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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公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和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对企业资产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企业公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有有资产的范围和形成
企业公有资产指国有(集体)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和其他资产,不含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和住房公积金等。
根据谁投资、谁所有和谁收益的原则,企业公有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有:(1)国家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直接拨款投资所形成的资产;(2)视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3)转移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如财政企业主管部门集中其他企业利润再投入某一企业作,购置或建造的资产;(4)划出资金形成的资产;(5)享受减免税收形成的资产;(6)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7)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8)从其他公有制企业或事业单位无偿调入的资产;(9)用企业利润或基金购置或建造所形成的资产;(10)有其他经济成份合资合营后增加的资产中按公有投资份额应获得的资产等。
二、企业公有资产存量的确认
企业公有资产存量的确认,以*年清产核资报表的实际存量数额为准,对帐实不符的,由企业写出说明,主管部门确认签章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三、企业公有资产管理及处置
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仍要对所属各类资产进行妥善保管、维护和维修,保证安全,防止流失或损失。
企业公有资产出租出借时,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企业制定出租出借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县财政局备案,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其租赁主出借收入,要首选用于下岗职工安置和缴纳职工养老金和失业金等。
企业公有资产和股权转让,要以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等法定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拍卖或竞争性转让。买卖双方达成产权转让协议后,转让产权方填报《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审批表》,经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同时办理公有资产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手续。其产权转让收入应首先用于职工安置和缴纳职工养老金、失业金及医药费等。
企业改制时,其申报的各种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验证后,报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批。对待处理财产损失、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科目中的潜亏挂帐和长期投资损失,财政、税备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核销;对3年以上符合规定的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和3年以下的已经形成损失具备核销条件的应收帐款予以核销;对于报废的各种实物资产扣除残值后净损失,财政等部门予以核销。
对不具备核销条件的不良资产(包括应帐款、淘汰的实物资产等)经批准后从净资产中剥离,随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和一次性计提的各项劳动保障费用,一同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到企业主管部门管理。
经财政等部门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调整帐务,并实行帐销案存,办理移交手续,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
企业改制时,其公有资产剥离,首选由改制企业提出资产剥离报告,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以县财政局、劳动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确认。劳动社会保障局对从企业评估的净资产中剥离的职工安置人员、标准、条件进行审核。县财政局核批企业剥离资产项目、金额。
改制企业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核销不良资产应遵循如下规定:(1)改制方案中若涉及所属医务室、职工宿舍、食堂等无法转为经营性的非以营性资产需要进行剥离或核销不良资产的,企业在进行疟疾评估前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2)申请办理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或不良资产核销时需报送的材料为:①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的有关书面报告;②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并附核销和剥离资产相关原始资料。
核销和剥离资产实行委托管理制度,由财政等部门委托企业主管部门管理。
企业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涟政发[*]137号《县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县城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用地行为规定(试行)的通知》和涟政发[*]138号《县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县城区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
