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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级考核企业户的完成情况。
、市级考核企业户已经审批户,审批方案%,已实施户,占%。
⒉市级考核企业的改制形式是:资产重组户,即:医药公司、百货公司、饮食服务公司、氮肥厂;兼并户,即:糖烟酒公司、林工商公司、冰棒厂;上划成集团企业户,即:运输公司;出让出售户,即:副食品厂、角奎酒厂、粮油议价公司;
破产户,即:粮油加工厂、粮油购销公司。
⒊市级考核企业已经终止国有企业性质、终止职工身份、注销企业户。
⒋破产企业户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县级清算组正积极展开工作。
⒌市级考核企业未进入实施的企业户,即县氮肥厂,现宁波远东公司已进入该企业进行重组谈,判工作,预计月份能结束。
(二)已审批方案的户企业的情况。
、工业企业户,流通企业户,粮食企业户,交通运
输企业户;饮食服务业户。
⒉改制工作已经结束的企业户,即:县委招待所、林工
商公司、冰棒厂、运输公司、糖酒公司、医药公司、角奎酒厂、副食品厂、粮油加工厂、粮油购销公司、百货公司、饮食服务公
司、盐业公司、粮油议价公司、电力公司、铁业社、毛坪供销社、
毛坪水泥厂、罐头厂、牛街电力公司、物资公司。
⒊基本结束的企业户,即:民族服装厂、高级油脂加工厂、日杂公司、土产公司、洛旺供销社、荞山供销社、牛街供销社、农资公司。
⒋正在进行“一终止一退出”的乡镇集体企业户;即牛街纸厂。
⒌企业改制方案已审批,但未进入实施的企业户,即县氮肥厂。氮肥厂实行资产重组,有一家外资企业(浙江远东公司)
报了名,并已将万元的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
二、存在问题,
⒈有些乡镇到现在还没启动企业改革工作。
⒉集体企业的改革中存在着程序不到位,特别是粮食企业的改革和供销系统的改革过于简单化,不是按“一企一策”的程序进行改革;职工意见也很大,留有“后遗症”。
⒊已审批改制方案的企业在实施中行动缓慢;个别职能部门服务不配套,督促不力。
⒋企业主管部门在协调指导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中存在着措施不到位,督促不到位的现象。
⒌个别职能部门在工作中有拖拉、推诿的现象,特别表现在房产纠纷处理问题上。
⒍县氮肥厂、大河砖厂的土地手续在当地没有审批权,难以办到;制约着改革进度。
三、下步工作打算
⒈加大企业改制的力度,继续做好企改督办,协办和相关协作工作。
⒉加快对粮食企业家的改制步伐,力争在月日前完
成国企改制任务。
⒊城镇集体企业改制还有家企业未进入改制程序;必须在月日前尽快进入,特别是县经贸局和供销社两家企业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
⒋县氮肥厂、商贸中心、矿业公司改制是企改中的难点和热点,自月日起,企改办要有专人督办、指导。
⒌县民族服装厂、七个基层食品站、七里沟酒厂、牛街酒厂、县糕点厂、县木染社、竹器社是我县停产多年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必须在月日前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进入企业改制程序,做好企业资产清理、土地评估、人员身份界定等工作。
为妥善解决我县原国有和县属集体企业改制时在职职工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保障改制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减轻个人医疗保险缴费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原国有和县属集体企业改制时在职职工按工作年限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适当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原国有企业改制结算日在职的正式职工(以下简称为职工,其中改制后办理退休的,以下简称为退休人员,下同);
(二)原县属集体企业改制结算日在职的正式职工;
(三)实行事转企改革的事业单位改制结算日在职的正式职工。
二、经费提取办法
(一)对于职工在年月至年月期间按照天政发〔1997〕10号文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为大病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提取经费,按照1:1的比例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对于职工在企业改制前的在职工作年限,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适当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具体办法为:
1、提取标准:以职工所在企业改制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为年提取标准,一次性计提医疗保险费(不包括建立个人账户的相关经费)。提取的经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提取金额计算至角分。
2、提取年限:以企业改制批复方案中确认的在职工作年限为计算依据,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的在职工作年限不计入提取年限。提取年限计算至月份数。
3、折算办法:提取年限按照1:0.45的比例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年限计算至月份数。
三、医疗保险关系衔接办法
(一)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应及时到县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后按现行规定享受保险待遇。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不享受相应待遇,其折算年限由县社保中心建档予以保留。
(二)参保职工按现行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折算年限可以与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折算年限不能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1、未按照天政发〔2002〕38号文件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2、未按照天政发〔2003〕53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
(三)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低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标准的,应按规定补足。在年月日前办理补缴的退休人员,允许按照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最早计算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开始时间为止,下同)计算应补缴金额;之后办理补缴的,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纳。
