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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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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税法

股权激励税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财税差异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税法上将企业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都作为投资性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应比照投资性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一条对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做了如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权益性投资性收益于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对于原持股比例部分,如果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原取得原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视为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原取得原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追溯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税法是以实际购买的价款作为计税基础,因而对于追溯调整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原取得原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税法上不作处理,因为追溯调整时涉及的是以前年度损益,对本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并无影响,会计上确认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分录为借记“盈余公积”科目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原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按原持股比例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投资收益;其余部分,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变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其它资本公积。税法上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按原持股比例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处理类似于上述对于原持股比例部分追溯调整的处理,不涉及调整当期损益,不会对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产生影响,只是对会计上确认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对于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这块是会计上确认的损益,税法不予确认,因而在计算缴纳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调整或调减,会计上确认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属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其余部分,因为会计上调整的是长期股权投资和其它资本公积,不涉及损益所以对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无影响,当期及以前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或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对于新增持股比例部分,其会计处理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同,即如果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新增投资部分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新增投资部分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同时增加当期营业外收入。新增持股比例部分不调整时,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会计处理与税法相一致不需调整。对于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新增投资部分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时,税法对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纳税调整减少,会计上确认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根据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处置部分,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对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

对处置部分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为转让财产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若要进行追溯调整的和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其相关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与上述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相关处理相一致的。

综上,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所涉及的财税差异主要体现在: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体现在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体现在经处置的部分和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追溯调整问题。这些差异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而要进行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对于影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损益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1]司宇佳.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J].河北企业,2011(02).

[2]冯秀娟.浅析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J].商业会计,2011(02).

股权激励税法范文第2篇

一、股权激励方式

在我国,现阶段公司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等方式。不同类型的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实施目的,结合行业及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方式,实现企业和个人的双赢。

第一,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的最终价值体现为行权时的价差。股票期权是我国目前上市公司采用的主要方式,约占股权缴励方案总数的70%。

第二,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股票增值权实际是企业现金报酬的一种发放形式。目前我国采用此种股权缴励的方式较少,约占股权缴励方案总数5%。

第三,限制性股票,是指按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只有满足预定条件时(例如股票价格达到一定水平),激励对象才可将限制性股票抛售并从中获利;预定条件未满足时,公司有权将免费赠予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者按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也是目前上市公司采用较多的方式,约占股权缴励方案总数25%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从所有者权益来划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涉及到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又称为股份支付的股权激励方式;而股票增值权只是公司现金奖励的不同方式,并不涉及到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也被称为现金支付方式的股权激励。

二、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依据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要求。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的核心是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股东权益的变化处理;二是费用的确认、归集和分配处理。对于股权支付方式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实际上是上市公司通过股份支付的形式,以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会计核算上,借方增加企业成本费用,贷方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现金支付方式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主要是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实际上是企业发现职工薪酬的一种方式,不涉及到股东权益的变化。

第一,股权支付方式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授予日:公司授予股权激励时,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必须确定授予股票的公允价格。

等待期间:按照《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根据实行股激励的股票的公允价值,计算出总金额,作为公司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代价,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并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贷方科目为 “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授予时即可行权,应直接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

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行权日或解禁日:职工实际行权时,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第二,现金支付方式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授予日: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时,不进行会计处理,。

等待期间:应根据授予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出总额,作为上市公司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代价,并在资产负债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分期计入服务期间,贷方科目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如果授予时即可行权,应直接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行权日或解禁日:员工实际行权时,根据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格及股票数量,计算出应支付给员工的现金。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三、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方法

第一,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

首先,费用支出的会计与税法认定。公司实行股份支付方式的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换取公司激励对象的服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上述费用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应当认定为合理支出,并准予税前扣除。

会计准则将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换取激励对象的支出,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由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是企业员工,其所发生的支出,应属于企业职工薪金范畴。

