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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首先要回答“谁拥有”和“谁管理”的问题: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国家、经营管理权归农村集体、经营使用权归农民个人。国家通过国土资源部实行全国农村土地的统一规划和调控,制定相应的农地转让、流转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权,由乡镇统筹协调乡镇、村、组三级关系;具体的经营使用权归农民个人。针对补偿标准不一、农民获得土地收益比例过低的问题,国家应建立农地收益分配制度,统一规定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以保证农民应有的土地收益权利;同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国家、集体土地收益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有资产安全。同时,中央政府须用国家土地收益专款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缩小农民土地收益差距,并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化解矛盾。
2. 农村土地收益矛盾的政策关注重点应放在西部
由于西部地区农用地面积占西部总面积的65.2%,占全国面积的45.8%,因而城镇化进程中西部将成为农地征用的重要拓展地区;西部地区同时又是资源富集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需求的增长,不仅水资源、矿产资源、能源资源开发等占用农地问题突出,而且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杰认为,农村土地收益矛盾的焦点在西部,农村土地收益矛盾的政策关注重点也应当放在西部地区。
关键词:农民;平等权;农村;土地制度
1.农民平等权的理论概述
1.1农民平等权的概念
农民平等权是指作为中国社会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同等地享有或应该享有与其他会成员无差别的权利或公平的利益,以及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农民平等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具有三代人权的属性,是一种建立在形式平等基础之上的实际平等要求。
1.2农民平等权的特征
首先,农民平等权主体平等。农民作为公民,不论其出身、社会地位、政治地位与市民有何不同,都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次,农民与市民享有相同内容的权利。农民平等权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等公民权利的各个方面,凡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农民都平等地享有。此外,农民也应当平等地履行义务。
2.农民平等权保障的现状
2.1农民未享有与市民完全平等的政治权利
在我国,人大代表的组织结构和差别待遇的状况比较严峻。对于城市工人阶级,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来维护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而国家却没有相应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民权益,农会制度的缺失使得农民没有统一的群众组织来保障其合法权益。
2.2农民未享有与市民同等的经济权利
首先,经济资源政策不平等,由于我国历史发展的特殊性,我国长期坚持的工业优先发展,农业支持工业政策,所以,经济政策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倾斜性。这样的发展政策加大了城乡发展差距,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鸿沟。而在社会保障方面,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完善,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有待完善。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的扶持程度,保证城乡居民享有同等的经济权利。
2.3农民未享有与市民同等的发展条件
在教育资源配置上,国家教育经费大部分用于城市。农民工子女很难接收到与市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条件。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上学问题,是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平的突出表现。在医疗保障方面,城乡的医疗保障差异较大,城市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较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较低。在就业机会方面,城市居民有失业保障,而农民却无法享受到这一保障。
3.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的缺陷及其对农民平等权益的影响
3.1农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晰
我国农村土地是归农村居民集体所有,而集体所有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无法落实到具体的主体上,导致农村集体土地的决策权不明晰。在集体产权主体虚设,没有人格化的产权所有者的情况下,模糊的农地产权关系使农民土地的基本权益无法得以保障。
3.2农民土地使用权缺失
家庭承包责任制虽然明确了土体的使用主体,但是由于土地使用过程中受到行政干预的影响,农民无法完全自主决定土地的用途。农民种地不管挣不挣钱,都无权对承包土地的经营项目自主选择,更不能变更土地用途。
3.3农民土地处分权不完整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所以农民对土地的处分权非常有限。我国立法对农地所有权有严格限制,农地所有权代行主体对集体土地只负责经营、管理、没有处分权。
3.4农民土地收益权受损
在国家征用、征收土地过程中,农民无权决定是否被征用和征地补偿标准,征用、征收土地补偿价格完全由政府确定。由于大量未征先用违法用地的存在,加上国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又很低,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受到了严重侵害。
3.5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机制不健全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中有不少限制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知情权、参与权和决定权的规定条款,而对有关土地征用过程中侵犯农民利益行为的救济条款仅仅是一些原则性规定,这增加了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难度。
4.创新农地制度以保障农民平等权益的建议
4.1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
国家应该做出相关规定,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归属问题,每一个农村居民都应该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拥有者,都对农村集体土地享有决策参与权。国家应该采取灵活的政策,盘活农村集体土地,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允许农民们集体协商,对集体土地进行转让、转租、出售、抵押等。要充分下放权力,让农民可以自由决定土地的使用,决定土地的收益分配等等。
4.2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土地的流转需要相应的流转平台来完成,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完善土地信息披露制度,土地价值评估制度以及土地流转定价制度。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流转原则,让农民在充分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流转交易,创新土地流转的形式,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土地市场的价值规律,提高土地流转市场的效率,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增加广大农民的收益。
4.3健全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缺少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在征地过程中出现强征滥征,不顾农民的基本权益,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政府应该加强土地征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征用流程,规范农村征地补偿的标准,杜绝强征滥征现象,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出台征地的相关政策,让农民知道被征土地的用途,要充分保证农民对土地用途的知情权。
4.4改革收益分配机制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价值必然会增加,对于农地转用的增值收益,要理清政府对土地一级开发和开发商对土地二、三级开发的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政府、开发商、农民的利益,既要防止地产商低价取得土地、高价卖房侵占农民利益,也要承认地产商在土地开发升值过程中的投入和合理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川荣.论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2,01.
