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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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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土地管理法

历年土地管理法范文第1篇

但是,政府廉价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造成大量失地农民;另一方面,矿山企业土地税费成本巨大,矿企叫苦不迭。

2012年4月18日,中铝集团广西平果铝业采矿“临时用地”方式改革试点,通过了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带队的验收组验收,这为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打开了缺口。

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土部咨询中心专家李显东认为,该项改革,实质是通过对“临时用地”政策的灵活运用,以土地典押形式,代替征收出让的方式。

逼出来的改革

平果铝土矿,属于堆积型露天开采矿藏,矿石就混迹于坡地、台地、谷地、峰丛洼地的耕地泥土中。每开采2000吨铝土矿,要占用1亩耕地。

中铝广西铝业分公司(下称“广西铝”)总经理武建强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按现有规模,采矿占地每年将以3000亩速度递增;整个矿山采矿用地近10万亩,其中耕地占比超90%,约占平果全县总耕地面积1/5以上”。

按法定的“征地/出让”模式,平果县将有超过9万亩耕地被征收,近10万农民获得一次补偿后失地;而广西铝则获得50年的工业用地使用权,但其真正有效利用时间不过两三年。这些土地远离城市,交通不便,很难进行工业开发,只能“按法律复垦,还不准撂荒”。

“这对农民、地方政府和企业,都难以接受”。广西铝矿山部主任向瑞群介绍,仅为获取采矿用地,企业平均每年花费1.9亿元;加上复垦、维护,“土地费用占到矿石开采成本的40%以上”。

这些土地,成为企业的鸡肋:到2005年试点开始前,广西铝已“积攒”了3000多亩土地,“曾试图种树、种菜、种粮、养猪,进行复垦后的利用;但是山间土地过于分散,最大一块耕地面积也不足2亩”,企业难以规模化经营。

而把这些花巨资“买来”的工业用地无偿划拨给地方,再次审批后变为农业用地,无偿归还给当地农民种植,“企业从心理到国有资产管理都难以接受”。

按现有征地补偿办法,平果当地农民只能获得相当于征收前三年平均土地收益10-19倍的补偿;按2005年价格,每亩土地补偿金平均不到1.9万元。

“矿地”矛盾因此尖锐。平果村民抗拒铝矿征地的事件时有发生,破坏矿区道路、阻挠设备进场等司空见惯。

平果县县长韦正业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矿征地模式僵化,造成农民利益直接受损;诸多的社会民生问题,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压力”。

“临时用地”突破

2002年2月,平果县政府和广西铝双方联合调研后,提出了改革方案――铝土采矿用地“由原来的征收方式变为采矿临时用地”;2004年4月,双方联合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005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批复了该全国首个“采矿临时用地”试点。

李显东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这个改革方案,参考了《土地管理法》第5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临时用地的有关条款;还参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中的第48条,即“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3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在此方案中,明确采矿临时用地续办手续最多2次,即4年;依然须履行审批、监督、复垦、验收等程序。

临时租用农民集体土地,因不改变用地性质,且仅限于采矿用地,故企业不用再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税费;

而农民的利益,则基本没有受损。临时用地补偿费用,采取接近征地出让方式的补偿标准执行。以2005年玉米旱地为例,补偿金额达到前三年平均土地收益的17倍,约计1.9万元/亩。

“与以租代征违法用地不同,广西铝的‘临时用地’改革是在政策允许范畴内,依据现有法律框架,有相关完整配套政策作为保证的改革”,李显东认为。

截至今年3月底,广西铝已累计完成五个批次、约8403.5亩的采矿临时用地报批手续,已实际获得土地7005亩,累计实施完成工程复垦约3330亩,实施还地1802.114亩,其中耕地1318.24亩。

博弈

此次改革,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的桎梏。但如何确定补偿标准、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成为改革成败关键。

