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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关键词 新财务会计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财务管理
一、引言
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处于基层单位,在实际的工作中将重点放在了对医疗业主的管理上,往往忽视了经济管理工作。大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还没有充分的认识,认为财务工作就是简单地在收支结算和经济业务上的操作,这样的观点无疑是错误的。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不仅是工作人员不是特别重视财务的工作,就连领导也觉得财务管理工作不是很重要。这样的观念使得财务管理工作存在严重的问题,甚至会导致卫生机构的资金运转不能够正常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
二、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一)财务管理意识不足
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更加注重在医疗技术、设备上的更新,对于财务管理工作方面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问题。其实,意识上的重视往往在实际工作中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补贴和医疗卫生服务来获取经济来源的,所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容易出现资金上的问题。但是,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由于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技能,很难达到工作要求,缺乏专业知识和技巧就不能按照规定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工作,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所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忽视是其工作水平相对落后的主要原因。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财务管理工作制度上还不够完善,在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下,仅凭借以往的管理经验和惯例来工作的话,就会在管理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弊端。时代的进步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使得财务管理制度不能够适应发展的趋势。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忽略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对于财务收支的具体情况也不是很关心,所以违反规则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比如说在报销环节上,在没有实际的凭证的情况下,只要有领导口头上的交代就能从会计部分报销,这种没有规则性的财务管理,不仅会造成财务管理工作的混乱,同时在发生财务管理的问题时,也很难找到根节所在。
(三)盲目的投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经费的自节能力还不够好,不能够有效地控制经费的支出,往往会出现日常工资发放困难的现象。盲目的投资往往是导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无法正常运行的主要原因。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有一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够重视投资的科学性,往往进行盲目的投资,这让本来就处于劣势的经营状况雪上加霜,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和经营。目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投资,并且缺乏投资工作的合理规划,加上严重缺乏投资预期,没有深刻分析投资带来的风险和收益,很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在盲目投资的问题上一定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四)财务监督工作不到位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强有效的监督是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武器。但是,目前的财务管理监督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监督中,很少有专业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定期的有效监督,监督工作和力度的薄弱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在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情况下,财务管理工作很难进行正常的责任划分和归属,这样就很难提升财务管理的工作水平。部分财务管理工作人员没有全面落实相关制度规范中的要求,还有一部分财务管理人员工作没有积极性,并且在专业化的水平上还有所欠缺。种种问题导致基层医疗卫生部门的财务监督工作不到位。
三、新财务会计制度下的财务管理及改进的措施
(一)预算管理
支出预算编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支出编制要根据年度平均职工数量、社会保障和相关的薪资政策进行有效的编制计算。药品和材料的支出要以总的业务量和工作计划等作为依据,展开相应的编制工作。在经费的支出上,要将平均支出标准和总的业务量等方面的数据作为编制的参照,在这一过程中要充分保证各项数据之间的平衡。政府补贴上的编制工作应该按照建设支出的文件和资料来进行。收入预算编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疗收入是总体收入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进行核算时要充分考虑到服务范畴、技术水平等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可以参照门诊数量、计划人均收费水平、住院业务量等数据进行有效的编制,保证收入编制工作的科学性。预算编制。在预算编制的过程中,要将审批后的预案算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这是履行服务职能的重要保障。在进行预算编制的过程中,要充分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监控力度,对于预算收支和实际收支要进行合理的评判,有效提升预算管理的水平。
(二)资产负债管理
资产的负债管理工作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首先,要在净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协调安排资金的分配,有效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在资产的管理中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明确的划分,保证资产管理的合理性;日常的存货管理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要尽量减少库存的定额并缩短资金的占用,增加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代收款额、预付额款的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有效降低坏账的程度;要在设备的管理工作上加强重视,保护好机构的固定资产。
(三)收支结余管理
