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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简介:崔学刚,管理学(会计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北京工商大学MBA教育中心主任,北京工商大学信息披露研究中心主任,财政部全国会计学术带头人(后备)人才,中国会计学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理事。
《财会学习》:股权激励在国外上市公司已盛行多时,我国上市公司今年也在积极探索推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模式具体包括有哪些?
崔学刚:目前国际上有很多种分类方式,股权激励制度的具体安排因企业而异,操作细节上稍加变化就会有所区别。典型的模式主要有以下这些:(1)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流通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也可以放弃这个权利;(2)限制性股票,指公司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出售等作了一些特殊限制,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者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3)股票增值权,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若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就可以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也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4)业绩股票,是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到年末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5)虚拟股票,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6)延期支付,是指公司为激励对象设计一揽子薪酬收入计划,其中一部分属于股权激励收入,股权激励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在一定期限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其他方式还包括有经营者持股、管理层持股、账面价值增值权等等,这些股权激励模式不是绝对独立的,在实践中是相互交叉的。
《财会学习》:就目前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比较适合采用哪些股权激励模式?
崔学刚:简单地讲,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出发来探讨这个问题。第一,采用的方式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005年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就规定了“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二,我们从股权激励的功能与方式的特点分析,股权激励是基于公司委托关系,股东委托人经营管理公司的资产,人为公司经营付出努力,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而公司借助资本市场使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股权激励可以使管理层、核心技术员工及骨干员工得到公司的股票或股票期权,使得公司长期激励效应增加、成本减少、企业价值增加。但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和监管水平还不够成熟,还有不少缺陷,这就造成股权激励的定价、股票来源等的确定都有一定争议,如果我们不考虑激励效率等因素,单从法律可行性上讲,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相对而言,是比较适合目前我国市场的。
《财会学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我国还处于试水的阶段,比如说伊利股份和海南医药刚实施股权激励不久就宣告亏损,以及部分公司出现了高管套现风潮,这与市场预期有相当大的差距。那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能会带来哪些风险?
崔学刚:首先,公司股东与管理层是委托的关系,在这个关系里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大股东、中小股东与管理层在公司治理上是存在利益冲突的,股东希望股权价值最大化,管理层则希望自身利益最大化,股权激励的本质功能就是通过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得管理层为公司长期服务,而且只有当激励效果大于激励成本,股权激励计划才是合算的。激励成本,主要是股权激励强度,激励不足,起不到激励作用,激励过度,则会出现掏空上市公司、公司亏损、侵犯股东利益等风险。
其次,管理层获得激励收益取决于是否都能实现业绩标杆,目前大多数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都以会计利润等为衡量标准,管理层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与股东相比,有获取掌握信息的先天性优势条件,而公司业绩与管理层获取激励收益的高度关联性,使管理层有足够的动机和手段来影响公司经济效益的确认判断。管理者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中就会有损害股东利益的可能,这种倾向是普遍存在的。
第三,我国股权激励的市场特征和体制环境,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具有制度诱因的套利行为特征。管理层的行为是否符合股东的长期利益,除了它的内在利益驱动以外,同时还受到各种外在机制的影响,管理层的行为最终是其内在利益驱动和外在影响的平衡结果。股权激励只不过是各种外在因素的一部分,它的适用还需要有市场机制的支持,这些机制我们可以归纳为市场选择机制、市场评价机制、控制约束机制、综合激励机制、权益和负债的估值服务市场与市场的政策法律环境等。然而我们要看到,我国的市场尚在一个发展完善的阶段,市场机制的缺陷造成制度上的先天不足。再从我国上市公司的委托关系来看,我国的体制决定了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公司委托管理的主要矛盾有所不同,居于绝对优势的大股东与弱势的中小股东也存在利益冲突,国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一般是依附听命于大股东,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有时就会共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管理层一旦出现自身的特殊利益需求,就会为己奋斗,凭借其与大股东的紧密关系,它的这种内部控制人行为就会更加隐蔽,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利用充分掌握信息的优势,对标的股票数量、行权率等方面作出最大限度的利己安排,高强度、早套现,这样高强度的股权激励方案严重损害了公司价值,“绑架”了股东与政府。
为防止这些内部控制人侵害股东利益的风险,我国监管部门最近掀起了一场“监管风暴”,从严审批股权激励方案,相继发出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导致大部分的股权激励方案非停即改。
《财会学习》:前不久国资委的补充通知,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做了新的规定,设置了收益封顶,激励收益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这样的标准是否合理,是否会降低激励的效果?
