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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所确认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数,若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二)原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的投资成本恢复①获得的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累积利润或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投资后累积实现利润的,投资单位均需按投资比例相应冲减投资成本作投资成本收回。
②若以后被投资单位每年实现的利润大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均需按投资比例相应恢复原冲减的投资成本,但恢复的投资成本不能高于原冲减的投资成本,即将原冲减的投资成本恢复到原始投资成本数,同时将恢复的投资成本确认为收益。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利润大于(或等于)累积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应将原冲减的投资成本恢复到原始投资成本数。
(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可以在每年度结束时,也可在某一年度的中间。为方便理解,以下例题假定分派利润为年度结束时。
(四)举例A企业于95年1月1日投资于甲企业,投资成本6000万元,占股份10%,甲企业95年初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A企业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
①年初A企业投资的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6000万
贷:银行存款
6000万
②95年甲企业实现利润500万,当年末分派股利400万元因甲企业本年分配股利小于本年实现利润,故不需冲减投资成本,A企业分得的股利可全部作为当年收益。
A:企业分录:
借:银行存款
40万
贷:投资收益
40万
③96年甲企业实现利润600万,当年末分派股利800万元。
甲企业本年分派利润大于本年实现利润,应冲减投资成本。A企业投资后甲企业累积分派利润1200万元,累积实现利润1100万元。
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利润1200万,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利润1100万(假定在每年末分派股利。若为下年度中间分派96年度利润,则为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利润)。
应冲减投资成本=(1200万-1100万)×10%-0=10万应确认收益=800万×10%-10万=70万
A企业分录:
借:银行存款
80万
贷:投资收益
70万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0万
④97年甲企业实现利润300万,当年末分派股利500万甲企业本年分派股利大于本年实现的利润,应冲减投资成本。
根据上述公式,A企业投资后甲企业累积分派1700万,累积实现利润1400万。
应冲减投资成本=(1700万-1400万)×10%-10万=30万-10万=20万应确认收益=50-20万=30万
A企业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0万
投资收佃
30万
⑤98年甲企业实现利润500万,当年末分派股利300万甲企业本年分派股利小于本年实现利润,应恢复投资成本。
A企业投资后甲企业累积分派股利为2000万元,累积实现利润为1900万元应冲减投资成本=(2000万—1900万)×10%-30万=10万-30万= -20万96年冲减投资成本10万,97年冲减投资成本20万,98年恢复投资成本20万同时应将恢复的投资成本确认为收益,累积冲减投资成本余额为10万元。应确认的收益=30万-(-20万)=50万
A企业分录:
借:银行存款
30万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0万
贷:投资收益
50万
⑥99年甲企业实现利润300万,当年末分派现金股利400万。
甲企业本年分派股利大于本年实现利润应冲减投资成本。
A企业投资后甲企业累积分派股利2400万,累积实现净利2200万。
应冲减投资成本=(2400万-2200万)×10%-10万=10万应确认的收益=40万-10万=30万
A企业分录
借:银行存款
4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0万
投资收益
30万
⑦2000年甲企业实现利润600万,当年末分派股利100万甲企业本年分派股利小于本年实现利润,应恢复投资成本。
A企业投资后甲企业累积分派股利2500万,累积实现利润2800万,累积实现利润大于累积分派的股利需对原冲减的投资成本全部恢复,截止79年末累积冲减投资成本余额为20万。
根据公式应冲减投资成本=(2500万-2800万)×10%-20万=-50万根据计算应恢复的投资成本为50万元,而已冲减尚未恢复投资成本时最多只能按20万元,使投资成本恢复到原投资成本,并确认相关收益。
应确认收益=10万-(-20万)=30万
A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万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0万
贷:投资收益
30万
二、股权比例变动所引起的核算的变化
(一)原持有比例低于20%按成本法核算,后增持比例达到权益法核算的要求的,在改按权益法核算前实现的净损益,已包括在股权投资成本中,故只需对改按权益法后实现的收益按持股比例及时间进行收益确认。
举例:①A企业于99年1月2日投资乙企业投资金额为110万元,持股比例为10%,乙企业99年初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000万元。
A企业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10万
贷:银行存款
110万
②A企业于99年7月1持乙企业股份10%,投资金额为116万元,乙企业99年1-6月实现净利润30万元。
A企业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16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6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2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0万
股权投资差额=(1000万+30万)×20%-(110万+116万)=20万(假定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
③乙企业99年全年实现净利润80万元,A企业应确认收益=(80万-30万)×20%=10万
A企业分录
借:长期股权—损益调整
10万
贷:投资收益
10万
借:投资收益
1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1万
(二)原持有比例大于或等于20%,后增持比例仍按权益法核算要求的,在当年应按加权平均或投资时间分别确认收益。
举例:①A企业于99年1月1日投资1200万元占丙企业20%的股份,99年初丙企业所有者权益为5000万元
A企业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成本
1000万
股权投资差额
200万
贷:银行存款
1200万元
②A企业7月1日投资650万,增持丙企业10%的股份,1-6月份丙企业实现净利润400万元,则6月底所有者权益合计5400万元股权投资差额=5400万元10%—650万=110万元
A企业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成本
540万
股权投资差额
110万
贷:银行存款
650万
③丙企业99年全年实现收益900万元(股权投资差额扫10年摊销)
应确认的收益=900万×20%+500万×10%=230万=400万×20%+500万×30%=230万摊销股权投资差额=200万÷10+110÷10÷2=20万+5.5万=25.5万
A企业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30万
贷:投资收益230万借:投资收益
25.5万
