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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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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律制度

财务法律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财务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

一、财务监督机制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1.合理理财,实现企业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一个企业有好的财务监督机制可以实现企业资金的合理运作,已达到企业财富的最大化。目前现在的企业集团都是跨地域、跨行业的企业联合体,旗下不仅仅有一个项目的子公司,有的甚至有很多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的业务。这些子公司同时具有自己独立一套财务系统,虽然母公司把握着财务的整体管理,但是子公司相对还是有独立的部分,而这也容易造成资金的分散,所以企业集团就必须有一套监督的机制才能保障集团资金在财务的有限监督下,使每个子公司合理并充分运用资金来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从而实现企业集团的整体目标。

2.有效的监督机制能为企业的战略决策保驾护航。企业集团能否及时把握市场先机,能否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得以不断地发展,其关键要素就是企业内容的子公司能否将市场的信息和自身所具有的优势进行整合后及时反馈给母公司。母公司经研究,做出战略决策使得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形成统一的利益目标。而此时,通过有效的财务监督机制,可以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金进行合理的调配,促使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合理的管理已达到共同的目标。

3.确保企业及时掌握集团的状况。在一个企业集团中,一般由于子公司直接面对着市场,把握着市场的商机,掌握着供需关系的情况。而母公司由于负责幕后管理,对市场的动向只能通过子公司的汇总来掌握,这就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母公司处于信息的劣势,子公司处于信息的优势。此种情况容易出现,母公司根据子公司汇总的信息,为了整个企业的全局目标而部署着,而子公司却由于掌握了准确的信息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营私舞弊,对上报的账目进行造假,已达到操纵利益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由于对向母公司上报的信息进行造假,这将会导致母公司的对市场行情的误判,做出错误的决策,直接影响了母公司对整个目标利益的损失。因此,母公司要想摆脱此种情况,及时把握市场信息动态,建立对子公司的管理地位,就必须使用好财务控制这强有力的武器,制定出一套高效的财务监督机制,对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使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子公司而言完全透明,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介入子公司的管理。

4.对子公司业绩进行科学性和正确性的考核。财务管理部门对要对企业集团的子公司业绩进行科学性和正确性的考核,这是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一个科学合理的财务监督机制能对子公司的业绩进行客观、公正、合理的考核,确保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整体进度完成工作,按照母公司的整体利益安排进行市场运作。

5.有效的财务监督机制可以降低财务风险。企业集团在进行市场投资的时候,必须要对市场行情进行认真的研判,以最快的方式将各个子公司的资金汇聚起来进行大规模的投资,甚至有时还要向其他银行或者公司进行贷款来进行投资,因为市场瞬息万变,稍纵即逝,作为决策的母公司不仅要有灵通的消息来源,还要承担集团投资风险。有一套强而有效的财务监督控制体系,就可以预测集团资金的投资风险,以及回报率。将集团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可见,财务监督机制在整个集团的经济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是集团控制财务投资风险的有力手段。

二、实施财务监督机制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分析

1.建立财务监督机制中,依据的法律过于原则。目前,我国企业财务监督机制的建立的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审计法等其他规范。但是这些法律由于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进行规定的。所以法律内容比较原则性和指导性。在实践中可操作性比较差,并且没有一个完整的、清晰的监督架构。内容上没有规定应该如何监督,以及监督人的权限应该如何取得,监督的范围等规范都规定的不够明晰。而这些都是监督执行的必要因素,这些规定的不详细不利于对企业的一些违规财务操作进行监督。从而不利于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且在《会计法》中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并特设会计监督专章规定财务监督制度。”该规定的立法初衷是好的,健全会计的监督机制,已达到对企业财务使用的监督管理,但是,仔细分析该规定会发现,其内容只是工作的指导原则,对于会计的行为和会计监督制度制定时应该监督那些内容并没有进行说明,其内容规定的简单,依据此内容作为监督的依据还有待考虑。法律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依据,如果其内容对违法行为或失职行为等问题规定的不够详实,那么对于执法者来说将其作为执法的依据很难服众。而对于财务监督机制的建立依据如果规定的内容简单、笼统,就无法有效地对财务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就失去了其监督的宗旨。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的内容,对那些方面应该进行监督,监督者的资质应该如何取得,完善对违法者责任追究的规定,充分保证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

