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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经济法;保障体系
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瓶颈
1、农业市场主体制度不完善
第一,我们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缺乏组织载体。一些专门从事农产品经营与加工的带头企业、股份制企业、农业合作组织等,多力量薄弱、规模小、数量少、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带动专业化的生产。其二,农户的合作意识淡薄,合作习惯缺乏,缺乏组织引导农户合作的组织机构,这也导致农户的协调组织化程度低。其三,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农户的组织化缺乏有效的激励制度,也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其四,农村的土地产权划分不明晰,村政府常以土地所有者名义转让农户的承包地。此外,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农民与土地间有人身依附关系。这也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激励与约束作用的发挥。目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化仅仅是初具规模,一些专门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合作社仍然较少,首先在组织运营中,这些企业不够成熟,无法与农户进行更加有效的协调作业。这些合作组织无法有效的引导农户进行更加专业化的工作。其次,这些组织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因此农户的积极性也因此大打折扣。最后,农村中复杂的产权关系也给农村产业化的发展带来了困难。在农村中,农户与政府之间产权不清,农户土地常常被乡镇政府随意征用。而在下,农户的产权出现凝固化,这样的制度缺陷都在有意无意的阻碍农户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2、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秩序混乱
阻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又一瓶颈就是无序而混乱的市场秩序,这种局面也客观上加剧了农业产业化市场上的无序竞争。这种竞争只是“表面激烈”的恶性竞争,无论任何竞争者都难以从中得到真正的利益,生产经营处于无序状态,难以形成规模,无法发挥集群效应,很多农户处于亏损状态。其一,农业市场中存在严重的同质化竞争,农户与农户的产品之间缺乏差异性,难以形成特色,只会形成无序的价格战。另其二,农业产业在市场中的退出成本让很多经销者即使在市场颓势中也坚持低效运转,浪费了市场资源也失去更多的机会。其三,政府存在农业产业市场过度干预的问题,农户往往在经营中束手手脚,经营效率低下。
3、农业产业化缺乏金融体系支持
在农业产业化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对于资金的需求让农村的金融活动蠢蠢欲动,但是相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却并不健全,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对农村金融处于打压和限制的阶段,农村金融在中国尚是一个新兴概念,这阻碍传统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步伐。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能提供的支持资金少之又少,在我国偏重城市化发展的策略中,大量农村劳动力及资金也都持续流向发达的城镇,农村严重“营养不足”。第二点,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表面上存在,但却并不规范,农村信用社难以维系住这一金融体系,民间借贷又处在法律盲区,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这就需要国家加大对农村金融的宏观调控力度,解决这种无序的贷款状态。
4、农业生产合同模式存在缺陷
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合同模式的不健全也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瓶颈。在农业产业化中,农业合同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现有合同中规定的利益分配不够公平,无法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发展。传统农业中的小农户与正规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很多时候,分散的农户面对企业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农业产业化中的风险分担机制也不够完善。农业市场风云变幻,市场行情可能随时变化,面对各种无法预估和预防的风险,农民群体往往难以应对。在很多合同中,这种风险的承担方往往都是农户。最后,由于在农业产业化的合同中,企业与农户之间往往存在互相投机的现象,一些企业或者农户会为了追求更大化的利益公然违约,这样不利于维护农业产业化的有序发展。
二、农业产业化需要经济法保障的必要性探析
1、农业产业化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
农业受自然环境气候影响较大,且农作物一般都具有固定的生产期限,这就决定了农作物投资风险大、投资期限长、收益不稳定的特点。然而,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是生产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的基础产业。我国农业人口数量庞大,发展农业是维持国际稳定、经济健康、社会和谐的必不可少的途径之一,通过农业发展可以实现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将市场经济中的形式公平转变为是指公平。这也正是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法的立法目的为国家的经济安全、经济自由、引导经济生活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2、有利于规范农业产业化中的市场主体建设
要规范农业主体的建设离不开经济法的建设。目前,农村的产权划分够明晰,农户的各项权利除了需要确权外,也需要更加明确的划分和立法保障。比如,农业生活中的土地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这些都需要在农业产业化之前理清,否则,一旦与产业化相结合,将会形成更加错综复杂的关系,影响农业产业化的顺利经营。近年来,《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都为我国农村产业化提供了重要的保证。
3、有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农业市场环境
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维护农业产业化市场中的有序进行,就需要建立良好的农业秩序,以此来杜绝农业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美国农业产业化的历史中就有先例,美国曾出台垄断法案来明确抑制农业垄断行为,防止出现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等行为。这对于市场而言无疑是必不可缺的制度保证。而经济法则可为实现农业市场的有序化提供健康的法制环境。
三、经济法保障体系的构建
1、完善农业市场主体的经济法保障
要克服农产业化发展的瓶颈,首先应该加强农业市场主体的经济法保障。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业组织、团体都是重要的市场主体。虽然我国目前的农业法都鼓励农业社团、组织的建设,但是乡村政府不够重视,态度不够积极,物质支持力度不够,也没有做好必要的引导工作。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农业民间组织法,完善农业组织的建设等权利。其次,在维护农业权益方面,应该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农民各项权益的划分,比如说对于农民在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应该出台相关的确权法规,完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划分土地的各项权益归属,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提高农民积极性,让农村能够依靠投入土地就能获得生活保障、赚取资金。
2、健全农业市场交易秩序的经济法保障
有市场交易的地方就难免出现市场垄断行为,这就需要国家政策法规的干预,来杜绝和限制不公平交易、市场欺诈等行为,保障农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笔者建议,要健全农业市场交易中的经济法保障体系,其一,应该通过法律规范经营行为来确保市场交易的公正合理。明确农产品运输、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采取合理的指导价,来引导市场有序进行。其二,应该对进行农产品交易的单位实行准入机制,确保市场主体符合规定的条件。其三,应该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相关认证立法,既限制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又把控农产品的市场准入。让农产品无论是在产前还是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都能够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梳理品牌意识和企业信誉理念。其四,完善政府补贴制度,一些农产品在出口过程中,政府可以为其提供补贴,以合理的低价来赢得市场。
3、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经济法保障
我国农业合作社建立与运行的实践,暴露出其法制建设上有如下缺陷:首先,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没有明确农村合作社成立的主体资格问题。其次,缺乏相应的农民权益被侵害后的法律救济机制。再次,缺乏专业的农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如运行、分配、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制度。此外,还缺乏完善的农业合作社财务监督审计制度,以保障组织的财务能够健康持续发展。最后,政府部门缺乏相应的农业合作社运作扶持制度。这些都制约着我国农业合作社的运作与发展。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对于这一合作组织的建立,让然存在许多不足,缺乏经济法规的保障。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完善。其一,让农业合作社的主体资格明晰化。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均未对农业合作组织成立的主体资格进行实质性的规定,这容易造成农业合作组织性质的混乱,有必要明确规定农业合作组织的主体资格要求,以保证农业合作组织性质的纯洁性。其二,建立法律救济机制,在农业合作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势必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纠纷,如果没有相应的处理机制则容易造成农业产业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因此有必要加强法规宣传,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及时对这类事情进行调解。其三,完善农业合作社组织的运行机制。农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效能分配,如何解散或者成立,这些在我国法律上都需要进一步完善。除此之外,要建立财产审计和监督机制,保障农业合作组织的规范性。
作者:龚睿 单位: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王仁富.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经济法保障[N].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9).
