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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
第四条提倡发展劳动安全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对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职能机构和各工作岗位劳动者的安全卫生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第六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配有工作机构或者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卫生专业知识和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企业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经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方准上岗作业。
第八条企业对生产中的安全卫生工作,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职业危害因素,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或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或所属企业安全卫生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权: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应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二)负责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项目(以下统称生产性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
(三)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卫生培训工作;
(四)调查和处理企业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权。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管理,行使下列国家监察职权:
(一)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发出《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
(二)检查和评估企业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三)参加生产性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检查企业劳动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五)组织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认证;
(六)参加并监督企业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审查和批准企业劳动者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有关的劳动卫生工作依法实行国家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行为,及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章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第十二条生产性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三条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编写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并报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审批。
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
第十四条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进行试运转或者试生产,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卫生设施完成情况;
(二)各生产系统安全保障设施安全可靠性评价资料;
(三)在试运转期间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行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之日起45日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
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参加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技术转让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必须有可靠的安全卫生保障设施,并与之同时安装使用。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经营、试验场所及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有易燃、易爆、粉尘、高温、毒物、辐射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和分级,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及时进行治理。
第十七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安装、使用各种设备、器材和安全仪器。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必须与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研究,同时采用,经过试验鉴定,安全卫生确有保障的,才能用于生产。
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监察认可证制度。
企业对前款所列的危险性较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定期进行检验,防护性能失效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应安排治疗,定期复查,并给予其职业病的抚恤待遇;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及时调岗,妥善安置。
第二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对从事特种作业劳动者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执行。
企业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劳动者上岗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二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本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已为劳动者投工伤保险的,在工伤事故中伤亡的劳动者,由保险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企业尚未为劳动者投工伤保险的,在工伤事故中伤残的劳动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企业支付;自定残之日起,企业应按下列规定以所在地(市)上年度劳动者年平均工资为标准,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
(一)属于一、二级伤残的,应付给30年的年平均工资;
(二)属于三、四级伤残的,应付给25年的年平均工资;
(三)属于五、六级伤残的,应付给15年的年平均工资;
(四)属于七、八级伤残的,应付给10年的年平均工资;
(五)属于九、十级伤残的,应付给3年的年平均工资。
对在工伤事故中死亡的劳动者,企业除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困难补助费外,还应一次性付给死者直系亲属25年的年平均工资的死亡补偿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一)分配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劳动者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许可证而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伤亡事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立即补报,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场所及其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
(二)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四)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性能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等危险性较大设备进行制造、安装、检验的。
第三十二条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劳动、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讼。
第三十四条从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一、基本情况
**市共有职工20多万人,其中女职工7万多人,约占35%。近年来,**市各级各部门立足本市实际,强化措施,在维护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全社会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女职工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逐步得到改善。市总女职委加大源头参与力度,积极参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和劳动争议调解,在合同文本中增加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款。20xx年以来,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试点工作,并以此为基础,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在企业中广泛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取得良好成效。
二、存在的问题
在督查中我们发现工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情况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职业层次偏低。据我们调查统计,60%以上的女职工文化程度只有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偏低。大多数女职工在自身素质不高、生活压力大、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面前,选择较易适应和技术程度不高的服装鞋类加工业、餐饮业、美容美发业和家政服务业等,择业路子不宽,这成为大部分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更容易受侵害的主要原因。有些女职工在私营企业工作后,对今后的出路很茫然,放弃了继续学习职业技能的机会,即使不满足现状,也束手无策。
(二)用工制度不规范。一些企业主不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协议”或是“押金合同”和“生死合同”,合同中没有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对孕、产、哺乳期女工随意单方终止合同,有的企业虽然签了合同,但不履行合同规定。据统计我市目前仍然有30%的企业未签订集体合同。有的企业在招收女工时,只招收18-22岁的女职工,有意识避开结婚生育段的妇女,也就“合法”地避开了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应提供的特殊劳动保护。
