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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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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部门审核意见

法制部门审核意见范文第1篇

二、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超过2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超过10000元的违法案件;

2、涉外的违法案件;

3、行政处罚后需要减、免、缓的案件;

4、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应由其决定的其他违法案件。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制度。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局长、副局长、法制处长和执法支队负责人组成。案件审理委员审理案件时应当吸收案件承办人参加。

四、案件审理委员的日常工作由市局法制处负责。

五、案件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集体讨论与首长负责相结合。

六、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四召开例会。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七、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法制处提供有关资料,法制处收到有关资料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提出审核意见,认为可以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八、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局长主持,法制处负责记录。对会议讨论的内容及委员的意见,法制处应当详实记录,不得篡改、遗漏。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对会议记录签字后,将会议记录移送案件承办部门,装入行政处罚卷宗。

九、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首先由案件承办人汇报案由及处罚初步意见,法制处汇报审核情况。根据汇报的情况,委员根据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审理,最后形成处罚结论。

十、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就下列内容对案件进行审核:

1、违法事实的认定;

2、适用的法律依据;

3、程序是否合法;

4、当事人申辩意见;

5、承办部门的处罚意见。

法制部门审核意见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服务辖区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以完善村级经济事项运转、约束村干部权力运行、规范村级民主决策行为、保障群众基本权利为总体目标,通过实行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逐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事项运作程序,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农村集体经济事项运行机制,有效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平安”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实施黄蓝战略、实现率先崛起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管理范围

实施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的范围是农村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产权交易等项目及其它有必要进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交易的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农村设施配套工程、村道路建设、土地整理、小流域治理等。

(二)采购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村级集体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等项目。

(三)产权交易项目。涉及村级资产的拍卖、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项目,主要包括:1、村集体资产处置;2、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3、池塘、苇场、房屋(包括厂房)、水库、林木、果园等承包租赁项目。

(四)其它有必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的项目。

三、职责分工

街道建立健全“党工委领导,办事处主抓,纪工委组织协调,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司法所根据授权具体实施,各相关站所分权制衡、相互监督、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和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村镇建设管理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工作。同时,抽调相关站所人员组建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的安排部署、整体推进、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经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等相关站所主要职责及分工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是负责对街道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阶段性部署,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细化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流程;二是对安排部署的具体任务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三是监督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等相关站所或部门严格按照法制化管理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实施法制化管理;四是负责查摆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和应对措施,进一步完善法制化管理工作;五是负责制定村级组织规避监管的责任追究办法;六是负责协调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其他方面的工作。

(二)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一是对各村拟实行法制化管理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进行受理和审核,经街道有关领导同意,作出批准立项与否的依据和结论;二是对需要招标的农村经济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审核确定招标方案,一并审定招标公告和评标办法;三是对街道法律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四是负责制定农村经济事项合同文本,审核合同内容,参与监督各村签订合同;五是对需要农业、村镇建设等站所或部门审批把关的农村经济事项,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事宜。另外,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对实行招标的有关事项进行财务审核。

(三)司法所。一是根据村集体的申请以及财政和农经部门确定的审核意见,招标公告;二是按照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提出的招标方案和招标办法,公平公正的组织招标;三是受理和农村经济事项招投标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四是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对拟签订合同的合法性严格把关,对需要进行公证的合同指导其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五是负责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

(四)村镇建设管理站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实行招标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进行技术审核。

四、工作程序

对规定范围内的村级基建项目、采购项目和产权交易项目实施法制化管理,按照“村两委商议申报、农经管理部门审核批复、村民代表票决通过、司法所指导实施、监督签订合同”的程序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事项提出

各村拟实行法制化管理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由村“两委”商议提出,填写《街道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申请表》(附件2)报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审核把关

1、财政和农经部门对各村提出的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进行受理和审核,提出是否实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意见,经街道有关领导同意后,向村级组织进行书面反馈。对拟确定不需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项目,须经司法所审核,并报街道领导批准后,方可下达反馈书,由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共同监督各村抓好落实。

2、对需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项目,各村根据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确定的意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研究,一律实行村务票决制,票决通过后,向村民进行公示。

3、对需要招标的项目(包括采购、拍卖等),由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对各村提出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审核工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道路修建、房屋建设、村内基础设施新建或改造、农水项目的审核,由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协调村镇建设管理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站所进行技术审核;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对所有项目进行财务审核。项目审核要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4、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制定招标办法,确定开标条件及招标、评标方式,并转司法所指导组织招标。招标一律实行无标的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司法所审核,报经领导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在少数有限投标人中可供选择的(最少三家以上);(2)受自然资源、地域环境限制的;(3)拟公开招标项目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过高的;(4)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三)组织实施