对于上市公司,证监会2011年第1期《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明确规定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出售部分股权(出售后仍采用权益法核算)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应按取得的价款与所售股权比例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投资方以低于原有持股比例进行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视同对该股权的处置,并按新的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因增发股份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增加额与所减少的股权比例相对应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增资扩股时,《公司法》第35条明确规定原有股东有权优先按实际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股份非上市公司,在增发方案中也可将所增发股份按一定比例由原有股东进行认购。由于资本具有逐利性,当被投资单位在增资扩股时,投资企业不进行增资(政策另有规定不得增资的除外)或以低于原有持股比例进行增资,意味着其可能无力再投资或对被投资单位未来经营不看好(或者无法达到其要求更高的收益预期),因而选择放弃或作出减少投资决定。这样,投资企业不增资将导致其对被投资单位所持股权比例被摊薄,使得其在未来期间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收益)将因此而减少。而按新的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部分,虽然是被投资单位增资溢价形成的,但它也是投资企业让渡未来期间收益的补偿,是对原有股权处置(降低持股比例)产生的(收益),可视为未来收益的提前兑现。因此,笔者以为,也应同上市公司一样将净资产增加部分与其对应的成本(股权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以下就持股比例减少前后其股权投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做一探讨。
一、投资企业不进行投资(即不参与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
1.每股发行价高于增发前每股净资产
【例1】A公司于2009年2月以12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2011年1月3日,B公司拟向外界增发新股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8元,A公司选择放弃认购增发的股份。假设2010年12月3日B公司的总股本为1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54000万元,以A公司原投资时的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且在此次增发股份时没有发生新的变动,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期末明细余额为投资成本12000万元,损益调整3390万元,(原已记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权益变动810万元,下同。
增发前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份额=54000×30%=16200(万元)
增发后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15000×30%)÷(15000+1000)=28.125%
增发后B公司净资产增加4800万元,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为4800×28.125%1350(万元),相应增加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项。
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减少1.875%(30%28.125%),相当于处置6.25%(1.875%÷30%)的长期股权投资,与之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12.5万元(16200×6.25%)。
应确认投资收益=B公司增发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视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1350-1012.5=337.5(万元),因此,确认337.5万元投资收益,同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调增337.5万元(1350-1012.5),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调减750万元(12000×6.25%),“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调减50.625万元(810×6.25%),“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调增1138.125万元(13503390×6.25%)。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138.125(1350-3390×6.25%)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750(12000×6.25%)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50.625(810×6.25%)
投资收益
337.5(13501012.5)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即原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和资本公积中的金额),也应与所减少股权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625(810×6.25%)
贷:投资收益 50.625
2.每股发行价低于增发前每股净资产
【例2】承例1,假如B公司增发价格为3元,其他条件不变。
增发后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15000×30%)÷(15000+1000)一28.125%
增发前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份额=54000×30%=16200(万元)
增发后B公司净资产增加3000万元,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为843.75万元(3000×28.125%),相应增加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项。
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减少1.875%(30%-28.125%),相当于处置6.25%(1.875%÷30%)的长期股权投资,与之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12.5万元(16200×6.25%)。
应确认投资收益=B公司增发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视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843.751012.5=-168.75(万元),因此确认168.75万元投资收益,同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调增168.75万元(843.75-1012.5),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调减750万元(12000×6.25%),“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调减50.625万元(810×6.25%),“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调增631.875万元(843.753390×6.25%)。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31.875(843.753390×6.25%)