崔学刚:这是关于控制股权激励强度的问题。如果仅仅是从股权激励本身作用来看,设置收益封顶,是不太合理的,但我们必须同时结合我国的现实环境来分析。第一,在我国目前股权激励对激励对象来讲实质是种福利,行权的条件往往都是利润增长率、收入增长率等业绩软约束,财务报表上的人为调节就可达到目的,激励对象获取激励收益并不十分困难。而且,上市公司,尤其是去境外上市,在IPO的时候一般需要有股权激励计划,才能使投资者更看好企业的发展前景,此时的股权激励计划对股价就带有一定估值的功能,将股东与经营者利益捆绑,具有符号价值。其次,股权激励方案一般是由管理层制定,管理层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在企业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与管理层的契约是不对称的,这就要有赖于管理层的道德自律。当管理层有其特殊利益要求时,它就会想方设法通过增加激励强度、提前套现等手法来获取更大的利益,这就造成了内部控制人侵占股东利益的负面效应。因此,规定收益上限的做法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我们这么规定主要处于严格监管的目的,不是一下子放开,限定风险,使股权激励的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是不是会降低股权激励的效果则比较难判断,这样的规定是渐进式的改进,也说明了我国对股权激励事前研究不够,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后再修修补补,是我国实践股权激励制度的一个中间过程。总之,股权激励对完善公司治理是有促进作用的,不能因为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就不去尝试,还是要勇于吃螃蟹,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财会学习》:《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准则――股份支付》规定,实行期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等待期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将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处理办法,对公司等待期内的经营成果产生影响,这是否会影响到报表使用者或投资者的决策?我们应如何准确理解?
崔学刚:当前国际上有关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归纳起来,主要有“费用观”与“利润分配观”等观点。费用观的主要观点是把股票期权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计入损益表;利润分配观则认为股票期权的实质是管理层对企业剩余价值的分享,应将其确认为利润分配。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引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费用观”的处理办法,明确了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属于薪酬费用,应当在企业的损益表中确认,而不是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列支。这个规定对于企业利润将产生影响,在股份支付准则没有前,企业不用在其损益表中列示费用,股票期权经济实质是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努力工作而给予的一项薪酬,员工因现在或将来为公司提供服务而获得股票期权,公司则因获得服务而支付给员工报酬,只不过这种报酬是以股票期权的方式,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出与激励对象薪酬的其他部分如工资奖金等无本质差别,会计上应该将其确认为费用。费用化的处理办法使财务报表更具信息含量,改进了财务报告的可信度,报表使用者或投资者通过财务报告的披露可以看到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利润增减的影响,以及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博弈关系,这样会更好地根据情况作出决策判断。
《财会学习》:“费用观”与“利润分配观”各有优缺点,我国新会计准则的确认办法还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崔学刚:国际经济一体化与我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的实施,使我国与国际经济交流日益频繁。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经济一体化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此,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协同,乃至等效是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基本原则。因此,包括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原则的选择,也是重点考虑了该因素。当然,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是符合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的,它能提供企业准确信息给报表使用者,这是我国新会计准则确认办法的直接依据。
《财会学习》:除会计准则以外,我国为了规范股权激励已出台了不少法规,相关的政策规定还有那些漏洞或问题亟待弥补?
崔学刚:首先要重新认识股权激励的本质功能与目的,股权激励是基于公司委托关系的一项长期机制,通过激励与约束机制限制和引导管理层,以达到减少成本、增加公司效益与长期激励等效应;其次,改进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从业绩软约束转变为业绩硬约束,可以将行权条件与公司股票市值挂钩,股价是反映公司经营绩效和投资价值的综合性指标,它离不开业绩,业绩又不是决定市值的唯一因素,这就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了业绩软约束条件下管理层人为盈余管理来谋求自身特殊利益的倾向;第三,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对股权激励中的利润操纵、市场操纵与利益输送等控制不力,监管不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尤其是对非上市国有公司的违法违规处罚不力,因此监管力度必须还要加强,政策法规做到具体细化;第四,我们还要认清股权激励方案决策本身的风险所在;第五,证监会审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关键点需要把握好,并且进一步加以规范,从严审批股权激励方案。
《财会学习》:我国对股权激励的下一步运用,还应该注意那些问题?