(三)加班加点现象比较普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部分服装和鞋业等生产任务季节性较强的企业,女职工加班加点现象很普遍。有的女工从早上7点开始上班至下午6点才下班,中间只有一两个小时的休息时间,甚至有的晚上还继续加班加点至9点多。这些企业以计件制为由,超时劳动不发加班工资,部分女职工劳动付出与工资收入相差悬殊,严重侵害了其劳动权益。
(四)参加社会保险比例低。在被调查企业中,部分企业主认为进城务工人员流动频繁,不稳定,因此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很消极,加上职工对参加社会保险不甚了解,故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为数不多。部分企业只为女职工保了工伤险,而参加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企业则寥寥无几。在这些企业中,女职工月平均收入800元及以下者占了三分之二以上,如遇天灾人祸,她们将无法抵御。
(五)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部分企业主存有“女职工事多麻烦多”的错误认识。部分企业对处于“五期”的女工给予了工种、劳动环境等方面的照顾,但工资收入却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女工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有的不发工资,有的甚至被辞退,有的不给生育后的女工哺乳时间等,严重影响了女工和子女的身心健康。
那么,为何上述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经分析,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私营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多数私营企业主认为《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只是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实施,对个私企业不适用。也有的知道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个私企业,但未引起足够重视。
二是私营企业重利忘义。一些企业一味考虑自身效益和利润,因而不顾女工的生理特点,安排女工从事不适应其生理特点的劳动,取消女工依法享有的一系列合法权利。
三是女工缺乏维权意识。女职工大多来自农村,从田头到车间,心理上有一种满足感,加上她们多数不懂法律,不懂自己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被侵权了还不知道,没有意识到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有的苦于找不到工作,觉得找个工作不容易,怕再度失去,就忍辱负重,不敢据理力争。
四是有关部门和组织监督不到位。有的私营企业根本不设立工会组织,上级工会鞭长莫及,没有人出面维护女工权益。劳动主管部门执法监督不到位,致使私营企业为所欲为,等等。
三、对策和建议
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真正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劳动法》落到实处。为解决前述问题,我们认为应当通过多方面途径进行: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多种宣传媒体,深入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多开展一些寓教于乐 的活动,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力度,要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使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增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制观念,特别要使企业主了解工会维权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逐渐打消其抵触情绪,加入到工会中来,并且认真按照工会章程办事,在这个大前提下,女职工的权益就能够逐步得到维护。同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个别侵犯妇女权益的事件进行曝光,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奠定舆论氛围,形成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各司其职,加强社会保障和监察体系。要切实发挥劳动、工商、卫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作为考核企业的一项重要标准,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预防和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积极推进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办法的实施,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将女职工的社会保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一、依据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原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应遵循“统一领导,严格审查、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有利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消费,有利于维护农产品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正当权益,有利于推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
三、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省农委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监测以及产地环境监测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发生后,省农委根据《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和《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要求,按程序及时报告、处置和有关信息。
(三)农产品科学安全消费信息。针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省农委组织专家及各有关单位,开展科学宣传报道,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正确引导科学消费。对可能影响农产品正常生产销售秩序的不实信息,缺乏科学依据的报道,要及时予以澄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方式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方式。主要通过工作简报、情况通报、吉林农网、新闻媒体和召开新闻会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信息方式。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后,省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及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举行新闻会等形式通报有关情况,或安排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准确、权威信息。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安全和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信息,前要经过专家论证。
(三)农产品科学安全生产与消费信息方式。不定期举办各类宣传活动,培训或在报刊、杂志上开辟专题、专栏,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知识宣传。广泛宣传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加强与消费者沟通,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公信力。
五、程序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程序。需要以新闻会等形式的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由委相关单位起草,市场信息处会签,经委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业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委领导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由省农委新闻发言人或指定的人员对外统一;通过其它形式的信息由委各有关业务处(办、站、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确定内容、形式和时间,经委市场信息处、办公室会签,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对外。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程序。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事件发生后,按照应急工作预案,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告省农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应急程序,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处(办、站、中心)向省农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供事件发生的有关情况和处置建议。省农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新闻通稿等材料,经委办公室会签,报分管业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委领导批准后,以省农委新闻发言人形式对外。
六、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指挥,各负其责,信息准确,反应快速”的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协调共享机制,完善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的科学畅通,快反应、快节奏、高效率、高质量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强化信息报送。委有关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价、处置和等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要多渠道、多方位搜集信息,全面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动态。
(三)健全专家咨询队伍。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质检队伍的作用,健全专家咨询队伍,及时开展风险评估、科学评价、解读相关科学消费知识等工作。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
安全是什么,安全是清晨明媚的阳光,照耀着我们和谐的生活。安全是什么,安全是我们脸上永久不变的笑容,安全是我们心里最美的愿望,最平凡的寄托,也是最美好的期盼,而对于这个无时无刻不在耳边萦绕的词语,我们又能真真理解多少呢?