2.加强对股东大会与股东的监督力度。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条规定通读起来,感觉法律赋予了股东很大的查阅权,但是在实践中其没有可操作性。而相反在美国《标准公司法》第16条第2款(a)项中,法律赋予了股东绝对的查阅的权利,该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某些种类的档案(包括会计出入记录和董事会开会记录),股东在查询前只要提前5天发出书面通知,并为查询支付相关的费用,就可以对公司的相关档案进行查询,同时法律并没有对其查询的目的和动机进行限制。而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这在实践中根本没有一点操作性,因为通常情况下,所谓正当目的是指股东为了及时掌握公司或企业情况,为了自身利益而为之的行为。但是,在查阅的过程中,怎么能发现股东的目的和动机是要损害公司或企业的利益呢,违法事实不容易立刻暴露出来。如果发现财务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端倪,而要求行使查阅权被拒绝,这样很难使得股东及时对公司进行监督。虽然法条也规定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但是法院应该如何介入调查,却没有了下文,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工作规定。所以该条表面上是规定了股东的监督权力,而实际中股东的权利很难发挥,无形中被法律给剥夺了。

3.提升财务总监地位,强化监督职能。改革开放后,深圳作为特区首先实行了财务总监制度以来,迅速得到了全国范围内的推广,推广以来对促进公司管理水平,解决财务管理中的失真问题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全国来看目前财务总监的地位、权限、资格的认定等规范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各地方也只是根据自己的暂行规定来进行财务总监的管理,此种情况造成该职位各不相同,效果参差不齐。由于制度的欠缺在我国虽然已经实行了财务总监的监督制度,但是并没有使其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发挥重要的职能和明确的地位。在现有的体系下财务总监是归属董事会领导还是受总经理指挥,还没有明确和统一,以至于企业财务监督的体系不完善,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建立起来。

4.监事会,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是公司、企业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我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第55条规定“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从以上条款可见,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管理的监督是天生具有的,这对建立财务监督机制是一个非常利好,但是法条中只是简单地带过几笔,没有对监事会应该怎样进行财务监督的流程,职能的规定没有进行明确说明,缺少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利于监事会或监事职权的行使。此外,公司法中没有规定,在监事会履行职权时如果遇到阻碍应该怎样救济,法律中没有规定救济措施。因为,一般情况下,监事会的工作人员级别和薪酬都低于董事长和总经理,按照现有的我国公司结构,监事会工作人只能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上,列席旁听,不能对公司内部重大的财务决策发表观点。更不容易去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目,虽然法律赋予了监事会监督财务的权利,但是在实践运行中又由于机构的设置导致了权利形同虚设,并且法律没有规定当权利受阻是的救济措施,这更加导致权利的无法行驶。所以,要完善监事会的职权、监督流程、救济措施、保障机制,最好单独对监事会进行单独的立法,提高他的地位,明确他的权利。因为监事会不仅仅是企业、公司的一个组织部门,它自身的意义更代表劳动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刘丽华,张颖丽.加强企业会计监督的措施[J].辽宁工学院学报,2002(3):34.

[2]刘俊海,著.公司的社会责任[M].法律出版社,1999:129.

[3]张涛,梁心杨.安然事件后的民间审计[J].山东审计,2002(4):34.

