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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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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如何纳税

股权激励如何纳税范文第1篇

定价新方法

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税函[2009]第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就员工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461号文明确了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员工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当日,应纳税所得额以员工取得的现金来确定(即授权日与行权日股价的净增长值)。

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制性股票解禁当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则以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或境外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当日的股票市价(简称“A”)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简称“B”)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简称“c”),减去员工对本批次解禁股份数实际支付资金数额(简称“D”)来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A+B)/2*C-D

限制性股票按平均价格计算所得是一种崭新的定价方法,如果股价在禁售期内下跌(特别是在过去几年),这将会给员工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如果限制性股票在登记当日的收市价为20美元,解禁当日的收市价为10美元,相关的股票将以每股15美元计征个人所得税[(20+10)/2]。

另外,有别于股票增值权和股票期权(其纳税义务一般发生于行权当日),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通常不可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约定解禁日)到股价回升后。

要点筹划策

优惠的适用性及局限性。雇员从上市公司获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应参照财税[2005]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中对股票期权收入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将股权激励所得以较优惠的公式并按单独月份计算从而得出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但461号文亦明确指出,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公司上市前设立的股权激励计划。这将导致此类股权激励所得的税负高于L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所得的税负。另外,如果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资料,员工也会因此不能享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多层级公司优惠限制。需要明确的是,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包括分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不低于30%的子公司的员工。但是,间接控股只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这一点对于具有多层级的企业需要特别明确,超过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和控股比例低于30%的公司的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也不适用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同一年度多次所得。员工在同一纳税年度多次取得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可适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唯须将合并后的累计所得按照国税函[2006]902号文(以下简称“902号文”)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用这种合并方法计征的税负会比分开计算的税负高。

备案及报送资料。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计划实施前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此外,还应当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行权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例如行权通知书),并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时提供相关信息(例如行权股票的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信息),,

与此同时,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亦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61号文还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和相关的资料进行备案。

注意事项

杨治中先生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公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几份文件对不同类别的股权激励计划收入如何计算应纳税额提供了更广泛更明细的指引。例如,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收入能否享受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和是否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问题,现今就有了明确的说明。避免了以往各地方税务机关有不同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差异的问题。

虽然澄清了只有已完成股权激励计划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国内、海外上市公司和其符合控股条件的子公司员工,才可能享受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但是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或专管员对备案时间上的规定及备案需要提交什么文件和资料均有不同的差异。因此杨治中先生建议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澄清确认。

另外这个首次提出的多层次公司控股的相关限制,对于已经超出了二级控股界限的子公司,其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收入的税负便增加了。建议已经超出了二级控股界限的子公司重新审核之前已经备案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其税务处理的正确性。考虑到461号文还提出了若公司不进行股权激励计划备案,便不适用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附合有关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地准备材料进行备案以保证其员工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股权激励如何纳税范文第2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 股份支付 税前扣除

1 股份支付的概念

股份支付,就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2 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对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职工股份支付的确认上体现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内在一致的确认原则: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股份支付计人成本费用,但计量基础则与其不同,股份支付是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

2.1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2.1.1 授予日的会计处理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即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双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公司权利机构的批准。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

2.1.2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2.1.3 可行权日

在可行权日应将原估计的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并对累计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进行调整。

2.1.4 可行权日之后

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2.1.5 实际行权日

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若有未实际行权的,对已确认的这部分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不需要调整,即仍然留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余额中。

2.2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基本会计处理

在会汁处理上,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上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应付职工薪酬一股份支付”)。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 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支付,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无论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法规均尚未直接明确规定。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lO)148号)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而在会计处理上,对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的会计确认存在两种观点:费用观和利润分配观。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股票期权的确认采用的是费用观的理论基础,即把股票期权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也采用费用观的理论基础。在此前提下,我们对企业的股份支付税前扣除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

3.1 费用性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会计上,《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应用指南在关于股份支付的含义中明确指出:企业授予职工股权、认股权证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权益工具,对职工进行激励或补偿,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实质上是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其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表面上看似乎并未通过“应付职上薪酬”核算,但这只是会计处理上的一种简化而已,其核算结果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核算结果都是一样的:即都确认了成本和费用,并相应确认增加了企业的资本(股份和资本公积金)。

税法上:

①根据实施条例笫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上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上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上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上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上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②从个人所得税法规对个人获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也是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无论在会计上还是在税法上,对股权激励中的股份支付的认定都是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3.2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税前扣除相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上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汁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据此,企业本应每年按照企业财务、会计确认的金额直接在确认当年扣除。 笔者认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实际行权前,会计上虽然确认了人工成本,但并末实际支付,在具体金额上也还具有不确定性,此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还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应在实际行权日所属年度作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金额为行权时企业实际支付的金额。另外,从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看,一般也是实际行权日。因此,在实际行权前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对会计上因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人工成本应金额调整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行权的年度,就实际发生的股份支付金额调整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3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税前扣除相关问题