在费用的认定上,会计准则和税法均将此项支出确认为费用,税法同时也认同会计准则按公允价值确认费用的方法。

其次,费用扣除时间会计与税法的规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在等待期间,应在每个资产负责表日,按受益原则和成本配比原则,将费用支出按公允价值平均分摊计入每年度的成本费用。即从授予开始,按员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将相关费用就记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当年度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并支付”,才可以税前扣除。而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是设有一定条件的,在实施过程中,员工没有行权或弃行权、股市发生变化或职工在行权日前离职,都可能影响行权时的费用,其费用支出只有在职工真正行权时,才能确定具体金额。对于这种不确定性的成本费用,税法不允许事前扣除。因此,企业应待激励对象行权时再给予扣除。会计处和税法的处理不同形成了时间性差异。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在等待期内,企业确认的成本费用,必须进行纳税调增。当员工行权时,企业支付的对价在行权年度全额扣除。

同理,实行现金支付的股权激励方式,在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也不能扣除,而应在激励对象行权时,按照支付给激励对象的全部现金,作为职工薪酬进行扣除。

第三,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举例。例:甲公司为中国境内一上市公司,2009年1月1日,公司对1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0股股票期权,规定这些员工从2009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以3元每股的价格购买1000股甲公司股票。公司估计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格为15元。

2009年有10人离职,公司估计三年中有20%人员离职,行权人数100×(1-20%)=80人。假设2009年甲公司实现利润100万元,(无其他调整事项)

2010年有5人离职,公司估计有15%人员离职,行权人数100×(1-15%)=85人,假设2009年甲公司实现利润120万元,(无其他调整事项)

2011年有10人离职,实际行权人数100-25=75人,假设2011年甲公司实现利润130万元,(无其他调整事项)

企业会计税务处理:

2009年1月1日,甲公司授予100名管理人员股票期权,在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也不做税务处理;

在等待期内甲公司的账务税务处理:

A.2009年12月31日应确认管理费用80×1000×15×1/3=400000

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 4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000

企业所得税处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00,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400000=1400000

B.2010年12月31日应确认管理费用85×1000×15×2/3-400000=450000

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 45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50000

企业所得税处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000,应纳税所得额1200000+450000=1650000

2011年12月31日职工行权时,公司股票当日的收盘价格15元。

2010年12月31日应确认管理费用75×1000×15-400000-450000=275000

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 275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75000

收到职工购买股票款:

借:银行存款 225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125000

贷:股本 75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275000

企业所得税处理:

股权激励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金额=(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 - 职工实际支付价格)×行权数量(15-3)×75×1000=900000

应纳税所得额=1300000-(900000-275000)=675000

2011年度甲公司职工实际行权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为900000元。企业应注意将此部分的支出作为工资薪金的扣除范围,并注意计算其他扣除的比例。

第二,个人所得税处理方法。对于股票期权所得,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下发了6文件,主要是以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财税[2009]40号文件为主。分别就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三种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规范。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二种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是在行权日,企业在授予日和员工在等待期间都不做税务处理。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上述三种方式纳税义发生后,由上市公司实行代扣代缴。

首先,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员工行权时。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这里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公司授予股权激励后至行权日工作的实际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对于这部分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取得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假设甲公司全部80名职员均在2011年12月31日行权,A公司股份面值为1元,行权日的公允价值为10元。20×9年5月6日甲公司每股分配现金股利1元。

甲公司在员工行权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8年12月31日行权日:

应按员工薪金所得为每名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4)×1000÷12×5%]×12=300元。

20×9年5月6日A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00×1×20%=200元。如果甲公司是上市公司按目前规定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应纳税额与股票期权的计算方法相同。

限制性股票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例:2009年5月10日李某按授予价格15元,买入就职的H公司限制性股票1000股,当日股票的公允价格是18元/股,2011年5月10日,股票到了解禁期,解禁数量50%,当日H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30元。

