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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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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办法

土地征用补偿办法范文第1篇

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意见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意见的报告

省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4号),各级政府与土地管理部门普遍加强了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对村镇建设用地实行了指标控制,严格审批;对农村宅基用地进行了有偿使用的试点,使村镇和住宅建设不按规定占用耕地日增的势头得到了控制,土地供求矛盾有所缓解,纠纷减少,安定团结因素增加。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分清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限;破除了宅基地是“祖传基业”的私有观念;节约用地、合理用地观念增强,并为村镇建设开辟了新的资金来源。实践证明,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办法。为把我省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全面开展起来,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进一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发〔1990〕4号文件,开展“人多地少,保护耕地”的国情、国策观念教育,宣传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目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觉性,进一步树立起土地公有制观念,人多地少的国情观念,保护耕地的国策观念,土地有偿使用的经济观念,依法管好用好土地。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基础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在土地资源详查的基础上,结合村屯地籍调查,按户查准核实用地面积,查清土地权属,搞好土地登记,结合本地实际评定土地等级,制订按等级收费的标准,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档案,为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收费范围、原则、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标准,是干部群众最敏感、最关心的问题,按照国发〔1990〕4号文件要求,收费应本着因地定价,限制多占,并照顾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原则确定。

(一)收费范围

农村居民宅基用地(含乡、镇所在地的集体土地),均实行有偿使用。

(二)收费原则

宅基地使用费以户为单位,按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执行“定额均收,少占少收,超占加收”的原则。

(三)收费标准

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如下标准:

1、收费要依据现行的农业税和旱田每平方米的产值及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标准内使用的宅基地,每年每平方米收费0.02-0.06元,逐年收取。由于农村各地经济水平差距很大,要按照规定幅度,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标准,不强求固定划一。

2、超面积占用的土地,应劝其退出,退不出时按照超占加收的原则,加收费用。超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加收50%,50平方米以上(不含50平方米)的加收费用限额不得高于正常占用的1.5倍。

过去超标准面积占用的宅基地原则上应退出,一时难以退出的应视为临时用地,按规定收取费用。

3、以宅基作为经营性用地等级差收益较高的乡镇居民宅基地,可按用地效益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正常占用的二倍。

4、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及由于受灾等原因纳费确有困难的,由纳费人提出申请,经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核,报所在乡政府批准,可予以减、免。

5、新建房屋于次年开始计征。改造废弃地做宅基地的,可根据投资情况免收宅基地使用费5-10年。

6、宅基地使用费具体标准的制定由各市、地、州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收费以乡为单位到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具体收费方式、时间由县(市)自行确定。

四、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宅基地使用费由乡(镇)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村屯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土地开发整治,资金的使用由村提计划,乡土地管理所、财政所审核,乡政府批准。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可提3-4%的业务费,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业务支出。由乡级土地管理部门提报支出计划,乡财政所审核同意后方可动支。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手续,坚持审计制度,认真把好财务审批关。任何单位(含乡、镇政府)和个人不准截留、平调或挪作他用。各级财政、审计、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监督检查,对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

土地征用补偿办法范文第2篇

1.制定明确的“公共利益”判定标准

征用土地必须出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法定条件。我国应尽早对现行的立法进行修订,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规范征地目的、征地范围,避免滥用征地权,同时有利于保护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

2.提高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也为了建立我国完善的土地市场,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公平等价地补偿。在公平补偿原则下,征地补偿金应包括两部分:土地的市场价格和相关的补助金。相关的补助金应包括因征地而导致的搬迁费用、被征地农民寻找新就业岗位的前期费用、被征用土地一些尚未折旧完毕的投资、农村建设用地等。

3.规范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修订相关的法律,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权属主体,从而避免目前因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界定模糊而出现的“集体所有,人人所有,又人人没有”的局面。在此基础上,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办法,以纠正目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混乱的局面,保障被征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合法权益。

