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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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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实施管理办法

耕地占用税实施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纳税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纳税暂实行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的方式。

(三)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时,持批准用地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书、项目建设平面图等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四)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用耕地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五)各局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所为申报纳税的受理机关。

(六)对于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上加盖税务所章。

(七)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报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缴款书中“税款限缴日期”栏填写自开具缴款书之日起第30日的具体日期,纳税人应在限缴日期前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

(一)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时,向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二)凡属于《*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中第六条规定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暂实行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的方式。

(四)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时,应持批准用地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书及项目建设平面图等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减免税情况复杂或特殊的,纳税人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他申报资料或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应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附件二)

(六)各局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所为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的受理审核机关,税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审核事项、减免税资料的归档工作及相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七)对于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受理人应签字确认,并将《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和申报资料及时移交审核人。

(八)审核人应对减免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应签字确认,审核人同意后,主管税务所应于受理当日办理减免手续,出具《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附件三),并加盖税务所章。《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应制作三份,两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九)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各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20日内将用地批准文件、《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及《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复印件一份上报市局。

(十)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申报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及分局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所进行初次受理及审核,各局将申报资料及《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上报市局,由市局进行初审、复核及审核,并办理减免税手续。出具《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三份,并加盖市局公章。两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三、耕地占用税的档案管理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档案分级分类调整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归入减免税(费)审批管理(4200)子类。

耕地占用税实施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镇村建设类型

我镇镇村建设划分为四种类型:即城区(204省道两边即联山村)、中心集镇、小集镇(含中心集镇住宅小区)、普通居民点。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建筑营业税征收标准

契税税率4%,纳税义务人是在镇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是本镇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省财政厅文件豫财办农税[2008]10号规定我县耕地占用税税额每平方米22元;对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按照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对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适用税额提高50%执行。建筑营业税(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4.81%,纳税义务人是在本镇境内承揽城乡居民房屋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提供其他应税劳务的企业及个人。

结合我镇实际,兼顾群众承受能力和工作连续性,最低标准如下:

1、普通农宅:耕地占用税11元/平方米,建筑营业税22元/平方米,其中原宅基地建房,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按实际发生额,据实征收每户最低标准3200元。

2、中心集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22元,建筑营业税每平方米22元,契税按4%核算,临街建房每间1000元,按实际层数累计。

3、小集镇与中心集镇小区,按普通农宅加契税的标准执行,最低每两间屋4000元。

4、联山村纳入集镇建设规划,严格管理;204省道沿线,一律不再审批新的建筑。

5、此标准从二0一三年六月一日开始执行。

三、农宅管理

1、按照凡建入点的原则,非规划点一律不再批准农户建房,尤其是不批准单宅、独户农宅。对确需建房的,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再报镇政府审批。

2、新建村和联山村境内是我镇建设重点,凡需建房的必须由镇政府审批。

3、建房申请程序。建房户应首先填写《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加注意见。由村镇中心与国土所工作人员到实地察看是否符合农宅规划和是否可供地,两个单位均同意后,由村镇中心代收税款,报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发给土地建设相关手续。审批后由村镇中心、国土所共同参与放线,界定四至边界。放线时,村镇中心要将建筑施工要求向农户交待清楚。

四、中心集镇建设管理

(一)建设申请程序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应首先填写《建房申请》,街道居委会与六城联创办(原执法中队)加注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缴清税款后,由集镇开发领导小组初审,报镇长审批,发给土地与建设手续。审批后由村镇中心、国土所、开发商共同参与放线,界定四至边界,放线时,村镇中心要将建筑施工要求一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交待清楚。辖区内小集镇与社区群众建房,按照此程序办理。

(二)规范施工,加强监管

取得准建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中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建筑风格

为提升中心集镇品位,未建街区要体观一街一景的建筑风格,体现时代特点,突出现代格调,同时,兼顾群众承受能力。

2、建筑高度

临街建筑一般为商住楼或商贸楼,底层建筑层高4.1米,二层层高3.6米,三层及三层以上每层层高3.3米。

3、建筑层数控制

各临街楼房层数原则上不低于五层,特殊要求的地段由集镇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建筑物首层室内地坪标高

标高参照点:各主要街道旁下水道侧面路沿石顶面标高,同时考虑场前区坡比1—2%,其定位尺寸为:场前区宽度乘以坡比,加上室内地坪与室外地坪差值而得的总和。

5、突出部位控制

突出部位指建筑物的阳台、雨篷、外走廊、遮阳板等,不能超出其地界,水平投影也不能超出道路控制红线,外观造形基本一致。

6、建筑物沿街立面装饰

沿街建筑的外装饰必须体现一街一景的指导思想,展现中心集镇的街景市容。主房窗子高度、外观一致,楼梯间窗子高度、外观一致。饰面材料以外墙漆为主,不提倡用外墙瓷砖,色彩以浅色为主色调,饰以辅助色,达到单体美观,群体统一的整体效果。