[2]黄宝莲,黄祖辉,顾益康,王丽娟.产权视角下中国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路径研究[J].经济学家,2012,03.
[3]刘灿,韩文龙. 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性质、内涵和实现问题——基于经济学和法学的分析视角[J].当代经济研究,2012,06.
[4]韩文丽,马位正.现行土地制度与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0(04).
江都区地处苏中地区,全区总面积1332km2,总人口10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76万人,土地面积6万hm2,辖13个建制镇和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江都区农业土地股份合作社起步于1966年的土地一轮承包时期,先后在江都区郭村镇庄桥村、宜陵镇焦庄村、原宗村乡西贾村、原嘶马镇高巷村推进试点,截至当年年底全区共发展各类农场460个,其中村办农场181个,站办农场47个,厂办农场13个,家庭农场156个,股份合作农场63个,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达0.84万hm2。但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后,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以及当时粮价偏低等因素,部分农场解体,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所萎缩。2004年邵伯镇渌洋湖农林综合开发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标志着江都区农村土地流转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2006年年底,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56家,入股土地0.33万hm2以上,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回升到1996年的水平,近0.87万hm2。仅土地股份合作社每年以翻番的速度递增,截至2009年年底,全区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入股、租赁等流转形式,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共1.97万hm2以上,全区已有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235家,占农民家庭承包面积的43.3%,其中转让0.23万hm2、转包0.43万hm2、互换0.032万hm2、入股1.19万hm2、租赁0.094万hm2。涉及农户135641户,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138980份,其中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235个,入股面积1.19万hm2,占流转总面积的60.1%[3]。当前,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在许多地区不断发展和完善,但基于各种客观因素,部分地区土地股份合作发展仍不成熟,单凭行政力量推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发展是不可取的。以下是对江都区经济发展不同梯度地区的土地股份合作制运作情况的简要分析,说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适用条件。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是诱致农地经营制度创新的根本江都区仙女镇地理位置优越,近邻城区,京沪高速公路穿镇而过,深受城区经济辐射影响,非农产业发展较快,开放型经济占据重要地位。仙女镇为了不断满足企业用地和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双重需要,由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共同参股投资,统一修建标准厂房和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为成长型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基地载体。相对于国家农地征用须先征用为国家所有再上市的做法而言,这种做法不仅节省了行政成本,也为灵活处置土地用途留下了政策空间,有效实现了农民土地使用权者的基本权益,而交易费用的降低及生产成本的减少诱致了企业主体争相租用土地,这一隐性互惠制度既为企业、农民主体双方带来了利益共享和合作剩余。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基于合作后能够给多方主体共同产生效益最大化,从而共同分享合作剩余,也为政府引导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激励制度范式。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利益主体有农民、集体组织、企业及地方政府。农民通过农地非农化,除直接分享到土地增值收益外,既可以在当地充分就业、创业,又可以毫无牵挂地在外务工,增加收入;企业不仅节省了征用土地成本,而且有廉价、充足的当地劳力资源,为提高经营效益提供了人力、物力基础;政府减少了与分散的农户进行谈判的成本,缩短了征地流程,提高了行政效率,不断促进地方经济良性发展。基于3个主体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一致需求,达成了多元主体的利益均衡发展。纯农业种植经营的农地股份合作化是寻求改变种植方式的有效选择江都区东北部村镇农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困惑江都区小纪镇、武坚镇、樊川镇第一产业的产值在社会经济总量中的比例比较高,农民以地为本、以农为业的思想根深蒂固,农业种植成为农民生活保障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是引导和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力量。江都区分别在小纪镇、武坚镇开展了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试点中将分散在各个小组的地势较低、种粮效益较低的荒滩进行分组,按人落实股权,另将一直由村经营的滩地作为集体股,建立了股份合作社,实行统一竞价发包种植水产品,收益分配上原属各小组的滩地发包收入全部返还农户;原属村经营的滩地发包收入的30%用于农户分配,20%用于合作社积累,50%用于村委会补贴办公费。从这2个村镇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进程看,推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土地撂荒、农民外出务工等,而通过土地外部利润推动土地股份合作发展的因素并不明显,而且土地股份经营项目不具有明显的特色和效益。从分散种植到规模经营的农地股份合作效益江都区的部分村镇农业生产占据着经济发展的重要地位,农民依靠农业种植这一渠道实现增收依然很重要。在这些工业带动力不强的村镇,农村土地收益不明显,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将农民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种植经营,如果市场行情好、没有遭遇自然灾害的能实现较好效益,如果受某些因素影响,导致种植情况、市场行情都不好,则农业规模经营可能会有所损失,农民利益得不到较好的实现,则农地股份合作制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条件。
江都区土地股份合作的利益机制