一、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理论分析
(一)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要素
目前,股票期权会计确认有多种观点,主要观点包括:
1.非会计对象观
持“非会计对象观”的学者以徐珊(2001)为代表。根据会计主体假设的要求,股票期权是企业所有者赠予企业管理者的一种权利,是管理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分享,而非管理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已经超越了会计系统处理对象的范畴,不适合在会计报表中确认,但应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对股票期权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2.或有事项观
曹玉珊(2001)是“或有事项观”的代表人。或有事项观认为由于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是剩余索取权,是人力资本参与分配企业的权益,不应视为企业的负债,但它也不符合现在会计模式下传统的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因此,为了把股票期权纳入会计报表,应增强所有者权益定义的独立性,突出所有者权益的剩余索取权的经济实质,并拓宽所有者权益的内涵,建立“或有权益”的概念,把股票期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益―“或有权益”加以列示。
3.资产观
耿建新等人(2008)认为,人力资本投资因其专用性的高低而有两种分类,即股权性人力资本与债权性人力资本。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可视为股权人力资本投资。实施股权激励时,按所授股权公允价值计量增加人力资本,行权日依据行权情况,将人力资本转为股本和股本溢价。在行权前所确认的人力资本是一种非流通股本,行权后则转变为可流通股本。
4.利润分配观
“利润分配观”的代表是谢德仁、刘文(2002),他们从企业利润出发,认为股票期权是对经理人作为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与财务资本提供者―股东共同分享企业剩余的具体体现。认为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实质在于企业现有股东为激励经理人而将一定价值的部分剩余索取权让渡给经理人,而非直接交换经理人的服务。由此提出了“利润分配观”,引入“非股东所有者”这一全新概念,并将股票期权反映在“拟新增资本准备”账户中。
5.费用观
王瑞华(2003)、方慧(2004)等持“费用观”。费用观认为股权激励是有价值的,其价值体现为激励对象提供的服务价值,其提供的服务表现为企业资源的耗用,符合费用的定义。
笔者支持费用观,主要理由如下:(1)股票期权是企业为获得激励对象提供的服务而付出的代价,是企业资源的耗用,符合费用的定义。(2)从本质上来看,股票期权是在“两权分离”情况下,企业为了激励经营者及员工为企业长期发展努力工作而给予的一项薪酬,根据配比原则,企业应当将这笔费用在员工服务期间逐期摊销。(3)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类似于企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股权证,但是激励对象并不支付权证费用,事实上是企业替激励对象承担了权证购买费用,因此相关费用应予确认。(4)会计的职责在于以中立的态度来披露交易,如果不确认股权激励的费用,会导致利润的虚增,财务报表的透明度也会降低;而且企业进行的交易和交易结果都没有被记录下来,经济责任就会变得不明确。
(二)股权激励会计确认时点
关于股权激励确认时点,主要在于授予日确认和行权日确认之争。
在授予日确认股权激励费用的观点认为,股票期权是企业接受员工服务所付出的对价,与股票期权相关的权益是员工通过向企业提供服务分期获得的,企业和员工应在授予日对股票期权计划的条款进行确认,企业按照相关性原则与配比原则将支付职工股票期权产生的费用在员工服务期间进行分摊。
在行权日确认股权激励费用的观点认为,在股票期权授予日,企业与管理层之间只是达成一种契约,此时企业没有获得现金,也没有支付股票,对企业来说因员工行权相关的利益流出只是一种或有负债,不能在表内确认相关的费用;同时,如果行权日行权价高于资本市场股票价格、员工离职或放弃行权等,都会导致该或有负债不能发生,所以根据稳健性原则,企业应当在员工行权时,才相应确认费用。
笔者认为,员工因股权激励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是从股票期权授予日开始,直至行权日才结束,包含了企业的多个会计期间,员工为企业创造的经济利益也是在整个服务期内的多个会计期间流入企业,企业只有将股票期权的费用在这些会计期间分摊才符合配比原则,因此,企业应在授予日确认期权费用,而不应在行权日一次性确认。
(三)股票期权价值计量
股票期权会计可选择的计量属性有四种:历史成本、最小价值、内在价值、公允价值。前两种计量属性并不常用,对股票期权的争议也主要集中在对内在价值和公允价值这两种计量属性的选择上。
1.历史成本
历史成本是资产在取得时的交换价格,股票期权的历史成本计量主要是针对股票回购获取期权行权股票的方式,历史成本计价基础是将企业对自身股票购买视为一项资产购买。企业股票回购及相关的转移业务不是一项资产的变动,而是属于企业自身权益的变动,不应在损益表中反映利得和损失。因此,历史成本不能真实反映股票期权形式下管理层所提供的服务或者接受劳务的价值。
2.最小价值
最小价值是指当前股票的价格减去行权价格至到期日预期股利的现值,与零比较取大者,即最小价值=股票现行价格-存续期预期股利现值-行权价现值。最小价值法是以股价波动为零为假设前提的,由于在现实的资本市场上,股价波动为零这一假设并不成立,所以最小价值法较不常用。但是,对于非公开上市的企业来说,由于其股票未公开上市,可以认为其股价波动性为零,对于这类企业来说,最小价值法或许是股票期权的一种最佳计量方法。
3.内在价值
内在价值是指在任意时点上权益性工具的市场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差额越大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越高;反之,其内在价值就越少。当企业股票的市场价格大于行权价格,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为股票的市场价格减去行权价格,行权产生的费用由企业在等待期内分摊;如果企业股票的市场价格小于行权价则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内在价值法的缺陷包括:(1)忽略了股票期权的时间价值,不能反映期权的真正价值。(2)在每一会计期末,企业必须根据企业股票的价格对期权费用进行调整,会计处理比较繁琐。(3)如果员工放弃行权,企业需要冲减已确认的费用,给企业提供了操纵利润的空间。
4.公允价值
一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对于股权激励,是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为职工设计的,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其公允价值必须采用股权定价模型来确定。
