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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是手段,发展才是真正的目的,离开了对开放式基金的监管,其本身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就失去了保障。因此,规范开放式基金的运作,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的健康发展,稳定证券市场都十分必要。
二、中国现行的开放式基金监管模式
本文将主要从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法律体系三方面来讨论开放式基金的监管模式。
(一)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的制度体系
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对开放式基金的监管共有三种典型的制度模式,即集中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中间型模式。
集中型监管模式也称集中立法型监管模式,是指政府制定专门的基金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监督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全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一种体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积极参与市场管理,并且在市场机构中占主导地位,而各种自律性的组织如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等则起协助政府监管的作用。自律型监管模式是指政府除了一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很少干预基金市场,监管工作主要是由证券交易所、基金公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强调基金管理公司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作用,一般不设专门的基金监管机构。中间型监管模式既强调集中立法管理又强调自律管理,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模式和自律型监管模式相互配合、相互渗透的产物[1](30)。
中国现行的开放式基金监管体制属于集中型监管模式,具有集中型模式的基本特点,但也有一些中国基金市场自身的特征:第一,基本上建立了开放式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尽管这一体系远未完善。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首先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有了关于投资基金的统一规范。2000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确定了开放式基金的运行框架。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国务院行政法规为基准、以证监会有关通知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补充的开放式基金监管法规体系框架。第二,中国目前的基金监管机构是以国务院下属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家体改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委、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共同组成的一个有机体系。中国证监会是国家对全国证券市场,包括基金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监管的主管机构。第三,从1997年开始,证券交易所直接划归中国证监会领导,强化了证券市场、基金市场监管的集中性和国家证券主管机构的监管权力。第四,基金管理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以强化基金管理公司的内控机制和一线监管职能,培养理性投资。目前,已有50多位独立董事受聘于14家基金管理公司。第五,以“好人举手”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基金业准入制度改革成为基金业规范化进程中的主要内容。
中国选择集中型监管模式是与中国长期实行集中计划管理积累了丰富经验、证券市场中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尚不完善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素质较低、自律意识比较淡薄的现实状况相适应的。
(二)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
各国在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上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和特点:美国式的特点是有一整套专门的证券(基金)监管法规,注重立法,强调公开原则。英国式的特点是强调市场参与者的“自律”监管为主,政府很少干预,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也不制定独立的法律,对基金等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其它相关的立法、法规来加以规范。欧洲式则多数规定严格的实质性监管,并在相关法规如《公司法》中写入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公司的设立、交易和运作等方面的条款,该模式也不设监管的专门机构[2](132)。
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自1991年创立以来,为规范基金发展,采取了先在地方上立法,为中央统一立法总结经验的立法思路。1993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证券上市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币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又颁布了《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基金上市规则》,此外还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基金估值暂行规定》。其它地方和部门也有一些相应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对基金的创立、发展和健康运作都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投资基金规模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某些法律规范只着眼于地方和部门利益,弊端便逐渐暴露出来。因此迫切需要有一部统一的全国性规范。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关于投资基金的统一规范的诞生。2000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从而确立了开放式基金在中国的运作规范。期间一些涉及开放式基金运作的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也先后出台,形成了以国务院行政法规为基准,以证监会有关通知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为补充的开放式基金监管法规体系。具体来说,该法规体系由以下几个层次构成:一是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代表的行政法规;二是由《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证监会文件所组成的部门规章;三是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规则与证券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四是基金契约。
(三)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的组织体系
监管的组织体系涉及基金市场监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在集中型的监管模式下可以有三种监管的组织方式:以独立的证券监管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方式;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的组织方式;以财政部为主体的组织方式。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组织体系的形成经历了较长的制度演进过程。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基金)监管组织体系的正式诞生,初步确立了以国务院证券委及中国证监会为主体,包括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家体改委、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委、地方证券监管部门等在内的一个多头监管体系。1992年12月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对于各监管部门的分工作了基本的规定。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合二为一,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实施监管。2001年,基金业公会成立,负责对基金业实行自律管理。至此,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的组织体系已经形成,其结构如图1。
附图
三、对现行监管模式的评价及其优化
由于投资基金尤其是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发展较晚,又是首先在地方上逐步推行起来的,同时受到中国经济发展状况和立法模式等的制约,因此,中国的开放式基金监管模式不完全相同于国际上成熟的基金监管模式而带有部分中国特色。