投资收益 168.75(843.751012.5)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750(12000×6.25%)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50.625(810×6.25%)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即原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和资本公积中的金额),也应与所减少股权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625(810×6.25%)
贷:投资收益 50.625
3.发行价等于增发前每股净资产
【例3】承例1,假如B公司增发价格为3.6元,其他条件不变。
增发后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15000×30%)÷(15000+1000)=28.125%
增发前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份额=54000×30%16200(万元)
增发后B公司净资产增加3600万元,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为1012.5万元(3600×28.125%),相应增加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项。
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减少1.875%(30%28.125%),相当于处置6.25%(1.875%÷30%)的长期股权投资,与之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12.5万元(16200×6.25%)。
应确认投资收益一B公司增发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视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1012.51012.5=O,同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不变,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调减750万元(12000×6.25%),“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调减50.625万元(810×6.25%),“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调增800.625万元(1012.5-3390×6.25%)。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0.625(1012.5-3390×6.25%)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750(12000×6.25%)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50.625(810×6.25%)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即原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和资本公积中的金额),也应与所减少股权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625(810×6.25%)
贷:投资收益 50.625
二、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但认购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比例小于原来持股比例
【例4】承例1,假如A公司认购B公司增发的1000万股份中的10%,其他条件不变。
增发前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份额=54000×30%=16200(万元)
增发后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15000×30%+1000×10%)÷(15000+1000)=28.75%
A公司认购股份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480
贷:银行存款480
增发后B公司净资产增加4800万元,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为4800×28.75%=1380万元,相应增加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项。
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减少1.25%(30%-28.75%),相当于处置4.17%(1.25%÷30%)的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认购股份支出480万元也是本次处置(股比从30%降为28.75%)发生的成本,因此,与之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155万元(16200×4.17%+480)。
应确认投资收益=B公司增发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视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13801155=225万元,因此,确认225万元投资收益,同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增225万元(1380695),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调减980万元(12000×4.17%+480),“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调减33.75万元(8lO×4.17%),“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调增1238.75万元(13803390×4.17%)。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38.75(13803390×4.17%)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980(12000×4.17%+48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33.75(810×4.17%)
投资收益 225(13801155)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即原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和资本公积中的金额),也应与所减少股权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3.75(810×4.17%)
贷:投资收益 33.75
增发价小于或等于增发前每股净资产的其会计处理同例4。
三、被投资单位回购股份
在被投资单位从投资企业手中回购股份过程中,由于股份回购将导致单位总股本的减少和投资企业所持股份额两方面的减少,这都会引起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因此,被投资单位股份回购业务,投资企业会计处理过程中应将其分解成两笔业务,即首先是其股权出售,将所收到的款项与按照回购股份占回购前B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计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然后是被投资单位注销回购股份产生的其持股比例变动,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被投资单位回购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或减少)部分,调整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这与投资企业出售部分股权导致持股比例下降(被投资单位股本总额不变)时处理方法有所区别。
(一)仅向投资企业回购股份
【例5】A公司于2009年2月以12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2011年12月31日,B公司拟回购股份1000万股,回购价格为每股3元,并且全部从A公司回购。假设回购前B公司的总股本为17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1200万元,以A公司原投资时的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且在此次增发股份时没有发生新的变动,A公司对B公司投资核算只有成本和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下同。