2004年12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平果铝土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项目》专题工作会议指出,“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依旧按征地出让方式的补偿标准,执行缺少法律依据,补偿费用过高,不能体现改革、创新、损失对等的原则”。

在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出台伊始,曾以2004年玉米旱地为例,补偿金额被确定为前三年平均土地收益的11倍,约计1.24万元/亩,但这遭到当地农民大范围抵制,改革被迫停止。

2006年6月,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被提高到“平均土地收益的14倍”,约计1.57万元/亩;还地耕地不足部分的差额补偿费,作为生物复垦保证金,还地时按实际支付。

但是,农民依然反对;改革再次陷入扯皮、停滞。

彼时已是2006年6月,广西铝第三期铝土矿工程建设马上就要动工,现实形势,已容不得更多拖延。

武建强最后做出选择,“改革的最根本原则,是不能损害当地农民利益”。

根据平果铝矿历年采空区平均复地率70%的实际情况,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矿企提前支付了30%的还地耕地不足部分差额补偿费;如实际还地不足部分超过30%,还地时则另给予补足。

经过三次修改,临时用地补偿金额最终被确定为“以2005年玉米旱地为例,前三年平均土地收益的17倍”,约合1.9万元/亩。

这笔钱,将如期全额支付到平果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费专用帐户,再由县国土资源局全额支付到农民手中。

至此,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与50年的征地补偿平均标准几乎一致。

2006年8月12日,第一份采矿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在平果县马头镇那良村村民小组签订;3天后,该采场剥离、采准施工完成,投入采矿生产。

群众监督复垦?

向瑞群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历史上,复垦土地属于企业所有,只要复垦质量符合国家要求即可,“企业既没有复垦动力,也缺少复垦监督”。

但实施复垦还地改革后,无形中等于引入了复垦质量的第三方监督。“无数双村民的眼睛都在盯着你,因为他们知道,这片土地的主人4年后还是他们”。

农民要求不仅是简单的复垦,而是要在复垦的同时完成农田改造。仅马头镇那良村和感桑屯的约680亩采矿用地复垦,石牙爆破量就达到了5391立方米,基层平整垫土约22.7万立方米,耕种层剥离土铺垫量达7.1万立方米,修筑防排水沟5862米,机耕路1158米,共计投入大型工程设备600多个台班。

“采用新用地模式后,仅工程复垦,每亩就新增投资4000多元,复垦进度和质量大幅提高”,向瑞群说。

马头镇龙来村的一位村民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还回来的地比原先的好。不但平整,还有排水渠和机耕路,石崖子也被炸掉,原先的两块地变成了一块整地,更方便耕种;地力也不错,现在甘蔗亩产有4000多公斤,与当地同地类农作物产量相当。

矿企有设备、有技术,组织能力又强,“若能有机制的投入到农田整治,完成农民和地方政府难以胜任的工作,大幅提高耕地质量,扩大机耕地和水浇田面积”,平果县县长韦正业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使得农民安居乐业,这是企业支付给地方政府再多的税费也换不来的”。

2008年第一批复垦还地以来,平果当地农民们看到了临时用地的实惠,纷纷要求实行“临时用地 ”,阻碍矿山经营的情况大幅减少。

历年土地管理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土地管理;土地督察;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土地违法

中图分类号 F301. 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8-0121-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8.019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各类土地违法现象大量产生。2001-2009年,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819万多件,涉及土地面积45.18万hm2,其中涉及耕地面积21.50万hm2。大量土地违法行为危害了耕地保护目标,严重威胁我国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中央政府从严格制定各类土地管理法规、开展“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等多个方面加强了对土地违法的管控。尤其是,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50号),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并明确了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职责。其中,“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成为其重要职责之一。

