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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网络,在形成合力上支持社区建设
我局认识到,社区建设只靠党委政府是不够的,要做好社区建设工作,必须要取得驻区单位的全力支持。只有积极发挥驻区单位作用,才能为社区建设提供有效的支持。
首先,我局牵头建立健全了社区建设的网络。xx年5月,我局牵头帮助城西居委会成立了社区党建联席会和建设管理委员会,局主要负责人被推举为“两会会长”,帮助城西居委会成立了社区服务、城市管理、文明共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党政教育等6个领导小组,明确了各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我们经常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社区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难题。xx年,由我局与房管局共同牵头,帮助城西居委会成立了业主管理委员会,经选举由我局的一名副局长担任会长,定期组织业主开展活动,为强化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其次,我局注重与所在社区加强联系和沟通。我们经常主动与社区居委会交流双方之间的工作动态,加强了解与沟通,在重大活动安排上,能事先通气,相互配合,互惠互利。通过经常性的联系沟通,我们与居委会的距离缩短了,感情增进了,形成了亲如一家的社区工作氛围,也初步形成了社区共建的良性机制。
第三,我局注重培育各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的社区意识。由于“两会”与社区成员单位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只能通过组织、协调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我们建设局作为“两会”的成员单位和牵头单位,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在抓好社区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通过宣传发动,使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居民都来参与社区事务管理,解决社区共同面临的社会事务,使大家在参与社区建设中催生社区的责任感、使命感,形成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共建氛围。
二、发挥优势,在共驻共建上支持社区建设
我们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联手共建、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探索支持社区建设的新举措、新方法,与社区共同搭建了社区建设工作平台。
一是思想工作同做,在培育文明居民上下工夫。社区居民素质,是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我局职工及家属在社区内有一千多人,对社区全员素质建设具有较大的影响。为此,我局认真宣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等文件,深入开展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加强职工素质教育,并让其去影响和带动家属、朋友提高素质。通过一系列工作,全局职工道德意识明显增强,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成为维护社区社会公德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是社区服务共办,在强化服务设施上下工夫。xx年,我局倡议召开了由社区60家成员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就开展社区活动的原则、方式、内容进行了会商,建立了“一队、一基地、四中心”,从而建立、完善了社区的服务载体。为解决社区居民活动场地问题,我局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后确定了居民晨练场所、集会场所、文体活动场所、卫生保健场所、教育培训场所等五大场所。如在解决居民晨练场所上,我局责成园林处与社区内的三个物业管理处联系,免费向居民开放公园,并分别在西苑小区、衡阳路小区、上湾居民区建成了居民晨练点,并投资xx多元添置了部分设施。
三是生活环境同创,在打造文明社区上下工夫。xx年上半年,有人反映润德路无路灯、下水道不通等问题,我们及时与茧丝绸公司、交警大队等近10个成员单位联系,筹资近3万元,改造道路,修建下水道,架设路灯,进行了绿化。通过改造,润德路面貌一新,沿路居民十分满意,该路还被县里评为文明路。西苑小区过去由于基础设施不配套、管理不善等原因,小区里灯不亮、路不平、下水道不成体系、垃圾乱倒,居民意见很大。我局和房管局牵头,对小区环境实行综合整治,铺路、架路灯、设置垃圾箱、绿化等工作一个月内就全部完成,小区也因此被评为全省优秀物业管理小区。
三、加大投入,在基础设施上支持社区建设
我们建设局作为县政府一个重要的职能部门,每一项工作都与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都关系到社区内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们抓住建设新城区的契机,结合社区环境整治的要求,坚持以规划为龙头,以建设为重点,以管理为关键,全面加快了城区建设步伐。在规划方面:邀请省市专家编制了《县城总体规划》、《城区绿地系统规划》以及主街道和重点地段、居民小区的详细规划,并严格规划审批行为,从而使各项建设都能按既定规划实施。在建设方面:通过招商引资、社会共建、经营城市等渠道,大量筹措城建资金,近几年来在没有动用县财政一分钱的情况下,筹资4.5亿元,先后建成了一座广场、两个园区、七条主干道、九个居民小区和近20条支巷道。以小区绿化、庭院绿化为重点,新建绿化面积40公顷,建成了邮电小区、供电小区等一批绿化达标先进单位。
以上汇报的是我局在社区建设工作中的主要做法,虽然做了一些事情,但离上级党委政府和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我们相信,有上级党委政府的悉心指导,有社区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我县社区建设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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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所务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办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十二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由核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凭据准予设立的批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实行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或者定额、定项补助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瞧,这不是刚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送来的宣传手册,提醒咱们办理各项业务的流程吗?省得让咱总跑冤枉路,考虑得还真周到嘞!”