笔者认为,从股票期权的性质上来看,其价值包括内在价值与时间价值两部分,使用公允价值计量较为合适。但是,公允价值中包含了时间价值部分,这部分价值依赖于行权价与可行权日企业股票的价格,如果将此部分时间价值直接确认为费用,不符合会计信息可靠性和谨慎性原则,确认的费用也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而且,在我国现有市场条件下,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还不成熟,以此作为企业确认费用的基础,可靠性存在问题,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因此,现阶段使用内在价值法对股票期权的价值进行计量可能更合适。
(四)股票期权费用摊销
关于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目前大概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股票期权不应确认成本费用,因此也就不存在摊销的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股票期权费用应在期权有效期内平均分摊。这种分摊方法把整个期权有效期间作为受益期。第三种观点认为股票期权的受益期为从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期间,因此期权费用应在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期间进行摊销。
笔者认为,从期权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期间,既是员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期间,也是员工获得股权激励报酬的期间,期权费用在该期间摊销符合会计配比原则。因此,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
(五)不同准则会计处理比较
不同的会计准则对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美国财务会计准则SFA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CAS。三种准则对股票期权会计处理规定见表1。
从表1来看,我国会计准则关于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规定与IFRS趋同,事实上经过修订的SFAS关于股权支付的规定也与IFRS基本一致。在股权支付摊销方法上,我国会计准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实践来看,不同企业对股权支付费用的摊销采用不同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给财务报表的解读带来困难。同时,在会计披露上,我国规定过于简略,应当明确股权激励在表内与表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二、案例研究―天地科技股权激励计划
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业绩影响是不同的。由于历史成本法和最小价值法并不适合于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下面我们分别采用公允价值法和内在价值法对天地科技股权激励进行处理,比较两种方法的财务影响。
(一)天地科技股权激励的主要内容
2011年2月16日,天地科技公布了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包括:(1)授予激励对象563.73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天地科技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563.73万股天地科技股票。(2)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3.37元。(3)根据BS模型计算,每份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0.52元。(4)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5年,其中行权限制期2年,行权有效期3年。行权有效期第一年、第二年可行权的最高比例分别为1/3、1/3。在行权有效期内,每年未及时行权的股票期权将作废。(5)行权业绩条件为:①每一行权有效期的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不低于24%,且不低于同期对标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近两年净利润增长率的均值及75分位值的平均值;②每一行权有效期的上一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2%,且不低于同期对标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均值及75分位值;③在行权限制期内,各年度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均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上述三条行权条件均满足时,激励对象方可行权。
(二)公允价值法下会计处理
按照天地科技股票期权实施计划,在公允价值法下,天地科技本次期权激励需要确认的总费用为5930.44万元。假设:(1)天地科技期权授予日为2011年1月1日,(2)各期经营业绩能够达到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要求,(3)所有期权全部行权,那么,天地科技本次股票期权将分别在2013年初、2014年初和2015年初可行权。根据会计准则,股票期权行权等待期就是其受益期。天地科技激励对象2013年、2014年、2015年可行权数量分别为总量的1/3,每批可行权期权应分摊总费用的1/3,每批可行权期权费用应在等待期内分摊。天地科技行权业绩条件要求“每一行权有效期的上一年度……不低于……,且不低于……”,也就是每批可行权期权的受益期并不相同,在2013年初可行权的1/3的期权受益期为2年(2011年和2012年),在2014年初可行权的1/3期权受益期为3年(2011年到2013年),在2015年初行权的股期权受益期为4年(2011年到2014年)。采用平均分摊法对天地科技股票期权费用在受益期内的分配情况见表2。
(三)内在价值法下会计处理
在使用内在价值法进行会计计量时,由于在期权授予日,天地科技股票价格等于行权价格,按照内在价值法的特点,天地科技本次股权激励需要确认的费用为零,也就是说,在内在价值法下,天地科技本次股权激励由于在期权授予日股票价格等于期权行权价格,实施股权激励不会对天地科技2011年到2014年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天地科技只需要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作充分披露即可。