围绕土地违法这一热点和难点问题,诸多学者对土地违法现象的空间特征与演变趋势[1]、土地违法结构与经济结构变化的关系[2]、经济增长与违法用地的关系[3]、市场化改革与土地违法[4]、土地违法现象的经济、财政和政策等影响因素[5-6]、土地违法治理[7-8]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了大量工作,然而,从掌握的文献看,就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影响的而言,目前尚未见深入报道。那么,土地督察是否对土地违法产生了影响,有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如何?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

1 土地督察影响土地违法治理的理论框架

1.1 土地督察制度及其内涵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7月发出《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50号),初步构建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随后,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及9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逐步建立健全并开展了相关工作。2006年7月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按照“边组建、边工作、边实践、边总结”的原则,积极开拓,不断探索,开创了以专项督察、例行督察和审核督察为核心,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中央土地调控政策、严格土地执法、开展调查研究与土地管理形势监测预警为主要内容,以在线督察为主要技术平台的业务体系。

专项督察、例行督察和审核督察作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核心业务,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影响力。根据历年国家土地督察公告数据,2007年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投入1 946人次对23个省(区、市)及1个计划单列市开展了专项督察;对收到的39 139件报国务院审批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抄送备案材料通过卷宗审核、派出督察组检查、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了抽查;在全国28个省(区、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共594个县(市、区、旗)开展了土地例行督察。

1.2 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的影响机制

历年土地管理法范文第3篇

10月16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报道,近期举行的全国土地规划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修编要重点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在认真做好“四查清、四对照”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第二次农业普查,继续深入开展现行全国规划纲要和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国务院;二是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等重要用地指标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并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再修改完善《纲要》。会议还同时部署,各地的土地规划修编工作,应着重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严格核定规划修编基础数据,做实现行土地规划实施评价,深化省级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分解落实“十一五”规划目标,稳步推进市、县规划修编试点。

点评:这个会议有一个背景不得不提,那就是《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在此前的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上没有被通过!

这不是件好事,但足以提醒我们,在面对规划修编时,必须慎之又慎。哪怕步子慢一点,也不能让过去规划被束之高阁的情况再度上演。

10月18日,经济日报报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8个部门组成的6个督查组,近期将赴山东、江苏等12个省区,对各地区前一阶段新开工项目的自查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此次检查的目的是为了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势头,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宏观调控成果。督查组将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督查工作。一是贯彻落实44号文件精神。包括: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了哪些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措施。二是地方新开工项目清理情况。主要是:是否严格按照清理的范围开展清理工作;是否严格按照产业政策、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境评价、信贷政策、安全监管6类清理标准进行清理。三是对存在问题项目的处理情况。主要是: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是否责令项目暂停建设、限期整改,是否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四是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投资管理长效机制情况。此外,还要征求各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投资调控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点评:首要的问题是要搞清楚,是谁在大肆扩张固定资产投资?

很显然,地方政府和国有大型企业在新一轮的固定资产投资中担当了主角,如果是民间资本和外资在盲目投资,市场之手会加以调控。而面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市场调控是没有办法的。中央政府动用行政手段来调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是对头了,但也是权宜之举――如果投资都是市场行为的话,哪有那么多事?

10月18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从即日起至今年年底,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案件,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反弹的势头,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这次专项行动要重点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案件。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都要直接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并在11月底前查结若干起重大、典型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有关线索,选择典型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直接进行查处。这次专项行动还将注意调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n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的情况,对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点评:只要把最后一条真正落实到位了,也就不需要两个部委屡次兴师动众地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了。

在当前的国情和体制下,哪项工作若能真正威胁地方党政领导的“乌纱帽”,就没有搞不好的。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逃不过这条规律。

10月20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报道,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等情况,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在不突破往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水平的前提下,从严从紧提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建议指标。同时,各地要深入分析建设项目用地特点和历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及耕地的比例关系,在不突破去年计划盘子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及耕地计划建议指标。

点评:要使用地总盘子不突破去年,在某种意义上是很容易做到的――地方往上少报一些就是了。

但在一些地方六七成的用地都是违法用地的情况下,这个“总盘子”突不突破,还有什么意义?

