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案件调查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两抢一盗”案件,调查报告



人口流动频繁是我国现阶段的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当前规模巨大的人口流动,给城市带来了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问题和压力,随着城市化过程的不断推进,流动人口总量不断上升,给城市的安全问题带来了更大的隐患。同时城市的下岗职工、社会无业人员也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他们大多没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和一个正式、固定的工作,也就是说,当生活陷入困境时,不能通过一些合法有效的途径得到救济,从而便走上了犯罪道路,以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类犯罪来缓解一时之急,这样便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和人心的不安。也是近几年“两抢一盗”案件高发的原因之一。



现在,我们聚焦基层人民法院,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人民法院为例,深入分析“两抢一盗”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措施。经过统计和分析,2009年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可以用下图表示:



表格一:



刑事案件



抢劫



抢夺



盗窃



两抢一盗



共审理判决案件数量(单位/件)



385



65



6



155



226



共审理判决案件人数(单位/个)



629



147



11



244



402



占全年案件的总数



/



16.88%



1.56%



40.26%



58.7%



占全年案件人数



/



23.37%



1.75%



38.79%



63.91%



从表一可以得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共审理判决刑事案件385件(629人)。其中,抢劫案件65件(147人),占全年案件总数(人数)16.88%(23.37%);抢夺案件6件(11人),占全年案件总数(人数)1.56%(1.75%);盗窃案件155件(244人),占全年案件总数(人数)40.26%%(38.79%)。“两抢一盗”案件数(226件)占全年案件总数的58.7%,判决的“两抢一盗”罪犯人数(402人)占全年判决罪犯总数的63.91%。这说明“两抢一盗”犯罪行为越来越普遍,好逸恶劳、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享乐主义的这种扭曲的金钱观在社会上越发的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由此,就可以反应出“两抢一盗”的基本状况。



表格二:



时间:(单位/年)



2008



2009



抢劫案件数/人(单位/件/人)



49件(93人)



65件(147人)



从表二中可以得出:2009年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抢劫犯罪案件数比2008年(49件)上升32.6%,判决罪犯人数比2008年(93人)增加58%。



随着对“两抢一盗”犯罪活动的不断深入调查,我们不难发现“两抢一盗”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比重越来越大,无论是案件的数量,还是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等都出现出了一些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抢一盗”犯罪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就我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抢劫案而言,2009年受理的犯罪案件就比2008年增加58%



其次:“两抢一盗”犯罪案件在各种犯罪中占有很高比例,特别是盗窃犯罪居高不下。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而言,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85件,其中“两抢一盗”226件,盗窃犯罪占155件,占据了总数的40.26%。盗窃犯罪一般主要以夜晚入室盗窃为主,同时,人流量众多的公共场所也是盗窃的高发地。



再次:“两抢一盗”案件犯罪主体的文化素质不高,犯罪嫌疑人接受的文化教育较少,初中、小学文化程度所占比重最大,有些就没上过学。其中很大一一部分人员还是外来流动人口,他们大多没有稳定的或固定工作,背井离乡,甚至没有任何亲人在周围,当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的时候,没有人可以求助,而其本身又缺乏正确看待事物的能力,法制意识薄弱,从而便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最后:“两抢一盗”案件犯罪主体的年龄相对较低。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两抢一盗’’案件而言,在2009年判决的“两抢一盗”罪犯中,未成年人有65人,占全年“两抢一盗”罪犯的16.17%。尤其是抢劫犯罪,未成年人达36人,占全年抢劫犯罪人数的24.5%。这一阶段的人由于年龄较小,往往凭意气行事,法制意识薄弱,缺乏理性,不计后果,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其实,从“两抢一盗”案件的特点中,我们不难看出其多发的原因,比如说:



1防范意识差。人们安全防范的意识不高。在治安巡逻密度和力度较低,治安监管基本上一片空白,一旦发生“两抢一盗”案件,很难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在我国的一部分农村地区目前还没有治安监管的意识和观念,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盗窃行径;广大人民群众也没有对自身的安全防范引起足够的重视,出外时贵重物品和钱包放在显眼的位置,这就很容易成为犯罪人的目标。尽管通过“严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预防措施和机制上还不健全,各部门机关协作力度不够,社会大众还未形成一个警民合一、快捷高效的防范网络。



