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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美国;荷兰;农业合作组织;经验借鉴;中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2-0263-03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s in U.S. and Holland,analyzed its operating management and running mode,combined with Chinese practical situations,and used for its operational mode,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and aimed at promoting it sustainable,rapid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Key words the United States;Holland;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experience reference;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in China;development suggestions
农业合作组织是专业化合作组织在农业、农村发展延伸的产物,是以小农户为基础的家庭农业生产经营者为对抗商业资本的垄断和盘剥、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条件而自愿建立的互经济组织。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结构的持续调整,各类新型农业合作组织蓬勃发展。而国际上的一些农业合作组织多数是伴随着近代工业和城市发展而出现的商业和资本对产业工人和小农户的剥夺应运而生,其本质多数是弱者联合形成的互经济组织。
1 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概述
美国不仅是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也是名副其实的现代化农业强国。美国农业建立在高度商业化的家庭农场经营的基础上,而其中农业合作社则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成为美国农业组织化和产业化的主要形式。邵喜武[1]指出,美国农业以家庭农场经营为主,家庭农场在美国约占95%。由此美国的农业合作社通常又被称作农场主合作社[2]。王民富[3]J为,美国农业合作社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大约180年的发展历史,由于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受到美国政治、经济以及自身因素的影响,其发展过程大致概括为6个阶段。
1.1 初创试验阶段(1810―1870年)
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随着其疆域的不断扩张,农田面积迅速扩大,农场数目不断增加,农业产业开始飞速发展,因此农场主们开始尝试建立服务自我的合作组织。1810年,在美国大陆康涅狄格州由农场主组建的一个乳品合作社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农业合作社的开端。
1.2 迅速扩大阶段(1870―1890年)
这一阶段的主要事件是“格兰其”和“农场主联盟”的建立。这2个组织的成立对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农场主合作社联盟的不断扩大,农场主合作运动使得私人大商业的利益受到重创,因此遭到强烈反对[4]。1890年,美国颁布《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限制农场主合作社的发展,但是很快就认识到美国农业不能没有合作经济[5]。
1.3 全国网络形成阶段(1890―1920年)
美国合作社全国性网络的形成,是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继农场主联盟之后,全国农场主协会开始兴起。随着此阶段的结束,几乎美国所有的州都建立了地方性农业合作组织。
1.4 农产品有序销售阶段(1920―1933年)
192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来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1929―1933年,美国经济全面衰退,同时美国农业也面临大萧条时期。然而此时,政府和民间对农业合作经济却空前热情,致使美国农业合作组织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契机。在此阶段,出现了继格兰其、农场主联盟、农场主协会后又一个重要的农业合作组织――美国农场局联盟。农场局联盟成立的目的主要在于帮助改善农场主经营,促进美国农业合作社有序化发展。
1.5 持续发展阶段(1933―1945年)
此阶段美国农业合作社在美国经济从大衰退到复苏的经济背景以及新农业计划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仍然持续发展。其中1933年通过的《农场信贷法案》(The Farm Credit Act)创立美国农场信贷系统(Farm Credit System,简称FCS),为农场在农业范围内提供短期、中期及长期贷款。
1.6 不断调整阶段(1945―1980年)
此时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开始转向注重质量的内涵式发展轨道,步入成熟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许多农业合作社纷纷开始围绕国际经济层面来调整自己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策略。在20世纪60―70年代初创的一些农业合作社现在已经成为全美最大的合作社企业之一,并在全球市场上也占据了一席之地。与此同时,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也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进行了有利助推。
目前,美国共有农场主约200万人,其中加入合作社的农场主约占总数的82%,相当于每6个农场主就有5个加入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6]。美国合作社在其组织制度和运营方面,具备一些其独特的方面。李 健等[7]指出:①美国农业合作社筹集资金的形式主要有3种。一是社员认购,也称股金筹集机制,合作社社员根据其交货量购买相应的股金,此外,还可通过发行优先股,吸引外部投资者的资金[8];二是基于惠顾交易的筹资。通过按交易量来筹资,通过按交易量来分配盈余,大大增加社员入股积极性;三是通过银行借贷筹集资本。美国有专门的农业借贷合作系统,专门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提供借贷。②美国合作社在利润分配上多采用按社员交易额大小来分配剩余利润和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实现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充分调动了社员出资出力的积极性。③美国农业合作社很注重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交流,经常举行各种形式的交流会、研讨会或者组织合作社之间参观学习,通过信息交流学习不仅使合作社及时掌握相关的行业立法、产业政策、生产技术、市场行情等方面的信息,还可以促进合作社之间携手解决一些本领域的共性问题,如开发新品种、药物测试、价格补贴、进出口贸易磋商、联邦立法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等[9]。此外,还有王征兵等[10]指出:美国农业合作社在管理制度方面将传统的“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与委托专家管理相结合,允许非社员参加合作社理事会,并外聘专家参加合作社日常经营管理。
2 荷兰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概述