因此,要保证用地“总盘子”真正不被突破,不在于计划报多少。

10月26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报道,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切实解决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中央企事业单位用地结构不合理、资源分配不均、布局分散、粗放利用等问题,维护好中央单位用地权益,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通知要求,加强中央单位用地归口管理,全面开展中央单位用地调查和登记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中央单位建设用地规划,严格中央单位土地利用处置管理,完善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制度。根据通知要求,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负责通过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结合中央单位建设用地规划,逐步调整、处置中央单位用地。中央单位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占地补偿等所获得的收入(按规定应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上缴中央国库。

点评:规范、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迟迟不能完善的一个重要障碍,是一些特殊部门如中央单位置身土地管理之外。用民间俗话说,叫“灯下黑”。这既有损法律尊严,也有违社会公正和市场公平。

这个通知,实际上就是要照亮灯下的黑暗之处,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真正统一起来。

10月27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报道,“四五”普法期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凡有条件的都已开通免费咨询电话,认真调处各类纠纷,处理各种利益矛盾,探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自《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共组织以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等为主要内容的听证11861次。

历年土地管理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耕地;基本农田;保护;问题;思考

0 引言

土地是民生之本,“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重点把握好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六方面工作,并把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好基本农田放在首位。

国务院总理在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而18.27亿亩的耕地保有现状表明耕地保护的形势十分严峻。基于上述背景,开展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题研究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永吉县耕地和基本农田现状及历年动态变化以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提高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保护意识。同时又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既要使用传统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又要运用经济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政策的引导和调节,启动耕地保护内在动力,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确保永吉县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1 情况分析

1.1 永吉县现有耕地的基本情况

1.1.1 耕地的数量与结构

永吉县现有耕地89313.71公顷,占永吉县土地总面积的34.03%。其旱地面积最大,为53791.37公顷,占耕地总量的60.23%;其次是灌溉水田,面积为35272.41公顷,占耕地总量的39.50%;望天田和菜地面积较小,所占比重不足1%;全县无水浇地(见表1)。

表1 永吉县耕地结构表

单位:公顷、%

1.1.2 耕地的地域分布情况

永吉县各乡镇耕地总量分布较平均,绝大部分乡镇占全县耕地总量的4%―10%之间。全县耕地面积最大的是北大湖镇,耕地面积为12086.67公顷,占全县耕地总量的13.53%;其次是一拉溪镇、岔路河镇、三家子乡和口前乡四个乡镇,耕地总量依次为11074.39、8841.08、7595.61、6955.37公顷,这四个乡镇占全县耕地总量的38.60%;耕地面积最小的是口前镇,耕地总量为978.98公顷,占全县总量的1.10%。

2 永吉县基本农田现状

表2 永吉县基本农田现状及构成表

单位:公顷、%

截止到2005年,永吉县现有基本农田78550.56公顷,保护率为87.96%,其在各乡镇的分布以北大湖镇、一拉溪镇、岔路河镇居多,面积分别为1073.24公顷、9913.75公顷和7869.74公顷,分别占基本r田总面积的13.64%、12.62%和10.02%,口前镇最少,仅有535.48公顷,占基本农田总面积0.68%。

现有基本农田全部由耕地构成,其中旱地面积最大,占总面积的58.59%,其次是灌溉水田,占41.20%,水浇地和菜地二者之和仅占0.22%(详见表2)。

3 耕地和基本农田增减变化情况

3.1 耕地变化情况

根据永吉县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情况,全县耕地从1996年的89424.40公顷减少到2005年末的89304.37公顷,耕地净减少233.08公顷,平均每年减少13.33公顷,耕地年度变化呈不规律性,有的年度增加,如2000年耕地面积净增加19.71公顷;大部分年度耕地面积减少,其中2003年耕地净减少面积最大,达81.71公顷。具体情况见表3。

