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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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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管理条例

临时用地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一、清理整顿时间

为进一步搞好工作的连续性,此次清理整顿的时间为:自年至年在全乡范围内的非法用地、违章违规建筑房行为。

二、清查对象

农村的一切违章违规建筑用地行为,包括正房、附房、围墙、砖厂、沙场、煤球场、各种养殖场等。

1.未批先建的:即未经土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审批就已经使用土地的。

2.少批多建的:即超过土管、规划部门审批用地面积的。

3.违规建设的:即没有按土管、规划部门审批的地点建设,擅自改变朝向或位置、用途的。

4.临时用地建设未经批准的或已经审批两年到期的及不符合规划的。

三、整顿办法

此次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5月16日—5月23日)

1.召开乡、村、组三级干部会,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精神,向广大群众宣传有关政策,为此次清理整顿搞好舆论向导。

2.上户调查摸底,对涉及此次对象进行逐个摸底搞好登记。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24—6月10日)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各村委必须高度重视,对违规违章建筑、非法用地者,需上门做好工作,并动员其在规定时间内积极主动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接受处罚。对主动拆除、恢复原貌,主动补办手续,接受处罚者,将根据相关规定从轻处罚,对那些拒不接受处罚者,将根据相关规定从重处罚或强行拆除。对那些在处理过程中进行阻挠、围攻等行为者,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日—6月18日)

为进一步严肃用地程序,规范建筑秩序,配合小康红旗乡村建设,将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集中时间对那些非法用地,违规违章建筑进行逐个处理,做到该补办手续的坚决补办手续,该处罚的坚决依法进行处罚,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决不姑息迁就,不留死角,使集镇建设、农村用地依法有序。

四、清理程序

1.未批先建的:(1)、符合用地要求及规划要求的,要在两天内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规费,接受相关处罚。(2)、不符合用地要求及规划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拒不接受的要强行拆除。

2.少批多建的:多建部分符合规划的,可在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补办相关规费,接受相关处罚。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3.超面积建设的:超出部分符合规划要求的,要在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规费,接受相关处罚。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4.违规建设的:符合用地要求及规划要求的,要在限期内办相关手续,接受相关处罚。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改变用途的,要在限期内按规定重新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规费,接受相关处罚。

五、加强领导,加大清理工作力度

为搞好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乡政府将成立领导小组分别对全乡十一个村委进行清理整顿,各村委要充分调配好村组两级干部的力量,配合乡政府做好此项工作。

六、严明纪律,落实责任

为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搞好此项工作,各工作组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要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处理,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请假需经各组组长同意方可。

违章、违规建设用地清理整顿执法行标准:按照《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市先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制定如下标准。

1.全乡范围内违规违章建筑(包括附房、围墙、遮雨蓬等),必须自行拆除。强行拆除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0元拆除费和场地清理费。

2.少批多建的:多建部分符合规划的按(1)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处20元罚款。补交超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5元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0.75元的防洪保安基金、每平方米2.5元的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12元的建筑营业税。(2)占非耕地的处罚每平方米10元,加上每平方米40元的有偿使用费(拆旧建新除外)及每平方米12元的建筑营业税。

临时用地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驾乘人员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管理。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连接高速公路的城市快速及高速道路,按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

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省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独资、合资或合作建设高速公路,从事高速公路经营。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五条 高速公路规划必须服从国家高速公路的总体规划,并依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进行编制,与其他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

第六条 全省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沿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经批准的高速公路规划是编制高速公路建设计划、确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依据。

高速公路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高速公路规划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其征地拆迁费用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九条 本省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采取下列方式筹集: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公路建设基金;

(三)国内外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贷款;

(四)发行公路建设债券或股票;

(五)国内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投资、捐款、赠款;

(六)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

(七)国家规定或允许的其他筹集资金方式。

第十条 利用贷款、集资修建和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修建的高速公路,需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含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收费单位应当在固定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必须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 经批准开征的各项高速公路专项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年度使用计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省计划、财政部门审核,由省计划部门汇总下达。高速公路的各种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专款专用。

第四章 建设与养护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规范工程监理,保证工程质量。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的组织工作,由高速公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高速公路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确实无法避开而需占用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标准规范进行,由各路段经营企业具体负责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第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养护作业时,施工、养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按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料,并设置施工标志和交通安全标志;作业车辆、机械须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保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制止、处理各种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路路政执勤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持有效执法证件。公路路政管理执勤巡查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十九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其范围自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三十米)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种植作物、开渠引水、摆摊设点,以及进行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拆除、移动、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确因特殊需要利用、占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埋设供水、排水、供气、供电、供油、通讯、水利等管道、管线设施的,必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高速公路需扩建时,原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所建相关设施迁移。