财务法律制度范文第2篇

一、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

(一)提供虚假会计报表

在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具体表现有很多,其中提供虚假会计报表就是其中一条。会计是一个企业的经济核心,一个企业的所有的大小花费,也就是财务报表都要经过会计之手。而提供虚假的会计报表对于会计这个职位来说是非常方便的。在现在社会,很多企业的会计可能都会提供虚假的会计报表,这样来满足他们个人的私欲。

(二)编制虚假预算

会计在企业中还有对企业的各种项目的预算进行核对的职责,所以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还有可能是在项目预算这一块,这叫做编制虚假的预算。编制虚假的预算就有可能得到预算和实际花费的差值,从而为自己或者是他人得到更多的额外的钱财。但是这样会造成公司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从而对公司的运行也产生一定的阻碍。

(三)收入确认不规范

还有就是收入确认不规范的会计信息失真。企业的收入是要在项目造成之后,具体的收入确认不规范就是在项目的风险还没有排除、注入资金还没到位的情况下就确认这个项目的预算收入为确切收入,这样做的可能是为了让企业对外显示强大的企业效益,以便企业能够引入更大的资金注入。但是这样做的危害会使公司的财务产生很大的经济危机,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原因

(一)会计人员、领导成员素质不高

关于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可能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这样是便于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会计人员、领导成员素质不高是造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原因,会计和领导是公司里对财务掌控的关键人员,因为会计是公司财务的监管,整理人员,而领导对财务的支配也是有一定的权力的,所以如果领导和会计的素质不高会造成财务亏损等。因为他们自己的贪婪的欲望会对企业的财务进行相应的窃取,而且他们还处在不容易被发现职位,这些都是他们的道德素质不高造成的。一个道德素质高尚的人是不会对公共财产进行窃取的。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不严格

会计作为一个社会上的重要职务是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师注册执照的,但是现在这个社会的风气趋势人们用钱办事,也就是说有的人的注册会计资格证不是自己考取的,而是用钱买的。这都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不严格才造成的,如果加大审计,这样的情况就会减少。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

对于会计信息失真还有一部分原因是法律制度不完善。会计信息失真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企业甚至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所以有的是触碰到法律的,但是绝大多数都没有触碰到法律,所以要完善法律以保证所有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都能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

三、防范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措施

(一)提高会计人员、领导成员的素质

为了能够让会计信心失真的问题得到改善,可以从提高会计、领导的素质开始。一个有素质、道德高尚的人是不会窃取公共的、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的,所以提高了他们的素质能够让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得到一定的解决。对于会计和领导,每个季度或者是每个月要对他们进行道德培养,以提高他们的道德素养,让他能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

(二)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严格执行

注册会计师资格证是成为会计的第一步,因为要想成为一名会计就要获得相应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所以为了把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扼杀在摇篮里,就要从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开始,一定要把不合格的人挡在会计师的门外,让真正的有才能,道德素质高的人成为会计师。为了能解决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一定要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严格的审计。

(三)完善对企业会计失真的法律制度

很多的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都是因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所以要完善法律制度,使得每一个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都有相应的法律惩罚,还有就是以前的法律没有力度的要加大力度,这样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不痛不痒的惩罚对于企业的问题是得不到解决的,而且还会造成他们对法律制度不重视,所以不仅要完善法律制度,还要加大法律制度,这样才能解决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四、小结