(四)对于本通知前已按现行规定补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根据其折算年限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重新计算应补缴金额,多缴部分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予以退还。下列年限不能作为应补缴年限的抵减年限:
1、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期间,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年限;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至退休当月应缴纳的年限。
(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缴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1、不按规定登记、申报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2、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或倒闭,其主体不复存在的;
3、参保人员已亡故,其人未能提供有效法定继承证明的。
四、资金来源与费用缴纳
(一)已改制企业,先在企业改制时提取的专项资金中开支;未提取专项资金或专项资金不足支付时,应先盘活留存资产解决,在5年内付清应付款项;经上述方案处置后,尚不足支付部分列入县财政预算开支范围。
(二)未改制以及改制未完成单位,在改制时足额提取,在改制完成后足额划入。
(三)退还多缴医疗保险费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中列支。
五、职责分工
(一)各有关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在年月日前将改制时在职职工的个人基础信息、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以及改制企业留存资产情况制表造册,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企事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审核。
(二)县社保中心根据县企事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计算职工的提取年限、提取金额与折算年限,做好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三)多缴部分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退还结算工作,由各参保人员向县社保中心直接结算,自年月起办理。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原国有、县属集体企业破产时在职的正式职工,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统计近年来我庭审理的案件,现抽取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143件加以比较分析,研究各类案件的成因、比重,并从审判实践出发探研司法对策。
一、与企业改制有关案件的表现形式
1、与企业改制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此类案件所占比重最大,直接或间接的涉及到改制企
业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有118件,占总调查案件数的82.5%,其中因为企业改制而直接导致企业债权分配、债务承担纠纷的约7件,占4.8%,由买卖、承揽、租赁等合同关系而形成债务债务关系,因企业改制而导致债权分配、债务承担不清,使所生之债难以得到及时清偿,而间接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有111件,占所统计案件的77.7%。
2、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股权纠纷、出资纠纷
企业产权改造以形成《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改制的主要方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往往由一个国有企业单独出资,或几个国有企业共同出资形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类改制由于是国家出资,有的由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因此纠纷较少,即使产生纠纷也由主管部门协调,通过诉讼解决的很少,在案件审理中还未遇到。国有中小企业在改制中,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参与形成共同出资的情况因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产生纠纷的机会较大,主要表现在出资比例、资产分配等方面,在统计案件中有3件,占2.1%。
3、公司分立中产生纠纷
公司分立是将现有的公司分为二个或二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的实体,依形式不同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由于公司分立涉及到对原来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这会产生两方面的纠纷:一方面,由于公司分立协议的不明确而引起分立公司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也是引起现在社会广泛关注的企业不良(或优良)资产剥离问题。企业为逃避债务通过公司分立将企业的不良(或优良)资产剥离出去,以不良资产承担公司的债务,这大大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利益甚至鼓励这种行为,使得不少亏损企业采用这种方法脱壳逃债,以改制为名行逃债之实。在统计案件中,2件案件就属于此种典型的案件,占1.4%。
4、集体、国有企业出让中产生的纠纷
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将集体、国有中小型企业出让给私人经营也是现在企业改制的一次重要形式。但在出让中,因操作的不规范导致各种问题的产生。首先,资产低估。企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应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乃至企业中有特殊技能的技术人员也是企业的财富,但在出让中存在有形资产低估、无形资产不估、出让程序不合法等情况,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债务人的利益。例如,2001年西善桥某企业在改制时,主管部门组织内定人员参与拍卖,最终竞标成功,其他竞标方以程序不合法要求法院撤销此次拍卖就属此种情况;其次,在终结原企业的出让中未履行诸如公告通知债权人、注销工商登记等手续,存在着企业实体消灭而身份却未消灭的情况;再次,在保留原企业的出让中,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约定不明确,出让人与受让人对债权人相互推诿,逃避履行。此类情况在统计案件中有13件,占9.1%。