表3 永吉县1996―2005年耕地总量变化情况

单位:公顷

3.2 耕地减少情况

规划确定,全县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2890.20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344.60公顷以内。现行规划实施以来,全县共计减少耕地386.28公顷,其中,各项建设占用耕地266.25公顷,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40.90公顷,生态退耕减少72.13公顷,灾毁减少耕地7.00公顷,分别占耕地减少总量的68.93%、10.59%、18.67%、1.81%(见图1)。

图1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对耕地减少量的贡献最大,因此,应适当控制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规模,切实保护耕地;生态退耕减少耕地面积仅次于建设占用,生态退耕虽然不会导致耕地退化,但在短期内会造成粮食产量的减少,影响农民收入,应该协调好生态退耕和农业生产的关系;灾毁耕地面积虽然总量不是很大,但是所占比例接近2%,说明永吉县耕地生态环境还是有待提高,应当做好水土保持措施,防止自然灾害毁坏耕地;农业结构调整共计占用耕地40.90公顷,虽然会增加部分收入,但也应该控制一定的规模。各年减少耕地情况详见表4。

表4 永吉县1997―2005年耕地减少情况表

单位:公顷

3.3 耕地增加情况

规划确定,全县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3115.00公顷,现行规划实施以来,全县共增加耕地面积266.25公顷,占规划控制指标的8.55%,补充耕地指标完成比例较低。其中,通过开发增加耕地77.81公顷,土地整理增加耕地59.96公顷,土地复垦增加耕地面积为128.48公顷,分别占耕地增加总量的29.22%、22.52%、48.26%(见图2)。

图2

同上面的耕地减少情况相比,全县增加耕地的力度不够,数量较小,远远不能弥补耕地的减少。今后应加大土地的开发复垦力度,强化土地整理,各种方式同时进行,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3.4 基本农田增减变化情况

规划实施期间,全县因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不可避让,共计减少基本农田面积131.56公顷,同期按规定补划基本农田131.56公顷,且补划的基本农田的理化性质、生产能力与占用的基本农田相当,实现了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保护目标。

4 存在问题

4.1 耕层破坏严重,耕地质量逐年下降

多年来人们对土地用养结合不够重视,只注意用地,不注重养地。化肥的施用量加大,农家肥的施用量减少,甚至不施,使土地有机质含量逐年下降,土地板结,土地物理性状变坏。而且近年来,土地很少深翻,使耕作层变浅,灾害毁地、水土流失面积也有所增加,对农作物生长极为不利。掠夺式的生产经营,使耕地的总体质量明显下降。

4.2 补充耕地质量不够

由于国家要求占补平衡,通过开发整理增加了大量耕地,但新增耕地质量普遍较差,耕地产出水平不高,而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多为优质耕地。因此,在占补平衡上往往是在数量上达到了平衡,但是同原基本农田的肥力相比存在较大差异。

4.3 基本农田生态环境逐年恶化

永吉县基本农田生态环境恶化因素包括水土流失、洪涝灾害、工业三废污染、农业生产中的农药化肥污染、有机肥投入不足、灌溉水源恶化等。这些都造成了耕地农田的毁损和可耕性降低,致使农田近期内难以恢复生产,甚至永久丧失可耕作能力,造成农田的治理改善困难,农田恢复难度大。

4.4 管理不到位造成耕地浪费严重

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也没有赋予土地部门像公安、法院一样的执法权限,执法力度不够,监管力度不大,管理不到位,造成耕地资源浪费。

5 几点建议

5.1 加强宣传,增强意识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耕地是农业的基础。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本。保护耕地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命线。耕地资源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关系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所以,必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用多种方式和形式深入宣传耕地保护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意义,使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其耕地保护意识。