荷兰位于欧洲西部,是一个人口数为1 670万人的小国,是欧洲人口最密集的国家之一。荷兰国土面积超过40 000 km2,其中陆地面积为33 983 km2,可耕地面积占陆地面积的21.86%。在荷兰的国民生产总值中,服务业占到73.2%,工业占24.1%,农业占2.8%。另外,国际贸易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3%,在世界农产品净出口额的排名中仅次于美国,是一个贸易大国。
丽华[11]指出:荷兰农业合作社历史悠久,最早起步于19世纪下半叶。最早的具有合作性质的组织是出现于Limburg省的Casinos。第一家Casino于1872年产生于乳品行业,由当地的奶牛农户成立,其主要功能是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和购买保险。然而,真正得到承认的第一家合作社,即Welbe-grepen Eigenbelang,成立于1887年,与1886年颁布《合作社法》之后。到了20世纪开始,荷兰的信用合作社、花卉园艺产品合作社、乳制品合作社等开始迅速增长,随后各种联合社、化肥(生产资料)合作社等也陆续出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荷兰处于中立态度,这对其农业发展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随后有些合作社开始联合起来成立地区性合作社,这些区域性合作社在国际上被称为联邦合作社。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荷兰合作社经历了不断合并和业务调整的时期,这种联邦合作社在之后的发展中通过不断的组织变革和重组,慢慢消逝,专业化合作社占领主导地位。制度环境和内部推动力是荷兰农业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总体而言,荷兰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地域性的小规模组织,到通过不断地联合成为联邦合作社和全国性合作社来增强规模效应和减少成本,再通过合并,分解、解体等重构成为专业性、跨区域甚至是国际化的合作社组织模式的过程。
欧继中等[12]指出:荷兰农业合作社遍及国内农业领域的各个环节,根据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内容,主要将其分为三大类:①供应合作社。农民可通过这类合作社订购种子、肥料、饲料等。全国共有100多个这样的合作社,占饲料供应的55%和肥料供应的60%。②销售和加工合作社。这类合作社主要是为农户提供农产品的加工和服务工作,这类合作社的市场占有率一般都在50%以上,有甚者则达到100%。③服务合作社。这类合作社主要是为荷兰的农业生产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其中包括联合农技合作社、农产品仓储、合作社信贷等服务。
关于荷兰农业合作社的运行模式特点,杨真[13]则指出:①合作社专业化程度高。从农产品的类型来看,合作社不仅有供应型、服务型还有加工销售型,此外还有专门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社――拉博银行。荷兰农业合作社都是作为特殊独立的法人存在,是一种不依托于政府,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互惠互利的特殊经济组织。从经济层面来看,荷兰的农业合作社其实是为其社员谋求经济利益的专业化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增强市场竞争力,合作社的总体发展趋势是合并―减少数量―扩大规模―实现专业化生产服务。②合作社运行成本低。主要原因:一是合作社一体化的加工销售配送服务。荷兰合作社一般都拥有自己的仓库、运输车队、加工厂和销售场所,这样不仅能为社员提供将近40%的加工、销售、运输等方面的利润,同时还可以大大降低合作社的运行成本。二是合作社社员文化上的同一性、目标一致性,不仅便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同时经营目标明确,提高了效率。③合作社与社员利益一致。以销售合作社为例,在社员与合作社之间有收购或出售一定比例产品的责任与义务,在内部,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然而,在市场上,合作社则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社员争取利润的最大化。合作社在扣除各合理的开支后,根据社员之前出售产品成交额向他们返还利润。由此看见,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利益存在一致性。
3 美、荷两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借鉴
从2006年国家颁布《农民合作社法》之后,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开始频繁兴起。现今我国已有121万个合作社,入社农户约有8 985万户,平均每个合作社有75户社员,其总数达到全国农户总数的34.6%。结合目前的国内合作社发展情况,虽然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但是,由于我国的农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起初阶段,面临着发展规模小、发展目标不明确的问题,以合作社名义争取国家项目、补贴和优惠的“伪”合作社频繁出现,国家政策对合作社融资问题辐射不到位等的制约。然而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最关键在于国家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立法和政策引导。“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下是结合美国、荷兰农业合作社发展提出的相关经验借鉴。
3.1 理性认识,尊重百年合作社的生命周期论
生命周期理论是兴起于20世纪初的一种研究方法,该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将个体的生命周期看作是更大的社会力量和社会结构的产物。到目前为止,美国、荷兰的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已经度过了1个多世纪,农业合作社的萌发、兴起、遇到挫折再到渐入佳境,其每一个前进的步伐都受到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大背景的影响。因此,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不断地错误、纠偏、完善、创新从而顺势而为并且借力而上。我国的农业合作社,从20 世纪20年代开始大致经历了3次独立的发展历程,因此相较美、荷而言,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历史较短,与美国合作社的百年历史不具备可比性。因此,我国在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合作社运动的生命周期论,尊重农业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切勿过急过快发展。只要坚持按照政府引导、坚持走农业产业化、商品化、现代化道路,假以时日,我国也必将会出现一批生命力强的百年合作社。
3.2 因地制宜,科学选择合作组织的发展模式
各国的农业合作组织模式都兼具本国特色,各有差异。假如美国没有大规模的农场作为基础,美国农场主协会将无法充分发挥其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强大功能[14]。再如荷兰,其是以花卉、畜牧为主的农业生产,附加值高,无需过多依赖政府扶持。由此可见,不同的农业生产领域、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农业合作社在其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我国在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过程中,不能选择不符合我国国情的“荷兰模式”,也不能选择大型规模化、高度机械化经营的美国企业型“家庭农场”模式,而是需要重视不同产品合作社的差异性,实实在在地面对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引导合作社采取恰当的市场策略,构建合理的发展模式。