首先,支出管理是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医疗卫生服务、财政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和其他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部分,都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坚持科学开支、认真核算的基本原则。收入管理包括政府的补贴和机构自身的服务收入,收入的管理工作要遵守及时收缴、严格核算的原则,在明确各项补贴和收入的基础上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最后,收入结余的管理工作也不容忽视,如果结余中规定用途就不进行结余,如果没有规定结余且为正数的情况,要参照相关的规定,若是负数就要在事业基金中进行补充,不进行分配。
四、结语
本文对新财务会计制度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讨论。首先,要充分地意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其次,在发现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积极有效的改正,充分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作者单位为蓬莱市基层卫生医疗单位财务核算中心)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只有各个环节运转顺畅,才能为居民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颁布,医疗卫生机构应顺应时事,积极改革自身的财务管理方式,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现存问题
首先,财务管理观念淡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特殊的行业,一般重视医疗技术的发展,而忽视财务管理。很多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医疗服务和国家财政补贴,不用担心成本问题。所以在运营过程中,财务管理并没有被当成一项重要工作来做,他们选聘会计人员的标准是:能记录日常的收支,根本不重视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所以,从管理者到具体的财务人员都不重视科学的财务管理方法。
其次,财务制度不健全。由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财务管理不重视,所以在收支问题上随意性很强,出现很多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比如,对票据的管理和审核不规范,有的用白条入账,有的原始凭证要素不齐全,很多不合规定的票据也能在会计那里发挥作用。特别是报销凭证,只要有领导的口头交代,有没有凭据都能从出纳那里支走现金。不规范的财务制度还表现在没有做到会计和出纳的分岗设置,因此无法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而这些机构往往审计程序都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导致很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处于失控状态。混乱的收支状况,使医疗卫生机构的账目不清,对自己的经营状况没有准确的认识。
二、新会计制度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改革策略
首先,重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状况不仅是该单位经营好坏的数字化反映,也是单位实现其发展战略的基石,所以必须重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一切活动,归根到底都是经济活动,而所有的单位经济活动都离不开财务,有了财务就必须对其进行管理。由于财务管理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益、支出、分配等经济活动的计划、控制、分析、预测、决策活动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特别是在新的会计制度实施以来,财务管理在单位运营中的核心地位更加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越迅速,对财务管理的要求也越高。完善的财务制度、规范的财务管理是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营和不断发展的前提条件。
其次,健全财务制度。制定健全的财务制度是财务管理规范化的前提和保障。除了按国家的财务法规制定完整的财务制度外,还要针对单位自身的特点,制定一系列适合自己经营特点的财务细则。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划分财务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高素质高能力的财务专业人员。日常工作中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章程制度办事,为确保账目的清晰和准确,账目来往的原始单据要妥善保存,并制定完整的会计档案,以备出现财务纠纷时查询。各个岗位的财务人员应分工明确,相互之间要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确保按制度、高效率地完成财务工作。
再次,加强财务预算。在新的会计制度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要求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年终主管部门都要依据核定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措施。所以使预算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部门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方法。所以单位在制定自己具体的预算方案时,一方面只有对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再依据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大致情况,才能制定今年的账目支出预算。另一方面应该考虑政府考核的具体内容,制定与其相符的预算步骤,有利于顺利通过政府的考核。在日常工作中,经济活动的依据是衡量单位财务预算的重要标准。为保障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必须按照严格财务预算经办活动经费。为确保预算的顺利实施,可将落实预算环节细化,具体落实在每个岗位责任人身上,要他们按照经费能力合理计划活动经费的使用。在具体执行预算过程中,应定期将实际花费与预算做对比,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并依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后期预算计划,确保全面预算计划不受太大影响。
总之,在新的会计制度下,财务管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和可持续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健全的财务管理管理制度是可以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整体收益;可帮助领导制定科学的发展策略;可以通过对风险的控制,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盈余,不仅要靠业务的进取,还要靠财务结构和策略的优化。只有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了,才能够为单位应对市场竞争提供足够的支撑,为单位发展提供足够的动力。所以,必须通过加强财务管理意识、制定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等措施来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的发展需求。
参考文献:
[1]梅紫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4).