2好逸恶劳,妄想不劳而获的错误想法。部分犯罪人他们形成可好逸恶劳、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享乐主义思想,没有钱了便问家人要,要不来时往往就去盗窃、抢夺、抢劫。我们不难发现,“两抢一盗”案件犯罪主体大多在生活上养成了不良的习惯,花钱无度,一旦手头无钱,便会不择手段,甚至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3社会闲散,无业人员增多。由于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外出务工人员下岗返乡或滞留原处无所事事,一些青少年学生过早流入社会,甚少的经济来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两抢一盗”案件的多发和高发。



4民警破案难度系数比较大。在审理中发现,大部分犯罪分子都是流窜性的抢劫、抢夺和盗窃,作案过程迅速、灵活、隐蔽,作案后能够及时逃脱,增加了破案的难度,助长了犯罪气焰。



同时,我们对防治“两抢一盗”犯罪行为有以下几点建议:



1必须加大对“两抢一盗”犯罪的打击力度。始终把“两抢一盗”作为我们“严打整治”工作的重点,坚决遏止“两抢一盗”犯罪活动的高发态势。充分利用法院的各部门力量,以做到减少“两抢一盗”案件的数量。



2加强法制教育,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无业人员和文化程度较低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积极开展贴近群众、贴近实际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大众的法律素质,引导社会大汇总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有很大一部分 “两抢一盗”案件的罪犯,很少知道法律,有的甚至是法盲。因此送法下乡,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事情。



3建议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丰富农村物质文化生活。很多“两抢一盗”的犯罪人员都是无业人员或文化程度比较低的人员,走上犯罪的道路一般都是由于生活所迫,没有稳定的收入和法制的意识,所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和丰富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给他们提供就业机会,使他们树立起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公德观,是有效减少“两抢一盗”犯罪的重要途径。



针对当前的现状,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的措施。具体有:



首先、高度重视,强化组织保障。

在2009年初,省、市、区政法委部署打击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后,江北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要求院政治处、法警大队、办公室、装备处等部门对两抢犯罪案件的审理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保障。优先使用审判法庭、优先使用办案车辆、优先用警,对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院审委会随时听取合议庭的汇报,讨论解决,确保后勤到位、支持到位。



其次、多措并举,严打犯罪。针对辖区“两抢一盗”案件发生的规律特点,采取针对性强、实效性强的措施和办法,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形成打击和防范“两抢一盗”犯罪活动的两位一体。并且始终对“两抢一盗”等多发财犯罪保持严打的态势,做到快审快结,确保案件在最短时间内得以审结。2009年该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两抢一盗”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16天。



再次、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1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的目的和意义;宣传公安机关侦破的影响大、危害大的“两抢一盗”案件,赢得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宣传在“两抢一盗”专项斗争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同“两抢一盗”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人民群众、保安力量和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2是在报刊上登载有关“两抢一盗”案件的发案规律、特点及防范措施等,帮助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从而减少“两抢一盗”案件的发生。并且通过向社会公布违法犯罪举报电话及奖励办法,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专项斗争的积极性。3将典型案例通过广播电台栏目、报纸等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方式,这样不仅可以震慑犯罪,而且还有利于提高群众防范犯罪的能力和与犯罪作斗争的信心,是一个一举两得的好方法。



第四、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轻则轻、当重则重。在江北法院就抢劫犯罪而言,那些未成年人犯罪、偶犯、初犯等,依法则予以从轻减轻的处罚。但对于累犯,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人员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4人,占全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的近70%。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21人,占全年被判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47%。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我市两级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__年3月,我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委托理财类案件6件,其中,委托买卖股票纠纷1件,因委托理财合同而引发的财产关系损害赔偿纠纷2件,一般委托合同纠纷2件,信托合同纠纷1件。在这6件案件当中,已经审结的2件,正在审理的4件。