3.3 鼓励合作社的合并和联合
综观美国、荷兰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专业化和规模化的实现是合作社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合作社大体分为2种:一种是专业化合作社,另一种是综合性合作社和合作联合社。我国的合作社截至目前已近100万家,但是规模小是我国农业合作社最主要的特征之一,这就与美国、荷兰这种成千上万的社员规模形成鲜明对比。因此,我国在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可以适当考虑用一些发展较好、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合并发展较差、规模较小的合作社;也可以考虑发展合作社联合社以扩大合作社规模,让这些经营相似农产品的合作社之间共享一些技术、市场信息、销售渠道等资源,从而扩大合作社外部规模,节省合作社交易成本。
3.4 政府重视对合作社的立法保护和政策引导
美国早在1922年颁布《卡帕-沃尔斯坦德法》作为《合作社大宪法》;于1926年颁布《合作社销售法》进一步为合作社提供反托拉斯豁免条款;1937年通过颁布的《农业营销协定法》,使农民利用集体行动,增强行业自律性等。此外美国还根据变化的农业形式和国内外市场情况及时调整修改法律法规,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可靠、完备的法律支持[7]。不仅如此,美国政府在财政、收、信贷等方面对其合作社的发展也提供了完备的保障。而放眼国内的农业合作社,虽然政府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也为其提供了保障,但是我国大部分地区还是存在着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我国政府重视招商引资,偏向企业和大户,政府虽然在名义上支持合作社发展,但是力度相对企业和大户却小得多。在立法上,尽管在201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该条法律在政府扶持问题上的规定并无实际操作性,此外,在合作社的设立、财务管理、组织机构上缺乏灵活性。因此,我国政府除要加强对合作社的引导和宣传,还要坚决执行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合作经济法律体系,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奠定基础[15-16]。此外各级政府应当在财政上给予扶植、在信贷上给予帮助、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在土地上给予支持、在技术上给予引导等。同时政府和专业合作社之间也需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避免错位和越位问题的发生;政府对合作社还应当给予正确的引导,尽量注意多头管理、低效管理情况出现。我国农业合作社在以自身发展为主的同时,政府切实加强引导与政策支持,最大限度地为合作社提供发展的外援扶持和政策推动,这不仅是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社自身职能与政府推动职能的重要切合点,也是促进我国农业合作社不断迈向成熟的强劲动力。
4 结语
发展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自身实力较弱、政府立法和政策引导不到位等,都是现阶段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挑战。通过结合相关研究,借鉴美国、荷兰两国农业合作组织相对较成熟的发展经验,从尊重农业合作社百年生命周期理论、科学选择适合自身的发展模式、强强联合、合并以及加强政府引导、重视合作社相关法律的完善几个方面为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提出建议,从而提高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推进合作社不断迈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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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合作社;家庭;收入
中图分类号:F276.2文献标识码:A
2007年10月,我们组建了《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合作社成立的影响因素分析》课题组,随后这个课题在东北农业大学立项成功。我们围绕这个课题的研究内容进行了理论假设,并在此基础上设置了30个与课题有关的指标,进而设计出了含有四个方面共32道题的调查问卷。
双岔河镇双泉村位于绥棱县城东北方向45公里处,地处平原,耕地总面积2万亩,居民555户,共2,200人,人均收入1,500元左右,村集体收入100万元/年,有一条水泥板路通往县城。该村主要种植大豆,有25年的种植历史,农业收入是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为了更好地了解村民对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看法及成立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我们的调查采用了“访谈+问卷”的形式分层次进行。调查对象是该村农户,共计32户,按照家庭年收入分为四层:第一层为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农户,共计3户;第二层为1~2万元的农户,共计10户;第三层为收入在2~6万元的农户,共计11户;第四层为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的农户,共计8户,比例为3∶10∶11∶8,基本符合了该村整体的收入分布情况。
一、农村合作社成立的影响因素分析
首先要说明的是,双泉村目前还没有成立农村合作社,但我们认为有必要成立。前面也介绍到了该村完全以种植大豆为主,如果该村成立了专业的大豆合作社,对大豆生产及销售的各环节进行有效组织和指导,将会在提高农民收入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但是,现在该村还没有成立合作社,根据调查有如下一些原因:
(一)当地环境方面。政府宣传不到位,支持力度不够。我们在进行实地考察时,当被问到“是否听说过‘农村合作社’一词”时,90%的人把它等同于,经过我们解释之后,了解了新型合作社的原理、运行模式、利益分配机制等具体问题后,仍有近40%的人对合作社持否定态度。当然,在调查过程中也有两户人对“农业合作社”有独特的见解,他们甚至就该村的具体情况与我们交流,这也让我们惊讶不已,但是他们只是很少一部分。农村合作社不是只为少部分人谋利的组织,而是要为绝大多数乃至全村人服务的组织,因而必须要让其他的多数人也了解到“农村合作社”及其内涵。
(二)农户的基本特征情况和其生产经营情况对于参与合作社行为的影响。农业合作社的最小组成单位是家庭,一个家庭是否加入合作社,我们觉得最主要的因素应该有家庭总人口、总劳动人口、总耕作面积、家庭总收入、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以及户主的基本情况,如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经历等。
1、家庭总人口。我们发现,家庭总人口越多,对农业合作的支持率越高。家庭人口数目与参加合作社的支持率之间是同向变动趋势。一个家庭的人口越多,一方面它与外界环境发生的联系也就越多,接受信息越广,外界对家庭的影响程度也就越大,从而对其决策的影响也就越大;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已经认识到应该解放出土地上的非必要人力资源来投入到其他工作中,以获得更高收益。
2、家庭总劳动人口。家庭总劳动人口数量是家庭总人口数中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因为当前我国处于农业不发达阶段,劳动人口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是其他要素所无法比拟的,故而需单列出来,农业合作社的本质就是规模经济在农业生产领域的运用。如果一个家庭的劳动人口足够多,对外源劳动力需要很小,那么这个家庭对于参加合作社就不会表现出多大热情。结合我们的调查,也得到了相同结论。