应纳税所得额=(18+30)÷2×1000×50%-15×1000×50%=4500

应纳税额=4500×5%=225

第三,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应纳税额与股票期权的计算方法相同。

股票增值权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例:2009年4月10日王某获得1000股股票增值权,授予价格15元, 2011年4月10日,王某服务的公司业绩考核达到要求,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兑更名改姓股票增值权,兑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30元。

应纳税所得额=(30-15)×1000=15000

应纳税额=(15000÷12×10%-25)÷12=1200

股权激励税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所得税;权益结算;股份支付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股权激励会计及税务处理的本质分析

收录日期:2013年4月10日

因公告中所指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股票期权、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所指内容一致,故本文将两者等同,对其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进行深入分析。

一、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本质

企业授予职工股票期权、认股权证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权益工具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从而实现对职工的激励或补偿,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由于股份支付是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规定,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本文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的例12-3的基础上进行修改,通过案例分析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本质。

案例:A公司为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A公司授予其200名管理人员每人100股股票期权,这些职员从2007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以4元/股的价格购买100股A公司股票从而获益。A公司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15元。第一年有20名职员离开A公司,A公司估计三年中离开的职员比例将达到20%;第二年又有10名职员离开公司,公司将估计的职员离开比例修正为15%;第三年又有15名职员离开。假设剩余的155名职员都在2010年12月31日行权,A公司股票面值为1元,行权日的公允价值为10元。假设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每年的会计利润均为100,000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费用和资本公积计算过程见表1所示。(表1)

2、在授予日,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不需做会计处理。原因是: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通常是为员工过去的服务付出的代价,所以在授予日,应确认成本费用。有等待期的股份支付是为获取职工未来的服务而付出的代价,而在授予日,员工并未提供相应服务,所以根据会计基本原则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授予日不应进行会计处理,应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即员工为企业提供相应服务后,根据企业实际承担的代价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做法是,企业使用会计估计取得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额最佳估计数,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数乘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企业所要负担的代价总额。将其负担的代价在等待期内进行平均分配,即为企业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确认的费用。因确定最佳估计数时使用会计估计,根据最新情况做出的估计导致各年估计数有变化,所以各年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并未相等。

3、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成本费用,所做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等成本或费用类账户(金额为表1“当期费用”栏),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原因是企业为职工付出代价的表现形式为其未来可以较低的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即职工将可能成为企业的股东。当职员行权时,公司将进行所有者权益内部的转化,由其他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溢价。

4、剩余155名职员都在2010年12月31日行权时,借:银行存款6200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32500;贷:股本15500,资本公积——股本溢279000。

综合以上会计分录我们看到,A公司因该项经济业务,其所有者权益共增加46500[(80000+90000+62500-232500)+(279000-232500)]元。而企业若针对剩余155名职员以市场价值发行股票,则溢价收入为:(10-1)×155×100=139500(元)。

案例中,行权时股票公允价值为10元,而股票期权的执行价格为4元,故A公司在此过程中,相当于溢价收入减少了:(10-4)×155×100=93000(元)。对于155名职员而言,93,000元则为其买入看涨期权的净损益,看涨期权的净损益=看涨期权到期日价值-期权成本,在此情况下,职员购买该看涨期权的净损益=93000-0=93000(元)。

因溢价收入减少93,000元,使得行权后A公司所有者权益共增加46500(139500-93000)元。

从上面的计算过程我们看出,虽然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232,500元,但该股权激励计划导致A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的实际金额为93,000元。

二、股权激励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本质

1、所得税会计处理原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在确认为成本费用时,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区别于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内,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同时,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每年度“支付”的,而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是设定一定条件的,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满足不了;况且股市发生变化,也可能影响行权,这种不确定性的成本费用,税法不允许当时就给予扣除,应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给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值-职工实际支付价格)×行权数量。

2、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目前在企业会计准则及准则讲解中,并没有明确的讲述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本文结合会计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进行深入分析,将其会计处理总结如下(仍沿用前述案例):