财务法律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信用征信 信用权 法律制度

健全社会信用法律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成熟的社会信用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信用为基础所形成的比较完备、系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有效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目前我国现有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许多不足,有待通过健全我国信用法律制度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一、完善社会信用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的市场化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与市场经济信用关系发展紧密相联的社会信用的作用机制也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社会经济发展国际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使市场主体的信用程度成为了维系国内国际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重要纽带。相对完善的社会信用法律制度有助于考核和评价市场经济中各主体的信用程度和维系市场经济信用关系的正常发展,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信用法律制度直接影响到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有序性、有效性,涉及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具体法律问题以及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成效。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国民经济增长。信用交易增长会拉动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尤其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依靠扩大信用交易来扩大市场,可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可持续增长。信用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消除信用活动中的失信,违纪行为,是实现国民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的制度保证。信用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一方面在于证实经济主体的资信情况,另一方面在于开发、利用经济主体的信用资源,并通过制度来规范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实现经济主体经济行为效益的最大化,从而完善一个优良健康的信用发展外部环境,对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能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经济主体合作的顺利进行并加速优势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行为理性的有限性等因素,经济主体自身难以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靠法律制度来规范经济主体的信用,提供一系列的信用行为规则,使经济主体能在合作互利的情况下正常运作。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使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经济活动等信用资料保证有效公开,为其提供基本情况,为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依据,降低经济行为主体交易的成本,提高效率。通过法律上的惩罚制度,使那些信用差的经济主体难以生存,淘汰出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信用法律制度在规范、引导、促进、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促使经济主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形成和谐的信用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的信用环境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政府、企业、个人的信用程度仍未得到大的改观,严重制约我国经济主体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国出口商品的市场份额受到明显的挤压。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健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决定了我国在信用法律制度建设中,仅靠道德层面的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加以完善,才能推动我国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信用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基本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市场经济的观念和信用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我国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还不成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诚信失衡、信用制度缺陷、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在我围的信用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健全的系统的信用法律法规。近几年,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已有了一些进展,例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于公司“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及上市中的“虚假陈述”也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刑法中对金融诈骗等犯罪也课以重刑,但仅有这些还不足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不守信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例如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多起证券欺诈案,虽然证监会的处罚力度很大,但违规公司承担的仍然是行政责任(罚款),广大受损害的投资者并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结果是不法行为人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其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严重不对称,导致法律责任和制裁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证券市场中欺诈现象依然十分严重。我国的征信法律制度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等都有一些有关征信方面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征信制度只表现在财政部、司法部、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一些规章和一些没有广泛约束力的文件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惩治制度。

2缺乏成熟的社会信用环境。当前构建我国信用制度的经济条件虽然已经初步成熟,但是信用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仍然要受到其他环境因素的制约。文化环境方面,信用消费观念短时间内、难以在人们的思想中迅速改变;社会环境方面,由于我国近年来宏观经济增速放慢,失业人数居高不下,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人们的生存危机较大,消费信心明显不足;此外,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发展信用制度的市场环境还不成熟。缺乏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信用权保护的规定。征信必然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在我国,除《国家保密法》规定外,没有明确界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以向公众开放的征信数据。也没有明确哪些数据可以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序、对象等。

所以,公安、银行、工商、人事、税务、统计等部门以及水、电、气通讯等公用服务行业所掌管的大量的企业信息资源很多没有公开,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也对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不利作用。

财务法律制度范文第4篇

    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企业所在地区的金融市场发育程度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金融市场发育程度高的地区,企业融资机会越多,融资渠道越多,融资也更便利,这样企业在面对较好的投资机会的时候不至于因为资金短缺而丧失盈利的机会,增长企业价值。同时,好的投资越多,企业的管理层也会更有动力和压力去提升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经营效率和效果,给外部投资者传达好消息。因此任何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都愿意对企业进行投资,也更愿意接受较低的投资回报率,对于企业来说,其权益资本成本就越低。法律制度环境法律制度环境也是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从企业角度来说,在法律制度较完善的地区,其方方面面的权益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来自同行的恶性竞争能够得到遏制,企业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中发展自己,企业增长更快;从股东方面讲,管理层与股东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管理层做出利己倾向的机会主义行为将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惩罚,企业获得的盈利将更多的归属股东;与法律制度环境较好地区相比,在法律保护较弱的地方,大股东会尽可能的控制公司从而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影响中小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即便是公司破产了,投资者也能在更为合理合规的破产程序中得到应有的补偿。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地方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更大。