每天,我们都能以各种媒体报道,甚至于自己的身边看到各种安全事故,给个人、家庭以及社会带来的损失与痛苦。从这些事故分析结果上,我们总能见到这样的事实:那伤人性命,吞噬财产的熊熊烈火可能就是那个忘记掐灭的烟头;而那从高空坠落的作业人员往往是因为安全带疏忽;安全与危险只是一瞬间,安全来不得半点麻痹和放松。没有了安全,生命就没有了保障,没有了安全,就不会有今天,没有了安全,也就没有了希望,安全是事故的枷锁,紧实而沉重,安全是事故的烈焰,炙热而刺痛,安全是事故的屏障,牢固而阴冷,安全是生命的保障,安全是生产的基础,安全是进步的需要,安全也是一切一切的基础。
这是一个发生在我身边真实的故事,大家曾亲切的称呼他—老钟,在一次检修事故时,因违章作业不幸身亡。事故后,他妹妹对我哭诉了那催人泪下发人深思的经过。
那是一个普通的星期天下午,久居外地难得回家她,哄着两个年幼的孩子,依偎着双亲和嫂嫂围在一起包饺子,嫂子喜笑盈腮说:这些年了,咱也吃顿团圆饭。”饺子在家人的欢声笑语中包好了。时钟依然地走着,一家老小就这样静静的等待变得浮躁不安起来,不知何时,天空中涌来了几朵乌云,让人隐隐感觉到了什么,“咚,咚咚”“回来了...爸爸回来了”侄女欢快的叫喊着奔去开门,然而出现在她面前的不是爸爸而是表情凝重爸爸单位上的领导。“老钟他.....他出事了!”噩耗传来,这个家的天塌了,当看着哥哥的尸体被抬出来时,家人哭成一团,母亲像疯了似的扑向尸体,嫂子哭的几经晕厥,两个幼小的孩子抱着妈妈的腿哭喊着;“我要爸爸,我要爸爸!”假如.....假如当时他能锁好电闸门,假如当时他能在箱体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字样,假如当时工友们在合闸前能检查一下设备的状况,那么这样悲剧的一幕就不会发生。他去了,使得他那白发苍苍的老母亲饱尝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心酸,使得那孤苦的孩子失去了父爱、使得无助的妻子悲痛欲绝。从这一起事故中,我们怎能不让人感叹生命的宝贵和安全的重要呢?
分析目前所有的安全事故,90%都是由违章作业造成的,一切违章作业的根源,是一些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制度只是挂在嘴上、写在纸上,就是不落实在行动上,“安全生产”,工地上的每个人肯定“知道”,但往往不去严格地“做到”,结果酿成悲剧。只“知道”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要“做到”。 我们经常在追问安全是什么,其实安全就是我们从事一切行为的基本要素与准则,是我们人生平安幸福快乐的基本保障,是一道永远也不能跨越的防线。我们不要抱怨制度太严,不要责怪领导做事无情,因为安全是我们共同的期盼,我们应该多一些理解,少一些抱怨,多一些参与,少一些遗憾,生命需要安全的保障,幸福寄希望于安全,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安全问题没有悔不当初的回旋余地,只能做到防患于未然,让安全意识深入己心。
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富强,企业的腾飞,所有的美好,都是以安全为基石!只要我们想一想,一次事故将会给一个家庭带来多大的灾难,给一个企业、一个国家带来多大的损失,给社会造成多大的影响,我们就可以从内心深处掂量出安全的份量!我要安全,这是我们发自内心的呐喊;我保安全,这是我们慎重的承诺!我们必须安全,这是我们坚定不移的誓言!