第二十二条 公路路政执勤人员应上路巡查,依法纠正、制止各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排除突发危险路况,维护公路完好畅通。

第二十三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按照规定行驶,不得随意停车。如因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停车的,必须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

第二十四条 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和处理。

对污染、损坏路产的车辆,公路路政执勤人员可责令其暂停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

第二十五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及时疏导交通。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当事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向路产所有者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关的责任,由公安机关并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恶劣气候、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使高速公路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公安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恢复交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由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公告实施,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 车辆超过高速公路桥梁、隧道限制标准通行时,须持有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核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单位必须承担为此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运输,还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高速公路经营,应当组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路段的经营管理,包括:路面养护及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管理和维修;高速公路电脑收费系统和监控、通信设施的管理、维修及高速公路的路障清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向使用高速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证高速公路路面平整,设施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明显;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并予以修复,使车辆畅通。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的车辆拯救业务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车辆拯救费用由被拯救车辆当事人承担,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在规划和建设时,应在一定距离内,设立休息区和服务区。在服务区内经营加油站、旅业、餐饮、停车场和车辆拯救维修等业务的,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经营企业转让经营权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不超过三十年。经营期限届满,该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经营企业所移交的高速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高速公路控制区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或使用作废票据及采取其他手段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补交,并可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应缴通行费的三倍。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施工、养护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造成通行的车辆受损坏、人员受伤害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路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速公路是指全封闭、全立交、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的公路。

(二)高速公路用地是指依法征用的专用于高速公路及其配套的收费站、服务区等设施的用地。

(三)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高速公路的排水、交通安全、通讯、监控、养护、收费、供电、供水、照明等设施和防护构造物、界碑、里程碑(牌)、花草、树木、管理用房等。

第四十三条 全部控制出入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汽车专用公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高速公路的建设特点高速公路设计行车速度,在中国野外大多按地形的不同,分为80、100、120公里/时三个等级;通过城市大多采用60和80公里/时两个等级。高速公路平面线形大多以圆曲线加缓和曲线为主,并重视平、纵、横三维空间立体线形设计。

临时用地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国土管理部门)因征用土地、收回土地或其他用地单位征用土地,涉及拆除土地上的房屋而引起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对全市的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

区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接受市国土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土管理部门拆除被收回、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时应遵循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统筹安排、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征用拆迁工作的进行。

第六条  拆迁补偿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征用或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处理决定。自决定书发出之日起,土地的权属转为国有或被收回。

第二章  拆除管理

第七条  拆除房屋应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未经批准许可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房屋。

第八条  属国土管理部门征用或收回土地的,由所在地的区国土管理部门将实施方案报市规划国土局,由市规划国土局同意后发给《拆除房屋许可证》。区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后向业主发出拆除房屋通知书。

南油、蛇口、华侨城、盐田港、沙头角保税区、福田保税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区的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并自行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土管理部门也可以将特殊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指定使用该宗土地的单位或其他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由用地单位组织实施拆除工作的,用地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向所在区国土管理部门申领《拆除房屋许可证》。

(一)拟拆除房屋的业主姓名、家庭人口及产权部门提供的产权资料;

(二)拟拆除房屋所在地段、面积、结构、用途及价值;

(三)拟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地点和临时安置计划。

第十条  经区国土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用地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补偿方案合理、安置措施妥善的,发给《拆除房屋许可证》,并向业主发出拆除房屋通告书。国土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拆除事项在《深圳特区报》公告或以其它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业主应自接到拆除房屋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区国土管理部门或用地单位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有关补偿应按本办法和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国土管理部门委托市物业估价所进行评估。本办法附件规定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二条  协商期限届满后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区国土管理部门作出征用或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处理决定,自处理决定发出之日起,土地原属农村集体所有的,被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属单位或个人拥有的,被政府收回。业主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业主或使用人必须在处理决定限定期间内自行搬迁。期限届满仍未搬迁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业主不起诉,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来领取补偿费的,该补偿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无息保管。

业主在规定期限内不来认领房屋产权的,该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管。

第十三条  业主自接到国土管理部门拆除房屋通知之日起,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对被通知拆除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

(二)对被通知拆除的房屋进行买卖、交换、抵押;