[2]邵海.家庭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困境与经济法对策.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
一、消除农户分散经营组织障碍的途径
提高农户的组织程度是解决农产品物流初始阶段的组织障碍的重要途径。提高农产品生产者在农产品供应链组织程度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发展农业合作社;二是成立农业公司,发展公司化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动性经济组织。近些年来在我国农村地区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并成为农户提高组织程度的一种主要途径。本文所提出的“公司农业”不同与以往“公司+农户”模式中的“公司”,在“公司+农户”模式中,公司大多不是农产品的生产单位,而是与农产品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加工企业或销售企业。公司与农户作为两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在对接的过程中存在难以解决的利益纠纷,加上农户在与公司交往中的弱势地位,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这里的农业公司是指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经营公司。对于农户来说,市场交易方式不是一种有效的选择。因为农产品的季节性、易腐性等特点以及农产品生产的地理位置、生产投入等都会使农户面临较高的资产专用性。当资产专用性较高时,由于市场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不确定性使得农户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农产品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不确定性因素高,如产品集中上市引起的价格暴跌,难以预料的自然灾害等。不确定性可以造成极高的交易成本,有时甚至没有交易发生。在市场交易条件下,农户必须花费时间和精力调查和满足市场需求条件,但是市场需求是不稳定的,因为供给和需求总在变化。随着不确定性对交易影响的加深,市场这一交易方式将会因为不确定导致高成本的合同重签和可能增加的投机行为。再来考察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当农户没有足够生产规模和文化素质来执行销售和物流功能,零售商或加工商也不具备生产方面的专业知识时,企业这一治理结构也不是一种有效结构。当农户将产品交给农业经纪人销售,零售商或加工商雇佣农民进行农产品生产时,大量的委托问题就会产生。事实上,农户在寻求一种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可以让他们专注于生产,将市场营销的职能外包并获益于营销的规模经济,从而避免与独立营销企业缔结合约时的问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这样一种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有效的治理结构。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产品物流的促进作用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提高农户的组织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的自愿联合、互利合作为基础把农民联合起来,引导农民有组织地生产,改变原来农户自营物流时规模小、分散的局面,把成员生产的农产品集中起来,实现集中贮藏、分级包装等初步处理,从而提高了农产品物流的组织程度,使一家一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进行有效对接,实现了全体的规模效益。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户进入农产品供应链的中介如果农户一直是分散经营的状态,农产品供应链将无法形成,因为在某一特定区域,对于某种农产品来说其生产者基本上是同质的。生产同一种农产品的农户是完全竞争的关系,由于单个农户力量单薄,在与供应链其他主体的谈判中明显处于弱势,因而很难获得平等的合作地位,所以也没有机会以个体的力量成为某条农产品供应链必不可少的节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却能通过提高农户的组织程度而成为一个能与供应链中其他节点平等对话的主体,提高农户在农产品流通中的谈判地位。同时,农业专业合作社通过专业运作,可提高农产品生产效率,提高农产品质量,打造农产品品牌,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成为农产品供应链上的节点。
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动农产品供应链主体间的协同运作ShoshanahCohen和JosephRoussel提出了供应链中不同类型合作关系的匹配矩阵。其中,横轴以合作伙伴数量表示合作关系的相对广度,纵轴表示合作的相对深度。整个合作关系匹配矩阵中定义了4类不同的合作关系:交易型合作、协作型合作、协调型合作和协同型合作。笔者在这一基础上把合作关系匹配矩阵应用到农户专业合作组织上:当农户分散经营时,由于和农产品贩销商、农产品批发商和农产品加工商的关系是不固定的,各交易主体之间几乎没有合作,因此他们之间的合作是交易型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后,首先提高了农产品的生产规模,可以与其他交易对象进行大规模的合作;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交易主体会形成较为固定的交易关系(关系狭窄)。根据合作关系匹配矩阵,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产品供应链向协同型合作发展。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和发展适应了我国农产品生产和物流领域对组织制度和经营制度的创新需求。李晓锦认为,合作社将农产品流通的部分活动引入组织内部,以组织内部“管理的交易”替代农户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直接市场交易,从而降低交易费用。虽然合作社本身的运营会产生管理费用,但只要单个农户分摊的管理费用少于交易费用,农户就会选择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进入市场。这就将原来“多对多”的“渔网”交易关系优化成了“一对多”的交易关系,从而明确了农产品的物流方向,优化了物流线路,提高了农产品物流的效率。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解决农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帮助农户搜集农产品市场信息,指导农户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生产。一方面,合作社可以安排专人通过网络等信息化渠道搜集信息;另一方面,合作社提高了农户组织程度,可降低与其他交易主体进行谈判时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提高农产品物流的装备技术水平农产品易腐烂、易损伤的生物特性要求物流组织快速及时、保质保鲜地将农产品从产地转移到消费者的餐桌上。同时,农产品“季节性生产、全年性消费”的消费特点又使得需要采取贮藏、保险等措施延长农产品的物流时间。无论是缩短还是延长农产品的物流时间都需要物流专用设备(如冷库、冷藏车、包装设备等)作为保障。对于单一的农户来说,物流专用设备的投资大,他们没有固定的交易对象,交易的频率较低,因此他们不会购置专用设备。对于合作社来说,合作社有专门的运作资金、交易对象较为固定、交易的频率高,因此可购置专用资产,并且专用资产的投资会从合作社的组织化运作中获得规模效应。同时,合作社具有落实政府惠农政策的职能,可以向政府申请相关补贴,建设必要的仓储设施和购买必要的设备。