4.建立被征地人口安置、社会保障的新机制

以市场为导向的安置方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以一次性货币安置的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排就业、集体组织就业、劳动培训引导就业等为补充的安置途径,使失地农民的生活获得基本保障。各级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中,应导入社会养老、医疗、劳动就业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以经营土地作为就业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转变。

土地征用补偿办法范文第3篇

摘 要 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的稳定以及党群干群关系。如何强化村级财务管理,扎实推进农村基层抓改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笔者就当前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导致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最后总结提炼了几点具体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 村级财务管理 问题 成因 完善对策

一、目前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土地征用费管理发放漏洞较多,已成为农村财务管理中一个新的主要倾向性问题。当前,在土地征用中,一些村向土地征用单位上报的土地征用面积、人数和款项,与村支付给农民的实际款项往往有较大出入,一部分土地征用款被村干部以各种名义截留。少数村干部利用职便,通过虚开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清单,虚列支出,获取非法利益。

2.村级集体资产流失现象有所抬头。少数村干部违反财务规定,公款私存、侵占、挪用和出借村集体资金、违规为企业或亲友提供经济担保,导致村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屡禁不止。

3.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居高不下的问题还比较严重。虽然各地都制定出台了《关于实行村级公务零招待的试行办法》,但目前,有部分镇(街道)基于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推动村级工作的考虑,出台了村级商务招待规定,一些村就变相把公务招待费用转嫁列支到商务招待费中,不少村招待费用支出不降反升。

4.村级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经费拨付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部分村在组织实施市场、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中,没按合同条款要求,提前和超额支付工程款现象比较严重,有的村在未出具工程验收单的情况下进行了付款,造成一些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少数村干部利用村工程建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继续发生。

二、造成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弱化的具体成因分析

1.镇级政府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一些镇(街道)的领导认为村账镇了,就可以基本管住了,因而没有把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真正摆上重要位置,分析研究、检查督促、事前防范工作做得不够。其次,管理力量欠强,履行职责不到位。力量上的薄弱造成了农经管理站难以切实担负起管理主体的责任,对村级财务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显得不够。第三,镇会计站的监管作用发挥不够理想。镇(街道)会计站一般设在镇政府,专职会计对村里的日常财务收支情况不是很了解,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同时,由于会计站的部分经费向村收取以及其职权关系等,会计对村干部也难以实施严格的监督,从而产生了做账不管账的现象,弱化了本应有的监督功能。

2.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发放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严重缺陷。当前各种项目用地与土地征用的矛盾十分突出,土地预征现象也较普遍。不少项目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一些单位在没有办妥土地征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通过镇村组织对农民土地进行预征,想方设法把征用款发到农民手中,以尽快启动基建项目。虽然上级部门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标准和发放程序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土地征用难,在实际操作中,村干部对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有一定的机动权。另外,一些土地征用单位基于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尽快获得土地的考虑,没按规定督促有关村建立起土地征用台账,也很少去核对土地征用款的明细和去向,有的还从土地征用款中变相提取劳务费对村干部进行补贴,有的甚至默许或鼓励村干部违规暗箱操作,使村干部侵占、挪用土地征用款等违法违纪行为有机可趁。

3.村级财务公开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虽然上级部门对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等都有明确规定,但不少村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打折扣。有的村虽然定期将财务公开,但是公开形式不规范,公开的内容不完整、不全面;少数村干部担心财务公开影响工作以及利益驱使,往往简化公开程序,减少公开内容,有关资金支出问题,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只公布一级科目,把隐性开支和不正当开支列到“其他”支出栏目中打埋伏,村民看村级财务犹如雾里开花,无法了解资金的详细用途和去向。比如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问题,由于征地困难,实际补偿到农户的标准往往不一,如果公开,就会造成被征用土地村民相互拉横线。因此,不少涉及土地征用的村一般都没有将土地征用单位拨付到村的款项和发放到户的明细逐一公开,这不仅规避了村民的民主监督,还为村干部虚开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清单、虚列支出、获取私利提供了条件。