A公司出售股份时将所收到的款项3000万元(3×1000)与按照回购股份导致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600万元(3.6×1000)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600万元(3000-3600)。
借:银行存款 3000
投资收益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352.94(12000÷18360×36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47.06(360012000÷18360×3600)
回购后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17000×30%1000)÷(170001000)=25.625%
回购后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份额:(61200-3000)×25.625%=14913.75(万元)
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后剩余股份原账面价值为14760万元(183603600),B公司回购股份致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增额153.75万元(14913.75-14760:),同时确认153.75万元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153.7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53.75
(二)向原所有股东回购股份
1以高于原持股比例向投资企业进行回购
【例6】承例5,假如B公司回购的1000万股份中A公司占40%,回购价格为每股4.8元。其他资料相同。
A公司将回购的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处置处理,即将所收到的款项1920万元(4.8×400)与按照回购股份导致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440万元(3.6×400)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480万元(19201440)。
借:银行存款19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941.18(12000+18360×144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98.82(6360+18360×1440)
投资收益480(19201440)
A公司出售股份大于原持股比例,将导致其在B公司回购后的持股比例下降,回购后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一(5100400)÷(170001000)一29.375%
回购后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份额:(612004800)×29.375%16567.5(万元)
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后剩余股份原账面价值为16920万元(183601440),B公司回购股份致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减353.5万元(16567.51692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53.5
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353.5
2以低于原持股比例向投资企业进行回购
【例7】承例5,假如B公司回购的1000万股份中A公司占20%,回购价格为每股3元。其他资料相同。A公司首先将回购的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处置处理。
A公司将回购的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处置处理,即将所收到的款项600万元(3×200)与按照回购股份导致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720万元(3.6×200)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120万元(600720)。
借:银行存款 600
投资收益 120(600-7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470.6(12000+18360×72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49.4(6360+18360×720)
A公司出售股份小于原持股比例,将导致其在B公司回购后的持股比例增加,回购后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5100-200)÷(17000-1000)=30.625%。
回购后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份额-(61200-3000)×30.625%=17823.75(万元)
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后剩余股份原账面价值为17640万元(18360-720),B公司回购股份致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增加183.75万元(17823.7517640),A公司应将该调整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183.7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83.75
关键词:股权激励;经理股票期权;虚拟股票
一、经理持股的理论分析
现代公司最主要最基本的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从普遍意义上讲,股东的所有权这时一般表现为收益权(索取权),而控制权则掌握在经营者手中,经营者凭借于他所拥有的专门知识和所垄断的经营信息,牢牢掌握了控制权。由于经营者与所有者普遍存在目标不一致现象,为了解决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行为目标的差异,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的问题便被提出来了。
从控制权作用的机制分析,经营控制权受到约束或使之失去经营控制权的威胁,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纠正:一是企业组织内部所有者通过法人治理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经营者实施监督约束;二是通过外部的自由竞争机制(资本市场、经理市场、产品市场)对经营者实施监督约束。这两个课题也是企业治理结构理论主要研究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以上两种方法是建立在企业产权理论、委托理论、契约理论以及交易费用理论等一系列现代企业理论基础上加以分析论证的。
以D.Romer(1996)为代表的新增长理论,在技术内涵和收益递增的假定下研究了经济增长的原因及增长率的国际差异问题。他们强调生产的规模收益递增和知识的外部性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着重分析技术创新引起的产权多样化对经济的推动作用,认为各国人力资本的差异是导致经济增长率的国际差异的主要原因。他们的贡献确定了人力资本在主流经济学中的地位,随后经济学家将人力资本理论结合产权理论引入企业契约理论,提出人力资本是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与物质资本一样,也存在产权问题。只是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只属于个人,非激励难以调动,而企业则是众多独立要素所有者的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和约。也正是人力资本的产权特点,使市场中的企业和约不可能在事先规定一切,而必然保留一切事前说不清楚的内容由激励机制来调节。
