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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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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范文第1篇

【关键词】欧盟 农业合作社 市场 启示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农业合作社起源于欧洲,在一百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欧盟农业合作社不断调整和创新,在市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发展历史短,在现代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面对经济全球化、国际化,农业产业化、一体化,市场需求多样化等形势的考验,在市场中的作用有待提高。考察欧盟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及特点会对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有所启示。

欧盟农业合作社的特点

欧盟农业合作社有广泛的分布和历史。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农业合作社的历史都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罗奇代尔和赖夫艾森合作社的创新,合作社在欧盟分布广泛,农业合作经济渗透到各成员国农村经济的各个领域,但各成员国之间的农业合作社的历史和起源有很大不同。

从历史上看,一些国家(如丹麦和荷兰)的合作社直接于19世纪末的社会大过渡,或独立运动(如芬兰);在一些国家,工人合作运动在合作社发展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另一些则是天主教会;而欧盟新成员国在合作社不再基于自组织原则,这些不同的进化路径表明“合作”在不同地区内涵不同。合作企业在欧洲西北部被定型为成功的国际型企业,在地中海的会员国是传统的和面向社会的,并挣扎于内部治理,等等。虽然这些典型不置可否,决策者面临的现实却更为复杂。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盟农业合作社发生了质的飞跃,所涉及的领域不局限于农业生产,而且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供应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流通等服务,同时,组织农民加入农产品的市场竞争,提供农产品营销技术和流通信息,从而使农民更好地在市场中发展。

欧盟农业合作社的市场份额随行业和国别的不同而有差异。欧盟各成员国的合作社不断发展,其产品在不同国家占据了不同程度的市场份额,一些行业较其他行业也有更多合作和更大市场份额。其中,乳业、果蔬部门的合作社市场份额较高,2010年欧盟成员国农业合作社在乳业的市场份额达到57%,果蔬和葡萄酒的市场份额分别为42%,猪肉和糖业的市场份额分别达到27%,羊肉的市场份额只有4%。行业间市场份额的不同主要是由于农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的特性所致,由于农产品中的果蔬和乳制品易腐性强,交易成本高,一旦产品收获,必须尽快进行处理和销售,使农民对买方的依赖性强。因此,农业合作社可以降低伴随这种依赖而产生的风险。对于猪肉、羊肉等的产品买卖更多是通过合同,交易商或IOF屠宰场,合作社所占市场份额相对较低,如图1所示。

欧盟中不同国家农业合作社在同行业的市场份额也有所差别。例如,北欧国家(瑞典、芬兰和丹麦)、奥地利、爱尔兰等国家乳业合作社的市场份额在本国占90%以上,而在西班牙、匈牙利乳业合作社的市场份额在本国不到50%,低于欧盟的平均市场份额57%。在果蔬行业中也有8个国家合作社的市场份额在本国占50%以上,其中,荷兰高达95%,而爱莎尼亚的果蔬市场份额只有4%。谷物行业中奥地利的合作社市场份额为70%,而英国只有2%。

欧盟农业合作社有明确的功能。第一,欧盟农业合作社具有一定的价格控制和生产调整能力。在欧盟成员国中农业合作社有明确功能,农民自身或代表其利益的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并调整农业生产,增强了农民的市场地位,大大提高了农业合作社的农产品市场占有率,使农民获得更多福利。

第二,建立市场或使市场的输出更加高效。从历史上看,欧盟农业合作社不但没有代替市场,而且有助于建立市场或使市场的输出更加高效。农业合作社的产生是欧洲农产品市场化的产物。初级和联合合作社使小批量的农民摆脱受效率的约束,从规模经济和面对谈判中获益。农业合作社帮助农民进入市场和获得更好的谈判地位,使农产品更好地进入市场。这些功能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偏远地区特别重要,欧洲羊业合作社就是这样一个例证。重要的养羊合作社成立在偏僻的专业化生产区,像苏格兰和西班牙的埃斯特雷马杜拉地区,这些地区的农民所面临的市场清淡,往往依赖于少数(大)贸易商或加工企业。相对这些偏远的养羊专业区,大多数其他养羊地区贸易频繁,一方面买家积极主动;另一方面,专业化程度低的农民卖给当地的屠夫或者非正规经济组织。

第三,有效解决市场失灵现象。过去数十年多数大型欧盟农业合作社已经解决一个或更多市场失灵现象。欧盟乳业合作社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使产、加、销各个环节高度协调,乳业合作社的产品占据市场的主要份额,提供成员和非成员较高的生产者价格。在农产品市场中具有不对称的市场力量,根据竞争力的标尺理论,乳业合作社在市场整体中的强大合作领域提高了乳制品在国内的价格,同时这不一定是由个别合作社支付的价格。相反,一个强大的合作部门使所有乳制品的价格更高,而IOFS付出比合作社更高的价格(IOFS通常是有能力支付更高的价格,因为他们侧重于专业化)。这意味着非乳业合作社的成员也可以间接地从合作社受益。因此,农业合作社的竞争标尺产生了一个有效率的市场。

欧盟农业合作社重视专业化发展。欧盟所有农业部门农业合作社的增长战略是依靠高度的自主增长,主要是通过增加营业额提升产品质量,吸引新成员,支持成员增加生产等。兼并很少被认为是重要的发展战略,但并不是许多领域的现实表征。通过合作社进行品牌推广活动因农产品部门不同而不同,这在谷物、糖、羊肉、猪肉行业很少见,在乳制品和葡萄酒行业较为常见,在橄榄油和果蔬行业非常多样。