三、强化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对策

1.坚持依法用地,着力规范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发放制度。各级政府要树立法治意识,坚持依法用地,规范操作,减少土地预征行为,尽力控制未批先征、少批多征,这是解决当前土地征用费管理发放问题的一个治本之策。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前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中出现的标准不一、程序不规范等容易引发村干部违纪违法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研究制定相应的改进办法和措施。各镇(街道)、村要研究制订土地征用费管理发放的专项管理制度,着力建立完善土地征用台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扎实抓好土地征用的各项工作,加强对土地征用面积、人数、款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数量的审核把关。要按照土地征用协议,及时编制到户的土地征用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发放明细清单,张榜公布,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尽力杜绝暗箱操作和虚开漏洞。

2.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民主理财的重要手段,是新形势下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民依法行使民利,推进村民自治的一项有力举措。当前,要着力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公开要及时。村级财务情况至少要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和条件许可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群众普遍关注的集体资产去向、大额资金管理使用、土地征用补偿费到户明细等,根据需要要随时公开,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二是内容要具体。凡是上级和村民要求公开的财务项目,都要按照内容全面、详略得当、层次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及时向村民公开。公开项目要到人到项目,力求具体化,有的还要逐笔公开,不能遗漏和隐瞒。三是程序要规范。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财务公开流程,认真发挥村财务监督小组、镇(街道)会计站和镇经管站的三级会审作用。对审核不符合财务公开要求的,要责令纠正;对规避公开程序,搞虚假公开的,要及时严肃查纠。

3.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健全落实村级财务管理责任制,做到财务运行的各个环节都有人把关,有人负责。各镇(街道)要切实重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要定期分析村级财务运行情况,对出现的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办法和措施。要强化审计职能,实施村主要干部离任、任期审计和村年度财务审计,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抓好查纠的基础上,着力从健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上下功夫。镇(街道)会计站要在搞好记账、算账、报表编制等日常工作的同时,认真履行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两大职能,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运行的监督管理,做到善于监督,敢于监督。村主要干部要认真履行村级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操作。其他村干部和出纳要相互监督,真正落实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村财务监督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村级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及时否决各种不合理开支,确保村级财务规范、安全、可靠运行。

4.加大对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是通过日常检查来查纠不廉行为。要注意结合村务财务公开、会计站财务监督等情况,及时发现和查纠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通过专项检查和经济责任审计来查纠不廉行为。结合村级财务季度分析制度的健全落实,对某一阶段、某个村群众有反映的问题,要组织专项检查,及时纠正。还要通过开展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细化完善村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着力解决村干部违规担保和出借集体资金等问题。三是通过查办案件来查纠不廉行为。各级执法执纪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发挥举报提供线索的主渠道作用,重点查办村干部滥用权力、贪污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物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对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姑息手软,以认真发挥案件查办工作对村干部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参考文献:

[1]周生花.浅析农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科技信息.2009(15).

土地征用补偿办法范文第4篇

我们经常看到的消息是某农村的农民因为得知所在地方的土地将被政府征用,于是抓紧时间连夜建造房屋甚至是楼房。接着是政府连夜突击检查这些被称为违章建筑的房屋,最终这些违章建筑被拆除大部分,少数所谓“钉子户”因为“抗法”被绳之以法关起来了。

农民为什么这样做呢?政府为什么采取这样的措施呢?政府的这种合法行为是否正当呢?是否存在对农民的歧视呢?歧视性的制度设计在道德上又有什么理由呢?也许,有些问题是无法正面回答的,或者有些问题只能作为而问题存在。

二、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予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补偿后,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学者指出,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地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的宪法依据。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1]

三、国外的有关法律制度

(一)美国

土地征用在美国被称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攻公共使用。”美国联邦宪法还在其第十四条修正案中要求州政府依据正当法律程序取得私有财产并保证不得拒绝法律对公民的平等保护。各州宪法对此问题也有类似规定。

