的12.03 % ; 2001年,南通市的老年人口比例已经达到12.3 %。这一比例,大大高于同期江苏的9.1%与全国7%的水平,与同期美国的13%接近,也与其他发达国家的14%差距不远。截至2005年11月,南通市共有常住人口734万人,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1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5.12 %。这表明南通市人口老龄化趋势正在加速。联合国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地区)60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10%或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7%就被称为人口老龄化国家(地区)。据此,南通市人口年龄结构已进人老龄型。据预测,南通市老年人口在未来30年时间里将快速增加,到2036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215万人,是2000年的2,28倍。

与人口老龄化的加速相对应,2000年南通市总人口中,农业人口531.94万人,占总人口的67.80 %,农村老年人口数量也在快速增长,农村人口老龄化步伐的加快,使得社会负担格局发生了重要变化。如何应对这一变化,妥善解决好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需要进一步注意的是,与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不同,南通的人口老龄化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和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产生的。这对南通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了极大的挑战。在南通市人口老龄化的过程中还将出现劳动年龄人口老化问题,社会的创新能力与经济活力可能因此而减弱。此外,人口的过度老龄化与老年人口数量的激增必将引起社会财富代际间转移的增加,代际矛盾与冲突也会相应增加,从而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2.2南通市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2.2.1传统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弱化

目前,随着产业结构的变迁,南通地区农村传统的农业社会已不复存在而正逐步走向工业化。从传统的家庭养老层面看,一方面,老年人拥有的技能、经验在生活、生产中的指导作用越来越小,家庭地位下降。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的年轻人不断从农业地区流向非农业地区,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通过各种渠道流人并滞留在城市,直接导致空巢家庭、纯老年人家庭(两代都是老年人的家庭)、隔代家庭(祖辈与孙辈组成的家庭)增多。聚少离多,久而久之,代际之间的感情纽带就会松弛,从而使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得不到满足,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普遍下降。从家庭规模和结构看,独生子女群体早已在南通的城乡大面积出现。再一方面,首批独生子女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进人婚育的行列,导致多子女家庭急剧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小家庭。家庭规模的过度收缩带来了家庭养老功能的急剧弱化。数据显示,到2010年,南通独生子女父母将达到21万,占老年人口的18.10 % ; 2020年这一数据将达到136.72万和87.81 % ; 2030年则将达到175.72万和92 %。由此可见,家庭结构和规模的急剧变化将对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2.2.2耕地面积减少,收益下降,农村土地养老保障逐渐消退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南通市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耕地面积锐减。许多农村老年人失地后,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拮据,用于养老的积累更少。而“土地不仅被农民视为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而且被视为失业保障(当从事非农业劳动收人不佳时,农民可以退回到土地,获得生产和生活资料)和养老保障(自己在青壮年和老年健康期通过劳动获得的收人,可以维持自己的老年基本生活)。然而,近年来,农村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在不断弱化。一方面,进行农业经营的收益越来越低,甚至出现了种田种粮亏本的现象,土地给予农民的养老保障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展,部分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这样,部分农民变成了“非城非农”的失地农民,土地养老保障无从谈起。

江苏省的有关研究表明,城市化水平一旦达到30 %以上,城市建设对土地资源的要求就会较大幅度增加。城市化水平每提高1个百分点,占用耕地数量约为1.3万公顷;人口每增加1万人,耕地减少160公顷;GDP每增加1亿元,耕地减少54公顷;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亿元,耕地减少103公顷,在土地资源紧缺的地区,耕地减少和非农用地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就南通来看,1999年其城市化水平就已经达到31.9 %。其所处的长三角地区1996--2004年耕地面积净减少了34.03万公顷,相当于长三角现有耕地总面积的1 /20。目前,南通全市耕地面积48.3万公顷,人均耕地面积仅0.06公顷。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的数量不断增加,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也日趋消退。

2.2.3政府对农村养老资源的供给有限,供需矛盾极其突出

南通市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市老年人口的多数,而且养老的实际需求包含赡养、医疗、精神抚慰等复杂问题。但是,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障的投入十分有限,供给总量不足,供给的结构不尽合理,供给的制度也不完善,供需之间矛盾尖锐,这一矛盾将长期存在。

2.2.4养老保险问题

目前,南通市已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的相关工作,在解决“老有所养”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累了丰富和有益的经验。但就总体而言,尚未形成一个较好的方案,如南通各区、县在管理体制上存在差异,在操作方法上也各不相同,不利于全市范围内构建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规范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同时,由于经济实力、政策配套等方面的原因,在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发放和覆盖范围上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

2.2.5养老保障体制方面的问题

南通农村的养老保障,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上还存在运转不协调、机构重叠和效率低下的情况。例如,农民养老保险和针对独子女与纯女户父母的养老保险,前者由民政部门推行,后者则主要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两种体制之间存在着矛盾和摩擦。为争夺保源有时还发生冲突。同时,还存在着诸如资金筹集渠道单一、不畅通、资金的管理和运用的机制不完善、资金的保值和增值难以解决、入保率低和退保率时有增高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和矛盾,对养老保障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均属十分不利的因素,进而又导致运行效率的低下。