(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及问题

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的数量较少但标的较大。从案件总量上看,与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数量较少,但是,该类案件总标的达到1.65亿元。

2、案件多发期在20__年之后。在6件委托理财纠纷中,只有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托买卖股票纠纷系发生于1996年,其余案件均发生于20__年之后,这是由于股市长期低迷,在20__年前后发生的一些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的收益无法兑现,导致当事人发生纠纷,从而成讼。

3、案由较多,不统一。现在委托理财纠纷并没有统一的类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在确定案由时也不统一,如有的定成委托买卖股票纠纷,有的定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的定成信托纠纷,还有的定为一般委托合同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委托理财纠纷的概念不够统一规范,比较模糊。这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与审判;2、审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足,判决缺少统一尺度。由于实践中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加之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很少能找到适用于此类合同纠纷的法条,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二、关于委托理财的概念

委托理财的概念,在实践中比较模糊,不够清晰。而由于委托理财现象比较复杂,因此对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决定着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范围。因此,委托理财的概念是我们首先需要予以明确的。

有人提出将委托理财定义为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管理人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利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活动。这里强调金融性质显然是从委托投资的对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资的主体,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经贸、实业投资及其委托管理。所以,这一概念没有涉及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将国债、股票或期货合约等作为合同标的的情况,因此有些偏颇。

还有观点认为,委托理财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将其所有或募集的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事营利性投资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委托理财活动必须在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开设资金账户,通过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方可进行。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托理财的实质,但却忽略了现实当中存在的以实物资产作为理财对象的情况。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或资产委托管理的行为。严格地说,“委托理财”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它包含了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委托理财现象。

委托理财合同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委托理财合同泛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如不动产)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而狭义的委托理财合同仅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如货币、票据等)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以受托资产的种类为标准,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金融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我们所说的委托理财纠纷,就是指的此类纠纷。

三、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类型

委托理财合同千变万化,种类繁多。总体看来,委托理财合同有名实相符的,也有名实不符的。在名称上,比较多的情况下,称为委托理财合同、投资理财合同、委托投资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或投资管理合同等;有时,第三方监管合同或委托监管合同是单列的,也有合一的,单列的由委托人与监管人签订(委托人与受托人另签委托理财合同),合一的由委托人、受托人、监管人共签。委托理财合同也有以其他名称出现的,如委托合同、证券(股票)交易(买卖)合同、委托()国债投资(购买)合同、股票质押投资合同、合作(共同、合伙)投资合同,甚至托管合同、保管合同、国债回购合同、投资咨询(顾问)合同、信托合同等等,不一而足。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委托理财合同作出相应的分类:

(一)根据委托理财的表现形式来区分,实践中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1)子母协议,一份正式协议,一份补充协议,保底和保收益的内容一般约定在补充协议中;(2)三方监管协议,委托理财合同由三方主体共同签订,即委托方、受托方和监管方,监管方一般由证券公司充当。但是在具体的合同名称上,则可能各不相同,实践中比较多的有委托理财、委托投资、合作投资、资产管理、 受托资产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协议、国债托管协议等等。

(二)根据合同中关于亏损负担和赢余分配的约定来区分,委托理财合同可以分为如下七种类型:(1)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型。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托人赔付。(2)本息保底,超额分成型。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对超出部分,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3)本金保底,超额分成型。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亏损由受托人予以补足;对盈利部分,则由双方按比例分成。(4)盈余分成,亏损分担无约定型。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从事股票交易,双方只约定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对亏损,则没有约定承担的比例和方式。(5)缔约当时没有约定盈亏负担,受托人事后承诺补偿损失型。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交易的盈亏负担没有约定,对投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委托资产损失,受托人书面承诺补足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损失。(6)盈余分成和亏损未约定型。合同当事人对于盈余的分成和亏损的分担未作出约定。(7)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型。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出资,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由受托人负责资产的运作,有时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约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根据在证券、期货市场上出现的投资人名义的不同,委托理财分为委托的投资理财和信托投资理财。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为委托型投资理财。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受托人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为信托投资理财。