1、司法所依据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意见和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经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并报街道领导同意后,招标公告。

2、街道司法所组织开标。

3、招标完成后,确定预中标单位或个人名单,报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及街道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中标单位或人员,发出中标通知书;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纪工委牵头调查处理。

4、在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的共同监督下,由项目当事人双方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需一式四份,由双方当事人、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各留存一份,合同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编号、统一录入、统一立卷、统一归档,做到“一村一档、一事一卷、一案一卡”。

(四)监督检查

司法所要对实施法制化管理的整套程序和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纪工委要强化监督,对故意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监管的村和有关村干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司法所要加强对合同的跟踪管理和服务,不定期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对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超前预测,积极防范。合同公证事项,由办事处统一确定应公证的合同类型及其范围。具体办理中,要严格按照村级自愿的原则,一律不得强行公证、强制收费。招标文件的售价应当限于收取印刷、邮寄的成本,绝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五、工作要求

法制部门审核意见范文第3篇

一、清理范围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以市(县)政府和市(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批转或转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其中,对于2009年12月31日前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对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进行清理。

二、清理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部门清理(9月20日前)。对清理范围内,凡属于本部门、单位起草或承办的规范性文件,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进行一次集中梳理,研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对确需保留、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明确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提出“拟废止”、“拟宣布失效”或“拟修改”建议:

1、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作出废止的决定;

2、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改或宣布失效并执行上位法;

3、同级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应当进行修改。

对“拟保留”、“拟废止”、“拟宣布失效”或“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单位在填报《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一览表》的同时,必须同时提交书面理由、相关依据及2010年1月1日之后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电子版及书面材料。

本次清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单位未清理或未明确提出保留、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意见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按废止处理。

(二)法制办审查(10月10日前)。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人员,对各部门、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清理结果。

(三)征求意见(10月20日前)。清理结果通过金宏网发送到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

(四)市政府研究(11月10日前)。确定的清理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研究确定最终的清理结果。

(五)公布实施(11月30日前)。将清理后的结果由市政府予以公布。将决定废止、保留及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汇编成册,发送至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并通过政务网向社会公布。

法制部门审核意见范文第4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为重点,以建设行政执法标准化体系和推行智慧执法为抓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

二、工作任务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统一公示平台。通过市政务服务网站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行政执法有关信息。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立链接,及时公示相关内容。探索建立执法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公开的信息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强化事前公开。积极拓宽公开渠道,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裁量标准等信息。按照要求于2020年4月25日前完成行政权力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等清单、文本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除特殊情况外,要佩戴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要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加强事后公开。严格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公开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后1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二)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文字记录。严格按照国家部委、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文本格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文字记录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推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当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再进行音像记录;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程音像记录。音像记录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根据医疗保障系统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严格记录归档。不断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存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三)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机构。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通过业务提升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积极探索实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标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由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基金监管股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法制部门审核意见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房地产项目销售的社会稳定风险控制,落实商业房地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现就我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的风险评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成立市商业房地产项目风险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的风险评估审定工作。组长为市政府城建分管领导,小组成员为市维稳办、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国土局、建设局、商务局、审计局、规划局、法制办、住保房管局、金融办、工商局、法院、项目所在地镇(街道)等单位以及相关行业的专家,风险评估的审核牵头单位为市维稳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维稳办。

二、商业房地产项目上市销售必须经过项目风险评估,评估报告由开发企业提供,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销售的可售与自持比例,风险防范资金和自持比例的平衡方案,预售部分的销售方法、自留部分的经营开发、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风险及应急预案等。

三、风险评估报告的审定程序:

1.商业房地产项目销售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审定后,报市维稳办备案,市住保房管局根据市维稳办备案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2.商业房地产项目销售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的,经项目所在地镇(街道)认定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市住保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项目所在地镇(街道)认定的商业房地产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所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专家组意见,做出风险评估的书面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市住保房管局根据审查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五、已取得预(销)售许可或已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的商业房地产项目在销售过程中被发现有违规销售行为的,市住保房管局应暂停办理该项目相关手续,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处罚。由开发企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经项目所在地镇(街道)认定后报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市住保房管局方可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