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流通加工附加值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提高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会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实行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管理,大力发展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对农产品的质量进行统一监控,并根据农产品的质量进行“分级分拣”、“分类包装”、“分级销售”,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承担农产品的流通加工职能,通过流通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把自己的产品打出市场,还会大力宣传,创立农产品品牌,从而推动农产品的销售。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定位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森的观点,把治理结构视为市场、科层制和混合体的集合时,不难发现,基于农户之间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基于企业之间合作的供应链都可以被视为在新的制度意义上的混合治理结构,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供应链具有天然的相容性。当供应链管理成为农业产业发展中主要的产业组织形态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必须走向供应链、参与供应链、主动融入农产品供应链来寻求自身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定位为:通过提高农户的组织程度实现农产品生产的规模经济效应,投资农产品物流专用设备、提高农产品生产质量、打造农产品特色品牌,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产品供应链中不可或缺的起始节点,成为农户生产资料的提供者、农产品的销售者、农产品初始物流的组织者。
1.供应链中不可或缺的起始节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消除了农户和农产品供应链其他节点的不对等性,通过提高组织程度成为了实力较强的农产品供应商,从而使得农户融入农产品供应链成为可能。作为供应链的节点,在与其他节点协同运作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不能只注重数量上的联合还要注重质量上的提升,即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不能单一地立足于与其他同类产品的合作社竞争,而要更多地寻求与下游节点的合作与协调;不是一味地追求在农产品市场上的支配力,而要更多地与供应链合作者公平地分担风险和报酬。
2.农户生产资料的提供者为了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或满足供应链合作节点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合作社可负责农用生产物资(主要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的采购和供应。农户根据自身的需要先向合作社预定,合作社统一购买后按时向农民提供,从而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农产品的销售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或在与其他供应链节点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上,与供应链其他节点签订销售合同,然后与农户签订生产合同并先付一定的货款,农户按照合同生产后将产品交给合作社,等产品卖出去后再付清余款。当合作社成为农产品营销主体时,农户就可以从合作社营销中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强大的议价能力中受益。
4.农产品初始物流的组织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物流过程中一般发挥集货、贮藏、包装和流通加工的职能。农产品成熟后,由各农户收获的农产品必须集中起来才有利于进行统一包装、统一运输和统一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利用资源集中的优势,针对产品的特点采取田间预冷措施、建设冷库等专业的仓储设备,采用现代化的贮藏技术来保持农产品的品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产品的特点、运输工具的要求和下游客户的要求对农产品进行适当的包装,从而降低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同时,通过包装也可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促进了产品销售。由于农产品具有易腐烂的特点,在进入市场之前经常需要做保鲜处理,如打蜡、干燥脱水等。这些处理工序对技术和设备的要求较高,单个农户无法进行,而合作社投入一定的设备,采用专业设备来完成,效果更好,费用也更低。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集中后可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拣选分级,满足细分市场的需求,可以获得更高的销售收入。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模式创新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还处在生产合作社的阶段,借鉴美国、荷兰、日本等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经验,可对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营模式上进行一些创新。
1.合作社拍卖农户将收获的农产品带到合作社进行拍卖,出售给批发商和零售商,零售商再把产品卖给最终的消费者。在合作社拍卖中,合作社的主要职能是为农户提供一个有组织的市场,以便农户在那里出售他们的产品。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主要有:滚动播报拍卖时刻决定的价格,管理卖方的销售行为,物流服务(主要是短期仓储),以及质量分级和检查。合作社拍卖的市场透明度高,信息公开透明,机会均等,买方凭实力和技巧公开竞争。农产品买家集中在拍卖场,拍卖时刻决定价格。通过合作社拍卖,签约费用是不存在的,因为买卖双方不需要合同谈判。通过合作社拍卖,监管成本很低,由于农户和买方之间的交易接近完全市场交易,这种交易中也不存在委托问题。在合作社拍卖中,农户必须是合作社的成员,买家必须登记,因而双方遵守拍卖规则是有保障的。由于信息公示和竞价拍卖,消除了岐视易和贸易欺诈,能较好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此外,合作社为农户提供集体保险以防备买方违约。合作社拍卖为农户和买方提供农产品的贮藏、分类、分级、质量和包装等标准化管理等物流服务,以及订单处理、网络结算、预约配送、企业广告等增值服务,产品标准化通过质量分级制度和统一包装要求来实现。由于交易中的保鲜冷藏设施是为生鲜农产品而投资的,所以合作社拍卖会付出极大努力改善物流途中的效率。合作社拍卖与其他环节的协调通过透明化和标准化来实现。由于农户和买家不需要花精力研究供应和需求状况,信息费用减少了。拍卖完成后,每个人都知道拍卖时刻立即决定的价格。
2.合作社营销由于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以经营所在地盛产的一种或少数几种农产品为主,这样就会造成产品成熟时集中销售而生产期无产品可以销售的状况。营销合作社可以采取这样的一种运营方式,合作社以出售自己成员的农产品为主,在当地农产品生产期收购一些跨区域、跨季节的农产品或进行其他农产品贮藏、加工和销售。这种运行机制的优点一是可以避免合作社的冷库、加工包装设备等专用资产的闲置,提高资产的利用率,为资产的投资者———农户带来收益;二是通过这种运作形式保持合作社运营团队的正常运营;三是有利于维持和零售商、加工商等供应链其他节点的交易频率,固定交易关系,成为稳定的农产品供应商,有利于自身品牌和声誉的树立。