“激励性契约”(制度的关键)不但要考虑各要素的市场定价机制,而且要考虑各人力资本要素在企业中的相互作用,以及企业组织不确定性的市场需求关系。激励得当,企业契约才能节约一般(产品)市场的交易费用,并使这种节约多于企业本身的组织成本,即达到企业的“组织赢利”(周其仁,1996),公司制现代企业实质成为财务资本和企业经营者知识成本这两种资本及所有权之间的复杂契约(Stigle & Friedmen,1993)。这就从理论上提供了经营者凭借其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取得剩余索取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依据,这表现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上,由于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道德风险”和“道向选择”。经营者的人力资本具有可激励而不可压榨的特征(陈佳贵等,2000),企业所有者为了激励职业经理人,不仅要按期给高层管理者固定的工薪收入,往往还要让渡一部分剩余索取权。
二、两种股权激励方式的特点和操作方法
国外公司的长期激励方式有多种选择。笔者在此主要分析两种主要形式:经理股票期权和虚拟股票。
1. 经理股票期权。
经理股票期权是对公司管理者实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它授予公司高级管理者一定数量的认股权。授予对象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一个固定的执行价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获得激励股票期权的管理者可以按预先确定的买入价(即执行价或称行权价)购买本公司股票而在高价位抛出以获得收益。
在性质上,经理股票期权与通常所说的股票不同,一般说来,股票期权是一种可供市场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性,较强的流动性,以小博大的投机性。而经理股票期权则不同,它主要是作为一种激励措施,授予公司管理人员在未来某一时期以一定的价格认购本公司股票的权力,以对公司管理人员起到长期激励作用,使得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相同。
经理股票期权计划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萌芽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在90年代得到长足的发展,从世界发展趋势来看,经理股票期权的规模比重不断增长。据统计,1997年在《财富》杂志排名前1000家美国公司中,有90%实施了经理股票期权计划。1998年,美国100家大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中,有53%来自股票期权,而这一数字在1994年为26%,80年代中期为2%。同时,受益面也有扩大,扩展到技术人员和普通雇员的激励。
经理股票期权的操作程序为:
(1)经理股票期权的授予由董事会下属的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机制来执行,薪酬委员会由3~4人组成,都是外部非雇员,该委员会一般是高级管理人员受聘,升职的每年一次的业绩考评时,根据本人表现,公司业绩,行业情况等,对其授予合适数量的股票期权。
(2)经理期权股票的行权价与分批授予时间。经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也就是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购买权的执行价,在美国,经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执行价)不得低于市场公平价,所谓市场公平价是指认股权授予日的市场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或前一日收盘价。
(3)经理股票期权在授予后,需要经过一段等待期之后才能够行权,即按行权价格购买股票。这表明公司在授予管理者股票期权时,并没有同时授予行权的权利。经理股票期权的行权权利是分批授予的,行权权利分批授予的按时称为授予时间表,非匀速安排通常具有很强的长期激励性。同时,为了避免对股价的操纵,对每个管理者的行权时间作不同的安排。经理股票期权一般有三种执行方式,包括现金行权,无现金行权和无现金行权并出售。
2. 虚拟股票。
虚拟股票也是一种长期激励方案,它只是一种账面上的虚拟股票,为了避免经营者支付购买股票的现金,可以授予经营者一个非真实的股票期权,当约定的兑现时间和条件满足时,经理人员就可以获得现金形式的虚拟股票在账面上的增殖部分,从本质上看,虚拟股票是一种递延现金支付方式。虚拟股票的操作程序为:
(1)虚拟股票由董事会与经理人员根据公司制订的激励机制在计划实行前签定合约。约定给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兑现时间,兑现条件等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公司每年聘请专家,结合经营目标,选择一定的标准,对虚拟股票进行定价,从长远的角度模拟市场。
(3)当约定的兑现时间和条件满足时,经理人员就可以获得现金形式的虚拟股票在账面上的增值部分。对于溢价型虚拟股票,经营者的收入等于虚拟股票单位数;对于股利收入型虚拟股票,经营者的收入等于股利与虚拟股票单位数的积。
三、我国应用这两种激励方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实施经理股票期权的目的在与将管理者的利益同公司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从而形成对管理者的一个长期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在实施经理股票期权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 股票市场有效性问题。经理股票激励机制在西方得到广泛应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资本市场十分发达,因而股票价格基本上能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衡量的一个指标。而在我国这样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则很难满足这一条件,股票价格往往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
2.经理股票期权行权时对股票的来源和退出渠道存在问题。根据国外经验,经理股票期权的股份来自于:大股东出让一部分股权作为股票期权激励高层经理人员;发行新股,配股时,预占一部分股票作为股票期权;公司在二级市场回购一部分股票。但这些做法都与我国的证券法和公司法有一定的抵触。对于非上市公司,经营者所持有的股份还没有一个正常的退出渠道,无法变现,使所持有股份不具有应有的激励作用。
3. 政策与法律完善存在问题。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有关股票期权制度的全国范围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这方面的证券市场,税收法律规定还没有出台。
4. 经营者经营选聘机制存在问题。经理股票期权制度所解决的是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如何让最有能力的人成为经营者,就必须有有效的经理市场,有竞争选聘机制。而我国的国企经营者大都仍由行政任命,在这种情况下,允许经理人员持股是否公平存在很多争议。
与经理股票期权相比,虚拟股票仅仅是公司内部额外虚构出一部分股票并在账面上反映而已。由于这种做法实际上并没有涉及企业股票的买卖,也不需要在企业内部形成“库存股”或回购股票来保证其实施,这就解决了股票的来源问题。由于虚拟股票不用股价作为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指标,因而其应用范围也可以用于非上市公司。但虚拟股票价格的确定是虚拟股票计划实施的关键,由于虚拟股票的价格是由少数专家顾问计算,因此选择一个能正确反映经理人员经营业绩的虚拟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就很重要,西方国家较为成功的经验是经济价值增加法,值得我们借鉴。
几点对策建议:(1)为使经理股票期权计划能够得以有效实施,应从根本上加大规范市场行为的力度;(2)修改完善现有法规,在有关法规中增加对经理股票期权的一些限制性条款;(3)推进经理的职业化,市场化,形成经理市场,建立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市场竞争选聘机制;(4)在实施经理股票期权存在困难,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虚拟股票不妨为一种有效的替换方式。
我国的一些企业在经理股票期权方面进行了一些有意义的探索,特别是一些高科技企业在港公司,如:联想、方正,更是实施了与国外较为接近的经理股票期权制。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也在虚拟股票方面进行了有意义的尝试。我国有关部门应对这些试点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以便总结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绩效。
参考文献