关键词:新医改;卫生经济;问题
一、新医改环境下卫生经济存在的问题
1.医院卫生管理机制不完善
在新医改环境下,我国一直处在计划经济体制,医院的管理也不例外。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已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长期的影响和深入并不能随时撤销,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争睹对卫生的管理体制干预仍然较多,导致医院卫生机制缺乏经营自和医院卫生机制本身管理调控的缺失,致使医院卫生管理水平无法有更快的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也较为低下,对医院的服务水平和效率以及可及性都有不好的影响。此外,我国大部分的医院缺乏激励机制或者激励机制不健全,医护人员没有压力也没有动力,导致工作缺乏活力,自然也无法快速达到医院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成效。
2.医院财务内部审计问题
当前我国大部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于财务管理工作疏于重视,在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认为财务部门负责预算,因而对于预算工作缺乏科学的指导与有效的监督管理,使得财务管理的预算与实际的情况并不符合。例如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中要求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来编医院的财务预算,但实际情况是,这种零基预算方式所涉及到的预算管理项目较多,不同的预算项目又有着不同的预算规律和预算特点,因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仅仅采用这种单一的预算方式并不能够真实有效的反映出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状况,造成了预算信息不准确的问题。卫生院的融资机制一直是内部融资,融资渠道比较单一。虽然近年来政府对公共卫生医疗事业投入的总量在不断增加,但与卫生事业的发展进度和人们对卫生服务的需求相比,这些投入仍然显得单薄,财政投入效率不高。之前国家对卫生院还会实行一定的财政补贴,但目前国家开始将补贴通过健康保险等方式更多地投入到需求方,导致卫生院管理建设资金不足。
二、新医改环境下卫生经济发展的对策
1.卫生经济制度的完善
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要预算的科学性和切实可行性,以统筹兼顾、收支统管、量入为出为预算的总的工作准则,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管理纳入预算管理体制之中。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相应的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资金分配预算、医院的效益预算和收支预算等。财务管理机构在编制本年度的收支预算时可以参考最近几年的实际收支状况,在结合本年度医院的发展计划和工作要求的基础之上,以本年度的药品价格变动单、医疗收费标准更动状况、市场物价浮动水准、人员编制等具体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年度预算编制,从而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医疗卫生机构的每一个具体的科室要严格的按照本年度的资金预算标准来进行相应的医疗卫生器械和药品的采购,严禁私自采购超出预算标准、在实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没有太大作用的医疗卫生用品或者器械。通过严格执行预算从而建立起严谨的预算管理和执行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提高内部审计管理
转变传统观念,提高审计认识。提高审计意识包括:医院内部管理层对审计工作价值取向的真正认识,内部审计一线工作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的提高。通过对传统观念的转变,使医院管理层了解到: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并不是为了“专门找茬”,而是对医院内部的各项活动进行控制和评价,并有效地协助相关组织对风险管理体制的建立。同时在提高医院价值、降低医院的运行风险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内部审计工作应本着“积极为医院服务”的职业理念,对医院内部审计内容精心管理。有效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效率,提高监管质量。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可通过对计算机信息技术的灵活运用,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传递、信息反馈系统,使内部控制机制更加的健全。医院应将日常的审计业务与计算机信息技术合理的融合。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医院全部活动的基础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并建立数据模型。通过对基础数据的分析,全面的评估医院管理风险、合理有效的配置审计资源、实现审计工作效率的提高。
3.实现卫生经济的现代化发展
通过信息化技术的引进可以对监控方面提供帮助,也使得管理机制更为精细化。首先是业务运行方面的监控,通过对业务运行进行监控可以全面有效的掌握财务的运转。其次是对相关费用所进行的监控,通过这一方面的监控可以实现支出的合理科学。关于医院在这方面的相关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如预警管理软件的研发与应用,它可以对形成的费用纠纷等进行自动的提醒,然后由医院进行干预。与此同时在经费软件的基础上还增加了相关的功能模块以确保收费方面的透明。建立医院卫生经济发展的评估系统,评估系统对于医院来说极为重要,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评估并优化该体系,可以使得医院在评估方面实现管理的精准化和精细化,从而实现由传统的经验式管理模式向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的转型,同时科学的评估可以加强提高医院员工的效益意识和成本意识。
三、结束语
新医改环境下不仅要实现为医院的有效管理,同时要在医院管理下实现对患者的安全管理,保证医患的良性发展,同时完善医院的内部审计,实现医疗市场的过大,保证医院市场化的监管,同时体现现代化管理技术的应用。
参考文献: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①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②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③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④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四个要件:一是主体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②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③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④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⑤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二是非法行医的行为侵害了医疗卫生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三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而非法行医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四是明知自己没有进行医疗活动的资格,却依然实施医疗行为。
构成非法行医罪并不必然要求就诊人生命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例如,在有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人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其实施的医疗活动也没有对就诊者的生命身体健康构成伤害,但是依旧构成非法行医罪,其原因就在于其非法行医的行为违反国家的医疗卫生管理制度,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构成了威胁。
■ 医法知识
和解协议签订的法律后果 发生医疗事故时,如果医疗机构和患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了调节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在和患方协商解决后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分作出报告,并附具协议书。如果违反了该项规定,医疗机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也要被追究相应责任。
医患双方和解的法律后果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了民事赔偿问题,不等于通过和解后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负有医疗事故责任的医务人员就可以避免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或构成犯罪的医务人员就可以规避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