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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耕条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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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耕条例法

土地复耕条例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的农业户口或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在农村牧区的住房和杂屋等附属建筑物占地及庭院占地。

居民在自治区境内使用宅基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居民建房,应利用旧宅基地。在空闲地、劣地、废弃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和好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严格申请、审核、批准手续。

第五条  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六条  居民使用宅基地,应符合苏木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未作村镇建设规划的,应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搞好宅基地规划,经旗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迁并分散的村庄和零散住户,复耕原址,扩大耕地面积。迁并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鼓励城市郊区和经济条件较好的人口密集地区集中建房和建多层住宅。

第八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宅基地用地计划,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第九条  居民建住宅实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二)因土地利用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三)因腾优占劣将原址复耕复植,需搬迁的;

(四)达到婚龄,确需建住宅的。

第十一条  宅基地使用者应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

第十二条  居民依法使用的宅基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使用权,核发使用证。

第十三条  居民住宅依法出售、继承、赠与引起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向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使用证。

第十四条  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超过规定标准,确实不能收回土地的,应按超占面积数量加收使用费;对五保户、军烈属、特困户可以减收或免收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嘎查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各级土地管理、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其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苏木乡级或旗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宅基地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应维持宅基地及其附着物使用现状,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和破坏。

第十八条  宅基地纠纷处理期间,故意制造纠纷、煽动闹事、阻挠处理工作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处罚,由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旗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复耕条例法范文第2篇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文一流出方: 流出方代表: 流入方: 流入方代表: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根据《宿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宿办发[20xx]57号)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流转土地面积、位置和用途:

流出方经 村合作社同意,将拥有经营权的耕地 亩,流转给流入方经营。到流入方:结转方应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准荒芜,不搞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不得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的其他规定,按时交付流转费和各种税款,在土地流转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转接方承担。

三、流转期限:

流转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大写) 年。

四、流转费金额交付办法:

(一)流转金额: ; (二)流转费交付办法: 。

五、违约责任: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条款,违约方应向

二、流出方采取有偿转让,反包倒租形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二流转方不按期缴纳流转费,每天按所欠流转费的0.5‰向对方支付滞纳金,超过30天的,承担违约责任。

六、纠纷解决办法:

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或请乡、村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调解无效时,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解决。向县(区)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流出方享有国家政策性补贴。

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按照人均地亩所流出面积比例进行核减。

3、协议到期后,流入方如不再续租,应当在协议到期前半年内提出,并负责平整土地,恢复原貌,并在协议到期20日前交付流出方。

八、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村合作社同意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签证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村合作社和签证机关各备案一份。

流出方(章): 代表:

流入方(章): 代表:

签订机关(章): 签证员:

年 月 日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文二甲方:汉台区铺镇安然寺村四组(由村委会代管) 乙方:

根据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及遵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并征得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户签字同意后,现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用土地范围及座落:甲方自愿将位于铺武路东侧安然寺村四组3.5亩耕地(详见四至边界图)。

二、租用土地期限:承包期为30年,即从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41年11月14日止(按公历年份计算)。

三、租用土地价格:土地承包费每亩每年为600元,按年支付费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第一年(20xx年11月15日蛭 20xx年11月14日)土地承包费共计人民币21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以后每年乙方应在6月10日前交清当年土地承包费,不得无故拖欠。土地承包费参照本合同初次承包价格,每满5年上浮10%,租赁期间不再产生其他费用。

四、其他条款

(一)甲方责任和权利

1、租赁期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周边关系,做好各项服务,确保企业稳定生产。

2、合同期内,乙方所租用土地甲方不得擅自收回。若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给乙方经济赔偿,赔偿标准按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各植物和附着物的市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实际因事协商确定。因社会公共建设需要所租赁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应在收回土地前6个月,将收回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本合同终止,土地承包费据实结算。土地上的建筑、附着物及资产赔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3、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合同中规定的赔偿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总租赁期间总租金的10%。

4、租赁期内,甲方的人事等相关变动不得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二)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创办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条例,并按时足额交清土地租用款额,如若违约,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承包期内,若乙方停止租用甲方土地,须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申请,以保证甲方能够顺利接茬耕种。