“听说林业局领导亲自带队就森林公安局工作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还专门开展了‘践行科学发展观,重塑森林公安形象’活动。”
“这不,俺们乡耕地被占用,咱市国土资源局认定那是违法行为,虽然土地违法行为处罚权在州一级,但人家没有不管,特地通报到州国土资源监察支队请求查证依法处理,可真为咱农民做主哇!”
让这些老百姓们说出发自肺腑的话来,还真不是件容易事,虽然他们都在忙着各自的事,有的只是片语只言的评价,但这里面折射出的却是珲春市垂直管理部门和部分社会团体“抓基层、抓服务”的整改行动和效果。而取得这些喜人成效的背后,不仅饱含着这些单位和部门立足社会民生、践行科学发展的满腔热情,更代表着珲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一心为民、执着前行的厚重足音。这些点点滴滴、贴近民生、符合民意、让百姓们打心眼里高兴的改变,是市人大常委会创新开展监督工作,对垂直管理部门和部分社会团体进行三个月满意度测评活动的结果。亮点之一:确定测评对象。扫除监督盲区
为切实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责。促进珲春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并为之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和强劲的助力,2008年9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调查、反复研究,在充分吸取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宪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创新出台了《珲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加强对政府组成部门及其他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和部分团体监督的暂行办法》。2009年2月13日,经第59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其中垂直部门和部分团体列为首批评议对象,并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对其2008年度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亮点之二:提倡自查先行,营造测评氛围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满意度测评活动,并不只是为“揭短”,更是要“以评促改,边评边改”。2009年3月3日至6日,市人大常委会按归口管理的原则,组织垂直管理部门和部分社会团体分别召开了测评动员会。向被评单位和部门说明测评目的,介绍测评形式和具体步骤,发动被测评单位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在充分调动被评单位和部门参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同时,也为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深层矛盾创造了条件。在被评单位和部门中形成了未评先改、主动迎评的浓厚氛围,有力地推动了测评活动的顺利开展。
亮点之三:大力宣传造势。扩大测评影响
为扩大测评活动的社会影响,增进群众和代表对被测评单位和部门的了解,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广电、报社等新闻媒体,就被评单位和部门的宣传办法和形式达成共识,并对被测评单位和部门2008年工作陆续进行了全面宣传报道。此外,还通过图们江报和电视台向社会为期一周的测评公告。明确测评对象、内容和要求,公布了测评热线电话和情况反映信箱。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增强了群众广泛参与意识,加大了社会监督力度。
亮点之四:重在实地调查,有序组织实施
为确保测评工作不流于形式、测评结果真实客观,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常委会主任李明玖亲任组长的测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四个测评工作组,人大常委会4位副主任分别带队,从3月11日起,先后深入全市各乡镇、街道,以及3个社区、10个村屯、15个相关单位部门、部分企业和个体经营业户,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对被测评单位和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在进行测评前一周,将被测评单位和部门2008年度工作总结发放到参评代表手里,为代表测评提供参考,同时要求代表有针对性地深入调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09年4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测评大会,正式把评判权交给人大代表。
亮点之五:注重测评实效,强化整改落实
为了确保测评活动取得真正实效,市人大常委会注重被评单位和部门的整改效果并跟踪督办落实。一是将调查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和矛盾,与代表测评的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单位,责令限期拿出整改方案,并对难以落实的作出解释或说明;二是组织视察和检查组对被评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将其最终结果进行通报,推动被评单位和部门服务地方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亮点之六:借助活动载体,倾力为民解忧
满意度测评活动是人大常委会开展创新监督的载体,这次活动无论是初衷还是结果,就是促进科学发展、解决百姓关注的问题让普通百姓受益。
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在春化镇调研中了解到,上草帽村结合本地实情上了地栽木耳项目,但因本村变压器容量仅为30KVA,其动力电不足,无法自行加工锯末培育袋菌。视察组及时将这个情况反映给有关部门,该部门在经过实地详查后,立即将该村30KVA的变压器换成了50KVA,彻底改变了该村培育袋菌所用锯末外买的历史,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
视察组在哈达门乡调研时了解到,仲坪村由于修路垫高了路基,使得路边电线杆高度降低,不但对农民秋收过往通行造成影响,而且还存在安全隐患。视察组将这个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部门领导亲人一线查看,及时组织人员施工,并将新立电杆加高,解决了这个困扰当地村民多年的实际问题。
X年,在市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在自治区应急厅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市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立足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超前谋划、科学防控,汛期成功应对了X轮区域性强降水和黄河X次洪水过境,实现了零垮坝、零决堤、零伤亡,全市安全度汛。
一、X年防汛抗旱工作总结。