(一)我国目前对开放式基金实行的集中型监管制度体系,较多地参照了美国的监管模式,具有鲜明的政府主导性特点[3](246)。首先是集权性和一元化,主要体现在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市场上唯一的最高监管部门,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其次是高权威性和高独立性,表现在中国证监会改变以往事业单位的性质而成为国务院直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原证券委的宏观管理职能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证券经营机构的职权被并入和移交给了证监会,从而使证监会具有了大一统式的、又相对独立的管制权利。尽管现阶段的中国经济、体制与市场发展的国情客观要求确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集权管理,但自律机构及一线监管的重要作用仍是无法替代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现行体制中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只起辅助政府监管的作用,完全受制于证监会的集中管理,沪深交易所原本在当地政府驱动下的激励竞争态势转化为无竞争的垂直管理模式下的无进取态势,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一线监管的效率,抑制了交易市场的创新,其具有的低信息成本、应变灵活性和敏感性的优势难以发挥出来。因此应适度形成交易所在组织和发展市场等方面的激励机制,加强它在上市公司、基金的持续信息披露、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一般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的监管权责。与此同时,大力推进基金公会和证券业协会的机构和职能建设,切实增强它们在一线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
2.健全基金的治理结构。中国(开放式)基金试点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根源在于基金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基金三方当事人——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之间靠基金契约来调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国目前的5只开放式基金和49只封闭式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资产,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它们背后各自体现了所有权、经营权和保管监督权。由于基金治理结构不完善,持有人对管理人的监督有限,持有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以充分保护;托管人由于竞争等原因的存在,也未能全面履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责任。鉴于此,一方面要完善基金契约,明确和细化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要探索向公司型基金的转化。因为公司型基金是以公司的形式成立和运作基金,而公司制是现代社会企业发展的最高形式,三权制衡体现得更为明显,这必然有利于保护大众投资人的利益。同时要在继续实行“好人举手”制度的基础上,加大独立董事在基金董事会中的比例(目前中国规定为1/3,发达国家多为2/3以上),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管职能。
3.完善开放式基金的信息披露。“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开放式基金要依靠社会监督并由社会各方展开公开的评论,以此达到监督和约束基金的目的。一般来说,开放式基金的信息包括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披露的信息和为投资人服务而披露的信息两类。其中,第一类信息是最重要的,最能体现管理层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更是基金持有人所关心的。但是根据目前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只有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公布中报和年报时才被要求公布份额变动情况,对于日常申购赎回期间的份额变动该如何披露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有可能使得投资者因无法及时全面了解基金净值的变动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因此管理层应根据开放式基金的特点,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如增加开放式基金有关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等。
另外,应积极推进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和利益赔偿制度,使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置于广大投资者的集体监督之下,增大监督的震慑力。
(二)相对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是任何资本市场必备的要素之一。实践证明,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开放式基金的发展、规范开放式基金的运作和加强对基金的监管,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基金试点的逐步推进,现行的法律体系已不能适应开放式基金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
1.目前由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还迟迟未出台,有关开放式基金管理的规定散见于一些零碎办法中,其中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实施细则和证监会先后颁布的一些文件和通知。这些法规层次低、权威性不强,而且一些文件前后不统一,与其它相关法规如《证券法》、《公司法》衔接不够紧密,而且有许多条文明显相冲突。因此要尽快出台《投资基金法》、《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修改其它一些大法中明显不适应、相冲突的条款和提法来规范开放式基金,使之运作和发展有法可依,尽快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
2.因为历史条件限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范的内容和范围都非常有限,与国际成熟市场的规范标准有较大差距,而且其中条文多为原则化的表述,缺乏对实际操作的指导。开放式基金试点和运作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现象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如基金的治理结构、私募基金的地位和中外合资基金的设立等。第一现状要求在加快制订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同时,在一定时期内,维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基金监管法规体系基准的法律地位,并且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办法》和有关规章,细化条款和规定,提高对具体问题的解决能力,为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三)中国现行开放式基金监管的组织体系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及其直属派出机构,即地方证管办两个层面构成,9个区域证管办又辖若干办事处,体现为垂直的三级管理。地方监管机构以前对地方负责,现在转而对中央负责,其一线监管的职责得到了加强。这种组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地方利益的约束和制约,监管的效力得到了强化,但是仍应从以下几点加以完善和优化,才能有效地提高监管的效率。
1.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相关的政府机关,如人民银行对开放式基金都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证监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运行和退市等的一系列监管,而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2001年的“基金黑幕”和私募基金等问题的出现说明了在现有的分业经营和监管模式下,应当加强有关监管机构和其它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保证监管制度与政策的全面合理性,更好地发挥监管的合力作用,消除现存和可能出现的监管真空。
2.要加强政府监管部门自身的建设和约束机制。根据导致监管失灵的“俘获论”和“寻租论”可以得知,在集中立法型模式下,权力集中会带来和监管非效率,被监管者完全可能通过“寻租”而使监管者成为被俘获的猎物,从而使监管背离了其初衷。因此,应从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提高监管的公正性和高效率。内部控制的核心在于制订能有效约束监管人员的内部规章和制度,并以高薪养廉;外部监管的关键在于增强监管的透明度,使社会各界都能对监管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评价、监督和反馈。
3.目前有关开放式基金行业的自律机构都已组建完成:沪深交易所在一线监管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也达到了相当的水平;基金公会和证券业协会也都已经成立。但问题在于这些自律性机构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和监管职责,使得它们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形同虚设。故而要尽快完善自律性监管机构的机构和职能建设,使其在制订基金行业的执业操守、监管形式、基金的日常运作,交流开放式基金监管经验,研究基金的发展战略和维护基金业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以此确保开放式基金的规范稳健运作。虽然,中国开放式基金的监管模式目前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应当看到,中国开放式基金毕竟还年轻,其成长的速度明显滞后于股票市场,可供全社会分析研究的样本和案例都十分有限,使监管模式的制订缺乏了对照。但应当肯定地说,开放式基金的监管模式和体系一定会随着这一新兴市场的不断发展而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
【参考文献】
[1]何望.走进开放式基金[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1.