3.3.1 税前扣除时间

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一样,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也应在实际行权日所属年度作税前扣除。

3.3.2 税前扣除金额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因为最终不是以现金的形式支付,所以无法像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一样能简单而白:观地确定税前扣除金额。

会计上,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即:从授予日开始直至实际行权日止,企业所确认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金额只与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估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有关,而与实际行权时该权益工具的市场公允价值没有任何关系。

股权激励如何纳税范文第3篇

近年来,有关个人投资所得的纳税争议也越来越多,对非现金资产出资、合并分立股权变动、非现金资产交换等特殊业务,个人应如何纳税?

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取得了现金或现金资产。

例如,合并、分立等改组行为,个人只是改变了持股方式,并未转让,就不应征税;如果以非现金资产交换其他非现金资产,应该将纳税环节递延;如果个人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换取其他资产,或者个人投资者用非现金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增发,则应该完税。

我们从一个完整的持股周期,即投资环节、持有期间、股权处置三个环节,来看每阶段对应的税务问题。

转股不缴税,转财产征税20%

提示:投资环节,先确定投资成本的现金价值

以现金、债务、股权、知识产权入股,还是接受赠与、继承获得某公司的股权?不同的“入股”形式,将决定税的成本。

投资环节最核心的问题是确定投资成本,这是未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关键。

Q&A投资成本的八种认定形式

Q1.个人以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股权怎么认定?

A:按照支付的现金、承担债务的金额、缴纳的相关税费(主要是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确定投资成本,发生中介费用的,如能取得合法的凭据也应计入投资成本。

Q2.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是否视同转让财产计征个人所得税?

A:目前,个人在二级市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个人以财产(含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增发,视同转让财产计征个人所得税。该项所得只有在未来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才能实现,要求纳税人在投资环节另筹资金纳税不切实际,建议税款缴纳的时间宜安排在上市公司股票流通环节,个人所得税由证券公司负责代扣代缴。部分转让股票时,允许扣除的成本按照转让股票数量与持股数比例对投资成本分配确定。

Q3.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股权,是否视同转让财产?

A:非现金资产交换与非现金资产投资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对非现金资产交换不征税,持股人能通过换股方式取得现金。因此,应分解为转让财产,购买股权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A想要转让股份给B,可以让B出资先成立一家公司,然后两方换股,视为投资,从而避税。

Q4.接受捐赠的股权,是否按“其他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A:是的。但有两个例外。

如果个人将股权捐赠给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捐赠给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或者股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受赠方接受捐赠所得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政策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Q5.以股权激励方式取得的股权,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A:要交税。职工个人取得的股权应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

但也有例外,“科技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单位在编正式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企业允许职工个人(主要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优惠价格对公司增资,其优惠价与公允价之间的差额与任职受雇有关,应首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然后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成本。目前税法对此规定不甚明确。比如:许多企业上市前,同股不同价――高管以每股1元认购,而战略投资者往往以数倍的价格才能买到。

Q6.公司合并、分立时取得的股权,交税吗?

A:公司合并,个人股权继续持有,不应对此征税,个人取得新股(合并方的股权)成本按照放弃旧股(被合并方的股权)替代,待将来转让合并方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与公司合并一样,个人股权继续持有,不应对此征税。

Q7.送转股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A:有明确规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用留存收益和除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之外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视同“先分配,再投资”,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应相应追加投资成本。对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个人股本,不得追加投资成本处理。

Q8.股权受让价格中包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的,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A:股权受让价格中包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的,投资成本按照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价格确定,不应扣除留存收益。

境内、境外上市,两套原则

提示:持股期间,主要是各种形式的红利、股息是否要缴税

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制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但是,现在的股息、红利收益,是有折扣的――“从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这只针对境内上市公司而言。

Q9.个人投资者在股权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A:个人投资者从境外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境外已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办法予以抵免。

上述政策只适用于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如果是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Q10.股息所得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宣告分配时还是实际支付时?