5.2 完善制度,加强规划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准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制度。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上,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地块,落实到农户,通过签字保护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建立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坚持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测系统,准确掌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对严重破坏基本农田、造成基本农田大量减少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5.3 积极垦复、开发整理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在有关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基础上,一是,继续完善土地整理与开发复垦的专项规划,确定分地区、分阶段的土地整理与开发复垦的专项规划指标。二是,加快对各类工矿废弃地和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适度开发有条件的后备资源,土地整理要逐步做到“三集中”,即零散村庄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耕地向集中连片集中。三是,要大力抓好土地整理与开发复垦的组织落实,资金落实和管理落实。建立土地开发复垦基金,专款专用,切实完成土地整理与开发复垦任务。

5.4 培育地力,提高质量

针对基本农田质量下降的现状,全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保护基本农田,重视加强基本农田质量管理。一是,要加强基础科研,不断提高基本农田土壤质量、加快退化土地的修复。二是,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障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三是,农业生产组织和个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科学种田,培育地力,增加绿肥、农家肥、土杂肥等有机肥的使用,利用秸杆还田或者养畜过腹还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防止土地污染和地力衰退。

5.5 盘活存量,节约用地

目前城镇内部存量土地挖潜空间还很大,如低效利用的平房区,缺乏资金开发的闲置土地,未利用的存量土地,企事业单位低效利用或不合理的原划拨土地等。对上述用地采取置换、搬迁等方式进行盘活,既可满足建设用地的需求,又可达到少占、不占耕地的目的。不但如此,还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增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做工作,对新批准的建设项目要首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同时要开展对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的普查,积极盘活土地存量,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各种相关税制,加大对建设用地取得的税收调节力度。

5.6 保护资源、促进发展

国土资源部门肩负着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双重任务,如何正确处理好保护资源与发展经济的关系,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在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P于“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示中,国土资源工作面临着如何树立现念,确定科学保护观的问题。在耕地保护上,应当实行:一是,依法保护。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耕地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是,全面保护。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实现“四保”,既保护耕地总量,保证耕地的质量,保护土地的生态条件,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历年土地管理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地籍管理;难点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而地籍资料作为国家制定土地使用规划、划分农业区域、城市发展规划等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当前地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并找到相应的解决对策。

1 当前我国地籍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1.1 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不统一

通常来说土地登记制度统一应该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土地权利应当实施统一,这既包括城镇土地,还包括农村土地,不仅含有耕地,还含有林地、草地等都应该归属于一个统一的土地登记体系;其次,进行土地登记的参考标准应该相互统一;最后,进行土地登记的机关部门应当统一,也就是说在一个地区内只能有一个土地登记部门,从而使该地区内的土地登记信息保持完整。在现实中,一个地区往往存在两个或者更多的土地登记机关部门。

1.2 土地登记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1.2.1 土地权属认识较差、缺乏土地登记的意识

第一,由于原来那种计划经济的影响,使人们思想中存在着严重的无偿使用土地的思想,很多人认为只要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以后就可以不必办理国家土地使用证。第二,从我国当前实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来看,很多人认为既然得不到土地的所有权也就没有必要花钱去购买土地的使用权,反正有了房屋产权,国家就会承认房屋的所有权。第三,在对房产和土地进行处理时,往往土地的价值得不到体现。比如说在很多地方处理拆迁补偿问题时,只是简单的按照一个统一的拆迁补偿价格进行处理,而房屋和土地的补偿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区分,很多人认为补偿只是针对房屋而言,与土地无关,这直接导致了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登记意识缺乏。

1.2.2 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地籍管理工作难度较大

在进行土地等级发证工作中,相关的地籍调查和档案管理工作中需要大量的自己支持。在现实中,土地登记发证机关在进行土地登记时只能收取必要的工本费用,有些地方为了扩大招商引资还会减免这些费用,另外由于我国国土资源部门实施“收支两条线”的财务政策,土地登记部门财政收入较少。此外,由于土地登记没有得到根本上的重视,相关的资金支持力度较小。这些都使得在进行土地登记时地籍测绘手工化、变更形式化、档案简单化等现象的出现,有些地方甚至使用手工的方法制图或者直接照搬房产证上的平面图,土地登记工作处于一个较为困难的境地。

