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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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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土地管理法

农业土地管理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管理;农业经济;和谐发展

1土地管理模式的改革方案

1.1改革实现土地所有权的平等

我国的宪法规定,土地为我国公有,分为土地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而现在很多地方对农村的集体土地的处理,并没有真正的遵循我国法律和政府政策,对土地的使用和分配存在很多不合理不平等的状况。很多人们对土地的占用、处置、权益等方面并没有享受平等的权力。因此,针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不平等的情况,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进行合理的改革,确保人们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平等。

1.2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农业土地不断的投入他用,使土地不断是减少,造成生态失衡、水土资源破坏,极大的影响了农业发展。而我国有着13亿的人口,需要大量的粮食来支撑,粮食安全问题极其重要。因此,必须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改革,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加强农业土地的监管,严格控制农业土地投入到非农业建设中,合理的利用农业土地,提高农业土地的经济效益,促进生态效益,促进土地与人口、环境及资源之间的良性循环。

1.3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制度

土地的所有制体系并不健全,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土地的发展。目前的土地制度在农业土地的管理方面还有不足,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制度,是为了能够发挥其最大的效应,使农业土地得到合理的运用,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改革,改革的目标是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而这些除了需要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制度,还需要法律来提供保障,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管理制度对农业土地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建立健全的土地所有权条款,使土地的流转处在合理的基础上。因为,我国不存在土地所有权流转问题,土地资源的使用,主要是以土地使用权为主的。因此,完善的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度,将牵引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展。

1.4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的配套设施

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土地除了完善管理制度以外,还需要诸多的配套设施的保障,来保证改革的效果。其一:改革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办法,例如,我国有的农村,以村委会自主经营为主,村民参与议事,集体发展经济;其二:完善耕地制度,对土地进行合理的规划,加强管理保护耕地,采取耕地保护补偿的办法;其三:在农村建立土地流转管理中心;其四:建立农村的金融体系,使农村的土地享有资本化的权利;其五:建立农村土地担保,使农村的土地在进行产权交易的时候,增加其安全性;其六:加强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保护,全面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制度。

1.5完善土地权限的作用

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土地权限的问题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话题。农村的土地的归属权和使用权,一般情况下,都是归集体所有。在集体所有制中,农民无法将土地发挥到最大的利用率。这是长期以来,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源。只有通过对土地权限相关管理制度的改革,来发挥土地的最大经济价值。土地承包制度是体现土地权限管理制度改革的实例,承包土地可以将扩大土地利用价值,农民可以无限制的,通过利用土地来种植各种经济作物或者是养殖家禽和牲畜,从而实现了为农民增加经济收入的目的。通常来讲,对土地权限的改革也是更好的利用土地资源,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价值。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完善土地权限的管理制度,才能够让农民对土地产生依赖感,更好的发展农业经济。

1.6扎实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

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复垦和增减挂钩力度,稳妥推进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和有偿使用,探索推进农村住房及其宅基地市场化流转,尤其要加快抵押担保融资,实现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健全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配机制,让农民获得土地级差收益,享受土地增值收益,分享市场化成果。

2带动农业经济发展

加强土地管理模式的改革带动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无论是改革管理模式还是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都与农村的土地有直接的联系。通过对农村土地管理模式的改革增加农民的收入,实现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目的。主要体现在改善了农村耕地的承包制度,增加了农村种植经济作物的项目和类型。通过对市场的了解,进行按需种植农作物的方法,来进行农作物的种植。还可以按照市场的需要,建立农副产品的加工厂,实现从种植到生产一条龙的流水线作业,为农村人们带来了可观的收益。由于农村的土地面积比较大,可以有效的利用大面积的土地发展养殖业。我们国家政策一直都支持养殖业的发展,通过养殖家禽和牲畜来提高农村人们的经济收益。也可以在农耕的上建立蔬菜和水果的采摘基地,种植不打农药不使用化肥,纯绿色无污染的蔬菜和水果,来吸引城市居民来进行采摘,同时也为农村人们增加经济收益。以上的这些新型的土地管理模式,为农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农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3结语

农村的土地是农村的经济命脉,通过对农村土地管理模式的改革,来增加农村的经济收益。响应我们国家的号召,改善目前农村人们对土地的经营理念,加大力度发展种植经济作物和养殖业以及绿色无污染的农产品。创造和谐的农村环境,同时也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万茂.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现状、问题及改革[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76-82.