五、结论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社;广东;企业化管理;现实困境;应对策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它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相关经营生产者或同类农业经营生产服务的利用者、提供者,实施民主管理、自愿联合的一种互经济组织。”它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背景与基础都非常特殊,由此决定其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建立过程中,不同成员在资源禀赋方面存在着差异性,造成其参与目的、要素投入、为合作社做出的贡献和承担的风险各不相同。由此形成合作社社员的异质性结构: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合作社实施企业化管理是指在农户联合的前提下,具备资源优势的若干“核心成员”组建理事会处理合作社的产品销售、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为合作社赚取可供分配的更多盈余。国家于2006年正式颁布《合作社法》,它从扶持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繁荣的立场,允许企业入社,并同意企业创办合作社。不少企业为获利更多纷纷与企业进行合作或与农民群众创办合作社。它有利于增强农业合作社的企业化管理能力,促进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
一、广东农村经济合作社实然发展概况
截止到2018年底,广东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超过5万家。其中有275家国家级示范社、1376家省级示范社,包括手工、服务、渔业、林业、畜牧、种植等诸多行业,已经成长为乡村振兴、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区域特色经济稳步发展的推动力量之一。广东省坚持“提升素质、强化扶持、逐步规范、积极发展”的工作思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型为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广东省委、省政府及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文件规范,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希望其不断提升农民群众进入市场的规模化、组织化程度,成为促进当地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措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拓展农产品销售市场、增加农业生产技术能力、农业经济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增产、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等领域的作用至关重要。当前农业经济合作社主要通过下列形式实施企业化管理模式。一是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可以居中协调双方的利益不均衡问题,优化双方的利益结合。它可以强化双方合作,以龙头企业的产品选择和市场调研来引导农户的生产、种植、养殖活动,形成流动化的企业运作链条。二是企业领办合作社。农民通过参与合作社的经济活动,使自身和企业形成相应的合约关系,合作社成为企业的原料场所和生产车间。但企业掌控着经济分配和生产经营决策的权利,成为名副其实的雇佣关系。事实上合作社在其中的地位受到削弱,它有利于削减生产经营的风险,增加农户收益,削减农户经营风险。但市场不够景气时农户的收益会下降较多。三是农户结合企业组建合作社。它属于利益共同体的发展形式之一,农户可以得到控股制权,进而形成剩余控制权,演变为对剩余利益的索取权利。其中主要是个体经营或私营为主的小型、微型企业。它们大多以20%的股权份额和农户共同组建合作社,形成稳定的经济合作力量,在不断推进纵向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强化双方的合作意识和能力。四是农民自主创办合作社。以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为基础拓展生产经营规模,在促进农产品深加工的同时延伸产业链条。
二、广东农村经济合作社企业化管理的多重现实困境
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水平不高,依旧处在该领域发展的“初级阶段”,发展现状仍然不尽如人意,农民经济合作社的企业化管理水平不高,效益不强,缺乏积极组织社员应对市场变化的较强意识和能力。(一)实际参与状况名不副实。合作社企业化管理应由企业和双方共同开展实施。然而从实践状况来看,结合龙头企业+农户、企业领办合作社、企业与农户共办合作社的实践状况名不符实的情况比较普遍。企业作为以盈利为核心目标的经济组织,相比于合作社与社员,企业凭借自身完善的管理制度、充足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科学技术等,对合作社形成较大或绝对的控制权。一方面目前部分合作社出现名不符实的状况。广东肇庆某农业投资公司参与当地葛根种植产业的过程中,受到合作社企业化管理水平不高,制度章程建设的规范程度不够,运作经营机制不够健全的影响,不少社员对成员的义务、权利、监事的职权、理事会的各种职责、成员大会的运作等不甚明白,缺乏足够的合作经营热情。大多数普通社员没有被视作专业成员,“核心社员”的数量比较少,不少情况下合作社无法享受政府部门的各种优惠政策,又不能充分参加相应的管理或生产活动。另一方面,广东地处沿海地带,然而整体而言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缺乏懂得市场开拓、管理经营、具备专业技术的“能人”或带头人;留在农村的大部分劳动力文化程度不高、年龄偏大、综合素质不够优化;影响着社员的企业化管理能力和水平。(二)收益分配影响合作动力。从组织管理理论和运营管理理论的视角出发,企业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有利于增强其组织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强化合作社的经济盈利意识、产品规范化意识、市场竞争理念,健全管理经营制度,优化人才配置。企业在参与过程中更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诉求,立足于“经济人”视角节约成本、优化生产、经营、组织管理的流程和理念,形成科学化的利益分配机制、市场竞争机制和运行机制。当前惠州地区农民群众自发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比较少。企业作为非农民主体的形式,持续性介入农业经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成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但企业凭借自身的综合优势,合作经营过程中对社员在合作社的主体地位形成一定削弱。惠州地区不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大户、其他经济实体在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过程中出资较多,对合作社形成实际控制。一些农业企业只能通过合作社承包的土地拿到一定租金,企业赚到了较为丰厚的经济收益,但合作社社员却拿不到相应的盈利分红。不少企业缺乏结合当地村集体经济以有效协作应对市场变化,未能显著带动村集体经济的收入增加。企业和社员受益的不平衡态势导致惠州地区不少合作社社员参与合作的动力逐步消退或有所弱化。(三)协同运营能力有所欠缺。惠州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都出现了合作双方的协同运作机制不够健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章程与企业协同运营的操作规程缺乏必要的协调性。