德国农业合作社在市场竞争压力下,呈现出规模化组织、专业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的趋势①。合作社通过联合与合并,进行规模化整合,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地中海国家合作社策略和结构的分析表明,合作社的规模并不是合作成功的决定性因素,而是良好的管理。引入专业管理是强化市场导向和合作社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前提。垂直整合是更好地发挥合作社协作性能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同样重要的因素还有自然资源、地理、内部治理、依赖的路径、转向附加值产品、合作领导等。为了从垂直整合中受益,控制供应是必要的,同时引进新的所有权结构以及获取资本和管理方法也势在必行。要在食物链中占据比较强势的合作竞争地位,合作社与IOFS(投资者所有企业)合作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合作社协作性能。否则,可能导致IOFS的机会主义行为。与通常的纵向一体化不同,合作社及其社员的纵向一体化是部分的、不完全的一体化,社员仍然是独立的生产者,他们和合作社之间关系介于纯市场关系和层级关系之间②。农民喜好在非正规经济交易中是农业合作社发展的限制。由于农业合作社是正式的组织,登记每个成员的销售情况,农民有时更愿意直接选择贸易商,尤其是在南欧和东欧。随着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超市也更愿意与正式组织进行交易,非正规经济交易自然就会消失,使农业合作社对农业更有吸引力,这也促使欧盟制定促进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

在一些地区,农业合作社作用重大,因为它们减少了支付农民的不确定性。但在风险资本和其他形式的股权不可用地区,以及资本市场是低效的或不完整的地区,没有专门的银行为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农业合作社金融遭遇瓶颈。然而,这并不是新出现的农业合作社的唯一约束,缺乏盈利的商业模式才是更重要的问题。

我国农业合作社的表现

我国农业合作社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经济组织形式,随着农业经济不断发展,农业合作社在市场中作用崭露头角,对农民增产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国农业合作社在市场中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激烈的市场竞争与营销方式的落后已成为当前农产品市场中的主要矛盾之一,我国农业合作社市场中的表现有待提高。

市场导向作用不强,销售环节薄弱。我国农业合作社是市场中连接农户和销售终端的枢纽,在20世纪90年代迅速发展,解决了农户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深入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农产品供大于求的市场格局形成,我国农业合作社在产销两个环节中,“销”明显滞后于“产”的环节。同时,农业合作社的市场导向作用不强,在产品营销、品牌建设以及延伸产业链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农业合作社虽然注册登记了品牌商标,但缺乏知名度和影响力,激烈的市场竞争与营销方式落后已成为当前农产品市场中的主要矛盾之一。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农产品供大于求,农民增产不增收,农产品成熟后无法及时销售以致亏损等现象。

缺乏专业经营和销售人才。我国农业合作社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农产品销售面临各种风险和困难。国际上要应对大型农业跨国集团主宰世界农产品贸易和操纵世界农产品市场,国内要面对买方市场的新销售方式和销售需求。我国农业合作社传统上更关注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较少关注农产品的营销宣传和销售,这已不适应现在所处的市场环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而农业合作社信息滞后或发展缓慢;部分农业合作社农产品的销售方式落后,如亲自到市场了解行情、原始方式的传递信息、引导新客户或者老客户直接到当地收购,这种落后的销售方式使农业合作社的产品易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相对被动,营销效率和产品价值有待提高。这主要是由于缺乏专业经营和销售人才及营销理念。

自身管理制度问题。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数量上增加很快,但规模小,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很多农业合作社是以生产大户或龙头企业等“带头人”成立,是典型的异质性成员间的合作,不同参与主体在资源禀赋、参与目的和主要角色方面差异显著③。许多合作社不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问题以及“隧道效应”等治理问题。组织管理、资金、技术等问题也制约合作社的发展,带动作用不明显。虽然出发点是通过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解决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政府在政策上也向合作社倾斜,但成效不显著。

以成员利益为核心,建立增加共同利益的机制。欧盟农业合作社一直把追求和创造共同利益作为自身的发展动力,并认为只有为成员带来经济利益,才是农业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这也是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必须遵循的一点,把农民福利放在第一位,在自愿入社的基础上,签订入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成员利益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化经营为形式,调动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农业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增强我国农业合作社在市场中的作用。

延伸产业链,为成员增添新的价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欧盟农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不局限在农业生产领域,而扩展到新的经营领域,如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贮藏,甚至扩展到非农产业的市场竞争。农业合作社产业链的延伸不但使社员农民获得了增值利润,而且扩大了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减少了市场竞争的风险。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中可重点发展农产品后期加工,延长产业链条,进行品牌建设,增加农产品附加值;系统发展现代农业,为社员农民提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方面的教育、培训等,提高他们的科技水平和应对市场变化的知识储备及创新能力,接受日愈激烈的市场竞争的挑战。

重视合作社经营管理及人才引入。在市场竞争压力下,欧盟农业合作社发展呈现出规模化组织、专业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的趋势。很多欧盟国家聘任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的人才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尤其在西北欧(比利时、德国、荷兰、法国、爱尔兰、英国)大多数合作社采取职业经理人进行日常管理④。我国农业合作社面临的市场竞争剧烈,在农业合作社建立初期尤其依赖企业家人才。随着合作社业务纵深发展和规模扩大,我国农业合作社需要引入专业经营管理的人才,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因此,良好的经营管理对农业合作社提升市场竞争力尤为重要。

以市场为导向。随着农业一体化的发展,农产品需求多样化发展,农产品生产既需要纵向一体化,以协调产品的生产与加工环节,又需要以消费者市场为导向进行产品多元化生产。欧盟出现了以市场为导向的营销流通型合作社⑤。这点值得我国农业合作社借鉴,把生产相同农产品的农户联合起来进行产品深加工,以节约市场交易成本,并实行差异化竞争,适应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以市场为导向的变化。现在农业产业组织和生产技术发生巨大变化,农业合作社只有顺应农业产业发展趋势,不断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战略调整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得以生存并发展壮大。

(作者单位:天津农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本文系天津农学院科学研究发展基金计划“天津市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13S01)