3、乙方创办企业工商注册于甲方所在行政机构,并离有政策规定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4、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对所租赁土地进行联营,转租等行为,甲方不得干预,但需提前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遵守土地政策,不得修建固定建筑,临时看管房屋,按土地部门要求办理。

5、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不得要求返还已付清租金,并失去租赁权利。

6、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享有租赁权。

7、合同期满后,若乙方不再租用甲方土地,则乙方支付给甲方一年的土地承包费作为土地复耕补偿。土地上的建筑,附着物及所有财产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自行处置。

六、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说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安然村村民委员会一份,乙方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附承包土地四至边界图。

甲方签章:

安然村村民委员会公章、领导:

乙方代表:

20xx年十一月五日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文三甲方(出让方):夕佳山镇

乙方(受让方):

为扩大种植规模,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本着依法、公平、自愿、有偿等协商的原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流转土地位置:夕佳山镇坝上村曹村组的土地,小地名: 。

二、流转土面积: 亩,田面积 亩,山面积

三、土地流转期限:流转经营权时间为20xx年,即 年日止。

四、土地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乙方按每亩田每年362斤黄谷折算,每亩每年土地按254斤黄谷折算,每亩每年山按150斤黄谷折算,共计: 斤黄谷为当年市场价支付甲方,从签字之日起支付第一年的土地流转费,以后每年 月 日前付清当年土地流转费用。

五、土地流转期重大调整:如果在流转期间被国家和集体征占用土地,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认为违约,土地赔偿归甲方所有,地上附属设施归乙方所有。

六、在合同期内,因乙方经营不善不能继续经营的,乙方享有转租权利,甲方不得干预,但乙方负责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土地流转费用。

七、违约责任: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若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在合同期内,甲方确保乙方能在租地内开展一切合法经营活动,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付乙方全部损失。

九、甲方确保乙方能通过现有公路进行货物运输。

十、合同到期后,乙方负责复耕,如乙方不复耕,乙方一次性补助甲方每亩1000元复耕费,由甲方自己负责复耕。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土地复耕条例法范文第3篇

[关键字]土地权 所有权 争议

[中图分类号] DF45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3-13-1

目前,在中国有相当多的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关于土地的归属权问题,例如土地所属权和存在归属权等产生争议。归结其成因,固然有历史的原因和显示的原因。而从历史发展的方面来看,自运动、农村合作社、“四固定”、运动后,所有的这些土地权的变革,以第后的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到1988年中国的《宪法》修正之后的关于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有偿出让等,均与土地有关。并且,在特定的发展时期都会出现不同的土地所有权争议。从现在发展的方面来讲,伴随着土地权制度改革体系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下,土地也作为一种商品走向了世界。所以这就产生了伴随有时展特点的土地权归属争议的案件。在目前来说,《确权规定》是土地管理相关部门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重要依据法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权价值利益化的日益加剧,土地权属的争议案逐年递增,而且内容更加复杂和多样化。常常损害到了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土地所有权者应有的合法权益,必须更加的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正应为当前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所有导致相关部门在处理有关的法律权益的纠纷案中,没有可以依照的强有力的法律条例。土地权属的法律体系滞后情况日趋严重,所以必须对土地确权的相关法律做出合理的调整和完善。所以,本文在调查思考并研究分析了相关土地权归属争议案例后,意识到了一些目前土地确权法律中存在的缺陷,并对相关的确权法律规定提出了一些修改和改进的建议。

(1)集体所有的土地遇到自然因素引起的灾害如河流改道、洪水冲刷时,土地的所有权是否发生改变?若改变,又应如何确定其所有权?对原土地已流失的进行开发和复垦,其后又恢复耕种条件的土地且进行开发和复垦的非原所有者。对于这种情况,土地的所有权应属于原所有者还是后来的开发者?