资源配置的不科学性影响着双方的多元化合作发展机制。不少合作社的章程与本社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不少企业为了谋求更大收益,纷纷借助自身经济实力、技术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削弱社员在合作社中的影响力和作用力。而且,当地不少合作社的发展产业和内容比较相似或相近,彼此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得到政府部门大力扶持的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发展前景较好但实力较弱的专业合作社进行排挤,导致资源浪费和分配不均。韶关地区不少企业参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场域中,处于主导地位或绝对控制的地位。当地不少合作社处于创立初期、利润低、规模小、生产经营设备不足,缺乏应有的组织性、规范性,协同运营能力有所欠缺。不少农村企业没有密切结合村集体发挥集体力量,未能针对农村群众综合素质不强、文化程度不高的情况进行科学有效的协调,未能合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准化生产、企业化管理和业务技能培训、技术推广引进、商标注册、信息搜集、农产品加工与质量认定认证等领域。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克服这些困难时通常力不从心,双方协同运营能力的缺失对当地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形成较大制约。
三、农村经济合作社企业化管理的践行策略
(一)巧练内功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意识到,只有自身逐步强大、提升综合实力,才能推动自身企业化管理取得更大进展。合作社要加大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所在行业的知识技能教育,通过强化他们的操作技能训练和基本理论教育来优化其综合素质结构这也是全方位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实力的重要前提。以高素质的人力资源队伍对接企业化管理的更高标准与要求。唯有如此,合作社才敢引进和使用更先进、更科学的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农产品深加工能力,提升生产种植养殖水平。广东省当地涉农企业应该与所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业务合作,开展针对性的企业化生产经营教育培训,使社员掌握标准化种植、规范化养殖、统一化生产经营的质量标准和产品要求。合作社要立足于社员综合素质不断提升的情况,持续配合企业实施相应的生产、种植、养殖、深加工方案。这样既有利于增强合作社的企业化管理水平和能力,又可以提高大农业产品的等级标准和产品质量。与此同时,合作社要逐步完善自身章程,制定规范化生产经营管理的要求和标准,逐步契合和达到企业化管理的需要。最后,为持续提升农村经济合作社企业化管理的水平,应该持续改善农村专业合作社企业化管理的状况,形成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增强双方的合作动力。强化双方企业化管理的协同运营能力,促进双方人力物力财力等的科学配置,真正形成合作社和企业双赢的效果。(二)善借外力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善于借助企业的外部力量,积极借助企业的先进技术改善生产经营状况,通过区域性业务合作增加规模效益和产品服务的品牌影响力。积极对接所处产业链条的发展流程。吸收工商企业资本下乡以提供更多资金、技术、人才等,拓展更大的发展空间,对自身的产品结构进行优化。要善于借助国家大力扶持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一系列政策,如《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业的指导意见》,结合国家开展的农业职业教育、科学素养提升,财政投入支持、金融保险服务创新、用地政策、人才支撑、数字技术应用等扶持政策,积极提升自身发展能力。广东省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站(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推广中心)联合广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多家省内高校、多家报社与培训中心,将会于2020年分类分层培育1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积极落实《广东省精勤农民培育实施方案》。通过田间课室、网络课堂等,强化广大社员的综合素质。通过这些单位的专家学者等社会支持力量,积极促进农村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广大社员提业扶持、政策解读、金融保险与科技指导等领域的服务。广东省政府鼓励各地探索开展产量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保险责任广、保障水平高的农业保险品种,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落实一村一品、一镇一业规划方案,相关涉农企业要积极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特色商标,实施标准化生产,增强其产业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的能力。政府部门应该为农业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针对性的财政补贴,指导合作社强化风险控制建设,既可以在合作社之间推行横向资金互助,又可以组织金融机构搭建二级资金互助网络,让商业组织为农民资金互助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丰富其资金来源。(三)精于标准助规范。企业化管理的关键在于标准化加工、规范化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化管理涉及方方面面,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政府与行业协会等积极互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将所在行业产业、产品服务的先进服务标准作为主要发展方向,积极参考和借鉴国内外的效果标准。企业要和合作社积极协同,帮助合作社健全管理章程与生产经营制度,并结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规范产品的生产经营与销售推广,强化产品标准化水平。惠州广大甜玉米专业合作社依据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相关建设标准,印制标准化种植规范发给各位社员,指导和带动他们开展标准化生产,并强化技术培训。结合生产管理不同环节的具体需要为社员培训相应的内容,强化其管理生产技术能力和产品质量意识。统一使用和管理肥料、农药与品种等。严格实施农产品采摘前的质量安检机制,产品实行定价销售与分选定级制度,并注册了“白云前”商标,通过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无公害产地认定,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化管理再上新台阶。实施品牌化战略,品牌化战略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商标注册,积极创建农产品品牌,在不断推广、持续营销过程中增强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和辐射度。它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企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制度。