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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客运合同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范文第1篇

船票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船名、航次;

(三)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

(四)舱室等级、票价;

(五)乘船日期、开船时间;

(六)上船地点(码头)。

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船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期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它设施内的时间。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

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行李运单,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即时清结费用,填制行李运单后合同即成立。

行李运单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船名、航次、船票号码;

(三)旅客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四)行李名称;

(五)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六)包装;

(七)标签号码;

(八)起运港、到达港、换装港;

(九)运费、装卸费;

(十)特约事项。

旅客的托运行李的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时起至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交还旅客时止。

承运人为履行运输合同,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泊位、候船、驳运、仓储设施,托运行李作业、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务及其他工作等,应由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

作业合同的基本形式为中、长期(季、年)和航次合同。

作业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名称;

(二)码头、仓库、候船室、驳运船舶名称;

(三)托运行李作业,包括行李保管、装卸、搬运;

(四)候船服务,包括:问询、寄存、船期、运行时刻公告,票价表,茶水,卫生间;

(五)旅客上下船服务;

(六)特约事项。

客运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合同;生效要件

城市交通建设者必须依据科学发展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合同生效要件进行详细的论证的分析,及时有效的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快速发展。

一、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合同的理解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可以知道运输合同指的是承运人根据旅客的要求将其本人或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并且旅客、收货人或者托运人支付给承运人一定报酬的合同。虽然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合同是运输合同的一种,但是与一般的运输合同相比,又存在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中交通工具的特殊性和承运人主体资格的特殊性,原因有如下几点:其一,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是发生在城市之中,主要为城市的居民提供服务;其二,承运人只能根据规定的站点、线路和运营时间提供运输服务;其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作为一种公益,应该有相应的政府进行提供,但是地方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这种特许经营具备一定的性质,第一,这种特许是政府规制工具,这是政府对自身拥有的权利进行出让的行为,同时政府对这种特许实施严格的监管,公共交通运输票价和企业履行合同协议的情形成为政府规制的重要内容;第二,这只是一种经营权,因为政府有义务为公民提供特殊义务,政府不能利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将自身的义务转移给企业,企业只是通过特许经营获得经营权,因此政府对因严格监管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提供财政补贴。可见,正是由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特殊性,可以将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合同定义为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承运人根据规定的线路、运营时间和站点将乘客从城市的某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并且乘客只需支付一定的票款即可。

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合同生效要件分析

1、对合同生效概念的理解

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可见合同生效是指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同时,我们可以发现合同的本身并不是法律,只是签订合同双方达成的共识。因此,为了使合同生效就必须让合同满足一定的要件,使当事人预料到到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让合同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合同的生效可以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比如一旦合同一方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有权根据合同规定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合同生效要件的理解

所谓的合同生效要件是指为了让签订的合同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就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比如《合同法》中强调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有效的条件是“依法成立”,不仅要求有效合同已经成立,还要求合同中包括的主体和内容都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虽然我国的《合同法》并未对有效合同的要件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通过从逻辑上分析可以了解到,合同生效的要件往往就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另外,由于《民法通则》中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做出的规定在《合同法》中是同样成立的,加之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有效合同,所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合同生效要件进行分析:

其一,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合同中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中的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只有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当事人才有权签订合同。因此,在签订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合同时,无论是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法人还是组织,都应该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这样其签订的合同才会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但却是合同有效的条件。

其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合同表达的意思必须是真实的,这是合同生效必不可少的重要要件。因此合同所表达的内容是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一种反映,只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要想让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产生约束力,就必须要求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即要求当时人表达的意思要真实。因此,在签订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合同时,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表达的意思没有与外部的表示形成统一时,则表达的意思是不真实的,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城市公共交通中,一般来说合同内容是确定的,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旅客进行公布的,合同内容是受到政府监管的,当旅客实施购票行为时,视同旅客同意合同内容,即一旦完成购票行为,代表着承运人与旅客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其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合同不能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能违背其社会公益性质。这是因为只有当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合同的当事人表达的意思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之后,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这里所说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合同不能违法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下合同的各项条款都是成立的,一旦签订的合同内容是违法的,则合同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如果合同中部分条款内容属于违法的,在确定违法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内容后,可以确定违法的条款是不具备效力的。另外,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存在的不足,还可以促进社会公共道德的建立。