企业公有资产处置申报应提交如下材料:(1)经企业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处置决议;(2)经主管部门审核的企业改制方案;(3)企业产权界定申请表;(4)企业资产剥离报告;(5)法定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的审计制造、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至新企业创立日期间审计报告;(6)主管部门审核的公有资产处置报告;(7)县体改办对企业改制方案的谁或评价文件。
上述企业改制材料报送齐全且有效的,由县财政局办理公有资产处置审批积案手续。
股份制企业的公有股权管理规定:
1、对原有公有制企业改造成股份制企业的,对原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委托评估,以评估后的资产作为投资入股,若公有控股的,公有股权由县财政局委托企业法定代表为公有股东代表,在经营活动中遇有扩大投资和产品转向等重大决策时,其公有股权代表应将方案报财政局审批后付予实施。
2、对已改造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公有股,应按照章程中规定,对前有亏损,需用后期盈利补亏,对盈利的,要按期分红,公有股应分的红利,要按期足额缴县财政局。
「案例
宋某是某建筑公司职工。2001年该公司采取通过经营者融资收购与职工持股计划相结合的方式,在妥善安置企业职工、承担企业全部债权债务的基础上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宋某按公司改制方案一次性领取安置费,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同时,宋某向公司提出:因1962年因工受伤,伤残等级8级,请求给予适当补偿。公司以本人自愿申请领取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和改制的相关文件中未涉及工伤补偿问题为由拒付。为此,宋某向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求公正处理,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无奈,宋某以该公司为被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按工伤的相关文件给予适当的补偿。宋某认为: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有考虑因工伤残职工的实际情况,而与身体健康的职工等同的标准领取安置费,不合理也不合法,侵害了因工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建筑公司坚持说:有关企业改制的文件中,没有涉及工伤职工如何处理,故应该理解为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除领取安置费外,不应有其他任何补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取证,调解未果,依法裁决该公司除安置费外,向宋某一次性支付适当的医疗补助费。
「评析
《劳动法》实施后,原劳动部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先后出台了相关的规章和文件,为有效维护因工致残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中因工致残职工是特殊群体,一般情况下企业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本人书面申请、企业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则应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关的待遇。 由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使一个经营正常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允许一部分在职职工领取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因致残职工也选择"走"与"留"的权利。宋某经过权衡利弊,选择了申请领取安置费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得到公司认同,所领取的安置费可视为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有关文件规定,宋某作为8级伤残职工还应领取适当数额的医疗补助金。如果该公司仅仅因为改制文件中除了安置费外未涉及其他费用而拒绝支付工伤的相关补偿,有失公平。不仅侵害了因工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不利于社会稳定。
致力环保报答社会
1990年至2000年间,山西天脊晋城化工公司累计投入环保资金1096万元,实施了两水闭路循环、三气回收、氨氮综合治理、锅炉除尘改造等一系列环保工程。
1998年又完成了联供城市煤气工程,年可节约居民用煤8万吨,减少烟尘、二氧化硫排放1345吨和338吨,同年12月在全省同行业率先实现了污染达标排放。
2000年在实施24万吨碳铵转产10万吨大颗粒尿素技改项目中,投入环保资金2795万元,引进挪威、荷兰的先进技术,完成了一系列环保治理项目,每年可回收尿素粉尘100吨、工艺废水60000吨、硫磺220吨,节煤38322吨。减少氨气排放137吨、锅炉烟尘排放480余吨。
2003年在“18・30”技改过程中,环保投资达5013万元,引进世界最先进设备,采用最先进的技术工艺,实现了资源的综合利用,能量的梯级利用,废物的再生利用,年可节煤1.3万余吨,节电5700万度,节约新鲜水1255万吨,削减污水排放量230万吨,产品能耗在国内同行业居先进水平。
从国营到国家控股的股份制
天脊晋城化工公司位于太行山东南之巅,地处沁水煤田腹地,坐拥丰富的煤炭资源优势,尽享四通八达的交通便利。公司前身是晋城市第二化肥厂,始建于1978年,初建规模为年产3000吨合成氨、12000吨碳酸氢铵。一九九八年五月改制为晋城市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多次整合,于2002年4月正式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拥有近8000万总资产。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天脊与众多小氮肥企业一样,面对市场经济的大潮、国外进口化肥的冲击,坚持以“破三铁”为突破口,建立了干部竞聘靠能力、职工上岗靠竞争、收入分配靠效益的内部经营机制,打造了制度控制利益、文化驾驭思想的执行力体系,坚持自力更生、自筹资金、小步快跑、滚动发展,累计投资4 871万元挖潜改造,形成了6万吨合成氨、2万吨商品液氨、联供2万户城市煤气的生产能力,在小氮肥行业“三起三落”的生死劫难中争得了生存。
如何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把企业维持下去,成为贾根柱日思夜想的难题。1998年天脊改制为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走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型产业规模化道路