(三)对被通知拆除的房屋设立或变更租赁关系。

第十四条  被通知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以及业主所在单位,有责任协助、配合国土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做好拆迁工作。

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补偿和安置

第十六条  拆除房屋,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补偿:

(一)拆除属于城市居民的房屋,补偿同等面积的房屋,但经业主同意,也可以现金补偿。如该地属有偿受让用地(即由市区国土局有偿出让用地,下同)补偿双方必须对地价的差价进行结算。

(二)农村村民在农村用地规划范围内已安排有宅基地的,对其被征用的旧居屋,只给予补偿现金,不再划地,也不再补偿房屋。

(三)拆除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本人在农村的旧屋,可以房屋进行补偿,经业主同意也可以现金补偿。业主在农村规划用地范围内已安排有宅基地的,以现金进行补偿。

(四)拆除单位(含集体、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房屋,以同等结构、同等面积进行补偿;该用地属有偿受让的,补偿双方必须就地价(现值)的差价进行结算。经补偿双方商定,也可以换地的方式进行安置。

按本条规定用房屋进行补偿的,以统建形式进行安置,补偿双方应对面积、结构、质量的差异进行差价结算,并在协议中订明。

协商期限届满仍不能达成协议,由区国土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般以现金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如补回的房屋与原房屋质量或面积相差校大的,补偿双方应进行质量、面积的差价结算。补偿的面积大于被拆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微利商品房价格由业主补偿给用地单位。

第十八条  被征用土地拟建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用途相同的,业主应当获得就地安置。

第十九条  因公产住房被拆除而受影响的使用人,由市住宅局按有关房管规定给予安置。

第二十条  拆除经批准的临时用地的房屋,原临时用地合同自动终止。合同存续期仍有一年以上的,应对房屋作适当的补偿,但临时用地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补偿房屋而暂时又无法补偿的,应对受影响的业主和使用人妥善、合理地给予安置临时居所,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用地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因动迁而产生的搬迁费用,由用地单位按实际支出支付给业主或使用人。

业主和使用人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搬迁时间。搬迁期间的工资应予照发。

第二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原有租赁关系,被拆除后又补偿房屋的,租赁合同继续生效,租赁双方可对有关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变更;用现金补偿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在拆除房屋协商补偿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迁前,国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及邀请市物业估价所对将被拆除的房屋作勘察纪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的房屋;

(二)违法占地上的房屋;

(三)违反土地使用合同,被市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土地上的房屋;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改建、扩建和装修部分;

(五)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补助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地单位未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擅自拆除的,属违章拆除行为,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可对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拆除,限期补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限定的期间内不自行搬迁的,由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地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在申领《拆除房屋许可证》时报抵补高的,由所在地国土部门责令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已付地价款予以没收,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对业主或使用人的非法所得,一并予以没收。

第三十条  对煽动群众闹事,阻挠拆除房屋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土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补偿、安置工作中,利用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区国土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亦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临时用地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一、案情概述

2003年4月份,某县人民政府按照上级决定对新辉公路进行拓宽改造,了对新辉公路建设进行拆迁的通告,政府因临时建设而组建的公路建设指挥部按照通告的规定了关于新辉公路改造拆迁的实施办法,并对被拆迁户送达了拆迁通知书。此次拆迁共涉及该县某镇10个村庄141户,房屋面积达35000平方米。其中44户对拆迁通告、办法、拆迁通知书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下简称HM拆迁案)。诉讼期间,政府与被拆迁户达成了补偿协议,交付了补偿款物,批划了宅基地,提供了其它优惠条件,并对少数领取了补偿款而未自行拆迁的被拆迁户的房屋进行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44个被拆迁户对县政府的拆迁行为具有诉权,但其房屋均位于省道两侧建筑控制线以内,属于违章建筑。因房屋补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故对其要求撤销通知、办法和拆迁通知书以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44个被拆迁户的诉讼请求。其中25个被拆迁户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路建设者需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公路建设,应当先行征地,将集体土地国有化后进行建设。县政府在没有征地手续的情况下,给上诉人下发拆迁通知书,组织,属程序违法,应确认违法。其中4户因其不能提供建房的合法手续,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上诉被驳回;另外21户的房屋因系有关部门批准后所建,县政府应参照该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扣除已交付的补偿款物价格后在接到判决之日起30日内予以赔偿。依照终审判决,县政府应对胜诉的21个被拆迁户支付93万余元赔偿款。