A: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Q11.个人投资者受让股权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当冲减投资成本还是按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A:由于股息、红利所得实现的时间以宣告分配为标志,因此,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无论是投资前实现的,还是投资后实现的,都应当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投资成本仍然是按照取得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确定(不得扣除留存收益)。

由此可见,如果股权受让价格中包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只能递延到个人将受让的股权再次转让时才能在税前扣除。纳税人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方法是在受让股权时,事先安排“先分配,再收购”。无论转让方、受让方是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是我国居民个人、外籍个人,这种税务安排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Q12.保留盈余不分配,是否可以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A:股息分配是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权限,税务机关对此不作干涉。公司制企业分配股息,虽然可以多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企业采取内部融资方式保留盈余不分配,将企业资金用于滚动发展,公司发展了,则企业对国家贡献的税收(包括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等)将更多。税法“鼓励企业不分配”。

为避免“公款私用”,税务机关加强了对个人投资者将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以费用报销方式加大企业成本,或者投资者本人或家庭成员向公司借款不归还等方式逃避税款行为的监管。如果个人股东或家庭成员向公司借款到纳税年度末(指超过一年)不归还,又不用于本企业经营的,视同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Q13.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款按面值计算。

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送股数×股票面值1元×50%×20%=流通股自然人股东股数×10%

在未派发现金股利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是无法代扣的,应当在送股的同时,派发少量的现金股利。

提示:股权处置的税务问题最为复杂,避税途径也最多

条件越苛刻,避税空间越大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国居民转让个人持有的境内外股权,以及外籍人员转让境内股权,均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收入来源地判定原则,外籍人员转让境外的股权,不征个人所得税。

Q14.外籍人员间接转让我国境内股权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A:目前税法尚不要求征税。

对这类避税行为,应当参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做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Q15.个人转让股权纳税何时发生?

A:以股东变更是否实现为参考。

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Q16.个人转让股权纳税地点在哪?

A: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Q17.受让方扣缴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A:追缴税款+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300%的罚款。不收滞纳金。

Q18.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改变目标公司债权、债务归属的,如何确定转让收入?

A: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无论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都应由目标公司享有和承担。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约定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不由目标公司享受和承担的,必须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有三种情形:

(1)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目标公司原债权、债务归转让方享有、承担。

公式:应纳税股权转让收入=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合同约定的由转让方享有的目标公司债权-合同约定的由转让方享担的目标公司债务。

(2)转让方承诺放弃目标公司债权

个人转让股权、债权均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的成本包括股权投资成本和债权投资成本(本金),其结果是债权转让所得为零,仅对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3)受让方承诺股权转让后,转让方欠目标公司的债务不再偿还。

股权转让业务中,受让方替转让方承担债务也是支付对价的一种方式。因此,凡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欠目标公司的债务不再偿还”或者“目标公司放弃转让方债权”,应计入股权转让收入。

应纳税股权转让收入=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方替转让方承担目标公司债务。

Q19.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A: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Q20.转让以不同价格分期取得的股权,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A: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有三种确定方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目前税法对此无明确规定。

Q21.公司清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A: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清算主要用三个步骤:资产处置、按顺序偿债、剩余财产分配。

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清算分配=(目标公司股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股权比例。其中:

目标公司留存收益=经营期累计留存收益+(清算损益-清算所得税)

应纳税额=(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清算分配-投资成本)×20%。其中:

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追加投资成本(含目标公司用留存收益、除资本溢价外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成本与目标公司股本可能不同,投资成本是指为取得该项股权支付的全部对价,对于个人通过增资扩股、收购股权等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成本往往高于目标公司个人股本。

Q22.个人溢价减资,是否视同转让股权?

A:减资是股东收回投资的一种方式,如果存在溢价,则必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通过减资方式逃税非常多。

Q23.外籍人员转让境内股权,股权转让收入能否扣除?

A:由于股息、红利所得实现的标志是目标公司宣告分配,因此,如果目标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股权转让价格中包括的投资方享有的留存收益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收入中减除。除非纳税人采取“先分配,再转让”,否则,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待遇无法享受。

Q24.个人转让“原始股”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A: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所得征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应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列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

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转让时暂免征税。

Q25.个人股权(不含股票)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处罚吗?