【注释】

①徐旭初,贾广东,刘继红:“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及对我国的几点启示”,《农村经营管理》,2008年第5期,第38~42页。

②林坚,马彦丽:“农业合作社和投资者所有企业的边界―基于交易费用和组织成本角度的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6年第3期,第16~20页。

③黄胜忠:“农业合作社的环境适应分析”,《开放时代》,2009年第4期,第27~35页。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范文第2篇

从1844年世界第一个公认的农业合作社——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合作社成立以来,农业合作社在世界范围内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近年来,随着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取得了快速发展,涌现出一批如日本的农协、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合作社、以色列的基布兹合作社等国际知名合作社。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史演进轨迹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合作社在品牌战略实施路径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差别。目前,从世界范围看,法国、美国、日本的农业合作社分别代表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发展模式。在这里,主要就这三个国家的成功经验展开分析。

(1)美国。美国合作社的主要特征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共同销售为主。美国政府为支持合作社做大做强,创建了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美国国会于1922年通过了“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把合作社从“反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对合作社的规模化经营、品牌化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美国政府帮助成立了农业信贷合作体系,专门为农场主和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这为合作社品牌培育提供了资本支撑。同时,美国联邦政府还设立了农业合作局,专门负责合作社的业务指导工作。与法国相似的是,美国也对合作社实行低赋税,并积极开展社员教育培训活动。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政府为促进机制创新,在扶持新一代合作社品牌战略实施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2)日本。日本农协的主要特征是以综合性为主,是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发展起来的。日本政府为推动农协品牌化,在两个方面做得较为突出。一是实行严格的农产品质量控制。日本颁布了一个“肯定列表”制度,对农业的投入品,包括农药、肥料规定了1万多个标准,并把这些标准下发到各个农协严格执行。二是给予了大量的资金补贴。如日本在新品种推广、农业基地建设等方面都是通过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来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又如为确保农协资金来源,日本政府提供贷款贴息、无息贷款及农林渔业金库贷款等支持。此外,日本也在税收方面对农协给予政策优惠。(3)法国。法国农业合作社的主要特征是专业性强,即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如奶牛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或农机合作社等。为了推进合作社品牌化发展,法国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①建立国际化的农产品品牌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目前,法国有4种国家级官方认可的农产品标识认证:原产地命名控制认证、红色标签认证、生物农业标识认证、产品合格证认证;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合作社品牌经营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③政府积极支持,实行了一系列减免税收、优惠贷款、财政补贴等政策。如一般企业需缴纳赢利后30%的利润税,而合作社免征;④重视科研。法国合作社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科研,将科研成果在社员中推广,并给社员进行技术指导,以此来统一质量标准;⑤重视对社员的培训和教育,尤其重视对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合作社开办各种长短期培训,为农民传授科学知识和新技术。

2对我国农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的启示

(1)提高农产品质量是农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普遍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从经验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日本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到了近乎苛刻的程度,排除贸易技术壁垒因素,农产品质量无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所在。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必须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夯实合作社品牌化的基础。

(2)培育合作社文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的关键前提。国外的许多合作社品牌之所以发展良好,在于它们重视合作社文化建设,有意识地把合作社理念、合作社基本人文精神等贯穿到农民教育中去。我国有部分合作社如果不加强文化建设,很可能会因为缺乏文化根基而无法永续发展。这是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化进程中需要重点防范和关注的一个问题。

(3)政府的政策扶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的必要手段。从发达国家的做法看,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做大做强,在各方面都给予了大力扶持,尤其在投资、税收、金融、财政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导致合作社品牌规模偏小,影响力弱。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民专业社的政策扶持力度。

(4)完善合作社立法是农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的基本保障。国际经验表明:凡是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合作社都取得了持续稳定的发展。合作社的品牌化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帮助和指导,而政府的帮助和指导首先体现在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合作社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合作社产生160多年来,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合作社法律体系。目前,我国虽然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主体地位,但在品牌保护和发展问题上依然任重道远。

3制约我国农业合作社品牌化战略的主要因素

(1)内部因素。主要包括:①资金约束。绝大多数专业合作社自身没有建立积累机制,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组织活动经费短缺,不利于品牌的打造;②人才约束。合作社普遍缺乏较为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品牌运作水平不高;③专业合作社的运行不规范。相当多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在制度上还存在问题,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2)外部因素。主要包括:①政府扶持不利。在扶持上,政府越位、缺位、错位的情况并存,无法有效解决合作社普遍面临的资金、人才、技术、项目等实际问题;②合作的文化基础薄弱,合作水平低。由于缺少合作的文化传统,特别是我国农民整体文化素质偏低而目前的合作教育培训还不能普及。各种合作社大多处于孤立经营的状态,区域性的合作联盟较为少见,难以形成组团出击、集中打响品牌的合力,缺乏市场竞争力;③品牌的保护和淘汰机制不健全。一些合作社和农民受自身眼前利益驱使,竞争行为不规范,有的以次充好,自砸牌子,有的假冒别人品牌,影响农产品品牌的美誉度。农产品品牌数量过多过滥,形不成品牌优势,浪费了资源。

4我国农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战略

(1)明确品牌个性定位,塑造鲜明品牌形象。品牌的生命力在于个性化特色。在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强调鲜明的个性,强调特色的品牌,使产品更具个性,更具有传播性,从而更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要积极引进合作社形象识别体系,塑造鲜明的品牌形象。

(2)加快推进管理创新,积极培育品牌文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对品牌管理的长远规划工作,加快建立品牌管理机构、完善品牌管理制度。此外,一个品牌要想获得真正成功就必须要有“文化”,这是一个品牌实现更大成功的基础和关键,文化是品牌的根。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培育一个在顾客心目中有分量的、具有亲和力的、满意的品牌,就应该通过品牌传播培育独具个性的品牌文化。