在美国,征收主要分两种形式。第一种称为Policepower,通常直译为警察权,是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伦理以及福利而无偿对所有人的财产施以限制乃至剥夺的行为。警察权包括土地区划(Zoning)、建筑以及健康法规(BuildingandHealthCode),让移要求(Set-backRequirement)、土地分割(Abatement)、污染(Pollution)以及出租管制(RentalControl)等。警察权准许政府规划私人土地,而不需要支付补偿。这种征用的方式得以适用的场合非常有限,并受到相关法律的严格制约。第二种是有偿征收,英文称为“eminentdomain”或“condemnation”,指政府依法有偿取得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行为。以下讨论的主要是指第二种征收形式。[2]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关于有偿征收(eminentdomain)的规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该修正案规定了征收的三个要件:1、正当的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2、公平补偿(Justcompensation);3、公共使用(Publicuse)。

1、正当的法律程序

通常,征收行为应当遵循如下步骤:(1)预先通告。(2)政府方对征收财产进行评估。(3)向被征收方送交评估报告并提出补偿价金的初次要约,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约(counter-offer)。(4)召开公开的听证会(Publichearing)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征收方对政府的征收本身提出质疑,可以提出司法挑战,迫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5)如果政府和被征收方在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通常由政府方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为了不影响公共利益,政府方可以预先向法庭支付一笔适当数额的补偿金作为定金,并请求法庭在最终判决前提前取得被征收财产。除非财产所有人可以举证说明该定金的数额过低,法庭将维持定金的数额不变。(6)法庭要求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并在法庭当庭交换。(7)双方最后一次进行补偿价金的平等协商,为和解争取最后的努力。(8)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将由普通公民组成的民事陪审团来确定“合理的补偿”价金数额。(9)判决生效后,政府在30天内支付补偿价金并取得被征收的财产。[3]

2、公平补偿

(1)主体的公平。即有权得到补偿的不仅仅包括财产的所有人,还应当包括财产相关的收益人,如房地产的承租人。

(2)客体的公平。即取得补偿的对象不仅仅包括房地产本身,还应当包括房地产的附加物,以及与该房地产商誉有关的无形资产(Goodwill)。

(3)估价的公平。这是指法律要求补偿的价金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值(fairmarketvalue)”为依据。至于什么才是公平的市场价值,目前最有效的方式是: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的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如果各自的评估报告结论相差悬殊,则由法庭组成的陪审团裁定。人们可以抱怨,资产评估师的报告并非完美和科学,但是在先阶段经济科学的发展水平上,除此之外,人们实在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通常都认定高出政府补偿价格的评估报告。因此,有关政府征收方面的法律案件,通常都是职业律师们竭力追逐的目标。在律师费用的收取上,与交通肇事案件和医疗事故案件一样,大多采用不胜诉不收费的方式(canbehandledonacontingencybasedonapercentageoftheamounttheattorneyobtainsoverandabovetheamountofthecondemningagency‘offer),如果胜诉,律师可以从当事人额外期待的政府补偿金中获得较大比例的金额。如果政府一方胜诉,另一方也不需要为此支付政府方的诉讼费用。[4]

根据美国财产法,“合理补偿”是指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赢利的折扣价格。美国土地征用补偿根据征用前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它充分考虑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考虑补偿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同时,还补偿因征用而导致相邻土地所有者、经营者的损失,充分保障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5]

3、公共使用

在此,法律对公共使用的内涵采用了广义的解释。首先,公共使用的规则排除了政府利用行政权利损害某个个体利益的同时使另一个体收益,比如征收A的住房给B开设零售商店,就不能构成公共使用。但公共使用并不意味着政府征收的财产只能或给一般公众使用。政府征收财产又立即转让给多数私人使用,同样构成公共使用。