“十五”期间,公司紧抓调产机遇,坚持走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型产业规模化的道路,于2001年6月建成了华北、东北、中原地区第一套大颗粒尿素装置,实现了主导产品的优化升级。为推进优势产品的规模化生产,2002年,吸纳了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3个股东的股权投资,改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股份制企业,不仅健全了现代企业制度,而且为“l8・30”项目融得了资金。投资3.54亿元、采用循环经济模式建成“18・30’’装置,于2003年12月投产。
天脊经过结构调整,实现了主导产品的规模化增长,带动了企业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企业总资产翻了三番,销售收入与利税都有近10倍增长,并先后荣膺中国化工500强,经济效益100强,山西省100强企业,中国化肥制造业100强,中国化工综合效益500强,全国肥料制造业经济效益十佳等称号。
从“小化肥” 嬗变为“大化工”
晋城丰富的无烟煤资源是优质的化工原料,储量占到全国的四分之一,全省的一半,无烟煤资源机械强度高、含硫底、灰分低、发热量高,是生产化肥最优质的原料。作为全国最大的无烟煤基地,晋城积极引进大集团,大企业,联手开发煤化工项目。
贾根柱认为要快速发展,要跨越式发展,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发展空间问题,引进一部分资金度过发展的资金关。
关键时刻,地方政府出面做“红娘”,把省内的化肥龙头企业天脊集团介绍到了晋城,2002年4月,贾根柱与天脊集团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把叫了22年的晋城市第二化肥厂改名为天脊晋城化工公司。
引进天脊集团4600万元股权投资以后,很快就实施1830改造,一年建成投产,通过资金嫁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天脊晋城化工的发展,促进了当地200万吨大颗粒尿素基地目标的建设。
无烟煤资源机械强度高、含硫底、灰分低、发热量高,是生产化肥最优质的原料。这种优质的原料用于生产化肥,特别是尿素来说,一吨煤的成本可以降低350元左右,再加上当地的交通优势、电力优势、区位优势,使晋城建设化肥基地的条件显得十分优越。
虽然各项条件都很优越,但由于受资金的制约,直到上世纪末,大化肥基地的建设还只停留在蓝图上,2001年6月,“二化”年产24万吨碳氨转产10万吨大颗粒尿素项目竣工投产,在晋城生产出第一带大颗粒尿素,200万吨大化肥基地的建设才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要发展就必须走联合建大的道路,特别是引入战略性的投资者建设晋城的化肥产业和发展晋城的煤化工基地。
2002年11月,企业投资3.54亿元建设全市第一套1830大颗粒尿素项目,2003年竣工投产后,公司销售收入有2001年的3.4亿元增长至7.4亿元,增幅217%,公司利润由4165万元提升至2.1亿元,增幅505%。
但是企业在生产中排放的烟尘污染很多,市民意见很大,过去因为资金不足,没有根本解决,现在有了资金,贾根柱要求公司的安全生产环境监测科的同志,想办法,拿方案,通过技改和上马环保型的新设备,原来的污染物变成了新的煤化工产品――甲醇。
天脊晋城化工公司采用国内先进的“双甲工艺”循环经济技术,变废为宝,将合成氨中的有害气体CO、CO2转化为甲醇,在不增加任何消耗的情况下,年增产甲醇五万吨。
天脊晋城化工公司已形成了年产36万吨合成氨,60万吨大颗粒尿素,同时联产5万吨甲醇,2.5万吨甲醛,3万吨硝胺的多产品生产格局,成为了晋城规模最大的化肥生产企业。
天脊晋城化工公司从“小化肥”到“大化工”的嬗变,凸现出了晋城建设煤化工基地在煤、水、电方面的巨大优势,从煤炭单一支撑倒煤电化一体的道路,走出了规模,走出了效益,也走出了发展的新天地。围绕结构调整、招商引资、上市融资三大任务,积极发展战略伙伴,构建多元化产权结构,规范企业改制,消除体制,推进上市融资进程和大公司、大集团战略。经过几年的调整,产品转变成为了生产尿素等产品的多元机构。
国有企业职工通过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范范围之内
过去20多年来,职工持股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历史上很有意义的一个创举,各地也相应出台了国有企业职工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这对当时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国家层面始终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加以引导和规范。实践过程中,因职工持股尤其是管理层持股侵害国有企业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职工投资持有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企业的股权,所引发的问题更需高度重视。
2008年6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这是国家层面的对国有企业职工,尤其是管理层持股参与企业改制和投资进行规范的文件。虽然国家有关部门早有出台这一文件的想法,社会也有出台这一文件的现实紧迫性,但征求意见稿直至现在才出台,可见问题的复杂。
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涉及企业利益、职工利益、国有股东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利益关系。规范职工持股的文件,还需与国家现行法律和政策相衔接。目前在互联网上公布的《意见》,以尊重历史、着眼未来为基点,致力于解决当前职工持股及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主要问题。目前,公布已一月有余,出台在即。
《意见》的主导思想是“控大放小禁关联”,明确了职工持股允许什么、鼓励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所谓“控大放小禁关联”,就是指控制管理层、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的比例,鼓励职工持股参与国有中小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企业改制;鼓励科技型企业技术管理骨干持股,禁止国有企业职工向关联企业投资持股。
――允许在国企改制时,职工通过合法程序持有本企业的股权,其中,“本企业”是特别强调的;
――鼓励职工持股参与国有中小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企业改制;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设计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等三类企业中的科研、管理骨干人员持有本企业的股权;
――限制集团母公司的管理层和职工持有子公司的股权;
――禁止国企管理层和职工持有与其所在企业有关联关系和业务关系企业的股权。
《意见》为什么要做这些规定?又有哪些具体要求?