对于当前的此类问题,中国的法律还尚未做过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不同的结果。有人认为,土地应还属于原所有者,因为在中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由于某些自然原因就归于流失,并且该土地拥有者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而有些人则认为,由于河流改道、雨水冲刷等自然原因使土地流失,就人为的所能开垦使用的土地来说,在法律意义上,该土地已不存在。如果原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为集体,则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有。若在土地流失后又对这块土地进行开垦利用,原则上是土地的使用权首先确定给原有的使用者,但是如若对这块土地已经进行了开垦和使用,土地的使用权也可以归为后来开发者。为解决这类问题,建议在土地确权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中加入一项:“集体拥有所有权的土地若因河流改道、洪水冲刷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破坏后,流失土地的所有权应归为国有。对流失土地后有进行开垦利用回复耕种的,可按照实际情况将土地的使用权归为开发者”。这样就使分配更加明确化。

(2)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权限期间。对其所有的土地长期抛荒,且一直都没有主张过对其土地使用权的,是否认为其土地拥有者已经放弃了对该土地拥有所有权?那目前状况下的土地所有权应如何确认?

这些问题均属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问题。都在争议土地所有权由集体向国家的性质转变过程。由于在中国是不承认土地的先占原则,凡是曾经分配给农民集体的土地,并且一直由国家单位所使用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就应当归为国有。对此,建议在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中应加入:“由于长期的将土地进行抛荒,没有出现过对土地拥有权的任何表现行为,所以视为放弃了对该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这时,土地权才归为国有”。

(3)当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时,且争议双方都无法提供对证明其拥有权的有效证据时,土地的所有权又应当如何确认?集体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当权属争议双方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时,该土地所有权应当如何确认?

解决土地权争议的原则之一就是要保护现有的利益。如果涉及到历史等原因时的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中,因无法提供历史证据或依据不明时,应该以土地权现在实际的所属情况为依据来确定土地权。由于中国在长时间以来,土地的各种权利的确法一直有空缺的地方。土地权混淆,有很多关于土地权的纠纷案件一直未解决。而且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制度一直都没有完善的建立好,所以相关的确定土地权的证据遗失,多年后,双方争议的当事人也都没法提供有力的证据。

在这时候,原则上是按照当前争议双方所使用土地的情况判断土地权的归属。在法律的理论上,占有就意味着权利的实施,现实中的使用土地就代表着拥有土地权。除非争议的另外一方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如若无法提供证据的,就应当把土地的使用权确定给当前的使用者,进而达到维护现存法律规定的目的。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容易和《确权规定》中的第十八条“当土地权益有争议时,并且不能依照法律来证明该土地归农民集体所属的,均归于国家所有”。详细揣摩便可知,这一条规定只适用于集体土地权和国有的争议中。然而对于集体所有者之间产生争议土地权的,应该按照目前的实际现状确定。所以,建议在相关的土地权管理条例中加入“当集体所有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且争议双方都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时,可依照实际现状来确定土地的所有权”。

通过以上三点对土地确权相关法律的建议,可以分析出,这些建议的必要性和实践性。然而,在现有的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中需要补充完善的还有很多。这就需要在平时处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及时的提出问题、研究和分析问题。并在最后尽可能的总结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更加的完善我国土地确权的相关法律。使得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进而在处理与土地确权相关的案件时愈来愈高效化和规范化。

参考文献

[1]认真学习《决定》精神,科学应对国土管理新挑战 - 大庆社会科学2009(2).

土地复耕条例法范文第4篇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土地复耕条例法范文第5篇

【案例】

河南沈丘、宛丘,豫东一带许多地名都带着“丘”。“丘”的意思本就是坟头。可一场“平坟运动”,却在其间闹腾不已。甚至有乡民称:“为什么不把俺们周口淮阳的伏羲太昊陵给掘了呢?”

从2012年3月起,河南周口开展平坟复耕工作,至7月间共平坟9.34万座。截至11月,数字已经达到234.6万座,官方说恢复耕地近3万亩。据统计,周口境内共有坟头300多万个。

正当河南省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会在周口召开、全省号召向周口学习之际,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第628号令,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违规土葬、乱建坟墓将被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删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部分。周口市政府网站刊文道:“对还没有平、迁的坟头,坚决平、迁到位,不留死角”、“要一战到底”。

“战”起来就有人搭上性命。10月21日,周口市扶沟县练寺镇河套村老会计、老党员张方的儿媳妇罗军丽、妹夫何洪庭,在平坟过程中被自家的墓碑砸死,前来帮忙的同村人张富民被砸成重伤。