(二)加拿大

加拿大的土地征用制度沿用的是英联邦的体制,在征用土地方面一直进展比较顺利,较好地解决了国家、征地机构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加拿大对土地征用的补偿是建立在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基础上,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补偿。具体来看,加拿大的土地征用补偿包括:(1)被征用部分的补偿,必须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补偿。(2)有害或不良影响补偿(如严重损害或灭失价值),主要针对被征用地块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设或公共工作对剩余部分造成的损害,还包括对个人或经营损失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补偿。这种补偿不仅包括被征地,还包括受征地影响相邻地区的非征地。(3)干扰损失补偿,被征地所有者或承租人因为不动产全部或基本征用,因混乱而造成的成本或开支补偿。(4)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6]

(三)英国

英国对土地征用的补偿作了较详尽的规定,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原则、补偿范围和标准、土地征用补偿的估价日期、补偿争议的处理等。具体来看,土地征用补偿原则是:土地征用补偿以愿意买者与愿意卖者之市价为补偿的基础,补偿以相等为原则,损害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土地征用补偿的范围和标准:(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补偿,其标准为公开市场土地价格;(2)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害补偿,其标准为市场的贬值价格;(3)租赁权损失补偿,其标准为契约未到期的价值及因征用而引起的损害;(4)迁移费、经营损失等干扰的补偿;(5)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如律师或专家的费用、权利维护费用等)。补偿的估价日期是指土地征用机关在行使土地征用权时,应通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但其取得土地往往会在通知后的几个月或更长时间,在地价上涨的情况下,土地征用补偿的估价日期成为十分关键的议题。英国土地征用评估准则规定,假如补偿金额为双方所同意时,则以土地征用通知日期为估价日期。假如土地征用补偿争议上诉时,则以土地法庭听证的最后一日为估价日期。[7]

(四)德国

德国的土地征用补偿范围和标准为:(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损失的补偿,其标准为以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在征用机关裁定征用申请当日的移转价值或市场价值;(2)营业损失补偿,其标准为在其他土地投资可获得的同等收益;(3)征用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补偿。德国被征用土地的补偿价格计算与英国一样,也是以官方公布征用决定时的交易价格为准。在城市再开发区,为了防止利用预期的公共开发事业进行投机活动,政府规定,凡因预测土地将变为公共用地而引起的价格上涨,都不能计入补偿价格。对补偿金额有争议时,应依法律途径向辖区所在的土地法庭提讼,以充分地保障被征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各类补偿费由征收受益人直接付给受补偿人,且各类补偿应在征收决议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给付,否则征收决议将被取消。另外,德国的土地征用补偿方法,除了现金补偿,还有代偿地补偿、代偿权利地补偿等。[8]

(五)法国

法国的土地征用补偿价格是以征用裁判所一审判决之日的价格为基准计算的。同时为了控制补偿,被征用不动产的用途以公布征用规定1年前的实际用途为准。

(六)瑞士

瑞典有关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中不包括预期土地将变为公共用地而引起的价格上涨的部分,以抑制通过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土地补偿费的投机行为。瑞典对土地征用补偿价格的计算,以10年前该土地的价格为准。

(七)日本

依据日本《土地征用法》的规定,重要的公用事业都可运用土地征用制度,征用损失的补偿以个别支付为原则,而支付的财物,原则上以现金为主,补偿金额须以被征用的土地或其附近类似性质土地的地租或租金为准。日本的土地征用补偿是根据相当补偿的标准来定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以完全补偿标准确定土地补偿费。具体来看,日本征用土地的补偿包括5个部分:(1)征用损失补偿,对征地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按被征用财产的经济价值即正常的市场价格补偿;(2)通损补偿,对因征地而可能导致土地被征者的附带性损失的补偿;(3)少数残存者的补偿,对因征地使得人们脱离生活共同体而造成的损失的补偿;(4)离职者的补偿,对因土地征用造成业主失业损失的补偿;(5)事业损失补偿,对公共事业完成后所造成的污染对经济和生活损失等的补偿。另外,日本的土地征用补偿方法,除了现金补偿,还有替代地补偿(包括耕地开发、宅地开发、迁移代办和工程代办补偿等)。