农业土地管理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建设;策略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土地治理项目建设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的扶持对象主要是农民。其主要特点是,按区域统一规划,按项目进行管理,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多年来,我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产生了巨大的效益,为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两个根本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发挥了重大作用。通过在实践工作中的总结,现提出项目工程建设工作的一些原则和要点,以便工程管理和施工人员予以注意和参考,并促进工程的顺利展开和工程效益更好的发挥。

一、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原则和制度

1.1工程建设管理原则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严格遵从工程建设相关规章制度;三、客观、公正、科学;四、综合效益最优。

1.2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应重点建立和遵循四项项目管理制度,包括:(1)项目法人责任制度。(2)项目公告制度。(3)项目招投标制度。(4)项目验收制度。在项目法人制度的建立过程中,要明确项目法人本身的工作职责,在建设施工的准备阶段要对施工的准备工作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高层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前期要按部就班地部署进行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监督、合同规划管理等,并把每一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在建设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要在工程开工时,负责解决在建设过程中召集施工相关工作人员及预算、监理等问题;在项目工程建设完工后项目法人对其进行验收工作,办理一些建设完工的手续。

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

2.1加强宣传工作

宣传工作不但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重要的基础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做好其他各项工作的先导和助力。要切实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就宣传主题、宣传形式、宣传时点等达成共识,做到宣传有计划、有重点、有活动,任务分解,落实责任。注重宣传实效,深入土地工程项目区,运用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举办知识讲座等形式,贴近群众面对面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更多的了解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建设成果,以赢得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认可和关心支持。只有广泛宣传动员,尊重和广纳群众意愿,让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才能激发群众主动化解矛盾和参与项目建设的热情。

2.2重视工程设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要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资源条件,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工作。在土地工程建设基础上,应全面考虑到建设设计方面的各种问题,在建设过程中如出现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统一,可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完善补充。

2.3加强制度执行

必须强化制度意识和执行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土地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重视做深做细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建设难免会使部分农户切身利益受损,行政村要提前与农户沟通,同时,工程设计应当征得项目区绝大多数农民的同意和赞成。受托项目工程设计单位,指派不少于两名精通业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实地勘测和工程设计,并在设计合同中要约定因设计缺陷和失误产生工程变更的限度及奖惩措施,以便减少设计失误,使设计更合理、更科学。与此同时,要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全程参与,严把工程设计关。要借鉴多方工作经验,制定符合本地实际且行之有效的项目管理办法。重点是要抓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考核,对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或监理单位知情不报的行为,一经发现,相关施工单位除承担经济责任外,一年内不准其参与新农发项目建设;相关监理单位一年内不予承接新农发项目的监理业务。强化计划执行的严肃性,严格控制调整面。

2.4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监督机制,主要通过落实农业综合开发制度、政策,加大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考核力度,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督检查,在外部,一是推行农民监督制。农民既是工程的使用主体,又是工程的受益主体,他们最关心工程建设情况,每个项目村选择若干名品行正、责任心强的农民代表参与项目监督管理。二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视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三是充分发挥乡镇对项目就地监管、随时监管的优势。应积极建议本级政府将农发项目建设情况,包括计划执行、制度执行、资金管理、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合同管理等方面情况,纳入乡镇年度专项工作考评,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审计、建设、水利等部门进行考核,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力度。

2.5加强队伍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打造一支讲政治、懂政策、精业务、会管理的农发干部队伍。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能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艰巨,应组建专门的有实力的技术力量,并定期组织交流培训,或邀请有能力的科研院校前来指导,充实技术力量,稳定队伍人才。从而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技术力量,从而更靠地开展相关工程业务。

2.6建立评估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需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规划设计工作机制,特别是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评估内容、方法和指标体系,以促进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法规制度,提高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结束语

加快农业土地开发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发展的步伐,是我国农村建设繁荣发展的重要渠道之一,也为具体工程管理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工作过程中,把握原则、遵循制度、掌握要点是每个工作者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只有做好具体工程的建设管理,才能够促进项目的顺利高效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1]刘隽,宋琦,黎海岳.建设工程项目总控管理[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06)

农业土地管理法范文第3篇

现将《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后,除行政处理决定仍旧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外,土地管理的各项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由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区分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界限,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现对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的法律性质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人民政府依照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其批准权限应与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相同。

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依照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三、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四、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未获批准的,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六、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七、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行政处理决定。依照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也应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农业土地管理法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转让管理,杜绝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用地秩序混乱,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特别是非法交易农民集体土地的现象,以及借“开发”之名非法集资、炒卖土地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依法加强土地管理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前学习、宣传、贯彻新《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深入贯彻《通知》精神,紧紧抓住土地用途管制这条主线,推进土地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转变,通过农业开发和土地产权清理整顿工作,努力实现规划管理、审批管理、地籍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耕地

保护耕地,是新《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内容,是新法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在进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时,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不得随意突破用地规模。对于建设用地,要坚持做到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先用闲置土地,再用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三、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土地产权清理整顿工作步伐

土地产权管理是土地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多年来,土地权属不清、界址不明以及无证用地是导致土地市场秩序混乱,土地非法交易和土地权属纠纷不断出现的主要原因。为了确保《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各地必须对土地产权和农业开发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强有力的工作队伍,明确责任,突出重点,从国有土地到集体土地,从单位用地到个人用地,全面进行清理整顿,登记发证,不留死角。

四、严肃查处,规范用地

农业土地管理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土地资源,法律制度,耕地保护,土地登记

 

一、我国耕地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耕地整体素质下降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的加快,耕地总量的增加是困难的,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减少,更糟的是耕地整体素质趋于恶化:优质高产农田在减少,劣质低产农田在增加。论文格式。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资料,中国位于城镇郊区和村镇周围的耕地减少2/5,有些地方甚至超过3/5,这些区位的耕地通常都属于优质高产田。