四、关于合同主体

委托理财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监管人三类。其中,受托人的主体是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委托人的范围。委托理财纠纷的委托人,其范围的确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包括各类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因为委托理财纠纷均为因委托理财合同所引起,而只要是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则上均可以成为委托人。

(二)受托人的范围。实践中,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一般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顾问)公司、理财工作室、经纪人、私募基金等民间性机构,也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

上述受托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金融机构,主要涉及券商,第二类是非金融机构,主要涉及投资公司。对于前者,证监会已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对于后者,则尚存争议。肯定意见认为,既然“代客理财”列在投资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且强行法又未作禁止,应认定其具有理财资格;否定意见则主张,委托理财属于特许经营,非金融机构不宜介入。我们认为,投资公司在受托理财时基本处于监管盲区,而目前理财活动往往涉及巨额资金,一旦失控势必殃及金融安全。有鉴于此,今后宜适度限缩受托理财的主体范围,将该业务视为许可经营项目为妥。

五、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及案由的确定

(一)对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的认识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新类型的合同。

首先,委托理财合同实际上使双方形成了一种临时性的合伙关系,双方分别用不同的客体,即委托方以货币、受托方以劳务进行投资。委托人开立账户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由受托方负责该合伙人的具体运营,凭借其专业知识和投资技巧进行具体操作。双方内部对该合伙人进行期货投资而产生的亏损和盈利进行划分,但该约定仅对双方有约束力,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在协议期内交易的盈亏都体现在该账户内,一旦协议期满,清仓结算后,双方就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次,委托理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理性的意思自治的体现。对保底条款有人提出,由于投资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由受托人承担全部亏损,会使受托人的义务单方加大,是不公平的。并非理性投资主体的行为。其实,保底条款并非当事人不理性的行为。委托理财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有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资金和投资专业知识在很多时候并不为相同的主体占有。委托方的目的是使其货币增值,但缺乏使其货币增值的手段。对受托方来说,虽然具有可以使货币增值的技能和知识,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相应的货币资金为载体,其技能是没有价值的。为了将二者有机结合,实现“共赢”,委托理财便应运而生了。

最后,无论委托理财合同如何归类,但只要此类合同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受到法律尊重与保护。申言之,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必须慎重,不能以监管为由阻碍其创新。法律规定应来源于现实需要,对于委托理财行为,我们应该因势利导,发挥其积极作用,而不要视其为洪水猛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而否定其合理性。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一切行为应主要由市场来决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关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确定

案由的确定关系到法律关系的识别和案件的定性。对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实践中五花八门,很不统一,主要有买卖股票纠纷、证券(股票)交易纠纷、一般委托合同纠纷、委托理财酬金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作炒股纠纷、赔偿纠纷、委托买卖股票合同盈利纠纷、存款合同纠纷等等。有的同志认为,应当将委托理财纠纷作为一种新的案由单列出来,使之成为一种新的有名合同。有的同志认为,从委托理财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看,这类合同无非就是法律已经规定的有名合同的某种复合,不能将其作为有名合同对待,对此类纠纷应细化分流,区别案件类型,分别确定案由。

我们认为,对委托理财纠纷作更进一步的类型化划分和处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必要的。在实践中,委托理财类合同虽然千变万化,但细分起来只有五种典型情况:

1、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实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案由定为借款合同纠纷;

2、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属于信托行为,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合同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5、对存在前面几种合同之复合情况的合同,由于合同法对复合合同的问题没有涉及,因此,宜按照类推适用的原则,对其各构成部分分别适用各有名合同的规定。

六、关于委托理财合同及保底条款的效力

(一)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事后评价。目前,对此类合同的定性在理论界和 司法界都存有较大分歧,实践中首先依据何种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也不尽相同。我们认为,在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上,不应拘泥于合同的性质,关键要从法理高度对其本质内容进行研判,依据《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确定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判断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有效与否,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把握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虚伪表示、隐匿行为、恶意串通、假借名义损害国家、集体、自然人合法权益甚至实施违法犯罪的,应当视为合同无效;同时,有效性应当也源于法无明令禁止即为许可,如果当事人以法律法规禁止委托的资产实施了委托理财,合同应为无效,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信托法》的规定,委托理财不应采取许可制和专营制方式。