为了防止纳税人签订阴阳合同隐瞒转让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若,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等直接亲属的,无须对转让价格进行纳税调整。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Case

张先生转让M公司100%股权,该股权初始出资额300万元,股权转让价800万。

第一种情况:基准日,M公司债权3000万,债务2500万,净资产500万(有200万留存收益),所以应纳税收入1300万元。应纳税额=(1300-300-1300×5/万)×20%=199.87万元

第二种情况:基准日,张先生及其关联方对M公司的债权为420万元。合同约定:张先生及其关联方承诺放弃对目标公司的债权420万元。

张先生取得的转让价格800万元中有420万元是张先生及其关联方对M公司债权的收回,剩余380万元才是真正的股权转让收入。

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印花税)×20%

=(380-300-380×5/万)×20%=15.96(万元)

第三种情况:基准日,张先生欠M公司债务400万元。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价800万元,张先生欠M公司债务400万元不再偿还(应纳税收入1200万元)。

应纳税额=(1200-300-1200×5/万)×20%=179.88万元

Case

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张先生700万元,占70%,李先生300万元,占30%)。后来,王先生出资2000万元对甲公司增资,占甲公司50%的股份(按2:1增资),甲公司增加实收资本1000万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0万元。增资后,张、李、王股权结构为:35%:15%:50%。

随后,甲公司用资本溢价对全体股东增资,不征个人所得税,股本总额变为3000万元。如果公司申请减资50%,即1500万元,减资后剩余股本为1500万元。个人股东取得的减资额,相应于股权转让收入,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按照出资额的50%确定。

张先生、李先生、王先生减资额及应纳税额分别为:

张先生减资额:1500×35%=525万元,张先生应纳税额=(525-700×50%)×20%=35万元

李先生减资额:1500×15%=225万元,李先生应纳税额=(225-300×50%)×20%=15万元

王先生减资额:1500×50%=750万元,王先生应纳税所得额=750-2000×50%=-250万元,不征个人所得税。

Tips投资成本

指为取得股权付出的代价。由于取得股权的方式不同,因而投资成本的确定也有差异,税收认定也不同。

Tips 投资VS交换

非现金资产投资指个人以非现金资产出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非现金资产交换是指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支付给法人或个人,以换取其拥有的第三方股权。

Tips 红利&股息

股息是指现金股利,红利是指公司制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及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实收资本。

Tips 基金分配股息不缴税?

自然人股东不仅有股票持有人,还包括基金持有者。税法要求,上市公司分配股息、送股时,应对证券投资基金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基金将股息再分配给个人投资者时,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Tips “股东变更且所得已经实现”的空子。

如果股东已经变更,只要股权转让款没有全部收回,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纳税人可以无限期推迟纳税时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转让股权,所得是否全部实现很难找到证据。

Tips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

Tips 限售股转让纳税

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股权激励如何纳税范文第4篇

关键词:股票期权;公司治理;激励;作用

一、公司治理概述

1、公司治理的概念

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很难用简单的术语来表达。但从公司治理这一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来看,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因为在广义上,公司已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对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2、公司治理的主客体

(1)公司治理的主体

在探讨公司治理主体之前, 必要先回答一个问题,即公司是谁的? 从传统公司法律的角度来说,股东是理所当然的所有者,股东的所有者的地位受到各国的法律保护。从这个意义说, 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传统的公司法是建立在以下假定基础之上: 市场没有缺陷、具有完全竞争性,可以充分地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这样,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就会实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然而在现实中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股东的利害作为一种个体利害在很多场合和社会公众的整体利害是不相容的。另外,支撑现代公司资产概念的不再是唯一的货币资本, 人力资本成为不可忽视的因素,而且它同货币资本和实物资本在公司的运行中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公司就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缔结而成的和约。成功的公司既需要对外增强对用户和消费者的凝聚力, 也需要对内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因此我认为,公司治理的主体不仅局限于股东,而是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顾客、供应商、政府、社区等在内的广大公司利害相关者。

(3)公司治理的客体

公司治理客体就是指公司治理的对象及其范围。追述公司的产生,其主要根源在于因委托—而形成的一组契约关系,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契约关系具有不完备性与信息的不对称性,因而才产生了公司治理。所以公司治理实质在于股东等治理主体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与制衡,以解决因信息的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在现实中所要具体解决的问题就是决定公司是否被恰当的决策与经营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治理的对象有两重含义:第一、经营者,对其治理来自董事会,目标在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恰当, 判断标准是公司的经营业绩;第二、董事会,对其治理来自股东及其他利害相关者,目标在于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否被恰当,判断标准是股东及其他利害相关者投资的回报率。

二、股权激励机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在介绍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和公司治理的基础理论时都提到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建立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之间关系的结合点。一方面,由于委托关系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了公司治理。另一方面,公司治理过程通过股权激励这个工具对公司经营者进行监督与制衡,以解决因信息的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能有效地使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1、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对公司业绩有积极作用

为了分析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性,我选择了2001 年以前开始股权激励的企业中的30 家的近三年业绩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主营业务收入、股东权益。其中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为当期的盈利指标,而由于股权激励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长期性与可持续性,因此我同时选择股东权益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两项指标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情况进行分析。