比较公允价值法下和内在价值法下的会计处理,可以清楚看到不同处理方式的不同影响。如果使用内在价值法对股票期权进行计量并确认相关费用,不会对天地科技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业绩造成负面的影响,而使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法对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处理,将对天地科技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业绩造成负面影响,四年共增加成本费用5930.44万元。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七条规定,“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根据规定,如果在可行权期,实际行权人数较预期减少,或者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能实现,激励对象不能行权,在会计上已经计提的相关费用与资本公积不能冲回,这将导致企业超提与股票期权相关的费用,会计计量准确性受到影响,不利于报表准确反映企业经营的实际状况。
三、关于我国股权支付会计准则缺陷分析及改进建议
(一)实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1.等待期费用分摊规定不明确
对于股票期权费用分摊,准则规定,“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数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但在实际会计处理过程中,企业并非严格按照可行权权益的最佳估计数对成本费用在等待期内分摊,企业可以在等待期内平均计入成本费用,也可以加速计入成本费用,还可以利用摊销年限进行盈余管理,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对股权激励的解读。
此外,准则规定,“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实务中,大部分企业股权激励有明确的业绩条件,但是估计业绩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的困难。
2.对行权可能性估计困难
在等待期内对成本费用的分摊,必须考虑行权可能性。从已有的案例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由于行权业绩条件不达标而取消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已多次出现。在实际会计处理过程中,大部分企业假设等待期满后,企业业绩可以达到行权条件,因此在费用分摊过程中基于会计计量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要求,必须对企业业绩是否能够达到要求有准确的概率计量,但是这种计量在现实中很难实现,或者在达到业绩要求的压力下,股票期权持有者可能会有盈余操纵的压力。
3.行权数量估计困难可能导致利润操纵
准则规定,企业应于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能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估计,并按照新估计的行权数量进行费用与资本公积的调整。事实上,对期权行权数量的估计十分困难,而且如果企业为了某种原因操纵利润时,必然会导致企业相关会计期间的利润失真。
4.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不足
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上的不确定性、变动性和集合性,因而形成的会计计量模式必然带来新的问题和实际应用上的困难。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达和完善程度,以及计价技术的开发和利用程度。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资本市场只可能是弱势有效,股票价格经常被人为操纵,而且运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六个参数都会影响到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在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估价技术还不成熟的条件下,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存在很大的问题,企业必须慎用。
(二)会计处理改进建议
1.对于行权可能性与行权数量,企业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尽可能做出合理的估计,由于没有指导性意见,企业可以操作的余地太大,建议企业会计准则就如何估计做出明确指导性规定。
2.对于股票期权费用的分摊,企业会计准则必须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操作,减少企业利润操纵的空间,增加会计报表的可理解性。
关键词:股权激励;创业板;核心要素分析
一、引言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长期激励工具,于20世纪90年代在欧美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但在我国,由于缺乏制度保障,上市公司难以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机制,以达到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发展的目的。2005年以后,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重大修改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实行方法》等政策的陆续出台,为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扫清障碍。2009年10月,创业板开板,自此,股权激励受到创业板企业的热捧,今年有22家新推激励计划,至今累计有45家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
二、创业板公司股权激励的概况
创业板主要服务于自主创新企业以及其他成长型创新企业,这类企业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主要特征是盈利基础不依赖于固定资产投入,而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比重较大。由于人才是创新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为了更好地吸引人才,创业板公司往往大量采用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被冠以“金手铐”的称号,作为公司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促进长期业绩增长的重要机制。然而,迄今为止,“金手铐”在创业板上效果差强人意。一方面,一些创业板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因为行权门槛低、激励方案覆盖范围广以及行权价格低,备受市场质疑;另一方面,在创业板开板初期,由于市场追捧导致企业有意识地将行权价设定于高位之上,但在如今行情低迷,市场回归理性,泡沫减小,使得行权价与当下的股价出现集体倒挂的现象。神州泰岳、中能电气、宁波GQY、双林股份4家公司10月21日的收盘价分别为25元、11.44元、14.82元和16.12元,而其行权价分别为60.31元、37.49元、28.88元、20元,股价远远低于行权价,受此影响,4家公司不得不宣布撤销股权激励计划。此外,看似华丽的股权激励计划没有遏制高管流失,深交所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10月,创业板高管辞职公告接近190份。由此可见,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设计需要更多智慧。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特点比较