3、家庭的总耕作面积。总耕作面积直接决定了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劳动力、农机、化肥、农药、灌溉等的数量。如果耕作面积足够大,农户自己就足以降低它的生产成本,销售农产品时,也具有比其他农产更大的规模优势。此时,农业合作社的优势也没有表现出来,故而该因素与农业合作社的支持率是倒“U”型分布,如图1所示。(图1)
4、家庭年总收入及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农村家庭的收入主要是靠出售农产品获得,我们在调查时,全部以毛收入来统计,也就是说,农户的年收入与农产品出售时的价格和其总产量成正比。合作社在生产和出售产品时,能把零散的农户整合起来,使农户能以尽量高的价格出售。因而收入高的农户因其总产量比较多,对参加合作社会有更高的热情。另外,较高的收入可以使农户有机会接触到更多关于合作社的信息,从而使他们在思想上更加灵活开放,这也是我们调查时真实感受到的。但是总收入、总产量与总耕地面积在农村环境中是等价的,也就是说其收入越高,其耕地面积也就越大,当其耕地面积大到足够产生规模效益时,其合作意愿就会降低。故而总收入在6万元以上这个层次的支持率略微下降。但是,农业收入所占比例越高的农户就会越期待产品价格上升,因而其会越支持合作社。如果我们使用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这种变动趋势会更明显。农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较高,对合作社的支持率越高。这也说明了对农业收入依赖程度越高,越积极参加合作社。
5、户主年龄。一般认为,年龄与其学历呈反向变动趋势,其越年轻、学历越高,接受新生事物和新信息也就越快,也就越能够理解新型合作社的优势,其对合作社的支持率也就越高,反之年龄越大,其理解新型合作社的程度也就越低,合作意愿也就越低。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劳动能力逐渐降低,也就促使其合作意愿升高,因此户主年龄与合作社支持率呈“U”型分布。
6、户主文化程度。由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采集样本不够,所以忽略其对该指标的影响。统计结果显示,户主文化程度与合作社的支持率呈同向变动关系,文化程度越高,越支持合作社,参与意愿越高。
7、户主有无外出打工经历。统计结果显示,有外出打工经历的户主,由于接触过农村以外的环境,信息面广,对新信息接受比较快,其对合作社的支持率明显高于没有外出打工经历的户主。
8、对现有为农服务组织的满意度。农户对现有为农服务组织的不满意程度越强烈,其参与专业合作社的意愿就越强。
此外,在实地调查的过程中,我们通过与农民的亲切交谈还了解到其他一些情况,如有的农民认为近两年大豆价格波动较大(2006年平均1.208元/斤,2007年平均2.15元/斤),收入不稳定、种植风险大等问题可以通过加入合作社来解决,也有一些农民认为加入合作社之后实行大型机械化作业,自家的大量小型农机投入无法实现价值,还得负担大型农机费用,因此不愿加入合作社,等等。
二、影响因素总结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各指标对于农民参与合作社行为的影响作用如下:
1、政府支持、宣传力度+
2、家庭总人口+
3、家庭总劳动人口+
4、总耕地面积-
5、转租耕地面积-
6、家庭总收入+
7、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
8、户主年龄0
9、户主文化程度+
10、户主外出打工经历+
11、对为农组织满意程度-
12、农产品价格波动+
13、小型农机投入-
关键词:家庭联产承包制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市场交易成本 所有权成本 制度成本
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市场交易成本分析
(一)买方垄断成本
由于农产品具有高度的同质性,而且农产品的生产者通常人数众多,所以农业一直以来都是竞争最激烈的产业之一。相反地,购买农产品的中间人――经纪人和加工商――通常都高度集中,因此相对于卖方的农户来说,这些中间人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实施买方垄断的市场支配力。这种买方垄断的市场支配力有时会因为农产品的季节性和易腐烂性而变得更加势不可挡,每个单独的农户在收获了作物以后都会遇到一种市场风险,也就是他们遇到的潜在的买方可能只肯出一个非常低的价格,这个价格可能甚至低于生产成本,因为买方可能已经认识到卖方的农户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把手里的农作物脱手,他们不可能把农产品留在手上慢慢地找合适的买主,因而也就无法以此为筹码与买方讨价还价。相反地,买方倒可以以向其他农户进货来要挟卖方。
我国家庭联产承包制由于耕地的细碎化与经营规模狭小,更易处于买方垄断的困境。根据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国家农业部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20267农户调查,平均每户经营规模为0.51公顷,分为6.1块,平均每块0.083公顷。其中,经营规模在0.33公顷以下的农户占54%0.2公顷以下占34%。如此小的经营规模,既不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也不易在农产品的销售中遇到买方垄断问题而提高经营成本。
(二)信息不对称成本
因为农户经营规模小且分散,掌握的市场信息既不充分又不准确,与农业产前、产后部门掌握的市场信息在质与量方面严重不对称。况且,农业产前、产后部门在经济实力等方面也要强于农户,致使农户常常承担的风险大而获利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另外,农户在生产交换中,由于收集信息的渠道单一,易受当前市场片面信息的影响,导致农业生产安排总出现盲目性,一哄而起、一哄而下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农户之间出于过度竞争的无序状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主要以市场为导向,市场成为优化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然而在目前的中国,市场优化农业结构的机制还不完善,手段还不健全。主要是低素质的、高度分散的小农还不能适应市场主体的地位,他们往往没有能力去获取和分析市场信息,以把握市场变化,或因组织性差而在市场体系中处于不利地位,或是由于自身规模小而没有热情去关注市场。由于农户缺乏自我组织能力和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单个农民直接开拓市场,不仅市场交易成本很高,而且往往收不抵支,所以许多农户同场竞争,争相降价,利润空间被大大挤压。
(三)信用成本
虽然国家每年都要出台相关的支农政策,鼓励银行等信用单位贷款给农民,但是由于农业是风险很高的行业。单个农户往往贷不到所需资金。
在信贷的过程中存在农村信用社和农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阻碍了信贷资金的有效供给。一方面,农村信用社没有建立农户、个体私营业主的个人信用咨询系统,缺乏完善的农户个人经济档案和账户管理。不能系统地掌握千家万户农民的经济状况、资信状况、经营能力,不能掌握资金供求的方向和流向。另一方面,单个农户无法出具能证明其偿还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凭证。因此,信用机构为了资金安全,常常将最需要贷款的一些农户拒之门外,导致农户无法通过增加投资来增加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并实现脱贫致富。
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所有权成本分析
家庭联产承包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实质是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变,农民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农民根据市场供求和所拥有土地的具体情况来安排生产。这种生产制形式产生了以下几个所有权成本:
(一)极权成本