从表1 中我们可以看出,使用股权激励的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三年后,盈利指标和成长力指标的平均值都要高于全体上市公司的指标平均值。说明了在公司治理过程中通过运用股权激励,在总体上发挥了对企业经营人员的激励作用,在管理人员的努力经营之下,企业的业绩有所提高。在所选择的30 家上市企业中:使用管理层收购6 家,股票期权4 家,业绩股票6 家,经营者/员工持股7 家,股票增值权5 家,虚拟股票2 家。我们将不同激励方式的企业的业绩平均值进行比较。

从表2 中我们可以看出:使用管理层收购、经营者/员工持股、业绩股票和虚拟股票的企业各项指标之相对较高,这说明了目前这几种激励方式对于企业业绩有较好的帮助作用,其他使用激励方式的企业中除延期支付外基本都高于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所以可以说目前股权激励在我国企业中发挥了激励作用,进行股权激励的企业总体上有着良好的发展。

2、激励机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公司治理过程中,股票期权激励的实施产生了良好的业绩指标,并解决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益与股东利益及上市公司价值之间的一致问题。企业经营的成败有市场和竞争等多种因素,但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影响企业管理行为是否符合股东价值最大化,是支撑企业管理层理性配置企业驱动资产的关键。

因此,公司治理问题包括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二是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三是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

目前,前两者是大家谈论公司治理的重点,而激励机制特别是股权激励往往得不到真正的实践。实际上,股权激励既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手段。在典型的股份公司运作中,股东通过董事会将管理权授予经理层,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管理者对由于自己努力而产生收益的剩余索取权低于100%,从“经济人效用最大化”的立场出发,管理者就有可能偏离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因此,如何设计有效的薪酬激励制度,促使管理者最大限度地为股东利益工作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便成为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3、激励机制是解决“委托-”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现实世界中,公司大股东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用公司股票的市价和红利来衡量),管理者则追求自身报酬的最大化和人力资本的增值,因此薪酬激励制度的核心是将管理层的个人收益和广大股东的利益统一起来,而股权激励正是将二者结合起来的最好工具。如果说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委托—”问题的话,那么以股权激励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20 世纪80 年代后期, 英美出现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公司治理运动,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授予公司高管更多的股票和股票期权,使其薪酬和绩效(股价)直接挂钩。由于股权激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人激励约束相容问题,被普遍认为是一种优化激励机制效应的制度安排,由此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在美国前500 强企业中,80%的企业采取了以股票期权为主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制度已经成为现代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用以解决问题和道德风险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安排。

而在中国,监管层也已经将股权激励纳入到公司治理的范畴。2005 年10 月,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中提到:“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2006 年1 月, 中国证监会正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这标志着股权激励在中国有了专门的法规和指引,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新时代帷幕也就此拉开。在这两个文件中都提到,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因此,提倡实施股权激励,逐步建立起以津贴、年薪、股权等多种方式长短期结合的薪酬激励体系有利于更好地、更长期地提高公司绩效,实现公司长期价值的最大化。与此同时,由于董事会成员是主要的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机制的实施,将极大地影响董事会的运作驱动机制,有利于董事会成员利益和股东利益的统一,激励董事会成员更多地关注股东价值最大化, 而不仅仅是瞄准公司业绩,也有利于促进董事会更多地关心公司长期利益。同时,股权激励机制的建立将强化董事会的作用,特别是加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强化对管理层的约束,使得公司治理结构更为合理,有利于公司更加规范的运作。

4、激励机制能提高公司其他治理主体的福利

广义的公司治理的主体不仅局限于股东,而是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顾客、供应商、政府等在内的广大公司利害相关者,这在公司治理的主客体中已经论述。由于实施了股权激励机制,公司经营者的行为与公司要求的长远发展相一致。公司要求的长远发展不仅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主营业务收入、股东权益这些指标,还包括公司的诚信、人性化、守法性、社会责任感等。受到股权激励的经营者要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以上所有的指标都是他在经营过程要考虑的也必须积极解决问题。这样,对股东而言,由于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主营业务收入、股东权益等指标的提高,股东能够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对债权人而言,尽管不一定是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但它向公司发放贷款后,能够得到及时的回收;对雇员而言,不仅能够得到较好的收益,还能实现自身的价值;对顾客和供应商而言,顾客得到的是物美价廉的产品,供应商得到的是顺畅的供应渠道;对政府而言,他管理的实纳税良民,也是能够爱护环境,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从广义的公司治理来说,股权激励机制提高了公司其他治理主体的福利。

参考文献:

[1]陈清泰,吴敬琏.股票期权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李维安等.现代公司治理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4.