本文以3家来自不同行业的公司为例——汉得信息、南都电源和华星创业,从激励的标的、授予数量和范围,有效期和行权安排,行权条件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核心要素入手,试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特点。
第一,激励标的以股权激励为主。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和股票增值权四种激励方式中,限制性股票需要企业支出回购股票的全部或绝大多数资金,股票增值权需支出差价的收益,而股票期权和业绩股票根本无需企业支出。选取的3家公司中,汉得信息授予限制性股票期权,华星创业和南都电源都授予股票期权。而根据wind资讯,提出股权激励的45家公司中,有38家选择股票期权,其余几家选择股票或股票和期权组合。
第二,授予股权范围较广。汉得信息授予股票数量为650.65万股,占汉得信息已发行股本总额的4.02%,共授予340人;华星创业向激励对象授予249万股股票期权,占目前总股本的2.08%,激励对象为84人;南都电源授予股票期权数量800万股,激励对象为212人,占目前总股本的3.23%,三者均包括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由此可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数额较多,激励范围较广,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发展。
第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大致为3年-5年。汉得信息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为3年,华星创业股票期权行权期为4年,而南都电源为54个月。这样的时间安排一是因为市场不确定性较大,时间太长,激励强度越小;二是追求短期利益的心理。但短期内可行权完毕,容易导致后续激励不足的问题。
第四,实现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较为单一。汉得信息和华星创业均以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为考核指标,南都电源则更简单,仅仅以净利润增长率为指标。
第五,行权价格的确定基本以股票市价为基础。汉得信息是以激励草案会议决议公告日前40个交易日均价与公告前20个交易日均价和公告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三者中的较高者确定;华星创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一是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是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而南都电源除上述两项外,再加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取三者中较高者。在行权前,如果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对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创业板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1、业绩评价指标过于片面,一是使激励对象过分注重短期财务成果,助长其短期投机行为,忽略企业长期价值的创造。如管理者可能会通过调整会计政策操纵财务数量,粉饰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从而优化财务指标;二是业绩评价不考虑系统风险的影响,但市场的剧烈波动将影响股权激励的效果。当金融危机出现,绝大多数业绩下滑,被激励者绩效被淹没;而经济繁荣时期,行权条件又会轻而易举地达到,达不到激励的目的。
2、上市公司容易操纵股价。受利益驱动,上市公司管理层可能为了谋取利益,违背股权激励的初衷,利用信息披露操纵公司股价,使公司股价配合行权节奏波动。此外,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按照其内含价值,在授权日起计入等待期的公司成本费用,准则中没有对激励成本在等待期内的分摊方式做出明确的界定,不同的成本分摊方式,可能成为高管等股权激励对象操纵利润的手段。上市公司利用期权费用的会计处理,随意调整会计报表的做法,不利于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
3、股权激励设计方案趋同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价格确定、业绩考核指标、行权安排等设计基本类似,没有考虑不同行业公司、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公司要达到的目标来设计个性化的股权激励方案。
(二)股权激励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制定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有效的股权计划是指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设计应该更严谨,考虑到股权激励方案执行的各个方面,如经济环境的影响,股价偏离股票价值时的处理方法等。二是完善股权激励的政策。为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真正做到规范,应及时推出更完善的政策,如股权激励企业会计实施细则、信息披露管理政策。三是平衡激励和福利之间的关系。股权激励的目的不是变相地“送红包”,而是在公司业绩提升的情况下,给予被激励者合理的激励收益,实现所有者和激励的共赢。股权激励行权条件的设置,即不能激励过度,使股权激励变成福利工具;也不能矫枉过正,使行权遥不可及,失去激励意义;既要考虑公司未来3年-5年时间内保持业绩的稳定增长,也要考虑公司的后续激励问题。
股权激励作为一项长期激励的有效手段,为使其有效实施,得到市场的认同,既能反映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价值取向,又能反映激励对象的内在诉求,还需要资本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宁小博.后金融危机时期的股票期权核心要素设计——基于金地集团股票期权计划的研究[J].财会月刊,2011(2).
2、马会起,干胜道,胡建平.基于经营者股权激励的盈余管理与股价操纵相关性研究-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会通讯,2010(6).
3、秦锂,朱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分析[J].财会通讯,2009(6).