摘要:加强开放式基金的营销能力是当前我国基金业面临的一大挑战。本文将应用市场营销理论中的营销4P组合理论,对我国开放式基金市场进行分析,企求通过对开放式基金营销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营销4P组合策略,从而为以后新的开放式基金发行的营销工作提供更多的思路。
随着开放式基金在我国的逐渐发展,如何迅速提高开放式基金的销售量和增加开放式基金的需求,已成为我国开放式基金能否迅速发展的一大重要因素。而我国开放式基金在迅速扩容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营销过程中的种种弊端。可以说采取全新的营销策略,建立完备的营销体系,加大营销力度是目前乃至今后开放式基金扩展规模,争取更大市场份额的关键。本文将依据市场营销理论中有关营销4P组合策略的理论,分析当前开放式基金营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当前我国开放式基金营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金产品目标市场定位不清晰,细分市场不到位。
纵观我国目前的开放式基金,虽然冠以各种名称,投资理念也设计得很精致,但却无法完善的解决吸引中小投资者的问题。照理说,中小投资者应该是最需要基金理财服务的人群,但从有限的公布数据看,目前大多数开放式基金销售额的主流对象竟然是机构客户。从国外共同基金的发展经验来看,基金的推出主要是迎合中小投资者需要专家代客理财的需求,同时,基金担负着分散小额投资所不能分散的非系统性风险的作用。但由于受我国证券市场大环境的限制,现有的开放式基金的资产配置、品种选择的空间都不很大,实质上各家基金的投资风格并没有太大区别;加上多数基金都以投资股票为主,承担着与市场基本一致的系统性风险,而我国股票市场上又缺乏股指期货等金融避险工具的支持,此外各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管理能力是否能够到达消除非系统性风险的目的也令人担忧,所有这些均导致了我国的开放式基金并无法真正实现像西方发达资本市场上共同基金所起到的专家理财的作用,这也是目前基金无法有效吸引中小投资者的一大主要原因。当然,基金公司出于现实考虑,在基金营销上以机构客户为主,对中小投资者市场培育力度不强确实是当前我国开放式基金营销中的现实,但我们的基金公司不要忘了基金产品的产品特征,其毕竟还是主要针对中小投资者的,故在以后的基金营销中,基金公司一定要把握好自身产品的目标市场定位。
除了基金的定位有偏差外,基金目标市场的细分工作也不到位。按照市场营销理论,应该是什么产品适合什么样的人群,故基金产品应该针对不同的投资者类型推出有针对性的基金产品。但目前开放式基金更多的是尽量动用一切客户资源,能卖多少是多少,几乎没有把客户群进行细分来为其提供不同的基金产品。虽然已有一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产品设计上力求差异化,但在基金的营销过程中却是对投资者的需求不加了解,只要能够让投资者掏钱就行,也不管投资者是否需求自己的基金产品。可以说对投资者的细分工作越来越细是基金发展的趋势,但这也意味着基金面对的客户群体应该是缩小的,忠诚度是增大的。所以,在基金的营销过程中就应该避免不适合基金投资设计的投资者盲目加入的情况,即不能为了销售业绩而对客户不加选择地怂恿客户购买基金。
(二)基金产品价格较高,没有灵活的价格费率结构。
目前我国投资者投资于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成本是相对比较高的。相对于交易便利、成本极低的封闭式基金来说,投资者参与开放式基金交易的交易成本无疑大大高出一截,如目前开放式基金的首次认购费用大约为1—1.2%不等,二次申购费用为1—1.8%不等。对普通投资者而言,二次申购费用有时竟达到1.6—1.8%(不同基金产品费率不同),这远高于封闭式基金0.3%的交易成本。此外,开放式基金的总体费率大约是在1.75%的年管理费与托管费基础上,再加上约2%的一次申购赎回费用,故累计达到了约3.75%,成倍高于封闭式基金的交易费用。可以说这种居高不下的交易成本严重影响了投资者购买开放式基金的积极性。
除了高额的认购费和赎回费是阻碍中小投资者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重要障碍外,开放式基金也缺乏灵活的价格结构,这主要表现为基金产品无法根据投资者的投资额大小(如券商的股票经纪业务一样)给予投资者一定的费率优惠,没有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的费率安排以及没有针对不同的投资者设计不同的费率结构等,这些也导致了投资者购买积极性的降低。
虽然目前已有基金公司打出“降低交易成本”的价格牌。如从富国开始,开放式基金有条件地降低了申购和赎回费,更降低了投资门槛,从最低认购5000元降低到1000元等,但相对于中国证券市场上其他的投资品种来说,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成本无疑是较高的,这应该是以后开放式基金营销中须努力改进的地方。
(三)基金营销渠道粗放经营,成本较高,效率偏低。
可以说基金的营销渠道一直是我国开放式基金营销过程中的重中之重。有的基金公司在推出开放式基金的时候甚至认为只要渠道有力,基金营销就成功了一大半。不可否认,基金的营销渠道在目前的开放式基金营销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决不可唯渠道是尊,毕竟渠道只是营销4P组合策略中的一个策略,其必须和其他营销策略一起发挥功效。
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的销售逐渐形成了银行代销、券商代销、基金公司直销的销售体系,这“三驾马车”均建立了各自的组织体系、管理办法、客户经理和营销网络等。而其中商业银行更是以其遍布全国的众多营业网点优势在基金销售份额中占绝大比例。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这种基金销售体系仍处于粗放式经营的状态,许多地方还有待完善。如银行的销售队伍并不是真正的基金专家,故在基金营销过程中难免无法有效针对投资者的实际情况进行推销,所以银行亟需发展壮大专业的基金销售队伍。再如证券公司从股民中发展基金投资者的潜力毕竟有限,而基金公司自身的直销人手往往不够等情况均有待改进。
此外,目前基金渠道营销中还面临过分依赖销售机构的问题。从基金业内透露的信息看,托管银行销售在总销售额中占绝对比例。但是,银行的扶持毕竟是有限的,而有的基金也可能并不一定需要遍布全国的分销机构,比如针对特定地区人群的基金品种可能靠基金管理公司自身就足够了。这种过分依赖银行代销基金的现象也导致了目前开放式基金的营销渠道总体成本较高,且营销效率相对而言并不明显,毕竟银行还有其他业务要做。
(四)基金促销手段单一,力度不大。
目前基金公司进行的开放式基金促销活动大多为广告,而对于营销4P组合理论中促销策略的诸如公关、销售促进、人员推销等方式往往有所忽略。而广告作为促销方式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因为广告作为促销手段对消费者的作用只是推广和介绍,属于被动促销,而投资者能否被广告所吸引及投资于开放式基金,并不是一条广告所能做到的,故有必要综合运用各种促销方式和手段,使投资者在多元化的信息包围中,更好地识别和了解基金产品和服务,进而做出购买决策。
此外,在银行代销基金时,与基金公司合作的商业银行的相关网点宣传促销力度往往不够,银行的基金促销人员坐等客户上门的现象时有发生,故这也是也是基金促销管理中应想办法解决的问题。