(一)强化担当,压紧压实防汛抗旱工作责任。及时召开全市防汛工作会议,精心部署防汛抗旱各项工作。依法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制体系,把重点区域、重点河段、重要水库的防汛抗旱责任落实到各级行政首长,将市县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黄河X段防汛行政责任人、全市X座中小型水库安全度汛“三个责任人”,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全面落实分级负责制、部门负责制、技术负责制、防汛岗位责任制等各项防汛责任制,做到职责到位、指挥到位。
汛期,各级行政首长密切关注汛情态势,深入防汛一线,靠前指挥,身体力行,将责任制贯穿到工程建设、汛前准备、队伍组织、物资储备、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等关键环节。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分别深入防汛防洪一线,专题调研X防洪、黄河防汛和城市内涝等工作,现场办公解决物资储备、资金筹集、抢险队伍建设等问题。
(二)雨情、水情、灾情。
截止X月X日,我市累计降水量为X.X毫米,降水较常年同期相比偏多X.X%,共出现X次较强降水天气过程。汛期,黄河X--X号洪水平稳过境,最大流量X立方米/秒,未发生汛险灾情;局地短时强降水导致x段形成X次洪水过程,未形成洪灾险情;市区出现暴雨X次,但历时较短,局部街道形成积水,没有发生大面积内涝;全市无旱情发生。
(三)突出重点,健全防汛抗旱应急保障体系。
一是开展防汛应急培训实训演练。采取“培训+实训+演练”方式,举办全市防汛应急能力提升培训班X期,开展全市防洪防汛应急实训演练X次,各县(市)区开展防汛应急演练X次,参训参练人员及群众千余人,用实战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举办全市防汛应急抢险装备培训班,对冲锋舟、抛投器、移动泵站等X余种防汛应急装备进行实操培训,培训市县防汛业务骨干、专业抢险队伍、消防队员、预备役民兵、军区直属队、全市救灾物资保障管理人员及乡镇信息灾害员等近X人。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培训防汛行政责任人、重点水库“三个责任人”X余人次,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编制印发《X市防汛救援工作手册》X本,做到各级行政首长、分管防汛工作市县领导、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人手一册,抢险物资、机械、队伍、风险隐患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落实防汛抢险救援队伍。
全市落实专业抢险、消防救援、武警、预备役民兵等防汛应急抢险救援队伍X支近X人,落实挖掘机、推土机、自卸车等机械X余台,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顶得住”;
三是加大物资储备力度。
备足补齐防汛料物、更新配备抢险器材、增储充实救灾物资,全市X个防汛物资储备库,共储备无人机、冲锋舟、移动水泵、帐篷等防汛抢险救灾物资X余种,总价值X余万元,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做到“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
四是严格值班值守,做好应急处突。
严格执行X小时值守、领导带班和雨水情、险情灾情周统计报告等制度,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雨水情发展趋势,遇强降雨预报预警时,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提前布控、现场值守,及时果断处置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上报有关情况,确保信息上传下达,确保指令畅通无阻。
五是编制修订防汛预案。
结合机构改革后防汛抗旱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及我市防汛抗旱工作实际,充分运用最新风险隐患排查、调查评价成果,及时修订完善了市县防汛抗旱、超标准洪水防御、黄河防洪防凌、X山洪、重点水库安全管理等防汛应急预案,在预警响应、洪水调度、部门联动、应急抢险、社会动员、应急保障等内容上,细化决策、指挥、响应、处置等环节的具体流程,形成上下联动、全面覆盖的预案体系;
(四)加大投入,狠抓防汛薄弱环节建设。
一是完成x坍塌等一批水毁工程修复工程,确保黄河安全度汛;二是加快智慧防汛建设,开发制作了集“防汛责任落实、抢险物资队伍保障、洪水风险管控调度、交通管制、群众预警转移及安置”五大目标功能于一体的X市防汛应急抢险救援指挥调度电子图,完成x山洪灾害防御监测系统项目,实现XX段来洪、蓄洪、泄洪、雨水情的全过程适时远程监测监控全覆盖、黄河塌岸险段和城市易积水点的适时远程监控全覆盖,利用X市应急指挥调度分中心天地一体通信指挥网络,以最精准的雨情水情数据,最科学的洪水调度方案、最快捷的转移抢救速度,为领导科学决策,指挥调度提供高效、精准的依据,实现一张图指挥调度全市防汛抢险救援工作;三是实施了甘沟银西村段导洪沟防洪堤加固工程,永宁县中干沟、桑园沟,贺兰县沙井子沟,灵武市沙沟等一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提升防洪重点区域沟道行洪能力;四是实施了兴庆区西北部、金凤区西北部雨污分流管道工程,解决上海路北塔巷口、宜居巷等路段汛期易积水问题;五是清淤疏浚了四排沟、陈家圈沟及主要节点街巷排水主管道,清掏、维修市区雨水井、检查井,检修、保养、更换了X个泵站的供电、控制、泵组等设备,确保了城市排水沟道、管网通畅、泵站运行正常。
(五)多措并举,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常态化气象灾害分析研判等汛情会商机制。市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强雨水情监测预警工作,在精密监测、精准预报、精细服务上下功夫,加大滚动预报预测频次,实时与应急管理部门共享数据,既为防汛指挥提供有效参谋,又为群众安全转移提供依据。主汛期,我市启动《X市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召开全市防汛抗旱暨气象灾害防御会商研判联席会议,通报防汛工作情况,分析研判汛情形势,联合开展会商,超前防御部署,提前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增强防范应对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是建立健全常态化自查检查督查机制。
在各县(市)区市自查的基础上,市应急办、防汛办采取联合检查、暗访督查等方式,开展防汛检查X次,黄河汛情检查X次,排查整改风险隐患X处;
三是建立健全常态化隐患排查整改机制。
汛前汛期先后开展安全隐患排查X余次,共查出安全隐患X处,已整改X处,X处正在整改中。对全区防汛工作督查反馈的X个方面X个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形成责任清单,细化整改任务,明确责任单位,限定整改时限,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四是建立健全抢险物资调拨机制。
制定了《防汛应急物资管理制度》《防汛应急物资调拨制度》,加强物资管理保养,严格调拨调用程序,优化配送流程,今年汛期向市市政管理局、西夏区调拨应急移动式柴油排水泵X台,向市园林局调用应急移动式柴油排水泵X台,将防汛应急物资装备用在了防汛防洪防内涝的最前沿;
五是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汛减灾宣传教育机制。