股权激励如何纳税范文第5篇

关键词:酬激励制度;股票期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5-0161-04

1 股票期权激励的现状分析

尽管薪酬不是激励员工的唯一手段,也不是最好的办法,但却是一个非常重要、最易被人运用的方法。薪酬总额相同,支付方式不同,会取得不同的效果。所以,如何实现薪酬效能最大化,是一门值得探讨的艺术。Jeffrey提出股票期权有两个角色,激励和保护。

1.1 薪酬激励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薪酬激励制度现状:第一、薪酬构成零散及基础混乱。企业的薪酬构成被划分得越是支离破碎,员工的薪酬水平差异得不到合理的体现,员工不清楚自己的工资与他人的差异是什么原因造成,也不清楚如何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增加薪酬收入,让员工失去了工作的积极性和动力(姜华,2004)。第二、平均主义严重。平均主义在我国企业中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按劳分配原则尚未真正地贯彻,阻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第三、激励手段单一效果不明显。这种日积月累式的加薪会渐渐被员工们视为理所当然的既得权利,而不是一种激励性的力量。可以看出,我国薪酬激励制度需要改变,如何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方式对企业和个人都尤为重要。但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方案。

1.2 股票期权激励的现状分析

我国股票期权激励的发展现状:第一、长期以来仅为少数企业所实践,发展缓慢。近年来国家出台法律政策、指导意见和趋势来看,股票期权激励已经开始推广,也是公司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必由之路。第二、激励制度的设计总体不规范。首先,股票期权在国外的发展趋势是向越来越多的普通员工授予,而我国目前还只局限于高层管理人员。其次,国外对于授予人到期可以行权也可以不执行,而中国实质不是选择权,而是购买权。第三、法律法规不配套。我国在股票期权激励方面的法律处于缺位状况,给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发展造成很大障碍。

股票期权的出现,为我国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希望,国内大量先行者的实践都为建立和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相信随着我国政策、法规逐渐完善的条件下,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必将在我国显现更广阔的应用前景。

2 股票期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股票期权激励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委托理论、人力资本理论、法人治理结构理论及剩余索取权理论,这些理论为股权激励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2.1 委托理论

现代企业委托关系的形成,归根结底是由于企业两权分离的结果。一方面,委托人和人所追求的目标函数不一致(股东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即股东价值最大化,而经理人则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通过实施经营者股权激励,使得企业业绩直接关系经营者自身利益,则会促使经营者全力以赴去提高公司长期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追求公司经济效益的长期最大化。

2.2 人力资本理论

我国一直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劳动只能得到相当于劳动价值的报酬,而没有理由得到超出范围的其他报酬和激励。现代企业一方面两权分离,另一方面是经营管理的专业化。股票期权激励通过股票使人力资本所有者享有剩余索取权,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公司的人才流失,还为公司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

2.3 法人治理结构理论

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生导致了公司两权分离的结果。两权分离的最大矛盾就是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的利益目标的不统一。股票期权激励成了有效平衡股东利益和管理者利益的机制,是衡量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的标准之一(徐磊,2007)。股票期权激励的实施提高了经理层的道德标准,同时也提高了生产率。

2.4 剩余索取权理论

企业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应尽可能匹配,权利与风险应尽可能对应,剩余索取权应分配给拥有企业控制权的人。股票期权激励种将这两种相对应的机制,使对人的监控成本降低,并诱导人的最大努力。它的作用在于确立了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剩余分享机制,从而使监督约束成本、道德风险降至最低。

以上四种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剖析了股票期权激励产生的理论根源,性质上来讲,这四种理论是互为补充;从现实意义上讲,这些理论也是指导如何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理论基础和检验的标准。

3 股票期权是税负最优的薪酬激励方式

3.1 薪酬激励纳税筹划的意义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地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制定了员工薪酬激励体系来达到目标。但很多大公司在设计员工薪酬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了纳税问题。结果,公司往往花了很多钱,因需要交纳高额的个税,却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激励作用。因此,企业制定薪酬激励方案时,必须要注意税收问题,即薪酬激励也要注重纳税筹划。把薪酬激励与纳税筹划相结合才能实现薪酬效能最大化,起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3.2 几种薪酬方式比较

例:张某为一有限公司的经理,也是公司的股东、业务骨干。该公司计划给予张某全年50万元的报酬(假设当地个人所得税免征点为2000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龚厚平,2006)。但这50万收入应该怎样发放呢?这里有四个方案供该公司参考。