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组织把所有权配置给与其交易遭遇最大障碍――也就是因市场不完善而承担最高成本的那一类客户,组织的交易成本总额将实现最小化。而将组织交给与其没有任何商业往来的陌生人则浪费了这个通过所有权关系降低交易成本的机会。另外,组织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实践中往往同时掌控在一个或同一个人的手中。因为,如果掌握组织控制权的人无法参与剩余收益的分配,他就没有动因运用控制权去实现剩余收益的最大化,相反,它还可能会毫不在意地花掉公司已有的收益,使有权获得剩余收益的人无利可图。
我国现有家庭联产承包制,将所有权配置给了与农产品交易没有直接往来和剩余收益权的村民委员会或某个人所有,导致所有权关系不但没有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总额,反而增加了“极权成本”。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在法律上有三类: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集体。法律只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种定性上的空白与权利行使上的简单粗糙的制约导致了极权的产生。实践中,土地名义上由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甚至是由其中的个别人所有,农民不能从法律上看到自己与土地的关系。这一方面使农民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承包合同纠纷中不能正切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农民淡化了土地的保护意识,对土地抛荒、被侵蚀的现象十分淡漠。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领导者们也毫无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的观念,随意撕毁承包合同,随意干涉农地经营,甚至私自卖地。这些行为侵犯了农民的经营自,使农民对土地缺乏稳定的预期,不利于农民增加对土地的投入。
(二)风险承担成本
在家庭联产承包制中,农户拥有土地经营的剩余收益的索取权,因此农户同时也成为了几乎全部经营风险的承担者。根据前面的分析,农户面临着买方垄断的强势购买客户,他们无法把风险转嫁给他们自己的客户,同时农户由于经营土地面积的有限性以及种植效率的限制,无法通过多样化种植来分散自身承担的风险。所以我国大部分农民极易受到天灾影响遭受重大损失,依然无法改变靠天吃饭的困境。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家庭联产承包制制度成本的优化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新旧法律之间存在路径依赖关系,任何一种制度都有一种惯性,法律制度的惯性强烈制约着法律的变革,制度变迁一旦踏上某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强化。正如诺斯所言:
“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的选择。”可见,农地所有权制度改革所设定的方向和目标是否与既成的历史变迁路径相一致,对方案的选择就变得至关重要了。于是,我们改革的思路便不得不回到重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上来,在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走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道路。可以说,这是立法成本最低的一种立法路径,它可以降低新旧制度的摩擦成本,减少制度变迁成本,并规避改革风险。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市场交易成本优化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组织的交易成本总额实现最小化的条件是:把所有权配置给与其交易遭遇最大障碍――也就是因市场不完善而承担最高成本――的那一类客户。由前面的分析可知,农户在农产品销售市场上遇到买方垄断,显然农户即因市场不完善而承担最高交易成本的那一类人。因此,由农户成为加工和销售农产品企业的所有者,将有效地降低家庭联产承包制所产生的市场交易成本。而这正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在我国各地如火如荼发展的理由之一。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所有权成本优化
由以上分析可知,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所有权成本主要是由于在法律上对“集体所有”这一关键概念定性上的空白与权利行使上的简单粗糙的制约而导致的极权成本。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为保护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权益提供了保障。虽然该法还是没有对“集体所有”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但合作社通过将农民整合成一个集体,使其能有效地面对村民委员会或某些个人的不正当干预。这就在实际上将“集体所有”中的这个集体定性为合作社。由于合作社是属于农民自己所有,于是它就结合了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从而大大降低了极权成本。
关键词:上海菜价波动;原因分析;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23日
近年来,农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一直是饱受关注的民生问题,相关信息频频见诸报端,“菜贱伤农,菜贵伤民”更是直观地体现了这一议题的重要性。但是,面对农业种植户数量大、个体经营较为普遍、产收相对零散的局面,对市场已有信息的评估和分析显得愈发重要。到底是什么导致了菜价的波动?我们又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一、上海菜价波动成因分析
(一)农户种植选择心理。对于上海市菜价波动的成因,我们从多方面对其进行了广泛的分析。在分析过程中我们分区域对上海市各郊区郊县农户进行了走访,选取上海近郊浦东南汇、嘉定以及远郊金山和崇明等区县的农户,并对其在种植选择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调查。
我们发现农户的种植选择心理对菜价的影响以及菜价等因素对农户种植选择相互作用。而在以往的一些对菜价的调查中,许多人往往忽视了这一点。
在调查走访之前,小组成员罗列了关于影响农户种植选择心理的相关因素并制作成问卷,在走访时发放给相应的农户进行了填写。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主要有以下因素影响农户种植选择心理:气候(温度、降水量、气候异常)、当期菜价因素、需求量变动、种子成本、农作物种植所产生的成本(人工成本、各种药剂成本)和运输费用等。根据调查数据得出图1。(图1)
我们可以看出,在各大因素中当期菜价得到的排名总和最低,也就是当期菜价因素在影响农户种植选择心理的干扰性最大。所以,大部分农户在当期选择自己该种植的蔬菜时,这个时期的菜价是对农户选择影响最大的因素。
再者,气候和变动需求量排名紧随当期菜价之后旗鼓相当,干扰性位列二三名。气候因素主要包括温度、降水量和气候异常等等。在气候方面,有些农户认为他的干扰性最大,他们凭借自己的经验,根据当年气候会选择不同的蔬菜进行种植。而洪水、冰雹和台风等大自然气候异常亦对种植影响巨大。相反,有些农户并没有把气候因素干扰性看的如此巨大,因为现代高科技的农业生产模式已经可以人为地控制气候对种植带来的影响。在我们的调查中,变动需求量紧随气候因素之后,我们认为变动需求是农户对追求投资收益的一种侥幸心理的选择,因为不同的季节不同的节日以及各种外界因素都会使市民对于市面上各种蔬菜的需求量产生变化,而这种投机取巧很可能使农户得到巨大的收益。所以,许多农户会认为市场的变动需求量是自己选择种植蔬菜品种的依据。
人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干扰性位列四五名,也就是人工成本和其他成本(种子成本、农药成本、运输费用)等对农户选择种植什么品种影响不大,但是各种成本一直都在属于上升的状态,而其费用也相对稳定并有小幅的上涨。
跳脱各种因素之外,在我们的采访中,收益即是否能够赚到钱的提及程度相当高,也就是说,农户种植选择心理最直接的影响是他们的选择是否能够给自己带来丰厚的收益。而当期菜价、气候、变化需求量等间接地影响了他们的收益,而是否能够取得农户内心中最大的收益都取决于农户的种植选择心理。