(八)韩国

韩国土地征用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地价补偿,为土地征收补偿的主要部分,1990年韩国统一以公示地价为征收补偿标准;(2)残余地补偿,土地征用可能导致残余地价值减低或因残余地须修建道路等设施和工程应予以补偿;(3)迁移费用补偿,对被征地上的定着物,不是进行公益事业所必须的,应给予迁移补偿费用;(4)其他损失补偿,对土地征用致使被征者或关系人蒙受经济损失时,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同时,韩国在建设部设立了中央土地征用委员会,在汉城特别市、直辖市及道设立地方土地征用委员会,对土地征用的区域、补偿、时期等进行裁决。

(九)新加坡

在新加坡,有关土地征用补偿的决定由土地税务兼行政长官作出,但补偿金额由专业土地估价师评估,以公告征用之日的市价为补偿标准。土地补偿的项目包括因土地征用造成土地分割的损害、被征用的动产与不动产的损害、被迫迁移住所或营业所所需的费用、测量土地、印花税及其他所需要合理的费用等。

四、公共目的之认识

对于“公共目的”,各国(地区)解释不尽相同。日本解释为“解决公共事业建设”,如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公园建设,根据河川法进行的堤防等建设,根据港湾法进行的港湾建设等。韩国解释为“公益事业需要”,所谓“公益事业”是指:1、有关国防、军事建设事业;2、铁路、公路、河川、港口、上下水道、电气、煤气、广播、气象观测、航空等建设事业;3、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设立的办公场所、工厂、研究所、公园、市场等建设事业;4、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指派的建设者,由他们所进行的住宅建设事业或住宅用地开发事业;5、其他根据法律可以征用或使用土地的事业。由此可见,对“公共目的”的解释有很大的弹性,在一些国家(地区),“政府的意图都被看成是公共目的,并可为此而征用土地。”可以说,如何准确界定“公共目的”的范围是各国(地区)土地征用制度建设中的主要难题之一。[9]

学者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确定“公共目的”的内容与范围,因此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既不破坏土地市场的竞争规则,又保证有足够的公共用地来源,各国(地区)政府都将”非公共目的“用地和”公共目的“用地区别对待:对前者的流动不过多地干预,对后者,政府则充分运用特权,保证在需要时能获得土地。但是,这样做必须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在法律法规上明确界定”公共目的“的内容和范围,否则就无法将两类用地区分开来,从而采取不同政策。根据各国(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实情,”公共目的“的内容和范围可明确为:1、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用地;2、交通用地;3、水利及能源设施用地;4、城市基础设施用地;5、教育(学校、基础性科研单位用地);6、国防军事用地;7、其他公益事业用地。”[10]

从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的角度看,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学者指出,“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我们认为,”公共利益“应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类:(1)军事用地;(2)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3)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矿、道路、机场等;(4)公共设施用地,如水、电、气等管道、站场用地;(5)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储备粮库等;(6)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敬老院等;(7)水利、环境保护用地,如水库、防护林等;(8)其它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要确保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其它非公益性用地,不能依靠征用农地,而应当主要依靠盘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场以及开放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市场来解决。”[11]

我们正确地认识了所谓公共目的或者公共利益,确立公共用地范围,才能正当地进行土地征用,否则就是正当性缺乏的王霸行为。

五、现状、疑问与检讨

在我们中国大陆的每一个城市,几乎都有所谓经济开发区,或者高新科技开发区。这些开发区真的就是为了公共利益吗?可以简单地否定:不是!这里面只有政府的政绩目标。

政府为什么可以为所欲为呢?政府可以不受到限制吗?我们的议题是:不动产交易的自由与限制。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对政府征用土地的行为进行评判呢?政府的自由行为的限度应该确立怎样的标准呢?