在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中,合同生效时间存在不同的情况。一般认为,城市公共交通客票一经售出,旅客支付票价,则客运合同同时成立。但在不同的城市公共交通中,存在着差异。在轨道交通和公路客运中,设置了固定的售票地点,旅客前往售票地点购买客票,视同对承运人的要约作出承诺,应视为客运合同成立。但是轨道交通和公路客运是定时发班的,只有当旅客踏上承运人提供的交通工具,才是客运合同的履约期间。从旅客购票到踏上承运人提供的交通工具这段时间,只是承运人提供场所给旅客等待客运合同履行的期间,在这段时间发生的旅客人身损害事故,承运人需承担的是经营性场所经营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并非客运合同的安全运送责任。与轨道交通和公路客运不同的是,公交(指公共汽电车)客运并不设置固定的售票地点,国内大部分城市公交已实行公交车无人售票,由旅客在踏上公交车后自行投币购票。由于旅客踏上车,并不必然购票乘坐,因此笔者认为,公交客运合同应自旅客投币购票时成立,而从旅客脚踏上车到投币购票这段时间内,如发生旅客人身损害事故,公交承运人应承担的是先合同责任。

结 语

在如今城市化飞速发展的今天,伴随着城镇人口的大范围转移,城市涌入大量的农村人口,给城市的交通运输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作为城市生活的主要交通工具,与城市居民的生活联系日益密切,越来越被人民群众认可和依赖,为此要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健康发展,研究者必须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合同的生效条件的研究。

【参考文献】

[1]陆建山.城市公交车客运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7.

客运合同范文第3篇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自己的蒙BT5381客运桑塔纳出租车夜间包给乙方,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承包期一年)

二、风险抵押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乙方愿将自建房作为承包抵押于甲方。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为每天捌拾元整,灯泡由乙方负责,每月支付100元加机油钱,交车时间:晚7:00---早7:00

四、乙方接车后由于个人操作不当,检查不到位造成的维修费用及误工费有乙方全部承担,车辆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人员伤亡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赔偿,车辆如发生事故维修剩余的款,作为车辆损失折旧费。

五、乙方在接车后车辆如发生丢失、被抢、火灾等均由乙方负责赔偿,按甲方车辆年限,车型或当时的市场价格赔偿,租金照付至合同期满,乙方如造成甲方车辆损失,交通事故无赔偿能力,甲方有权将风险抵押金和所抵押的房屋做为赔偿。

六、乙方必须持上岗证方可开车,不得转包别人,如转包给其他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甲乙双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变更,违约,如租赁期内乙方不想继续承包,风险抵押金按70%退还乙方。合同期满后,暂扣伍仟元抵押金是否有违章,三个月后无违章,押金退还。

八、乙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乙方负责一切修理费用,并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全天300元误工费。

九、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此合同一式两份。签字生效。

甲方:

客运合同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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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客运枢纽;换乘系统;交通方式

1换乘系统设施构成

换乘就是乘客通过客运枢纽提供的交通换乘设施,为了达到出行目的,进行交通方式之间的转换。换乘功能也是综合客运枢纽的主要功能,综合客运枢纽换乘系统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1.1基础设施建设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客运换乘枢纽的设计,不能边设计,边实施。在进行客运换乘枢纽设计时,要注重人性化思想,需要综合规划与设计交通枢纽的等候空间、转换空间等基础设施,更要考虑到旅客的可识别性、安全性和方便性等因素,务必使得旅客能够安全、方便、舒适的进行换乘作业,全方位满足旅客的个性换乘需求。