二、开放式基金营销的4P组合策略
(一)产品(Product)策略:针对不同投资者类型推出不同类别的基金,迎合不同投资者的理财目标。
从投资者需求出发推出基金产品将是基金产品开发中的主旋律。为此,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加大对投资者需求的研究力度,通过组建由市场销售人员、研究人员等组成的联合产品开发小组,整合市场部门、研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力量,加强他们之间的信息沟通,从而扩大公司内部新产品开发的构思源,开发出迎合不同投资者需求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借鉴国外共同基金的基金品种模式,其股票基金大致可以分为收入基金、成长基金、平衡基金、小公司基金、部门基金、国际基金和全球基金等等。结合我国国情,收入基金、成长基金、平衡基金、指数基金、债券基金是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应着重考虑开发的基金产品。此外高科技行业基金、蓝筹股基金等也可以在条件相对成熟的时候推出。在最近新一轮的开放式基金竞争中,各大基金公司已经开始推出有针对性的基金产品,如南方宝元债券基金是中国证券基金中第一只重点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富国动态平衡基金是通过主动管理追求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型基金,融通新蓝筹基金是指股票资产的80%用来投资蓝筹企业的蓝筹股基金,其他的如还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宝盈鸿利基金等。可以说,各大基金公司开始针对不同的细分市场推出基金品种是好事,但正如前面提到的,在各种个性化的基金产品营销过程中应该避免不适合基金投资设计的投资者盲目加入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的基金营销人员在进行基金营销时一定要针对投资者的投资理念、理财目标采取对号入座的方式,决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给日后无效投资者大规模赎回埋下隐患。
(二)价格(Price)策略:根据不同投资者需求合理制定灵活的收费标准。
在基金产品营销组合中,如何在客户可接受的价格范围内,制定出一个对公司最有利、最切合公司目标与政策的价格,是营销人员面临的又一挑战。如前所述,高额的认购费和赎回费已成为阻碍中小投资者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重要障碍,故如何制定迎合中小投资者心理价位的基金产品价格是当前基金营销管理中的一大重点。
按照市场营销理论,投资者需求始终是定价策略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由于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所能接受的心理价位一般较低,故可考虑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费中设立多级别收费方式,如“先收费后投资”方式、“先投资后收费”方式以及其他方式等。同时,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还可以设计随持有期递减的赎回费。另外,不同投资者对费率结构的偏好是不同的,有的投资者或许喜欢偏高的前收费,有的喜欢偏高的后收费,有的不喜欢收取申购佣金,但能容忍每年较高的营运费用,为此,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同一只开放式基金内设计不同的收费结构,而且各个系列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换,以适应投资者投资策略的变化。总之,在基金产品的价格策略上,基金公司务必做到执行灵活的价格策略。基金公司要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时间、额度、持有期的不同,设计出合理的费率结构标准,以提高价格手段的竞争力。换言之,基金产品的价格不是一成不变的,要视竞争压力及营销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定价,并把价格真正地当作基金营销组合策略的工具之一用于增强基金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渠道(Place)策略:建立科学的、多层次、多样化的营销渠道。
如前所述,营销渠道在开放式基金营销乃至整个开放式基金的运作中占据着特殊地位,为此,基金管理公司有必要在科学细分市场的前提下,采取多层次,多样化的市场营销渠道策略,建立起完备的开放式基金营销网络。
前面提到,银行和券商代销、基金公司直销这“三驾马车”是我国开放式基金销售的主要形式,但这种模式还处于粗放经营的状态,故有必要进行渠道的整合与精耕。以前,大多数基金通常只是通过某种单一的渠道如一家银行出售其产品,现在则可选择通过一种混合型销售渠道模式走向市场,即将多种渠道紧密结合在一起,如同时启用银行和券商代销基金等,从而使不同的渠道在同一销售过程中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渠道体系,以提高基金的营销效率。目前,已有基金公司开始分销渠道多元化之路,如富国开始引入农行、浦发银行两家代销,融通新蓝筹在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三家银行及国泰君安、华夏等多家券商中首次实现同时销售等。可以说这种探索是一个好的开端,但在渠道的整合的过程中,还需注意渠道的精耕,即讲求每一个渠道的营销效率,不同银行和券商在代销时应根据自身的营销网络特点,展开不同的营销方式。如银行应根据储户的心理特点和理财需求进行推销,而券商则应针对股民的投资思路开展营销等。
除了以上提到的渠道模式外,随着电子网络技术的兴起,基金公司还可以借鉴券商经纪业务网上交易的模式,通过互联网销售和交易开放式基金。基金公司既可通过本身开设电子交易网站,也可借助其他一些网站,特别是券商的网上交易平台,让投资者可以上网购买和交易基金。可以预见,开放式基金的网上交易模式将是今后开放式基金销售渠道中的一大重要渠道终端。有远见的基金公司应该从现在起就加强这一渠道的建设,为日后的渠道竞争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促销(Promotion)策略:多样化促销手段并用,加大基金的促销力度。