(1)在授予日,不做处理。

(2)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①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存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相关的成本费用已经发生,计算会计利润时允许扣除。而根据税法中税收“确定性”原则,只有当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才能作税前扣除,故两者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类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会计准则中所述的“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②永久性差异的存在。因授予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本身具有价值,每份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5元,计算会计利润时共扣除成本或费用232500(155×100×15)元。而税法认为,实际行权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为93000[(10-4)×155×100]元,因为税法认为企业经济利益流出额实际上为93000元,故两者之间还存在永久性差异,金额为139500(232500-93000)元。

③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因为最终行权人数的不确定性,本文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比照上述成本费用的确认方法,在等待期内平均分配。计算过程如表2所示。(表2)

④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提到“与当期及以前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根据此规定,选20×2年12月31日为例,会计分录应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80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000;同时,借:所得税费用:4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5000。当期应纳所得税额45000为(100000+80000)×0.25计算得出。

从分录可以看出,依据会计准则计算得出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照税法得出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金额相等,而事实上,因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存在,两者应不相等。所以,本文认为,在此处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应的账户为“所得税费用”更为妥帖。这样,分录将变为:借:所得税费用37000,递延所得税资产8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5000。这两种处理对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影响是一样的,但是对所有者权益结构的影响是不同的。因为此项暂时性差异本质上是应付职工薪酬引起的,所以,本文认为应该采用第二种方法。即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抵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20×2年12月31日,借:所得税费用37000,递延所得税资产8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5000。

20×3年12月31日,借:所得税费用38500,递延所得税资产9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7500。

20×4年12月31日,借:所得税费用 34375,递延所得税资产625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0625。

在各年末申报纳税,采用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90000元和62500元,各年应交纳所得税金额分别为:(100000+80000)×25%=45000,(100000+90000)×25%=47500,(100000+62500)×25%=40625。

(3)职工实际行权时,转回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0×5年12月31日,借:所得税费用23250;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3250。借:所得税费用175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750。

在申报纳税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3000元,当期应纳税额=(100000-93000)×25%=1750(元)。

三、股权激励会计及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等待期内的各资产负债表日,将企业当期为取得服务支付的代价一方计入成本、费用,另一方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加大了所得税核算难度。股份支付准则做出此规定,是因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最终是以被授予对象购买本公司的股票而最终形成支付,意在行权时通过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转化来实现增加股本和股本溢价的效果。但是此做法增加了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难度,使得所得税会计处理不够清晰。

改进建议: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当期为取得的服务支付的代价记入成本或费用时对应贷方记入“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账户,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加以替换,替换后处理与原来完全相同。此做法不改变企业会计准则原有意图,只是用以转增资本的项目发生了改变。但却改进了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可以以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来确认当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进行调整不尽合理。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相应的贷方科目不进行追溯调整是合理的,因为在等待期结束前,各期的成本、费用是估计的。但针对会计估计应采用未来使用法,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在变更当期确认,所以不再调整是不合理的。

改进建议:在实际行权人数确定的当年,将成本费用和相应的贷方科目调整为应有数。这不但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也便于企业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股权激励税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 福利效应 个人所得税 费用观

一、股权激励的产生

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企业所有者个人的管理才能已经很难满足现代企业的高速发展,企业的管理层级和管理跨度进一步加大,也进一步促进了经理人市场的发展,同时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作用也日益突显出来。

并且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公司的所有者不能获得经营者那样同等的关于企业的信息,就很有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即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股东的利益不一致,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做出不利于企业股东的相关决策,产生委托问题,增加企业的委托成本。股权激励是一种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的董事、高管、核心员工及其他人员进行长期激励的方式。股权激励旨在达到经营者和企业股东的利益一致,缓解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委托问题。目前, 股权激励主要有三种形式: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目前,股票期权是最主要的一种股权激励的方式。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股权激励在西方国家的上市公司中开始盛行。