关键词:股权激励;会计处理;费用观
一、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
综合目前的研究现状,关于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可分为两种主流观点:费用观与非费用观。
费用观的主要观点:股票期权应作为企业的运营成本计入利润表,视其为企业的一项费用。股票期权与员工的福利、工资、奖金与性质是完全相同的,是员工薪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员工正在或将要为企业做出的劳务进行补偿而发生的一项经济利益的让渡,据配比则估值,雇员对企业支付相应的劳务期内将此补偿成本的总额摊销计入利润表以确认资源消耗和取得的情况。国际会计准则股权激励会计处理费用化也以此为理论依据。在国内王瑞华、孙铮和方慧等学者持费用观的观点。尽管他们的理由大致与FASB (2002)相同,且在研究的角度各有不同,但是其本质上都是持“费用观”的观点。
而非费用观,由主要以利润分配观与非会计对象观为主:
利润分配观观点站在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指出股票期权实际是公司经营者对企业剩余价值的分享,确认为利润分配更为妥当。持“利润分配观”的谢德仁教授认为,股票期权是资本所有者与被授权人即企业的运营者以及员工等应该共同分享企业剩余价值这一观点的体现,在行权之前经营者成为企业的非股东所有者。以上为股票期权会计确认的“利润分配观”主要观点,再经由此衍生出企业的经营者是“非股东所有者”的概念。
非费用观的另一个主要观点是徐珊(2001)提出的“非会计对象观”。其观点主要可概括为:企业的经营者与资本的所有者间的利益分享关系可以体现为股票期权,它的性质并非是被授权人的劳动薪酬或补偿,事实上是被授权人和股东间的股权交易,而不应视为企业雇员的薪资,因为其与现存的所有会计要素的定义不相符,故在会计报表中确认是不适当的,但披露股票期权的相关信息应该有其正式的渠道,并为此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关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国际上相对更加偏向费用观,国际主流会计处理规范包括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修订)》即SFAS.123R。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中规定国内企业股权激励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准则的更改确立了我国企业会计股份支付业务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计量原则。
二、伊利股份的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式
伊利股份的股权激励方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之中所规定的会计处理,将权益的公允价值确认作费用计入利润表中使其利润表中净利润和管理费用出现大幅度变动。其利润率在2007年、2008年甚至呈负值,同时企业管理费用激增,增幅在2008年甚至达到上一年的一倍之多。这一系列变动加上新发行的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本在2007年与2008年分摊,直接导致伊利股份每股的收益减少,市盈率上升。这是伊利股份权益结构资产结构变化带来的必然结果。直接损害了V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导致市场呈观望态度,表明市场对于股权激励的怀疑态度。公司股本规模扩大导致的稀释程度和权益增加幅度将决定市净率是上升还是下降。且根据绝对估值方法,由于行权并没有使经营活动现金流发生变化所以伊利股份在行权后公司整体价值没有变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股权激励没有影响现金流和公司整体价值,根据其在2006至2008年的财报,如果剔除股权激励对当年利润的影响,公司于2007年的净利润相较于2006年并没有重大波动。这一现象说明,根据新规会计处理的费用化对伊利公司的营业业绩有显著的负面效应。
在伊利股份的股票期权的激励案例中,预亏公告中确认股权激励费用达5.54亿元,从而致使公司于2007年亏损严重。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费用化导致重新审视股权激励的成本问题,必定会影响上市公司对激励方式的甄选。会计准则的更改是伊利股份始料未及的,其中对股票期权更改为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方式,对伊利造成了重大影响,也直接释放出信息: 股票期权在会计上已经没有优势。也因此众多公司开始更改股权激励计划,诸如延长摊销期、减少股权激励份额等等,而准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也开始持观望态度。
三、结论
本文以伊利股份为例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研究了股权激励费用化会计处理的理论以及其试用情况。激励费用关于公司业绩的影响越大反应的程度也越大。相较于其他因费用化导致亏损的上市公司,市场的负向反应更加强烈。股权激励费用造成公司的亏损大小与市场的负向反应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诸如取消股权激励,换以其他方式。而没有取消股权激励的公司也在或多或少的限制股权激励方案,如将行权价格提高,或直接削减股权激励的数量。或几种方法兼而用之,期以降低股权激励的费用以及其对企业业绩带来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邓俊.对伊利股权激励方案的思考[J].时代经贸,2007(08)
[2]顾斌,周立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研究[J].会计研究,2007(02)
[3]吕长江,巩娜.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及其经济后果分析[J].会计研究,2009(05)
【关键词】股票期权;会计准则;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它是现代企业对职工采用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大量事实证明,股份支付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初,股票期权开始引入到我国,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我国部分企业目前实行的期权激励计划即属于股份支付范畴。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9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些法规的出台,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创造了条件。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开始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纳入会计规范。股份支付是会计领域公认的难题之一,在股权激励成本确认以及计量方面,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我国股份支付准则在核心要素方面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取得了一致,但是,就操作层面而言,我国股份支付准则的完善性与国际会计准则尚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需要对准则的条文予以细化,规范股权激励成本的计量方法,为完善企业激励机制提供会计支持。