1.周其仁.市场中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经济研究,1996,(6).
2.陈佳贵,杜宝芬,黄群慧.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经济管理出版,2001.
关键词:股权激励;问题;管理层权力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15日
一、引言
激励理论机制与人力理论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其理论基础是指导人。同时也是与企业的人力资本共同运作,作为一种管理制度,他和与之相配的分配存在紧密联系。所以,股权激励机制是企业大力推行股权激励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同时可以行之有效地指导其实施和推广,也是其他重要理论的理论基础。
二、企业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的目的
(一)有利于端正员工的工作心态,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企业员工身份的质变,而身份的质变和与自身利益的变化定会使管理层的思考方式发生改变。当企业利益与自身利益挂钩的时候,定然会促使人更加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
(二)规避员工的短期行为,维持企业战略的连贯性。企业中存在的“不安全感”是导致员工短期行为的主要原因,从而危及企业的长期利益。而股权激励机制的推行却恰好解决了这一矛盾,表达了老板与员工长期合作的共同心愿,这也是对企业战略顺利推进的一种长期保障。
(三)引进各方稀缺人才,为企业唤醒生机活力。在企业中,员工看重的不仅是与自身相关的工资利益,同时公司股权的发送不仅能使员工更加的努力工作,也会让员工为作为公司股东而自豪。股权激励机制的出现正好实现了员工们的美好愿景,而且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企业。
三、股权激励是如何起到作用的
企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了公司所有者和管理层之间利益和信息的不对称,这种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但是委托人追求的是公司利润最大化,人追求的是个人利益最大化。正是因为两者的这种利益追求的不同产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两种基本问题,那么如何把二者的经济目的结合起来,使公司平稳健康的发展就成为了亟须解决的问题。
虽然股权激励能够切实调解委托矛盾,为企业争取更长远的利益。但是,没有一个好的计划和实施方案,一切也只是纸上谈兵。因此,委托人需要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来确保股权激励能够长远平稳的发展下去。若要有确保激励机制的实施,那么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也就是股权的受益者,一般有三种人群能够作为股权收益者,所有员工、大部分员工以及核心人员,分别对应的是企业发展的起步时期、发展中期和鼎盛时期。当然,对于股权激励也要实行严格的筛查制度,防止不利因素的传播。
(二)激励方式。通常情况下采用三种方式,分别是股权类、期权类和利益分享类,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也各有其适用的环境。就比如说,期权类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比较合适,其余两种适合非上市公司,在考虑采取哪种方式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的是激励机制更要考虑的是约束机制,只有激励约束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
(三)人持股比例。股权激励的总量,以及用于分配到人的比例的量的划分是需要根据企业的自身经营状况来确定的。对于人的持股比例基本上是按照职位的高低或者说是对企业的贡献程度来确定的。对于高层来说,较为适合中长期股权激励方式。
(四)股票来源。对于上市公司,其股票来源要证监所审核,股东大会审批。主要是库存股票,实质上是公司将自己发行的股票从市场上购回,不再为公司股东持有,并存入库存股票下账户,将其作为股权激励机制的来源而被需要。
(五)监督管理机制。实施股权激励项目一般都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小组或者部门来管理方案实施的日常操作,这个部门要能够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督和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确保该机制能够长期平稳有效地进行下去。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刺激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以及强调其投资者的身份,让企业利益与人利益挂钩,要想获得利益就要努力扩大公司利润。因此,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保证这个机制的正常运行,只有这样才能留住优秀的人才。
四、完善股权激励制度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激励可能存在让国有资产流失的潜在风险。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当中,股东大会形同虚设,控制力微乎其微,董事会权力集中,高层形成公司内部控制人,管理层权力膨胀,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企业内部监管部门,监事会形同虚设,难以发挥监督作用。因为董事会中的部分董事是大股东的代表,他们不仅代表大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而且所代表的大股东的股权比例通常比较高,一般情况下,股权激励方案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也就可以通过,而如果股权激励的对象中包括了董事本身,他们就可能从为自己谋福利的角度,通过提高业绩股票数量来掠夺股东的利益。这样也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若想规避以上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作出相应的调整对策:
1、避免董事会一家独大,积极调整股东结构,让董事会发挥真正的作用。在建立了合理的股东结构制度之后,可以避免任何个人、机构法人或国家单独控制股东大会,决定有关公司的一切事项。
2、通过完善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提高企业所有者素质和水平。坚决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透明。
3、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发挥董事会真正的作用,参考独立董事的做法,积极引进外部监事制度,可由外部监事和内部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增强监事履行职能的实效性。
为了完善股权激励制度,作为国家政策监管部门的国资委和证监会,应该在政策上给予企业照顾,从而帮助企业健康发展:
1、强化国家监督,出台相关政策约束股东权力,增加权力监督机关,避免一家独大,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2、鼓励企业实行股权激励制度,在一些繁琐的手续上予以简化,同时在财政资金予以补助。
3、积极制定相关的股权激励政策,借鉴外国优秀经验,完善公司管理制度。
五、结语
由于中国忽略高层激励机制的推行和实施,导致了“中国拥有世界上最便宜的企业家,却拥有最昂贵的企业组织制度”。主要原因是,激励机制的匮乏形成对高层管理者的激励不到位,从而使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产生了信息和利益的不对称,没有结成利益共同体。经营者会为了自己的短期利益做出p害企业利益的事,究其原因都是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激励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这样不仅造成管理层薪酬普遍很低,而且还会使企业制度的建立变得困难重重。因此,就导致了“中国拥有世界上最便宜的企业家,却拥有最昂贵的企业组织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国莉.高管股权激励机制的有效性研究[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11.
