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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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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

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范文第1篇

为了做好**市20**年度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教育工作者致力于教育科学研究的人士,均可按有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申报**市20**年度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原则上应体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所规定的重点研究领域和选题内容,申报人可从中自行拟定题目,也可结合当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热点与难点问题确定题目。

三、**市20**年度教育科学研究项目设重点项目、市级项目、规划项目。重点项目同时确立为**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学专项课题。

四、申报工作具体要求为:

1.申报人原则上应有主持过相应研究项目的基础,当年只能申报1项,并且申报人已承担除重点项目外的**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总数尚未超过两项。

2.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根据《**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各科研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选题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课题组的研究力量和必备条件,确保申报质量。

3.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对项目遴选的基础上根据申报限额,集中报送。

4.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单位申报人的项目申请书由所属单位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报各区县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5.各高校研究人员的项目申请书报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由学校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6.**市教育委员会各处室、直属单位、各研究机构、其他有关单位申报人的项目申请书由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集中报**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7.项目申报人要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并承诺无知识产权争议。凡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3年申报资格。已获准立项,即作撤项处理,并通报批评。

8.申报人需交申请书一式二份,活页一式五份,科研管理部门在送交纸质材料的同时,通过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9.**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直接送交的项目申请书。

10.各高校、各区县受理申报工作自文件下发之日开始。各单位向**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集中报送申请书的日期为20**年**月**日至**月**日期间的工作日。

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增强财政支出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促进财政支出项目按预定目标有效实施,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州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州级预算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纳入州级预算编制范围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绩效目标是州级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及效果。

第四条 州财政局审核确认及批复的绩效目标应用:

(一)审核确认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作为申报部门预算的前置条件以及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批复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作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由州财政局统一组织,州财政局、主管预算部门及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第六条 州财政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州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绩效目标申报工作,审核和批复绩效目标等。

对于预算金额较大、专业技术性较强、社会影响面较广的项目支出,州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包括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论证、审核,确保绩效目标合理、科学。

第七条 主管预算部门作为本部门(单位)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单位)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包括填报本级及所属单位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按规定及时报送本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指导、汇总、审核、批复所属项目单位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等。

第八条 项目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工作。包括填制绩效目标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退回不符合要求的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并重新申报;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使用资金及开展绩效自评等。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绩效目标申报范围。州级部门(单位)拟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下同)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安排财政性资金的跨年度支出项目,以及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下的重要项目支出,必须申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十条绩效目标申报主体。编制部门预算并申请财政项目支出的州级部门(单位)为绩效目标申报主体。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申报规范。

(一)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等;

2、项目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3、衡量项目支出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评价专业指标。

(二)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合法合规。绩效目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相关规定;

2、密切相关。绩效目标要符合部门职能,体现本部门、本行业事业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实施内容,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3、细化清晰。绩效目标要内容明确、细化清晰。要有明确的绩效总目标和阶段性(年度)绩效目标,阶段性(当年)绩效目标必须根据项目的特性和具体实施内容,分年度、分阶段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形成具体可衡量的目标任务;要结合项目特点设定相关的评价专业指标,客观反映项目绩效水平和目标实现程度。

4、合理可行。绩效目标要经过充分论证和相关依据进行测算,符合客观实际,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规范。州财政局和主管预算部门严格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审核,主要包括:

(一)财政支出是否申报绩效目标(包括绩效总目标和当年阶段目标)。

(二)申报的财政支出绩效目标是否符合本规程第十一条绩效目标申报规范要求。

(三)《州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后)填列内容是否规范、完整。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申报材料。

(一)报送本部门单位绩效目标申报材料的正式文件。

(二)目标申报表(纸质表格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请的依据、可行性和必要性。

2、项目资金来源及支出明细预算情况。

3、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及实施进度计划。

4、项目资金使用预期目标及效益。

5、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相关绩效指标(包括上年度实际水平及资金申请年度的预期水平)。