7、建筑物沿街立面顶端控制

按照经济、美观的原则,同一条街建筑物顶端造型一致,群体美观,也可以整体设计造型,分户建设。

8、沿街建筑物场前区控制

场前区要绿化和硬化同时兼顾,不可偏废。对没有较大落差的街道,如固商路、状元街等,场前区的纵坡随建筑物所在道路的纵坡、横坡采用1—2%,或者水平,其高度即是下水道路沿石顶部。对于文化路等坡度较大的街,采取分级控制,级差25厘米左右,每级不低于6间,同级建筑地坪线一致。每两间门面房山墙延伸线与下水道交叉口留80×80厘米的树穴用于栽植树木。场前区(不含下水道和走廊),不准黄土祼露,提倡铺设渗水砖。

9、临时性建筑材料堆放要求

所有建筑材料要有序堆放,禁止乱堆乱放。其中,状元街、文化路、长青路建筑户只准占道3米,尽量拉施工围墙,没有施工围墙的,从下水道边开始有序堆放,但不能超过3米线。新固商路、老固商路一律在行道树以外有序堆放。若有特殊要求的,由集镇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按要求堆放。

五、强化措施,保证实效

1、实施规划保证金制度。中心集镇所有的沿街建设单位和个人本着维护规划、人人有责的原则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每间屋1000元,规划保证金与三项工作相挂钩,即建筑规划要求、建筑材料堆放、建筑单位的正常管理,待建筑物完工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如未按要求堆放建筑材料,未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公益设施遭到损毁,折价从押金中扣除,由镇村镇中心与建设单位或个人签订相应合同书,以明确责任。

2、监管处罚。建筑单位或个人不按要求施工的,情节轻微的,由村镇中心用所交保证金进行纠正,未批先建的一律停止建设,待审批后再建,情节严重的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执行。

3、管理人员定岗定责。对重要地段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分街包片,监督工程建设和正常秩序。若管理人员、,由镇党委、政府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照省财政厅文件,豫财办农税[2008]10号文件精神,对农村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所在村委会申报,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部分税款。

5、三税征收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村镇中心要做好税源普查与收缴,对一些钉子户、茬子户,财政所、地税所、联创办要全力参与,履行职责,既要做到应收尽收,又要坚决避免少数税款征缴人员弄虚作假,偷税漏税。

六、有关单位职责划分

1、联创办

(1)管理好街区秩序,包括经营秩序,车辆停放秩序;

(2)管理好街区全部公共设施;

(3)收费:包括a违反城市管理办法的罚款;b垃圾一次性清运费;c农贸市场摊位费;

(4)协助搞好中心集镇规划建设和税款收缴;

(5)完成镇党委、政府交给的其他任务;

2、街道

(1)管理好街区的卫生,包括全部街区打扫、垃圾的清运;

(2)合理使用公厕,及时养护花圃;

(3)收取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费;

(4)协助集镇开发领导小组化解集镇开发矛盾;

(5)完成镇党委、政府交给的其他任务;

3、村镇中心

(1)管理好辖区内的农宅规划和建设;

(2)按照规划要求,管理好街区的商住楼和住房等建设;

(3)受相关部门委托征收零星耕地占用税、建筑营业税;

(4)协助集镇开发领导小组解决集镇开发遗留问题;

(5)完成镇党委、政府交给的其他任务;

4、国土所

(1)搞好辖区内土地资源管理;

(2)搞好农宅的选址,把好供地关;

(3)完成落户我镇境内项目用地的选址、勘测、呈报预审等工作;

耕地占用税实施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

第13号

最近,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对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增加“一般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应自该估计变更被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会计估计变更日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日”的表述,按照备忘录,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应该包含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等7项内容以及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大幅提升

最近,财政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与之前的相关办法比较,《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扩大了适用范围,大幅提升了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扩大并细化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是《办法》的主要变化之一,安全费用的使用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设施,而是增加了一些安全预防性的投入和预防职业危害、减少事故损失等方面的支出。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独核算,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办法》自4月13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办法及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同时废止。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课题开题