需要说明的是,县政府对新辉公路的拓宽改造,实质上是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进行的规范治理,公路边沟以内的公路本身并非进行再建设,公路边沟也并非向外拓展,公路的宽度依旧保持1992年拓宽时的宽度。

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房屋内的拆迁不应等同于公路建设征用土地上的拆迁,土地征用不是控制区内房屋拆迁的前置程序。

拆迁案发生在全省公路建设期间,但该案的拆迁属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房屋的拆迁,而非公路建设征用土地上的拆迁。新辉公路建设早已完成,“公路用地”仅指公路两侧边沟及边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这些土地早在公路建设之前已征为国有,并未发生争议。“建筑控制区”系为保障公路畅通和出行安全而被依法划定的限制建筑的区域,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建筑以保障安全,且为日后的公路拓宽备用土地。至今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必要将其征为国有,改变土地性质。因为一则国家没有足够的公路建设资金将控制区内的土地征为国有;二则征为国有予以闲置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三则控制区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有利于发挥土地的最大价值,如可以种植庄稼、树木等增加农民收入。当然,控制区内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是不完全的,表现在其合法建筑的翻建、改建、扩建受限,且有被责令撤除的风险。因此,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房屋的拆迁,依据的是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政府关于路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而不同于公路建设征用土地上拆迁的依据,该类拆迁依据的是土地法等法律法规,因而土地征用不是控制区内房屋拆迁的前置程序,二审法院以土地未征用为由确认拆迁程序违法属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

三、被拆迁人房屋均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被拆迁人理应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县政府拆迁行为具有合法依据。

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省公路管理条例、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省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紧急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不同类型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新辉公路是省道三元线的一段公路,属省二级公路。依照规定,新辉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边沟外缘以外十五米。HM拆迁案中被拆迁人的房屋均位于建筑控制区内,这一基本事实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定。

省人民政府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于1992年7月23日发出了通告,通告不仅明确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的范围,而且对不同时期的合法建筑和违章建筑进行了定性,并作出了具体要求。其中规定:“凡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至本通告之日止,经土地管理、城建部门批准在公路控制线范围以内的占地和建成的建筑物,均视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要在限期内搬迁出公路建筑控制线以外”。市政府在贯彻落实省政府通告的实施意见中对上述时间段经批准的占地和建(筑)构物规定:“仍视为违章用地和违章建筑,必须在1993年1月31日前拆除完毕”。HM拆迁案中被拆迁的房屋由于县政府1988年7月颁发了有关证件(被拆迁人上诉状中称),因而符合省、市规定的上述情形,依省政府规定属临时建筑,依市政府规定属违章建筑。

虽然省、市政府对位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该种情形下房屋的定性不同,但均作出了限期拆除的规定。市政府实施意见中要求必须在1993年1月3日前拆除完毕,在其后即2000年5月17日的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紧急通知中再次限定了自行拆除的期限,并规定了逾期的后果。这一切表明被拆迁人的房屋理应在限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否则将被,以保障公路通畅和出行安全。县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力量拆除本应自行拆除但逾期不予以自行拆除的建筑物是履行管理职责的体现,具有合法性。

四、县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补偿协议基于双方自愿,合法有效,且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具有法理基础。

省、市政府对本案拆迁房屋的定性不同,临时建筑意味着补偿,违章建筑意味着无条件拆除。县政府从实际出发,从群众利益出发协商达成补偿协议,体现了对被拆迁人的关爱。在44个被拆迁户认为通知、方法及拆迁通知书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诉至法院后,县政府没有放弃就拆迁补偿问题的协商解决,派出工作人员走访座谈,终于与被拆迁户达成了补偿协议,并且兑付了补偿款。这是出于自觉自愿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补偿标准是政府考虑到自身的财力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当然政府对此数额也并非无所作为,仅此而已,而是采取力所能及的诸如批划宅基地、提供建筑材料、筹建新村、硬化新村路面、架设新村路灯等方法予以非金钱利益的补偿,这一切都得到了被拆迁户的理解和接受。这样的补偿协议应该说是合情合理,真实有效。

临时用地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一、工程概况及建设模式

(一)工程概况

至高速公路是国道主干线(gz40)二连至公路境内至中的一段,是连接各省区域中心城市、重要港口及对外口岸的“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公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份,它是我国外接越南及东南亚的主要国际大通道,也是省滇东南的主要经济干线,更是州的经济大动脉、“生命线”。

至高速公路全长186.5公里,其中市境内26.5公里,州境内160公里。全线采用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采用公路-ⅰ级,其余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执行。