在此次调研中,金融业务资格的缺乏不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成为在确定合同效力时争论最大的问题。我们认为业务资格的缺乏不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二)保底条款的效力

“保底条款”是人们对各种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超额分成、保证本息最低回报,超额分成、保证本息固定回报,超额归受托人等约定的统称。实践中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等三种。

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保底条款的效力。我们认为,对保底条款,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原则上应当认定有效。理由是:

1、基于市场主体投资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人们发明了委托理财合同这种投资方式。实践中典型的委托理财合同,徒有委托的外壳,其具有与一般的委托或信托合同明显不同的本质特征,即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并原则上承担受托行为的所有风险。金融性的委托理财与通常意义上的投资行为也有差异,是对证券、期货等虚拟市场的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由于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中都约定有保底条款,对委托理财合同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本身就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对于这样一种具有资金融通和资金管理双重功能的新类型的商事合同,我们简单地用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去套,或者非得将它定性为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并不是科学客观的态度。因此,审判实践中我们也没有理由运用委托合同或投资行为的属性,去阐释委托理财合同,并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

2、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法规中禁止金融性委托理财的规定,仅见于《证券法》第143条关于“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规定。但依体系解释方法,从该法第194条对违反第142、143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来看,禁止接受全权委托和承诺保底收益仅仅是针对券商的经纪业务。其他的禁止保底条款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人民银行的规章,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等,而这些规章又显然是从强化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方面作的规定,且信托投资公司的现实运作和人民银行对其的监管均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合同的效力,只能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上述规章显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另一方面,即使国家现在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可保底条款,也存在法的溯及力问题。当事人此前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其无法预见会发生无效的后果。认定保底条款约定无效,对当事人明显不公。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二、认真开展省、州局安排的“对银行帐户管理及大额现金交易排查”、“对工资业务进行排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职工挪用资金买彩票案件”、“中间业务专项检查”、“排雷行动”、“金秋行动”,以确保邮政储汇资金安全,捍卫经营成果。

三、认真落实资金票款安全局长负责制,实行储汇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年初层层签订《xx县邮政局金融资金安全责任书》。成立有专门的案件防控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度。认真执行人员排查制度,全面施行轮换岗计划。建立了举报制度,每个职工均发有举报卡。

四、严格按照省局和州局的要求的频次和内容开展储汇稽查工作,采取突击检查、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和资金安全隐患进行追踪整改、督促落实。

五、认真按照《关于印发%26lt;xx州邮政金融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6gt;的通知》(x邮金管〔**〕105号)和《xx州邮政金融内控制度评价、现场处罚标准及打分表》要求,积极开展邮政金融内控评价活动。在开展内控评价的同时,对中间业务管理、网点三级权限管理、电子稽查和智能令牌管理、支票印鉴分管、出纳库存现金、银行账户、大额权限审批、特殊业务处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金库“五大制度”、押运钞管理、营销排查等高风险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排除资金安全隐患,确保储汇资金安全。

六、为强化邮政金融管理,结合本局实际,先后修定了《xx县邮政局储汇资金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对邮政储蓄大额现金支付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管理的通知》、《调整**年储汇周转金定额明确超限提款权限的通知》、《金库管理考核办法》、《xx县邮政局金库管理、上下班接送安全综合考核办法》以及各项应急预案。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我院反贪局在办案安全防范方面取得的成就及具体做法

在具体操作中,我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把案件安全质量关,力争将每一个案件都做成精品。在案件初查阶段,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的四不原则,初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一般不接触被查对象;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条件成熟后报主管检察长批准,由案件承办人拟好《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安排专门的安全监查员,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后再对案件展开全面侦查。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注重强化办案人员办案安全意识,运用各种方式加强办案安全教育,使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办案安全的重要性和安全事故的危害性。我局不定期组织干警学习各地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组织办案人员以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为反面教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案例剖析,在安全案例的学习中注重对照自己在办案中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手段进行查漏补缺,居安思危。除了案例学习,我局还以研讨会的形式组织全体干警深入学习《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办案安全防范制度》,让各位干警结合自身实践,就自己的办案经验谈谈应该要注意的地方,加强学习效果。我局还建立了安全教育定期性和不定期性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实行安全教育月活动,局里每年选择一段时间集中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在这个月里对安全问题进行集中学习、对照查找,组织整改。通过教育使办案人员对安全问题真正做到深入人心。