(3)注重品牌整合传播,加强产品文化营销。品牌整合是近几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品牌管理方法,是指为了维持和提高长期竞争优势,农业合作社把品牌管理的重心放在建立合作社旗帜品牌上,明确旗帜品牌与其他品牌的关系,使品牌家族成员能够相互支持,并且充分利用合作社现有品牌的价值和影响力,进行品牌扩张。文化营销就是在农产品品牌中注入文化的内涵,从而使产品区别于竞争对手的产品。文化营销模式可以根据农业产业文化资源特点与消费者需求趋势,依托当地产品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的文化底蕴,在合作社品牌的设计和培育中,强化浓厚的人文、风土气息,丰富品牌的文化内涵,提升品牌价值。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发展

“龙头企业+农户”的运作模式被认为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不能对接的矛盾,但从诸多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它们之间的“加号”显得十分脆弱。在农产品从田间地头走上餐桌的诸多环节中,既有“节”的缺失,更有“节”的利益农民尚未获得。随着农业产业化向更高层次推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产业链上不可或缺的环“节”,因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而由农民自发生成,成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撑点[1]。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动因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带动农民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

促进了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已成立5年的麻阳县柑橘协会,拥有固定资产268万元,会员8000多人,占全县果农的30%。由于有了协会的组织、指导,他们生产的冰糖橙比周边县市的冰糖橙每公斤高出6角钱[2]。

促进了农民收入持续增加。靖州县茯苓协会联结茯苓种植基地面积1.5万亩,农户1.38万户,2004年,茯苓营销总额3.4亿元,创汇300万美元,带动会员增收5000元,茯苓从业人员增收1000元以上。基层普遍反映,凡会员与协会签订订单的,生产经营风险比较小,增收持续稳定。

促进了农业品牌的创立。中方县桐木镇的湘珍珠葡萄协会在国家共商局注册了“湘珍珠牌”商标,并取得了湖南省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他们准备明年举办葡萄节,进一步打响“江南葡萄沟”的品牌。桃源县三江养殖合作组织统一打造“三江”品牌,实行统一价格、统一销售,“三江”牌鸡蛋已占领周边省市市场,262名会员每年向市场提供鲜鸡蛋1.5万吨,产值1.12亿元,会员户平获利5.77万元。

促进了县域支柱产业的形成。靖州县有1/3的农村人口直接从事茯苓种植、加工、销售和运输。新田县樱桃谷鸭养殖协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积极带动农民养鸭致富,今年养鸭将超过400万羽,可实现产值1亿多元,樱桃谷鸭已成为该县一大支柱产业。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尽管在湖南省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发展层次上看,仍然处于自发、初始阶段;从发展档次上看,有的“官办”色彩比较浓厚,有的还流于形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缺乏与之配套具体法律规章。第一,存在登记注册的两难选择。在民政局登记,费用低,但不能经营。在工商局登记,允许搞经营,但税费高,难以承受。有的协会就采取两边靠的办法,协会在民政局登记,再成立一家公司在工商局登记,以适应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具有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属性。第二,存在多头管理和指导不到位现象。科协、民政、工商、农业、经营、供销社多家管理,又都没有真正管好,影响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第三,出现经济纠纷时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麻阳县柑橘协会注册了“麻阳”牌柑橘商标,商标常年遭受假冒产品的侵权,对此,该协会无可奈何。第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得不到银行信贷的支持。

思想认识不到位。不少地方的领导对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与前景估计不足,因而出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现象:一是政府引导、扶持不够。在怀化市,仅会同的西瓜协会,蚕桑合作社、麻阳柑橘协会,靖州县的茯苓协会等少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得到政府的资金扶持。二是管理不规范,活动不经常。据怀化市政府2004年底统计,该市现有的1281个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达到一定标准(既有规范的章程、有健全的手续、有较完整的制度、有固定的场所、有较好的服务手段和正常经营活动)比较规范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有167个。三是农民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了解。不少农民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民致富的作用没有切身体会,对创办或参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热情不高。

运行机制不健全。湖南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行机制还不够健全,即使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搞的比较好靖州县,也有40%以上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无章可循,运行机制不规范,活动开展不经常,不仅影响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也制约了自身的健康发展。

运作资金严重不足。从调查的情况看,每个地方都普遍反映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运作资金严重短缺。靖州茯苓学会尽管成立了公司,开发茯苓系列产品前景广阔,但在筹集资金上就碰到了问题。会员集资有限,银行贷款困难,协会发展后劲乏力[3]。

三、启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 “三大动力”

加快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的客观要求。作为农民人口占70%的湖南,要像鼓励民营经济发展那样鼓励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要像扶持龙头企业那样扶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使之真正成为农业产业链上的支撑点。为此,建议启动“法律、政策、管理三大原动力”。

1.“法律原动力”。从国际上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有完备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稳定健康发展。德国于1889年颁布第一部“合作社法”。瑞典于1895年颁布“合作社协会法”。美国在1865-1870年间,约6个州分别通过了有关合作社的早期立法。1947年日本以欧洲合作社为典范,制定了农业协同组织法。合作社法是完善和发展合作经济的前提和保证,合作社法是以法律形式确定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作用,给合作社以公平的市场主体地位,保证合作社权益不受侵害。2006年我国出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政策原动力”。从国际实践来看,加强政府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引导和扶持,是各国政府公共政策的共同选项。为此,建议重点抓好九件事情:第一,出台一个政策文件。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制定出台进一步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文件,明确各级各部门推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有关农业的国家项目,优先让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或积极吸纳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没给农民金融合作的权利。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适当调整支出结构,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给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必要的资金扶持。建议各级政府今后每年都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专门用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启动资金或贷款贴息等。第三,免征一些税费。税务部门应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税收体系,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如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农产品应免征增值税。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接受的社会捐助款项免征所得税。第四,给予一定的信贷、保险支持。金融保险机构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积极给予低息贷款和保险支持。应降低信贷门槛,允许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资产或担保的形式申请小额贷款,解决生产经营资金。保险部门应积极拓展农业保险,切实帮助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第五,降低准入条件。工商部门应降低登记门槛,积极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商标等减免有关费用,鼓励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名牌。第六,推广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农业、质检部门应积极扶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树立质量标准意识,推广标准化生产,及时提供检验、检疫和质量、技术认证工作,帮助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第七,开辟“绿色通道”。交通运政部门应积极支持开辟“绿色通道”,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其成员运销鲜活农产品,减免各种通行费,帮助其降低运营成本。第八,禁止任何人和组织向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寻租谋利和进行摊派。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违规者要依法严办。第九,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培育典型,抓好试点示范,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整体推进。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氛围[4]。