1.2运能组织与衔接

在运能组织与衔接方面,主要是指不同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运能组织与衔接配合,这一点对交通枢纽的换乘工作尤为重要。首先要考虑时间因素,需要统一调度交通枢纽中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行时间,尤其是相互换乘的交通方式的运行时间要适应,不能过急,旅客容易赶不上车,也不能过慢,造成旅客滞留时间长。另外,还要考虑运能的匹配问题,运能低的交通方式,应该提高发车密度,从而能快速疏散运能高的交通工具所带来的客流。

1.3信息服务

在信息服务方面,高效率的信息服务能够帮助旅客及时、准确的进行换乘。因此,建设高效的换乘信息服务系统与交通枢纽的换乘运转有着直接联系。高效的换乘信息服务系统应当能及时准确地采集、分析、传输各种数据,使得不同文化层次的旅客都能及时了解各种换乘信息,包括为旅客提供相对合理的行车路线方案和选择最佳的交通工具组合方式等,最终达到方便不同文化层次的旅客换乘的目标。

2换乘系统特性

前文已经叙述,在设计基础设施时,要综合考虑旅客换乘的安全性与舒适性。旅客在客运枢纽换乘过程中,如果过分拥挤,容易失去了安全感和舒适性,这样容易造成旅客的情绪烦躁、旅途疲劳等情况,给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带来一些不良影响。城市综合客运枢纽是包含的因素非常多,各个因素之间互相影响,多种交通方式并存。要打造品牌较好,口碑较好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就要对综合客运枢纽的换乘系统特性进行分析,主要考虑这几个方面:

2.1各要素间协调性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中每个子体系的变化都会影响整体的发展,因此,协调发展每个子体系,使得各个要素之间大体平衡,尽量去除矛盾的因素,以谋求系统整体输出最大化。

2.2目标与功能的一致性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最基本的要求应该就是目标与功能的一致性。多种交通方式同时存在于城市综合客运枢纽中,每一种交通方式都具备自身的特点和各自的分工,同时,作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整体还具备很强的系统性,应当具备系统整体功能。并且系统目标具有较强的普及性,同时又会兼具一些个别性以保障个性化服务。因此,为了保障目标与功能的一致性,我们应当注重换乘过程的连续性,并综合考虑综合客运枢纽中每一种交通方式的目标与功能,尤其应当综合考虑目标与功能之间的联系,以保证整体的目标与功能一致。

2.3外部联系性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能够影响整个城市的经济发展。因为强大的交通运输体系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固的后勤保障,同时,经济发展又能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这是一个良性循环关系。作为城市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因素,城市综合客运枢纽不仅连接市内交通,更重要的还是与外部交通运输做好联系,使其发展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中心,促进整个区域的经济发展。

2.4复杂性

交通运输方式的子系统构成了整个城市综合客运枢纽换乘系统,但每一种交通运输方式的运行设备和自身的构成都很复杂,要想顺利换乘,就必须统一调度各个子系统。对所有参与其中的交通方式、设施设备、线路规划等都应该统筹安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换乘规则等等,协调好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对接,使得整个系统运行效率提高,旅客能安全方便的完成换乘作业。

2.5自适应性和自组织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虚拟经济时代的到来,整个城市客运交通运输网络所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综合客运枢纽的目标和功能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不能还是止步于传统经济发展的模式。例如,某种交通方式的客流负担较大,综合客运枢纽就需要自我适应,并且自我组织调整,以保障系统整体过渡到稳定状态。

2.6技术差异性和发展不平衡性

各种交通方式的功能不同、特点不同、科学分工也不同,因此,在技术发展水平和人员操作水平的要求也大不一样,这就会产生城市综合客运枢纽中的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技术差异性。此外,由于技术差异性和政府对不同交通方式的投入不同,各种交通方式的发展不平衡性就体现出来了。

3结论

从城市综合客运枢纽换乘系统的构成和对换乘系统的特性分析来看,整个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的组成成分复杂,目标和功能明确,环境适应性较强。要想使得旅客安全方便的完成换乘,还得从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的规划与设计入手,充分利用交通工程学系统分析的理论和方法,利用数据处理技术,充分考虑各种交通方式的功能和技术特点,协调好各个子系统,使得城市综合客运枢纽整体最优化。

作者:章良 单位: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