利用多种媒体持续不断宣传防汛防洪减灾救灾知识内容,部门、县区联动开展防汛减灾宣传“进景区、进校园、进村镇、进社区、进机关、进军营”等活动,发放宣传资料X万余份,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宣传牌X余块,普及山洪、河洪、城市内涝等洪灾避险自救常识,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调研,充分认清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的必要性。
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是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基本方略的重要体现,是政府施政的基本要求。市直部门及县、乡两级行政机关承担着大量的具体行政执法任务,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首先,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精神。对此。我们局党组在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后,组织全市具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学习了《关于印发20*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28号)和《关于印发20*年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豫政发[20*]34号)文件,为推进此项工作奠定理论基础。
其次,组织调研,广泛听取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我局主要领导带领相关科室人员专程赴许昌市法制办学习取经,认真听取了许昌市法制办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和经验。与此同时,局领导又分为三个调研工作组,分赴本市所辖嵩县、伊川、西工等县、区,就该项工作的落实,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了如何开展该项工作的意见。以上活动,为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获取了丰富的第一手材料。
二、拟定方案和标准,加强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的指导。
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全面推进。我们认为,要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扎实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拟定方案,认真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标准。在深入基层进行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市法制局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与市司法局、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沟通,联合签发了《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洛政法[20*]2号),制定出我市开展该项工作的目标、内容、标准、方法和步骤。
二是严格标准,初步完成了市级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考察、协商和拟定工作。按照拟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以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自荐、推荐和考察的方式,经过层级筛选,初步确定偃师市政府等13家单位为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三是加强指导,督促首批拟定示范单位创新依法行政工作思路。对拟定的13家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市法制局采取座谈和不定期地检、抽查的方式,帮助完善制度,规范行政行为。重点选定了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发改委物价办,不定期地给予指导、培训,以便起到示范和以点带面的作用。
三、确定创建活动的阶段和程序,细化示范单位验收的主要内容
为把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落到实处,我市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确定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部署阶段。在这个阶段,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省、市两级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工作职能和特点,研究制定创建活动方案和具体措施,迅速进行动员部署。第二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各单位、各部门要将创建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纲要》要求和洛政法[20*]2号中制定的方法和步骤,建立领导组织,注重建章立制,完善基础工作,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第三阶段为总结评比阶段,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照达标标准,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比活动,经审定合格的进行命名授牌。获得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单位和部门,在市政府法制每年度工作总结时,可以直接表彰为市政府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市政府将在20*年12月底前,完成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考察、协商、认定工作,通过典型示范,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同时,我们又确定示范单位的程序。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行自荐与审查相结合方式确定,共包括自查完善、自荐申报、考察认定三项程序。在自查完善过程中,要求各单位、各部门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严格按照《纲要》以及《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洛政法[20*]2号)中制定的标准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规范完善,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推进依法行政长效机制。采取自荐申报的形式,使各单位、各部门在自查完善的基础上,认为本单位、本部门符合条件的,可向市政府自荐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并于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法制局报送自荐材料。最后的考察认定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结合申报单位自荐材料,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查看的方式,组织进行考察,提出候选示范单位名单,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审定合格者予以授牌。