[2]周绍妮.管理层股权激励与股东利益[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3]马永斌.公司治理之道:控制权争夺与股权激励[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关键词:股票期权;激励股票期权;非法定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一、国外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经验借鉴
所谓股票期权,是指以股票为标的物的一种合约,由公司授予其雇员在一定年限后可以某约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一般讲,股票期权制的实施包括赠与(grant)、授予(vest)、行权(exercise)和出售(sale)四个关键环节。这项制度最早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美国。之后,它作为一种能够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公司业绩和整合公司人力资源的薪酬激励工具,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迅速推广开来,并获得很大成功。据有关资料统计,美国约有50%的公司、90%以上的大型上市公司都实施了股票期权计划。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实施股票期权的国家如日本、欧洲等国,其税收政策在原则上同美国是基本一致的。因此,下面主要对美国股票期权的税收政策问题作较详细的分析。
(一)两类股票期权纳税规则不同
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股票期权可以分为激励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大类。激励股票期权是指符合国内税务法则422条款规定的股票期权,属于“法定股票期权”,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非法定股票期权是指不符合税法422条款规定的股票期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两种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纳税规则。
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期权受益人只要不马上卖出股票,就可以不立即纳税,而且,如果按规定时间出售股票(出售股票时距行权日满1年,同时距赠与日满2年),则其取得的行权收益(行权价高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不作为普通收入纳税,而是作为资本利得收入纳税,并可延期到出售股票时与资本增值收益一并纳税。同时,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受益人持有股票的时间越长,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力度也越大,即对于持有股票时间在12个月至18个月之间的,其长期资本利得的税率为28%;对于持有期超过18个月的,其税率为20%.但是,如果受益人出售股票的时间不满足上述要求,则期权收益将作为普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为15%,最高税率可达39.6%.对这些高收入者来说,若能适用28%或20%的长期资本利得税,而非39.6%的个人所得税,那的确是很有“激励”意义的税收优惠。
非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期权受益人取得的行权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纳税。一般情况下,公司根据税法要求,从受益人的工资中预扣28%的税款,作为个人所得税准备。受益人在出售股票时,如出售日距行权日不满1年,则出售股票收益(出售日公平市场价高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作为短期资本利得征税;如果出售日距行权日超过1年,则出售股票收益作为长期资本利得征税。
另外,美国税法规定,无论何种股票期权计划,只要受益人的行权收益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按资本利得征税),则该行权收益不能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相反,只要受益人的行权收益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按普通收入纳税),则公司可以对该行权收益进行税收抵扣,即可以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享受税收优惠有条件限制
按照税法422条款的规定,公司实施激励股票期权,即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股票期权,必须满足如下基本条件:(1)股票期权的赠与计划必须是一个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成文计划,指明按该计划将发行的股份数额,哪类雇员有资格参与该计划,全部期权必须在计划实施后10年内赠与完毕。(2)赠与对象必须是公司的雇员(非法定股票期权可赠与公司的供应商、管理顾问等)。(3)被授予人必须自行权日起持有股票时间1年,并要满足自赠与日起持有股票2年的条件;如果没有满足该条件出售了股票,则属“失资格处置”,将不享受税收优惠待遇。(4)每人每年最多只能有10万美元的激励股票期权可以行使。(5)行权价不能低于赠与日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6)股票期权必须自赠与日起的10年内行使。(7)如果拥有超过10%投票权的雇员要接受激励股票期权,则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特批,并且其行权价必须高于或等于赠与日公平市场价的110%,同时,还必须在赠与5年之后才能行使。
(三)对股票期权税收严格管理
为了鼓励和配合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美国政府对股票期权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并进行严格管理。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必须负责从期权受益人的行权收益中扣缴税款,并将这一税款上缴税务部门。年终时,还要向国内收入局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所有雇员的全部收入及纳税信息,其中包括行权收益的纳税情况。
(四)国外的经验总结
从上述美国税收政策中可得到三点启发:(1)鼓励公司实施is0计划。因为is0计划对公司经理层的激励效果更大,他们只有通过努力工作,大幅提高公司业绩,增加股东财富,才能使股价上升并超过行权价,以获取差价部分的高额收益,否则,期权失去了价值。(2)鼓励受益人长期持股。从税法规定看,在行权后,受益人持股时间越长,享受税收优惠力度也越大,鼓励受益人继续长期持股。(3)政府应制定较为完善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并进行严格管理。
二、我国现行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与存在问题
(一)目前对股票期权征税的主要政策规定
我国没有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因而股票期权涉及的税收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就受益人而言,其行权收益和出售股票收益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二是就公司而言,该行权收益能否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从现行的税收政策看,针对性最强的一项规定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出台的《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文)。该《通知》反映了我国对股票期权征税的一些原则性规定。
1.界定了所得的性质。《通知》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规定了计税的方法。上述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明确了申报或代扣代缴的方法。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另外,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对于个人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予以征税,但考虑到为支持企业改制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其他有价证券和在境外上市的外国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则按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现行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现行税收政策根本不能适应当前各种股权激励计划发展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已出现了多种股权激励计划,如年薪制与限制持股相结合(“武汉模式”)、强制高管人员购股并持股、用激励基金为公司骨干购股、模拟持股和股票增值权等模式。由于《通知》中只对个人“实际认购股票”这种情况作了规定,因此,对一些模拟认购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诸如模拟持股、股票增值权等所引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税收政策尚不明确或属于空白,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只能比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2.税法设定的纳税环节很不合理或过于笼统。根据《通知》的规定,无论受益人是否获得期权的现金收益,一律在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时,立即对购股金额、激励基金、模拟股份、股票增值权等进行征税,这必然会对受益人产生巨大的现金压力,迫使其立即出售股票或兑现模拟股份价值,不利于鼓励长期持股。另外,“实际认购股票”的设定标准过于笼统,在某些股权激励计划中难以明确界定。如在模拟持股计划中,公司授予员工的仅是模拟(非真实)的股份,只有在公司将模拟股份按彼时的股票价格兑现给员工时,他才真正获得了现金收益,而在此期间,“实际认购股票”的行为不易确定。