第一个方案:奖金形式发放。发放方法是平时发月工资2000元,年终再向其发放人民币476000元。

由于476000元已超过计税工资,该公司要调增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119000元(476000×25%),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8825元(2000+476000-1200)×45%-15375,发放这50万元的工资和奖金后,企业和个人应纳税额合计为317825元。

第二个方案:年薪制,年薪50万元(无其他福利)。

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19000元(476000×25%),根据年薪制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2300元(500000÷12-2000)×30%-3375×12。发放这50万元的工资和奖金后,企业和个人应纳税额合计为221300元。

第三个方案:股息、红利分配。

股息红利属税后分配,476000元属税后利润分配,企业对税后的476000元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与税前调整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同,首先要倒算出这476000元的税前所得额。税前所得额634666.67元476000÷(1-25%)。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8666.67元(634666.67×25%);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5200元(476000×20%);发放50万元的工资和奖金后,企业和个人应纳税额合计253866.67元。

第四个方案:每月支付张某工资2000元,年终让其以0.48元每股的价格获得股票5万元股,当时股票市价为10元每股,5年后,预计股票市场价为40元每股,且以后年度股票市价将逐年减少,经营者将在股票市价为40元每股时转让股票。当时的平均利润为8%(不负担其他福利,经营者持股期间不能分利润)。

根据股票的有关税收规定,经营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股票价差476000元(10-0.48)×5000;个人所得税102500元476000÷12×25%-1375×12。与此同时,取得股票期权的税前利润为1361200元[40×50000×0.6806(折现系数)-24000(购买成本)+24000(工资收入)]。

3.3 寻找最优薪酬激励方式―股票期权激励

如果对上述四种激励方式的企业和经营者应纳的所得税及经营者税后净所得作一个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上述四种激励方式中以奖励股票期权即第四种方式为最优。当然,这四种方式的风险是不同的。

各种实践表明,股票期权为目前最有效的激励方式,在此基础上对股票期权激励进行纳税筹划。当然,各个企业要按照企业的实际状况而定。

4 股票期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4.1 股票期权激励的筹划思路

为了更好地分析股票期权激励筹划,我们先需要明确以下概念: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日,也称执行日,也称购买日,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股票期权激励的纳税筹划主要体现为接受股票期权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我们可从以下筹划思路着手:

第一、行权时机的选择。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授予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的所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行权后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所得,则按税法规定缴纳。工资薪金是九级累计税率,可将行权日分开或不同行权时点所选择不同的价格,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税后的净收益也就不同,达到节税的目的。

第二、股票期权或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选择。其政策依据:《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以下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先将其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股票期权激励与实行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不同,应纳税额不同。另外,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采用一次,而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多次取得可以累计计算,这样的话,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更加灵活,而且可以节税。

4.2 股票期权筹划方法

4.2.1 行权时机的选择

例:某境内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人员100000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2年,授予价为1元每股。高管人员的几种行权方式:

(1)股票价格连续上涨,达到一定值,行权后即转让。2008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为7元每股,该高管人员行权就转让,获利600000元。

(2)股票价格连续上涨,提前行权,达到一定值再转让。2007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3.4元每股,该高管人员行权,行权后不马上转让。2008年12月31日,股价上涨为7元每股,此时高管人员将股票卖出,获利600000元。

(3)股票价格连续下跌,股价达到一定值,行权后即转让。2007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3.4元每股,此后股价开始下跌,2008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降到2.2元每股,此时高管人员将股票卖出,获利120000元。

(4)股票价格连续下跌,提前行权,达到一定值再转让。2007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3.4元每股,该高管人员行权,行权后不马上转让。行权后股价开始下跌,2008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降到2.2元每股,该高管人员将上述股票卖出,获利120000元。

(5)股票价格连续下跌时,提前行权,行权后即转让。2007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3.4元每股,该高管人员行权后立即转让,获利240000元。

下面对每种方案的税后收益进行计算分析:

第(1)种方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0元[100000×(7-1)]。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39500元[(600000÷12×30%-3375)×12]。转让股票时,免交个人所得税。税后收益为460500元(600000-139500)。

第(2)种方案,计算出该高管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为43500元{[100000×(3.4-1)÷12×0.2-375]×12},转让股票应纳税所得额360000元[100000×(7-3.4)],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故税后收益为556500元(600000-43500)。

第(3)方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9500元{[100000×(2.2-1)÷12×20%-375]×12}。转让时,免交个人所得税。税后收益为100500元(120000-19500)。

第(4)种方案,应纳税所得额240000元[100000×(3.4-1)],应纳个人所得税数额与情形(2)相同,为43500元。转让时,转让股票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元[=100000×(2.2-3.4)]。税后收益为76500元(120000-43500)。