5、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纠纷
股份合作组织制度是将股份制引入全民所有制,以股份的形式融合不同所有制以及各种生产要素,按照“资金共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发展股份合作制。然而这毕竟是在企业以所有制为划分标准转向以组织形式为划分标准的过渡阶段所产生的改制方式。将两种标准进行融合从某种程度而言与其说是为了改制的需要,还不如说是为了迎合政治理论的要求。从实践中看这种改制方式对企业增效有限还极易产生纠纷。如2002年铁心桥某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企业资产由该企业职工持股,持股职工又将所持股份与第三方进行联营,企业资产所属不清,发生纠纷后难以追偿。虽然我院处理的案件中仅有5件,占3.5%,但处理案件过程中,从各个乡镇、街道的了解发现这种改制模式并不成功。
6、债权转股权中产生的纠纷
债转股是我国在借签外国企业破产整顿运作的成功经验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企业改制方式。目前主要存在于国有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清理银行债务中所使用。债权转股权可以使负债企业减轻沉重的债务包袱,有利于企业轻装上阵发展生产,对债权人来说,成为股东可以有效地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促进负债企业提高效益,使无望收回的债权转为具有收益性的股权,使“死钱”变成“活钱”,从理论上说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改制方式。但在债转股改制中,由于负债企业急于减轻债务,往往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债权人信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在统计中有2件就属此种情况,占1.4%。
二、企业改制中诸种纠纷的成因
企业改制是我国企业提高实力,迎接国际竞争大潮的必由之路,对于改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不能回避,视而不见,要以“吾将上下而求索”的精神去分析问题,目前产生改制纠纷的主要原因是:
1、改制不规范
虽然就企业改制全国并无统一的法律法规,但仍有《民
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基本法规可以遵照。但在改制中,企业乃至主管改制的部门不依法改制,侵害国家、集体、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如被改制企业在清理中不通知债权人低价出让国家、集体资产,被清理的企业不依法进行注销登记等。
2、对行政部门领导改制缺乏有效监督
作为集体、国有企业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改制,领导“一言堂”拍板决定的情形较多。虽然各级部门都有改制办,但未能形成有效的决策集体。改制中缺乏专业人士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资深律师的参与。地方改制有跟风倾向,你改、我改、大家改,不管是否符合条件改制效果怎样,只要行政部门决定改制一律都要改。改制步伐的快慢、改制企业的多少往往成为行政机关的政绩,真正对企业效益提高多少却关心甚少。
3、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前已述及,对于改制仍只有几部基本法规,没有针对
改制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有效的法律规范,这也是造成目前改制比较混乱纠纷频出的重要原因。我们也应当承认,目前企业改制仍处在试验阶段,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到公司制,改制的模式仍未定型。现在虽然大力倡导公司制的改制方式,但由于《公司法》本身的不完善,有些条文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改制之途更是困难重重。例如,目前各公司中普遍存在着监事会监督不力,股东会无权状态,就是《公司法》对监事会、股东会权利保障不利而造成。
4、司法特别是法院对改制的规制不力
司法权对纠纷具有最终裁决权。但目前我国司法存在不够独立依赖于行政的倾向,导致司法机构对企业改制规制不力。法律调整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所谓事前调整是已颁布的法律指导人们的行为,事后调整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和对合法行为的确认和保护。对违法行为的惩治不力会使人们对法律遵从心理大大下降,乃至会无视法律的存在而为所欲为。司法依附于行政,使司法机构对以行政部门为主导的企业改制产生的纠纷不能进行有效的审理,有些法院要么不立案受理,要么立案受理后不能依法正确审理,加剧了企业改制的混乱局面。
三、对策
1、实事求是,深入研究
要以一种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的态度对待企业改制。我们在统计案件中查阅了卷宗,也翻看了改制资料,发现其中有些改制材料过于简单。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是一个复杂的整体,草草的几页纸就改制完毕,显然是不能制定出完善改制方案措施的,我们也遇到过制定很详细的改制企业,企业也诉讼到法院,但由于方案细致,权责明确,案件审理很顺利,原、被告双方也服判。在经济转型期企业改制是一个很系统的工程,不能跟风而上盲目改制,不能搞数目要改多少多少企业,不能搞比率要改百分之多少多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很好地掌握改制的规律,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2、依法律法规进行改制
虽然关于企业改制并无统一的法律法规,但现行法律
仍有很多基本原则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就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的帝王原则,它要求平等主体在交易时要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不能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方式而谋取私人之得。改制中遵守诚信原则就要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保护企业以及与企业有关联的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利益,追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不能为了其中一方的利益的满足而侵害他方利益,所颁布《合同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合同法》通过规定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而保障受害方的利益。在企业公司制改制中,现行的《公司法》又成为改制中依据的主要法律之一。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和设立程序建立公司,是规范改制的重要保障。我们也应认识到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造成了目前改制的混乱,因此应当在不断总结改制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有关改制的专门法律法规以适应需要。