    在法治健全的地区,对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披露透明度的提高有利于缓解管理层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降低企业权益资本成本。所以说,法律制度环境大大影响了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法律制度环境越好,投资者要求的投资回报率相对较低,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与政府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有政府关系的企业更易获得融资便利、税收优惠、政府救助及更多的银行贷款,同时在企业发生财务困境时更易得到政府扶持而不至于破产、也更易进入政府管制行业进行多元化经营,当会计盈余质量出现问题时,这类企业也能在政府的庇护下“朽而不倒”等等。政府“扶持之手”的存在,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同时对于这类企业自身来讲,清楚自己因拥有政府关系而享受着额外好处,与非政府关系的企业相比,可能其市场的竞争意识不太强、管理层对企业的经营会有所懈怠、对投资的效率效果及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也可能不太关注。但是,如果企业在享受这些得天独厚的优势时,又能有所作为,投资者能不趋之若鹜?其他影响因素当然除了以上三种影响因素之外,还有其他的外部因素影响到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比如审计规模、审计质量。由“四大”审计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更高,其财务报告的可信度高,更有利于投资者作出利己的投资判断,其成本也会降低。

    在信息披露有效性不高的企业,一方面信息披露透明度不高,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给理智的投资者传递了坏消息,导致投资者不愿给予投资或者要求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偏高;而那些旨在降低风险的公司治理,由于问题的存在,股东不得不拿出更多的监督成本来监督管理层的行为,因此他们要求更高的报酬率。在公司治理较差的企业,大股东借控制公司的机会搜刮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使得企业筹资困难。从长期看,增加了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内部控制质量内部控制是指经济单位和各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内部控制的目的在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内部控制三目标,在一个内部控制好的企业,全体员工各司其职、职责明确,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毋庸置疑,无形中公司的价值得到了较大的提升;理性投资者能够认识到公司财务报告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可以缓解因为信息不对称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好地遵行了现行的法律法规,管理层不易做出利己的机会主义行为以侵占股东的利益,一定程度上抑制问题。所以说,一个企业要想降低权益资本成本,加强其内部控制建设是其必经之路。公司股票海外交叉上市公司海外交叉上市又称跨境上市,是指既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又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包括先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又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先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后又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同一时间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发行上市的企业。交叉上市对企业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海外交叉上市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解除了企业单一上市时面对的较多的融资约束问题。而且交叉上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甚至消除资本市场间的障碍,从而降低公司的股权成本。第二,流动性假说认为股票的流动性可以降低公司的股权资本成本。而海外交叉上市,大大增加了公司股票的流动性。第三,实现海外交叉上市,增加了投资者数量,分担在每个人身上的投资风险也就降低了,股东要求的回报率也降低了。第四,交叉上市后,公司会受到各大金融机构的监管,从而加大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最重要的是,在双重法律约束和监控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公司治理水平势必会得到了提高,还吸引大量的投资者,从而使公司可以较低的资本成本筹集到更多的股权资本,以提升企业价值。同时,企业实现海外交叉上市,起到一定的金融广告的效应,会在投资者心中树立良好形象,有利于企业融资,降低权益资本成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也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

    随之投资者也开始给及十分的关注。如今,企业的环境表现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特别是环境敏感型且受政府严厉监控的企业,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环境表现就是它们的生命线。财务报表上好的环境信息披露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降低了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以往对企业权益资本成本的研究,大都以财务指标为基础,如企业规模、负债比率、账面市值比等等,而本文采用政府关系、内部控制等非财务指标阐述其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从以上阐述我们可以看出,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存活,势必要降低其资本成本。在金融市场发育程度高、法制完善地区的企业,在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及内部控制建设的同时,增强与政府的关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现海外交叉上市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发展策略。而那些外部环境不太理想的企业,更应该加强其自身的建设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为大环境的转化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财务法律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财政 资金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指的是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及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它涉及政府怎样合理分配财政资源,提高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优化其内部控制的,加强外部监督,内外相结合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管,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现今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管存在一些问题。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存在的缺陷