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带动了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同样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经济开放性的特点,部分不法商家为了追逐利润,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而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做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保障食品市场的安全稳定健康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1食品安全评估制度概述
食品安全,是指食物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同时,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使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是十分重要的。而目前对于食品安全的最新解释,是指食品的供给能够保证人类的生存和健康,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可持续安全。针对不断涌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使得食品安全评估问题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食品安全评估制度,是当前我国制定食品安全评价标准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市场进行依法监管的有利依据。一个完善健全的食品安全评估制度,可以对市场中食品产品的信息进行综合全面地评价,有利与食品安全;也可以为食品安全评估系统的创建提供有效参考,增强食品安全信誉,保证人们的身体健康;更可以对食品污染因素以及对健康的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估,提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责任心,使得加工过程更加透明化,增强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信任
2食品安全评估制度在食品卫生监督中的应用
食品卫生监督,是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依据《食品卫生法》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强制性卫生行政管理,督促检验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标准等,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追求行政法律责任的过程。食品卫生监督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权威性、技术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最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如2011年,双汇集团猪肉瘦肉精事件,以及之前伊利集团的三聚氰胺事件、最近几年纷纷扬扬的地沟油事件等,使得社会各界都将目光放在了食品安全上。对此,卫生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希望可以加强对于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保障我国食品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评估制度的应用,可以分为食品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这里对其进行分别分析
2.1食品风险评估
最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新闻和媒体也进行了详细的报道,而实际上,许多食品安全事件并没有造成人体伤害,但是由于盲目按照卫生标准进行判断,没有考虑制定标准的依据,因此给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恐慌,进而产生的舆论压力则影响了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效果。针对这种情况,需要进行食品风险评估,对食品的危害性进行分析和判定。食品风险评估可以分为四个基本步骤,其一,危害识别。当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时,要对相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了解食品中存在的对于健康的危害因素,如化学物质、病菌、物理物质等,对危害因素进行分析,然后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进行评估;其二,危害特征。危害特征是指相关监督人员通过现场调查、数据分析、污物检测等数据实验,对危害物质与人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证明,并对人体可能产生的不良反映和相应的安全值进行设定;其三,暴露特征。暴露特征主要指人体通过口腔、皮肤等接触到危害因素,进而导致不良反应或者中毒的情况,需要对可能接触的暴露量进行评估;其四,风险特征。指针对上述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最终对食品的安全性进行判断,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
例如,在农业技术飞速发展的带动下,各种转基因农作物不断涌现,虽然可以提升作物的产量,解决粮食问题,但是许多消费者担心这些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问题,因此很难被大众所接受。对此,可以采用安全风险评估的方法,对这些食品进行公开、透明的评估,并通过列表的形式,将安全风险问题和评价标准清楚的摆在消费者的而前,消除消费者心中的顾虑,有效的保障食品安全
2.2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管理的管理理念,是对消费者负责,以前查出食品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危险因素。大量的临床试验和科学研究表明,查出风险物质的剂量风险,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大突破。在实际应用中,要想做好食品安全管理,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消费环境,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对食品安全检测进行进一步地整合,加强对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的研发,以方便及时、快速、有效地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并对其进行解决。同时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标准体系,并推动其逐步实施
其次,创建相应的食品安全监测公众平台,及时向公众公开各部门的检查数据以及安全评估数据,方便消费者进行查询,提升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
再次,创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列举出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系统为基础,组建成一个包含卫生、工商、农业、质监等多方面多领域的食品安全系统,对敏感性问题、行业性问题、区域性问题等进行分类评估,并相应的预警通报
最后,强化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资金和人员投入,对市场中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和调查,通过食品安全预警监测平台,加强对于食品污染物、致病物质等的监测和管理,对进入市场的食品产品进行全面评估,严把市场关,对于不合格产品、过期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等,要及时进行治理,排除出市场,避免引发食品安全问题,保证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例如,针对之前市场上出现的地沟油问题,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第一时间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召回相关产品,并通过新闻媒体向消费者介绍了相关产品及其危害,提醒消费者的注意,并对生产地沟油的厂家进行了从重处理,将其对于市场的影响和危害降到了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