3、加强政府各部门间协调与监督
企业改制不单单是企业自身的事情,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涉及到工商部门、债转股牵扯到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它还有会计、审计、评估、劳动用工等等。各部门间能否相互协调分工,能否进行有效的监督,对改制的成功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统计的案件中,我们发现有很多纠纷的产生直接或间接地产生于有些政府部门没有有效地屡行其职能。例如,有些企业进行注销时并未清理完毕债务,也未通知债权人,依法不能注销,但却也取得了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
4、司法机关应以更为积极的态度参与到改制中
作为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乃是平庭狱讼,解决纠纷之
所,对于民事纠纷素有不告不理之原则。但作为法院对现有案件的处理,也应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指导作用。由于立法的滞后,在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应从“三个有利于”出发保护债权人、企业股东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院副院长李国光在2000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提出关于改制后原企业遗留或者遗漏债务的承担的问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三个原则即法制原则、法人制度原则、债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江苏省高院对此类诉讼提出了五项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则、过错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当前企业改制纠纷的处理涉及程序、实体两方面。
(1)、程序方面
改制企业诉讼如何确立诉讼当事人,一直干扰了人民法院审判。前面我们分析了改制成因及对策,当涉及个案错综复杂,如集体企业改制买断后,产权无法变更,工商登记无法变更,原企业仍存在,债权人应向谁主张权利?改制中企业资产漏评,原企业已不复存在,原主管部门是否能提讼主张债的请求权?集体企业自行组织改制以无资质拍卖人员变卖的,出让人是否有权以出让程序不合法要求行使撤销权?企业改制职工成为股份合作者又与其他公司联营形成新的法人,债权人如何向其主张权利等等。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确立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时,应坚持合同相对人的原则,对合同违约之诉以合同相对人确立当事人,对债权之诉以所有权人,债权人及因果关系确立诉讼当事人。
(2)、实体方面版权所有
近年来,在我县企业改制改革过程中,有部分企业形成了存量资产(资金)。为管好用好这些存量资产(资金),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县改制破产企业存量资产(资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在不改变资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的前提下,加强改制改革企业存量资产(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的处置、租赁及资金的使用,确保资产(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规范改制破产企业存量资产管理
全面开展改制破产企业存量资产(资金)的清理工作。各已改制破产企业要对存量资产(资金)进行认真清查登记,对欠收的租金(收入)要按合同规定进行清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严禁瞒报转移资产(资金)。今后,改制企业对存量资产进行出租、处置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太湖县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财政(国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三、加强改制破产企业收入(资金)监管
对改制破产企业以下资金实行专户监管:
1、已改制企业利用存量资产出租、处置等取得的收入及结存资金;
2、集体企业改制破产有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减免等)的,其结余资金属于国有资产部分,按《太湖县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办法》规定全额上缴;
3、破产企业按法定程序分配完毕后,结余资金由清算机构按《太湖县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办法》规定负责解缴。
上述资金均全额划入财政(国资)专户(收款单位:太湖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账号:12-758501040002264,开户银行:太农新城分理处)管理,监督使用,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浪费。
四、规范改制破产企业支出行为
1、各改制企业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国资)部门核定。财政(国资)部门实行分户核算并按季从其上缴专户款中支付并监督使用。各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改制企业资金结存情况,在征得企业同意后在系统内部企业之间统筹调剂使用,条件成熟的可实行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2、改制破产企业因安置职工需要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一律划转财政(国资)专户管理,经财政(国资)部门对其改制破产安置方案及资产处置收入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后,视资金缺口情况确认返还数额,由财政(国资)部门监督使用。