虽然我局在办案安全防范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我们也要预见到在具体办案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才能切实保证案件安全,将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

二、当前反贪办案中可能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办案监督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虽然检察院设置了案管部门监督案件进程,但由于《案管规则》出台比较晚,围绕办案监督工作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配套制度。现有办案监督制度还比较零散,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办案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主要侧重于对办案程序的备案审查,对办案过程监督还需进一步加强。

(二)办案点存在安全隐患,物资保障不足。我院反贪局现有办案点规模小,虽能满足平时的办案需求,但是在办理牵涉人员较多的大案时,办案点就不够用了。同时设施配套也比较落后,讯问点的消防设施配套不够健全,医疗保障不够健全,处理突发疾病的能力有待加强,达不到上级的标准要求,给办案工作留下安全隐患。同时录音录像设备配置不足,在我局实际办案过程中,除了在我院自己的警务区可以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外,在外提审时由于没有相关的设备支持从而导致很多情况下不能实施同步录音录像,这也给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诬赖我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留下了可趁之机。

(三)办案人员紧缺。我院反贪局虽然是检察院中人员最多的一个部门,但是相对于每年办理的案件量来说,人力仍显不足。一方面是侦查人员不足,我局专职侦查人才不足十人,经常会出现一人同时办多个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经常是超负荷工作,虽然细心谨慎能避免问题的发生,但是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这无疑加大了案件风险,不利于反贪业务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我院司法警察人员配置也存在的不足,全局司法警察只有三人,在面对大量的需要司法警察执行的工作时,经常出现司法警察身兼数职既要保障安全又要开车,以检代警的现象时有发生,难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

(四)人员业务能力和素质欠缺。个别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忽视程序正义,认为程序仅仅是形式而已,违反程序不过是工作方式、方法上的欠缺,算不上大问题,并不影响案件的实质及处理;有的片面地认为只有惩处才是办案成绩,重结果轻过程,强调办案的功效性,忽视办案的合法性、有效性。部分办案人员疏于学习先进办案方法,办案方式老化,办案手段不先进。一些腐败分子作案呈现领域扩大化、手段现代化、方式隐蔽化等特点,而办案人员主要还是习惯一支笔一张纸等传统方法调查取证。遇到案件难以突破和翻供等情况时,往往束手无策,有的甚至采取一些违反程序、违反规定的方法来调查取证。另外在协调办案中,借助执纪执法机关手段调查取证,基层协调的难度更大。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好基层形象与机关形象的关系,切实做到基层所队与机关部门一样从严规范。

我们在以往的工作中,常常过于强调树立基层的形象和窗口的形象,明查暗访一股脑地糊向基层和窗口,而对一些机关科室管理松懈、办事效率不高和一些机关干部迟到早退、服务态度不端等现象,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熟视无睹,放任不管。这样一来,群众有意见,认为到机关办事很难,还不如基层所队热情和痛快;基层所队民警也有忿忿不平的心理失衡,认为机关干部不仅没有工作硬性指标压力,风吹不着雨淋不着,而且尽管纪律松弛、效率不高也没有什么说法,该得的待遇都能得到。