当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已成为许多地区探索农地经营新方式的一种最有效的制度选择,这种自下而上的农村基层制度创新,逐渐为政府、社会所重视。以江都区为例,虽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在第一产业占主导的村镇也有所发展,但发展较快、相对成熟的还是在江都郊区村镇,这些村镇工业化发展速度快,农民市民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民就地转移就业、创业机会较多,农民素质相对较高,这些因素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其中又以工业化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为主[4]。由于现行征地制度不完善,补偿标准不合理,农民对土地征用补偿预期与实际所得相差甚远,利益差别直接推动了农民要求分享工业化发展成果和土地增值收益。因此,外部利润的存在,是推进农地股份合作发展的动力根源。江都区真武镇真北村将集体农业对外发包的53.3hm2以上的土地承包金由原来的2700元/hm2提高到4500元/hm2,并全额返还给原承包户,这才增加了农民参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积极性。农地股份合作之所以不断发展,有其潜在的利益驱动,主要是规模收益和农地非农化潜在收益等。一些村镇通过集中农村集体土地,统一开发经营,尤其对耕地进行适度规模种植,发展现代高效农业,从而获取规模效益,促进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收入增加。然而,土地资源禀赋差异、土地增值潜力、城镇化波及程度等因素对土地股份合作发展的影响更大,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后获取的高于农地租赁价格的部分收益是土地股份合作制重要收益来源,因现行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不尽合理,农民、集体、政府、企业之间的利益处于非均衡状态,农民要求充分实现土地增值收益的愿望及潜在收益的存在直接触发着土地经营制度创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前提下,将农民土地集中起来,进行统一经营,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目前,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参股要素有土地使用权、资金、技术、集体投入等,就土地使用权而言,只要农民愿意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就可以成为合作社的股东之一。按照江都区合作社章程,只要是加入到合作社里的社员都有权按照份额享受应得的土地收益的权利。这种既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不侵犯农民土地使用权利,又能通过制度保障合理获得土地收益分红的权益共享机制,是取得农民一致同意的关键所在。
江都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局限性
农地股份合作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对其承包的农地只享有经营、收益、流转等权利,缺乏具有实质性产权的处置权。产权残缺对股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影响农地股权的稳定性。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致使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没有足够的信心,担心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后,防止因农地权属不清而产生矛盾纠纷。因此,土地产权不稳定导致土地流转不规范,可能造成农民土地使用权入股后权益有所丧失。另外,由于经济发展对土地流转的需求逐步增强,土地流转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甚至出现难以管理的局面,这对我国土地产权体系的法制建设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如果不及时规范农地流转方式,可能对我国农地制度的长远安排产生深刻的影响[5]。二是影响股权保障功能。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农民土地集中起来统一经营,虽然农民可以在合作社里务工,挣取工资,获取土地股权收益分红,但是农民对自己土地失去了直接支配权,实质上是将土地物质权利货币化后的一种股权收益。股权的稳定性深受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状况影响,合作社运行得好,农民收益才能得到保障,一旦发生亏损,农民既得不到分红,加之农地产权不完整,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已作为股权加入到合作社中去,农民想收回自己的承包地是相当困难的。农地股份合作制为实现多元主体利益目标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平台,促进了农民增收。但是农地股份合作制运行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所有地区都适用土地股份合作制。其一,效益是土地股份合作的根本。运作土地股份合作主要有2种目的,一是进行规模种植,实现规模效益;二是进行二三产业开发经营,获取建设用地的土地增值收益和经营效益。比较这2种方式,获取土地增值收益更能有效推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依靠纯农业种植的方式所取得的收益并不能满足合作制发展的有效需求。如果土地没有更高的利润收益,股份合作社运作就会面临困难,即便建立起来以后,如果仍然从事低水平的农业种植经营,土地的经济效益不高,股民很难通过合作社实现增收,合作社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其二,制度成本制约土地股份合作发展。对照江都区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等可以看出,组建、成立、运作、收益分配等环节有着很强的专业程序和运行机制。例如,在股权设置上,对土地股的折算、资金技术股的标准及其他股权的衡量都很难准确规定,对股权分配也很难科学设置。合作社机构组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组织机构顺利运行有一定的影响。另外,股权收益分配程序比较复杂,加入或退出合作社的成员,其股权收益分配及决算等方面更复杂。许多地区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在股份设置中包含集体股和个人股、资金股和技术股等名目不一的股份,各地因地区特点设置股份的程序、种类和原则也不尽相同,由此可见土地股份合作制所追求的多重目标从根本上决定了运行成本很高的问题。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成立建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自愿的基础上,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基础是土地使用权,农民将土地作为股份参与土地股份经营,一般情况下是集体统一规划经营,或者由集体统一用于项目开发,由于其不具有分割性,难以恢复原状,农民要收回其土地,该怎么分割?如果不要求收回土地,那么土地财产到底该怎么核算?这是一个难题。因此,土地股份合作社的退社自由其实并不自由,而且这种行为存在一定的社会风险。土地股份合作社类似于股份合作制企业,但是许多土地合作社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法律和政府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定位也很模糊,股份合作社既体现出了企业经营行为,又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法人登记也很困难,工商部门认为其不符合企业法人资格而不予登记,民政部门认为其具有经营行为,不符合社团要求,也不好登记,目前已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并没有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纳入到合作社范畴,致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无法可依,不受法律政策保护和扶持[6]。因此,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土地股份合作的发展方向比较模糊,运行环境也不完善。