一、我国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把股份支付分为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对因行权数量发生变化而对授予日估计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对任何原因引起的公允价值的变化都要进行调整,可行权日后公允价值的变动也需计入当期损益。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在核心内容上体现了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将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予以费用化,并且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对股权激励成本进行计量。
二、我国股份支付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1.股权激励成本计量方法不统一。我国股份支付准则规定,在不同支付方式下,应当采用不同基准日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股份支付的激励成本进行计量,即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行权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不同的结算方式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不仅有违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原则,影响报表阅读者对企业经营成果和价值的判断,而且还容易导致企业通过选用不同的结算方式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例如,企业可以在股权授予日故意低估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以较低的价值计入授予日的成本费用,使得企业轻易地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2.股权激励成本摊销方法不明确。我国股份支付准则规定,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将换取员工服务的股权激励成本确认为当期成本费用,即将股权激励成本摊入等待期内各年的成本费用。但是,我国股份支付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年限以及摊销方法,只是在《2008会计准则讲解》中,以示例题的方式展示了平均年限摊销法。由于没有禁止平均年限以外的股权激励成本摊销方法,也没有规定摊销时间,企业可以任意确定摊销年限,极易诱发管理层操纵企业业绩的动机。
3.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信息披露不充分。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其对价的特殊性是股份支付定义中最突出的特征,其金额高低取决于结算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但是,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这一关键信息的披露很不充分,只要求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存在一定的盈余管理空间。例如,我国股份支付准则规定,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其公允价值。多数情况下,市场价格提供了关于股份期权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是由于支付给员工的股票期权一般为不能上市交易,不存在活跃市场,往往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而估值涉及到期权定价模型的选择。股份支付准则虽然列举了股份期权公允价值的估值模型,但却没有对各种模型的使用条件进行限定和说明,使得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选择期权定价模型,任意确定模型的参数假设(股份的预计波动率、股份的预计股利、期权期限内的无风险利率等),造成不同企业之间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口径不一致。另外,由于多数企业对于与此有关的信息披露的简单而粗略,使得报表使用者很难判断其确认期权成本的正确性。这一些无疑为企业提供了利用公允价值工具调节利润的机会。
三、完善我国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建议
2004年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准则将股票期权确认为企业的报酬费用,规定必须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准则还要求详细披露所运用的期权定价模型和各参数(包括加权平均股价、行权价、预计波动、期权的期限等)。随着股份支付的费用化和国际会计准则的日益规范,企业通过股份支付增加公司利润的机会越来越少,国际上不少著名的大公司开始放弃股权激励,寻找其他薪酬激励方法。
1.统一股份支付准则的计量方法。无论采用权益结算,还是现金结算,在财务报表上反映的结果应该是一致的。员工股票期权是一种特殊的期权,它以等待期内员工提供的服务来认购,员工通过改变服务的质量影响股价,进而通过股价的变动影响股票期权的价值。因此,无论采用权益结算,还是现金结算,均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及等待期结束日对员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重估,并以该日重估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数为基础,将当期取得的员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
2.明确规范股份期权激励成本的摊销方法。如上所述,股权激励要予以费用化,而且要进入等待期各期成本费用。因此,如何将股权激励成本摊销为各等待期费用,是股份支付准则在应用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之一。由于我国准则对股份期权激励成本的摊销方法未以明确,导致不少企业缩短等待期,并将股权激励成本一次性地计入薪酬成本费用,以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或者任意选择摊销方法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为此,股份支付准则,应对股权激励成本摊销作出明文规定,最好是要求将股权激励成本按照等待期年限平均摊入等待期各年成本,以保证成本和利润信息的可比性,更好地发挥股份支付的长期激励作用。
3.详细披露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公允价值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价格是关于股份期权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是我国的证券市场并不发达,实证研究的结果也表明了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尚为弱式市场甚至无效市场,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较大的困难,即使在发达的资本市场国家,公允价值的确定也不是轻而易举的。对此,国际股份支付准则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规定比较详细和全面。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我国股份支付准则也应当要求企业详细披露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模型,包括模型涉及的参数范围、各参数的确定依据、计算方法等,保证公允价值信息的可比性,堵塞企业操纵利润的漏洞。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会[2006]3号).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