同样,农户的种植选择还直接作用于菜价,因为农户集中选择种植一种蔬菜,势必会使得这种蔬菜的市场价格跌到谷底,而其他种得少的蔬菜的市场价格则会突然陡升。所以,农户的种植选择显得尤为关键。
(二)市场信息滞后性。对于菜价波动的成因,信息的滞后性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信息的滞后也会对菜农的经济收益造成无法估计的影响,即便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农户转而生产其他的农业产品,先前的产品也已经造成了积压,产生亏损,从而对菜农下一季度的农产品种植造成影响。但是,市场的滞后性又是客观存在着的,无法通过人类的行为去消除它,我们只能通过一定的方法去尽量减少信息滞后所造成的影响,最终把菜价的波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让菜农的收益有所保障。
(三)气候、需求量及其他因素。众所周知,中华五千年文化中,农耕文化源远流长。而民间更流传着“云往东,车马通;云往南,水涨潭;云往西,披蓑衣;云往北,好晒麦”等无数谚语,让我们看到气候对于农耕文明的重大影响。现如今,气候对于农作物的生长情况,仍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上海位于亚热带,四季分明,同时受亚热带季风气候的影响,夏天受到来自海面上的暖风的影响,高温多雨。冬天受到来自西北方面的冷风的影响,温和湿润,非常适于农作物的生长。在夏季上海的温度属于雨热同期,农作物生长得到了充足的水分和阳光,所以蔬菜产量高,在市场失控等多方面因素的辅助影响下容易产生滞销。而近年来温度和降水量都有其不稳定的一面,比如说近年来上海夏季持续高温,导致了很多蔬菜直接在骄阳下被烤干,使得农户损失惨重,并且导致蔬菜的市场价格陡升。近年在夏季的上海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频发,更加使得农户受到更为直接的影响。气候的不确定性使得菜价的变化频繁,而现如今我们还不能立刻避免。
蔬菜的需求量分为刚性需求和软性需求,其中刚性需求比较稳定,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在正常情况下的需求。而软性需求不稳定,由于某种宣传、某种传染病等外界的因素,会在短时间内使得这种需求急剧增加或者急剧减少,这也造成了菜价的大跌大涨。而无论是刚性需求还是软性需求我们都不可避免。
(四)转基因作物对传统农业的影响。在分析完信息滞后所导致菜价波动的成因以及相关的对策之后,还有一点成因是不容忽视的,就是目前受关注程度颇高的转基因农作物。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转基因蔬菜还无法撼动传统蔬菜的地位,尤其是转基因蔬菜的安全性一直是中国乃至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国也出台过相关政策,需要转基因食品上有明确的标注,防止误导消费者,从这些种种的迹象表明,在一段时间之内,传统种植的蔬菜依旧是大众消费者所选择的主流蔬菜,但是问题不会如此简单,因为以美国为首的国家正在大力发展转基因食品,作为世界第一强国,美国的科技动态一直是世界发展主流的风向标,有数据显示,美国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仍处在不断增长之中,比5年前增加24倍。消费者在有了安全保障后,对转基因蔬菜的消费也会有增加的趋势,对农户的心理考验也会增加,最终也将反映到蔬菜的价格波动之上。
(五)农产信息普及力度不够,高校与农户对接欠缺。在实地考察与上网搜集资料的过程,我们发现农业资讯与产业指导在农户中的普及力度不够高,在网上的部分信息过于繁杂而不易检索,尤其是在农业生产由政府指令性管理转向市场导向性调节后,由于上海农户基数较大,尚未实现农业资源个性化对接,使每一位农户都能因地制宜、寻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特色道路,而且由于传统农业正逐渐向现代农业转变,对农产品的要求也由数量型过渡到质量型,因此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相较于专业化较强,品牌优势明显的生产者,分散型农户处于劣势状态。此外,由于菜价波动及政策调整有较强的时效性,这也对散户未来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六)摊位价格水涨船高,推高蔬菜价格。在走访时,我们了解到摊位价格的走高也是菜价上涨的重要动因。通过对比我们得知,老菜场的摊位费用明显低于新建的菜场,菜农表示,如果摊位费用较低,他们也会适当降低蔬菜价格。此外,一些公开招标的菜场由于管理费用和改建成本投入较大,摊位费也呈上升趋势,相较于郊区,位于城市中心的菜市场摊位价格也更高。我们认为通过公开招标确实能为菜场所有者带来更大的收益,经营成本和主要风险也转移给承租方,而承租方进一步将部分成本以收取摊位费的形式分散给菜商,菜商则抬高菜价减免损失。在这一过程中,菜农的实际收益并未提升,甚至有降低的风险,消费者却面临菜价上扬的问题。有些菜农直接表示将可能退出菜市场,选择在路边设摊销售蔬菜,这反而违背了菜场标准化的初衷。
(七)外地蔬菜入沪,运输费用提升成本。此外,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上海绿叶菜的供应主要来源于郊区,但是当天气变化影响绿叶菜的播种和采摘的时候,上海市将加大从外省蔬菜基地调运蔬菜的力度。而如果遇到极端的气候变化,客菜的流向就会比较复杂,因此在全国各地区建立稳定优良的合作基地,确保长期的蔬菜供应来源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方式。这种办法还有利于加速农业产业标准化,规模化的进程在。此过程中,为向广大上海市民提供更加新鲜的蔬菜,长途运输大都采用5℃~10℃的恒温运输车或用冰将蔬菜分隔存放。如果运输路程较远,虽然这种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上海蔬菜市场的供应数量,促进蔬菜价格的回落,但仍会加大蔬菜的中间成本,而这些成本将由消费者承担。
二、对策研究
(一)成立专业合作社。目前,由于信息时代的来临,农户间的联系日益紧密,每一方的行动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整个市场的价格和交易情况,松散的种植体系已经很难适应波动弹性大的市场。于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新型的农业合作社应运而生,力求通过合作经营和风险分担来增加收益,一定程度上确实缓解了农户在经济收益上的损失,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去完善。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目前农业合作社的一些现状:目前,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917家,辐射带动20万余农户从事订单和专业生产,经营范围涉及蔬菜、畜禽、渔业、林果、花卉、休闲观光旅游等多个产业。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有很多,首先是部分合作社管理的混乱:一是“空壳”现象普遍。不少农村群众表示,他们参加了村里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对群众的生产帮助不明显。二是合作社内部运行缺乏监督。虽然合作社设有理事会、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但多流于形式,少数人控制的问题仍然存在。三是“保底价”制度风险大。为激发群众入社积极性,很多合作社承诺给社员保底价,这固然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一旦合作社赔钱,整个合作社就垮了。
与此同时,不少合作社自身规模不断膨胀,社员的规模多至数百甚至数千人。由于合作社需要为社员统一购买饲料、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所需流动资金数额巨大,但很多合作社因为没有抵押物无法到金融机构担保。于是合作社的发展也是步履艰难。
解决这些问题也是目前政府所需要做的,政府在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监管的力度,确保农业合作社这种新型的农业发展方式能够真正形成对农户的帮助,而不是空有一种形式。