(一)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监管松散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内部控制,它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了财政监管水平的高低。在我国地方政府的“官本位”思想较为严重,但对于监督责任却存在排斥的心理。而会计人员的人事关系都在所属的单位,顶着上级行政权力的压力往往很难监管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另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资金时并不考虑成本,只核算财政部门拨付多少钱、还剩多少钱,这就使得某些单位在资金的使用上没能专款专用,利用专项费用补贴经费支出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的管理方面也不够规范,其固定资产一般不计提折旧,导致单位疏于管理,长期不盘点清查,固定资产实际数量与账目数量存在差异,这些都是单位缺少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执行力度不够所导致的,这些监管方面的漏洞严重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安全。

(二)财政部门对资金监管存在漏洞

财政部门成立会计结算中心,这种会计集中结算模式对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起到积极作用,但这种模式也为资金监管带来不便。政府财务部门是分配资金的地方,由财政部门成立的核算中心进行监管,这就等于资金的分配和监管都在一个部门,实属自己管自己,并没有起到财政制度透明化的作用。另外,财会结算中心从级别上来看低于与财政局同级别的单位,要下级部门监督上级部门在话语权上已处于弱势,导致监管不能落实实施,监管成为了形式。

(三)财政资金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也需要法制建设随之推进,特别是财政资金监督法律体制的完善。但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尚处于发展阶段,目前只建立了相应的框架,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与公共财政建设的步伐并不一致,部分法律制度仍然空白。此外,相关财会制度较为落后,给具体的资金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目前主要靠内部监督,但监督者常常以无相关法律依据为借口疏忽资金的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使得财政资金监管举步维艰。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的加强措施

(一)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完善从一下几点入手:第一,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的购买、领用、报废都要由专人签批,并不定期的由专人进行资产抽查或清查。第二,各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要确定经费审批权限,对重大开支要集体研究。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自身职能,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制度。各岗位实行相容职务分离,相互监督制约,并实施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三公”经费是政府开支的一部分,其开支内容非常敏感,它代表了政府的形象,要特别注意。第四,审计主体和审计内容必须要明确。审计部门在制定审计项目、审计进行过程及出具审计报告时,要将被核算单位及会计核算中心均视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两者责任共担,但在审计内容上要有所侧重。第五,调整审计目标及时把握审计重点。审计重点要转为对银行账户检查其收入是否全部入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看有无挤占、挪用的现象;对发票与经济事项核对是否相符;对固定资产管理,侧重实物清查。

(二)巩固会计核算中心建设强化资金预算管理

巩固会计核算中心建设要加大核算中心宣传力度,加强集中核算意义的宣传。取得上级部门及兄弟部门领导的理解支持,使大家切实认识到加强财政监督的重要性。还多请预算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来座谈,互相交流分享在日常核算监管时发现的问题及总结的经验;同时也要让结算组的工作人员了解该单位的内控制度、财务审批手续及报销程序。针对政府新出台的文件制度或近期的工作要求及时加以培训,熟练掌握主要业务内容及具体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才能做好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其具体做法是: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及时调整预算,如有临时追加或改变的预算,要及时上报并根据批复及时调整;制定科学的进度严格按标准执行,对于批复的项目和日常支出要严格按标准进行,制定经济分类预算,不能随意增加支出项目及提高支出标准;做好预算和决算的全过程监督,会计核算中心与财政部门要配合起来,将会计监督与预算决算监督统一起来。

(三)完善财政资金监管法律制度

完善财政资金监管法律制度可以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具体措施是: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包括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同时,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还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与单一的事后监督相比,对财政资金的事前、事中监督更能发挥源头监管作用,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同时,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也是贯彻落实国家重大财税政策,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加强绩效监督,让财政资金花得合理合规,提高使用效益,为百姓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只有当财政管理制度细化到管控所有财政资金之后,政府才能够向公众说清楚财政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合法并且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