如前所述,开放式基金的促销活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按照市场营理论,促销活动一般来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人员促销,即利用促销人员进行推销;第二类是非人员推销,包括广告促销、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三种具体形式。在我国当前的条件下,基金公司应当将人员促销和非人员推销进行有机的结合,针对不同的投资者类型开展不同的促销活动。一般来说,针对机构投资者、中高收入阶层这样的大客户,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建立具备专业素质的直销队伍,进行一对一的人员促销,以达到最佳的营销效果。而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则应重点运用非人员推销的手段进行促销,在搞好广告促销的基础上,综合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等手段,争取与投资者进行全方位、广泛、持续的交流沟通。比如,以推介会、报刊或网上路演等方式组织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访谈,通过基金经理的“现身说法”,帮助投资者增进对基金公司投资理念和经营思路的理解,判断基金将来的成长潜力,促使投资者认同基金的投资价值。实际上,在国外,基金经理的职责之一就是与投资者面对面的交流。
论文摘 要: 文章对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进行了深度的对比研究,在定性和定量对比分析的 基础上,提出了封闭式基金比开放式基金更有投资价值的观点,对普通居民的基金投资有较 大的指导作用。
一、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定义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 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 事股票、债券等 金融 工具的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 接投资方式。
按是否可自由赎回和基金规模是否固定,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 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由于封闭式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能追加 申购或赎回,投资者只能通过证券经纪商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基金的买卖。封闭式基金的期限 是指基金的存续期,即基金从成立起到终止之间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的规定,封闭式基金合同到期有3种处理方式:第一,封闭式基金转化为开放式基金 ;第二,可以按照《基金法》第66条的规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第三,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清盘。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目前已到期的封闭式基金都采用了第一种到期处理方式, 全部转型为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赎 回的基金。为了满足投资者赎回资金、实现变现的要求,开放式基金一般都要从所筹资金中 拨出一定比例,以现金形式保持这部分资产。这虽然会影响基金的盈利水平,但作为开放式 基金来说是必需的。
二、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性质对比分析
1.期限不同。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期限,存续期通常在5年以上,一般为10年到15年时间, 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经证券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期限,投 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份额,若大量赎回后基金份额规模低于 法律 规定的最低规 模,开放式基金会被要求清盘。
2.发行规模限制不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规模是固定的,在封闭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 能增加发行。开放式基金没有发行规模限制,投资者可随时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规模 随之增加或减少。
3.基金份额交易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封闭期限内不能赎回,持有人只能在证 券交易场所出售给第三者,其交易在投资者之间完成。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在首次发行结束 一段时间后,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绝大多数开放式基金 不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机构之间进行。
4.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 计算 标准不同。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除了首次发行价 都是按面值加一定百分比的购买费计算外,以后的交易计价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价 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常出现折价交易现象,其价格并不必然反映单位基金份额的净资 产值。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则取决于每一基金份额净资产值的大小,其申购价一般是单位 份额净资产值加一定比例的购买费,赎回价是单位份额净资产值减一定比例的赎回费,其交 易价格不受市场供求影响。
5.基金份额净资产值公布的时间不同。封闭式基金一般每周或更长时间公布一次份额净资产 值,而开放式基金一般是每个交易日连续公布。
6.投资策略不同。封闭式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规模不会减少,因此可进行长期投资,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合能有效地在预定计划内进行。开放式基金因基金份额可随时赎回,为应付投资 者随时赎现,所募集的资金不能全部用来进行投资,更不能把全部资金用于长期投资, 必需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在投资组合中需保留一部分现金和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三、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特征对比分析
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是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两类间接投资工具,它们都具有集合投资、 分散风险、专家理财的特点,但在金融产品的交易成本、流动性、风险特征方面它们是有明 显区别的:
1.交易成本不同。封闭式基金只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股票的买卖交易不同,封闭式 基金的交易无需缴纳印花税,只需缴纳最高0.3%的交易佣金,进出一个来回最高只需支付0 .6%的交易成本。投资者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是以基金管理公司为交易对手的,一般情况 下开放式基金的申购需要缴纳1.5%的申购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赎回需要缴纳0.5%的赎回 手续费,申购、赎回一个来回投资者需要支付2%的交易成本。由此可见,封闭式基金的交 易成本明显低于开放式基金。
2.流动性不同。封闭式基金和股票一样是实行t+1交易制度的。投资者当天买入封闭式基金 ,基金份额当晚过户到投资者账户,次日即可出售已购入的基金份额。当天出售的封闭式基 金其成交金额虽然次日才能提现,但卖出委托确定成交后其成交金额可立即用于购买其它证 券。开放式基金的份额在投资者有效提交申购指令后t+2日入账,即当日申购某只开放式基 金,申购日后的第2日其份额才能入账,其份额才能抛售。投资者赎回开放式基金,其资金 到账时间也比较迟,一般需要4~7个工作日。由此可见,封闭式基金份额入账的时间和资金 到账的时间明显快于开放式基金,其流动性明显更强一些。
3.风险不同。根据一般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封闭式基金至少要保证20%的债券投资比例 ,其投资股票的比例最高只能达到80%。而一般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开放式基金只 需要保证5%的债券投资比例,其投资股票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95%。股票是高风险的投资 工具,股票的投资比例越高,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越大。由于封闭式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略低 ,其投资风险也略低于开放式基金。
四、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投资绩效对比分析
由于封闭式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略低,从理论上来讲,封闭式基金的投资收益要逊色于开放 式基金。但是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封闭式基金无论是在我国证券市场还是在西方成熟证 券市场,封闭式基金都存在广泛的折价交易现象。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一定程度上低于其 单位净资产值。由于我国封闭式基金到期一般都采用封转开的处置方式,如果投资者以折价 的价格买入封闭式基金,然后一直持有到期,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可 自然 获取交易价格向其 净资产值回归的差价收益。如果考虑这部分差价收益,封闭式基金的投资收益可以和开放式 基金相媲美。
笔者对2007年年底前19只封转开基金的收益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该实证分析建立在以下假 设基础上:(1)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起始日都是2005年12月31日;(2)封闭式 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投资都是长期投资,即封闭式基金购入后一直持有至退市日或份额转换 日;(3)由于封闭式基金是股票型基金,所以可以直接将封闭式基金的收益率和股票型开 放式基金的收益率进行对比;(4)不考虑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手续费,也不考虑开放式基金 的申购、赎回手续费。实证分析的结论如下:
1.如果在封转开基金的退市日出售封闭式基 金,19只基金中除了基金兴业、基金同智、基金 裕元、基金金鼎之外,其余15只封闭式基金的投资收益率都超过了同期所有股票型开放式基 金的平均收益率。而基金兴业、基金同智的收益率较低是有原因的,因为这两只基金的封转 开没有先例可循,它们在封转开之前股票仓位比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明显要低,较低的股票仓 位直接导致了较低的投资收益率。
2.如果将封转开基金持有至基金份额转换日(封闭式基金份额转换为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日期 ,一般按封闭式基金的单位净资产值转换,如当天单位净值为3.6690元,1份封闭式基金可 转换为3.6690份开放式基金),19只基金中除了基金兴业、基金裕元之外,其余17只封闭式 基金的投资收益率都超过了同期所有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的平均收益率。
3.总体来看,随着时间的延续,封转开时间越迟的基金其投资收益率越是高于同期所有股票 型开放式基金的平均收益率。比如:基金兴业2006年8月8日终止上市时,其投资收益率30.6 9%,低于同期所有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的平均收益率14个百分点;基金普华2007年4月24日终 止上市时,其投资收益率251.49%,高于同期所有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的平均收益率74个百分 点;等到基金兴安2007年11月21日终止上市时,其投资收益率414.07%,高于同期所有股票 型开放式基金的平均收益率151个百分点,封闭式基金和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收益率的差 距越拉越大。
4.封转开基金持有至基金份额转换日的平均收益率为266.77%,持有至退市日的平均收益率 为234.46%,封转开基金持有至基金份额转换日的平均收益率要高出32个百分点,虽然这里 面有12个百分点要归功于大盘的上涨(同期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的平均收益率提高了12个百分 点),但是还有20个百分点的收益率要归功于封闭式基金市场价格向其净资产值的回归,因 为封闭式基金是按照基金的单位净资产值转换为开放式基金的。
综上所述,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相比,其交易成本低,流动性强,风险低,由于封闭式 基金折价的存在,长期投资封闭式基金不但可以获取指数上涨带来的封基价格上涨收益,还 可以获取其价格向其净资产值回归的收益,其总收益大体高于同期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的收益 ,所以封闭式基金的投资价值要更胜股票型开放式基金一筹。封闭式基金更值得广大投资者 投资。
【关键词】跨期羊群行为;LSV模型;公募基金