在解决了以上问题之后,我们可以进行规模更大的合作,就是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的合作,这样一来,涉及的信息可以更广,所能规避的风险也就更多,而且这种大型的农业合作社还可以直接对接一些大型的超市,减少了中间的环节,不仅对农户,对消费者的利益其实也是一种保障,那么政府在这中间所起到的“牵线搭桥”也是决定着这种模式的成功与否。
(二)种植需求稳定、品种各异的农作物。由于农户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可能会在某个季节只是种植了当季最热销的蔬菜,而正是这种想法,导致了最终利益的损失,所以作为农户自身而言,需要做到种植农作物的多样性,合理的分担风险才是保证收益稳定的重要环节。
(三)推广现代农业,应对气候异常。对于气候问题,现在已经有解决对策。在上海浦东,孙桥现代农业产业区就有效减少异常气候所带来的影响,成为现代农业的典范。不过这种农业模式投入费用较高,不过是人工费用和各种智能技术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现在我们可以研究如何降低推广现代农业所带来的高昂成本,从而使现代农业技术得到更好的发展。
(四)促进农户间交流,加强高校与农民合作。我们认为可以在农户中建立小型的农业组织机构,通过定期开展相关活动(如培训会、优秀成果讲座与田间观摩活动等),促进农户间的交流,帮助分散型农户学习先进的种植技术,获取有效的种植经验,实现市内甚至跨省的沟通,并在不断交流的过程中聚集人才,实现资源共享。此外,农户们还可以新建平台,吸收行业内的志愿者,或是在政府的指导下划分实验田,加强高校与农民合作,让专业学生参与相关的实践与研究。这样既为大学生提供锻炼的机会,又帮助农民将种植经验和理论结合,为农业种植领域注入新的活力,创造新的发展空间。
(五)探索新的营销模式。面对菜农关注度很高的摊位费上升问题,我们认为这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良性互动。据我们观察,菜场摊位的这一部分价格浮动主要由经营成本和客流优势决定。相对于转租,直营并且运转良好的菜市场有延续性的经营优势,如稳定的投入、租户群体以及客源。而中心城区的客流量相较于郊区而言也能为商贩带来更大的收益,因此摊位费也有水涨船高的趋势。因此,若承租方有效控制经营成本,创造与投入相对应的产值,切身考虑菜农和居民的利益,则可以为稳定菜价贡献自己的力量。此外,价格还由需求决定,这是至关重要的需求规律,因此我们也要考虑价格的合理性,从农户的角度出发,探索新的营销方式。比如,部分有余力的菜农可以借鉴农业生态园区的销售模式,集农业活动和休闲娱乐于一身,弘扬环境保护的理念,开发生态旅游主题,实现生产销售一体化,免除中间环节的成本投入。其次,农户还要避免盲目追求生产数量,应致力于打造自身品牌,通过不断提升,以产品质量和特色立足于市场,这样才能在竞争中具有较强的优势,创造更大的价值和效益。
(六)合理建立蔬菜种植基地,进行技术研发。我们建议厂商合理选择建立蔬菜种植基地,在确定基地位置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地理与气候优势,因地制宜,增加作物产出的品种,增强产品的特色,提高产品的质量,加速农产行业规模化、规范化的进程,努力塑造自身品牌,在为上海供应产品之余,还何以形成对周边地区的供给,进而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创造更多工作岗位,实现更多的收益;另一方面,选址应充分考虑蔬菜运输过程中的成本,将蔬菜基地建立在交通便利的地带,降低装运的人工成本,这样既可以增加菜农的实际收益,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稳定市场价格。
针对现有的蔬菜调运情况,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开发新的保鲜和运输技术,进一步有效节约成本。比如可以利用植物自身的特性或激素,将蔬菜搭配存放,抑制蔬菜腐烂,并高效利用运输空间。
三、总结
我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的省份之一。近年来,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年,省委、省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发[]号);省人大出台了《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年和年省委、省政府两次召开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场会;从年起,省财政每年专列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经费;年,省编办专门批准成立了“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办公室”。从年起,我省还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工程、示范工程、人才培训工程、农超对接工程、品牌培育工程等“五大工程”建设,极大地推动了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截至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由年的个发展到个,同比增长倍。
虽然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总体形势看好,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合作社水平参差不齐,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主要原因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初期,缺乏合作知识与合作能力。这与政府部门扶持指导和服务不够密切相关。为此,政府部门有必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上加强引导,从而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提高合作质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1、发展速度快
截止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家,比年增加家,增幅%。其中县、市、县等个县(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家,县达到家。
2、领办主体多
一是能人大户领办型,占%。县冠昌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就是由果品产销大户程国庆领办的。二是科技人员创办型,占%。县镇五洋农机专业合作社,就是由该县镇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组建的。三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占%。茶叶专业合作社就是由省级龙头企业茶叶专业合作社异地投资组建的。四是村级组织牵头型,占%。县合叶桑蚕专业合作社,由县镇村支部书记牵头领办。
3、覆盖产业广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种植、养殖、农机、农村能源、林业、水利等多个行业。其中,种植业占%,养殖业占%,其他行业占%。
4、典型示范强