二、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实施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2006年,我国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两个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正式开始,至今还只有6年多的时间,相比于西方国家,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还很短,也很不成熟。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相关规定。

尽管股权激励的初衷是为了减少成本,激励员工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少问题,使得这种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首先,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同于英美等西方国家,英美等国家的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委托问题比较突出,分散的股权难以制衡管理层的权力。而我们国家股权结构比较集中,可能会出现“一股独大”,这样似乎有利于减少矛盾,加强监督和制衡。但是,我国是一个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相结合的经济体制性质,国有控股带来的突出问题是所有者的缺位,使得公司的控制权转移到了管理层手中,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内部人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可以制定出对自己非常有利的股权激励制度。根据以往的研究我们发现,管理层的权力越大,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行权价格越低。并且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激励对象行权的门槛偏低,并且激励有效期的时间小于5年,这就使得原本的激励作用变成了为管理层谋取福利的工具。

第二,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影响了股权激励的效果,所得税法规定激励对象在期权行权日就要缴税,但是在行权日持有期权的激励对象又很难做到马上减持,激励收益和税基没有匹配。因此,所谓的收益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没有真正实现,对激励对象来说还是一笔很大的负担,无奈之下,借钱行权已经成为了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这样就会削弱高管及其他激励对象的积极性,迫使他们立即抛售股票来缴税,还可能会造成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严重影响到股权激励的效果。

第三, 针对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有费用观和利润观两种,目前国际上对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以费用观为基础, 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 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修订) 》。费用观认为应将股票期权确认为费用。而利润观认为,股权激励是指接受激励的对象对企业剩余价值的分享,应该确认为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国际上的做法,我国的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费用观,即在我国的股权激励中,将股票期权确认为费用。这就使得行权当年企业的会计利润受到影响,管理层的业绩也受到影响,股权激励的效果随之降低。

此外,受金融危机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我国股市以沪市为例,从07年沪指突破6000点到跌到现在2300多点,而我国上市公司也正是从06年正式开始实行股权激励,因此股价的这种大幅下跌,使得激励对象的行权动机也大大减少了,进一步影响了股权激励的效果。

三、相关建议

为了确保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能真正起到作用,发挥激励效果,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而不是为内部控制人谋取福利。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应该要改善激励条件和激励有效期。并且公司在设置股权激励计划时,应综合考虑授予价格、激励条件、激励有效期、授予数量、授予人数等变量。当然,要达到满意的股权激励效果,还需要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在实现社会公平前提下, 所得税制度可以适当引入一些减免的优惠政策, 以使股权激励制度得到更大范围的推广, 也有利于利用此项制度使高管的视野更有长期性,有利于实现股权激励制度的长期激励效果。

参考文献:

[1]吕长江,巩娜.2009.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及其经济后果分析――以伊利股份为例.会计研究

[2]肖淑芳,张晨宇,张超轩然.2009.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的盈余管理――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南开管理评论

[3]吕长江,郑慧莲,严明珠,许静静.2009.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管理世界

股权激励税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国有企业;成本

一、经营者股权激励的原理

股权激励的运行原理是通过将企业管理者纳入企业所得者的利益轨道,最大限度有管理层和股东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成本,保证管理层和股东共同利益目标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Jensen and Meckling 把股东与业主――经理人员 之间的契约称为关系,他们把关系定义为“一个或若干委托人聘用其他人代表他们从事某种管理活动的一种契约关系,其中包括授予人某些决策权”

对人的激励包括报酬性激励方式和非报酬性激励方式。非报酬性激励一方面是通过表扬、授予荣誉称号、职位提升等各种激发性手段,对人的行为进行肯定以正向强化的一种激励方式。另一方面是通过批评、检讨、处分、降格、解聘、法律惩办等各种惩罚性手段,对人的行为进行否定和批评,以负向强化的一种激励方式。报酬性激励按照是否分享企业剩余的不同分为不分享剩余索取权的报酬性激励与分享企业剩余的报酬性激励。其包括工资、年薪、奖金等多种不同形式。