3.“管理原动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农民群众自己的创造和选择,应加强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眼下,着力点应是建章建制和强化培训。各地应在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中正确处理好放手发展和积极引导的关系,指导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制定出符合合作组织原则的章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人员管理制度,完善科学的民主管理机制、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以及积累与发展机制、风险保障机制等。各级政府应明确农村工作综合部门作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部门,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缺乏统一有效指导的现状,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提供动力,不断提高组织的凝聚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其健康发展[5]。

作者单位:邵阳学院

参考文献:

[1]韩俊.中国三农一百题[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56-61.

[2]徐文华.提高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是振兴农村合作经济的关键[J].农村经济,2003,5:29-31.

[3]李昌平:给农民松绑是增收的重要途径[J].改革内参,2002,1:48-50.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范文第4篇

农 户

农户既是消费单元,又是传统农业的经典组织,也是现代农业的基本组织。在以动植物繁衍为主要生产特征的农业经济中,实行家庭经营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这种生产经营组织非常“灵巧”,它集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位于一体,经营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高度集中,“委托一”关系内置,无须进行专门的激励约束机制设计。简单的治理结构。充分激励机制,确保家庭成为农业经济高效率组织。这是它成为世界各国农业普遍采用的基本组织形式重要原因。我国的家庭经营能够突破“人民公社”体制,充分说明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关于家庭经营农业的优势.这些年在理论界已经得到比较充分的讨论。

受土地制度和人多地少的限制,我国农户一般只能拥有小规模土地的使用权。农户难以通过扩张土地经营规模的方式以获得“规模经济”。多数农户做出的选择是通过广泛的兼业,获得“范围经济”。兼营多种种植业,以求“风险”在各个种植项目中分散:兼营多种养殖业.以求突破土地数量不足的束缚,并使家庭农业剩余资源、剩余劳动得到充分利用。这样的经营方式和产业结构,确实提高了家庭农业生产力,增加了经营收入,改善了农民生活,从而也成为中国农业的显著特色之一。

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也存在非常明显的弊端和缺陷。农户细小的经济规模,分散的需求和供给,导致经营成本、交易成本高。随着市场化程度加深,必然推动农业产业组织按照提高规模经营效益和节约交易成本的路径演化。农户经济中的部分内容会越来越不合算、不经济,势必逐步从家庭经营中剥离出来,交由有效率的市场中介组织执行。在这一演化过程中,户营经济形态发生重大变化,部分农户将缩小兼业范围,逐步向专业化发展;部分农户将退出农业,转营它业:还有部分农户将彻底背离农村,转向城市。农户分化演变是历史大趋势,要顺应上述演变进程.适时调整农业经济组织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改革使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解体,并从中演生出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经营的新体制,并因此存在一个“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由于农户普遍兼营多种产业,生产经营的需求细碎而分散,集体经济组织服务能力低。事实上根本无法有效进行,因此大多数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个“空壳子”。

此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界定一直是个大问题。目前大家普遍接受的做法是,凡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新出生人口,自然获得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凡是户口迁出。成员资格就自动消失。这实际上把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演变为一种身份权利,经济组织演变为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为本组织成员所有。而这些“成员”也是村民。相比而言,村民资格的界定似乎更明晰更容易些。有鉴于此,理论界不少人士提出,把集体资产管理纳入村公共事务。由村委会直接负责,不再单独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然,村委会拥有的资产也是村民所有的财产。除非因村公共事务治理需要,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的财产,都应通过产权界定,明确到村民个人名下。因此,在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的情况下,如何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以及凸显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与作用,显得十分迫切与重要。

农业合作社

农业合作社,是农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小规模经营农业的农户为增强市场交易地位而自主设立、自愿出资、自我服务、民主控制的新型农业产业组织。合作社经济已经有150多年历史。在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农业合作社都得到重要发展。尤其是以小农为特征的日本。农协组织得到比较充分的发展。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合作社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合作效益”是合作社经济研究的核心和重点。社员进入或退出合作社。取决于合作社经济活动所创造的“合作效益”。“合作效益”是合作社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从理论上讲“合作效益”是通过建立合作社内部社员公共信息通道。由合作社集合农户的小规模需求和小批量供给。形成规模需求和批量供给。内部组织交易替代外部市场交易。而组织内部交易成本又小于市场交易成本。从而降低了交易总成本。合作社通过集中购买和销售,降低了交易费用。节约了交易费用。农产品能够买出好价钱。并可以削减销地价格与产地价格差距。提高市场运转效率。农业合作社在农户开展农产品保鲜、储藏、加工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合作社社员来说。从合作社得到的不仅是“规模经济”的好处。由于部分经营环节由合作社。原来用在防疫、饲料和生猪购销等环节的精力可以节省下来,集中精力按照合作社提供的养殖技术规范要求,提高养猪技术水平。社员在共享了合作社购销网络的同时,还共享着合作社信息、技术和科技人才,合作社社员之间的“面对面”交流,加快了科技进步,这就是由相同结构生产者的空间聚集所带来的“聚集效应”。可见。农业合作社经济的“合作效益”。既体现合作社集合农户需求和供给的“规模经济”。又体现专业农户空间的“聚集效应”,它是“规模经济”与“聚集效应”的综合效益。