一、引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我国开放式基金业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尤其是从其投资行为上看,仍然不够规范和理性,很多研究表明其存在一定的羊群行为。但是目前关于我国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研究多集中于“期内”的研究,对于基金“跨期”投资行为的研究并不全面。本文从“期内”和“跨期”两个视角研究我国开放式公募基金是否存在羊群行为,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广大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跨期羊群行为的市场影响
基金机构投资者的跨期羊群行为给国内开放式基金市场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正效益和负效应两方面,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在此,本研究认为跨期羊群行为对市场的正效益作用高于负效应作用。以下是列出的两点跨期羊群行为对市场的正效益:
1.指引正确的投资方向
投资基金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收益,而跨期羊群行为的出现表明了基金的公认价值,有利于基金机构投资者获得有利的市场信息,从而选择正确的投资方向。同时,基金市场的判断价值体系逐渐形成,对开放式基金市场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2.抑制股票价格的波动,稳定基金市场
如果基金的投资策略是中长期的,那么跨期羊群行为的出现能够抑制股票价格的波动,稳定基金市场。基金机构投资者不会随着股票的波动而追涨杀跌,他们对投资基金的选择能够对缺乏经验的个体投资者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使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同时稳定了基金市场。
三、跨期羊群行为验证分析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和基金行业的发展历史较短,数据量不足,市场的缺陷也较多,因此,应用LSV方法计算基金的羊群行为,可能并不能完全反映实际情况,但仍然可以作为很好的参考数据。本文通过LSV统计模型,对数据进行统计和计算,得出结论:我国开放式公募基金自2008-2011年间,无论是同一公司不同基金还是不同公司不同基金,其HM值均靠近0.1,即我国开放式公募基金存在显著的羊群行为,而且通过时间与股票交易量的相关系数的计算,得出结论:部分股票存在跨期性羊群行为。
四、跨期羊群行为的产生原因
我国开放式基金跨期羊群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外因和内因两点。
1.外部原因
我国开放式基金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投资环境恶劣。基金个体投资者通过四处收集相关信息的方式以获取更多有效的开放式公募基金信息,而且部分上市公司通过采取盲目圈钱等方式达到其盈利的目的导致其披露信息的不准确,却没有明文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又由于人们之间的沟通交流,使得部分人已知的信息得到扩散,从而大多数基金机构投资者获得了似度很高的开放式公募基金的信息,继而在他们的投资行为上表现出较高的相似性,进一步造成了国内开放式基金跨期羊群行为的产生。
2.内部原因
人们都有从众心理,当大部分基金机构投资者选择相同基金时,少数持有不同意见的基金机构投资者则选择了保持沉默并追随大多数人。同时,基金机构投资者比较注重名誉和声望,同大多数基金机构投资者选择相同的基金风险较小,若是盈利则获得了散户投资者的信赖,声望会随之提高;若是投资失败,大多数基金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同,则会归咎于系统信息的不完善导致他们做出错误的决策,而不会归咎到个人因素上去。因此,跨期羊群行为同期内羊群行为一样,普遍存在基金投资行为中。
五、对策建议
1.加大监管和信息披露力度
信息的可获得性与准确性,是开放式公募基金市场信息有效性的重要前提。由于我国投资市场处于初级阶段,一些信息的和传播不够及时,所以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的力度。基金机构投资者只有在获得准确而又及时的市场信息时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拒绝参与羊群行为。
2.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通过研究发现,基金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相似度很高,而且资金只集中在少数股票的投资中,这不只表现为基金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存在跨期羊群行为,而且反映出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普遍偏低,基金机构投资者的选择范围较小。所以,应该严格检验新上市公司的质量,只有真正具有潜力的公司才能上市,并且加大监管已上市公司力度,提高市场中上市公司总体质量,使得基金市场中优质股票数量增加,从而扩大基金机构投资者的选择范围,减少羊群行为的发生。
3.完善基金评价体系
基金机构投资者出于对自己名誉和报酬的考虑,选择模范其他投资者的行为时羊群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这从根本上来讲是我国的基金评价体系不够完善,仅仅靠简单的基金业绩或净值排名来衡量一名基金机构投资者的水平高低及所获得报酬的多少,而且考虑的多为短期业绩,基金机构投资者不得不考虑短期投资收益,从而放弃自己的投资理念。所以,我国应进一步发展基金评价体系,通过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综合业绩来衡量一名基金机构投资者的真实水平,促进基金机构投资者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做出决策,从而降低羊群行为发生的概率。
致谢:本文从选题到最后定稿时近一年。在此期间,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李玫老师在研究选题、思路及方法等方面给予了本文很多指导,对研究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更是给予了热情又细心的帮助,在此对李玫老师致以衷心的感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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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杜莉,王锋.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及其市场影响分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3).