以优质产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的支持和信赖,以高水平的质量检测和持续性的品牌建设塑造标准化程度更高的品牌产品、使品牌传播效应更广泛。有效激发消费者的消费理念,激发人们的消费欲望,聚焦人民的消费需求和销量。再次,政府部门要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通过股份制合作强化企业化管理。它有利于激发农场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增强规范化、机械化生产经营水平与科学种植养殖的能力,将生产成本与生产效率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规避无序竞争与提升组织化、标准化程度,推动农工商、产加销一体化建设。韶关市政府对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发展统筹规划,如今已经形成了“政府部门主导+龙头企业参与+合作社运营”的模式。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协调当地多家XXX农机专业合作社,对当地数十家合作社种植的46万亩玉米,从开始收割到收割结束只用了24天时间,通过实施各种激励制度和企业化管理措施,诸多环节井然有序、实现了连收带销的集约化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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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鲜乳;垄断;供应链安全;利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F32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5-0065-07
引言
生鲜乳供应链安全与生鲜乳质量安全问题一直是国内广大学者关注的焦点。钟真、孔祥智认为在生鲜乳供应链中奶站和奶企处于垄断地位,提出了政府应规范中间商奶站的垄断经营行为,保障奶农利益,维护生鲜乳供应链安全[1]。黄祖辉、邵科提出了通过奶农合作社化,打破垄断固有格局的可能性[2]。于海龙、李秉龙从产业链的视角研究探讨了我国奶业不合理利益分配格局的成因及其对我国奶业发展长效机制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3]。钟真、孔祥智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产业组织模式密切相关,生鲜乳环节是乳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所在,为此应通过调整农业产业链的组织模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4]。综上所述,既有研究主要针对特定市场主体、产业组织模式或政府规制角度出发,探讨如何打破生鲜乳供应链买方垄断,以维护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研究较多。但综合运用经济学理论及相关政策制度视角,探究生鲜乳市场买方垄断产生的根源,并从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两个方面探索垄断治理的对策研究相对较少。为此,本文就生鲜乳供应链采购垄断现状、垄断对利益分配及对生鲜乳供应链安全的不利影响进行分析,进而从理论和制度机制的不同视角探讨垄断产生的根源,最后提出完善政府规制和市场环境的制衡垄断的对策建议。
一、生鲜乳采购垄断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奶加工企业及奶站垄断的形成
在我国生鲜乳供应链中,“奶农+奶站+乳品企业”是最主要的生产和交易组织模式[5]。从生产模式上看,奶农涵盖以家庭式小规模散养和小区式、牧场式和基地式集中养殖。从交易模式上看,奶农把生鲜乳卖给中间商性质的奶站,奶站再转售给乳品加工企业。在生鲜乳供应链中,奶农、奶站和奶企三大主体地位是正金字塔型排列,但收益为倒金字塔排列(见图1)。在主体地位上,奶企作为生鲜奶的终端收购者,一直处于塔尖的垄断地位,奶站作为中间商处于塔中的次垄断地位,而奶农作为生鲜乳的生产者处于塔底的“被垄断地位”。在收益分配上,处于倒金字塔上端的奶企获利最大,奶站次之,奶农则位于倒金字塔的下端,地位极其不稳定,且收益最小(见图1)。
图1奶企、奶站、奶农三大主体地位及收益
1.奶加工企业主体地位强大,一直处于垄断地位[6]。。长期以来,在生鲜乳供应链中,生鲜乳的质检权、定价权均掌握在奶加工企业手中。也就是说,奶加工企业不仅垄断了生鲜乳的质量检验过程和结果,更垄断了生鲜乳的价格。因此,为了获得垄断利润,奶企往往任意或随时变更生鲜乳质检标准,通过“扣奶”等手段降价收购生鲜乳,其所依据的正是“按质论价”这一霸王标准。而“拒收”生鲜乳现象频繁出现,更彰显了其生鲜乳市场的“霸主地位”。显而易见,奶农、甚至奶牛养殖公司在生鲜乳质检及价格上“被垄断”了。例如,钟真,孔祥智在2010年初至2011年3月间调研生鲜乳因质量安全问题被拒收的调研结果:在生鲜乳因质量“不合格”而被拒收的养殖户中,抗生素超标的占95.5%,体细胞和微生物超标的占32.9%,蛋白过低的占到10.8%。而这并不符合“全面的质量安全观”[4]。
2.奶站主体地位次强,也存在垄断。由于绝大部分的生鲜乳都经过奶站这一中间商转售给乳品企业,丰厚的利润使得各类奶站发展迅速,变化巨大。根据2008年10月31日农业部治理整顿奶站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各类奶站总量为20 393个,除奶企自建养殖场奶站之外,具有直接与奶农交易的中间商性质的奶站在70%左右。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开始实行奶站的注册制度,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总数较整顿前下降了34%,减少了6 890个[7]。从规范化管理上说,奶站的这种集中收购、再转售给企业的运作模式,不仅降低了奶企的运营成本,对保证鲜奶质量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而注册制度的实施则进一步强化了对奶站的管理,但奶站数量减少在一定程度上会恶化奶站的垄断行为。
总之,只要是经营性质的奶站,都存在垄断行为。表现一:垄断奶价。作为提供奶牛饲养场所的交换条件,奶农必须把生鲜乳全部卖给奶站,奶站与奶农通过合同约定在一定质量条件下鲜奶的收购价格。奶站和奶加工企业之间的奶价单独约定,与奶农没关系。表现二:垄断饲料。奶农统一使用奶站采购的饲料。在上述事权的基础上,奶站的财权体现为:向奶农提取交售鲜奶和为奶企收购鲜奶的管理费或称作手续费、上台费、进站费等。,奶企把奶款和管理费直接付给奶站,奶站再把奶款转给奶农。奶站的收入应为其收取的管理费,事实上,钟真、孔祥智调研发现63.6%的奶站,其全部收入大于管理费收入,表明奶站没有按照企业收购奶价向奶农打款[1]。
(二)采购垄断形成的原因
1.养殖户主体地位薄弱,缺乏抗衡奶企和奶站 “垄断”地位的实力。首先,我国奶农百头以上养殖规模近年虽有提高,但仍然是少数,难以形成规模化经营2010年养殖规模在10头及以下的占62.9%。资料来源:钟真,孔祥智.产业组织模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J].管理世界,2012(1).2010年全国百头以上奶牛养殖存栏量占全国的28.48%,比2008年提高8.7个百分点。2012年中国百头以上奶牛养殖规模存栏比例达32%左右,比2010年提高3.6个百分点。资料来源:宋飞.中国百头以上奶牛养殖规模比重将达32%[EB/OL].[20120301]..。其次,观念相对落后。养殖户以农民为主,整体文化水平较低,只看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容易把其他养殖户看成是竞争对手,而不是合作伙伴。再次,缺乏专业的行业带头人。这些养殖户无论是奶牛养殖还是生鲜乳销售均是各行其是,难以形成合力。最后,受资金与技术约束,奶牛养殖难以扩大养殖规模,其抵御风险的能力较低。总之,相对那些强大的奶加工企业及奶站而言,奶牛养殖户根本不具备抗衡垄断的实力。