合作社的治理结构。这是合作经济研究的另一重点。如何才能获得“合作效益”?获得预期“合作效益”,必须建立必要的合作社治理结构。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合作社应当建立由社员选举产生的代表所有者的理事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由理事会聘请执行经理,形成规范化的委托和激励约束机制。由这“三驾马车”各行其道。规范运行。是比较理想的状况。现在的协会大多只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缺少执行经理机构。执行工作由理事会。但是,在发展初期,不能对合作社治理结构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要求过高,农民办不到。要因地制宜,因社制宜。不搞一刀切、一律化。要“先发展。后规范。立足发展搞规范”。事实上,能够率领农民创建合作社的“头人”。往往是乡村那些威望高、愿奉献,具有经济头脑的致富“能人”。由他们打理合作社事务。社员是信得过的。现在的主要问题是“能人“太少。因此。树立典型,让“能人”放手大胆干。充分发挥“能人”作用。并采取措施。逐步予以规范。促进健康发展。

合作社经济发展需要的必备条件。首先。要有市场经济体制环境,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自由支配财产的权利。能够根据自身利益。自主选择进入还是退出合作社。其次。要有一定数量。相对集中。合作社集成社员的需求应达到合作社经营的规模要求。也就是能够使合作社在扣除必需的组织运行费用有足够的“合作效益”。从而实现合作社的“规模经济”,否则。有限的“合作效益”会被合作社自身运转消耗殆尽。第三。要有相应的合作社运行的法律规章制度。使合作社运转有章可循。合作社、社员的利益有可靠保障。第四。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条。要有合作经济专门人才。包括熟悉合作社理论的政府官员。懂得合作机制并能够驾驭合作社的经理等。创造合作社发展必备条件。仍是尚待完成的任务。 农业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指导农业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农户的纵向产业协作。在协作过程中彼此“借光”,使各自的“外部经济”得以释放。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支持龙头企业就是支持农业,就是支持农民。这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推行“公司+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的理论基础。

公司与农户发生多种多样的交易关系。大致可概括为三种情形。

1、垂直协作紧密,产业关联度高。主要是常年生产。保质期短,必须经过加工才能进入消费市场的农产品。这样的产品,交易多次重复发生。甚至每天多次进行。因此要求公司与农户建立紧密产业协作关系。一旦协作关系出现闪失哿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比如乳品业。奶牛养殖者会选择与牛奶收购商维持长期而稳定交易关系。收购商在奶牛基地投资建设收奶站等交易专用资产。以固定交易关系。

2、区域联系紧密,地缘依存度高。特定的农产品生产。往往和特定地域的加工流通企业紧密联系。花椒产业和辣椒产业,农产品生产依赖公司经营,公司发展依赖农产品发展。这自然形成公司与农户的产销对应关系。谁也离不开谁。共生共存,一荣俱荣。一般很少有“第三者”插足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地缘关联。因此,公司与农户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交易关系。当这种关系的稳定性受到威胁时。会威胁区域经济发展。

3、对抗“不确定性”,风险相关度高。在未来市场“不确定性”成为公司与农户利益最大化的共同“敌人”时。公司与农户达成要素供给或者农产品购销合同。使双方有比较稳定的预期。由于“订单农业”的存在,使过去一些启动困难的产业项目顺利启动。“订单农业”是农作物播种或养殖项目启动前签定合同。等到农作物收获时才能完全履行,合同执行期比较长。在合同执行期内,市场价格信息会越来越明确。原来的“不确定性”变得越来越“确定”了。毫无疑问。农户和公司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在没有可靠执行保障手段的情况下,它们签定的合同非常脆弱。一般“订单农业”仅以信誉为执行担保而信誉损失度量和计价困难。当“第三者”插足参与出价竞争时,无论是农户还是公司。都有不惜“撕毁合同”以取得利益的倾向。从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选择投机行为的倾向更为明显。真实的情况是。它们是“伙伴”。但更是“对手”。计算多于顺从。”毁约“对农户与龙头企业造成的损失是“不对称”的公司和农户签定“订单”后,要进行专用资产,包括专用人力的投资,有些公司还对农户进行培训和技术投资。如果届时得不到订购的产品,先期投资“沉淀”,损失巨大。有资料显示,“订单农业“的履约率不足20%。如何运用产业组织手段抵御市场“不确定性”还是没有满意的答案。

政 府

市场机制运作有两个基本前提:清晰的产权界定和足够低的市场交易成本。当产权界定不清。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时,出现“市场失灵”。这是市场机制的最大缺陷。这时。需要政府出面矫正“市场缺陷”。制定和实施能够清晰界定产权和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法律法规。为农户、合作社、公司等产业组织有效运转创建产权界定清晰、交易成本较低的市场环境。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农户经营规模细小。再加上农产品市场交易面临的计量和定价困难。导致市场运转成本过高。“市场失灵”的问题比较突出。我国“三农”问题具有独特性。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整个过程中。各级政府都具有非常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世界其他任何国家所未曾面对的课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根据农业市场组织结构特点,制定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政策。优先支持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对农业技术、信息、防疫等公共服务提供必要财政扶持:建立与农村信用文化相适应的农业信用体系:采取措施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依法维护农业市场秩序。确保市场有效运作。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一代合作社 有限合作社 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F313 【文献标识码】A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发展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是伴随美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在美国农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直到今天依然在农业生产、农产品贸易、农业技术推广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依然是美国农业领域最为重要的合作组织。本文基于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中发展起来的“新一代合作者”(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与“有限的合作社”(Limited Cooperative Association)的发展历程,分析其组织、运行、绩效及与政府的关系等问题。