6、确保绩效目标实现的资源。

7、以前年度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8、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州财政局审核意见。

(三)其他与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申报时间。州级预算部门(单位)拟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必须在上报“一上”部门预算时,按本规程的规定申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超过规定时间不申报绩效目标的,不能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章 基本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主要包括绩效目标报送、审核、反馈及确认、批复、调整报备等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报送。

(一)主管预算部门每年度上报“一上”部门预算时,按照要求确定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编制范围。

(二)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本规程第十一条绩效目标申报规范要求,申报项目支出中所有子项目的绩效目标,填报目标申报表。

(三)主管部门按项目汇总本级及所属各子项目的绩效目标,填报目标申报表,并将该项目各子项目的目标申报表附后。

(四)主管部门按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绩效目标审核规范要求,认真审核本级及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在目标申报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中出具“绩效目标符合申报要求,建议安排资金”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主管部门将本规程第十三条规定的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在每年度上报“一上”部门预算时报送州财政局。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审核。州财政局按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绩效目标审核规范要求审核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形成初审意见。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反馈及确认。

(一)州财政局在每年度部门预算“一下”时,将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如下审核意见反馈给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收到州财政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反馈意见后,对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支出,由预算部门修改后,于1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州财政局审核。

(三)州财政局在收到重新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主管部门。

(四)主管部门在报送“二上”部门预算时将调整后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重新报送州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批复。

(一)州财政局在部门预算“二下”时,将审核确认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批复给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将州财政局批复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批复给所属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调整和备案。

(一)经州财政局批复绩效目标后,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特殊原因需修改调整原绩效目标的,必须将修改调整后的绩效目标报州财政局审核备案。

(二)各部门单位自行调整的未经州财政局审核备案的绩效目标,不能作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以及绩效评价和绩效奖惩的依据。

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范文第3篇

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1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148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情况,现将*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

*年度*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年9月1日至9月12日(星期六、星期天除

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年度*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地点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我省*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按照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58号)执行。

(一)适应范围。

我省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中央驻粤单位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高级审计师考试条件。

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三)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审计工作取得相关业绩,或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3年,达到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四)外语条件。

1.必须按照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无有效期限制):

(1)*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含*年*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或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

(2)1956年至1960年出生的,职称外语成绩仅供参考。

(3)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年(含)以前出生的或*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3)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现不从事外语专业技术工作的;

(4)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5)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连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6)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考试,取得BFT(A)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7)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

3.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改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单,按原相关政策申报评审。有效期已过的,应按现行政区划报考相应档次的职称外语考试。

(五)计算机能力条件。

1.除符合条件可免考的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成绩。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取得博士学位;

(2)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

(3)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5)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

(6)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六)年度考核条件。

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证明。

(七)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八)审计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九)审计业务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十)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十一)本《通知》相关概念的解释。

1.“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2.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年8月31日。由此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三、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申报人必须认真对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条件,实事求是地组织好个人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核,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

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年启用的格式以及本文附件表格,材料规格以表格上的要求为准,请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上省人事厅和省审计厅的网站下载表格,使用旧表格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报评审材料的名称及份数。

1.基础材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1式20份,其中1份为原件。

(3)学历或学位证、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

(4)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1份。

(5)符合条件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原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6)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7)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行政机关无聘任的,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

(8)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验证。

(9)本人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3000字以内)。

(10)《*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

(11)《*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

(12)近期免冠正面大一寸相片1张(贴在表格《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13)《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格式见附1)。

(14)《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一份(格式见附件2)。

2.审计工作经历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说明本人主要审计工作经历的材料,即有关审计通知书或审计报告底稿等复印件1份。

3.审计业绩成果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审计业务成果,即有关审计报告、获奖证书或文件;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用的依据材料;承办的专案审计工作被司法、纪检部门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文字材料;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

4.论文、著作材料:

包括:论文、著作、教材等材料的复印件1份(包括:封面,有刊号页,目录,论文、著作或教材全文),需提供原件验证。不受理用稿通知。

(二)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装订要求。

1.不需装订的材料:

《*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原件1份及复印件19份、《*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1份、《贴资格证相片页》、所有提供查验的原件。将上述材料装入1个材料袋,并将相应的《*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格式见附件3)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2.需装订的材料及要求:

除上述不需装订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需统一用A4纸的规格制作,编好页码,按目录顺序装订成一册。装订材料包括封面、目录(格式见附件4)及申报材料。其中申报材料须按附件4目录的顺序,分为基础材料、审计工作经历材料、业绩成果材料、论文论著材料四类,每类用分类纸分隔(格式见附件5)。装订成册后的材料装入材料袋,并将《*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三)其他要求。

1.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2.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3.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设立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4.单位应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审核鉴别,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实填写《*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5.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对没有署名,确系个人所拟定的业绩成果材料(如审计报告等),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认定证明。对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等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6.《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填表说明(格式见附件6):

(1)“何时毕业于何院校何专业”,应填写获得最高学历或学位的时间、院校及专业。

(2)“现受聘何专业技术职务”,按现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填写,行政单位不实行聘用制,不需填写。

(3)“主要专业工作经历”填写:×年×月—×年×月在×

×单位任何工作。

(4)“任现职期间承担过何专业技术任务、完成情况及获奖情况”,填写任现职期间的审计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

(四)凡是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省高评委办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

4.未按要求整理装订申报材料的。

5.申报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高级审计师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加具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如实填报《*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或申报人将材料报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

(四)由申报人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加盖骑缝章,将申报评审材料集中报送省高评委办公室(亦可由上述部门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报送)。

(五)省高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交省高评委会评审。

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范文第4篇

一、考核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由省中医药局负责组织本次考核认定工作,省卫生厅有关处室给予支持与协助。

二、申报及考核认定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年12月31日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不含中西医结合)。

有效行医资格,是指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时国家政策颁发的有效行医资格证件。

(一)下列情况为有效行医资格

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已获得有效行医资格,此后换发过新行医证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新证照是依照*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有效行医资格换发的;

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已获得有效行医资格,《执业医师法》实施后未通过医师资格认定,后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改认为乡村医生的;

3、原有效证件遗失或损毁,但能够提交原发证机关根据原始审批资料(如:已归档的认定文件、审批表等)出具的书面证明。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此次医师资格认定范围

1、*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行医资格属于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资格的;

2、有效行医资格,为中医之外其它专业的;

3、不能提供文件规定有效行医资格证据的。

(三)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3份;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3、申请人身份证明(审核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式3份);

4、*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

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件(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四)申报级别

此次医师资格认定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个级别,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志愿和实际能力,选择一个级别申报,并参加相应级别的考核。不能同时申报两个级别。

(五)申报程序

1、报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向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地县级卫生局提交申请材料,不得跨县(市、区)申报;因区划调整,现不在原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地县(市、区)的,按区划调整前管辖范围申请;原县(市、区)因区划被撤销的,按区划调整后所在县(市、区)申报。

2、资格审查: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局负责受理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审查,应指定专人办理,明确职责,局长为第一责任人。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报各市卫生局;

3、复核及准考:各市卫生局负责对县审查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复核。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报送省中医药局,省中医药局复核确认后,发放准考证,进入考核程序。

三、考核和认定

(一)考核的内容和办法参照*年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属于中医内容的部分)和实施方案。

(二)在各地市开设考场,由各地市卫生局组织考核。

(三)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中医药局、省卫生厅按照国

家规定认定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及部署阶段

*年1月1日-1月31日,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43号)文件,召开专题会议,传达文件精神,部署相关工作。