奖金是国内外公司比较普遍运用的一种激励方式,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与公司绩效几乎不联系的,一种是与公司绩效联系在一起的。前者是属于不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报酬性激励,后者是属于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短期激励方式。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长期性激励主要有股票期权和股票所有权的激励方式。

各种股权激励方案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最具有代表性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对企业管理者或核心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他要求给予企业管理者或核心工作人员一定数量认股权即在一定期限内以固定执行价,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购买过程为行权,股票驾驭执行价之间的差额,就是股票持有者的收益。

二、西方企业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

在西方企业中股权激励方式是多样的:

(一)在美国,股票期权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完善的激励方式。为激励高层主管为企业长期效力,公司会给其一大笔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美国企业界普遍认可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价值要高于普通劳动力和技术的价值。所以企业经理人的高额收入大部分来自公司的股票期权。对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并非有效的激励机制,采用以股票期权计划为主的长期激励机制,可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企业经营业绩及其长期发展联系更为紧密,从而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去合理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提升企业价值。[2]

(二)在英国,股权制度是在不断调整之中,由原本不重视期权,到对上层经历人员给予较高税收优惠,再到降低给予高层管理人员的过高的税收优惠和对公司普通员工更为广泛的期权优惠,可以看出,英国公司利用税法的杠杆有力地调整股票期权的发展防线和激励尺度。[3]

(三)在日本,20世纪末21世纪初,已有近200家公司相继实施了股票期权,在税法方面,员工在行权日确认收入,就溢价部分纳税,如果员工是永久性本国公民,则在售出股票日承担纳税义务。在外汇管制方面,规定如果期权持有人行权时一笔外汇交易超过1亿日元,则员工需向大藏省提交相关报告。

三、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现状

股权激励在中国的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而且是在没有国家法律保障,甚至没有任何政府规章或政策指引下自发兴起的。以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31日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为时间节点,可以把股权激励在中国的实践分为起步阶段和规范阶段。

(一)起步阶段

1993年,深圳万科股份有限公司首先开始股票期权试点,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第一阶段“认股权”转为职工股份,因公司没有上市而停止执行,但毕竟开我国企业股权激励风气之先。

1998年格兰仕公司经过改制,62%的股票在经营者手里,并且董事会要求股票持有者必须用现金购买公司股票,如果缺少资金,可用自己的股权向银行质押贷款来购买股票。这种方法将经营者与企业紧密联系在一起,为公司发展壮大奠定基础。

2000年4月,江苏吴中仪表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方案。这种方案采用期股+期权组合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期股和以全体员工发起人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国家股组合的方式,实现国家股逐步减持,是国有减持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一种新方法。[4 ]

(二)规范阶段

以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为标志,股权激励制度正式得到法律认可。2006年1月27日和9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分别颁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很好的补充。

2008年,是中国股权激励取得阶段性成就的一年。国资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系列指引的成功,意味着中国股权激励政策在走向成熟。[5]

四、管理者持股方式以及影响其最优持股激励的特征因素

(一)管理者持股的方式

1 、管理者具有双重角色,即管理者即是人又是委托人。这种情况的管理者一般会持较大的股权份额,他对股权的控制权比股权的收益性要看重的多,因为股份反应的对公司的所有权关系,它与公司的支配权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与股份公司同命运。

2 、管理者是单一角色,即管理者只是受聘于董事会的人,这种情形的管理者一般持有相对较少的股权,甚至不持股,这少量的股权相对于要取得控股权微不足道,他所给与管理者的激励性是有限的,此角色更看重的是收益性。

(二)影响管理者最优股权激励的内外在特征因素

1、内在特征因素。管理者对股权收益的预期是管理者根据公司已有的业绩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所形成的一个综合判断,这种判断与公司的经营风险,资本结构,公司绩效,公司规模,公司产品的复杂性和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以及相应的经济政策如不同的货币政策所引起利率的高低因素有关。