最近,财政部2012年度重点科研课题“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研究”在上海开题。开题会议介绍了设立“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这一重点科研课题的相关背景,对会计信息化建设多年来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同时指出了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相对滞后的现状。作为牵头单位的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在会上汇报了课题研究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安徽、贵州、辽宁、青海、大连等5省市财政厅(局)会计处的代表对课题研究计划书给予高度评价,并提出相关修改建议。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应唯参加会议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好两个关系:与会计电算化相关文件继承和发展的关系;与现有规范性文件协调和分工的关系。

国资委:

央企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最近,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需经国资委核准。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央企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暂行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央企申报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

最近,国务院国资委发出《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其监管的中央企业按照有关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工作规范,切实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应缴利润和国有股股利、股息,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依据《通知》中规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上缴应缴利润;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国家股分配股利、股息。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缴利润按照应缴利润基数乘以国家确定的上缴比例申报。

发给个人的福利均应计征个税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接受在线提问时介绍说,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关于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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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补贴,如果所在地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标准之内不计征个税,如果未规定,单位发放此项补贴,应计征个税。卢云还介绍,按现行个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计征个税。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所说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规定数额标准之内的补贴。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税。

部分进口物品税率适当调整

最近,海关总署公告,从4月15日起适当调整部分进口物品的完税价格和税率。据悉,和以前的政策相比,本次税率新规只是略有调整,比如最为热议的化妆品税率50%,这和2007年修订的版本是一样的。食品、饮料税率为10%,箱包及鞋靴税率10%,钟表税率20%和30%等均保持不变。税率有所下降的是,皮革服装及配饰、摄影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税率均从20%降至10%。而大部分高端滋补品及化妆品的进口物品完税价格有了大幅提升,如燕窝、冬虫夏草等每千克的完税价格分别从每千克1.5万元和5万元上调至3万元及10万元,香水等化妆品完税价格也明显上调。海关总署表示,此次调整不涉及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免税政策的调整,进境旅客仍可免税携带进境价值人民币5 000元的自用物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免税额度也未作调整。海关总署同时提示,旅客在境外购买贵重物品时最好开具正规发票,以便进境时作为海关估价的参考。

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公告》明确,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公告》规定执行。

财政部明确

技工院校耕地占用税政策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税[2012]22号)。《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四年内科普单位

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免税

最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最近,证监会向社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指引》明确,对于上市公司因实施上述重组事项可能导致长期不能弥补亏损,进而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根据《指引》,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实行备案发行

耕地占用税实施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清理范围和内容

清理范围:年度和年-月,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重点是全市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漏征漏管户及房屋出租业、交通运输业、个体建筑业、房屋买卖等,对税负偏低依法进行调整,做到税收规范管理,税款应收尽收。

清理内容:1、清理漏征漏管户。检查税务登记是否规范,按照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申报缴纳的各项税收,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收。2、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是否严格按《征管法》和《会计法》规定设置和保管。有无擅自销毁财务资料、隐瞒收入的现象,有无应建帐而未建帐的问题。3、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是否准确,与其营业面积、经营规模、从业人员、租金、电费等情况是否相匹配,检查个体户采集表主要定税因素的真实性,对税负偏低的要依法调整纳税定额。4、发票使用情况是否合理,特别是领取万元版发票户,检查用票户发票开具、验旧和保管情况,将发票开具金额与核定销售额、营业额进行比对,是否存在发票开具金额高于定额应补税未补税、应调整未调整定额的现象,是否存在拒开发票和使用假发票的行为,不需开具发票的零客收入是否进行了纳税申报。5、起征点执行情况。对所有起征点以下的户进行全面检查核实,达到起征点的要及时恢复征税。仍未达到起征点的户,也要加强动态管理,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支持其发展壮大。6、对房屋出租业、交通运输业、个体建筑、装修业税收、未投保交强险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车船税、未税矿产品资源税、自有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进行重点清理。7、加大饮食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力度,尤其是饮食业法定代表人和厨师等高收入者的收入监控和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选择部分扣缴税款可能不实、人均纳税额较低的单位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查。8、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收入足额收缴入库。9、加强各种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该收缴的及时收缴入库。

二、清理时间、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主动申报阶段(月日-月 日)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召开动员大会、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本次税收专项清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措施,取得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依法征管、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同时要督导清理对象开展自查补报,凡在自查补报阶段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补办税务登记、如实申报并补缴税款的,只补税,不罚款,不追究责任。

(二)重点清理阶段(月日-月日)

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清理小组,按属地管理原则实施专项清理。采取分行业划片编组,逐街、逐巷、逐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将清理户数具体落实到组,责任到人,做到任务量化,责任明确。对排查出的相关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和研究,对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漏登漏管户,主管分局要按规定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的税收征管范围;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的,要限期补缴,做到边清理边整改,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效。对清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移交稽查专案查处。凡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没有自查申报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总结建制阶段(月日-月日)