各地培育和发展了一大批先进典型,充分体现了为成员服务、民主管理和谋求共同利益的合作社性质。截至年底,全省共培育典型合作社家,其中省级指导扶持家,各地指导扶持家。市春雨苗木果品专业合作社的创办者同志,是当地果树行业的老专家,该合作社引进培育了多个果树新品种,推广了多项新技术,并有多个新品种和新技术在国内领先。联合购买生产资料和联合销售达%以上,统一培训、修剪、机防、嫁接率达到%,还有冷藏保鲜、品牌经营,办公和培训大楼等,为成员增收节支效果显著,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以上。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缺乏合作知识的宣传培训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很多人知之甚少,主要原因是宣传不到位。虽然国家年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发展原则、组织管理、设立登记等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宣传不够,又往往停留在报刊杂志、广播电台和领导讲话上,很多干部群众没有听到,也没看到,从而造成对发展合作社的必要性和对合作社的性质与作用认识不够。近几年省里通过开现场会和培训会,解决了各级政府和农业(经管)部门的思想认识问题,培养了一批合作知识辅导员,但还是难以适应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各地也开展了一些针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培训,但培训人数太少,合作社对成员的培训就更少了,往往只有一些技术性培训。由于缺乏平等互助的合作意识,导致合作社发展中存在“利益驱动”现象,有些政府官员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营主体,又不纳税,没有好处;有人还认为是农民自己的事,政府不要去管;有些生产、加工和销售的龙头企业领办者,看到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扶持,纷纷包装挂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些专业大户领办者,以为办合作社等同于办公司,在盈利分配上完全按股金分配,在民主管理上,也是投资多的成员或理事会少数人说了算,完全不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按交易额(量)分配为主,成员有平等管理合作社的权利。有些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也只是为了得利,没有履行义务的意识,没有管理合作社建设合作社的主人翁意识。
2、政府部门指导力度不够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涉及到合作知识和组织管理,又涉及特色产业和技术、市场等问题,还涉及领办者带领成员共同致富的奉献精神,没有懂合作知识和有技术、有管理经验的人去指导,很难做到依法办社,很难成为政府推动“三农”工作的抓手,也很难得到农民群众的拥护。过去政府部门指导不够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懂合作知识的辅导员太少。每个县(市)只有-人参加过培训,而且往往只有个专职人员,有些还是兼职。乡镇一级基本没有专职人员。村里基本没人管,指导服务很难到位。二是深入农村指导服务的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现在的指导最多只能跑马观花,很难做到深入细致开展调研和指导。而这项工作唯有直接向群众宣传,有针对性地指导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才能取得良好效果。我国解放初期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就是依靠各级干部深入农村宣传指导的。三是典型示范不够。典型示范是推动合作社发展的最有效的工作方式,但由于政府扶持和部门指导不够,导致典型示范太少,规范运作欠佳,服务效果有限。四是没有正确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我们的基层指导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强调“先发展,后规范”和“边发展,边规范”的合作社发展思路,缺乏“以规范促发展”的指导思想,一个县(市)、一个行业做几个盆景式的合作社,还不能做到规范运行,最后必然影响发展。老百姓看不到好处,影响加入的积极性,合作社也可能没有生命力,政府的政策扶持也很难加大力度。只要能办出一部分规范的合作社,让广大农民偿到甜头,夯实合作社服务基础,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合作社就会加快发展,政府也就会下定决心加大力度支持。
3、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
目前,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普遍存在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内部机构不健全、决策不民主、分配不合法等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利益关系不顺,核心是合作社能否给成员带来增值利润,这是合作经济的实质。实际上,国家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业部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规定得既有原则又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由于我们的领办者和指导者一般只有企业、事业、社团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管理经验,往往凭借经验管理和指导合作社,恰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其特殊性质,不同于其他任何组织。只要合作社领办者和指导者都能认真学习深入贯彻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弄清了合作经济的实质和作用,就是使合作者都能享受通过合作带来的增值利润,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得到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增值利润的好处。就不难理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
在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关系不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龙头企业运作型。有些合作社,在为成员服务时,往往局限于优惠供应生产资料和保护价收购社员农产品,这种服务对农户成员确实有好处,但他只是一种盈利的市场买卖行为,而合作社行为应该是在此基础上,让成员分享生产资料和购销产品带来的增值利润。二是行业协会运作型。有些合作社,将生产资料供应商、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生产者社员联合起来,既为生产者社员优惠供应生产资料,又以保护价收购生产者社员的产品,既为加工者社员带来稳定的货源,又为生产资料供应商带来薄利多销和稳定的销售渠道。这种运行机制看起来大家都能利用合作社这个平台得到好处,互利共赢,其实,还是“企业+农户”的翻版,核心问题是,往往生产资料和加工销售环节的增值利润没有分给生产者社员,只是生产资料供应商和加工销售企业联合起来的一种营销策略,还可以减免税收,或争取政府资金扶持。三是核心成员运作型。有的合作社是以几个能人大户联合发起,作为核心成员,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当地一些小型生产者农户参加,作为“一般成员”,不在工商登记。“核心成员”完全按股份分红,“一般成员”则以购销合同结算。当然“一般成员”还是享受了进入市场、改进价格和技术服务的好处。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至关重要,在运行中应当依法规范,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应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合作社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
要让合作社知识深入人心,成为推动合作社发展的动力,就必须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利用各级行政组织资源,通过会议形式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有关职能部门结合业务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宣传合作知识。三是通过各级党校、高等农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及相关涉农培训机构开设合作社专业课程。四是通过典型示范宣传合作知识和管理人员。五是通过合作社向成员以及农村青少年宣传合作知识。
(二)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特色农产品的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