管理者的个性特征包括管理者获得最大效用满足的形式、风险偏好和努力成本函数等,如果在管理者的个人效用函数里希望通过拥有一定得股权而达到对公司的控制权以便获得更多的在职消费,那么他对公司的薪资可能很不在乎。如果管理者是一个风险偏好者,那么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股权偏好就会甚于对薪资的偏好。不同的管理者有不同的个性特征,从而导致对股权的要求有很大区别。[6]

2、外在特征因素。外部环境的不稳定性指外部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的波动性,它对管理者努力成果有很大的影响。当委托人以公司产出来衡量管理者的业绩并进一步与他的股权挂钩时,这种波动性就会映射到管理者的持股水平。

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证市场、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和控制权市场。在分析外部治理机制时,着重于外部治理机制怎样影响股权功能,即股权的控制性和收益,从而影响管理者持股水平。

在分析内部治理机制时主要从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和监督机制来分析。其中董事会对管理者的持股有强烈的影响作用,因为董事会对管理者的持股数量有决定权。

其他因素主要是指制度因素和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等因素。制度因素及政策性因素对公司来说是不可控的,公司不能改变,只能采取适当措施,比如打球,绕道而来予以规避。

五、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激励的意义及特殊性

(一)克服 委托――矛盾,降低国有控股企业的成本

国有企业改革,目的是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委托――关系。所有者是委托人,经营者是人,人被授予决策权。在双方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前提下,委托人的目标的是资本收益和资本增值的最大化,而经理人员作为人,追求的是自身利益和人力资本的最大化。通过对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进行适当的激励与约束,使其利益目标与所有者利益目标相一致,对其实施股权激励显得尤其必要。

(二) 弥补传统薪酬制度的缺陷,克服国有企业人的短期行为

传统的薪酬体系由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两部分构成。工资根据经理人员的资历和公司的基本情况预先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与公司业绩无太大关系。奖金评定根据根据公司上同一年度指标,与公司短期业绩密切相关,与公司长期价值关系较小。这样的薪酬体系只会激励管理人员为了短期利益努力,而忽视企业长期利益。甚至会为了企业短期利益而牺牲企业长期目标,如放弃那些对企业短期发展不利,而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计划。

与传统薪酬制度不同,股权激励制度是一种长期而稳定的激励方式。就股票期权来说,有效期一般在10年,通常期权授予一年后执行,并在随后年份按规定比例逐步形式期权,是期权持有者的实际薪酬与企业长期发展相联系,他们个人利益成为公司长期增长的函数。在这种分配制度下,高级管理者不仅关注企业短期利益,更重视企业长期发展。

(三) 体现人力资本价值,有利于吸引、留着优秀人才

作为有一种稀缺的人力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股权激励在引进和留住优秀人才方面有重要作用和功效。第一,公司要引进、留住高级人才必须支付高额薪水,而已高工资、高奖金等传统薪酬支付方式,会增加企业的现金支出,增加企业成本,甚至引起其他员工反感。而股权激励所带来的收益不是公司支付,而源于资本市场。第二,工资、奖金的兑现是一次性的,获得薪酬后,管理人员跳槽并不承担很大损失。股权激励则有长期性,持久性特点,当管理者在限期内离开公司,会丧失自己的权益。第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管理人员职位越高,相应的责任和风险越大,所获得的股权数量愈多,股价上升收益越多。股权激励保证有才能、有贡献的经理人员获得相应报酬,防止优秀人才流失,同时为吸纳优秀管理人才预留了激励空间,为公司人力结构优化创造制度条件。

参考文献:

[1]Jensen, M. C., and W. H. Meckling, 1976.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October,3(4):308

[2]陈文 《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法律事务》,42页,背景,法律出版社,2006.

[3]陈清泰、吴敬琏:《美国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373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4]杨华,陈晓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理论、法规与实务》,240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