*年2月1日-2月29日,市、县区级卫生局负责辖区的宣传和通知,使相关人员知晓此次医师资格认定申报程序和相关政策。

(二)报名审查阶段

1、*年3月1日-3月20日。由县级卫生局组织实施报名工作。要求申请者按文件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县级卫生局审查申请者相关材料,对审查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于3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地市级卫生局。

2、*年3月20日-3月30日,地市级卫生局负责对县审查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复核,对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并整理、汇总报名信息,于3月30日前报送省中医药局。

3、08年4月1日-4月10日,省中医药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地市卫生局。

(三)公示阶段

*年4月10日-4月25日各地卫生局对资格审核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4月30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名单报省中医药局。

(四)考官培训

*年4月12日,集中组织考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规范考试流程,统一考试评分准则。

(五)专家命题、试卷印刷与分发

*年4月20日-5月17日

(六)考核时间

1、*年5月24日-5月25日全省统一考核。

2、*年5月27日全省各考点统一将评分册及汇总表送省中医药局。

(七)医师资格认定

*年6月30日前,根据考核结果做好认定工作,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六、收费办法

收费办法另行通知。

七、处罚及责任追究

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范文第5篇

一、鉴定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报条件

1、凡其子女患有明显伤残或严重疾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生育第二胎(包括农民或城镇居民)的均应申请上报市计生委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

2、女方年龄满23周岁零3个月,第一个小孩满2周岁零3个月,即可提出病残儿鉴定申请;

3、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第一个小孩满1周岁零3个月,也可提出病残儿鉴定申请。

(二)报市计生委科技科审批材料目录

1、当事人申请表、专干情况调查、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

2、户口簿、夫妻身份证复印件;

3、有关病史资料;

4、乡(镇)、街道计生办核实申报材料、社会和家系调查情况及审批意见;

5、近期孕检证明;

6、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审批表、县计生委审批意见。

(三)申报、审批程序及各程序具体要求

1、女方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①填写《九江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要求项目填齐、实事求是,字迹工整;

②户口簿、夫妻身份证复印件;

③近期母子二寸合影照片一张;

④提交近两年有关疾病的治疗情况资料;

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原件和复印件。门诊病历和检查诊断报告单提供原件,住院病历(包括医疗费用发票)提供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部门公章;特殊情况下,在校学生要求提供保险公司理赔票据。

⑤近期孕检证明。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

①村专干上门调查,找有关人员谈话,审核申请人身份与病残儿的关系、年龄、婚育史等。如实记录,并签名;

②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书面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

3、乡(镇)、街道计生办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

①核对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②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在校学生了解在校患病情况,调查者签名;

③计生办提出审核意见,主任签名、盖公章。

4、县计生委审核、上报。

①县计生委对所报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性进行核查及必要的家族史调查,不符合要求的给予驳回;

②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初步鉴定,作出初步诊断;

③签署审核意见,分管领导签名,加盖公章,报市计生委科技科。

5、市计生委科技科组织医学鉴定。

①审核上报材料是否完备;

②按申请鉴定对象的数量和病种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安排好鉴定时间、地点;

③专家组作出鉴定结论,提交市计生委办公会议审批,并及时通知各县计生委;

④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档案材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按年度分类归档永久存放。

6、鉴定专家组负责对病残儿进行医学鉴定。

①设立根据病源分类专家鉴定组,每个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鉴定组设组长1名;

②鉴定之前,将病历材料分送专家审阅;

③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补充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的提出处理意见;

④各专业病种采取两人主检,集体讨论、当场结论、各鉴定组全体成员签名;

⑤鉴定专家组成员只在本次鉴定期间履行职责,对最终鉴定结果实行专家终身负责制。

二、其它有关事宜

1、市计生委每年组织一次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各县(市、区)计生委在6月底以前将准备好的鉴定材料,报送市计生委科技科。

2、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及其它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

3、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计生委申报省级鉴定。

4、科技科邀请本市人大、政协、卫生局、监察局等单位有关人员对鉴定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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