哪些企业可引入职工持股
这是规范职工持股的根本性问题。中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国有经济分布过宽、产业布局和企业组织结构不尽合理、一些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同时,中国国有经济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地位、作用是不同的,其股权结构也应不同。
职工持股是重要的股权类别。基于这一基本认识,对哪些企业在改制时可以引入职工持股,应本着《意见》中“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
对国有中小企业(含中小型科技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辅业企业,要进一步放开搞活,就要鼓励职工按照企业改制的规范要求持股,参与企业改制,这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类企业处于竞争性行业,且一般很少占用国家资源,长期以来经营处于困境,且职工持股,尤其是管理层持股,不会对社会其他人造成不公平。因此,对这类企业,鼓励职工持股参与企业改制,目的是要推进企业改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推动国有经济在这类企业的有序退出。同时也为广大职工拥有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为实现资本收益与劳动价值的统一创造条件。
对于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科技管理骨干以各种方式持有本企业的股权。这三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更多的是依靠本企业人力资本的作用,应该承认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共同参与了企业价值的创造,因此也应该共同分享企业的价值分配。基于这一理念,《意见》首次规定经批准符合条件的企业,科技管理骨干可以获得企业利润的奖励。
“符合条件”,是指创造出了超过平均物质资本成本的价值。超过物质资本成本的这些价值就有人力资本的创造和贡献。这部分超额利润,可以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奖励科技管理骨干。这主要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在这类科技企业改制时,利润奖励部分可以转为企业股权。股份制企业的操作由股东大会决定。
这一规定,正是当年联想公司改制前后的做法,这一做法对联想公司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人所共知。《意见》则是将经实践证明成功的范例,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一般化。对国有大型工业商贸企业,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做强做大,增强其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带动力。这类企业的发展,需要不断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需要导入各种资源,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建立相互制衡、科学、民主决策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层和职工可以同等条件持有本企业的一部分股权,但不应拥有控股权。
对于垄断型企业,一般不实行职工持股。这类企业的国有企业职工,尤其是管理层掌握了大量的国有资源,如果允许其以掌握的国有资源为其谋取利益,是对社会其他成员的不公平。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电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28号)文件明确要求,电网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在文件印发后一年内,清退或转让已持有的发电企业股份;要求直接持有共用同一基础设施或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发电机组的发电企业职工, 逐步清退或转让所持股份。这一文件事实上反映了国家对垄断行业企业职工持股的政策导向。
职工持股参与企业改制有何要求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问题,国资委已另有相关规定,就不在《意见》规范范围之列了。《意见》的适用范围是非上市国有企业。在此前提下,《意见》对持股企业国有企业范围、资金来源、股权流转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是职工持股企业范围问题。《意见》最基本的态度是:职工持股原则上仅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这是职工持股本身的特性决定的,也是和其他类型投资人行为最本质的区别。事实证明,国有企业职工持股超出本企业范围,容易出现利用权力和信息不对称来谋取不当利益。
当前,存在母公司管理层和职工持有子公司股权的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一是子企业设立初期缺少资金和信心,需要领导带头支持;二是大家都看好子企业的前景,为了平衡实行利益均沾;三是母公司尚未改制,母公司管理层和职工只能持股子企业。
但现实问题是,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母公司管理层和职工持有子企业股权,都会产生一系列利益冲突。
一是母公司管理层和职工持有子公司股权,由于母公司与持股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有着有形或无形的关联业务关系,很容易产生利益关照和利益输送。
二是母公司管理层和职工一般来说持有的是效益好的子公司股权,这对其他子公司来说,是一种不平衡、不公正,容易使得集团内部企业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
三是母公司管理层和职工权力和作用在全集团,若持有子公司股权,容易导致集团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冲突。
因此,母公司管理层和职工持有子公司股权总的来讲弊大于利,应予以限制。
《意见》限制母公司管理层和职工持有子公司股权,但允许子公司管理层和职工持有母公司的股权。这有利于子公司管理层和职工胸怀全局。