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

传统合作社在自由经济下的困境与新一代合作社的产生。诞生于1844年英国的罗虚代尔先锋合作社被视为是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组织,由罗虚代尔合作社所建立的一些合作组织原则在1921年得到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的确认,一直被视为是合作社发展的经典规则:第一,社员入社自愿及社会资格开放;第二,社会享有平等的投票权;第三,严格限制股份利息收益;第四,合作社盈余用于合作社发展及物质交易;第五,为合作展开技术、教育等培训;第六,加强与地方、国家及国际间合作社之间的合作。这六条规则一直沿用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一直是按照这些规则组织发展起来的。

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随着农产品国际贸易化竞争越来越激烈,合作社之间的商业联合趋势明显,传统的农业合作社显然已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美国著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威廉姆森指出,传统合作社过于强调合作的非营利性导致了合作范围局限在成员经营活动的狭小区域,无法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导致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弱化了其市场竞争力;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开放,导致合作社经营资产不稳定,信用度下降。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代表人物萨克斯顿认为,传统合作社的一人一票制,没有考虑到社员股份大小,不符合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合作社平均主义的分配机制,导致了搭便车现象严重。①基于传统农业合作社在自由市场竞争下的困境,在坚持互助合作的前提下,必须要进行制度创新,适应大市场、自由竞争的需要。美国的新一代合作社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最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美国西北部的一些州,像犹他州、明尼苏达州的一些农场主,为了应对自由竞争的国际市场需要,对传统的合作社进行了一些改革,如改革股权、成员资格封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改革投票机制,在生产模式、资金筹措、买卖交易的权利义务等领域有了较大规模的革新,这些改革后的合作社被视为是新一代合作社的开端。经过30多年的发展,新一代合作社的运行机制、股权分配、权责适配等制度有了很大的创新,完全适应了自由主义经济下国际大市场竞争的需要。

新一代合作社的运行机制。第一,经营方式的改变。传统合作社的运营目的基本是为了帮助农民解决原始农产品的销售问题,新一代合作社通常是着眼于农产品附加值的提升,对原始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成立于1989年的美国犹他州种植者面粉合作社,经过20年的发展,到了2009年就已经成为美国最大的面食供应商,拥有自己的品牌。新一代合作社在提升附加值的过程中,提高了农民在消费者支付额中的分享比例,加工后农民的利润一般能增加10%,②这样,合作社成员不但能够获得加工过程中的利润还能分享消费过程中的收益,社员的收益明显提高。在提升农产品附加值过程中,新一代合作社体现了其明显优势并由此发展起来,此后广泛存在于各种农作物种植与农业生产的各个阶段,市场占有率也越来越大。由此看来,新一代合作社已经成为美国农业经济体中不可忽视的一极。

第二,股权筹资。实施附加值发展方式,意味着在合作社的管理机制、筹资方式上向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迈进,这种经营模式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合作社的运行及在市场竞争中立足。

社员的交货股权。新一代合作社的起步资金大部分是来自于社员,但不同于传统合作社的集资形式,是通过向社员发行交货股权来筹措起步资金的。这种股份对持股人而言享有独占的排他性,同时享有向合作社交付一定数量初级农产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而言,在丰收的年份,社员自身拥有的农作物大于交货量时,合作社必须收购持股社员的农产品,这是社员权利的体现;在歉收年份时,社员拥有的农产品少于交货量时,社员有义务从市场上采购农产品来完成股权中要求的交货量,这是义务的体现。合作社收购了农产品,再进行深加工,使得原始农产品增值,增值后获得的收益按照交货时候的持股权比例向社员返利。

社员的股东权。在新一代合作社中,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是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人合与资合的结合,社员是农民,是投资人,是股东,享有股东收益权。对这些社员而言,资金的投入是维系合作社运行的保证,同时也是他们获得农产品附加利润的渠道,合作社是社员们农场经营的延续。但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也仅仅限于此,一旦履行了交货的权利与义务,就不再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不干预合作社的加工与经营活动,合作社具体的经营活动交给聘请的经理人去完成。这完全是现代公司治理模式的体现,新一代合作社很好地完成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产权清晰,提升社员们的积极性,也保证了经理们自主经营的信心与能力。

第三,权责明确的合作社章程。美国新一代合作社是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模式,合作社章程或大纲是规范合作社运作、实现交货权及投资人收益的重要连接点,也是规范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其内容主要有:交货的权利与义务;交货的价格;交货的数量及质量;交货的方式;货款支付;违约救济;交货权转让等。其中,违约救济方式与交货权转让是合作社章程的核心,是自由经济竞争下规范公司制的体现。一般在章程中规定社员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方式通常是以其股权利益减少为代价,这样能够约束社员对合作社负责。交货权的转让是社员们的一项权利,但事先需要获得董事会的同意,只能是在合作社成员内部转让,转让的价格由社员们自行协商,这种内部的股权转让方式恰恰也印证了其公司化的封闭运行机制。

第四,绩效分析。新一代合作社经过30多年的发展,在美国农业经济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大大提升了农场主的收入,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促进了美国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的升级。实践表明,新一代合作社是非常成功的,其较好地将传统合作社的优点与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制有机结合起来,其良好的产权配置及治理制度安排,有效地整合了农业经济的各项经济要素。

从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来说,新一代合作社也是在社员资源联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但与传统不同,社员们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有着相同的价值观与物质追求,这样能较少地减少分歧。同时,由于社员资格的封闭性,成员比较稳定,对一个组织而言,有助于降低协调的成本,能够减少内耗。

从管理机制上看,在新一代合作社中不再局限于一人一票制,社员的决策权大小取决于认购股份的多寡,这更能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合作社可以聘请专门的职业经理人来管理,避免了投资的盲目性。从分配机制上看,社员获得的惠顾利益占到了合作社总收益的80%左右,其余20%一般作为追加股本,只有社员们股份转让的时候,才会结算这些剩余份额。这样既能够保证社员股东权的延续,还能有利于合作社资金的积累,有利于合作社的长远发展。