至高速公路分两段建设,石林至锁龙寺为一段,全长107.482公里。其中,州境内81公里,市境内26.5公里;锁龙寺至为一段,全长78.943公里。工程总投资91.5亿元,其中,石林至锁龙寺49.81亿元,锁龙寺至41.69亿元。工程于11月28日开工建设,计划于2011年11月底建成通车,总工期三年。

(二)建设模式

石林至高速公路,是省交通厅按照省政府“既积极引资建设,又全额争取国家支持”的总体要求,于在广州泛珠9+2经洽会上与久保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九策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资建设项目。6月、8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分别组建石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锁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石锁高速公路由省公路局、深圳九策投资有限公司、某奥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达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其中省公路局出资10%,其他三家公司出资90%。

锁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由省公路局、久保公司共同投资组建,其中,省公路局出资10%,久保公司出资90%。

二、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

高速公路于11月28日在县举行进场道路开工仪式,随即征地拆迁工作全面展开,目前各项工作进展基本顺利。

(一)工作机构健全

为确保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州政府及时调整了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沿线的、、三县市也先后成立了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为加大工作力度,、两县市从有关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组建多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具体征地拆迁工作。按4个片区划分工作小组,按工作性质划分综合协调、征地、拆迁、林地四个工作小组。沿线各乡镇也先后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为征地拆迁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工作职责明确

11月、12月州人民政府与省政府相关部门先后签定了石锁、锁蒙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及施工环境保障责任书,明确了省、州政府和石锁、锁蒙高速公路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12月,州人民政府与、、三县市签定了《责任书》,明确了各级的工作责任,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为征地拆迁工作划分了明确的责任界限,确定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三)宣传动员到位

为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顺利推动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州人民政府于12月召开了有州级各有关部门、沿线县市政府、公司参加的动员大会。2月、、三县市委、政府先后也召开了动员大会,作了全面而具体的工作布署和安排,沿线乡镇、村委会也采取各种形式向沿线群众和相关单位宣传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动员群众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从而为征地拆迁工作提供了思想保障。

(四)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合法合理

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是征地拆迁的核心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州政府十届七次常务会议专门作出决定,明确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蒙新高速公路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县市政府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10%。州政府常务会议后,州石河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又专门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州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并对沿线三县市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提出了相关原则和指导意见。为确保补偿政策合法、合理、可行,沿线三县市先后召集有关部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乡镇调查研究,广泛争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及时上报州协调领导小组审查。经过反复审查、修改,三县市补偿政策都能及时出台,为征地拆迁提供了政策保障。

(五)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

按设计地亩图计算,高速公路需征地14228亩,其中,8482.7亩,3439.7亩,2305.9亩。目前实际丈量的土地面积17967.4亩,其中,11125亩,超出2642.3亩;4403亩,超出1461.9亩;2445亩,超出139亩。最后能达到21000亩。全线取(弃)土场临时用地约4000亩,其中约3100余亩,约410亩,530亩。

截止4月30日全部提供7条新建进场道路建设用地,征地350余亩。

截止5月30日,完成全线正线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并开始提供控制性工程和部份路段的建设用地。

截止6月30日,完成正线永久性用地、弃取土场临时用地的丈量工作和地上各种拆迁物的核查、登记工作。并提供大量正线建设用地。

截止10月30日,全线已提供正线建设用地14057.6亩,其中,县提供8304亩,占总数的75%;提供3965余亩,占总数的90%;提供1788.6亩,占总数的73%。全线提供弃取土场临用地3174亩,已提供28处,2600余亩,提供409亩,提供165亩。全线迁坟2911冢,其中,迁坟1195冢,迁坟609冢,迁坟1107冢。全线房屋、通信、电力管网拆迁工作已全面展开。已完成房屋拆迁100余户,拨付线网拆迁费余万元。7家通信线网拆迁协议已签定,并全面实施拆迁工作。电力拆迁仍在恰谈之中。

(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由于地亩图用地量是水平投影面积,与实际丈量面积出入较大;地上各种拆迁物数量增多,价格增大,三县市征地拆迁包干经费都有较大突破。

2、军用土地征用、军事设施、电力设施拆迁工作难度大,费用高。虽然多次与军方协商,终因要价太高至今仍无协商结果。

3、由于省国土资源厅公布从7月1日起,实行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给补偿政策带来巨大影响。此标准在国家《土地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基础上提高较大,许多乡镇在原来基础上提高100%。部份群众已到县、州、省上访,要求提高补偿标准,工作难度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