完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度建设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产权分析;农民权益;收益分配机制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8-0039-02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农民权益受损的归因分析
1.监管机制不健全,保护责任主体不明确
由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缺少公告、信息不透明、财务不公开、监督机制不健全,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还存在着农民知情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村干部私自出让集体建设用地、暗箱操作等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农民是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对于农民财产性权利的保护还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土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过程中,农民成员往往成为被动接受的对象,被任意宰割,而当由此造成的农民上访事件或者农民群体性社会事件发生时,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集体却又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甚至相互推脱责任。农民利益的保护离不开良好的监督体系和行政问责机制。
由于我国农民法律知识和意识不强,对集体土地的产权性质往往认识不清,面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因对国家相关政策不了解而无从参与。此外,农民普遍存在着搭便车心理。在知道自己权益受损情况下,个体多倾向于期待他人付出维权成本,从而遏制了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甚至出现参与态度冷漠现象。
2.产权主体被虚置,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农民主体地位丧失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但在不同法律中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规定并不一致。《民法通则》将农民集体规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土地管理法》则将农民集体规定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这些不一致的规定往往给人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享有土地所有权之感,直接导致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甚至使人们形成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都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观念。
由于所有权主体被虚置,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被层层分解。代表集体行使土地实际所有权的基层政府、主管部门及领导也时常侵占农民的利益。农民仅凭使用权很难有话语权,土地收益几乎被各利益部门掠去,农民所获补偿甚微。
3.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农民权益保护无章可循
目前,我国多部基本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规定存在矛盾之处。这使得流转市场无法形成,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依照此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集体成员应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多部法律明确指出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这种肯定相当模糊。相反,限制性法律规定则显得更加坚定和明确。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实现
1.明晰产权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根本
作为市场交易的基础,明确的产权安排是保证农民获得收益的根本途径。《物权法》明确指出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此为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以权利的物权化为目标,通过赋予农民作为完整的用益物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实现广大农民的基本土地权益。因此,明晰土地产权的集体所有状况并强化农民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应当成为建立有利于农民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的基础。
2.城乡统一土地市场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基本平台
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立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就是保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同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首先,要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进行确权登记,从而使无形产权有形化;其次,通过指导土地价格的形成,进而发挥价格、供求和竞争机制的作用。最后,搭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平台、统一交易规则是保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顺利进入流通领域,实现农民权益的必要步骤。
3.健全管理制度是保护农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流转管理体系。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来说,地方政府必须以服务者、指导者而非主导者的姿态出现,确保流转收益大部分归农民所有,通过税收调节土地走向和保证土地利用符合国家总体规划。
健全的流转管理体系是维持建设用地供给市场平稳健康进而保证农民权益长久持续的必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必须从严谨的土地登记制度做起,在把握建设用地整体供应量的前提下积极推动流转,以提供流转信息、组织流转交易等具体方式帮助农民顺利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4. 完善法律体系是保护农民权益的必要前提
毋庸置疑的是,作为书面化的正式制度,法律在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
完善法规要着重从两方面入手:第一,对在土地管理方面起原则性指导作用的法律必须明确其对流转的支持和肯定态度,同时,修正一切限制流转的条款;第二,在上位法的指导下建立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相关的下位法。与对流转起方向性作用的大法不同,这部法规必须规范化、细致化,将产权的界定、流转的原则、范围、主客体、方式、操作程序以及收益分配、管理监督等内容完整地列出, 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最为具体的支持。
[1]宋德新,马绍峰.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法律制度研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2):85-89.