2.现存的各类奶牛养殖合作社名存实亡,无法与奶企和奶站的“垄断”地位相抗衡。一是现有农村合作社法不适用于奶业合作社。由于生鲜乳用途单一且不耐贮存的特点,现有合作社法律不适用于奶农组建的专业合作社。因而缺乏相关法律支持的合作社一直处于被“垄断”的地位。二是政府优惠政策不给力。如奶牛补贴等均不通过合作社执行,从而淡化了其主体功能。四是制度不健全。如合作社章程,准入制度、财会制度缺失或不完备等。三是受到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等因素的限制,其组织职能距离奶农期盼得到的差距太大。如代表全体社员参与生鲜乳定价,开拓市场,申请贷款,技术培训,种牛引进,抵御市场和非市场风险能力等各方面,未能体现其优势。五是缺乏有效的利益分享机制。如合作社往往因一人独大而出现新的“垄断”。由于上述法律和制度安排等多方面的缺陷,最终导致专业合作社未能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从而养殖户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强化。
3.奶站和奶企的社会责任缺失。处于垄断地位的奶加工企业和奶站,无视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是造成生鲜乳供应链安全不稳定的根本原因。诺贝尔奖获得者、经济学家密尔顿・弗里德曼在20世纪70年代就提出“企业的一项、也是惟一的社会责任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增加利润”[8]。所谓的比赛规则,就是按照市场的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有关规则行事。但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奶加工企业和奶站在利润最大化驱使下,只顾眼前利益,对产业链上游的奶农压等压价、转嫁风险,完全丧失了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垄断对供应链利益格局及安全的影响
(一)采购垄断对供应链利益格局的影响
1.奶企处于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在2005年,蒙牛、伊利、光明、三鹿等液态奶十大企业合计占全国市场的67.29%,其中伊利、蒙牛两个企业就占到全国市场份额的46.76%。2005年蒙牛企业财务报告总收入108.25亿元,较上年增长50.1%,纯利润达到4.568亿元。比国际乳业巨头“雀巢”公布的利润还高出两倍,而伊利年纯利润更达到了7.2亿元。在2006年,伊利、蒙牛两个企业液态奶产量达到615万吨,占全国市场的份额达56%[9],其利润更是不菲。除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使伊利、蒙牛收入下降以外,此前及以后,其各年度净利润都是增加的,见表1。
同时,从表1可以看出,2009、2010年伊利和蒙牛的利润比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之前上涨了1倍左右,特别是伊利利润2011年度比2010年度上涨了1倍以上,利润在一年以内实现翻番;而在2012年,蒙牛净利润也较2011年度增加了1倍以上。由此可见,即使是受到了三聚氰胺等因素的影响和2012年以来生鲜乳收购价格上涨的影响,乳制品巨头的利润还是持续增长,其垄断地位不言而喻。
2.奶站处于垄断地位,同样获得垄断利润。无论是通过生鲜乳收购获取管理费,还是自定鲜奶价格,也无论奶价高低,奶站不仅获得垄断利润,而且旱涝保收。钟真在2007年1月~2008年8月的一项实地调查数据证明,不论奶价如何变化,22家奶站鲜奶收取管理费的平均收益在0.15元/公斤,而占到63.6%的奶站的平均总收益为0.35元/公斤。而且,这部分高出的收入与奶价存在正相关关系,说明有定价权的奶站克扣了奶农的部分收入[1]。同时,在钟真对三家奶站的定量分析中进一步证明,有定价权的奶站分别侵占了奶农2.0%、8.4%和25.6%的利润。同时证明奶农养殖规模越小,被“盘剥”的程度就越大[1]。
例如,在钟真调查的12家奶站中,仅按收奶量提取的管理费一项,在2007年达到0.2 元/公斤以上,平均毛利润更高达72.5万元。其中,占总量78.1%的与奶农直接交易的基层奶站,平均为33.4万元,占21.9%不与奶农直接交易的中转奶站,平均为137.1万元。扣除运营成本后,基层奶站年净利润为20万元以上,一年半左右就能够收回成本;中转奶站年净利润在100万元以上,两年半左右即可收回先期投资[10]。
此外,飞鹤乳业下属的一奶站于2009年投资40万元,新建一处300平方米的标准化机械榨乳站。奶站于2009年6月开工建设,9月份投入使用,所购鲜乳全部售给飞鹤乳业。2010年,飞鹤乳业每天向奶站支付管理费、鲜奶运输费等1 254元,奶站在经营中扣除水电费、运输费、耗材费、人工费等项支出后,每天纯盈利800余元。2010年一年奶站纯盈利29万元[11]。
3.奶农处于被“垄断”地位,几乎承担了全部市场风险,收益受损严重。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为例,在2005年和2006年蒙牛和伊利获得巨额垄断利润的同时,该市生鲜乳生产成本为每公斤2.08~2.28元,收购价则每公斤1.72元。在2006年至2007年4月料奶成本价为每公斤2.12~2.32元,而收购价是每公斤1.76~1.82元,仅上涨了0.04~0.10元。2006年每头奶牛的纯收入为179.92元,比2004年减少2 002.55元,比2005年减少952.34元[12]。
生鲜乳价格上涨创新高。自2012年9月开始,我国生鲜乳价格已经连续12个月全面上涨,尤其是自2013年4月份以来连续呈现“逆势”上涨态势。据农业部监测,在2013年1~8月份,黑龙江、内蒙古、新疆等10个奶业主产省(市、区)的生鲜乳收购价格平均为每公斤3.47元,与2012年同期相比上涨了6.04%。其中,8月份平均为每公斤3.6元,与7月份相比上升了1.4%,与2012年同期相比上升了10.1%。2013年9月,北京、天津等地区的部分规模养殖场,生鲜乳收购价格已经突破4.5元/公斤;黑龙江、内蒙古等地区的散养户,生鲜乳收购价格突破3.5/元公斤[13],均已达到历史最高记录。
但同期饲料价格持续上涨,导致了奶农收入的下降。自2012年7月份以来,奶牛饲料价格不断上涨,到2013年6月份,黑龙江、内蒙古、山东、新疆等奶源主产省(市、区)的饲料价格再一次全面上涨。全价料价格每吨上升到2 700~3 300元之间,与2012年同期相比,上涨了5%~12%;与2012年同期相比,玉米、豆粕价格也分别上涨了9.1%和13.6%。由于饲养成本涨幅高于奶价涨幅,奶农的收益不增反降。目前黑龙江、内蒙古、山东等奶源主产省(市、区)养殖户的利润同比下降了近35%,成母牛的年利润仅1 000多元[13],其结果是奶牛存栏数量大幅度下降。根据2013年7~8月份对黑龙江、内蒙古、新疆、甘肃、天津、北京、山东等省的调研,奶牛存栏数量均出现不同程度下降,同比降幅在10%~20%[13]。过高的饲养成本大大减少了奶牛的存栏数,加聚了原料奶的竞争,更危及生鲜乳供应链的安全。
另外,奶农承担了全部非市场风险,收益损失巨大。据对全国各地以及伊利、蒙牛、光明、三鹿奶源基地进行调研统计显示:在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一周后,由于奶企拒收鲜奶,全国每天损失生鲜乳1.0~1.5万吨,按3 000元/吨计算,奶农每天损失3 000~4 500万元[14]。事实上,“三鹿奶粉”等事件只是个别奶站造成的,与个别奶加工企业本身的责任问题有关,而与多数奶农提供的生鲜乳质量没有关系,但却独立承担了这一非市场风险所致的恶果。由此可见,垄断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还使生鲜乳资源浪费或不能有效配置,使生鲜乳供应链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二)采购垄断对供应链安全的影响
1.部分奶农和奶站破产,生鲜乳供给减少。如果奶加工企业或奶站压等压价或拒收生鲜乳的程度加剧,或者是养殖成本提高或出现其他市场或非市场风险而奶价不涨甚至拒收生鲜乳,那么大部分养殖户、甚至是养殖企业只能在倒奶、杀牛或卖牛后退出。结果,相关奶站因无牛奶可收、可售而被迫关门。
2.众多奶加工企业因奶源竞争加剧而最终倒闭。随着奶农纷纷退出奶牛养殖和生鲜乳供给的进一步减少,一大批奶加工企业、甚至是龙头企业就会因奶源供给不足而进一步减产,以至停产。我国生鲜乳产量仅为乳品加工企业处理生鲜乳能力的2/3,大型乳品企业开工率在60%~70%,小乳品企业开工率则在30%以下[15]。可见,在生鲜乳正常供给情况下,尚远远不能满足乳品企业加工能力的需要。而随着部分养殖户的退出,奶源不足问题进一步加剧,奶企间奶源竞争会更加激烈。其中,大型奶企可能暂时提高生鲜乳收购价格,在“大鱼吃小鱼”之后,再压低收购价格,从而最终加剧寡头垄断的局面。