3南通市农村养老保障建设中应坚持的原则

基于农村养老保障的性质、南通市养老保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农村养老保障的体系构建和制度建设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以人为本,即要以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也是以实现这样一个目标为原则的。农村养老保障的对象是农村的老龄人口,因此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发展要尽可能地覆盖所有的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从而促进养老保障面的扩大。 二是追求公正。“为了在分配份额上采用纯粹的程序正义的概念,有必要实际地建立和公平地管理一个正义的制度体系。农村养老保障作为一种资源,其稀缺性决定了在对这种资源进行分配时必须追求公正性的原则,也正是这样的适度稀缺,构成了公正价值的客观前提。以南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看,采用“低水平,广覆盖”的办法来改变“保富不保贫”的现象,可使更多需要老年保障的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三是社会保障水平同经济发展水平动态一致的原则。农村养老保障不是可以脱离经济基础的“纸上谈兵”,需要现实的经济资源予以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过程中有一条基本经验,就是社会保障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由于社会保障具有刚性特征,“社会保障项目往往能增不能减、社会保障待遇往往能升不能降,否则,便会遭到获益阶层的强烈反对,甚至酿成大的社会危机。 1992年,我国民政部制定颁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也明确规定了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这一基本原则。因此,应在经济增长同农村养老保障之间建立起一种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关系,防止出现两者之间互相拖后腿的恶性循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支出占农村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之间寻求一个合适的度,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四是个人责任和社会经济相结合。农村养老保障责任必须由国家、集体、个人协调负担。这不仅可以减轻政府负担,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还可以充分发挥对受保障人的激励作用,使社会保障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激励农民发挥自身潜能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

4南通市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措施与建议

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应构建一个包含多元化养老模式、多层次养老服务制度的混合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南通市在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过程中,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4.1大力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首先,应加大社会救助法制建设,包括生产保障和生活保障;其次,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第三,积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理界定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科学确定保障标准,并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筹措机制。

4.2政府要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中担负重要的职责

虽然,“经济发展是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大小的主要决定因素,但是政府政策的制定同样重要。”首先,要从政策上提供条件,支持农民养老保障事业的开展,积极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和社会保险救济网络,为促进农民养老保险向社会转化提供必要服务。其次,创新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和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分担农村养老的风险。再次,加快社区建设步伐,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优化社区养老机制,使农村老人的生活服务由家庭“独揽”变为家庭与社区共同承担。最后,加大农村养老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促使各方面都来关心和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

4.3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保障和提高农民收入

经济是解决养老问题的根本,农民有钱是养老保障的基础。在增加农民收人方面,结合南通外资经济发展较好和外来人口较多的实际情况,政府应采取多种富民手段,如通过技能培训、工作安置和发展“房东经济”的方式,实现人人有技能、个个有工作、家家有物业的目标。通过就业使农民更有能力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通过发展家庭物业促进家庭养老。

4.4建立健全农村多元化养老保障模式

多元化的养老模式就是充分发挥个人、家庭、集体、社会、社区邻里互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多方获取养老资源,主要有自我养老、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四种模式。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家庭养老为主体和基础,辅之以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下,应积极鼓励自我养老、巩固家庭养老。社会养老是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实施的,国外成功经验表明,第一产业的GDP比重下降到15%,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在20%以下,才可能全面实施社会养老。而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模式,在农村养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让有子女的老人在经济赡养、精神慰藉、医疗保障、生活照料等方面能够得到基本满足。对市域范围内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应发展集体养老、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是对传统养老模式的突破,改变了农村老年人“养儿防老”的观念,对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将产生积极影响,对自我养老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能有效弥补。

4.5稳定家庭保障机制,强化家庭保障职能

“老有所养”是中国传统社会沿袭下来的基本道德与伦理。“家庭养老作为中国社会的一种优良传统,是以家庭为核心,以子女为载体,以老年人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而坐享天伦之乐为目标的一种养老模式。它历经千载而不衰,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特色,也符合中国的国情。虽然当今中国社会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这种养老模式依然是当前乃至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养老方式的重要选择。”因此,以家庭养老为主线的家庭保障,既立足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

实际,又符合中国传统的文化道德理念,同时还具有成本低、实施方便的优点。可以说,“在中国农村,家庭观念牢不可破。社会保险的制度分析表明,中国社会保险模式的构建应该强调家庭保障的重要性,或通过特殊的制度安排,围绕以家庭为核心来重建经济保障模式。”

因此,南通市在完善和创新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过程中,应在农村中继续宣传家庭养老,并在新时期不断扩展家庭养老的内涵,使这一传统美德得以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