过去的假设是:政府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无私而高效的。但是,计划经济的失败,已经证实了,政府一样会出现与市场失灵相同的所谓政府失灵。统一支配资源一样会导致浪费。比如在土地上的浪费与破坏甚至污染。

针对土地尤其是耕地的被破坏,中央政府也采取过一些措施,以反对和禁止盲目开发。但是结果并不乐观。其原因就在于,制订规则者就是头号违反规则者。这个判断勿需证明,只要我们去看看一些地方政府以及其他部门、机关新的办公大楼就足够了。问题主要是,我们经常看到和听见所谓国家建设项目上马,这些大型建设项目是不是就完全符合公共目的呢?其中有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征用土地,就很难准确地判定为公共利益目的。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正确地并且是严肃地指出,判断其公共利益目的应该进行听证会和认证会来加以确立。我的意思是说,政府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公共行为,有时也有政府的私自行为——为了政府眼前利益的行为。尤其那些具有市场竞争性质的企业的征用土地行为,根本就不具有公共性。因此,以征用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这种手段的正当性是可疑的。

也就是说,政府利用自己的权力,将农村的集体土地征用,仅支付价格极低的经济补偿,然后,将以低廉价格获得的土地,投入到有高额回报的竞争领域——这不是掠夺是什么呢?耶林说:为权利而斗争。这个判断的简单含义就是弱者反抗强者。政府是强者,农民是弱者。但是农民的反抗方式是什么呢?他们并没有揭竿而起,他们只是在听说政府将要征用他们的土地了,于是就开始“种植”房屋。农民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原因很简单,第一,政府可以卖地,不保护耕地,我们自己为什么还珍惜土地呢?第二,粮食与蔬菜又能补偿几文钱呢?第三,价格的差异那么大,我们自己为什么不想办法让土地增殖呢?这就是农民最简单的算盘,也是农民最简单和无奈的反抗。

从力量对比上来看,农民是处于劣势。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即使有所谓村民委员会,也已经实际上是政府的基层单位了,尽管我们声称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农民的自治组织。进一步的问题是,自共和国成立之后,作为农民自治组织的农会就逐渐地消失了。亦即作为劳动者的工人,今天还有工会可以参加,但是农民没有农会可以参加了。当农民的利益被侵害了,能够代表他们的组织却没有。单个的农户是不具有与政府交涉的能力的。于是农民的劣势地位就更加强化了。

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模糊性,缺乏真正的权利主体,而且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是一种虚假的权利,因为这种所有权缺乏支配权(如处分权),而民法学原理告诉我们,支配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所以农村土地其实就是政府砧板上的待砍切的鱼肉而已。

我们应该看到的是,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农业、农民政策,都是歧视政策。尽管时代高喊:以粮为纲。根据经济学家的统计,改革前的工业原始积累,几乎完全从农民手中获得原始资金,主要手段就是工农业、城乡之间的所谓剪刀差。坦率地说,农产品低廉的价格“打造”了中国大陆解放后的重工业等城市经济。这种掠夺性的财富其金额有多少呢?保守地说也应该是数以千亿元人民币。

改革后的情况是否好转呢?没有!而且是变本加厉地掠夺!改革后,经济建设的需要,尤其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大,除了城市工业产品与农村农产品剪刀差问题没有改善,更进一步地开始掠夺农村土地资源——学者称“圈地运动”。仅这场空前绝后的中国圈地运动,政府就获得了9万亿元的财富。

今天,一些农民已经完全失去了土地。比如一些城市周边地方的农民。所谓“失地农民”问题,现在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单一领域问题。我们不禁要问:没有土地了,他们还是农民吗?这是一个辛酸的问题。答案是:不称呼他们农民又称呼他们什么呢?他们的户口是农村的,不是城市的。这是一个无奈的答案。他们在角色上,是没有归属感的,而且他们在安全感上的缺乏也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失去土地的农民有一天觉醒了,他们说:我们失去了土地,不就是失去了枷锁了吗?!到那时,如果真的这样的话,恐怕局面就不好收拾了。

六、给政府的建议

政府要克制自己的态度和行为,扭转过去的行为模式,不要成天打农民的主意了,要平等地对待农民兄弟。其实这也就是市场经济所应该奉行的一般规则。既然我们已经义无返顾地选择了市场经济的道路,我们就应该奉行其规则。