3.垄断,特别是寡头垄断导致国内乳制品供给减少,进口乳制品数量增加。自2008年以来,我国乳制品特别是奶粉进口大幅度增加,对国内奶业生产造成较大冲击。2008~2012年,我国乳制品进口量年均增长率高达34.4%[16]。2008年中国奶粉进口量仅有14万吨,到2011年则增长为98万吨[13]。2013年,我国进口奶粉85.4万吨,同比增长49.2%;进口额35.9亿美元,同比增长86.0%;平均进口价格为4 195.5美元/吨(25 886.24元/吨,以6.17汇率折算),远远低于国内奶粉价格(每吨32 000元以上),同比增长24.7%。2013年,我国进口液态奶19.48万吨,同比增长91.55%。其中纯牛奶18.45万吨,同比增长96.76%,酸奶1.02万吨,同比增长29.68%[17]。总之,价格低廉的奶粉和液态奶的大量进口,抑制了我国生鲜乳价格的上涨,是使我国奶农收益难以增长的另一诱因。
三、生鲜乳市场采购垄断的制度分析
(一)采购垄断的经济学
1.契约经济学视角。奥利弗.哈特和莫尔[18]的不完全合约理论在签约时,交易双方不可能将所有可能发生的每一件事都预先写明,交易者愿意使用不完全契约,直到未来某种结果出现以后再变更契约内容。正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导致了事后机会主义的产生,影响了契约双方事先对剩余的分割。,认为合约内容是不可能在事前完全约定的,而在事后分割中,专用性投资资产专用性是指当作出某项资产投资后,它只能用于某个特定用途,若合同双方关系能够持续,则此项资产能够创造价值,若双方交易关系不能够持续,此项资产就无法创造价值。过高降低了投资者讨价还价的地位,另一方则会利用契约的漏洞,索取比事先协商好的更多的事后剩余,也就是说具有高度资产专用性的一方就会被另一方敲竹杠。奶牛养殖环节的专用性资产投资成本约占整个产业链的75%,加工环节约占15%,流通环节约占10%;而这三个环节的利润比是1∶3.5∶5.5[19]。显然,奶农的专用性投资过高是致使其被敲竹杠或遭遇“垄断”的主要原因。
2.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新制度经济学者罗纳德・哈里・科斯[20]认为,在交易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引起成本增加,企业为保利润而把成本转嫁给他人。牛奶是一种鲜活、高度易腐的农产品,不能直接进入消费市场,只能通过乳品加工企业的加工方能成为大众食品。因此,奶农只能把生鲜乳卖给奶站或企业,而奶加工企业或奶站就会借机压等压价,转嫁自己应该承担的成本,以索取更多的利润。正是生鲜乳的易腐性和奶加工企业的独享性,使得奶农在产后阶段也存在着“被垄断”的现象。例如,在2006~2008年间,在河北省有52.6%的养殖场遇到被乳品企业拒收生鲜乳的情况,78.9%的奶农认为卖奶难;在黑龙江省有50%的奶户的生鲜乳达不到企业标准,承受扣奶、扣钱甚至拒收所带来的损失[15]。奶企压等压价的现象一直普遍存在。例如,陕西省78家奶企在2013年3月底整顿后,剩下的41家奶企联手压价,收购价由2012年的每公斤3.6元降到了2013年的3.3元,其中0.5元给奶站提成,奶农实际收入2.8元[21]。
(二)采购垄断的法律、制度分析
1.我国合作社法律不健全――至今没有制定《奶业合作社法》或《奶业组织法》。我国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惟一的一部有关农业合作社的法律。但是,这部法律不适合奶农建立的专业合作社。不同于其他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产品,生鲜乳用途单一且不耐贮存,其所面对的都是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只能把生鲜乳卖给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或奶站。因此,奶农依据此法建立的合作社从法律上说就先天不足,而弱化的合作社主体地位,根本不能或难以发挥其正常作用,没有能力抗衡处于垄断地位的奶站和奶企或与之形成公平竞争。
2.最低保护价机制缺失――政府没有制定生鲜乳最低收购价据调查,目前只有上海出台并实施了原料奶最低收购价政策。 。由于奶牛养殖专用性资产投资程度较高,再加上生鲜乳易腐性和奶加工企业的独享性,在遇到风险或淡季时,为维护自身利益,奶企和奶站往往采取“压等压价”等措施,把危机转嫁给奶农。而政府没有制定生鲜乳最低收购价政策,使得处于产业链底层的奶农失去了政府应给予的一道重要的利益保障防线,只能独立承担各种经营风险,从而加剧了奶产业链安全的不稳定因素。
3.第三方制衡机制缺失――政府没有建立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或有效的监督机制[22]。一方面,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我国没有建立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都是由奶收购企业独立完成。另一方面,对奶制品企业生鲜乳质量检测过程、结果及定价缺乏有效的监管。方便了奶企和奶站的寻租,但确伤害了奶农的利益,从而严重危及了奶产业链的安全。
4.市场保险机制缺失――保险体系不健全,抗风险能力弱。在奶牛养殖过程中,由于投资回收期较长,其市场风险和非市场风险极大。例如,在面临市场风险的同时,奶养殖户随时都面临着疫病(如五号病)等自然风险。但我国却没有建立相应的风险保护体系。在政府没有建立政策性保险体系,商业保险也没有建立起来,奶农没有任何抵御风险的途径及能力。例如,奶站和奶企对检测不合格的鲜奶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奶农只能自己承担这一风险[22]。这在客观上加大了奶牛养殖成本,是导致生鲜乳供应链不能安全运行的另一诱因。
四、我国生鲜乳供应链安全对策
综上所述,生鲜乳市场买方垄断之所以存在并难以根治,原因有四。一是生鲜乳易腐性和独享性及专用性投资过大的客观市场事实使然,二是政府在生鲜乳产业链中经济与法律环境及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缺乏扼制奶站及奶企垄断的外部环境,三是奶农及其所属合作社在产业链中的主体地位薄弱,四是奶站和奶企的社会责任缺失所致。为此,制衡垄断应“疏”“堵”结合[23]。对垄断者采取“堵”的策略,抑制其垄断行为;对奶农采取“疏”和“鼎”相结合的策略,培育遏制垄断的外部力量,以促进公平竞争。
第一,完善支持奶农合作社的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目前最迫切的是政府应尽快出台奶业合作社法或奶业组织法。据此法律建立的奶业合作社组织的有效运行,完全可以构成遏制市场买方垄断的一个外部力量,在保障奶农收益稳步增长的同时,也保证了生鲜乳产业链的安全运行。
第二,完善生鲜乳收购的保护价制度和政策落实,加大奶牛养殖直接补贴范围。推广和完善并形成我国特色的全国普遍实施的生鲜乳收购保护价制度――普遍实行补贴到其专业合作社或奶牛养殖户手中。加大对奶牛养殖合作社或养殖户的直补力度并完善相关政策,减少中间环节,增强资金的使用效率,强化奶农的主体地位,从而达到削弱买方垄断、增强生鲜乳供应链安全的目的。
第三,加快奶业保险体系建设,增强奶农抗风险能力。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建立符合国情的政策性奶牛养殖保险制度。同时,推动商业保险公司加大承保力度和范围,并鼓励奶农组织建立风险基金。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完善我国的奶牛养殖保险体系,提高奶农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
第四,尽快建立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并完善监管。政府应在各地逐渐设立手段先进、功能完善、辐射与服务面积大的第三方质检中心或质检机构,保证其在检测过程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加强政府监管体系建设,规范生鲜乳收购行为,最大限度地消除垄断。
第五,针对垄断,奶农亦应主动为之,走规模化、合作社化养殖之路[24]。奶农以奶牛入股分红规模化养殖公司的形式实现规模化养殖。这一新型的规模化奶牛养殖模式,既是行业发展的选择,也是实现新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要途径。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同类型的合作社组织,如以奶牛入股,按股分红、或按奶量分利的形式,增强奶农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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