其次,职工持股资金来源问题。一些引入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职工持股的资金部分或全部由国有企业垫付或提供担保,之后再用职工股权获得的分红偿还。职工不以个人现金投入获得股份,就谈不上承担投资风险,这不符合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初衷,也不符合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过去,有些企业用工效挂钩结余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职工集体的名义用于投资持股,形成职工集体股。这种职工集体股的权益人范围是模糊的。谁来行使股东权力?谁来享有分红收益及转让收益?谁承担投资风险?都不明晰。
产权(股权)的归属要明晰,是产权的最基本要求。这种职工集体股,既不受国有股的规则管理,也不受职工个人股的规则管理,同时不受债权的规则管理,完全游离于现行股权管理范围,产生很大弊端。
因此,《意见》提出要对这种职工集体股现象予以规范:一是不允许今后再出现这种不规范的职工集体股;二是历史上形成的这种职工集体股,应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妥善处理。之前,鲁能集团的这种职工集体股,已退回至应付工资。
再次,职工持股形式问题。从实践情况看,职工持股参与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有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其中,间接持股又包括多名职工委托一名职工代为持股的委托代持、信托持股、成立投资公司持股,或是委托给基金公司持股等多种方式。
《意见》对这些间接持股形式并没有明确予以肯定或是否定,仅表示“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但是,《意见》也引导性地提出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就是说,企业改制时,可以先设立股份公司,然后向公司职工定向募集。这就很好地规避了《公司法》对人数的限制,而不用非得通过职工持股会、信托、多人委托一人或是成立投资公司等间接持股的方式。
另外,还有股权流转问题。《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很大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对股东自和自治权的尊重。同样,《意见》也秉承这一原则,规定企业改制过程中制定公司章程时,须对职工所持股权的流转程序和价格确定方式等作出规定。这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当前有些企业职工持股后股权难以变现的问题。
严控关联交易
这里也须明确一点,国有企业职工通过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在《意见》规范范围之内。因为上市公司相关制度较为完善,经营公开透明,通过这种投资方式转移国有企业利益的可能性较小。
也许有人会说,国有企业职工是否对外投资、如何投资应该是他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国家也无权干涉。但是,如果职工投资后有可能利用其国有企业身份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国有企业利益,就应该予以禁止。
调研发现,当前一些国有企业管理层和职工对外投资转移国有企业利益的途径是投资关联企业。主要表现形式有:不通过市场方式择优选取为本企业提供生产资料或服务的企业,而是选择职工投资企业,并通过不公允的市场价格与国有企业交易,转移国有利润;向职工投资企业通过无偿提供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转移国有利益;向经营同类业务的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国有企业的商业机会,损害国有权益;为职工投资企业投资提供担保或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等,给国有企业带来或有损失。
因此,《意见》规定禁止国有企业职工投资持有与其所在企业有往来交易的关联企业的股权,是非常有必要的。
《意见》中提出的限制母公司的管理层和职工持有子公司的股权,禁止国有企业管理层和职工投资持股与所在企业有关联业务关系企业股权的规定,符合国际上公司内部规定的通行做法。只不过他们是在员工入职时,通过合约的方式加以明确限制。
《意见》除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和职工投资持股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更有意义的是表明了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和职工各种持股行为是非界限的态度,非常明确地表明了允许什么、鼓励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
过去由于相关规定不明确,“游戏规则”不清楚,许多职工误以为某种投资持股行为是合法、合理的。尤其当人数众多,各级企业管理层也身在其中,更认为理所当然。这样的行为结果,模糊和混淆了人们的价值观,破坏了“游戏规则”。
因此,“明确是非,规范行为”是《意见》出台最重要的目的。是非界限明确了,人们的行为就有了导向,大多数人就能按照规则行事。■
作者为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
职工持股企业类型
1.伴生垄断型
以山东鲁能、贵州金元和江苏苏源为代表,在电力、铁路、电信等垄断行业普遍存在。
这些职工持股企业一般起步于辅业,在发展过程中依靠与垄断企业的利益纽带获取丰厚利润。有些如电力行业的职工持股企业在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后大规模突进主业。
2.中小型国企改制型
以TCL、奇瑞、娃哈哈为代表。
多由省市县区级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如娃哈哈集团前身为校办国企。其改制方案中通常既包括职工持股,也包括管理层持股。且职工持股会及代持现象普遍。
3.科研院所、科技企业改制型
以联想集团为典型代表。
一、主要措施
为妥善化解企业改制中的矛盾和问题,工业国资公司以综治维稳工作为切入点,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破解了改制中的一道道难题,推动了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为新一轮国企改革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其做法值得借鉴:
1、设立“三道防线”,强化综治维稳工作,为企业改制清淤排障。一是“企业防线”。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维稳制度,组建了一支由39名同志组成的维稳信息联络员队伍,筑牢维稳网络,使大量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工作组防线”。对改制企业统一派驻工作组,跟踪督办服务,帮助企业协调化解各类矛盾;三是“公司防线”。设立维稳机构,专门负责协调处理职工事宜。实行党委领导每日值班制、突出问题包案制和企业挂点联系领导责任制度,公司干部职工齐抓共管,全力把好维稳的最后一道防线,维稳形势逐年好转。该公司职工上访总量与上年大幅下降,赴市上访批次和人次同比分别下降了85%和74%,为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活动的成功举行,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坚持“三个结合”,突出源头治理,促进改革和发展。一是积极推进改革与严格把关相结合,严把企业改制和资产处置审核关。对条件成熟的企业改制方案,按照是否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两个标准进行联审,同时,改制方案须在职工大会上获得90%以上的支持才能实施。公司纪检监察、工会部门等全程介入改制过程,加强监督,严防违法违规现象发生,一改过去个别企业在程序不到位、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匆忙改制,结果留下诸多问题,使改制难以终结,给稳定工作带来较大影响;二是企业改制与解决遗留问题相结合。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积淀遗留的问题和矛盾不是回避,而是千方百计加以解决,从而赢得了职工对改制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如为解决美术瓷厂改制疑难问题及6户“三无”集体企业职工进社保问题,工业国资公司筹资了400余万元,使这一老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三是企业改制与谋划新一轮发展相结合。多数企业改制不是单纯地“一关了之”,对职工了断身份后不是“一推了之”,对资产不是“一卖了之”,而是积极想办法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招商引资引进增量,发展新的生产,使改制制企业职工看到了希望,增强了发展信心。如该公司利用改制企业资源,积极打造“下岗职工创业就业培训孵化基地”,目前已获省级批准并授牌。
3、推行“三大举措”,强化整合力量,稳步推进企业改革,一是设立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建立工业国资系统融资及资产运作平台,最大限度地对企业土地予以变现,以公司自有资产为依托筹措资金“以丰补欠”,有效地解决了企业改制“钱从何来”的问题。二是建立和完善公司改制企业后续事务管理中心,搭建一个集职工安置、技术和知识培训、人才储备为一体的平台,解决了企业改制后“人往何处去”的问题,消除了改制企业干部职工的后顾之忧,提高了主动参与企业改制的积极性。三是建立企业改制协调委员会,协调并积极争取市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中遇到的“急、大、难”问题,使诸多影响改制的“瓶颈”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存在问题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该公司在推进国企改革工作中,同样也遇到了不少和矛盾。主要是:
1、改制初期,由于个别企业对改制工作认识不足,准备不充分,加上程序不完善,职工安置工作矛盾较多问题突出,群访集访事件频发。
2、部分改制资金(特别是土地出让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企业改制一时难以终结,成本拉大,影响了职工社保医保,各类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增多。
3、有的企业因改制政策不连贯,职工利益受到一定影响(如以前完成改制的企业退休人员5年医保到期需续购问题)。同时由于措施不配套,少数企业领导缺乏改制积极性,企业改制出现被动和无序状况,甚至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多次引发影响稳定的。
4、有的改制政策没有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调整适应,企业改制遇到较多困难和阻力。如目前企业改制仍执行市政府29号文件规定,职工安置标准大大低于现实生活水平,职工反映强烈。
5、部分企业资产少(尤其是“三无”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多,改制难度较大。有的改制企业职工至今仍未与企业解除关系转换身份,给企业和主管部门稳定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矛盾。
三、几点启示
今年是国企改革的攻坚年。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今年将重点对88户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其中工业国资公司有12家),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改制中的矛盾纠纷,为国企改革提供和谐稳定的环境,就成了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市工业国资公司多措并举,化解诸多矛盾顺利完成改制的经验,对今后国企改革工作有很强的启示:
启示一:搞好综治维稳工作是推进国企改革的前提条件。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既是人们思想观念的大变革,更是利益格局的大调整。困难企业本身就积淀着各类矛盾,开展改制又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每项改制措施都涉及到职工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矛盾,甚至新老问题交织出现。而扎实的综治维稳工作则是“减压器”或“防震器”,能有效减少因改制引发的“冲击波”。
启示二:切实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和问题,是化解矛盾,推进企业改制的有效措施。企业改制时职工群访集访,大多是因为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一定侵害,而所要求解决的问题又大多是合情合理。因此,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