第(5)种方案,应纳税所得额240000元[100000×(3.4-1)],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3500元,无股票转让所得。税后收益为196500元(240000-43500)。

若不考虑提前行权所失去的机会成本,可选择有利“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进行税收筹划。当股票上涨时,可选择第二种方案,先行权后转让,这样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当股票下跌时,可选择第五种方案,行权即转让(陆平、崔海玲,2008)。股价是波动的,筹划人员可根据上述方法,选择最佳行权时机。如果预料股价会连续上涨时,提前行权并持有将更有利;预计股价会连续下跌时,选择提前行权,行权后即转让将更有利。当然,还需考虑提前行权丧失的机会成本。还有注意的是,转让的股票是境内和境外也有很大区别,行权后转让境内上市股票,不需要再缴个税,反之亦然。

4.2.2 股票期权或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选择

例:某境内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授予某一员工100000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为2年,授予价为1元每股。

(1)全年一次行权。到2008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7元每股,该员工不行权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获得价差收益600000元。

(2)全年多次行权。如果到2008年6月30日,股票价格上涨为5.2元每股,该员工将50000股股票期权行权但不立即转让。到2008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7元每股,该员工再将剩余的50000股股票期权行权,此时将全部股票卖出,获利600000元。

(3)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2008年12月31日,从公司直接取得一次性奖金600000元(假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2000元)。

(4)选择全年两次奖金。于2008年6月30日和2008年12月31日,分两次(每次300000元,假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2000元)从公司取得奖金600000元。

下面对每种方案的税后收益进行计算分析(刘霞林、谭光荣,2007):

第(1)种方案,价差收益600000元应作为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同上面第1个案例的第(1)种情况,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39500元。税后收益为460500元(600000-139500)。

第(2)种方案,该高管人员2008年度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510000元[=50000×(5.2-1)+50 000×(7-1)]。2008年6月30日,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44250元[=(210000÷6×25%-1 375)×6]。12月31日,应纳税额68250元,两次共计应纳税额112500元。转让股票应纳税所得额90000元[=50000×(7-5.2)],转让境内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后收益为487500元(510000+90000-112500)。

第(3)种方案,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0元,应纳税额176625元(600000×30%-3375)。税后收益为423375元(600000-176625)。

第(4)种方案,奖金分两次取得,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能采用一次,6月30日取得的300000元将并入6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12月31日取得的300000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2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则应纳税额193250元[(300000×45%-15375)+(300000×25%-1375)]。税后收益为406750元(600000-193250)。

上述四种方案,该员工税前收益均为600000元,全年一次性取得期权价差收益比全年一次性奖金税后收益多。当股票上涨时,多次行权比一次性取得期权价差收益的税后收益多,而全年奖金一次发放比多次发放获得的税后收益多,筹划人员可根据上述方法,选择最佳的薪酬支付方式,并把握行权时机。

5 结论

股票期权激励是大多数企业所看好,很有效的激励方式。但随着经济发展,相信不久的将来,前景很好。“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有权利运用自己享有的税收筹划权,进行充分筹划,实现“即不多交一分税,也不少交一分税” 。相信个人所得税筹划在我国一定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它的明天必将走向光明!

参考文献

[1]黄湘银.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制度[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12):228-229.

[2]陈玄令.几种薪酬制度的比较及薪酬设计的原则[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6,(06):58-59.

[3]龚厚平.股票期权筹划:关键在选择行权日[J].中国税务报,2006,(01):120-125.

[4]刘霞林,谭光荣.关于股票期权激励的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07,(09):122-125.

[5]陈一珊.关于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5,(17):103-104.

[6]阎建华.浅谈企业如何寻求最佳激励效应[J]. 煤炭经济研究,2006,(06):77-78.

[7]耿明斋.股票期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激励功能[J].经济体制改革,2002,(4):10-12.

[8]高志勇,汪丽青.股票期权制度在中国[J]. 中国科技信息,2005,(17):40.

[9]郭艳云.股份期权在企业激励机制中的运用[J]. 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S1):44-46.

[10]黄凰,田靖宇.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研究[J]. 现代商贸工业,2009,(01):331-332.

[11]丛欣荣.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促进税收工作合理健康发展[J].山东电大学报,2005,(01):29-31.

[12]谢琴.股票期权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浅析[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2,(02): 21-23.

[13]钟伟贤.股票期权制度的效应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商场现代化,2005,(23): 123-125.

[14]杨黎明,孙德轩,邢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 财会月刊,2007,(09):35-36.

[15]薛媛.个人理财中的所得税筹划,西南财经大学,2007,(04):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