目前,经考察验收已认定市卫生局等三家单位达到示范单位的创建标准,近期将为其进行命名和授牌。
四、细化验收内容,注重创建活动的效果。
在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过程中,我市各单位、各部门结合自己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特点,开展创建活动。市政府按照《关于印发20*年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豫政发
[20*]34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洛政法[20*]2号)中规定的十项示范内容,在自荐申报、考察认定的基础上,进行验收。验收侧重于开展创建活动的九大措施和效果:一是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提升措施和效果;二是行政职能转变的推进措施和效果;三是行政层级监督的加强措施和效果;四是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措施和效果;五是行政复议发挥作用的措施和效果;六是依法行政规章制度的健全措施和效果;七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化措施和效果;八是依法行政运行机制的优化措施和效果;九是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的保障措施和效果。总之,通过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使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有新的进展,为实现法制政府的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此,我市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省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在认真总结示范单位经验的基础上,扩大示范单位面,到2010年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全部达到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
五、今后我市创建活动的工作重点及措施
20*年是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基础阶段,我市要在进行综合考察和协商的基础上以点带面,适当增加示范单位数量,确保2010年底完成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第一阶段的目标。为了保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顺利实施,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快实施进程,完善命名示范单位的程序和标准。
完成市级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考察、协商、确定工作,并颁发牌匾和证书。同时,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掌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在创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适时地加以引导,确保示范活动健康发展。
(二)加强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把搞好法制培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扎扎实实搞好落实。培训中,要注重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行政机关性质和执法岗位的不同,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全面、系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共用法律规范和专用法律规范,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各项行政执法任务。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认真清理执法主体。
坚持行政执法活动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原则。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一律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经依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委托部门要对被委托机构适时进行监督,被委托机构要及时向委托部门汇报工作。
认真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凡上岗执法人员,必须接受严格的法制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执法资格,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坚决制止无证执法现象。严禁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活动。
(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执法活动,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认真开展绩效考核,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加快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努力培养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缺少法定的步骤,颠倒法定顺序,超越法定期限,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到既不失职不作为,又不越权乱作为。对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实施严格的监督和制约。通过严格、规范、切实可行的程序,有效减少违法行为,最大限度的化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对立情绪,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法行为的执行力。
(五)加强监督制约,不断完善、创新监督手段和监督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