(二)后备耕地资源不足

从合理开发的角度看,在0.35亿公顷成片荒地中,约有0.133亿公顷可作为耕地用,按垦殖率60%计,可净得耕地800万公顷,后备耕地严重不足,甚至难以弥补现有耕地的损失已基本成为事实。并且宜耕地0.133亿公顷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区和东北地区,极易受风蚀、沙化、盐渍化和潜育化影响,开发利用难度较大。

(三)耕地总量和人均占有量较小

建国50多年来,中国耕地统计面积累计减少4273万公顷,扣除开荒造田的2633万公顷,耕地净减少1640万公顷。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耕地占用不可避免,加之后备耕地资源十分有限,中国耕地总量和人均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将进一步下降,中国耕地总量和人均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减少,必将加重本已紧张的人地、人粮矛盾,直接影响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二、耕地资源恶化的原因

(一)认识原因:

认识到耕地保护重要性的主要以学术界和中央有关部门为主,许多人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它的迫切性,更不知道保护耕地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一样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论文格式。值得注意的是,也存在不少政府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将发展城市经济和保护耕地对立起来,缺乏保护意识。另外,我国的耕地还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对农民来说,失去耕地,就意味着失去一切,在我国还不能将失去耕地的农民很好安置的情况下,现在的征地补偿不足以让农民安身立命,社会成本很高。考虑耕地的这许多功能,将包括生态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和它的产出价值都算在征地成本中去,提高征地的经济成本,从而保护耕地。

(二)深层次原因:

(1)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与新《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还欠缺或不够翔实完善,使全国土地管理工作缺乏很好的法律依据,对各级领导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约束力不够,不能很好指导操作。如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既可以是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村民委员会,还可以是乡镇农民集体等等,这种土地所有权产权界定不明晰,产权主体模糊的直接后果,会造成土地保护、监督上的乏力,集体对耕地保护非不为,而是不能为,无权为;如仍缺乏土地征用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致使征地权力的滥用并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农用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导致耕地大量损失。(2)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念。现在衡量政府官员政绩的标准是经济增长、城市扩张,而不是从可持续发展的标准来衡量,政府官员的耕地保护的积极性难以提高。 三、关于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思考

我国对耕地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有《环境法》、《刑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更多是从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的权属问题进行规定。但对具体实施则比较笼统。如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对耕地保护的一些特殊制度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与审批、节约用地与耕地、土地整理与开发生产区相结合制度等,只规定了制度而对具体的实施没有应对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因此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如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权利、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登记、土地征用、耕地保护、土地保护、土地租税、土地监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这些配套法律应目的明确,针对性强,条目内容详细,便于实际操作。一旦这些土地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就应作为全国土地管理工作的依据,成为约束全国各级领导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统一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快土地管理立法工作,建立以新《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下的土地法律体系。

四、完善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我国是一个人均耕地资源十分紧张的国家,当前,我国的经济又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城市数量的增加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征用土地是土地管理的一个经常性工作,尽管《土地管理法》对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但修改后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征用目的、补偿标准、征地程序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界定、补充和完善。论文格式。因此,征用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以农地基准地价为基础测算征地补偿,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调整征地过程中政府、用地单位和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分配关系,加上规划、计划等行政管理措施,有利于建立保护耕地,高效利用土地的制约机制。

(二)完善土地整理制度

在有利于生态环境优化的前提下,土地整理力争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并重,保证补充的耕地质量不下降并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使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不仅仅是数量的平衡,而是数量和质量的双平衡,首先,国家有关部门应能制定出相应得可操作的土地整理质量标准,使土地整理质量的提高有章可循;其次,应对整理增加的耕地进行地力鉴定,凡是对整理对象的土地其适宜性评价不宜用耕地的土地,政府部门不应投资对其进行整理;凡是通过土地整理用作补充耕地的地力或耕地的总生产能力与已占用的耕地不相对等的,政府部门在验收时坚决不予验收合格。

(三)污染综合防治制度

污染综合防治制度强调队土壤的综合治理与保护,这实质上是一项严格的许可准入制度,要求利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洁净的原材料和有效的污染防治手段,同时对生产者的生产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对耕地保护最大的一块是农村土壤的污染防治和保护,这要求对耕地生产者实施严格的管制,特别是对农药化肥的生产者进行控制,鼓励支持企业提高技术,生产无害得制品,鼓励农村发展生态农业,因此加强“三废治理”,提高农业科学技术,防止农田污染是实现耕地可持续利用必不可少的措施(四)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土地管理职能,强化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特别要加强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职能,树立规划的权威性,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情况向国务院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要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领导责任制,把完成耕地保护和节地挖掘指标的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郝晓辉,《中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00年,174页

[2]叶枕,《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走城市化与耕地保护并重之路》,载民主法制综合网

[3]钟京涛,《我国土地立法评价》,载于《国土资源管理与科技》,03-07-05

[4]戈华清,《西部地区土壤保护法律制度分析》,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