土地是一种稀缺而不可再生的资源,是一种最重要的资本,因此我们不仅要说保护它,还要在制度设计上真正实践这种理念。政府、城市以及工商业者若需要土地,就应该按照市场价格向农民兄弟发盘。

我们知道,有一种研究投资者行为的分析模式,称为“匪帮模式”。一般可以将之分为两种:迁徙匪帮模式和常驻匪帮模式。前者是毁灭性的,后者是具有可持续发展眼光的。若我们依然选择迁徙匪帮模式,农村将被彻底毁灭。可以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来自农村,或者说我们的祖籍是某乡村,先辈是来自农村的,那里是我们的故乡。“昨天晚上,我又梦见我回到了我的曼德里。”[12]——这是城市人的回故乡之路。如果我们要执意去毁灭农村,就是要毁灭我我的故土以及梦回故乡的道路。

注释:

[1]参见姚长飞:《论土地征用》,/2004/5-7/20220.html.

[2]参见周大伟:《美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的司法原则和判解——兼议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的改革》,/weizhang/default.asp?id=13399.

[3]参见周大伟:《美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的司法原则和判解——兼议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的改革》,/weizhang/default.asp?id=13399.

[4]参见周大伟:《美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的司法原则和判解——兼议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的改革》,/weizhang/default.asp?id=13399.

[5]参见陈和午:《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借鉴》,/hwzc/zc/t20040922_110207.htm.

[6]参见陈和午:《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借鉴》,/hwzc/zc/t20040922_110207.htm.

[7]参见陈和午:《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借鉴》,/hwzc/zc/t20040922_110207.htm.

[8]参见陈和午:《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借鉴》,/hwzc/zc/t20040922_110207.htm.

[9]杨玲、晏群:《国外土地征用制度比较及借鉴》,/show.aspx?id=2790

[10]杨玲、晏群:《国外土地征用制度比较及借鉴》,/show.aspx?id=2790

土地征用补偿办法范文第5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家、省、市、区有关法规政策为依据,以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为基本点,依法、合理、有序开展土地征用工作,科学确保区梅花鹿产业经济开发区及回族乡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全面推进小城镇建设进程,组团建设北部新城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征地的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征用,合理补偿,依法征用的原则。

(三)坚持尊重实际,客观反映实际,根据实际状况,依法办事的原则。

(四)坚持统筹兼顾,群众认可,科学规划,节约土地的原则。

(五)坚持项目到位,资金先对下、后对上,先个人、后集体的原则。

(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七)坚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

三、征地费用核定依据及兑付办法

梅花鹿产业经济开发区(含)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工作从即日起按本方案的规定执行。

(一)土地征用。

1土地征用范围的确定。

根据梅花鹿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项目的选址设置在回族乡区域建设用地范围内。

2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核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3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铁路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的通知》长府办发[]16号)精神,按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标准1元/平方米×15=15元)

(二)兑付方式。

1安置补助费由梅花鹿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对农户拨付安置补助费之前,要认真履行相关手续,安置补助费一次性补偿到农户。

2土地补偿费由梅花鹿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实际征地面积一次性拨到回族乡会计核算中心帐户,由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专户,进行发放检查、监督、审计。

四、相关政策

(一)对征地范围内的坟墓,要参照相关规定执行。限期内仍无人动迁的坟墓,施工时按无主坟墓处理。

(二)征地上的机井按照当年打井投资给予补偿。

(三)耕地被征用并得到安置补助费的农户,今后国家统一调整土地时,按调整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对失地农户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优先办理农转非户口,符合条件的失地户可享受有关待遇。

(五)对失地农户,有壮年劳动力的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并优先推荐劳动力就业。

五、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一)梅花鹿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环保土地建设局根据项目需要,负责确定土地征用范围、地类、核定补偿标准,并负责向上级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负责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发放;负责土地征用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解释。

(二)其它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随时处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