一、主要措施
为妥善化解企业改制中的矛盾和问题,工业国资公司以综治维稳工作为切入点,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破解了改制中的一道道难题,推动了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为新一轮国企改革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其做法值得借鉴:
1、设立“三道防线”,强化综治维稳工作,为企业改制清淤排障。一是“企业防线”。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维稳制度,组建了一支由39名同志组成的维稳信息联络员队伍,筑牢维稳网络,使大量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工作组防线”。对改制企业统一派驻工作组,跟踪督办服务,帮助企业协调化解各类矛盾;三是“公司防线”。设立维稳机构,专门负责协调处理职工事宜。实行党委领导每日值班制、突出问题包案制和企业挂点联系领导责任制度,公司干部职工齐抓共管,全力把好维稳的最后一道防线,维稳形势逐年好转。该公司职工上访总量与上年大幅下降,赴市上访批次和人次同比分别下降了85%和74%,为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活动的成功举行,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坚持“三个结合”,突出源头治理,促进改革和发展。一是积极推进改革与严格把关相结合,严把企业改制和资产处置审核关。对条件成熟的企业改制方案,按照是否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两个标准进行联审,同时,改制方案须在职工大会上获得90%以上的支持才能实施。公司纪检监察、工会部门等全程介入改制过程,加强监督,严防违法违规现象发生,一改过去个别企业在程序不到位、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匆忙改制,结果留下诸多问题,使改制难以终结,给稳定工作带来较大影响;二是企业改制与解决遗留问题相结合。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积淀遗留的问题和矛盾不是回避,而是千方百计加以解决,从而赢得了职工对改制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如为解决美术瓷厂改制疑难问题及6户“三无”集体企业职工进社保问题,工业国资公司筹资了400余万元,使这一老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三是企业改制与谋划新一轮发展相结合。多数企业改制不是单纯地“一关了之”,对职工了断身份后不是“一推了之”,对资产不是“一卖了之”,而是积极想办法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招商引资引进增量,发展新的生产,使改制制企业职工看到了希望,增强了发展信心。如该公司利用改制企业资源,积极打造“下岗职工创业就业培训孵化基地”,目前已获省级批准并授牌。
3、推行“三大举措”,强化整合力量,稳步推进企业改革,一是设立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建立工业国资系统融资及资产运作平台,最大限度地对企业土地予以变现,以公司自有资产为依托筹措资金“以丰补欠”,有效地解决了企业改制“钱从何来”的问题。二是建立和完善公司改制企业后续事务管理中心,搭建一个集职工安置、技术和知识培训、人才储备为一体的平台,解决了企业改制后“人往何处去”的问题,消除了改制企业干部职工的后顾之忧,提高了主动参与企业改制的积极性。三是建立企业改制协调委员会,协调并积极争取市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中遇到的“急、大、难”问题,使诸多影响改制的“瓶颈”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存在问题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该公司在推进国企改革工作中,同样也遇到了不少和矛盾。主要是:
1、改制初期,由于个别企业对改制工作认识不足,准备不充分,加上程序不完善,职工安置工作矛盾较多问题突出,群访集访事件频发。
2、部分改制资金(特别是土地出让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企业改制一时难以终结,成本拉大,影响了职工社保医保,各类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增多。
3、有的企业因改制政策不连贯,职工利益受到一定影响(如以前完成改制的企业退休人员5年医保到期需续购问题)。同时由于措施不配套,少数企业领导缺乏改制积极性,企业改制出现被动和无序状况,甚至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多次引发影响稳定的。
4、有的改制政策没有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调整适应,企业改制遇到较多困难和阻力。如目前企业改制仍执行市政府29号文件规定,职工安置标准大大低于现实生活水平,职工反映强烈。
5、部分企业资产少(尤其是“三无”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多,改制难度较大。有的改制企业职工至今仍未与企业解除关系转换身份,给企业和主管部门稳定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矛盾。
三、几点启示
今年是国企改革的攻坚年。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今年将重点对88户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其中工业国资公司有12家),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改制中的矛盾纠纷,为国企改革提供和谐稳定的环境,就成了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市工业国资公司多措并举,化解诸多矛盾顺利完成改制的经验,对今后国企改革工作有很强的启示:
启示一:搞好综治维稳工作是推进国企改革的前提条件。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既是人们思想观念的大变革,更是利益格局的大调整。困难企业本身就积淀着各类矛盾,开展改制又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每项改制措施都涉及到职工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矛盾,甚至新老问题交织出现。而扎实的综治维稳工作则是“减压器”或“防震器”,能有效减少因改制引发的“冲击波”。
启示二:切实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和问题,是化解矛盾,推进企业改制的有效措施。企业改制时职工群访集访,大多是因为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一定侵害,而所要求解决的问题又大多是合情合理。因此,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