随后,周口市相关部门称,平坟复耕工作暂停。可11月21日,周口市民政局官员又表示,周口市暂停的只是宣传工作,平坟还将继续。当天,周口市委、市政府还开会统一思想,内容包括殡葬改革。11月23日,周口有关方面再次申明,平坟工作不会停止。

【剖析】

可怕的“连坐制”

吕德文(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某种意义上,房屋拆迁工作因为客观上存在巨大的利益,地方政府无需做一般的普遍的号召,但平坟运动不同,绝大多数群众都不可能支持这一工作,因此,地方政府必须下大力气动员。这一动员首先在官僚体系内部进行,绝大多数地方行政人员都来自于当地农村,因此,官僚体系内的动员具有双重内涵,一是有效地整合行政力量,确立平坟复耕工作的中心地位,二是对行政人员及其亲属进行动员,无形当中实现了“抓两头带中间”的领导方法,如果说钉子户是“落后分子”,那么,官僚体系内的工作人员就是“先进分子”。

先来看看第一重内涵。一旦平坟复耕工作被确立为中心工作,压力型体制的特征就会暴露无遗。周口市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2012年要完成平坟复耕的30%,2013年完成30%,2014年完成40%,周口市长要求“一鼓作气,坚决平,迁到位,不留死角”,商水县规定,完不成任务,党政正职就地免职。与此同时,各地的实施方案中,还明确了奖惩措施,扶沟县规定,对平坟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工作不力者,将会受到诫勉谈话、被采取组织措施。并且,对企事业单位及人员,如果平坟不力,可能会被取消文明单位或是取消个人一切评优、晋升,还有可能在电视台被曝光。如此,各地为了获取更好的政绩,争相竞争,超额完成任务,截至11月6日,周口短短数月时间已平掉246万座坟墓,建成农村公益性墓地3130处,竟然完成“3年计划”70%的工作量,周口市民政局副局长龚长林直言这一结果“是有点快了”、“有点过速了”。

再来看看第二重内涵。公职人员被天然地赋予了先进分子的身份,因此,地方政府有理由要求他们起带头作用。这一方法并不新鲜,上世纪90年代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曾广泛采用“亲属共同负责制”,通俗说的“连坐制”指的就是这一方法。这一工作方法对于抓住先进分子这一头,以至于带动中间都是有益的,周口市的平坟工作之所以进展迅速,除了地方政府行政力量整合有力这一原因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连坐制”扩大了“先进分子”的范围,客观上将本来需要花大力气动员的中间部分带动了。

比如,由于倡导领导和党员带头,作为周口市民政局主管殡葬管理的副局长,龚长林说自己的“爷爷、奶奶,还有父母的坟也被平掉了”。商水县朱集村村支书朱伟称,平坟,村干部要带头。他曾召开两次家庭会议,平坟的事还是没通过,他只得强制执行。朱伟雇人用了两天时间,把全家几个爷爷、太爷的坟头全部平掉,一共28个。在村干部、党员、教师会议上,朱伟要求他们也带头平坟。朱伟说,如果村干部不带头,就免职;教师不带头,就停课;党员不带头,就。70岁的张方是扶沟县河套村的老党员,带头将祖坟平了,却在挖墓碑时发生意外,三儿媳妇和二妹夫被墓碑砸死。

扶沟县的《平坟复耕工作实施方案》将这一工作方法运用地极为娴熟,具有可操作性,方案要求,副科级以上干部、股级干部、一般人员,分别在7到15天平掉自家坟头,且做好亲属思想工作。平坟后,这些干部还不能上班,要提交一份乡村两级证明,上面还要有乡村主要领导签字,干部们才能上班。并且,如果这些干部平坟不力,或是设障阻挠等,他们要被“直接采取组织措施”,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可以这样认为,尽管群众工作方法被激活了,但是,它被基层行政技术扭曲了,官僚体系内部的动员取代了群众动员,行政问责制取代了思想工作。表面上,大部分群众的工作被做通了,但它容易留下后遗症,一是很大一部分党员、干部迫于行政问责服从政策,但思想上并没有接受,因此,很容易出现反弹,地方政府必须对此负责;二是对于那些无法通过“连坐制”做工作的群众而言,他们容易成为铁杆的钉子户,地方政府仍花大力气治理钉子户。

逼出来的“钉子坟”