[8]天天基金网及以上所研究基金公司的网站.
本课题为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资助课题(项目编号:XH-2012-11-01);星火基金《我国开放式公募基金跨期羊群行为研究》研究成果。指导教师:李玫。
作者简介:
杜婷婷(1992—),女,大学本科,现就读于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统计学专业。
陈媛媛(1992—),女,大学本科,现就读于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统计学专业。
关键词:阳光私募;业绩持续性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0009901
阳光私募基金,指的是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并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的基金。在国外,私募基金又被称为对冲基金(Hedge Fund)。
2004年2月20日,赵丹阳旗下的“深国投・赤子之心”募集成立,这是我国成立的首只私募信托基金,同时开创了私募信托基金这一私募阳光化模式。据好买基金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12月31日,国内通过信托平台发行的非结构化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已达861只,管理公司数目为353家,从业人员据估计已经超过了3000人。整体资产管理规模估计在2500亿元人民币以上。
阳光私募基金总体规模和市场迅速扩大,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但是我国基金业绩评价体系还很不完善,尚未形成一套统一、完善、合理的评价体系。本文在借鉴国外基金业绩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中国市场的特点,就基金业绩持续性这一方面做出实证并提出一些建议。
基金经理人能否持续获得超额收益是近年来基金研究的一个热点。Sharpe(1966)、Jensen(1968)、Carlson(1970)利用Spearman等级相关系数检验法研究基金业绩持续性,结果表明基金前后期业绩不具有持续性。Brown和Goetzmann(1995)运用了一个交叉乘积比率,采用的是相对基准和绝对基准,对基金的风险调整收益序列同基准序列比较后的盈亏状况持续性进行了分析,结果基金业绩具有一定持续性,但是这种持续性逐年递减。Fletcher和Forbes(2002)利用Brown和Goetzmann(1995)提出的交叉乘积比率,检验了1982-1996年间724只英国单位信托基金的业绩持续性。国内方面,庄云志、唐旭(2004)运用回归系数法、动量检验方法和绩效二分法,对中国22闭式基金从1999 年12月31 日至2003年6月27日的业绩持续性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基金业绩在中长期表现出一定持续性。胡畏、聂曙光和张明(2004)采用Goetzmann 和Ibbotson的方法来考察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绩的持续性,结果表明短期内不存在持续性,但当考察期较长时,中国的基金业绩有一定的持续性。杨宏恩(2008)采用列联表法、Z检验和Fisher精确检验,我国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旗下成立时间较早的13只开放式基金的业绩进行持续性实证分析,实证结论表明,业绩的持续性受股指波动的影响显著,样本基金总体上没有表现出业绩的持续性。陈磊、杨桂元和邓留保(2011)首先使用修正的R/ S方法实证分析开放式投资基金业绩的长期持续性;其次使用 Spearman 自相关系数方法计算了样本基金的短期持续性;并提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存在持续性时间阈的概念,利用样本数据对假设进行实证检验。
1 实证
参数检验法假设基金业绩服从正态分布,最广泛使用的参数检验法是横截面回归法。横截面回归法一般将整个样本期分为相等的两个子样本期,通过检验基金后期业绩对前期业绩的横截面回归的斜率系数是否显著对业绩持续性进行判断。
检验可以通过三个步骤进行:
(1)将整个样本区间分为两个子区间,分别命名为评价期和持续期。由于持续性检验结果可能对不同的期间具有敏感性,因此一般都采用“滚动方法”建立不同的评价期和持续性。
(2)计算私募基金在各个子期间的业绩。
(3)利用持续期的基金业绩对评价期的基金业绩进行横截面回归:
αi2=α+bai1+εi
其中,αi1为基金i在评价期的业绩,αi2为基金i在持续期的业绩,b为度量业绩持续性的斜率系数,ε1为随机误差项。
如果横截面回归中的斜率系数的t统计量具有显著性,则说明评价期与持续期基金业绩相关。如果斜率系数b显著为正,则表明基金业绩具有持续性特点,反之则反。
采用横截面回归法对41只阳光私募基金自成立之日到2011年12月31日的业绩进行持续性实证研究。考虑到样本数据的不规则性,首先利用Matlab对缺失数据做处理,采用linespace函数模拟新的周数据。
本节以未经风险调整收益作为变量、以52周为评价期,以随后52周作为持续期子样本,利用“滚动方法”(4周)构造不同的评价期和持续性,得到全部基金各期b值,考虑到数据繁多问题,对b求平均值和方差作为阳光私募基金持续性能力指标。
2 结论
通过上表实证结果可以看出:绝大多数阳光私募基金在考察期内不具有好的持续性,占样本基金的76%,持续性最差的为塔晶老虎一期,最好的为星石4期。而在持续性稳定度中,大部分阳光私募业绩稳定度较低,塔晶老虎一期最差。究其原因,大部分阳光私募基金经理具有不一致的投资风格,某些稳健型的基金经理在行情好的时候并没有获得超额收益,而激进型基金经理在行情差的时候远远跑输大盘,导致其管理产品的业绩波动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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