[2]王文,洪亚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与收益分配相关法规及政策研析[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9(5):90-94.
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级差地租
一、问题提出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在城乡差距日益凸显、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的进程中,城乡规划逐渐被提上日程。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稀缺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持续加剧,使得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范围不断扩展。而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拥有的除劳动力之外的有效“致富”资产,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土地不仅为城镇发展提供布局与建设的空间,而且是融资的重要工具,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的体现。国外经验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与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关。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城乡规划成功进行的前提条件,对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利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问题
(一)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当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第一,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集体土地向城市用地转换的合法途径,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城市化、工业化、城镇化推进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集体所有制化的土地作为城市用地的重要补充,保证了工业化、城市化推进对土地急剧增长的需求;第二,对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的配套开发以及城市土地的综合管理利用。对城市土地以拍卖的方式卖给房地产商,以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配到有能力的单位,从而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土地征用方面:土地价格在土地征用中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征用是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偿征用农民土地的方式。在我国,征用农民土地后给农民较少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格的比重很低,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乱,加之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的截留,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此外,市价和土地征用价格的巨大反差,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类型经济组织之间的不规范流转大量存在,这种自发性的流转由于没有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带来诸多问题。如用地权不清晰、产生由价格和产权问题而发生的争端、土地资源的滥用等;其次,利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分配利用。土地竞拍的价格一般较高,尤其是房地产商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高价得到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配套建设开发,造成房屋价格上涨、炒房现象严重。
三、城乡规划中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议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城乡规划中有着重要作用,是做好城乡规划的基础。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应首先从土地价格的规范出发,一方面对农村土地征用进行管制;另一方面对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给予合理规制。
(一)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管制
1、征地补偿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根据地租理论,地租有级差之分,应根据土地的优劣程度来确定地租。换言之,对征收的土地给予征地补偿费时,应有所区分,根据地块带来的效益确定。对于在可预测范围内有良好发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广泛的地块,在征用补偿费的确定时,应区别于劣质地块。此外,政府在对失地农民的同期损失给予补偿时,应该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预期利益,动态提高补偿标准,从而既可以降低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由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由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所有。对土地征用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充分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而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中,农民约得5%~10%,村一级得25%~30%,政府及部门得60%~70%。因此,规范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是改善现行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2、征用土地的购地费确定。购地费应由被征购地块的地价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如实补偿,地价款可根据农地基准地价,参考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的用途及预期收益等因素确定,让农民分享额外的增值收益。尤其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在承包期还未到达的前提下,承包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得到保护。
(二)对土地招标、竞拍、挂牌的规制。由于国家允许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招商、拍卖和挂牌,全面推行和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而凸显土地资产价值,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以及有效遏制土地出让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台。经营性用地通过扩大土地出让的招拍挂比例,由市场机制决定土地去向,由政府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准地价和出让底价,充分挖掘土地的资产价值。
根据科斯定理,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甚至不需要政府干预市场交易,市场交易便会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来进行。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产权确定,市场主体便会“议出”合理的价格。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地价是转让产权后的经济收入,招标、竞拍、挂牌会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为了保证招标、竞拍、挂牌的顺利进行以及土地资产价值的充分体现应该先从制定基准地价以及转让土地的产权入手,根据转让产权的不同、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期限、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地区经济结构、人口密度、城市周围农用地的生产状况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来制定基准地价,从源头上规制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
主要参考文献
[1]陆益龙.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现状及成因分析[J].学习与实践,2009.1
[2]童霓.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问题浅析[J].西部财会,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