有限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

有限合作社的产生。在1999年末,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俄亥俄及周边的几个州的牧场主决定成立一个加工、销售羔羊肉、羊毛、羊皮的合作社,但是,在合作社运营过程中,这些牧场主发现无法按照新一代合作社那种按照农产品数目发行交货股权来筹措更多的资金。这个问题引起了俄亥俄州议会的重视,2001年,俄亥俄州率先通过了“俄亥俄州加工合作社法”,该法明确提出了对新一代合作社的改革,允许合作社在新一代合作社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寻找新的资金来源,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更加灵活。2003年,明尼苏达州也通过了类似的合作社改革法案;2005~2007年之间,爱荷华、田纳西、威斯康星等州相继也颁布了新的有限的合作社改革法案。2008年,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正式完成了“北美统一有限的合作社团法”(简称“统一合作社法”)的起草,2008年8月,来自于美国51个州的委员们一致同意向各州推荐该法,③到了2009年底,美国的中西部及五大湖区附近各州均采用了该法,由此标志着北美有限的农业合作社的诞生。正如美国农业部的有关专家表示,统一合作社法最吸引人之处就在于新的投资者能够自由投资各种农业合作社,合作社也不再因资金而发愁。

有限合作社的特征。第一,合作社社员范围扩大。在有限的合作社中,社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原有的惠顾社员,即新一代合作社中确立的交货股权持有人与投资人,与合作社之间是合作利用关系;一是投资社员,不持有交货股权,只为合作社提供资本的社员,在新一代合作社中没有这类成员。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均是惠顾社员,持有交货股权与投资证书,是合作社的股东;而现有的投资社员,则不持有交货股权,只能通过投资享有部分决策权的优先股来获取利益,成为合作社的合营者。换句话说,新一代合作社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方式,股东不能随意变动,不能发行股票(优先股)融资;有限的合作社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惠顾社员是创办成员,是原始股东,投资社员是购买优先股(股票)的股东,享有部分的决策权,类似于购买股份公司股票的投资者。

第二,惠顾社会员有优先表决权。惠顾社员的表决权优先,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惠顾社员的数量需要达到一定的比例。像最早的“俄亥俄加工合作社法”规定,惠顾社员的表决票数不能少于51%,“统一合作社法”规定,在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上,如修改合作社章程,合作社解散、合并,合作社财产处分、转换等,惠顾社员的表决权不能低于一半。第二,惠顾社员的表决权按照整体计算,也就是说只有惠顾社员内部取得了大多数的一致,就应该视为整体同意。如惠顾社员是100名,60人投赞成票,由此确定这100人持赞成意见。④这样的计算方式是为了能够确保惠顾社员在合作社中的话语权,保证合作社的宗旨不变。第三,在董事会组成上惠顾社员的人数及权利要占大多数。俄亥俄州加工合作社法就规定,惠顾社员在董事会中应该占据多数席位,但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统一合作社法”规定,多数董事会成员必须由惠顾社员选出,惠顾社员在董事会中代表权利应该占据51%以上。

第三,惠顾社员的利润优先。有限的合作社是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利润的来源受到市场经济行为的限制,但是惠顾社员的总利润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威斯康星州规定,惠顾社员的总利润不能低于50%,如果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但不能少于30%,明尼苏达州的法律规定,惠顾社员的总利润不能少于合作社总利润的45%。统一合作社法中规定不能少于总利润的50%。

从上述分析可知,有限的合作社是在新一代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运作的,是为了解决新一代合作社在融资能力上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适应了自由主义大市场发展的需要。

两种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

新自由主义经济的最大特征是强调经济组织运行的自主性,由市场来调节经济组织的运行,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政府也不能随意干涉经济组织的事务,政府只能扮演“守夜人”、“裁判员”、“服务者”的角色。从美国新一代合作社与有限的合作社的发展、组织、运行、效益等方面来看,完全是在市场经济下发展起来的自由经济主体,与政府的关系比较松散,政府只是为他们提供服务,而不是干预。

提供服务。美国农业部下成立了农业合作社管理局,这个机构名为管理,实为服务,行政管理不是其主要职能。其主要职责是为全国合作社提供服务,及时收集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进行研究,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政策及建议,同时还会定期出版一些统计资料及相关数据,并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资助出版《美国农业合作社研究》等刊物,⑤密切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为农业合作社的贷款融资提供建议与指导,从而保证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引导扶持。美国农业合作社委员会(NCFC)是一个非政府的民间合作社服务机构,是美国各种农业合作社自主建立起来的行业组织,其成员为各种农业合作社的代表,联邦政府的有关农业行政部门通过吸收NCFC的代表为其顾问成员,让这些代表在政府农业决策中发挥作用,这样能够减少政府在政策上的失误,能够及时了解合作社发展的需求。目前,NCFC所代表的合作社成员每年的生产总值占据全美合作社生产总值的80%以上,很好地成为了合作社与政府之间交往的桥梁,降低了政府行政与合作社经营成本。

不干预合作社内部事务。美国政府很重视合作社的发展,为其提供多种服务,但一般很少干涉合作社的内部事务。联邦政府及国会只是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政策、法律及资金、技术上的支持,对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决策运行、财务运作、市场开拓等事项并不干预,合作社的章程可以自行规定这些事项,只要合作社章程通过了全体股东同意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

(作者单位:山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注释】

①吴易风:“西方经济学中的新自由主义”,《红旗文稿》,2014年第5期。

②赵玻,陈阿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组织特征、优势及绩效”,《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11期。

③张学军:“论美国农业经销合作社规范的演变及其启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1年第4期。

④卢代富,谭贵华:“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形态法定化及其启示”,《法学论坛》,2012年第3期。