3.税收政策存在搞“一刀切”的不合理现象。目前,我国对所有的股票期权计划都同等征税,既不分计划的“激励性”与“非激励性”,也不分受益人持股时间的长与短。这种低效的税收政策很可能诱致公司经理层的短期行为,即只注重短期见效快、易提升公司业绩的投资项目,而忽视公司长远发展目标,一旦取得股票期权,就立即兑现股份价值并获取高额的期权收益。这显然有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初衷。
4.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发生的股票期权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工资支出实行计税工资办法,但是股票期权支出能否视同工资性支出,现行税法尚不明确。目前许多公司是通过提取激励基金为高管人员购股或模拟购股,对该类激励基金的扣除问题,在2001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激励基金可以全部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对于公司用年薪为高管人员购股而发生的支出,是按计税工资扣除还是按其他办法处理,税法没有明确。
三、完善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建议
在股票期权试点工作的初期,我国对股票期权征税所作出的上述原则性规定,是基本上符合国情和税收征管现状的。但随着试点工作经验的逐步积累和制度的渐趋规范,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将加快,因而在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股票期权计划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所接受并实施。因此,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本着既要有利于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并适当减轻纳税人税负,又要加强税收征管、合理调节受益人过高收入的总体思路,尽快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l进一步明确所得的性质及确定方法。鉴于当前股权激励计划形式的多样性,税法应明确:在行权时,无论是实际认购股票,还是模拟认购股票,个人从其雇主处取得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均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以其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或当期发行价之间的差额为个人应税所得。行权后,个人将股票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并获得的所得,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并以其股票转让价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或当期发行价之间的差额为个人应税所得。
2.科学设定纳税环节。从理论上讲,个人在行权环节、股票转让环节均为“取得”了应税所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将其设定为纳税环节是基本合理的。但为了鼓励受益人在行权后继续长期持股,建议采用国外激励股票期权的递延纳税办法,即在行权时,只要个人不马上出售股票、没有取得股票或模拟股票的现金收入,就可不立即纳税,但应按税法规定申报并计算出该行权收益应纳的所得税,到个人出售股票或兑现模拟股票价值取得现金收入时,再按规定缴纳。对于个人出售股票取得的增值收益部分,依照现行政策规定,暂不征税。
3.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从国外经验看,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及持有时间的长短不同,可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从我国国情看,目前各种股权计划的行权收益均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难以从税率上给予不同受益人差别待遇。为了鼓励受益人长期持股,以及鼓励公司实施为雇员“真实”购买股票的股权计划,可考虑对行权收益的摊计时间给予一定优惠。具体建议是:对模拟购股类的期权计划,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自实际取得所得的当月算起);对实际购股类的期权计划,如出售日距行权日不满1年的,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自出售的当月算起),如出售日距行权日满1年但不满2年的,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如出售日距行权日满2年及以上的,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对于个人转让除股票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和在境外上市的外国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以及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目前我国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支出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按规定提取的激励基金。该类支出的扣除问题在有关文件中已经明确;二是按规定应支付给高管人员的年薪。对该类支出的扣除问题,目前国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为了鼓励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同时要适当减轻公司负担,应允许在税前全部扣除;另一观点认为,无论公司是否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都应按计税工资办法扣除,不应厚此薄彼。根据国外股票期权的发展经验以及我国的具体情况,经过权衡利弊,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其主要理由如下:
1.从税收调控的角度看,目前我国对公司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未真正理顺,董监事会及独立董事等的监督力度也较为有限,因而有必要在税收上加以一定的调节和限制,以防止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为名,滥发工资、奖金,随意支出和分配利润,侵害国家和其他股东利益,侵蚀税基。
2.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看,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支付的年薪(工资性支出)就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支付的同等数量工资则必须按计税工资办法扣除,这显然有悖税收公平原则。
3.从实施股权计划的条件和目的看,这种计划一般是在上市公司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中实施。如果企业无增量资本或税后利润,就不具备实施股权计划的先决条件,也失去了实施该计划的意义。正如我国已实行的配股、送股、转增股等做法一样,都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的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公益金之中拿出资金搞的。因此,公司要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支出也应与税后利润相联系,即只能或主要来源于税后利润,以真正体现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作用和目的。
(三)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1.确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以股权激励计划的被授予对象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规定申报纳税及缴税的方法。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就股票期权的行权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分别将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股票期权赠与通知书》、《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缴款凭证》、《代扣代缴证明》和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纳税人在行权后并未马上出售股票,则在申报纳税时可以不缴纳税款,但出售股票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3.明确罚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不按规定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报送上述有关凭证、资料的,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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