2007年,在全国公安机关队伍正规化建设和三基工程建设开展以来,我局经过认真讨论研究认为,如果不能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基层形象与机关形象的关系问题,不仅很难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而且也很难真正赢得各界群众对整个县局工作的认可和满意。因此,我们确定了抓基层先从机关抓起、抓形象先从规范入手的思路,先后制定出台了《县局办公环境正规化建设等级化管理考评办法》、《县局机关办公环境规范化试行标准》、《县局派出所办公环境规范化试行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把基层管理工作与机关管理工作一样从严规范起来,而且全部纳入综合考评当中,进行定期严格检查和讲评。一年多来,对于违反管理规范的单位和民警,我们实行了退回制,既:经过所队班子会研究同意,对不合格的民警退回县局政工监督室教育培训,再重新上岗。退回制实行以后,我局已退回民警3人。还有2人被诫勉谈话。与此同时,县局还把条块结合、捆绑考核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有力保证,明确要求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指导、检查、考核、服务的作用,实行工作下沉和前移,协助各个基层所队抓好各项工作。年末县局考评时,既考评基层所队,又考评职能部门,实行责任连带、奖罚共担,基层所队取得显著成绩一起奖励,基层所队出了问题一起受罚,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推动了队伍的正规化建设。

二、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好内部形象与社会形象的关系,切实做到工作时间与业余时间一样从严管理。

多年以来,不论公安部还是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都在从严治警工作上采取了很多措施,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有的民警内部形象与社会形象不尽一致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比如:一些民警工作时间非常遵守纪律,表现得也很出色,可是下了班就变成了另外一个人,完全置一个人的社会公德于不顾,置一名人民警察的社会形象于不顾。有的开特权车,或者随意停放车辆;有的在公共场所趾高气扬,吆五喝六,痞气匪气十足;有的沉迷于灯红酒绿,甚至酒后滋事;有的经常夜不归宿,惹得老婆孩子到处哭闹,等等。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给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带来严重的阻碍。

人民警察社会形象的好坏,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其所在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工作水平的高低。对此,应当着力抓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要坚持素质教育经常化。讲清讲明公安民警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求,讲清讲明公安民警违法乱纪所要付出的沉重代价,切实做到逢会必讲,从而不断强化每个民警的公德意识和社会形象意识。二是要坚持行为养成规范化。通过建立健全并且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行为规范和社会行为规范,切实做到经常讲评,同时对不良行为习惯进行细致疏导乃至严厉惩戒,从而不断强化每个民警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三是要坚持监督管理制度化。积极探索民警八小时工作外的管理方法,切实做到既能够依法尊重每个民警的隐私权、人格权,又能够及时掌握每个民警在社会上的所作所为。尤其是要完善民警思想和行为状况定期分析制度,把每个民警身上表现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四是要坚持以点带面具体化。凡事从小入手,以点带面抓推进。我们分局经过一段时间的具体实践,使各个办公场所的车辆摆放、物品摆放、内务卫生等方面都上了一个新台阶。派出所等基层一线单位都统一悬挂了单位牌匾、宣传标语、条幅,基本统一了床单、被褥、窗帘,基本做到了办公用具的干净整洁。就连派出所建立的治安岗亭也都实现了外观统一,里面规范地悬挂着三声四有五个一样等为民服务宣传标语,微机等物品摆放整齐。工作中,无论机关民警还是基层民警,没有特殊情况都着警服,而且做到警容严整。派出所民警值班时必须着装整齐,佩戴胸卡,扎好武装带,值正班的所长和民警佩带

白色袖标。特别是过去作为一个顽症,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作为提案指出却始终无所改善的对态群众冷、硬、横、冲态度被彻底根治。从2006年开始,县局党委把治理这一顽症,作为提升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改善公安机关社会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对待,专门制定下发了服务群众暂行规定,并适当调整了人员。现在,无论是县局还是各基层所队各窗口单位,对待群众态度都明显好转,现在再也听不到老百姓反映态度不好的问题,而是表场我们为他们办了哪些好事,解决了哪些困难,提供了哪些方便。我们还先后被省厅、市局评为先进单位,受到了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王维绪同志的充分肯定。他多次在全市公安机关大会上对我们分局提出表扬,要求各单位向我局学习,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进一步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好民警形象与领导形象的关系,切实做到领导干部与普通民警一样从严要求。

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民警的带头人,一举一动都具有强烈的示范和导向作用,一言一行都直接关乎着一个集体的风气。当前,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主要体现在作风建设上。有的领导干部思想作风不正,或者工作作风不正,或者纪律作风不正,或者生活作风不正,不仅严重损害了其自身形象,也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对此,广大民警不服气,老百姓也是深恶痛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