1.2.3 地籍管理中先进技术的推广力度不够,存在不规范等级的现象

地籍管理工作中涉及很多方面的工作,而且其中的技术含量较高,比方说地籍调查、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档案管理等工作。特别是在地籍调查中,各种遥感、航测等先进技术的使用和推广中存在较大的问题。对于当前的地籍管理工作人员而言,除了具备必要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常识外,还要拥有必要的测绘知识、计算机知识等。但是在现实中,虽然现在实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的政策,但是相关的测绘技术、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进而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地籍管理工作需要。

2 优化我国地籍管理工作的对策

2.1 实施统一的土地登记、统计制度,更好体现法制化的进程

将林业、农业部门对林地、草原、滩涂等方面的土地登记、统计、发证的权利划归于相应的土地管理部门,这样能够更好的实现地籍管理工作的统一性。第一,建立健全相关的土地登记法律体系,从立法思想、权利设置、登记规则等方面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相关的《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办法》等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使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第二,在进行土地登记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时,应该保证土地登记的权利内涵统一、登记程序以及登记机关的统一、法律依据统一,从而使土地登记工作得到法律方面的全面保护。第三,在进行土地登记的法制建设时,应该从土地使用者的切身利益出发,不断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房产交易行为、拆迁补偿行为,使土地价值得到根本的体现。

2.2 不断提高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登记意识

第一,相关的地籍管理工作人员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土地登记意识,增强自身的土地登记的业务水平,加强土地登记的宣传和推广工作。第二,当前我国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登记意识普遍较低,因此,相关的地籍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相关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对土地使用者进行必要的引导和教育,增强他们的土地登记意识。第三,从土地使用者的切身利益出发,如房屋拆迁补偿、房屋交易等方面入手,使土地使用者在看到房屋本身价值的同时,深刻的体会到土地具有的经济价值,从而使土地登记不断朝着普及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

2.3 不断加强地籍资料的现代化管理

第一,不断强化地籍管理工作的基础建设,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力度,使地籍管理朝着一个现代化的方向不断发展。第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登记的地籍管理社会化服务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用好地籍成果,不断拓宽社会化服务领域,加强自我发展能力。第三,做好详查资料、历年变更资料入库等工作,形成土地登记统一数据库。利用国家即将开展的土地详查、全国住房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机会,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地籍信息软件,保证地籍管理的现代化。

2.4 全面引入市场机制,推进地籍管理土地登记产业化

首先,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必然结果。建立土地登记制度,对节省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工作资金、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有助于建立安全、可靠、高效的土地登记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土地登记制度建设,对于解决住房土地登记的人才、经费和社会化服务功能将起到重要作用。其次,实行“以籍养籍”的制度,努力显化地籍资料的资本属性.推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有偿查询等制度,吸引民间资本,进行地籍成果的公益性和商业性综合应用。增加土地登记地籍资料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积极推进地籍管理的产业化。

2.5 加强专业技术运用,实现地籍管理的规范化

首先,在目前现有的技术上,要加快遥感、航测和数字化测绘技术在域镇土地登记地籍调查中的运用,提高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在地籍管理的土地登记方面努力采用数字化测量方法,统一使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图件、属性资料和档案一体化。对土地登记调查和土地登记结果资料统一编制软件,实行微机发证。其次,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和土地登记制度,利用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人员的土地登记业务能力;利用土地登记制度来吸引社会力量,提高土地登记技术和工作效率,使地籍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而地籍资料作为国家制定土地使用规划、划分农业区域、城市发展规划等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加强我国的地籍管理工作,使其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纪玉国,地籍管理工作中难点问题研究及对策探讨,硅谷,20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