各县区要对税收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总结和分析,按照有关税种和行业的征管规定和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征收管理,进一步夯实征管基础,提高征管质量。继续做好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国地税税务登记一致率,避免漏登、漏征、漏管。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制度,建立起良好的税收秩序和有效的征管体制。同时,各县区要认真总结专项清理情况,向全市税收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检查结果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税收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对全市税收专项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县区也要抓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进行。同时,要与近期开展的“小金库”清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两项工作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耕地占用税实施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土地利用;建设用地;难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73-0057-02

1 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目前国家已布置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全市一定要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遵循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科学修编好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首先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解决好城镇发展空间和工为园区布局问题;其次要调整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布局,将规划期内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耕地;第三要协调好相关规划的关系。摸清项目底数,如在规划期内要发展什么产业,上哪些项目,改善哪些基础设施,都要计划周全,不然将来再调整规划的难度相当大。总之,科学修编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为下一步的建设用地审批创造良好条件。

2 大力实施土地置换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遵循农用地总量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原则,通过“易主”、“易位”、“易权”、“易用”,利用已批未用建设用地或者已批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后与拟占用的农用地进行置换,可有效缓解建设用地指标紧张的状况。建议各市、县政府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强原有废弃建设用地的复垦整理工作,争取获得更多的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减轻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压力。

3 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从全国来讲,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是今后解决建设用地指标不足最有效的措施,也是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别的有效途径。具体讲,就是在耕地总最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扩大的原则下,通过农村村庄土地整理,减少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用于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解决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问题。建议各地结合新农村建设,合理布局规划,大力复垦整理原有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复垦整理出的耕地,可直接用于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这样做,既可争取一定额度的城镇建设用地批标,又可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可谓“一举两得”。

4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按现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体制,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使用国家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使用省级预留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其余指标才根据各地情况切块下达给各市(地)、县。在这种情况下,争取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是争取建设用地指标的有效途径。根据以往情况,各地上报需求建设用地的项目虽然很多,但能达到报批建设用地条件的项目却很少,尤其达到申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更少。建议各地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重点项目的谋划力度,做好相关工作(如项目立项、环评、规划等手续),争取本地更多的项目纳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使用国家和省预留指标,减少挤占省级下达各市(地)、县级指标的额度。

5 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建设用地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从农民集体新征收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指原来已经变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各地不要把上项目占用新增建设用地作为唯一途径,而应眼睛向内,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如破产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原有建设用地、学区布局调整腾出的原有学校用地、乡镇机构合并改革腾出的原有乡镇政府和驻乡镇其他单位使用的土地,部队精简整编后腾出的原有营房建设用地、供地后两年未利用的闲置土地等。对这些土地各地要加大盘活力度,充分利用。对这些土地有很多政策可以利用,如可以不占用农用地转用指标,可以不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而且如果是国有闲置土地处置权在市县人民政府,不用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即使是集体建设用地,也不用农用地转用指标并减少有关税费,仅需报省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征收手续。充分利用好存量土地既可节省土地取得成本又合法合规地减少办事环节。

6 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分行业控制指标,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面积的7%,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就地增资扩能,实行“零”地招商。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厂区内翻建、扩建厂房的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其他建设项目也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定额标准,严禁建设项目在用地上宽打宽用,浪费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努力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城市向空中发展,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建设高层商业、办公及住宅楼。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在满足车辆集散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7 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充分使用未利用地

要大力鼓励建设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通过以往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况看,新增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的指标所占比例很大,充分利用好这部分指标可有效解决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问题。同时建设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可大大减少土地取得成本,如土地补偿费用低,没有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以承德市双桥区为例,征用未利用地与征用耕地相比,每亩地仅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两项就可节约3万元左右。建议各地积极开展未利用地适宜性评价,做好未利用地开发规划,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将适宜开发建设的未利用地,优先开发为建设用地,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在符合选址要求的情况下能占用未利用地的尽量占用未利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加强城镇村周边低丘缓坡土地的开发利用,拓展城乡建设用地空间。

8 加大政府土地储备力度

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是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为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保障的有效手段,同时可以有效解决新上项目办理征地手续时间环节过长的问题。建议市县政府高度重视土地储备工作,在力支持土地储备机构依照国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及程序,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式收回、收购需盘活的国有土地及依法转征的集体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并通过前期开发,实行“净地”出让,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和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进一步增强政府的土地调控能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