2012年10月22日,被墓碑意外砸死的张方的三儿媳妇和二妹夫的尸体在麦地停尸一天,政府一直没来过问,死者亲属聚集了四五十名亲友,抬着两副水晶棺就进了扶沟县城,来到县政府大院门口,这是可以想见的最为激烈的上访方式。很显然,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张方一家已从先进分子转眼间成为了落后分子。如果按照依法行政的逻辑审视这一意外,地方政府对于死者的不闻不问没有不妥,因为这一意外地方政府没有任何责任,张方一家平坟尽管是在响应政府号召,但终归是属于履行公民义务的范畴。然而,既然地方政府是按群众工作的方法行政,就必须对先进分子的带头作用给予承认,对其损失进行补偿,地方政府不闻不问显然不合情理。在这个意义上,张方一家的反弹是有道理的。

关键的问题是,平坟工作本质上属于行政工作,地方政府只不过借用了群众工作方法而已,因此,要求地方政府对其损失进行补偿是没有行政依据的,地方政府只能寻求政府工作中的群众路线解决。最终,死者家属签订了两份协议,一份是15万元的“救济补助款”,另一份是7万元的“生活照顾款”,每家领到了22万元现金,协议同时要求死者家属不能再上访。从逻辑上看,由于地方政府最终还是援引了群众路线的传统,以关心群众生活的理由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补偿”,这在暂时平息张方一家的不公感的同时,也事实上消解了其作为先进分子的政治内涵,如果死者家属愿意,他们还可以按照这一逻辑继续上访。

尽管周口市在一年不到的时间内即完成了三年任务的70%,理论上这70%的已平坟的农户都属于先进分子,以及被带动的中间分子,落后分子、尤其是钉子户还没有出现,至少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还没有出现激烈反抗的案例。因此,周口市的平坟运动还未真正进入治理钉子户的技术环节,可以想见,周口市在今后的平坟工作中必将面临严峻形势。一方面,平坟复耕工作已无退路,否则“没法向已平掉的200多万座坟头的坟主交待”,另一方面,因为发现了过急过快的问题,周口市已于10月下发紧急通知,强调不搞强制执行,“群众不接受的,不平”,“不让用机械平”。

丧失了强制执行,“钉子坟”的存在就几乎是必然。也因此,周口市政府如想通过现有的群众工作方法实现火化率100%,彻底遏制偷埋乱葬和骨灰二次装棺,以及不再出现新坟头,逐步取消旧坟头的目标,就几无可能;如果平坟仍是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压力型体制仍在起作用,急于完成任务的地方政府就不得不与“钉子坟”主人进行利益博弈,如此,平坟运动中的“钉子坟”就将如房屋拆迁中的钉子户一样,不断生长出来。

【路径】

政府不可罔顾民意

王 刚(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这次周口“平坟”运动,之所以进展迅猛神速,完全出于地方政府的土地饥渴。为了给工业项目预留土地资源,河南每年仍需85万亩土地。而建设部每年只批转25万亩。其中巨大的缺口,先是依靠并村,让依然种地的农民住上楼房,置换出宅基地。在地方严守国家18亿亩耕地红线下,通过平坟集约的耕地,利用增减挂钩,可置换更多的征地指标。

周口市已平迁200多万座坟墓,但仅复种耕地3万亩,不到全市原有耕地面积的0.2%,但为此投入资金达数亿元,可谓得不偿失。把“平坟”和“复耕”联系起来,实为不义之举。在一些地方肆意占用优质耕地大建楼堂馆所的今天,民众情何以堪。

历史上,中国逝者或已高达数百亿众,但迄今很少发生死人与活人争地的现象。“礼敬祖先”不仅是中国人的传统,也是西方人的常情。如果地方政府在制定土地政策时能够仔细审慎、听取民意,合理规划,被迫“刨自家祖坟”的荒唐场景也许就不会上演。为了“任务”,让故人和今人都不得安生的事,真的不能再发生了。当“平坟”罔顾民意与风俗情感,结果必然是两败俱伤。

事件的最新动态是,12月25日,农业部总经济师、新闻发言人毕美家称,河南平坟复耕愿望是好的,但办法欠妥当。“他们在工作过程当中,没有完全尊重农民的意愿,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这个办法就是欠妥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